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文化结构分析_社会结构论文

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文化结构分析_社会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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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5-8575(2000)04-0013-04

在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在全国人口指数中所占比例并不大,但其所占面积却达到了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0%左右;其人口分布主要集中在中国的中西部、北部。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提出要加大解决地区差距问题的力度,并提出了加快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五项具体措施。在今年结束的“两会”上,把开发大西部作为党和国家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确定下来,一时间,中国西部成了国内外注目的焦点。俗话说:没有梧桐树,引不来金凤凰。开发大西部的第一步正如朱镕基总理所说的,是要加强基础设施和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与改善,这就要求唤醒和增强民族地区人们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前者是基础,后者是保障。随着资金、人才、技术的“西进”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将会给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态环境带来巨大影响。而目前我国以少数民族地区为主要聚居区的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1]共制定的自治条例为119件,单行条例78件[2], 还有一些民族自治地方还没有自己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法律体制与法规机制不健全、不配套。民族区域自治法属基本法序列,内容广泛,但条文大都比较原则,必须通过制定配套法律来贯彻落实。这与当前“西部大开发”态势下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现实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所以,朱镕基总理说,西部大开发是一项长期持久的系统工程,需要几代人的共同努力。我们在强调西部大开发必须注重抓好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的时候,更应该注意搞好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态环境的建设,尤其是法制建设。而当前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地理状况、传统社会制度模式、文化(宗教)习俗、民族心理素质、民族干部文化素质等因素都与法制建设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影响和制约着法制建设的发展,亟待改革与提升。

制约法制建设的文化因素

一、经济地理因素

地理经济状况主要是指少数民族生活区域的外部客观自然环境给当地经济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首先,我国少数民族由于历史的原因,主要生活在高原、丘陵和山区地带,自然条件相对艰苦、交通不便利的客观条件影响了民族间的经济文化交流,生产方式较为落后。整体性的经济基础还较为脆弱,一旦遇到自然灾害,生存问题就突显出来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民族法制建设缺少较为稳固的经济基础作为支撑,较难建立。其次,由于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关系相对简单,还处于一个较为封闭、独立的自然或半自然经济状态中,商品交换程度较低,手段也很单一,商品意识、市场观念的社会氛围较为淡薄。而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以竞争为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在这种条件下,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进入,必将会给当地的人民带来较为强烈的社会压力,且这种市场竞争产生的经济问题往往容易上升为社会问题。如何保护少数民族地区在这种竞争状态下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在政策法律上给予保障。

二、传统社会制度模式

传统社会制度模式是指民族发展进程中形成的管理本民族社区事务的行政手段和政治行为选择方式。由于我国几千年来封建社会的统治者对少数民族的统治主要采取“羁縻制”。实行“以夷制夷”的愚民政策,致使少数民族的社会生活没能彻底地融入封建社会的主流中,政治制度也游离于封建制度之外而呈现丰富多彩的结构形式。原始状态、氏族社会、奴隶制、封建半封建制林立于社会之中造成了各民族政治生活的不平衡。建国后,我国虽然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但传统制度模式给各少数民族造成的文化心理积淀还较为扎实。在法律上表现为民族的族体意识常常压过公民意识,即家法大于国法。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在处理现实事务或人际关系时,更多地是从潜意识出发,依靠本民族族体的风俗习惯,或是以族体内长老、首领的意见来解决民事纠纷,常常发生僭越现行法律制度程序处理社会事务的行为。这无疑就给现代法律制度的建设带来障碍。

三、文化(宗教)习俗

民族文化传统是指民族族体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本民族特质的民族风俗、宗教信仰、语言文字等民族事象。“民族共同体的存续是以民族特征(语言、文化及生活方式等)的存在及其在民族心理上的积淀为前提的,民族文化是民族特征的集中反映。”[3] 由于民族文化习俗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点,其文化价值观较为牢固。建国以后,经过社会主义的全面改造,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基本上摈弃了传统的陈规陋习,如佤族的猎头习俗、哈尼族的弃兔唇婴习俗等,各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习俗逐渐向健康文明的方向发展。但在一些老、少、边、穷的山区仍存在着一些落后习俗,如近亲通婚、排外意识等。而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已经消亡了的陈规陋习或宗教习俗中的消极面在某些地方有所复燃,直接冲击着该地区的法制建设。这就决定了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态环境亟待净化。

四、民族心理素质

民族心理素质是指民族族体在受到环境影响或接受外界刺激时所作出的反应及其结果。它包括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性格、气质、情绪、能力等许多内涵。[3] 民族心理素质与该民族所处的经济地理状况、文化发展状况有直接的关系。由于历史上我国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水平、政治制度等参差不齐,导致构成的民族文化心理也呈多级序性的结构特征。这种民族文化心理的多级序性(不平衡性)影响着各少数民族对现代文明的价值认同意识也出现不平衡性,即对接受新知的愿望呈现出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程度的强(接受)与弱(拒绝),直接影响着市场机制的建立和法制实施的效果。同时,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少数民族地区人们的自卑感、排外意识表现得相对浓厚一些,往往容易导致固守传统的社会力量(传统习俗),而这对全社会日趋一体化的进程会产生一定程度的消解作用,对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也同样会起到阻挡作用。

五、民族干部文化素质

民族文化素质是各民族在传统文化、居住区域及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世界文明的认知与接受程度。从总体看,与汉族相比少数民族干部的文化素质一般偏低。目前,我国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干部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的一般占20%左右(个别地区如内蒙古、宁夏占30%多),中专(高中)文化的占50-60%。还有相当一部分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这种情况导致民族干部在政治上绝大多数具有朴素的阶级感情,忠于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但就从较深的层次上去思考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言,还缺乏把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同本地实际相结合的理性认识,特别是在较为复杂的社会环境下用正确、全面、深刻的客观标准去分析问题、认识问题、指导工作。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即容易情绪用事,用主观意志代替法律。这些都会给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带来消极影响。

总之,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它需要整个社会的长期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思考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这是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各少数民族在自身族体发展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质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但是,各民族在创造辉煌文明的同时,一些本民族的陈规陋习也随着历史发展的进程而沉淀积累下来,并形成了民族自身的劣根性。小富即安、平均主义、山地意识、排外观念、家长制等,在现实生活中阻碍着民族间的物质文化交流,束缚着民族自身向前发展。在新的时期,传统落后的封闭保守观念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障碍,宗族家长制中的论资排辈、以言代法与现实的法律制度建设格格不入。我们只有抛弃传统文化中的陈腐残渣,继承弘扬本民族中的优良传统,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动脑筋创造与先进文明生活沟通交融的渠道,通过学习、借鉴、交往等手段,在实践中不断增强民族的心理承受能力,提高自信心,才能促进民族自身的经济文化发展,也才能保证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顺利进行。

二、加快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法规体系

江泽民同志在1992年1 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就明确提出:“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都要制定实施自治法的规定或措施,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政策、法规要体现自治法的精神,有助于自治法的实施。……要形成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民族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这一精神至今仍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一些民族地区到目前为止仍没有一套完整的符合自己的法规体系,这与现实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自治法条例的制定直接涉及管理体制、经济体制改革和利益分配,在这方面有所突破将对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在立法活动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各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态环境,尊重少数民族的文化习俗,探寻一条既符合各民族的客观实际情况,又体现民族特点的法制建设新路子,制定操作易行的法律法规。

三、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文化素质

民族干部是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施政者和带头人,民族干部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该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建设,影响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程度。目前在一些地区,由于干部素质较差,仍然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徇私枉法的现象。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现象,严重地损害了法律在百姓心目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一些地区采取的普法教育方式也不够理想(像开着宣传车去普法,许多人听了上句听不着下句),影响了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提高。在普法教育中我们除了采取定期培训、考试等正规方式来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法制观念外,还应该在现实生活中积极寻求各种鲜活的有效方法来增强他们知法、守法、护法的观念。

四、发展经济,为法制建设提供保证

斯大林曾经指出:“实行自治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吸引山民来管理自己的国家。……自治应该是使你们学会用自己的脚走路,——实行自治的目的就在这里。”[4]而早在1956年, 周恩来同志就指出:“最根本的问题是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如果少数民族在经济上不发展,那就不是真正的平等。”[5] 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提出要加大解决地区差距问题的力度,指出没有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经济发展是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也是法制建设的支撑点。没有经济就无从讲法制建设。当前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其他地区相比还较为落后,这也是致使该地区法制建设落后的主要原因。要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首先还是要发扬民族地区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同时,在国家各项政策的扶持下,广开门路,引进外资,积极发展适合本地经济优势的传统产业和特色产业。要注意避免盲目上马,或因噎废食。通过聘请专家进行深入细致的考察分析来实现本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努力提高民族地区生产经营方式,把粗放型的生产劳作转移到集约型的经营方式上来,不断提高劳动产品的科技含量,逐渐缩小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与其他地区的差距,为法制建设夯实基础。

〔收稿日期〕200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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