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廷珍与广东禁烟问题_邓廷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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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0年代清廷关于禁烟政策的讨论和1839年林则徐主持的禁烟运动,一向是历史教科书叙述的重点。然而,作为这些历史事件之背景的1839年前广东的禁烟问题,迄今并未得到认真讨论。论者多以“腐败”、“放纵”导致鸦片问题日趋严重来对广东当局与鸦片问题的关系作一般性概括,而忽略了鸦片问题在此地区的具体演变。1836-1839年邓廷桢任两广总督期间,广东的禁烟问题经历了一个颇为复杂的变化过程。对此,已有一些学者进行了讨论,但仍不充分,特别是这段时期一些史实之间的内在关联未能得到应有的揭示。①邓廷桢在此期间的禁烟活动,其过程颇为曲折,与道光帝派遣林则徐赴粤禁烟的决策直接相关,在此过程中,清政府、广东当局和外国鸦片商人之间的多方互动,对中英关系格局之演变具有直接而明显的影响。本文拟就此进行一些探讨,在研读中外原始文献的基础上,透过对与鸦片问题相关的各方之间相互关系的解读,对鸦片战争前的鸦片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一、弛禁的准备

由于鸦片问题的愈益严重,广东当局一直承担着由此形成的各种政治压力。当邓廷桢在1835年到广州履任两广总督时,围绕鸦片问题而产生的困境必定使他深感棘手。因此,当1836年太常寺卿许乃济的奏折在清廷上下引起关于严禁与弛禁鸦片的讨论时,邓廷桢选择站在弛禁立场,因为鸦片进口合法化可以一举将广东当局从禁而难绝的困境中解脱出来。

其实,早在1830年代前期,在广东就形成了有关弛禁鸦片的舆论。许乃济的主张,亦与他在广东任职的经历有关。②许乃济的《鸦片烟例禁愈严流弊愈大亟应变通办理折》是1836年6月10日递交到道光帝手里的。道光帝显然为这份奏折所预期的制止白银外流的前景所打动,在两天后就将该折发给广东督抚及粤海关监督等“妥议具奏”③。当时广州英人所听到的一则传闻是:“皇帝发起了这一倡议,许乃济的奏折是因皇帝所命撰写的。”④

许乃济的奏折提供了一个解决广东当局多年来最为头疼的鸦片问题的方案,而道光帝的上谕则被邓廷桢理解为清廷将放弃多年来的鸦片禁令的信号。故他在接旨后,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弛禁鸦片的准备当中,“一面会同详加采访,一面饬行两司确核妥议”。广东布政使阿勒清阿和按察使王青莲受命就许乃济的奏折所涉及的问题提出建议。⑤8月初,阿勒清阿和王青莲先后两次将他们“查核”的结果报告邓廷桢。

在第一份报告中,他们明确表示支持许乃济的弛禁方案,认为许的奏折所述各节“均属实在情形,切中时弊”,“所请弛禁变通,亦属因时制宜,筹裕国计之要”。他们建议邓廷桢“奏请圣恩,准照原奏,嗣后如有外洋贸易带有鸦片,准令该夷商入关报税,仍照乾隆以前海关则例,每百斤征税银3两,加分头银2两4钱5分,严禁书役,此外丝毫不准多增抽纳;并同别项呢绒等货一体交与洋(商),只准以货易货,不准用银私售”。在他们看来,这一方案是会被外商接受的,“在夷商只须照例赴关纳税,省讹诈之费,自亦情愿乐从。而内地无赖棍徒不能藉稽查鸦片为名,趁机抢夺诈赃,良民亦免致受累。”⑥

广东两司的报告还涉及与鸦片联系在一起的白银问题。许乃济的奏折建议,在实行鸦片合法进口后,“洋银应照纹银一体禁其出洋,有犯被获者,鸦片销毁,银两充赏”⑦。对当时中外贸易形势较有了解的广东官员,深知这一点无法实现,因为在贸易平衡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出超的一方如果绝对不允许用原本由外商带入的银元(即文献中所说的“洋银”)支付逆差,则贸易无法维持,其结果必然是白银走私出口的局面得以继续。故他们又会同粤海关监督、广东粮道、广州府,就此向行商们征求意见。他们所征询的包括4个方面的问题:白银出洋,包括纹银出洋的状况及预防措施;拟议中的鸦片易货贸易应如何进行;是否选出“身家殷实、夷商信服”的行商集中负责鸦片纳税问题;如何防止其他省份沿海的鸦片走私问题。行商们在答复中,首先否定了他们在白银外流问题上有任何责任,指出是鸦片贩子将白银偷运给外国人。至于鸦片易货的问题,行商们深知整个广州外贸理论上是建立在清政府确定的易货贸易原则的基础上的,故不敢直陈通过以货易货方式无法解决白银出洋问题,而是将正常项目的贸易方式进行了说明,暗示贸易差额用白银结算是无法完全避免的,故认为现行的规定,即阮元在道光初年规定的外商所带银两,倘购货后仍有剩余,准带回三成,应该继续执行。这实际上为用白银购买鸦片留下了一个缺口。在关税的管理方面,行商们认为原有体制足以管理合法化的鸦片贸易,无须另设鸦片税务总管,而防止外省走私鸦片的问题,亦可参照原有规定。总之,行商所呈禀帖的要点有二:完全禁绝白银出洋是不现实的;原有的外贸管理制度可以延伸到鸦片贸易的管理上。⑧

阿勒清阿和王青莲在给邓廷桢的禀帖中,将行商所说“倘有多带洋银来粤之船,于买足货物后船已满载,不能再买货物,余剩之银又一概禁止出洋,似系进退两难,于交易实有窒碍”的意见,以及“嗣后夷人带来洋银,准其带回三成出洋,免致夷商受累”的建议作了说明,并提出自己的方案:“今鸦片烟既准以货易货,若遇不足抵兑,有需洋银找给者,似应查照前奏之案,仍准找给,但不准以纹银交易。倘私用纹银出洋,一经查出,鸦片销毁,银两充公。”这样,“鸦片只准以货易货,不准用银购买,递年可除千余万金之偷漏,询〔洵〕属清源截流,足除积弊”。⑨阿勒清阿的另一份禀帖内容与这一份相似。⑩

显然,广东地方官员是想在许乃济奏折的基础上继续突破清政府原有的政策,将严禁鸦片和禁止一切白银(包括纹银和银元)出口这种一贯的、但一直没有得到执行的政策彻底放弃,仅仅守住纹银不得出口这一道底线,以便减轻将来的政策压力。9月7日,邓廷桢等根据两司的报告撰写的《应准许乃济所奏弛鸦片之禁并拟章程九条折》递交到皇帝手里。这份奏折明确支持许乃济的弛禁建议,说“如蒙俞允,弛禁通行,实于国计民生均有裨益”。但邓廷桢在第1条章程中就强调:“以货易货,应计全数抵算,不准影射也。查鸦片弛禁,原为杜绝私售鸦片匮财起见,必将夷船鸦片,责成保商协同总商,核定该价若干,衡量内地之货,该价若干,银数相等,彼此以货全数抵易,不得用银购买。”(11)邓廷桢首先强调这一点,是因为他体会到,弛禁的出发点就是堵塞银漏,故皇帝绝不会允许无限制的银元出口。但他在第3条中也提出,倘外商带银元入口而未用完,“洋银应照旧章仍准带回三成”。此外,邓廷桢所拟章程还规定,鸦片应像其他物品一样由行商进口,“宜听夷人择行自报保商,报验输税,毋庸另设公局”。进口鸦片正税定为每担税银3两,加一火耗3钱,另加收担头、分头银8分6厘,此外“不准丝毫需索,违者照蠹役诈赃例究惩”。(12)

由于19世纪前期广州的白银外流,有相当一部分是以“洋银带回”的方式合法出口的,故邓廷桢的建议可以看作对这种方式的妥协。因为后来政局发生变化,邓廷桢的方案没有实施的机会,但从他的奏折来看,他已决心实行弛禁鸦片的政策。

其实,早在邓廷桢上折之前一个月,即1836年8月6日,广东当局已经命行商向英商通报,将弛鸦片之禁。这说明在他们看来,弛禁已是很笃定的政策了。伍绍荣、卢继光、潘绍光等11名行商在致英商的信中通知说:

现奉督宪面谕,鸦片载在则例药材项下,今议请弛禁,除照例完纳税饷,及分头银两外,丝毫不准多取。惟鸦片进口后,止准全行易货回帆,不得带回银两出口。其外洋趸船,夷商专为屯贮鸦片而设,既准鸦片入口售卖,即无资于趸船,自应全行回帆归国,不得带回银两出口。如奉旨准行,酌限三个月,全数开帆;如逾限不行,即行驱逐,等因,令弟等传知仁兄知照。(13)

这份函件通知英商鸦片即将弛禁的信息,显示邓廷桢等以为弛禁已成定局。该函也强调伶仃洋的鸦片趸船必须开走。函中未提征收担头银,亦未提银元“准带回三成”,与邓廷桢奏折所附章程略有不同。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英美鸦片商人长期鼓吹清廷应该将鸦片贸易合法化,但在这种梦想似乎可以实现之际,他们的态度却很暧昧。他们对此问题表现出强烈的关注,不过对鸦片弛禁的前景并不欢迎。因为随鸦片贸易合法化而来的规范管理,势必使他们在走私时代无法无天的行径必须有所收敛,并且还要面临他们在走私时代完全不必考虑的税费问题。再者,鸦片的非法走私状态,使其在市场上成为一种稀缺商品,这就使得中外鸦片贩子得以获取暴利,而合法进口则将结束这种状态。因此,在面临鸦片贸易“合法化”的前景时,这些一直在诅咒中国政府严禁政策的鸦片贩子却本能地犹豫起来。1836年5月21日英商《广州周报》发表了一篇题为《鸦片》的文章。作者认为,实行弛禁政策的后果将是,“居于此地的外商无法获益,而且相反,必定会因此措施受到损害”,理由在于,鸦片贸易本来就是在“北京朝廷的默许”之下进行的,并无实际危险;鸦片走私使得大量原来进口的银元汇集到广州,“使外国人得以掌握白银货币,而这是用其他方式无法取得的”;而且,鸦片贸易合法化后将由行商专营,势将加强行商对贸易的垄断,使广州的贸易格局产生对外商不利的变化;此外,很关键的一点是,一旦鸦片进口合法化,“我们在伶仃洋的船只将会被处置”,但“这些船只对外国人群体很有用”,趸船被取消,外国人将“听任广州总督的摆布”。总之,鸦片贸易合法化后,“外国人从中得不到什么好处,相反,现行的由所有政府机构默许的非法贸易”,即走私贸易,“比合法贸易更为有利”;倒是中国政府将因弛禁而获益匪浅,既可以得到数以百万计的税收,又能节省防备走私的支出。(14)这篇文章可以说系统地表露了鸦片贩子不愿鸦片贸易合法化的具体原因。鸦片商最希望维持伶仃洋走私的现状,既不要认真地禁烟,也不要合法地纳税进口。

二、清廷的严禁政策与邓廷桢的措置

然而,在广州几乎已经启动的鸦片弛禁的进程,因北京政治形势的转向戛然而止。1836年9月朱嶟的《请伸严鸦片例禁折》和许球的《敬陈管见折》先后奏上,二人均反对弛禁。一些御史言官也陆续上折,支持严禁。道光帝对朱、许二人的意见予以采纳,邓廷桢等为弛禁鸦片所做的准备,因此而告流产。道光帝在9月20日将朱、许二折发交邓廷桢阅看,并谕邓廷桢“将折内所奏如贩卖之奸民,说合之行商,包买之窑口,护送之蟹艇,贿纵之兵丁,严拿密查各情节,悉心妥议,力塞弊源,据实具奏”(15)。邓廷桢于10月16日在广东电白途次接到谕旨。此时道光帝的另外两道令邓廷桢严查纹银出洋的谕旨又已发出。(16)这些谕令,显示道光帝已放弃当初的弛禁考虑,转而倾向于严禁。道光帝此时希望通过严禁鸦片以达杜绝白银外流之目的,从1836年底到1837年底向邓廷桢颁旨不下10次,催其严办。

这种形势令邓廷桢不得不迅速转变立场,从此开始执行严禁鸦片的政策。他在当年11月23日发布告示,要著名的外国鸦片贩子查顿(William Jardine)、因义士(James Innes)、颠地(Lancelot Dent)、丹拿(R.Turner)、打打皮(Dadabhoy Rustomjee)、戈登(G.J.Gordon)、化林治(Framjee Dadabhoy)等人离开广州。(17)然而,邓廷桢在执行此政策过程中的作为,表明他既对清廷的严禁政策并无十足把握,也缺乏将这一政策如实贯彻的决心。他似乎并不相信道光帝真的放弃了易为的弛禁之路,而重新选择以往被屡屡证明无效的严禁政策,故他一面作出一些姿态以应付谕旨,一面犹疑、观望,避免认真采取困难而又关键性的严禁步骤。邓廷桢的这种态度既与广东地方官员对禁烟难度的习惯性畏惧有关,也是清代官场因循圆滑的积习之表现。只有在道光帝严厉督办之时,邓廷桢才振作起来,有所作为。正如一位研究者所说,“邓对禁烟的种种措施都主要出之于职责所在和讨好皇帝,并非出于义愤或基于崇高原则”(18)。从1836年秋到1839年春,这种态度一直左右着邓廷桢的行动,他的措施基本上可以看作针对清廷政策而采取的对策,而非出于禁绝鸦片走私之目的。在此背景下,邓廷桢与清廷之间的互动使此一时期的鸦片问题呈现出非常复杂的特点,而且导致了1839年春的那场暴风骤雨。

邓廷桢在接旨后,即令行商总商伍绍荣等就许球折内所提查顿、颠地等外国烟贩进行调查,并云:“查鸦片一项,叠奉谕旨查禁,如外夷货船敢有夹带鸦片者,即将该船驳回,不准来粤贸易。”阮元任两广总督时即有规矩:“凡夷船入口,责令总商轮流查保,督同认保散商按船查察,取其‘该船夷人并无夹带鸦片’字句保商甘结,由粤海关监督咨送存据,历经该商等遵办在案。”这就强调了行商对于查禁鸦片进口的责任。邓廷桢又说:“是外夷虽无鸦片入口,而零丁趸船鸦片转运销售更为猖獗,若非该商等巧致于内,而招来于外,通同徇隐,说合分肥,该夷人亦何能施其伎俩!合应严查禀办。”(19)这一谕令,直指行商参与或包庇鸦片走私,并从中分肥,态度可谓严厉。从当时的文献来看,1821年后,从伶仃洋的趸船将鸦片偷运入口的多为行外商人和其他一些鸦片掮客,行商直接参与走私的几乎没有,但以其他方式参与走私活动,也是有可能的。邓廷桢之所以指出这一点,意在对行商造成震慑,以抵消不久之前面谕行商准备弛禁鸦片的影响。12月13日,他又令行商传谕查顿等许球折内提到的英国鸦片贩子,限期回国。(20)

邓廷桢及广东地方当局的禁烟行动,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对伶仃洋鸦片走私基地的打击。现在学术界较为一致的看法是,伶仃洋的鸦片走私基地形成于阮元严禁珠江内河鸦片走私的1821年。美国学者马士认为,当时鸦片贩子“所采取的第一个步骤是把中国辖区外的一切移卸到那些仍停泊在港外的船只上,第二个步骤是使用固定的趸船,这些趸船在冬季停泊在伶仃岛,当西南季候风来到的时期就移泊于金星门、急水门和香港以策安全”(21)。但1837年1月30日,邓廷桢在给行商的谕令中说:“其香山县属金星门,系属内洋,从无准其(外国船只——引者)驶入停泊之事。迨道光十三、十五两年,忽有米利坚等国夷船数只,驶泊该处洋面。”他并强调,“十三年以前,不闻有因风避入者”。(22)按此说法,则这些囤贮鸦片的趸船碇泊金星门,并非开始时即如此,而是从1833年前后才有的。(23)马士所说的鸦片趸船一开始就到金星门停泊的说法,看来是有问题的。

伶仃洋的鸦片走私可谓当时邓廷桢面临的最大问题。这不仅因为这里是鸦片输入和白银流出的主要孔道,而且因为被派来堵塞这一孔道的国家机器——清朝水师的确成了鸦片贩子的同谋。东印度公司广州特选委员会主席马治平(Charles Majoribanks)在1833年描述道:“现在大约有20至40只船经常性地集结在伶仃洋及毗邻的岛屿,从事非法贸易,不仅贩卖鸦片,还有其他各种货物。低能的中国政府无力扑灭这种贸易。那里的中国水师将领大约一个月在这些岛屿之间巡游一次,用侧炮开几炮,颁布几道喧嚣凶狠的告示,然后就回到广州,向总督报告说他已逐走了所有夷船。他所率舰队的船只经常从事鸦片贸易。”(24)马治平没有提到但众所周知的是,这些巡缉师船几乎是制度性地收取鸦片贩子的贿赂,作为回报,他们对那里的鸦片贸易视而不见,甚至加以保护。此即西人所谓“伶仃体制”(System of Lintin)。

道光帝要邓廷桢终止的就是这种状况。但邓廷桢首先选择的目标却是清除金星门的鸦片趸船。他在谕令中要行商“立将发来告示粘贴,晓谕各国夷商遵照,并再行传谕各国领事、夷商,恪遵前谕。自今以往,如系各国贸易商船……不准藉词擅入金星门一步。”(25)这道谕令,标志着驱逐鸦片趸船的开始。一个月后,澳门军民府又向引水何成光等发布命令,列举各引水报告的、在伶仃洋面的各国船只,指出这些“夷船停泊日久,既不进埔,又不开行。况近年夏间,每每有藉词避风,驶进金星门抛泊。”他重申:“此处系属内洋禁地,四岸附近,皆属居民,岂容任由寄泊,以致滋事……兹又奉(邓廷桢)特札谕饬:嗣后毋许各夷船驶进金星门一步。并派委员弁,调拨舟师,备足军器炮械,预为堵截。”(26)

邓廷桢知道,对于此类禁令,官兵员弁往往不能切实执行,因循拖沓,而外商往往因此以为官样文章,不必认真对待,略施贿赂便可使之成为具文。按邓廷桢的说法,就是“愚懵之徒,以为虚词恫吓,犹然罔知觉悟,即难保其不故智后萌”,故在半个月后再发谕令,重申:“嗣后凡属来船,或进黄埔税货交易,或寄碇伶仃等处外洋。金星门为内洋禁地,万勿驶入抛泊,致与定例有违。”为了使这一禁令得到执行,他“已咨会水师提督,调集各营师船,会同香山协县,在金星门一带,加意巡防”。(27)这些谕令和措施,都显示了邓廷桢希望清除金星门内洋的趸船。

值得注意的是,邓廷桢的几次谕令都没有提及伶仃岛附近洋面的鸦片趸船集结地这一最大的毒瘤,甚至在上述谕令中表示外国船只可以在作为外洋的伶仃洋面停泊;他也没有将驱逐趸船与鸦片问题明确联系在一起。1835年起任两广总督的邓廷桢很清楚伶仃洋锚地的趸船才是真正的鸦片走私渊薮。前面引述的邓廷桢要行商转给外商关于鸦片弛禁的口谕,要其将“外洋趸船”即伶仃洋的鸦片趸船3个月内开行回国,证明他完全了解趸船在鸦片贸易中的地位。邓廷桢的前任也曾试图解决这一问题。(28)但此时的邓廷桢居然对此一字不提,而且明示趸船离开金星门后可到伶仃洋停泊,其中原因,值得玩味。这样的部署,可能出于由易而难、逐步解决问题的考虑;但更有可能的是,他希望通过对金星门趸船的清理抑制一下鸦片贩子的气焰,以便向道光帝有所交代;同时又不将问题明确化,以便为自己留下后路,避免将鸦片趸船问题整个提出,但又无法解决,在道光帝面前落下“办理不善”的罪名。选择金星门这样的“内洋”作为下手处,当然较驱逐伶仃洋上10多艘全副武装的鸦片趸船的难度要小一些。而且,在谕令中表明他关注的只是金星门水面是否有趸船,并不禁止趸船在伶仃洋面停泊,这也会被鸦片贩子解读为,他们可以在伶仃洋面自在地继续活动,从而自动退出金星门。这样,邓廷桢至少就有了将此地鸦片趸船成功驱逐的政绩。这种态度说明,他对道光帝的禁烟政策还未有确实的把握,像鸦片商人一样,也认为这一次的严禁谕令最终将会再次不了了之。

邓廷桢对于道光帝思想的揣摩有一部分是对的,即后者的确“以杜绝纹银出洋为第一要义”。但对道光帝来说,要达到这一目的,只有两个办法:要么彻底弛禁,要么严禁到底,多年来形禁实疏的局面,正是白银外流的最大原因。故他一旦决定放弃弛禁这一选择,势必要求通过严禁的办法达到堵塞银漏之目的。邓廷桢试图以驱逐金星门的鸦片趸船相搪塞,这次却无法过关。

7月13日,礼科给事中黎攀镠上《请禁止趸船穷治窑口以截纹银去路折》,其中关于趸船,有一段话:“英吉利国有趸船十余只,自道光元年起,每年四五月即入急水门,九月后仍回零丁洋。至道光十三年,该夷探知金星门水面较稳,遂由急水门改泊金星门。”这也印证了邓廷桢关于鸦片船在1833年后始入金星门的说法,并使我们可以了解,金星门是因其更为优越的地理位置而作为急水门的替代地点的。黎攀镠接着写道:“鸦片之入口,纹银之出口,皆恃有该趸船为逋逃渊薮。该处海口与香山县最近,匪徒快蟹,朝发夕至,兼之各处港汊,可以偷越者甚多。臣故谓趸船不去,则纹银终难禁其出洋者此也。”这就点出了邓廷桢没有明说的趸船与鸦片、白银之间的关系。他进而将责任归于广东地方官员:“惟思西洋各国夷船,均系一年一至,互市以后,便各回帆。即道光元年以前,该国亦未闻私设趸船,何以近年来独任其终岁在洋面停泊。总由该督抚因循畏葸,务为宽大,以致酿成积重之势。”黎攀镠建议:“应责成该省,严饬洋商传谕该国坐地夷人,恪遵功令,剀切开导,勒令寄泊趸船,尽行归国,无许托故逗留”,即彻底驱赶伶仃洋面包括金星门等地的鸦片趸船。他同时还建议要“穷汉奸之窑口”,“缉匪徒之快蟹”,几管齐下,解决鸦片和白银的问题。(29)

道光帝对黎攀镠的奏折很快作出反应。他在6天后全盘接受黎的建议,发下上谕,责成邓廷桢等“严饬洋商传谕该国坐地夷人,勒令寄泊趸船,尽行归国,无许托故逗留。并确查窑口巢穴所在,悉数按治,毋稍姑息,以塞弊源,而挽颓风。”(30)此后又不断颁旨要邓廷桢查拿鸦片走私人犯等上谕。

在此严令下,邓廷桢不敢再行怠慢。在接到严查趸船谕旨的次日(8月4日),他就在谕令中要求行商对外商“晓以天朝定制,各国夷船,不准寄泊外洋。传谕该国领事夷人,速将各处寄泊趸船,勒令旬日内尽行归国,无许托故逗留。倘敢抗不开行,定惟该商等是问。”(31)8月17日,他又通过行商,要求英国驻华商务监督义律“刻即钦遵谕旨,将零丁等处洋面寄泊趸船,概行遣令回国,毋许仍前寄泊逗留。嗣后除贸易正项货物商船外,所有一切违禁货物,如鸦片烟泥等类,俱不准其贩运前来,俾绝弊源。”(32)这样,就启动了对伶仃鸦片趸船基地的取缔行动。

邓廷桢首先透过行商对英商和义律施加压力,驱逐伶仃洋趸船,但其结果是这些趸船驶往尖沙嘴附近的香港水域暂避。9月,“据大鹏营参将、澳门同知、香山协、县先后禀报,磨刀外洋暨九洲沙沥、鸡颈、潭仔各洋面,共泊趸船二十五只。于七月二十九、三十,八月初三、初四等日,该趸船陆续由磨刀移泊尖沙嘴洋面十九只,由九洲沙沥移泊尖沙嘴二只,由鸡颈移泊尖沙嘴一只;复于八月初九日,由尖沙嘴移泊潭仔二只,初十日由尖沙嘴移泊鸡颈一只。惟有道光十四年来泊九洲沙沥、兹移泊尖沙嘴之荷兰国力爹臣船一只,于初八日起碇,驶向万山外洋而去。”(33)这种情况,显示鸦片趸船已将尖沙嘴附近香港洋面作为替代性的泊地,但还是尝试维持在伶仃洋面的存在。

鸦片贩子并不想将趸船开走,只是象征性地回避一下。故邓廷桢根据水师提督陈化成“尖沙嘴在磨刀之东,今各该夷船,移向该洋寄泊,亟应禁逐”的意见,指出“趸船来自西南,自必由西遄返,何以转向东移,而迁徙且无定所?是其恣情游奕,观望徘徊,已可概见”。他对这种“奸夷玩法,假贸迁以营私”的行为,表示不可容忍,指出即使在西方国家,亦不能容“别国船只,抗违禁令,日久迁延不去……况天朝洋面,岂容该夷人等,不遵法度,任竟藐玩”,并指责义律未能尽职责,“不足以副领事之任”,命行商传谕义律和各趸船,“催令全数作速开行回国,不得抗违。该领事仍禀知该国主,嗣后严禁趸船复出,免至玉石难分,庶上以体大皇帝溥利无疆之休,下以留众良夷永世通商之利”。这就将趸船的问题升格到国家关系的层面,和关系外商是否能享“通商之利”的高度,以示决心。他警告说,如果再“观望迁延,则是冥顽不灵,多言无益”,暗示将采取进一步措施。(34)

邓廷桢等于是年10月奏报广东禁烟情形。其奏折将自1836年底开始实行的严禁金星门停泊趸船的做法作为广东禁烟的重大举措,而“自严禁之后,至今金星门并无片帆驶至”,“夷船绝迹”,则成为他们首先摆出来的成绩。此外,他们委员专办、查拿当地鸦片贩子从趸船将鸦片走私到陆地的快蟹船,以及经营鸦片的铺户游民等,并在虎门“特设水师提督在于该处驻扎”,严密防守,“无论内地何项艇只,不许拢近趸船,亦不许无故在洋游奕。一遇走私匪艇,奋勇兜擒,解省严究”,故“快蟹一项,业已尽净”。而对于开设窑口的烟贩,据他们报告,也极力予以“查抄惩办”。(35)

但是,此时邓廷桢已经清楚,仅仅以肃清金星门“内洋”趸船的结果,并不足以向道光帝交差。他肯定知道“外洋积重之势必须设法扫除”。但上述结果证明这并非易事。故在奏折中,他表示既要将“锢弊逐渐廓清”,但强调“又不致别生他衅”,他已令行商传谕义律和英商将趸船开行回国,“如敢迁延,臣等再当相度机宜,酌量办理”。(36)这样措辞,既是小心翼翼地交代“外洋”尚未肃清的原因,也是在试探道光帝的态度。本来办理这类“夷船”抗命之事,只有两途,或武力驱逐以尽根株,或停止贸易以示决心。但他深知,而且道光帝也清楚,以清朝水师的武力,是无法对付伶仃洋上装备了强大炮火的鸦片船的,此乃中外皆知之事。而广东当局向来作为整治“夷人”重要手段的停止贸易,也不能轻易使用,因为这是两败俱伤的最后选择,贸易停止导致的关税损失也是广东当局难以承受的。1837年底,邓廷桢谕行商,指其“只图见悦夷人,置国课夷情于不顾”,听任外商“在洋面私下货物”,导致关税损失,“比较上年,少收四十余万两之多。若不严加整顿,设将来额税有亏,必干部诘”。(37)这种对关税的深切关注,使得邓廷桢在对英人的警告中只能含糊其辞地威胁,更遑论采取停止贸易以迫其就范的强硬措施。在没有得到道光帝明确指示之前,邓廷桢的慎重也是有其理由的。

道光帝对邓廷桢的试探并未予以明确答复。他在谕旨中要求邓廷桢等令外国趸船“全数回国,无稍逗留”,并警告说,“如敢将就了事,日后经朕访闻,或被人纠参,朕惟该督等是问。至各项走私船只,尤须设法严拿,期于根株尽绝,亦不得因偶有获案,遂谓驱逐已尽,仍贻弊窦也。”(38)他没有作具体指示,只是要邓廷桢解决问题。这迫使邓廷桢决定对英人加大压力。他在11月20日再次命行商传谕义律,要其在一个月内,“将寄泊外洋各趸船,全数遣令回国,禀报查核,以凭复奏。倘敢再涉逗留,则是天朝怀柔,已至恩无可加,惟有示以天威,用彰法制”,“除奉闻大皇帝,货船不准开舱,执法以与趸船从事外”,还要将“难保无庇纵情弊”的义律驱逐回国;而行商如“不能于限内实力开导,竟至各趸船观望迁延不去,亦即一并斥革,从重治罪”。(39)这是一年来邓廷桢发出的最严重的警告。

然而,直到是年底,邓廷桢既未逐走鸦片趸船,亦未将停止贸易的威胁付诸实施。从12月30日的奏折中来看,趸船的情形并无根本改观。按照他的解释,伶仃、九洲等处属“外洋”,“系属粤东辖境”;“逼近内地州县者”如金星门、急水门等水域属“内洋”,而“老万山以外汪汪无际是为黑水夷洋”。到他具折时,“内洋”已无趸船,而“外洋”趸船仍有分属英、港脚(印度)、美、法、西等国约25只之数,都在“迁延观望”,而未驶出老万山。邓廷桢绝口不提武力驱离之事,因为那是做不到的。他承认“向例夷人遇有抗违之事,即应封舱示惩。似此罔利心坚,迟疑不决,自应将买卖暂停,以绝其希冀之念。”但他又认为,有趸船者不过数国,尚有“公正贸易并无趸船之国”,如果一概停止贸易,则未免不分泾渭,使“良夷向隅”。故要实施封舱政策,仍需行商查明哪些国家无有趸船后方可。这显然是一个用来搪塞的借口,邓廷桢不可能不知道,除了他列出的那几个国家外,实在也没有什么值得一提的“公正贸易”之国了。他又报告,仍令行商向广州的“夷商”“剀切晓谕”,仍以封舱为筹码,冀其以贸易为重,“今以封舱惕之,或不敢任听趸船固执,自误营生。如果翻然警悟,陆续开行,照旧相安,毋庸另计设法;如敢始终抗违,惟有随时相度机宜,再行奏明办理。”(40)

很明显,对于采取停止贸易这样的断然措施,邓廷桢既不敢做主,也不愿如此办理,只好把球踢回给道光帝。邓廷桢报告说,他命水师提督关天培督率师船“设法妥为驱逐,务须察其动静之势,申以震叠之威”;但他又强调说,“固不许以怠玩误公,尤不得以鲁莽肇衅”。这几乎是明确告诉道光帝,要水师驱逐趸船,实在力有未逮,重要的是不要与具有强大战力的鸦片船正式冲突,以致不可收拾。(41)因此,在作为道光帝严禁鸦片政策之关键一环的驱逐伶仃洋鸦片趸船方面,邓廷桢因为军事实力所限及其他方面的考虑,基本上是与清廷虚与委蛇,未采取切实措施。直至林则徐到广东之时,鸦片趸船始终在伶仃洋上漂浮。

三、伶仃洋禁烟及其后果

尽管邓廷桢在难度很大的打击鸦片趸船的过程中表现出犹疑、观望、处处小心的态度,但在另一方面,他所采取的其他打击伶仃洋鸦片走私的措施,却收到相当可观的效果。除了难以让鸦片船驶出伶仃洋,他对鸦片问题并非完全无法可施。他在报告中提到的缉拿快蟹船、切断鸦片船与中国鸦片贩子的联系方面取得的成绩,并非虚言。然而,这种本来具有积极作用的成绩,在当时的具体条件下却产生了种种不同的结果,对时局影响甚大。以下分别予以考察。

伶仃洋鸦片走私遭受的打击

从清廷立场来看,将伶仃洋的趸船彻底驱逐,是为治本;而整治快蟹、堵截办艇,则是治标。史实表明,邓廷桢虽无治本之术,却在治标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邓廷桢报告中所谓“快蟹一项,业已尽净”不一定完全可信,但他对快蟹集中力量进行了打击,则无疑问。当时英人的报道可以证明这一点。1837年《广州周报》陆续报道说,自实行禁烟政策后,“伶仃的巡防师船比以前更大了,这些船有些是新造的,它们比走私船更快”(42);“鸦片市场遭到很大麻烦和伤害”,“鸦片的购买变得困难了,有时是危险的”(43)。以往习惯于清政府官员在禁烟问题上走过场的鸦片贩子,这时发现情况不同了:“鸦片贸易持续遭遇尴尬处境。似乎北京政府内心是认真想要禁止它……现在看来,我们再也无法像那位御史(指许乃济——引者)提出合法化的建议之前那样,享受(鸦片)贸易不受打扰的好处了。我们遗憾地说,这位鸦片之友结果证明是这一贸易最大的敌人。我们也不敢预言政府何时会再次忽略这一贸易。”(44)由此可见打击快蟹船对鸦片走私带来的冲击。

据邓廷桢说,他采取的另一项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堵截驱逐那些为漂浮在海上的趸船提供生活用品的“办艇”,“断此接济之途”,以使趸船在“无可倚赖”之后,“或可收廓清之效”,令其离去,“似亦截流即以清源之法”。他在报告中还说,已经拿获数十起共100多名人犯,上万两白银,几千斤鸦片,证明此为行之有效之法,“如此坚以持之,久而勿懈,总以截获纹银、(查)拿办艇为第一要义,似于阜财除弊之道,未为无益”。(45)

在此之前,他已经做到将金星门和伶仃岛附近的鸦片船逐走,虽然不能使这些趸船彻底从“外洋”消失,但至少使原有的伶仃洋鸦片走私基地遭到一定的打击,从而或多或少冲击了鸦片贸易的原有格局。当时《广州周报》评论说,“外国船只被到处驱赶,从交通的角度来说,香港又是一个很不方便的地方”(46)。对快蟹、办艇的堪称严厉的打击,使伶仃洋的鸦片船也陷入较为困难的境地。如果完全能禁绝中国走私者前来卸载鸦片、运交白银,断其给养,即使清军水师无法将它们驱逐,它们在伶仃洋漂浮的意义也就大为降低。

1836-1837年间邓廷桢在广东开展的上述禁烟行动,以及清政府同时在福建、江浙,乃至山东等沿海地带的禁烟行动,对鸦片贸易一时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孟买的《印度之友报》在1838年4月发表评论,对鸦片贸易的状况进行了笔调黯淡的描述:

最近收到的来自中国关于鸦片贸易前景的每一条消息都是令人沮丧的,使人不能产生任何希望。中国人对这一贸易的反对现在开始具有长久的性质,中国地方当局通过不间断的警戒,使抱有极端怀疑态度者相信,他们采取这些措施,不是为了贪得无厌的欲望而为这一贸易设置障碍,以便为其默许态度取得更大的利益,而是因为北京的朝廷已经下定决心,完全禁止这种药品入口。世界上最有效率的中国警察的行动,已经摧毁了当地走私船的组织,使鸦片掮客作鸟兽散。鸦片曾秘密进口的东北部沿海口岸,现在也怀有极度敌意进行监视,所有试图进入这些港口的方法都是危险的。由于这些严厉的措施,这项贸易的前景如潮水低落,在很多人看来,其价格将降至500卢比一箱。这种价格绝对会使鸦片财政的黄金美梦烟消云散,而印度当局已经习惯于这种快乐的梦境。(47)

当然,伶仃洋贸易遭受这种打击,这中间也是经过一些反复的。据《广州周报》一篇综述这一时期鸦片贸易状况的文章,在邓廷桢1836年下半年初次展开打击行动时,伶仃洋的“所有鸦片掮客四散,使这一贸易中断了几个月,但此后得以恢复且增加了活动。似乎官员们在进行了一种贿赂费用很高的安排后就放弃了他们的敌对态度。但不久之后形势的变化使官员们破坏了这种安排,1837年5月对烟贩的迫害比以前更为严厉;鸦片走私船一旦发现就遭焚毁,伶仃洋的鸦片交付变得困难起来,但与此同时,大量以高价购进的鸦片却囤积起来了。后来又对事情进行了重新安排,我们发现在7月份伶仃洋的鸦片交付超过了4000箱。但不久这一贸易又陷入停顿,销售这种药品变得不可能了,除了在海岸和前往北方销售之外。”(48)从这段叙述可以看出,上层的严禁政策和下层官员的鸦片利益之间的冲突和较量,贯穿于伶仃洋的禁烟过程之中,但清廷的禁烟政策最终还是在伶仃洋取得了局部的成功。

这些都从侧面证明了道光帝在朱嶟、许球等人的激励下策动的这一场禁烟运动的成效。上述史实也说明,只要对鸦片贸易进行认真打击,即使一时难收根治之效,如能长期坚持,鸦片贸易必将因无利可图而萎缩下去。

新的鸦片走私基地的形成

然而,由于广东当局无法将鸦片趸船驱逐,伶仃洋鸦片走私基地遭到的困难,却导致了新的鸦片走私基地的出现。

这里应当说明的是,邓廷桢在奏折中所说的大约25只在不同的水域漂浮游弋的船只,并非像他所说的那样全为鸦片趸船。根据笔者看到的史料,在1830年代,伶仃洋的趸船基本上未超出15只。但同时停泊在此的,还有运送鸦片来此地的英美船只,它们在卸载、补充给养时也要停泊一段时间,有的甚至要装载货物回印度。这样,在广东当局计算趸船数量时,可能将某些时间同时停泊在伶仃洋的所有船只都算了进去。

在广东当局透过行商对英美商人和义律施加压力后,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前来交付鸦片的船只,大都不再在伶仃岛附近停泊,而到尖沙嘴附近的水域停泊,从而将香港变成鸦片走私的一个新基地,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一直连续刊登船只信息的《广州周报》,从1838年7月起,已无船只抵达伶仃洋的信息,代之以抵达香港的信息。这表明运输鸦片的船只已不再像以往那样以伶仃锚地为目的地,而以香港为到达地点。笔者根据原始资料制成下表。该表显示1838年夏至1839年初黄埔、香港的外国船只,以及继续在伶仃洋活动的趸船的情况,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当时中外贸易和鸦片贸易的情形。

上表显示了在1838年中期之后香港水域作为鸦片走私基地的情形。在广东地方政府打击鸦片走私后,香港水域成为鸦片船的避难所。揭示这一史实使我们可以理解,中英冲突发生后英国船只齐集香港及后来将香港作为割占对象的历史基础。当然,英国船只利用香港水域并非始自1838年,在1830年代初,在此地就已经可以看到英国船只碇泊。但大规模地将此地作为鸦片船泊地,则是从1838年开始的,这是邓廷桢等始料未及的结果。

同时,上表也说明,鸦片趸船仍坚持留在伶仃水域。从1838年中到1839年中,这些船只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对照船名,可以发现1836年的那些鸦片趸船在1839年仍然在伶仃洋,其数量也无明显增减,颠地行反而增加了1艘趸船。它们停留在此地,继续作为向广州内河走私鸦片的基地。至于到香港停泊的船只上的鸦片如何转移到在伶仃的趸船上,笔者未看到资料。但这对于鸦片贩子来说,并非一个困难的问题,他们可以用大型平底船(三板)之类的船只进行转移,只不过要增加一些运输成本。

内河鸦片走私的复活

邓廷桢等更加没有料到的是,他的上述措施产生的另一个后果,是广州内河鸦片走私的死灰复燃。如果说将香港水域变为鸦片走私基地是鸦片商人被迫采取的临时措施,那么,向广州内河走私鸦片则是外国鸦片商人为应对清廷的严禁政策而采取的进攻策略。

英美等国船只将鸦片运到广州附近的黄埔,出售给中国鸦片贩子,曾经长期是鸦片走私的主要形式。但在1821年两广总督阮元采取措施驱逐广州内河贩烟、伶仃鸦片基地逐渐形成后,这种局面便告结束。此后中国鸦片贩子以快蟹等船从伶仃洋、急水门、金星门等处的趸船上运送鸦片到陆地,包括走私到广州。这成为一种普遍的走私模式。如同英人所说的,从伶仃向内地运送鸦片的走私行为,是由向巡防兵弁、下级官员甚至高级官员贿赂可观的金钱而被长期默许的。1832年《广州纪事报》上的一篇论述中国关税问题的文章在谈到这一问题时,竟称伶仃洋的走私体系与黄埔的正常贸易体制为“孪生体制”(twin systems)。该文认为,

(伶仃走私贸易的)数量和重要性均日益增加。有些人将其称为走私贸易,但深入了解一下,便知这只是名义上的。它是黄埔体制的孪生兄弟,只是外国人在黄埔不必完全被那些官方的劫掠者摆布。在伶仃,与地方官员们一起制订了固定的税率,官员们固定收取其份额,而向任命和保护他们的上级交纳较大一部分以维持其地位,这样累积的利润有一部分最终通过海关监督或其他政府官员流向皇帝。

作者展望未来的情景,认为经过英国“自由商人”们的努力,在几年之内,“整个中国沿海每一个商业中心都会出现一个新‘伶仃’”,从而使英国对华贸易“有效地抵抗合法的勒索”。(49)

这一梦想因为1836年底开始的禁烟行动而告破灭。邓廷桢那些在道光帝的一再严令之下长时间坚持的措施,包括始终保持对伶仃洋趸船的压力,采取以缉拿办艇、快蟹为中心的截断鸦片走私和白银外流主要渠道的行动,使那些负责巡缉的官兵从鸦片贸易的巨额利润中分肥的勾当只得停止。这样,中国鸦片贩子难以再像从前那样到趸船上大批贩运鸦片,通行了10余年的伶仃鸦片走私体制失效了。这是鸦片贸易史和中国禁烟史上值得注意的一页。

但是,鸦片贸易的链条并没有就此断裂。从1836年到1838年,鸦片进口的数量不仅没有下降,反而在继续增长之中,这说明鸦片贸易在总体上未受干扰地继续进行。英美鸦片贩子决不会让为他们带来巨大利润、价值超过正常进口货物总值的鸦片贸易就此停顿下来。鸦片趸船带着大量高价鸦片在洋面游弋,意味着鸦片走私的源头和动力仍在,改变的只是鸦片走私的方式。既然中国鸦片贩子无法出洋接运鸦片,英美鸦片贩子干脆就将鸦片直接运送入口,再售卖给中国鸦片贩子。这样,1821年之前的鸦片走私方式就在新的形势下恢复了。

《广州纪事报》报道说,在1836年北京关于弛禁问题的讨论结束后,“中国水师立即显示出非同寻常的敌意和警觉性,伶仃洋的鸦片交付很严重地被中断了;随之而来的结果是,鸦片像以前那样被带进黄埔”。结果是官府与走私者关系的重新建立:“(鸦片由外国)商船和各种规格的、装备不一的(本地)船运入……所有这些本地船都带有一些防备海盗的前膛枪,而不是为了恐吓和进攻官府。(鸦片)贸易在这些船上日夜公开进行,有时是3条船连在一起。鸦片交付在沿河的所有港口、广州城对面的岸上、师船的眼皮底下进行。”(50)义律在1837年底忧虑地说,广东当局在伶仃洋取得的成功,使“鸦片(很大部分运往黄埔)由英国人拥有的欧人交通船运输,这些船只由人手单薄的印度水手驾驶,武力薄弱,与其说能提供正式的保护,不如说刚够挑起暴力行为”。他深为这种局面会使“正常贸易”处于一种“完全的、危险的改变之中”而忧虑。(51)到1838年春,情况更为严重,义律在4月的一份报告中说:“过去两月中,在伶仃洋和广州之间从事非法贸易的英国船只数量大为增加,而且鸦片的交付经常伴随着这些船只与师船之间的交火冲突。”(52)

1837年夏伶仃洋鸦片“交付”受到阻碍后,英美鸦片贩子将鸦片走私进入中国内地,其途有三:其一,将鸦片装载在商船上运入黄埔;其二,通过原来在广州与澳门之间航行的、一般用于人员交通及运送生活用品的平底船,将鸦片运入内河;其三,派遣更多船只到中国其他各省海岸兜售。(53)1836年后福建、浙江、江苏、山东等地官员报告缉拿本地鸦片贩子、驱逐“夷船”的奏折显著增加,部分原因即在于此。据《广州周报》的报道,当时在广东以北中国海岸贩运鸦片的船只“一般有15到20艘”(54)。这3种鸦片走私模式的出现均与1839年的禁烟运动有较大关系。关于1830年代后期广东以外中国其他沿海省份鸦片走私的问题,历来为研究者关注,这里不必再论。但广东鸦片走私模式的改变引起的连锁反应,仍需申论。

如上所述,英美鸦片贩子通过商船和三板将鸦片运入广州内河,是从1837年夏秋之际开始的。1838年1月初,11名行商致函英国商人查顿,说总督和粤海关监督要他们查究关于“夷船夹带鸦片到黄埔之传闻”,要他们分别提供这些船只和未夹带鸦片船只的名单,以便加以处理。行商们声称,由于他们无法确定哪些船只带有、或未带鸦片,故决定“承保黄埔夷船之商,须向船主索取该船未夹带鸦片之甘结,由该保商收取为据,方可递禀请准该船开舱”。他们要求查顿首先提供4艘船只未夹带鸦片的甘结,否则,“弟等只得呈请督宪处置”。(55)这封信表明,商船夹带鸦片,已经引起了广东当局的注意,而且他们极为怀疑历来贩烟最多的查顿—马地臣行的船只从事这一勾当。

广东当局对鸦片贩子利用三板船偷运鸦片问题的察觉要更早一些,因为这个问题由来已久。1836年5月,清政府将要讨论是否弛禁鸦片之际,英国鸦片贩子利用走私鸦片进入省河,邓廷桢等就要行商传谕,予以警告,以后再发现三板擅自入口,从事贩烟等不法活动,“定予严惩”,如同惩治快蟹一样。邓廷桢还命虎门炮台此后不许三板进入内河。(56)

1837年后,广州鸦片走私的主要形式就是利用三板偷运鸦片。“大约不少于40只介于15吨到70吨的大三板不断往返,用于鸦片走私。这也离不开官员们的默许,他们无疑发现按每箱鸦片收取贿赂是他们的利益所在……这些船在河面上从事它们的非法贸易达一年以上,公开、频繁地在光天化日之下将鸦片搬运上岸,或是运交黄埔的缉私船。”(57)除了将鸦片运往十三行商馆进行囤积、销售外,鸦片三板还在黄埔停泊,从事走私活动。1837年6月15日,粤海关监督文祥的家人王升在十三行附近水面发现有双桅有舱大三板、单桅有舱小三板共7只,遂向通事蔡懋询问,得知其分属不同的英人洋行,包括查顿一马地臣行(文中称“义和行”)。文祥于17日向行商发布谕令,指责行商包庇英人这一违规行为,要其传谕英商将这些三板“全行驱逐”(58)。两天后,邓廷桢再发谕令,指出英人三板停泊在河面违反了规定:“查各国来粤贸易夷人,惟英吉利公司船户,向准坐驾插旗有舱三板往来。”东印度公司商馆解散后,“所有插旗三板,议令裁革”,各国商人到黄埔,“或在省城、澳门往来通信,只准用无蓬小三板,经过关口,听候查验”,此议经前总督卢坤奏准施行。故王升访查到的十三行附近水面所停英人三板,“殊属有违定制”,必须驱逐,并要求行商查明同时有这么多大小三板停泊的原因。(59)

很明显,属于鸦片贩子的这些三板是运送鸦片进入省河的。邓廷桢等未得实据,或想避免冲突,故未加检查,将其驱逐了事。但在此禁烟运动的关头,驱逐包括老牌烟贩查顿的三板,其用意不言自明。此后,在9月21日,行商又致函义律,请其约束英商不得在省河一带停泊三板。(60)英国鸦片贩子自然不愿就范,仍然不时违规将三板、包括双桅有舱大三板驶入广州水面,运送鸦片,以致邓廷桢等多次要行商传谕英商停止这种行为,遵守中方规定。(61)由于在伶仃洋遭遇的困难,英国鸦片贩子一直不肯放弃三板走私这一渠道。从1838年5月邓廷桢的又一道禁止英人三板进入省河的谕令,就可以看出这一点。邓廷桢在谕令中提到,粤海关监督文祥向他报告,英人利用“大三板进行走私”,而其他各处官员也提交了类似的报告。(62)9月,广东当局派人到黄埔搜查村舍,竟遭到本地鸦片贩子的抵抗,“几名官员受伤,一些士兵被杀死,而当地男性人口的大部分,至少是一个家族的人口,逃离了黄埔。这对黄埔的鸦片交付造成极大的困扰。三板船主于是将这些船驶往广州,或是上游更远的地方,以卸载他们的货物。”(63)

1837-1839年鸦片仍然大量输入的事实,说明对于日益猖獗的内河鸦片走私,邓廷桢为首的广东当局未能像对伶仃洋的走私活动那样展开有效的打击。同时,从广东沿海北上的鸦片船,也未能得到完全有效的遏止。(64)这也说明,治标之术的效果毕竟是有限的,在河口海岸的防堵,如果不能与其他措施协同进行,终难竟其全功。到1838年,鸦片问题在总体上显得比1836年前更为恶化。邓廷桢在取得局部性的成功后,未能励精图治,但到1838年底,形势的发展使他不得不采取实质性的措施来打击在他的眼皮底下大肆进行的鸦片走私。

四、因义士贩烟事件与中外查缉鸦片协议

1838年,鸦片的持续输入和白银的大量外流,使整个国家陷入对此问题的严重担忧。黄爵滋在6月初所上《请严塞漏卮以培国本折》,被道光帝发交全国各地封疆大吏讨论,从而在全国掀起了主张采取更严厉措施禁烟以堵白银之漏的舆论。这种形势,无疑对邓廷桢构成沉重压力。他不断奏报查获本地烟贩、窑口,驱逐查顿等外国烟贩回国,肃清粤东洋面,截获走私出口的纹银,等等,其积极姿态终于在年底为他赢得了道光帝的褒奖,认为其“查缉认真,甚属可嘉”,将他与广东巡抚怡良交部议叙。(65)同时,邓又希望能尽量顶住一些在他看来难以实行的意见,如“只准外夷以纹银购买内地货物”之类不切实际的主张。是年8月,他更上折,公开表示反对黄爵滋奏折提出的以死刑重治吸食的建议,主张仍以清查窑口、缉捕快蟹各艇为重点。(66)12月,邓廷桢先后上《筹议杜绝商船夹带鸦片折》和《广东严防鸦片偷漏入口办法折》,试图通过强化他以前采取的那些措施而获得道光帝的支持。(67)但是,由于鸦片问题已成全国性而非地方性问题,不是他与道光帝之间沟通就可以解决的了。事实上,道光帝将黄爵滋的奏折发交全国讨论,而不是像两年前那样将许乃济的奏折交广东官员议奏,就表明邓廷桢已经失去在禁烟问题上曾经拥有的发言权。9月,原本对黄爵滋的主张并未表示特别支持的林则徐,忽上《钱票无甚关碍宜重禁吃烟以杜弊源片》,对黄以死刑治吸食的建议极力支持,并反驳通过“重办开馆兴贩之徒”来禁绝鸦片的主张,似乎针对邓廷桢的复奏之折。不久,道光帝即命林则徐进京陛见,与其讨论禁烟大计。很明显,在禁烟问题上,邓廷桢正逐渐失去道光帝的信任。

这种形势,迫使邓廷桢必须在查禁鸦片方面拿出有分量的成果,否则无法向道光帝交代。他在禁烟方面采取更为积极的姿态,“在广州,到1838年底,据估计至少有2000名烟贩和吸食者被捕,每天都在执行死刑”(68)。11月27日,行商分别向广州英商个人,以及广州外侨总商会发出两封内容相似的函件,明白指出,“近日仍有大三板船,频繁来往,定为私运鸦片等物。走私之物运至夷馆,设若被获,弟等东主,牵入其中,实非细事。”他们表示,由于惧怕牵连,一旦发现外商从事这类走私活动,便“不能顾及私情,必当禀报督宪大人,并驱赶该夷出馆,永不与其交易”;而为外商服务的买办、仆役等,朝夕与之相处,若知情不报,一经发现,行商也将禀报总督,予以逮治严惩。行商们解释说,发出此信是“为免无过而受仁兄等所为之累,须当计及自身安危”。(69)行商们还说,一旦有外商走私鸦片进入商馆被发现,将“沿街遍张揭帖,上书该堕落无耻夷人之名”,以昭惩戒。(70)几天之后,就发生了因义士贩烟事件,成为邓廷桢整治内河贩烟问题的契机。

12月3日,老牌的英国鸦片贩子因义士雇佣中国苦力刘亚英、陈亚喜,利用三板偷运鸦片到广州商馆,在商馆前的河面被清军巡获。据刘亚英供称,他们本在“义和夷行(即查顿—马地臣行)内管店,十八年十月十五日(12月1日)有在同文街开店之黄亚线,向夷人因义士定买鸦片烟土二百零三斤,是月十七日,因义士写备夷信,嘱伊等带至黄埔河面记厘佛夷船,取得烟土十二箱,箱内兼装石块,冒作银箱装饰,驶回省河被获”。在经过审理后,邓廷桢等“责令总商伍绍荣等,即于十月二十九日亲赴黄埔,将记厘佛人船驱逐出口,因义士亦于是日下澳搭船回国”。(71)

案情似乎很简单。但邓廷桢对三板走私问题隐忍多时,此次出手,绝非偶然。这一案件的发生可以说正是邓廷桢所需要的。他要利用此次事件,对内河鸦片走私进行打击。这个案件成为邓廷桢以实际行动证明自己主张的最后机会。

行商在事发后当即贴出公告,将因义士走私鸦片之事公诸于众,禁止外国人利用三板进入内河,并宣布不再与因义士交易,不再租房给他,也不允许他人为因义士提供住处。他们先后于5、6两日数次致函广州外侨总商会,要求该会将告示在英文报纸上发表;要求总商会设法让因义士于12月8日前离开广州;宣布以后若再发现有外商走私鸦片,将立即要求官府依法惩处,并将其逐出商馆;要求总商会承诺以后外商将遵守中国法令,不再将三板驶入内河,否则不能恢复贸易。同时,通知总商会委员会全体成员6日晚到公行开会,商讨驱逐因义士和拆毁其房屋之事(因义士离开广州后,撤销此要求)。这一系列措施显然都出自邓廷桢,不允许鸦片商人讨价还价。(72)

总商会一度试图反抗广东当局的要求。在此过程中还发生了广东当局试图在商馆广场对鸦片烟贩何老进执行绞刑,因遭到外商的强烈反对而作罢的事件。(73)但是,邓廷桢的决心不会轻易更改。在行商与总商会交涉的过程中,他命令停止贸易,迫使外商在继续进行正常贸易和继续抗拒中国政府的管理之间进行选择。行商通知外商,在走私三板退出省河之前,贸易不会重开。邓廷桢多年来一直谈论的停止贸易这一最后步骤,终于实行。英商报纸开始议论与中方合作的必要性。《广州周报》认为,利用三板进行鸦片走私是“我们滥用了中国人的信任,那些三板理所当然成为怀疑的目标”,“我们同意义律上校所说,外国人船只在黄埔和广州进行的鸦片走私,已经使我们这一群体遭遇极大风险;如果继续下去的话,还将面临更为严重的窘境,同时也使那些全然无辜的行商、通事和其他本地人面临惩罚”。(74)

邓廷桢同时也向英国驻华商务监督义律施加压力。经过一番交涉,义律同意采取与中方合作的姿态,他在12月23日向邓廷桢递禀,说他已颁令从事鸦片走私的属于英人的三板在3天内退出虎门。12月31日,义律以英国驻华商务监督的名义向英商发布通告,要求他们停止进行鸦片走私,并表示“他将采取其权限范围内所有合法手段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75)。总商会也不得不与广东当局合作。因义士后来承认他贩烟的事实,并于12月16日请牌赴澳门,中方从广州驱逐其人的目的也达到了。(76)在义律和总商会的一再争取下,邓廷桢同意允许7艘英商三板作为交通船只(passage boats),往来于澳门与广州商馆之间,为外商提供通信等便利,但须具结保证不夹带鸦片,接受中国海关和水师的检查,并领取粤海关核发的牌照,这些三板于是被称为“奉牌三板”。为便于管理,在总商会主席林赛(H.H.Lindsay)的提议下,对这些三板进行编号,分别为“顺字X号奉牌三板”。(77)12月20日,林赛在给行商的信中,正式表示愿意为奉牌三板提供“真诚的承诺”,保证这些船只“将严格控制在合法的范围内使用,永不从事任何非法的运输活动。为了保证做到这一点,我们同意你们所提出的措施,即:如果有任何奉牌三板违背我们的预防措施,有证据清楚地证明其从事非法运输,我们将缴还该船所获牌照,并将该船摧毁,以儆效尤而示诚信。”总商会将为这类三板提供担保,给他们选定的合法三板颁发一份公文,上书:“总商会委员会特此保证,某先生拥有之某号三板,只用于从事交通,不会从事任何非法运输,故请求大人发给政府许可牌照。”(78)总商会后来还在广州出版的英文报刊上刊登告示,要求有关船只遵守规矩,不要从事鸦片走私活动。

12月26日,两广总督邓廷桢和粤海关监督豫堃分别发布谕令,正式批准了关于“奉牌三板”的安排。31日,贸易重开。1月7日,邓廷桢命行商为停泊在黄埔的17艘外商船只承保,意味着贸易恢复正常。(79)这场危机于是以内河鸦片走私全面遭禁,英国驻华首席商务监督义律和广州外侨总商会承诺防止走私而告结束。

这样,在清朝禁烟史上,中、英官方和中外商业机构至少在表面上首次就在一定范围内(广州省河)禁止鸦片贸易达成较为正式的协议。在伶仃洋的鸦片走私业已受到控制、广州内河的鸦片走私又遭到沉重打击的情况下,广东的鸦片贸易可以说一时陷入了全面“危机”。最大的鸦片贩子查顿在1839年1月,鸦片贸易有史以来最为黯淡的时刻离开了广州,这似乎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结束。邓廷桢的决心使他取得了一次难得的胜利。

但对邓廷桢来说,这个胜利来得太迟。12月31日,邓廷桢刚刚处理完因义士案,他的一份简单的奏折可能还未到道光帝手里,更没有来得及报告上述一系列结果,道光帝就宣布派林则徐为钦差大臣,赴广东查禁鸦片。虽然道光帝要求林则徐和邓廷桢合作查办,但邓廷桢在广东这个全国最重要的禁烟舞台成为配角,已是不可避免的命运。他终于为自己的政治作风付出了代价。犹豫和拖沓使他失去让自己的政策产生效果的宝贵时间。

邓廷桢与义律及广州外侨总商会之间那种少有的中外合作协议,究竟能够实行到什么程度?鸦片贩子们能否长期受这种协议的约束?他没有得到验证其政策的机会。在林则徐抵达广州之前,邓廷桢还和怡良联衔发布了一道致全体外商的谕令,要鸦片贩子们认清“今日何日?天朝何等措置?尔等何可尚存侥幸?岂能任尔狡焉思逞?”要求他们“速将外洋趸船开行回国”,如果他们执迷不悟,势将损失惨重,直至承担“请旨封港,终止贸易”的后果。最后,邓廷桢等警告说,清朝专办海口事件的钦差大臣即将到粤,将严查鸦片,“务尽根株”,不达目的决不言旋,无可抗违。(80)在得知广州英文报纸将此谕令翻译发表后,邓廷桢又命伍浩官、潘启官等行商,将刊登译文的报纸购买数百份,封好后,每家外国商行送一份。(81)很明显,邓廷桢是想在林则徐抵达之前,让外商了解情势之严重,以维持来之不易的肃清内河鸦片之局面。

急于解决白银外流问题的道光帝,已无耐心等待这种措施逐渐奏效,他需要立竿见影的效果,希望林则徐施行霹雳手段,速收海清河晏之效。负有重大使命的林则徐,也未将上述邓廷桢—义律—总商会三方达成的合作局面,作为其禁烟运动的基础。他决心重起炉灶,另开新局。故林则徐的赴粤实际上结束了上述协议实施的进程。(82)林则徐抵达广州后所展开的暴风骤雨式的禁烟运动立即湮没了邓廷桢所取得的上述成就,随之而来的中英冲突和鸦片战争则终结了通过协议解决鸦片走私问题的可能性。

鸦片问题远非仅为贸易或经济问题,也不仅是道德问题,它还是一个国际政治问题,最后成为中国的国内政治问题。正因为如此,这个问题的演变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的相互作用,使得卷入鸦片问题的各方均无法真正掌控事态的变化,这一问题最后便演变成导致中英两国之间发生战争的直接原因。1836-1839年间,清政府、广东地方当局和外国鸦片商人之间的多方互动及其后果与影响,已如上述。这个过程表明,在此期间发生的很多事件并非孤立现象,鸦片问题的演变实际上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过程。1839年春天中英关系的激烈变化,便是邓廷桢主导禁烟运动期间一系列相互联系事件的结果。邓廷桢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并非简单的肯定或否定所能评价。他必须在总体上服从和执行清政府的政策,但又难以超越地方性条件的限制而达成道光帝赋予的使命。他能够动员广东的政治和军事资源对伶仃洋的鸦片走私进行沉重打击,但并未将禁绝鸦片当作自己追求的事业,缺乏恒毅之心和远大目光,未能防微杜渐,株守于已有成绩而未继续进取,以致鸦片问题出现更为复杂的局面。外国鸦片商人变本加厉的走私行径,清廷及各级官员对此问题的愈益关注,终于使鸦片问题显得比1836年前更为恶化,其地方色彩日渐淡化,成为全国性的政治问题。邓廷桢最后的补救措施证明他本来具有解决鸦片问题的机会,但却因他的行事作风酿成的局面而丧失了这个机会。他的行事方式和作风展现的也许是普遍性的清代官场文化,而对这种文化进行具体的研究,则能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清代历史上的诸多现象。

注释:

①马士在其《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张汇文等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1卷中就有关史实作了初步的说明(第211-237页);张馨保对邓廷桢关于鸦片问题的观点与作为进行过一些叙述,散见其所著《林钦差与鸦片战争》(徐梅芬等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章第85-116页;萧致治主编《鸦片战争史——中国历史发展中第三次社会大变单研究》(以下简称《鸦片战争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亦对邓廷桢与禁烟运动的关系有所论述(上册,第168-191页);林有能《邓廷桢与广东禁烟》(《开放时代》1985年第5期,第56-58页)一文,对邓廷桢与禁烟运动的关系进行了概述;朱新镛《邓廷桢与1836年—1838年的广东禁烟》(《开放时代》1995年第4期,第48-50页)一文,则对1836-1838年邓廷桢的禁烟主张和措施进行了论述。李春丽《邓廷桢与禁烟运动》(《宁波师院学报》1986年第1期)和邓瑞《鸦片战争与邓廷桢》(《南京高师学报》1986年第2期)对此问题亦有论述。其他讨论或涉及鸦片战争前禁烟问题的论著,亦多论及邓廷桢与禁烟问题。从这些论著中可以了解邓廷桢与禁烟问题的一些史实,但笔者认为,就此问题的复杂性而言,我们还应在史实的挖掘和论述的深度方面都作出新的努力。

②参见梁廷枏《夷氛闻记》,中国史学会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第6册,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张馨保和萧致治都就此进行过讨论,分别见《林钦差与鸦片战争》,第87-89页;《鸦片战争史》,上册,第168-170页。

③《著两广总督邓廷桢等会议许乃济奏请弛鸦片之禁事上谕》,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203页。

④"Opium",The Canton Register,August 9,1836。

⑤《两广总督邓廷桢等奏复应准许乃济所奏弛鸦片之禁并拟章程九条折》,《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第205页。

⑥《藩台议稿》,Great Britain.Foreign Office,Embassy and Consular Archives:China:Miscellanea,F.O.233/180,第13号。英译件见:“Reply of Wang the Judge and Ahthe Treasure of Canton to the Governor General of Kwangtung and Kwangse",The Canton Register,August 9,1836.

⑦《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第202页。

⑧"Report Made to Government by the Hong Merchants",Document Relating to Opium & c.,Canton,1837,pp.6-10.按:本书是关于鸦片问题的21份文献的汇编,这些文献大部分原发表于英文《中国丛报》。义律(Charles Elliot)在向巴麦尊(Henry John Temple Palmerston)汇报有关鸦片问题时,将此93页的小册子作为附件,见Charles Elliot to Viscount Palmerston,Macao,February 2nd,1837,Inclosure.No.3,Great Britain.Foreign Office,Foreign Office General Correspondence before 1906,China.F.O.17/19。

⑨《藩台议稿》,F.O.233/180,第13号。

⑩"Translation of the Treasurer's Report",The Canton Register,August 16,1836.此件强调准用银元购买鸦片,乃为行商之意见。此件未见中文原件。

(11)《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第206页。

(12)《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第207、208页。

(13)F.O.233/180,第18号。英译件见“Opium,Letter from the Hong Merchants”,The Canton Register,August 9,1836。

(14)"Opium",The Canton Press,May21,1836.到1838年,英人还持此看法,认为即使清政府实行弛禁政策,“我们怀疑外国人是否做好准备接受政府让鸦片纳税进口所造成的任何变化,因为他们肯定会被那些他们所不可能遵守的条件所阻碍。外国人更喜欢现行体制,也许中国(鸦片)掮客和走私者也是这样,尽管对后者来说这样是有风险的,因为在现有体制下他们不必受官员和行商的查究”。“The Future V”,The Canton Register,February 6,1838.

(15)《著两广总督邓廷桢等议奏查拿贩烟之奸商等事上谕》,《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第210页。

(16)《著两广总督邓廷桢等随时稽查纹银偷漏事上谕》、《著两广总督邓廷桢等严查纹银出洋并洋钱增值事上谕》,《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第210-212页。

(17)"Edict from the Governor,Fooyuen and Hoppo",The Canton Register,November29,1836.

(18)张馨保:《林钦差与鸦片战争》,第98页。

(19)邓廷桢谕总商等,F.O.233/180,第14号。

(20)邓廷桢谕行商,F.O.233/180,第17号。

(21)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204页。大鸦片贩子查顿后来在议会作证说,当时行商作为传话人将阮元的意思告诉英国鸦片商:“你们将(鸦片)船遣到口外,这就是对你们的全部要求;他们可以宁静地做自己的生意,只是不得来到黄埔。”(Evidence of William Jardine,No.1594,"Report from the Select Committee on the Trade with China",in British Parliament Papers,China,Irish University Press,1972.p.120)英格利斯的证词说:“我们的交易模式是,将鸦片存放在我们的(趸)船上,从广州发出向中国船只交付鸦片的命令,这种方法持续到1837年底。”(Evidence of Robert Inglis,No.736,op.cit.,p.70)

(22)佐佐木正哉编:《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77年版,第89页。大鸦片贩子查顿的说法是,每当清政府颁令驱逐虎门口外鸦片船时,这些船只就在伶仃洋、金星门、急水门之间游移,变换位置,1839年前后到香港水域(Evidence of William Jardine,No.1424-1426,"Report from the Select Committee on the Trade with China",op.cit.,p.108)。

(23)按:金星门是澳门附近淇澳岛与唐家镇之间的一小片水域,按当时广东当局的说法,属于“内洋”;伶仃洋则是虎门以外的水域,乃是“外洋”。

(24)Charles Majoribanks,Letters to Charles Crant & c.(London,1833),p.20.

(25)佐佐木正哉编:《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第89页。

(26)佐佐木正哉编:《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第92页。

(27)佐佐木正哉编:《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第93页。

(28)如两广总督李鸿宾曾在接道光谕旨后谕行商:“近年来该夷人带有鸦片各船,皆于伶仃外洋现行抛泊逗留。并货船之外,另设夷船,囤积鸦片”,成为走私鸦片的中心,不仅本省鸦片贩子,“各省如福建之厦门、浙江之宁波、直隶之天津,无不航海而来,藉贩货为名,驶向伶仃,暗购烟泥,扬帆而去”。他要求行商知照外商,“嗣后来粤贸易,切勿将烟泥夹带货舱,及另设船只囤积鸦片,停泊伶仃外洋,希图偷卖。倘敢故违,一经查出,定将该夷船封舱,停其买卖,立即驱逐回国,永不许再来贸易,以示惩儆。”F.O.233/180,第3号。按该件为抄件,无时间,据前后文件判断,应在1831年。另外,颠地行的老资格合伙人英格利斯1840年在英国议会作证说,阮元在1820-1823年打击鸦片走私,在将鸦片船赶出内河后,又在伶仃洋进行驱逐,一度使“东印度公司商馆写信给董事部,说如果他在下一贸易季节坚持实施他所威胁要施行的办法,他们自己将被迫从伶仃洋驱逐这些船只”,但他后来不知何故停止了这一进程。Evidence of Robert Inglis,No.688-689,"Report from the Select Committee on the Trade with China",op.cit.,p.67.

(29)《礼科给事中黎攀镠奏请禁止趸船穷治窑口以截纹银出洋去路折》,《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第229-230页。

(30)《著两广总督邓廷桢等勒令英趸船回国并确查窑口事上谕》,《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第230页。

(31)佐佐木正哉编:《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第114页。

(32)佐佐木正哉编:《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第116页。

(33)邓廷桢谕洋行总商,佐佐木正哉编:《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第120页。

(34)邓廷桢谕洋行总商,佐佐木正哉编:《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第120-121页。

(35)《两广总督邓廷桢等奏陈谕逐趸船并筹议拿办窑口走私章程折》,《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第239-241页。

(36)《两广总督邓廷桢等奏陈谕逐趸船并筹议拿办窑口走私章程折》,《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第239-240页。

(37) 佐佐木正哉编:《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第138页。

(38)《著两广总督邓廷桢等查明英趸船是否遵谕全部回国事上谕》,《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第242-243页。

(39)佐佐木正哉编:《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第128页。

(40)邓廷桢等:《遵旨查办外洋趸船情形并拿获纹银鸦片及接济办艇多起折》,F.O.233/180,第20号。

(41)邓廷桢等:《遵旨查办外洋趸船情形并拿获纹银鸦片及接济办艇多起折》,F.O.233/180,第20号。

(42)The Canton Press,April 1,1837.

(43)"The Lintin Trade",The Canton Press,July 29,1837.

(44)编者评论,The Canton Press,September 2,1837。

(45)邓廷桢等:《遵旨查办外洋趸船情形并拿获纹银鸦片及接济办艇多起折》,F.O.233/180,第20号。

(46)编者评论,The Canton Press,September 2,1837。

(47)"Opium",Friend of India,April 19,1838,转引自The Canton Register,June12,1838。

(48)"The Opium Trade",The Canton Press,March 9,1839.

(49)Chinese System of Duties",The Canton Register,December 26,1832.

(50)The Canton Register,June 12,1838.

(51)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November 19,1837,F.O.17/22,pp.33-34.

(52)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April 20,1838,F.O.17/26,p.106.

(53)"The Opium Trade",The Canton Press,February24,1838; "The Opium Trade",The canton Press,March9,1839.

(54)"The Opium Trade",The Canton Press,March 9,1839.

(55)"Letter from the Hong-Merchants",The Canton Register,January 2,1838.

(56)"The Passage Boats",The Canton Press,May 14,1836.这一年10月23日,粤海关监督文丰又传谕行商,重申禁令。"Passage Boats",The Canton Press,November 12,1836.

(57)"The Opium Trade",The Canton Press,March 9,1839.

(58)佐佐木正哉编:《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第107-108页。

(59)佐佐木正哉编:《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第108页。

(60)佐佐木正哉编:《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第123页。

(61)"Passage Boats,Letter from the Hong Merchants",The Canton Register,August 14,1838.

(62)"Foreign Passage Boats",The Canton Press,June 2,1838.

(63)"The Opium Trade",The Canton Press,March 9,1839.

(64)义律在1837年11月向巴麦尊报告,“在以前数个月内从事那一部分贸易(指广东以北沿海鸦片贸易)的船只,每个月不超过两三艘,但在我写此信时,以及最近数月内,在东海岸的这类船只不少于20艘”。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November 19,1839,F.O.17/22,p.33.

(65)《两广总督邓廷桢等认真查缉鸦片可嘉著交部议叙事上谕》,《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第452页。

(66)《两广总督邓廷桢等奏为黄爵滋塞漏培本之奏不敢苟同并筹议广东查禁章程折》,《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第344-348页。

(67)《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第424-428页。

(68)Gerald S.Graham,The China Station,War and Diplomacy,1830-1860 (Oxford:Clarendon Press,1978),p.84.据英国鸦片商说,在林则徐到达广州前,邓廷桢“在镇压这一贸易的活动中非常严厉,而且,作为那些严格措施的后果,人们担心在广州附近将出现一场叛乱”。邓廷桢的镇压行动的结果之一是,广州的鸦片巨商在林则徐到来之前逃走了。Evidence of Alexander Matheson,No.2039,No.2273,"Report from the Select Committee on the Trade with China",op.cit.,p.147,158.

(69)"A Respectful Communication",The Canton Press,December 1,1838.

(70)"To the Honorable the Chamber of Commerce",The Canton Press,December 1,1838.

(71)《两广总督邓廷桢等奏为查获外国商船私带鸦片已驱逐出口片》,《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第430-431页。

(72)相关报道见The Canton Press,December 8 & 22,1838。

(73)参见萧致治主编《鸦片战争史》上册,第189-190页。

(74)《广州周报》评论,The Canton Press,December 22,1838。

(75)"Official Notice to British Subjects",The Canton Press,January 5,1839.有关义律在此事件中的态度和做法,参见拙文《权力与体制:义律与1836-1839年的中英关系》,《历史研究》2007年第1期。

(76)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January 2,1839,F.O.17/30,p.1

(77)以上所述见The Canton Press,The Canton Register and Chinese Repository,1838年12月到1839年2月刊登的相关文件。

(78)H.H.Lindsay to the Hong Merchants,December 20,1838.邓廷桢批准后,林赛在28日致行商的信中,再次重申了总商会的承诺。均见Supplement to the the Canton Register,December 25,1838。

(79)邓廷桢、豫堃关于批准“奉牌三板”的谕令见The Canton Press,December 29,1838;邓廷桢命行商恢复贸易的谕令见The Canton Press,January12,1839。

(80)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February 8,1839,Enclosure,"Proclamation from the Governor and Lieutenant Governor to Foreigners in Relation to Opium and the Coming of the Imperial Commissioner",F.O.17/30,pp.264-273.此为英译件,中文原件未见。

(81)Charles Elliot to Palmerston,February 8,1839,F.O.228/9,p.76.

(82)林则徐对这一措施看来持否定态度。他在告示中说:“旧冬三板船七只,因该商等屡禀,甫经准行,乃漏货物者有之,带火药者有之”。见《林则徐全集》第5册,“文录”,海峡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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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廷珍与广东禁烟问题_邓廷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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