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性分析_税收优惠论文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性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外商投资企业论文,税收优惠政策论文,有效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文献回顾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促进国内经济发展、解决资本短缺问题,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旨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阶段性,即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对外开放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由东部沿海逐渐扩大到中西部地区;二是层次性,即不同级别的对外开放地区享受不同范围和幅度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包括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率、所得税减免、地方所得税的征管、利润汇回所得税的减征、再投资退税、进口环节关税的减免等。分阶段和分层次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为了在特定的时间将外资引向特定的地区。随着中国内流外商直接投资的增长,这些优惠政策是否达到了上述目标呢?

樊丽明(2002)通过对中国外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回顾和总结,认为税收优惠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拉动中国经济增长及促进中国改革开放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但是同时税收优惠也加大了中国东西部地区的差距,繁多的政府收费项目抵消了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作用。樊丽明的研究在评价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性时多为理论分析而缺乏经验的结果,因此其结论带有一定的推测性,不能充分说明中国对外资的税收优惠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上的有效性。

一些学者用经验分析方法研究外商直接投资在国内各地区的分布,并将税收政策或税赋作为影响外资流向的一个重要变量。鲁明泓(1997)使用1988~1995年中国29个省份的有关数据检验了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务省份的分布,结果发现是否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对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是显著的。孙俊(2002)从另一个角度考察了影响外商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因素,得到了在1988~1999年税收优惠对外商直接投资有显著影响这一结论。魏后凯(2002)对欧、美、日、韩在华制造业投资区位选择的研究表明,对中国不同区域的投资主要受生产成本、市场规模、集聚经济状况、企业税负水平以及经济文化联系等几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这些学者在分析中都将各地享受的名目繁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一个虚拟变量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研究,但是由于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包含许多具体的优惠措施,不同地区享受优惠措施的种类也有所不同,这样的简单处理难以反映不同的税收优惠措施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上的有效性及差异。另外,上述学者以省份为单位进行回归分析也存在一定的局限。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以城市(镇)、地区为对象发布的,以省份为单位的回归分析不能反映隶属于同一省份的不同城市由于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方面的差异,从而难以准确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对外资在地区分布上的影响。

西方学者也考察了税收对外商直接投资流向的影响。Hines(1996)通过考察美国8个主要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国在美国50个州的直接投资,发现较高的州所得税率对流入该州的外商直接投资有显著的负面影响。但是美国各州所得税率的差异不同于中国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后者带有明显的地区目标。

本文将用经验分析方法,对中国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方面的有效性进行检验。

二、模型与变量

本文的模型基于Learner(1985)的方法之上,可使用下述方程简要地表示:

FDI=F(HV,CV)

其中,FDI表示外商直接投资额,是被解释变量,HV是待检验变量矩阵,CV是控制变量矩阵,F表示FDI与HV和CV之间的函数关系。FDI及解释变量中以绝对数表示的变量取自然对数的形式进入模型,以反映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的弹性关系。

为了对中国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性进行细致、深入的检验,本文在回顾并总结《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国务院及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税收优惠相关政策与法规的基础上,把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细分为6个政策变量,并逐个对其有效性进行检验。这6个税收优惠变量基本涵盖了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制订并实施的税收优惠措施。

(一)控制变量

根据文献回顾我们发现,外商直接投资在各地区的分布总是受该地经济发展水平、生产成本、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本文用工业总产值(TQI)、货运总量(QTP)、职工平均工资(WAGE)3个变量作为上述因素的代理变量。

选择工业总产值而不是GDP作为经济发展水平的代理变量是因为无法获得1989~1993年统计口径一致的各城市GDP数据。根据产业集聚效应,外资倾向于流向工业发达地区,以获得较高水平的产品供应与服务,因此可以预期,一个城市吸引的外资与该城市的工业总产值具有正向关系。

货运总量测度了一个地区的交通便利程度,可以作为一个地区基础设施水平的代理变量。可以预期,外商直接投资倾向于流向交通便利、有着良好基础设施的城市。

职工平均工资一方面作为劳动力成本,另一方面作为劳动力素质的反映影响外商直接投资。因此职工平均工资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外资倾向于流向低工资地区以获得低成本的优势;二是外资倾向于流向高工资地区以获得高素质的劳动力。

然而在进行经验分析时我们发现,当模型中包含上述3个控制变量时,虽然各待检验变量均通过了1%水平的假设检验,但是工业总产值的系数不显著且为负,这与理论分析结果及前人的研究结果明显不一致。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可能是工资水平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不确定,从而对其他变量产生干扰。因此我们从模型中剔除这一变量,使回归模型最终只包含工业总产值及货运总量两个控制变量。

(二)待检验变量

企业所得税率(TAX):《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法规规定,设立在不同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情况分别适用30%、24%、15%的企业所得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RDT):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中国政府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一项主要措施。《税法》及税收优惠相关政策法规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方法主要有以下6类,按照减免程度由小到大分别赋值为0~5(见表1)。

企业所得税地方附加税(DTR):《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计算交纳地方所得税。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发区内设立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的征免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有权自行决定地方所得税征免措施的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的流入和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往往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如果地方政府有权自行决定企业所得税地方附加税的征免,则DTR=0,如果地方政府无权决定企业所得税地方附加税的征免,则DTR=1。

再投资退税(ITT):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国务院制定的某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中规定实行再投资退税,该变量为1;如果没有再投资退税优惠,该变量为0。

进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减免(DUTY):在1996年中国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之前,各地区实行的减征、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优惠措施可以分为三类(见表2)。

表1 企业所得税减征、免征分类

变量值 减免规定

0

中外合资企业自盈利年度起2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外商投资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自盈利年度起

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 外商投资企业中,生产性行业自盈利年度起2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外商投资企业中,生产性行业自盈利年度起2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服务性行业自盈利年度起1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外商投资企业自盈利年度起3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外商投资企业中,生产性行业自盈利年度起2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服务性行业自盈利年度起1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2年减半征收;能源交通行业自盈利年度起

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使用先进技术的企业或出口达到企业产值

70%以上的企业自盈利年度起2年免征所得

税,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表2 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减征、免征分类

变量值

减免规定

0不享受减征、免征关税与工商统一税

1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建材、交通工具、

办公用品,用于出口产品生产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免征

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对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的,免征出口

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2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建材、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用于出口产

品生产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对矿

物油、烟、酒、生活用品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对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

另有规定的,免征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外商利润汇回免征所得税(RDP):在经济特区,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的经济开发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奖在中国生产、经营所得利润汇回母国时,免征所得税。外商享受利润汇回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则RDP=1;不享受该税收优惠规定,则RDP=0。

三、样本数据与计量方法

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以城市(镇)为对象发布的,为了检验这些政策的有效性,本文以城市为分析单元,选择2组城市为样本城市。第1组为实验组共43个城市;第2组是控制组,选择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中没有涉及的25个城市(注:试验组城市包括1984年最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4个经济特区、14个沿海开放城市,1985年以后在改革开放中逐步实行优惠政策的其他省会城市、直辖市;控制组城市的选取原则是每个省、自治区选择一个不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但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级市。排除重庆市、海南省是由于这两个地区成立时间短,难以收集到统一的数据;排除西藏自治区是因为西藏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很多经济数据缺失。)。

20世纪90年代初是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快速变化的时期。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较大的调整;1992年进一步开放了十二个边境城镇、沿海和内陆的省会城市、沿江城市,并制定了相应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反映税收优惠政策对外商直接投资流向的影响,本文选择上述城市1989~1993年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受数据的可获得性与一致性的制约,排除了1990年的数据。本文各待检验变量的取值主要根据《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总览(2001年版)》、《外商直接投资优惠政策指南》归纳总结得到,其他数据全部来自各期的《中国城市统计年鉴》。

Panel Data结合了时间序列数据和横截面数据的特点,在进行分析时能提供更丰富的信息来源,对评价某一政策实施之后的影响尤为有效。本文使用四年68个城市的时间序列与横截面数据进行分析,在分析过程中使用固定效应模型(fixed effect model),通过广义最小二乘估计(GLS)对样本的异方差进行加权处理,通过计算D-W值进行自相关检验。

四、经验分析

(一)分析结果

本文用固定效应模型对各税收优惠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分析结果如表6中模型(1)~(5)所示。从中可以看出,各税收优惠变量都通过了1%水平的t检验。这表明这些税收优惠变量显著地影响了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外资倾向于流入有较低企业所得税率、更多的所得税减免、地方政府有权自行决定地方所得税的征免、实行再投资退税、更优惠的关税减免的城市。

由于“利润汇回免征所得税”这一变量在1989~1993年间没有变化,因此无法对该变量进行固定效应的Panel Data分析。在放弃了变截距模型后,采用所有横截面单元具有相同截距的模型对该变量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6中模型(6)所,RDP通过了t检验且在1%水平上显著。

对各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表明,外商直接投资更倾向于流入经济发展水平和货运总量水平较高的地区,且这一影响基本在1%水平上显著。这意味着当一个地区工业发展水平较高及交通便利、基础设施较好时,有利于吸引外商直接投资。

(二)对模型的进一步补充

不同级别的对外开放区不仅适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投资审批权限、土地使用费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我们用对外开放级别(GRADE)这一虚拟变量来反映其他优惠政策对外资地区分布的影响,变量取值如表3所示。回归分析结果如表6中模型(7)所示,该变量的回归系数通过了1%水平的显著性假设检验。这说明一个地区所处的对外开放级别显著地增加了流入该地区的外商直接投资,外资倾向于进入对外开放级别更高的地区。

表3 对外开放级别及其取值

变量值

对外开放类别

0 未被列入对外开放区

1 沿海经济开放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台

商投资区、苏州工业园

2 高新技术开发区

3 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4 经济特区

5 浦东新区

在对外开放过程中,同一个城市往往会被包含在不同级别的对外开放区中,如深圳于1984年被批准成立经济特区实行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后又被列入珠江三角洲地区,并成立高新技术开发区,在深圳投资的外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随着一个城市被包含在更多级别的对外开放区中,投资于该城市的外商一方面有了更多的适用政策以资参考,另一方面也可以在更大的地理空间中进行选择。如大连作为沿海港口城市于1984年被批准成立经济技术开发区,1988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通知》,将开放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大连市区、所辖的瓦房店市、新金、庄河县及金州区。为了反映上述变化,我们引入变量DEGREE来表示一个城市被包含在不同级别的对外开放区中的次数,样本城市每被包含在一个不同级别的对外开放区中,其DEGREE变量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1。回归分析结果如表6中模型(8)所示,该变量的回归系数通过了1%水平的显著性假设检验,这说明当一个城市每被包含在新一级对外开发区时,会引起流入该城市的外资增加0.68%。

(三)各税收优惠变量的相关性分析

上面逐个检验了各税收优惠政策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但是实际情况是一个地区不仅仅实行某一种税收优惠措施,而是同时实行若干种税收优惠政策。逐个检验各税收优惠政策变量可以避免各变量间的多重共线性问题,但模型中可能遗漏重要的变量,从而导致回归结果的不真实。换言之,在各税收优惠变量中可能只有一个或少数变量显著地影响外资在各地区间的分布,其他变量在吸引外资方面不存在显著的影响,但是由于各变量间的高度相关性,使得单个变量单独进行回归分析时都能通过显著性假设检验,从而得出每个变量都显著地影响外商直接投资这一可能不实的结论。

解决这一问题的通常办法是增加模型中待检验变量的数量,以使模型更接近现实。但是当尝试让多个待检验变量同时进入模型时,一些变量回归系数的显著性水平开始降低,有的待检验变量的回归系数不能通过显著性假设检验。因此无法建立一个包含所有税收优惠政策变量(TAX、RDT、DTR、RDP、ITT、DUTY)的模型。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是各税收优惠变量之间存在明显的相关性, 其中0TR与ITT之间的相关系数达到了-0.961(见表4)。

表4 税收优惠变量相关系数矩阵

TAX RDT DTR RDP ITT DUTY GRADE DEGREE

TAX 1.000

RDT -0.584 1.000

DTR 0.509 -0.777

1.000

RDP -0.572 0.429 -0.423 1.000

ITT -0.503 0.809 -0.961 0.440 1.000

DUTY-0.825 0.554 -0.610 0.662 0.577 1.000

GRADE

-0.870 0.598 -0.481 0.820 0.485 0.859 1.000

DEGREE -0.834 0.529 -0.499 0.662 0.486 0.776 0.847 1.000

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中,各解释变量间较强的相关关系很容易导致严重的多重共线性。本文用方差扩大因子(VIF)法来对多重共线性进行判断。表5计算了当模型中包含TAX、RDT、DTR、RDP、ITT、DUTY这6个主要的待检验变量时,各变量的VIF值,其中DTR与ITT的VIF值均超过了10,这说明税收优惠政策变量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多重共线性,因此不适宜建立一个包含所有税收优惠政策变量的模型。

表5 各税收优惠变量的VIF值

TAXRDT DTR RDP

ITTDUTY

VIF 4.179

3.913 14.839 2.260 16.510

5.485

为了使回归分析更接近现实,我们设计了一个虚拟变量——税收优惠指数(INDEX)——以反映一个地区实际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数量。例如,经济特区在TAX、RDT、DTR、RDP、ITT、DUTY方面都享受税收优惠,其INDEX值为6,而高新技术开发区只在TAX、RDT、DTR、ITT方面享受税收优惠,其INDEX值为4。因此可以通过建立一个待检验变量为INDEX的模型,来检验一个地区享受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增加是否显著地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从而判断各税收优惠政策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方面的有效性,分析结果如表6中的模型(9)所示。

表6 税收优惠政策对外商直接投资影响分析

说明:表中括号内数值为t值;*、**、***分别表示在1%、5%和10的水平上显著;由于采用所有横截面具有相同截距的模型,模型(6)的常数项为-10.12,t值为-9.40,显著水平为1%。

回归结果表明,税收优惠指数通过了1%水平的显著性假设检验,即当一个地区享受的税收优惠措施增加时,流入该地区的外商直接投资也随之显著增加。这说明新增的税收优惠措施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方面作用的是显著的,进一步验证了各税收优惠政策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吸引作用是有效及显著的这一分析结果。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1.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外资在国内各地区的分布产生了显著的影响,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率、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决定减免地方所得税、再投资退税、进口环节税收减免、利润汇回免征所得税等优惠措施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都作用显著。此外,一个城市对外开放的级别对外资的流入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一个城市被包含在不同级别对外开放区中的次数显著地影响着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在考虑变量的多重共线性后,回归结果依然在1%水平上显著,因此进一步验证了各税收优惠政策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上的有效性。

2.通过对各税收优惠变量回归系数的总结发现,各待检验变量的回归系数都比较小,在1.99~0.04之间变动。对于非虚拟变量,TAX与ITT的回归系数更小,TAX片酌回归系数为-0.09,这说明企业所得税率每降低1%将引起外资流入增加0.09%;ITT的回归系数为0.04%,这说明再投资退税率每增加1%,将引起外资流入增加0.04%。但是考虑到变量TAX与ITT都是以实际比率的形式取值,因此这两种政策优惠对外资的实际影响要大的多。对TAX而言,各地实行的优惠所得税率往往是24%或15%,因此优惠幅度达到了9%或15%。当一个地区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将会引起该地外资流入增加1.35%。对ITT而言,国家规定的再退税比率为40%,因此当一个地区实行再投资退税时,会引起当地外资流入增加1.6%左右。

3.单个的税收优惠措施对外商直接投资流入的影响是较小的,但是,一个地区往往同时实行若干种税收优惠措施,这些优惠措施对外商直接投资流入的总影响是较大的。例如经济特区,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级别为4,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征收地方所得税,实行利润汇回免征所得税,按40%的比例享受再投资退税,进口环节税收优惠的级别为2,加总之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使流入经济特区的外商直接投资增加12.69%。

(二)政策建议

1.在影响外商直接投资流向的各因素中,税收优惠政策是重要的解释变量,除此之外,良好的基础设施、较高素质的劳动力也都会倾向于增加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通过优惠的税收政策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存在着高昂的成本,它是以牺牲国民财富、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为代价的;另外,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这一超国民待遇,又使国内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的状态。因此,在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同时,必须重视加强地区自身经济优势、改善投资环境,发挥其对外资流向的调节作用。

2.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在整体经济水平不高、吸引外资基础条件比较薄弱的情况下,采取了由东向西推进的开放政策与税收优惠政策。东部地区凭借其优越的自然条件、更好的经济基础、更优惠的开放政策,吸引了大量的外资,实现了经济的迅速发展。但这也使得中西部在面对较差的经济基础的同时,又面临了不平等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影响了中国经济的均衡发展。因此,建议逐步缩小东西部地区在税收优惠上的差距,给中西部地区更公平的发展条件与发展环境。

3.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地区导向型,即将外商直接投资引向特定的地区。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认为,税收优惠政策基本实现了这一政策目标。随着内流外资逐渐增多,国内资本短缺的问题已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但外资在中国务产业间的分布很不均衡。在新的形势下,将外商直接投资引向特定的领域与行业,实现外商直接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成了中国政府的当务之急。建议逐步取消对生产性行业的普遍优惠,针对不同经营领域与行业制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提高中国利用外资的成效,促进中国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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