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主义两条基本原则的再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认论文,两条论文,基本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860(2004)06-0045-05
在以往的政治经济学中,消灭私有制和消灭剥削,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得以建立的两个最根本的理论前提,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两条最基本的原则。但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实践中,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确立起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后,我们对“两个消灭”还存在不少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如果不把人们的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对完善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重大课题的探索就难以深入。本文试图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有关论述的若干考证,从源头上获得尽可能全面,准确、科学的认识,以进一步破除这方面的错误和教条。
一、消灭私有制并不要求消灭劳动者私有制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的确说过,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但我们过去的理解是消灭一切私有制,而实际上马、恩并不要求消灭劳动者的私有制。因为,他们在同一处地方明确指出:“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1](P286)“我们要消灭那种以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必要条件的所有制。”[1](P288)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依据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区分出了两种不同性质的私有制和财产。对劳动者的私有制及其财产,他和恩格斯从来就没有全盘否定过。认为“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2](P872)。对农民来说,“土地的所有权是个人独立性发展的基础”[3](P912)。总之,财产“构成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1](P286)。
诚然,这种劳动者的私有制,按照正常的历史发展,也会归之于消灭。因为按其性质来说,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对自然的社会统治和社会调节,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它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产生出消灭它自身的物质手段。所以,《共产党宣言》认为这种私有制用不着我们去消灭,工业的发展已经把它消灭了,而且每天都在消灭它。
然而,不同的国家情况又不同。有的国家工业发展快,它被消灭得就快;有的国家工业发展滞后,它就得以保存和延续。在这些国家恩格斯明确指出:不能一下子废除私有制,无产阶级“只能逐步改造现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1](P239)。他晚年时又进一步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4](P498)他认为可以把小农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而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与私有制是可以并存的,就像我们当年农村的农业初级合作社和今天的股份制一样。由此可见,消灭私有制的任务,是针对资本主义私有制而提出的,劳动者的私有制并不在消灭之列。
二、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以后应重建个人所有制
我们过去一直以为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后,要建立一种与个人所有相对立的公有制。在这种公有制下,任何个人都无权独立占有生产资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更不用说拥有独立的个人所有权。而实际上,马、恩认为:“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1](P288)因此,他们主张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
在《共产党宣言》中,他们虽然强调,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要把全部资本和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但这种国家在1888年英文版中被称为“巨大的全国联合体”,在德文版中被称为“联合起来的个人”。[1](P294)在《资本论》中,被称为“自由人联合体”,其所有制被马克思命名为“个人所有制”,“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2](P874)。
这种所有制为什么不叫集体所有制或公有制,而要突出地强调为个人所有制呢?因为马、恩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曾指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1](P119)但是过去的共同体对于无产阶级来说,是冒充的、虚假的共同体,只是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才有自由,而将来的自由人联合体,各个人都是作为个人参加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各个人必须占有现有的生产力总和,各个人对生产工具一定总和的占有,也就是个人本身的才能的一定总和的发挥。因此,在无产阶级的占有制下,许多生产工具必定归属于每一个个人,而财产则归属于全体个人。他们认为,这种占有“只有通过联合才能实现”,而“随着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私有制也就终结了”[1](P130)。后来的巴黎公社,马克思认为是一次伟大的尝试,公社“要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4](P59)。
因为这是联合起来的个人,而联合起来的个人即为社会。所以,个人所有制又称为“社会所有制”或“社会个人所有制”。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说:“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5](P21)在《资本论》第1卷中,这种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过程,我们原来翻译为“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6](P832),从2004年第2版起,已经改译为“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所有制”[2](P874)。
这里的社会与个人是相互统一,而并非相互排斥、绝对对立的。以“自由人联合体”为例:人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自觉地把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总产品是社会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依旧是社会的,另一部分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在他们之间分配。在这里,生产资料、劳动力和产品,都既是社会的,又是个人的。每一个单个的人,只要他是这个联合体的成员,就可以把自己看作生产资料和产品的所有者、占有者。但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由于生产的高度社会化,人们已无须也不能独自占有生产资料进行生产,更不允许少数人利用生产资料所有权形成独占,奴役他人劳动。只有分配以后的生活资料,才实行个人的独自占有。所以,我们一些同志又由此产生出新的误解,以为个人所有制只是指生活资料,而不包括生产资料。事实上,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是分配问题,而马克思要求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决不是一个简单的生活资料的分配问题。
三、消灭资本主义剥削是根源于其占有制度的不公平、不合理
资本主义剥削一般被定义为,生产资料或资本听有者凭借其所有权,对他人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其实质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是对剩余劳动成果的分配,由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决定。过去我们总以为把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为消灭剥削是资本主义剥削本身不公平、不合理,并认为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任务,就是揭露和批判资本主义剥削的不公平和不合理。其实,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片面的甚至是歪曲的理解。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一方面指出,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存在着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即生产条件分配上的不平等和不合理,非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却不占有生产资料,这是剥削产生的根源。“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2](P272)所以,要消灭剥削,首先必须消灭不合理的生产资料占有方式,即资本主义私有制,消灭剥削则是消灭私有制的必然结果。
另一方面,马克思又告诉我们,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即对其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基本上合乎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规律。“货币最初转化为资本,是完完全全符合商品生产的经济规律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权的。”[2](P675)现在,“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他人无酬劳动或它的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这好像不合理,但是“不论资本主义占有方式好像同最初的商品生产规律如何矛盾,但这种占有方式的产生决不是由于这些规律遭到违反,相反地,是由于这些规律得到应用”[2](P674)。既然合乎规律,这种占有方式就是合理的,甚至可以说是公平的。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就曾诘问拉萨尔派:“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7](P302)这里之所以要打上引号,因为这种公平是有条件的,是在特定生产方式基础上的公平。
劳动成果的任何一种分配,都是生产条件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生产方式的性质。任何社会的“公平”、“正义”等道德观念,都是在其特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产生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批判吉尔巴特关于利息的“天然正义”观时指出:“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交易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3](P379)。他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而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取利息,他就没有列入非正义之列。
公平合理也是一样。当资产阶级学者阿·瓦格纳认为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不合理地“剥取”,并把这一观点强加于马克思时,马克思气愤地问:“什么叫‘对工人的剥取’,剥取他的皮,等等,无法理解。”“我的论断完全相反:商品生产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必然成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按照商品生产中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规律,‘剩余价值’归资本家而不归工人。”他认为资本家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必要的职能执行者”,他“帮助创造”属于剥取的东西,甚至在只是等价物交换的情况下,“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利,也就是符合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权利,获得剩余价值”[8](PP401-428)。由此可见,资本主义剥削的不合理,根子在于其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而不在于分配关系自身。所以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严厉批评了那种把分配看作事物本质,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在分配问题上兜圈子,而忽视对生产资料所有制变更的错误做法。
四、消灭剥削并不否认剥削的历史正当性和历史存在权
在有些同志看来,剥削与生俱来就是狠毒残酷、十恶不赦的,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的马克思主义者,是不承认剥削的历史正当性及历史存在权的。有些同志还提出,共产党人要坚决地在剥削和劳动之间划清界限,言下之意就是现在我们一些人的立场站错了,已经堕落成为剥削的辩护士。其实,这里又有一个对马克思主义的误解。
恩格斯曾专门对此有过一段论述,他说:“马克思了解古代奴隶主、中世纪封建主等等的历史必然性,因而了解他们的历史正当性,承认他们在一定限度的历史时期内是人类发展的杠杆;因而马克思也承认剥削,即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暂时的历史正当性。”[9](PP557-558)在被认为通篇都是揭露和批判资本剥削的《资本论》中,马克思明确指出:“发展社会劳动生产力,是资本的历史任务和存在理由。资本正是以此不自觉地为一个更高级的生产形式创造条件。”[3](PP288-289)作为人格化资本的资本家,其历史的价值和历史的存在权,就在于“他作为价值增殖的狂热追求者,他肆无忌惮地迫使人类去为生产而生产,从而去发展社会生产力,去创造生产的物质条件;而只有这样的条件,才能为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建立现实基础”[2](P683)。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资本论》序言中公开宣布:他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他们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他的观点是更不能要个人对这些关系负责。所以,他在《资本论》第1卷中说:“只有作为资本的人格化,资本家才受到尊敬”[2](P683)。到第3卷他又高度评价:“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3](PP927-928)马克思一百多年前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这样一个“三个有利于”的评价,是何等深刻、何等精辟,到今天仍然是那么振聋发聩!
五、消灭剥削并不否认剥削在特定时期对劳动者、对社会主义也有利
我们过去总认为剥削同劳动者的利益,同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是绝对对立的。无产阶级一旦当家作主就应当彻底地禁绝剥削。这实际上没有从实际出发作辩证分析。当资本主义还处于上升时期时,空想社会主义者就对剥削展开了猛烈的抨击。但恩格斯告诉我们:“一个社会的分配总是同这个社会的物质生存条件相联系,这如此合乎事理,以致经常在人民的本能上反映出来。当一种生产方式处在自身发展的上升阶段的时候,甚至在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下吃了亏的那些人也会欢迎这种生产方式。大工业兴起时期的英国工人就是如此。不仅如此,当这种生产方式对于社会还是正常的时候,满意于这种分配的情绪,总的来说,会占支配的地位;那时即使发出了抗议,也只是从统治阶级自身中发出来(圣西门、傅立叶、欧文),而在被剥削的群众中恰恰得不到任何响应。”[7](P491)
这就是说,人民群众总是从自己的物质生存条件即切身利益方面考虑问题的。一种生产方式及其分配关系,如果从根本上破坏了人们的生存条件,必然会遭到反抗;如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人们的生存和发展,那么即使受到剥削,人们也会接受,甚至表示满意和欢迎。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而不是从抽象的“公平”、“正义”出发,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要求。在历史上,我们党正是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正确对待资本主义剥削的。在党的“七大”上,毛泽东说过:资本主义的发展,“不但有利于资产阶级,同时也有利于无产阶级,或者说更有利于无产阶级”[10](P1060)。解放初期他又说:“今天的资本主义工商业适应了人民的需要,改善了工人的生活,当然,资本家要拿走一部分利润,那是必需的。”[11](P61)。
实践证明,过早地消灭剥削,并不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发展。列宁就经历了从战时共产主义到新经济政策的反复。为了恢复和发展经济,被迫在消灭剥削之后,又将企业租让,并从理论上认识到应该利用资本主义,作为发展生产力的途径、方法、手段和方式。[12](P510)毛泽东也由此而认识到,中国也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13](P170),私人投资办企业,十年二十年不没收,华侨投资的二十年一百年不没收。当时之所以能有这些认识,主要是从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考虑的,而生产力的发展归根结底是有利于劳动者,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剥削作为一定的分配关系,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只要这种生产方式所容纳的生产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它就有理由继续存在,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分配关系当然也会继续存在。
六、结论
通过以上考证可以看出,我国传统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正是在“两个消灭”问题上,陷入了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之中。我们把人类社会的最高理想和目标,当作马上就可以做到的事情,把那种僵化的、绝对排斥个人所有权的公有制,当作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绝口不提闪耀着马克思人本思想光芒的个人所有制理论,使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优越性难以充分体现,不能充分实现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在我们党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后,虽然在实践上有了重大突破,但到目前为止,错误和教条仍然存在:我们仍然把劳动者的私有制经济摒弃于社会主义所有制范畴之外,只承认它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直截了当地承认其为社会主义经济;我们确立了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但对现阶段劳动者相互之间,凭借生产资料或资本所有权,占有他人剩余劳动的行为和关系,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等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如果能够从源头上弄清革命导师关于“两个消灭”的完整、准确、科学的含义,这对于我们深入地研究探讨是会有所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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