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职工股纠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纠纷论文,职工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从1992年5月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联合发出《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以来,内部职工股成为引人注目的视点。不论内部职工股设置的本意是否涉及员工持股制度的改革,即ESOP现代企业制度,由于内部职工股发行时客观上与职工福利挂上了钩,加上按有关规定在公司配售后满三年可以转让即上市流通,大部分内部职工股获利丰厚,甚至出现了内部职工股批量造就百万富翁的典型。但随之而来的是关于内部职工股的无穷纠纷。中国企业人梦寐以求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此前为冲破产权旧壳而做的种种努力,难道是只有善始而无善终的不了之局?
我的银鸽飞了
1998年10月17日,银鸽投资(当时叫漯河银鸽制浆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南的《大河报》上发布配股通知,向全体股东按10∶3的比例实施配股。
银鸽的老职工李金安当天就兴冲冲地去证券营业部。李金安虽然在公司上市之前辞职,但公司1993年3月在由河南省漯河市第一造纸厂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将原先留在企业的历年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840万元量化成内部职工股分配给职工,他因此得到了1万多的内部职工股。李金安辞职时心里蛮有底的,自己持有1万多股的内部职工股,将来上市了,少说也值个10多万元,后半辈子还怕没有着落?谁知对方告诉他,没有他的股票。李金安一愣,“你们不会弄错吧?怎么可能没有我的股票呢,我还年年得到分红呢,难道股票还会像水一样蒸发掉?”可是对方经过反复查询,确实没有他的股票。于是李金安急匆匆地赶往公司,接待他的干部告之:公司职代会1994年4月通过《关于职工资产840万元分配分红的规定》明确,凡调离公司、辞职、自动离退、辞退、有第二职业的职工,取消已分配本金,不再参加年度分红,资金划归公司使用。
在银鸽投资,有类似李金安遭遇的还有56人。王德元是企业改制后退休的,也不见了自己的股票。他找到公司领导:“我不在取消分配分红资格之列,凭什么收回我的股票?”赵卫平的情况则和别人都不同,他进企业晚,没有享受到840万元职工资产量化成的股票,就买了1万股内部职工股。可是他卡里的股票也在公司的指定交易下被划走了,而且查询时发现,股票账户登记资料上的身份证号码居然不是他的号码,而是别人的。这些发现自己的股票受到侵权的职工一起走上了上访告状之路。
银鸽投资本来是一家主业鲜明的上市公司,其前身原漯河市第一造纸厂在改制前资产总值已达1.3亿元,是集制浆、造纸、污水处理、热电联供为一体的国家大二型企业,轻工部造纸行业的重点企业,河南省造纸行业的骨干厂。公司在1997年4月发行股票募集资金17810.4万元,1998年10月实施10∶3配股,募集资金17788.8万元。1999年11月实施了公积金10送10的股本扩张方案,公司改名为银鸽投资。上市后的前三年业绩还算过得去,每年有五六千万净利润,但自1999年开始,银鸽投资的业绩开始滑坡,到2001年中期出现上市以来的首次亏损,其中造纸主业亏损了1000多万元。更为难堪的是,其国有股转让两次失败,而曾经带给公司不菲投资收益的委托理财终于失手。2000年底、2001年初银鸽投资分四次将1.2亿元资金委托给上海慧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德邦资产控股有限公司管理。委托资金几乎全部在35元高位购进银广夏股票,如今银广夏股价跌去30余元,两家受托理财公司损失巨大,银鸽投资1.2亿元委托理财资金存在全部或大部分不能到期回收的巨大风险。在这种情况下,遭遇内部职工股诉讼案,公司不免有点焦头烂额之感。
1993年3月公司成立时,总股本为12000万元,其中向内部职工按每股1.00元的价格募集1600万股内部职工股,占总股本的13.33%。1995年3月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送2.5股的形式分配股利,送股后内部职工股为2000万股。1997年2月对公司股份按1∶0.8的比例进行缩股,内部职工股缩股后为1600万股,13.33%的比例未变。1997年4月16日发行股票上市后,1600万股内部职工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10%。1998年按10∶3的比例配股,内部职工股获配480万股,年末总数达2080万股,内部职工股股东数2003户。1999年用资本公积金按每10股转增10股的比例实施了股本转增,内部职工股增加到4160万股。2000年4月30日全部内部职工股4160万股上市流通,其中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262086股被冻结。
李金安、邵贵德、王保生、安新昌等人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总是得不到满意的说法。他们意识到,不找出些证据,自己的股票可能难以追回。他们先到证券营业部查一下股票是怎么过户的。这一查竟意外地发现:公司原董事长韩国忠在公司利息领取表上的股票数是21093股,工商部门登记资料上的股票数是30000股,招股说明书上的股票是24000股,但在证券部门的登记表上的股票数竟达40870股。会不会是自己的股票并没有被公司收回第二次量化给了在册职工,而是落到了韩国忠他们手中?
于是,李金安等人拿着有关公司董事长韩国忠股份的材料,来到了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部门调来的银鸽投资内部职工股名单,1995年公司改制时,正式职工为930人,但内部职工股名单上的人数达到了1100多人,凭空多出200人。其中,并非公司职工的原财务科长的爱人持有34295股内部职工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工会主席的爱人虽是公司职工,但持有的股票远远超过了应有的份额。根据在公安局查询,内部职工股名单上多出来的200来人的身份各异,这些人中,有东窗事发已被刑事拘留的原漯河市市长程三昌的女儿,还有一大批当地的头面人物。而在内部职工股名单上,邵贵德、王保生等总算找到了自己的名字,上面清楚地记载着他们的股东证号和股份数。
1999年8月,李金安等人向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侵权。法院很快就决定立案审理,但随后在有关方面压力下,他们一度撤诉了。后来,他们重新起诉,但这回法院却不肯受理了。2000年1月,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协调下,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加入这个维权行列的银鸽投资的职工,从最初的4人增加到28人,再增加到56人。漯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何永强为其中的29人做了诉讼代理人。
一审于2000年3月5日下午、4月12日上午和下午分别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唇枪舌战。被告银鸽投资的答辩,主要说了三点理由:1.当初将840万元职工资产量化给在册的职工,并不是分给职工实实在在的货币或资产,其目的是为了增强企业凝聚力和为职工谋福利。因此,均未发放股票或股权持有卡。言外之意是,840万元职工资产并未形成内部职工股。2.1994年4月,公司职代会通过的《关于职工资产840万元分配分红的规定》早就明确,凡调离公司、辞职、自动离退、辞退、有第二职业的职工,取消已分配的本金,不再参加年度分红,资金划归公司使用。李金安等人离开公司后,公司收回分配给他们的股票,是完全正确的,应依法予以维护。并称,公司在收回这些股份后,第二次量化给了在册职工,因此,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诉讼关系。3.原告从离开公司那天起就应当知道自己拥有的内部职工股已被公司收回,但直到现在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假设这收回的内部职工股应当退还,法院也应以超过诉讼时效不再保护其胜诉权,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何永强在反驳时指出,被告银鸽投资1993年4月3日在《漯河内陆特区报》上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上明白无误地写着,“从1982年起历年结余的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840万元折合成股份,量化到内部职工个人,形成内部职工股。”由此可见,被告所谓840万元职工资产未形成内部职工股的说法与事实不符,是不成立的。被告以内部文件为理由收回原告的股份,是非法并无效的。因为,这个内部文件与原国家体改委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相抵触。被告的与原告不存在诉讼关系的说法也是不成立的。内部职工股名单、分红名单等证据材料显示,被告将股份分配给了原告,说明原告已占有了这个财产权,而被告再擅自收回原告的这个财产权,就是侵权。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何永强反驳道:在1998年10月17日被告发布配股公告之前,原告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已被侵犯,原告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后,到有关部门上访,1998年11月13日,市经贸委针对原告的上访下发了有关处理报告。由此可见,原告的起诉在法律规定的二年时间之内。最后,何永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让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被告擅自无偿并未经协商收回原告的股份,显然于法无据、非法无效,应将收回的股份返还给原告。现在内部职工股已上市,若被告不能返还原告的股份,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上市当日的交易价折价赔偿。
转眼就过了6个月的审理期限。尽管银鸽投资内部职工股案问题已被纪检、监察部门纳入视野,而法院的审理结论一拖再拖。按源汇区人民法院分管民庭的杨副院长8月下旬的说法是,因为这是一个新型案件,他们请示了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又请示了高级法院,时间就这样拖延下来。2001年9月中,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法院驳回了这些职工对公司的诉讼请求。对王保生等4名原告的判决书写道:“本院认为,国家体改委《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中所讲的‘内部职工股票’应当理解为内部职工出资购买的股票。银鸽投资将840万元留用基金分配给当时符合条件的职工,这840万元企业留用基金属于集体资产,量化给职工,实际上是一种福利。虽然银鸽投资在《职工资产分配方案》中明确,量化后‘所有权归个人,可以转让、继承’,但后来的《关于职工资产840万元分配分红的规定》明确,840万元量化到个人后,职工调离公司、辞职、自动离职、辞退、有第二职业等取消已分配的本金,不再参加年度分红,资金划归公司使用。这个规定并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银鸽投资收回四原告应分得股权并无不妥;被告银鸽投资不构成对四原告股权的侵权。”对王德元等10名原告的判决书说,“本院认为,原漯河市第一造纸厂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银鸽投资时,公司内部职工股由两部分组成,即职工出资购买和原企业840万元留用基金量化给当时符合条件的职工,本案10名原告不符合分配840万元的条件,有的虽登记造册,领取过红利,后被被告收回并无不妥。”另外5份判决书对主要事实的认定和使用的判决依据与上述判决书类似。
原告李金安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使用法律不当。在判决书中看不到庭审中质证过的两份关键证据:一份是银鸽投资1993年4月3日公开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一份是银鸽投资报送监管部门的《内部职工股名单》。在一审败诉后,51名原告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1月9日,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争议的焦点仍是上诉人是否应该拥有股权、被上诉人收回上诉人股权是否合法。
黄粱一梦集体股
亿安科技是中国证券市场自1992年12月股票拆细以来的首只百元股,历史将永远锁定2000年2月15日10时12分这一刻,亿安科技终于首先达到百元价位,此后的2月17日,该股更是达到126.3元的历史巅峰。
自从亿安集团选择深锦兴作为买壳对象,并开始与其第一大股东深圳商贸投资控股公司谈判。随着谈判深入,深锦兴的股价小步紧跟,成交量也不断放大。操纵亿安科技股价的四个庄家公司,从1998年10月5日开始,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采用集中资金、自买自卖等方式影响和控制股票价格,尤其是自1999年12月起,亿安科技股价节节暴涨,股价一步步炒作到126元的最高价,庄家的账面盈利一度达到20多亿元。
亿安科技股价的躁动,引起了其内部深层次利益矛盾的爆发。2000年12月30日,156名原天俊公司职工状告深圳天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和深圳天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诉状正式递交给深圳罗湖法院。
原告诉称,天俊公司(亿安科技原第一大股东)的前身深圳市外贸[集团]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于1989年组建深圳锦兴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时,职工曾出资300万元参股集体股3万股,1992年锦兴公司股票上市,集体股从30%下调为12.09%,并经拆细、历年分红送配后,职工出资的集体股应当为6099515股。锦兴公司于1994年向原告颁发了(集团)职工股东股权证。因此原告拥有这600余万股集体股所有权。天俊公司工会于1998年向外转让的集体股383.5万股中,挪用了职工集体股1033164股,属侵权行为。原告要求法庭确认这600余万亿安科技集体股属原告所有。根据原告诉状称天俊公司工会挪用的职工集体股1033164股,按每股转让价3.09元计,总价款为3192477元。而如果按此时的亿安科技流通股股价推算,市价将近9000万元。
打开亿安科技前身深锦兴1998年度以前的历次年报,在公司主要股东一栏中,这个前身为深圳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的深圳天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集体股赫然在目。而自1998年度中报开始,已改为深圳天俊公司实业工会持有的社团法人股,不过,在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占公司总股本12.09%的这部分股票仍被登记为集体股。据深锦兴1998年度年报对股份结构变动原因说明:根据报告期末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本公司股权结构表,本公司对尚未流通股份进行重新分类,其详细情况如下:深圳天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8901353股,报告期初划分为募集法人股,报告期末划分为境内发起法人股。其中1835000股于报告期内转让给深圳粤海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划分为募集法人股。但上述股权属于尚未流通股份的性质未改变。
天俊公司为解决公司资金长期占压问题,于1998年先后进行了两次股权转让。根据公告,天俊公司工会以每股2.5元价格将其持有的890万余股深锦兴中的200多万股转让给新未来发展公司;4个月后,天俊公司工会又以每股3.09元价格协议转让了其持有的1835000股,受让方是粤海实业投资发展公司。经过两次转让,深圳天俊公司工会还持有深锦兴5066355股,仍位居深锦兴第三大股东。这两次股权转让引起一些职工的强烈不满,并成为亿安科技集团股权纠纷的直接导火索。
此案的关键在确权。如果原告诉称的集体股属原告所有,那么,毫无疑问,被告天俊公司工会的行为涉嫌侵权;而如果该集体股非原告所有,那么,原告诉称的股权转让,则是工会配合公司行为的应尽义务。
被告在民事答辩状中称,原告并非这600多万股份的出资人,当初认购集体股的资金来源为企业支配的结余部分而非原告出资;天俊公司同时也不存在向原告集资认购股票的委托代理行为;原告向法庭提供的《集体股东股权证》系违法操作的产物;原告据以立论的公司文件正是造成集体股大量流失、化公为私的源头。事情的真相究竟是怎么回事?
经深圳罗湖法院审理判决600余万股亿安科技集体股由第一被告深圳天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持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判决书称,亿安科技600余万集体股属国有资产投资,性质上属法人股,由第一被告深圳天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持有,法定登记为“集体股”。而原告不是集体股的投资者,也不是法定的集体股股东或持有人,因此原告要求确认拥有集体股中的股份请求的依据不足。
事情得追溯至1989年。是年,深圳粮油食品进出口分公司,拟成立深圳锦兴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深圳市政府的批复文件,拟组建的深锦兴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股本构成为,国家股由粮油食品进出口分公司认购40000股,共计400万元,占总股份的40%;集体股以粮油食品进出口分公司结存的奖励基金认购30000股,共计300万元,占总股份的30%,食出公司职工可购30000股,共计30000股,共计300万元,占总股份的30%。但在深锦兴上市公告书中,以上股本却变成了40万股和30万股。
这些集体股股本随后也发生了变化,根据1992年5月7日深锦兴的《上市公告书》,公司由于计划不周——超计划发售个人普通股股票179.145股,因此个人普通股共发售了479.145股,为解决这部分矛盾,公告称,经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研究决定,个人股超出在内部调整,把集体股原告30万股调整为120855股,计1208550元。经过这次调整,集体股由原来占总股本30%的比例下降到12.09%。后来由于公司股份送配、拆细,股本也急剧扩张,至上市前夕已扩张到2871514股,至1998年已近890多万股。
当时认购集体股的300万元由两部分组成,其中180万元系职工奖励基金,120万元系出口创汇奖。集体股调整后,与原来之差额1791450元暂作集体基金处理。但是,1990年2月食出公司出台《关于集体投资股份公司方案》明确规定,集体投资的股份归集体所有,由集体所取得的效益,必须分配给予集体成员共同享受;集体股权应属于集体股东所有,凡属集体成员均为集体股东,在股份公司进行集体股成员登记,建立集体股成员名卡,并发给集体股东登记证,代替股票明确股权资格,以维护集体股的完整性。这个方案,尤其是有关集体股股金的性质、分配原则和管理方式等内容,是成为日后公司与员工各执一辞的根据。
1994年,深圳市出台《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其中第56条明文禁止“不得将以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公益金购买的股份派送给职工。”针对这种情况,天俊公司当时的领导人下发了《关于集体投资修改方案》。根据这个方案,天俊公司将原来用奖励基金投入的股金,改为各原来持有股份的股东用现金自行认购,共计1208550元,每股1元,收回资金归还原食出公司用作奖励基金,新老职工共享。《修改方案》承诺把集体股改造为集体职工股,逐步过渡为企业职工个人股。由持有集体股职工股权证的集体股东参加的股东大会,是管理集体股的最高权力机构,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委托天俊实业公司工会作为常设执行机构,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和向股东大会负责。
但是,这只是一厢情愿的做法。根据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颁发的《股票》及《证券登记证明书》看,获登记的证券持有人名称为“食出集体股”、“天俊集体股”。罗湖法院的判决书据此认定:将集体股拆散,颁发《集体股东股权证》,交由原告(职工)持有的做法,是违反了法定登记的行为。罗湖法院一审还认定,天俊公司颁布《关于集体投资修改方案》将集体股交由原告现金交款认购的做法,未经国家有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许可,属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原告并非集体股的实际投资者,不是集体股股东,其所持有《集体股东股权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天俊公司156名职工之败诉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当时出资购买集体股的300万元是食出公司结存的奖励基金认购,这是“国有资产”,而非“最终奖励到个人手中的奖励资金”。大量的账簿、单据表明,天俊公司初始认购集体股和交纳配股款共达13646260元,这些钱天俊职工不仅未出资,反而参与分配了集体股被转售收回的179万元基金,而1994年7月,将集体股量化到个人时,按交款时间计算,量化个人股份已为原先的三倍多,每股价格不到30元,如以发放给个人的179万元相抵,加上享受的分红,则个人不仅等于未出钱,还大约有多出交款额80%以上的收入。此外,在公司违规将集体股廉价量化给个人之前,公司在1993年又以高达每股10元的配股价购买不能流通的法人股,共动用天俊公司生产用流动资金861万余元。罗湖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认为,上述认购集体股的这笔资金的性质,根据1984年4月16日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应属国有资产,而食出公司将奖励基金用于投资集体股,应属违反该规定。
正如有关法律界人士指出,本次诉讼的产生,只是源于1989年至1994年当时公司领导班子一系列的违法操作,在未经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用公司资金认购的该部分法人股的权属,逐步蚕食国有资产引起的。
据有关方面披露,1999年8月,一份署名为深圳天俊实业“离退休老干部党支部”有关深锦兴集体股意见的信函,在这份针对天俊实业公司工会的致函中,署名人表示,负责集体股管理的公司工会,近年来的所做所为“严重损害了股东的权益”。在后来上述的156名原告中,有当初身居深圳市外贸(集团)粮油食品进出口分公司要职的原董事长郭计景:名义交款11302元,分得基金、红利共计21236.07元,本次诉讼请求股份66021.67股;原副董事长朱锦章:名义交款8701元,分得基金、红利16349元,本次诉讼请求58931.73股;原工会主席曾伟芳:名义交款7193元,分得基金红利13515元,本次诉讼请求36536股。
中国企业的ESOP情结
员工持股计划即ESOP(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源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欧美等国,ESOP已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股份制形式。员工持股和内部职工股的区别是前者具有非流动性(或有限流动性),不可以随意转让,只能在员工退休或离开企业时由企业购回。
1993年12月31日,联想董事会决定按中科院20%、计算所45%、联想职工35%的股权比例分红,1995年起正式实施,并成立了相应的持股会。由于政策规定联想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资局,而不是中科院或者个人,所以联想当时的计划只涉及分红权而不是股权。但即使是这个分红权,在当时的中国也属特例,不是一般国有企业所能享受的。1998年,香港联想收购母公司北京联想电脑的行动圆满完成,对产权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时机成熟了,于是将35%的分红权变为认股权,由公司回购流通股再卖给员工。随着香港联想员工认股权的分配实施,联想集团为数不少的管理层一跃成为百万富翁。但从理论上讲,国有资产不能量化到个人头上,联想集团职工持股会的股份是否能上市流通的问题一直没有彻底解决。
1999年9月,方正电子已整体划入香港上市的方正控股,开始筹划向骨干员工分配认股权。然而,就是这样一个股改方案,直到现在也还锁在财政部门的抽屉里。方正集团虽然在方正占股35%,但其中就是没有为职工股预留出空间,这使方正的改制工作迟迟画不上句号。当初方正创立时,甚至后来在香港上市时,没有想到,也不可能想到要建立职工持股制度。现在回头重来,不免前后掣肘。方正面临着产权体制的转型。从2000年推出e-media策略,到2001年开通MrBuy网站、收购荣文科技,方正已在互联网领域圈下了足够大的一块地盘,2000年9月5日,以电子商务为核心业务的方正数码的成立,应该说是方正迄今最为彻底的一次转型。但在产权问题最终解决之前,方正不可能把重心转移到还无法真正赢利的新业务上来。
四通从1984年创立时的乡镇企业和“知青企业”,到1986年改名为“北京四通集团”后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为了一块清清楚楚的产权,没少动产权的脑筋。如1985年成立“同仁基金会”;1986年发行内部股票;1987年搞股份制改造。可惜上述方案都匆匆流产了。1992年,段永基执掌四通,又旧话重提,想将资产量化到员工头上,再向社会发行公众股,终因存量问题太过敏感,被主管部门推出了门外。次年,四通股票在香港上市,其时的2000名职工分到了1500万内部职工股,由于有着产权不清楚的隐患,后来大多数职工在市况好时都将这些内部股卖了。可以说,迄今为止,四通的产权一直是个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1998年,四通首次引入了MBO理念,决定由经理层和职工成立一个新四通,买下老四通的资产。按当时设计方案的初衷,老四通会逐渐退出,但后来事情又起了变化。老四通不光不打算退出历史舞台,还雄心勃勃地宣布要做“网络实业”,将系统集成、网络运营增值、网络软件等业务揽在旗下。于是,新四通的上市计划仍搁浅在途中。
2000年10月春兰集团拿出集体资产总额的1/4,即约15个亿的股份卖给本公司职工。值得注意的是,春兰卖股票主要是为了“还债”,还1万多名职工的债。春兰已发展成为一个百亿元规模的集团公司,但职工收入普遍不高。春兰董事局已制定一个滚动的期股认购计划,预计3年后职工通过分红即可积累起相应资金,届时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增发购股权。让职工持股,理论上职工真正成为了企业主人,就会更加关心企业的发展。春兰向职工转让股份,不仅是对企业的经营者乃至员工的劳动和贡献从资产意义上给予承认,或者说“兑现”,而且也是对“期股期权”制度的有益探索。将员工持股制度引入企业,有利于通过所有权主体的重塑及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使企业产权独立化。同时,鼓励员工持有企业的股份,在企业所有权安排中体现“共同治理”的思想。在这里,劳动者成为产权主体,具有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某些特征。但是,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压力的主要还是管理层。分红不好,职工会不满意的。而春兰集团经营者股票期权制的推行尚未提上议事日程。目前,上市公司春兰股份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水平偏低,除不在公司领取报酬的外,年薪在20000~40000元的有2人,年薪在40000~60000元的有3人,持股也分别在1万~2万股之间。
方正“精神领袖”王选在一次接受香港凤凰卫视主持人采访时,曾讲过这样一段话:“微软公司依靠认购股权,培养了3000个百万富翁。我觉得中国的高科技企业也应该依靠自己的利润来培养一批我们国家真正的民族英雄。”新希望、爱多、方正、联想、四通、东方电子、清华同方、红桃K等先后都曾提出过自己的“百万富翁工程”。可是,作为股改遗留问题,职工股上市这一模式已不可能在国内A股市场复制了,而时至今日,中国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也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ESOP即员工持股计划。“百万富翁计划”不能不成为中国企业一段挥之不去的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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