体制转轨时期我国假冒伪劣现象的发生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假冒伪劣论文,体制论文,时期论文,机制论文,现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假冒伪劣现象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一大“公害”。理论界和学术界主要从成本——收益角度和供给-需求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分析,并取得了大量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也有学者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对假冒伪劣现象进行了初步探讨(注:周黎安等,1996:《从信息经济学看当前假冒伪劣现象》,《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期。),但笔者认为,他们均没有对该现象的发生机制给人一种清晰完整的认识,还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一、假冒伪劣现象的一般理论
(一)基本假定
1.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假设。这不同于新古典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新古典经济学中的经济人是完全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采取的是利人利己式的手段,至少也是利己不损人。但有限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可以采取通过隐瞒信息和隐蔽行动等损人利己的机会主义手段。
2.信息不对称假设。信息不对称大致有两类:其中一类是外生性信息,如交易商品的信息、当事人的能力、偏好、身体健康状况等,这类信息不是由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它一般出现在合同签订之前(注:张维迎,1997:《如何让人说实话》,《读书》第2期。)。 这里的信息不对称既指有关交易的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的分布是不对称的,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更多的信息;又指交易双方都清楚各自在信息占有方面的相对地位。
(二)产品市场上的逆向选择
只要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利益的不一致,交易过程就有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阿克洛夫对逆向选择的研究是从分析“在一辆新车和那些即便是刚使用不久的汽车之间存在很大的价格差”这种现象开始的。文章中说,即使想卖的旧车是一辆好车,“我们发现,他将陷入一个困境。在他与车的潜在购买者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这些买者无法具体辨别车的质量。因此,在‘二手车’市场上好车与‘柠檬品’的售价就会相同。一辆质量好的‘二手车’无法卖出好的价钱,因为,如果‘二手车’的价钱与新车相差无几,人们宁可去购买新车,以较大的概率获得好车。于是乎,大量‘柠檬品’的存在和购买者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好车的主人无法在‘二手车’市场上得到他所期望的价格,交易往往不能成功,交易带来的收益也不能实现”(注:阿克洛夫,1970:《“柠檬品”市场:质量不确定性》,《企业家的空间》,张志雄主编,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
“二手车市场”是商品市场的一个特例。在商品市场上,商品的信息在卖方与买方之间也呈不对称分布状态。卖方十分清楚自己商品的质量,而买方只会根据以往的经验知道该市场上正品与假冒伪劣产品的分布概率。拥有正品的卖方想要成交的最低价格P[,1] 一定高于拥有假冒伪劣产品的卖方想要成交的最低价格P[,2]。 买方则会根据自己的预期给出自己想要支付的最高预期价格P[,3],P[,3]这个价格一定介于上述两种价格P[,1]和P[,2]之间。在价格为P[,3]的情况下, 可以推断只有拥有较低质量产品的卖方才愿意出售自己的产品,拥有较高质量产品的卖方不会接受这个价格,于是一部分卖者就会退出市场,从而降低了整个市场上产品的平均质量。消费者根据经验预期的自己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P[,3]也会随之降低,从而又会有一部分正品退出市场。 最终和最坏的结果,假冒伪劣产品就会把正品全部逐出市场。这就是所谓的“逆向选择”(或“柠檬”法则),汪丁丁称之为“‘平均定价原则’导致的逆淘汰”(注:汪丁丁,1997:《我思考的经济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这种逆选择问题可以变得十分严重,以致完全摧毁市场”(注:范里安,1994:《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其实质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正品和假冒伪劣产品之间存在着外部效应,即由于假冒伪劣产品的存在,买方对平均质量的商品愿意支付的价格降低,从而使试图出售正品的卖方受到了损害,正是这种外部效应造成了市场失灵。如果提供出售的假冒伪劣产品太多,正品的所有者就很难售出他们的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把正品逐出市场的过程,是一个“租耗”的过程,“最后仍然能坚持出售这个名牌A的人,一定都是最假最劣的货色, 从而消费者愿意出的价格一定是零租金价格”(注:汪丁丁,1997:《我思考的经济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三)市场机制对信息不对称的缓解
信息不对称会降低资源的配置效率,使市场上的交易大幅度减少甚至无法进行。“当信息不均匀地分布时,不仅存在着对获取信息的刺激,而且存在着对传播信号的刺激。”(注:阿罗,1989:《信息经济学》,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卖方通过传播信息来区别自己产品有两种最基本的方法:一是通过产品的信息显示使买方更多地直接了解产品本身的信息;二是通过创造良好声誉来间接使买方相信自己不会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所用具体方法主要有:广告、品牌、商标、质量保证书和企业的形象设计等,这些方法可以统称为“发市场信号”。为什么“发信号”这一行动可信呢?这是因为发信号需要巨额的初始投入成本。这种投入是一种专用性投资,类似于沉淀成本,它一旦形成卖方资产,这种资产就具有了专用性,可调配用于其它用途的程度就非常小。威廉姆森把资产的专用性分为五类,其中有一类就是品牌资本(注:费方域,1998:《企业的产权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信号资产可以说是外延扩大了的品牌资本。卖方进行信号投资的意图是为了消除逆向选择,因为一般情况下假冒伪劣产品的卖方要进行这种信号投资往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从而使其退出市场。由于信号投资是专用性投资,因此它同时又起到了另一种作用,即迫使正品的卖方继续供给优质产品。如果厂商提供的产品低于买方根据信息显示所预期的质量,不仅这些产品本身的销路受到影响,更重要的是会失去这种专用性投资的未来收入流量,其有形和无形的声誉投资也会大幅度贬值,因此信息和声誉投资作为一项潜在的沉淀成本无形中起到了促使卖方主动兑现承诺的作用。
买方在作出购买决策之前,必须获取信息来确定商品和质量,以保“物有所值”。他无论购买哪一种商品,所付出的成本逻辑上不仅包括商品的生产成本,还包括商品质量的确定成本(注:刘世锦,1994:《经济体制效率分析导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为方便分析,有必要对商品简单分类。纳尔森(Philip Nelson )曾把商品分为前验商品和后验商品。前验商品是指那些在购买前质量可以检验的商品,如服装;后验商品指的是那些在购买之前质量非常难于确定,而只有在使用过程中或使用后才能确定的商品,像牙膏和酒精饮料,人们通常不能通过看管筒的外形或看其含量来了解这些产品的质量。达比和卡尼认为还有一类商品即信任性商品。它是指那些在购买使用之后还要花费很大代价去判断其质量的商品。他们把电视机、电子设备、保健药品以及维修康复服务作为主要例子(注:克拉克林、米勒,1989:《产业组织:理论、证据和公共政策》,上海三联书店。)。
买方获取信息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自己亲自对商品进行考核,如购买商品时“货比三家”;二是从外界获得信息,如通过广告收集商品的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甄别使追求最大利益的卖方吐露其私人信息。
买方通过考核商品来获得信息是需要付出成本的。“若产品信息是无成本的,商品品质的水平和商品的缺点能够在交换的时候被毫不费力地加以识别,那么,对产品的质量保证就没有必要了;花俏的包装以及《消费指导》和优质保证标志就像专业证书和意见征求本那样,都将是多余的了;外观漂亮但已腐烂的苹果也会(这里的“会”应为“不会”——笔者注)有一个好价钱”(注:巴泽尔,1982:《考核费用与市场组织》,《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 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当然,对于只占少数的前验商品而言,如书籍的印刷质量、普通信封等,由其自然品质决定,确定其质量的信息成本比较低廉。但对占绝大多数的后验商品(如奶粉的保质期及其中营养素的含量),以及信任性商品(如保健品),买方即使花费很大的成本也很难确定这些产品的质量。
在上述情况下买方就会放弃对这些产品的考核,转而依靠于外界的各种代用要素,如品牌、商标、质量保证书、执照和信誉等。“名牌的功能,如同货币的功能一样,在于它节省了每个人鉴别质量的费用。为了鉴别一双运动鞋的耐用性(往往是很难鉴别的),我不必在鞋店里把它穿烂,事实上我只要用几分钟学会辨别诸如尼克这样的名牌的特征,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发生穿一个月鞋底就掉下来的情况(注:汪丁丁,1997:《我思考的经济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商标的重要作用是“它能减少消费者的搜寻成本。几乎与之不可分割的作用是,商标的价值是产品质量的可靠指示器(注: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1994:《法和经济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上海分店、上海人民出版社。)”。这也与商标的起源相一致,“商标起源于中东和远东的古代工匠在他们的工艺品上所刻的记号。明显的意图是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一个特定工匠的工艺品与其高质量之间的联系(同上)”。“保证和保证书有效地发出了产品质量的信号,因为一项内容广泛的保证书对低质量产品的生产者来说要比高质量产品的生产者成本更高。结果,出于他们自身的利益,低质量产品的生产者就不会提供内容广泛的保证书。”(注:平狄克、鲁宾费尔德,1997:《微观经济学》中译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买方使用这些代用要素极大地降低了商品的质量确定成本。
此外,信息的甄别是抑制卖方机会主义行为的另一种方法。买方通过制定不同的策略或合同供卖方选择,在这些不同的合同面前,卖方不得不“讲真话”,根据自己产品的特征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合同。例如,在次品市场上可以使用先部分付款的合同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旧车的质量确实如卖方所言,那么在规定的期限后,按照合同将剩余款项全部付清。如果质量不能达到合同的要求,不再支付未付款项。这样,卖方隐瞒、扭曲产品信息就要付出较大代价,他不得不根据自己的私人信息来选择合同。合同设计的越合理,卖方吐露私人信息的可能性就越大。
(四)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
1.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机会主义可以得到抑制。因为卖方如果采取欺诈行为,买方就可以通过放弃与其潜在的未来交易来惩罚卖方。为了说明这一点,道格拉斯·C ·诺斯曾举了一个卖桔者的例子。“如果他想把坏桔子卖给我,以换取我的货币,我就会去公共集市上别的摊位买桔子,那么他就得在那些不好的桔子上损失些钱。简而言之,大批卖者的竞争会约束卖方的行为。卖桔者会在口袋底部塞入直到我回家才发现的腐烂的桔子吗?假如他从没打算碰到我,他或许会这样做,因为这是他处理掉坏桔子的唯一方式,否则,他就会遭受损失。……他知道假如他在我的口袋底部塞入那些腐烂的桔子,那我将再不会去他那里了,作为一个老顾客,我是有价值的。机会主义会因此受到反复出现的交易的约束”。(注:诺斯,1994:《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另一方面,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意味着大量的买者和卖者,在这样的环境中,“信息费用由于买者和卖者大量存在而降低。……在缺乏有组织的市场的情况下,对私人来说,这种信息需要买者和卖者付出大量的搜寻费用(同上)”。
2.健全的法制为后盾。法制的重要作用在于:对卖方而言,健全的法制是显示真实信息的基础;对买方而言,健全的法制是买方相信信号真实性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应法律的制约和约束,假劣产品的卖方可以为所欲为地显示虚假的信息且受不到应有的惩罚,信息市场上的“噪声”四起,真实的信号就会淹没在“噪声”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说,健全的法制是信息市场上的一层“过滤网”,它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信号的真实性。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和健全的实施机制,买方就不会相信任何卖方发出的任何信息。例如,卖方作出了包修、包退和包换的三包承诺,但是如果买方预期法律制度并不能保证承诺的实现,对卖方的承诺没有约束力,那么买方就不会相信卖方的三包承诺。买方之所以相信广告是因为他相信卖方作广告是遵守广告法的,并且,如果违反了广告法,卖方将会受到惩罚。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可以在广告中传递虚假信息,广告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将会大大降低。
3.政府对信息生产要进行监督、资助和校正。无论是卖方“发信号”还是买方进行信息搜寻和甄别,这些手段都不是万能的,它们或具有外部性,或信号会失灵。比如广告是卖方发信号最常用的一种方式,它能够使真品从“鱼目混珠”的市场中脱颖而出。但“广告的作用可以具体分解为两方面:其一,它吸引顾客对某一特定品牌的商品感兴趣,从而扩大了特定品牌商品市场需求;其二,它只是在总体上刺激对一类产品的消费需求”(注:哈勒根、乔丁,1997:《广告中的多态均衡》,《企业家的空间》,张志雄主编,学林出版社。)。由此可见,广告不仅会增加该品牌的商品的销量,而且也会增加其它品牌同类产品的销量,因此广告存在着明显的“外溢效应”。再比如,在某些情况下,假冒伪劣产品的卖方也会“发信号”,因为他这样做的成本比正品的卖方发信号的成本可能更小,这就是“信号失灵”。另外,在竞争的市场上,卖方有使自己的产品不同于其他卖方产品的内在冲动,这给买方带来了搜寻信息上的困难。“既然信息作为一种商品并不能满足所有的新古典主义标准,那么,政府在这个过程中起着很大的作用也就不足为奇了。”(注:阿罗,1989:《信息经济学》,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归纳出这样一个结论:假冒伪劣现象的有效抑制是以健全的信息生产和传播,信息搜寻和接受,信息监督、资助和校正机制为条件的。健全的信息生产和传播是指卖方有动力进行信息显示和声誉投资,并且有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及健全的法制来保证信号传播过程中的真实性;健全的信息搜寻和接受是指买方重视信息搜寻和信息甄别;健全的信息监督、资助和校正是指政府通过参与来弥补市场的不足,并且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经济主体有积极性来监督信息的真实性,一旦信息失真,就有法律或相应机构通过惩罚来校正扭曲的信息。只要有这样一套健全的信息机制,假冒伪劣现象就不会泛滥。
二、我国假冒伪劣现象的发生机制
(一)信息生产和传播机制不健全
1.卖方进行信息和声誉投资的动力不足。
影响卖方长期利益预期或者说影响卖方进行信息和声誉投资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市场结构情况;二是厂商的产权制度安排。(注:周黎安等,1996:《从信息经济学看当前假冒伪劣现象》,《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期。)
2.假冒伪劣产品的卖方有发假信号的冲动。经济人的行为特征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行为方式取决于既定的约束条件。“独立的经济行为者是在由现存的规则和准则——即由制度安排界定的选择范围中(称为选择集)进行操作活动的(注:布罗姆利,1996:《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制假售假者是否发假信息取决于现存制度约束下这样做的成本-收益比。经验可以证实,对发假信号的成本-收益计算起关键作用的因素是惩罚损失和发现概率。目前我国体制转轨时期的制度软约束使得发假信号的成本非常小,收益非常大。这是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的:
(1)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缺乏惩罚的威慑力。从法律惩罚的角度看,截止到1992年底,我国与打假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已达160个之多。 仅1993年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5个法律法规,被称为“打假立法年”。这些法律法规在打假中充分显示了判处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但是当前执法和司法仍是法律运行中的薄弱环节,正如经济学者何清涟所言,“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一个本质的区别:发达国家制定新法规的难度相当大,需要经过反复争论才能出台,而一旦出台,执行起来就毫不含糊;而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则都有这样一种通病,出台法规容易,而执行起来却严重走样。如我国近两年平均每18天就出台一部法规,但整个社会却陷入有法不依、执法者违法现象越来越严重的局面”。 (注:何清涟,1998a:《经济学与人类关怀》,广东教育出版社。)据粗略统计, 已查处的制假售假者的判刑概率仅为千分之几甚至是万分之几,再加上大量的“漏网之鱼”,制假售假者判刑的概率是极低的。
从经济惩罚的角度看,存在着严重的赔偿和惩罚不力的问题。以公平和公正为基础的法律除了体现在错与非错、罪与非罪的判决外,还须体现在对错与罪的处罚量上。处罚量应由赔偿量和惩罚量两部分组成,前者应该足以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后者应足以对敢以身试法者起到威慑作用。世界上一些工业发达国家,由于产品质量造成的人身伤害,民事侵权赔偿的“伤害成本”非常高。可是在我国,有的消费者因燃气罐爆炸造成严重烧伤致残却只获得生产厂家几千元的治疗营养费。对于厂家而言,提高燃气罐质量可能要花费几百甚至上千万元,而爆炸一次只赔偿几千元,即使爆炸上千次所付赔偿或罚款的总数比提高质量花费的钱还少,那么厂家提高质量的压力从何而来呢?另外,我国的《商标法》规定,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的处以非法经营所得20%以下的罚款。而违法分子伪造的名烟,非法谋利可高达500%以上的利润。 在这种情况下,厂商造假售假就是一种理性行为。
(2)地方保护主义为制假售假者撑起了“保护伞”, 使制假售假者难于被发现,发现之后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注:李洪军等,1999:《谁是假冒伪劣商品的“保护伞”》,《中国国情国力》第4期。)
(3)“消费者惰性”使虚假信息被发现的概率大大降低。 假劣产品的制售者发出的虚假信息之所以能“瞒天过海”难于发现,是与“消费者惰性”分不开的。所谓“消费者惰性”,是指消费者在受了假货的欺骗后,如果预期投诉收益小于预期投诉成本,他就会放弃投诉。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投诉的预期成本很高:为了投诉,必须拿出厂商违约的私人信息即证据,但对于消费者而言,有些举证相当困难,若由权威部门检测认定则成本相当高昂。以啤酒瓶爆炸伤人为例。按规定,受害人除提供人证外,最主要的是要提供酒瓶“自爆”而非外力碰撞“引爆”的证明。这种认定,只有把碎片进行技术性复原,经仔细鉴定同时要附带50瓶同期生产的啤酒送检方能得出结论。在上海一权威鉴定机构的费用是3000多元,须由申诉者先支付,等官司判后由败诉方支付。同样,鉴定一瓶名酒的真伪,有关机构要收取300~500元的检测分析费或者只有厂家才能予以认定(《中国改革报》1999年3月25日第8版)。由于体制上的原因,一些接受投诉的单位工作效率低下,投诉案件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解决。以济南为例,两级法院1998年每名法官平均结案60起,从受理到结案法定程序时间3~6个月(同上)。而另一方面消费者投诉的预期收益却很低:胜诉的赔偿费用很低,有时仅仅是退款或换货,缺少给消费者在投诉过程中所付费用的补偿,同时还存在由于种种原因消费者胜诉的概率不是很高的问题。
3.新闻媒体极端追求自身利益,为虚假信息的传播提供了载体。上面已论述过,在成本-收益的计算下,假冒伪劣产品的制售者有发假信号的内在冲动。这种冲动需要一定的载体才能变为现实。这些载体主要包括报纸、广播、电视等。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报纸的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节目质量的优劣,在相当程度上同经费的多寡密切相关,而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是广告。这是因为报纸刊载的内容、特别是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节目很类似“公共产品”,收费上的困难迫使电台、无线电视台在资金来源上严重依赖广告。“广告已经成为各种宣传工具的福利了。来自出售广告篇幅的收入已经占据报刊杂志总收入的很大部分。进一步而言,除了公共教育台之外,几乎所有电视台和电台的收入都得自广告销售。”(注:克拉克林、米勒,1989:《产业组织:理论、证据和公共政策》,上海三联书店。)我国的情况也与此类似。这时,新闻媒体就有了自己的利益追求。在法制约束不严,市场存在着激烈竞争时,新闻媒体为了在有限的版面和时间内获得最大收益,就可能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如对广告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不进行调查,对广告的真实性不闻不问,对其刊登的广告不负任何责任等。事实上,目前我国的广告业存在着激烈的不规范的竞争,突出地表现在广告公司和各媒体单位放松对广告发布前的审查,甚至不择手段地拉企业作广告。“萝卜快了不洗泥”,“关系”广告、“回扣”广告应运而生。这给制假售假者提供了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空间。陕西省商洛地区法院审判的“荷兰鼠案件”就是一例。诈骗犯董合成利用当地公证机关、报纸、广播、电视大做虚假广告,结果998户养殖专业户濒临破产(转引自《产品欺诈及其防治》第152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刘福廉著)。
(二)信息搜寻和接受机制不健全
1.消费者长期生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缺乏获取信息的内在动力和流畅渠道。一方面,在我国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金钱并非“万能”,它必须与各种各样的票证一起才能作为交换的媒介。在这种情况下,产品或服务比货币更稀缺,因此消费者处于“卖方市场”的被动状态,没有获取信息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由于市场发育不健全,消费者缺乏获取信息的流畅渠道(注:刘振亚等,1997:《“假货”的经济析理》,《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第2期。)。
2.对制度的不信任导致消费者对信息的可信度预期下降,降低了消费者对信息搜寻的整体动力。先拿广告为例。北京零点调查公司对广告的可信比例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只有3.5 %的市民认为现在的各种广告完全可信,11.4%的人认为绝大部分广告是可信的,32.3%的人认为目前广告可信与不可信的各占一半,25.8%的人认为可信的广告只有一小部分,而2.27%的人则认为广告基本上都不可信,有4.3 %的人认为难以判断。经过加权综合分析,实际上被市场认定可信的广告只占广告总量的36.8%(《北京青年报》1997年3月3日)。笔者认为,消费者对大多数广告不信任这一现象的背后是对法律法规等制度的不信任。“在一个经济社会中,对‘制度’的信任是信任‘信号’的首要基础。因此,经济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是使得经济社会中的活动者能够通过经济制度显示自己的真实信号。”(注:黄淳、何伟,1998:《信息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
人们之所以对厂商传递的信息普遍怀疑,并非完全是正式制度供给不足,而是由于:第一,在体制转轨时期,传统的道德观念已经失去了作用的空间,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伦理观念又没有建立起来,职业道德严重缺乏,行业风气遭到破坏,非正式制度失去了应有的约束作用。目前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对个人利益进行了肯定,激发了作为社会原子的个人的活力,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改革的顺利进行,但同时“我们原来提倡的‘集体主义精神’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先前被从形式上驱逐出去的‘私欲’,现在却以一种极端的形式外化成人们的行动”,(注:何清涟,1998b:《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 )“它就像洪水一样冲刷荡涤每一个角落,诱发种种丑恶行为,甚至成为罪恶之源”。(注:赵子忱,1999:《论改革中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二十周年理论研讨会文集》,学习出版社1999年3 月版。)
第二,也是最重要的方面,制度的实施机制不健全。“检验一个国家的制度实施机制是否有效(或是否具有强制性)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将使违约成本极高,从而使任何违约行为都变得不划算,即违约成本大于违约收益。”(注:卢现祥,1996:《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假冒伪劣盛行的事实证明我国的制度实施机制软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十分严重。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中,消费者预期到厂商作广告可能不遵守广告法,并且不遵守该法也不会受到惩罚,消费者也就不会相信广告传递的信息,即广告传递信息的有效性将降低。即使消费者想相信广告,他也不知道哪些广告可信,哪些不可信,这就产生了另一种“逆向选择”:由于非法广告的存在,使消费者对所有广告的可信性产生了怀疑。另外,各种质量证书和名优标志能否发挥区分商品优劣的功能也是以健全的制度作为基础的。如果各种质量证书和名优标志成为寻租的对象,可以通过买卖活动获得,凭证的可信性就会下降,从而产生制度性的“逆向选择”:本身的功能是产生真实信号的制度将具有真实信号的凭证变得不可信,假凭证把真凭证逐出社会。各种质量证书失去了本来的作用,消费者也就不再把各种质量证书作为降低信息费用的一种手段。
其次看经济合约的履行。1992年我国共签订经济合同30多亿份,履约率仅为30%左右,经济失信现象十分严重(注:卢现祥,1996:《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我们认为,任何交易都可视为交易双方签订、履行和实施合约的过程。“无论是从个体的体验来说,还是人类的实践活动来说,人们都能体悟到,在市场经济的活动中,人们只要一进入某种交易关系,就存在一种合约安排。这种合约安排可以为口头的或文字的、明示的或默许的、复杂的或简单的、自愿的或强制的。交易正是用这些千差万别、丰富多样的合约安排来联结(注:易宪容,1998:《交易行为与合约选择》,经济科学出版社。)。”合同是一种文字的、明示的、复杂的和强制性的合约安排,它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如果说这样的合约都得不到有效履行的话,那么消费者会如何预期厂商发出的那些口头的、默许的、简单的和自愿的合约安排形式(信息)(如各种各样的“三包”承诺、“买一罚十”的承诺)呢?
(三)信息的监督、资助和校正机制不健全
1.政府在信息监督方面的缺陷。以“贴标签(或称“质量认证”)问题为例来说明。实际上,“贴标签”的信息标识活动是典型的市场行为(注:李新春,1997:《对伪劣商品不合作博弈的解释及对策》,《学术研究》第6期。)。 这是因为一个“标签”的质量和在市场上能否被接受以及其被接受的范围,取决于消费者的评价。如果在较长的时间内,所贴“标签”与产品质量之间呈高度相关性,则这一“贴标签”的机构将得到普遍的认可而具有权威性。如果政府介入“贴标签”工作,则为政府官员的“寻租”和“设租”行为创造了条件,企业则通过收买官员或相互“串谋”进行标签交易而欺骗消费者。所以“标签”不能是政府通过强权发行的证明文件,政府只可对“贴标签”的组织机构和专家进行监管而不是直接参与。在我国,“贴标签”是属于国家和地方的技术监督局以及各种质量认证机构的事务。虽然从一定意义上说一些政府机构为企业或产品评定优质金奖、银奖以及著名品牌的工作,在经济转轨时期对于引导和激励企业发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同时由于市场“标签”信息的行政化,造成了很大程度上的信息失真:在缺乏法律监督和道德自律的情况下,官员“贴标签”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其直接后果是虚假信号的泛滥。这一方面是由于官员“贴标签”的权力是“廉价”的,几乎不花费任何成本就可给出各种奖章证书,另一方面也与一些历史的原因和经济制度变革中的实际问题有关。例如一些历史上存在的事业单位本身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在改革中,如何创收是它们要解决的问题,而“权威性”是它们可以利用的惟一资源。一些政府部门、法律部门、教育部门也有类似的情况,为了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困难,利用他们在信息甄别上的权威性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这造成了虚假权威或不公平的情况。
既然“贴标签”是一种市场行为,“贴标签”工作可以由市场中的组织来完成。但政府对进行“贴标签”的市场组织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监督。哪些组织有权力“贴标签”,怎样对其监督,谁来监督,应有统一的规范。就拿牙膏行业来说,对牙膏进行推荐的组织和团体至少有中国牙膏协会、中国中医药学会和中华预防医学会等。《中国质量万里行》1998年第11期就曝光了印有“中华预防医学会验证推荐”和该机构会徽的“高露洁”牙膏并没有被验证。中华预防医学会是一个民间学术团体,它有没有推荐产品的权力?既要推荐,就应该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把推荐的依据或推荐的科学性公之于众,因为推荐是一种市场行为,是一种经济活动,经济活动就要对社会负责,对消费者负责。政府缺乏规范管理使得信号市场上“噪音”增多,消费者真假难辨。
2.政府在信息资助方面的缺陷。在西方发达国家,质量检验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的有效运作降低了信息成本,信息需求者只要付较少的成本,就可获得企业或产品的质量信息,企业信用、债券信用也可购买。我国政府在信息资助方面也有不少的行动,主要是制订和实施各种各样的产品质量标准、颁发质量认证书等“标签”、定期质量检验等,还有近几年声势浩大的“中国质量万里行”行动以及1995年年底至今由中宣部、内贸部组织开展的“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都是政府对质量信息提供的资助。但我国目前信息产业不发达,信息服务较少,消费者要了解企业的信用或产品的信息比较困难,导致信息成本很高。一些厂商在一个地方行骗失败后再到另一个地方行骗,使消费者屡屡上当受骗。
3.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经济主体在信息校正方面的缺陷。由于打假存在着外部性,在包括消费者、厂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在内的打假主体中,依靠消费者、企业或地方政府打假很难消除假冒伪劣现象,只有依靠中央政府作为打假的主力,而中央政府由于财力所限也不能全力打假(注:谢识予,1997:《假冒伪劣现象的经济学分析》,《经济研究》第8期。)。这自然使厂商发出的假信号得不到校正。 作为经济主体之一的厂商害怕甚至放弃打击假冒产品;因为在法律及实施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打假行动或媒介的曝光本身就传递了该产品有假的信号,无形中反而增大了消费者对市场上该品牌产品中假品概率的估计,结果“李鬼打死了李逵”,助长了假冒产品的嚣张气焰,使名牌产品处于一种艰难的境地。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1992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北京市各大宾馆、饭店、大国营商场和购物中心进行了一次名酒突击检查。检查的结果是茅台酒、五粮液等名酒90%以上是假的。正品厂商听说国家技术监督局要公布抽查结果,便央求不要这样做,以免消费者在分不清真伪的情况下干脆放弃购买(《“上帝”在行动——假冒伪劣商品扫瞄纪实》第53页,华夏出版社1993年版,长江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