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与基础设施建设融资

资产证券化与基础设施建设融资

王晓琴[1]2008年在《我国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而当今世界上最主要的金融创新工具资产证券化作为以资产预期收益为导向的结构化融资方式,从理论到实践都得到各个应用国家的丰富和发展。但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在我国尚处于理论研究和试点阶段,并未实质性开展。因此,积极探索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设计对解决当前融资困境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为研究主体,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对基础设施的资产证券化进行研究。理论层面主要是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研究。实践层面首次系统的对国内外具体案例进行了分析和总结,构建了两套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信托型模式和公司型模式,并对两种模式的适用性进行了探讨。目前信托型SPT模式应是我国资产证券化模式的现实选择,也是理性、最明智的选择。新《公司法》的颁布为我国设立公司型SPC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通过一定程度的政府介入,国有独资公司型SPC模式可望成为我国目前设立SPV的较为迅捷、成本较为节约的一种方式,有助于推动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最后结合模式的设计和我国的现实条件提出了叁条建议:完善法律制度,必要时建立统一的《资产证券法》;适度的政府介入,为资产证券化保驾护航;积极发展资本市场、规范培育中介机构。

崔国清[2]2009年在《中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I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城市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进入了加速发展期。在这一新的发展背景下,中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愈来愈大,融资问题愈发突出,如何在利用原有以财政资金和信贷为主融资手段的基础上,拓展新的融资渠道,开发新的融资工具,提升直接融资在整个城市基础设施融资规模中的比重,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供可持续的、稳定的资金来源,满足大规模建设资金需求,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该论文的研究回顾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城市基础设施融资领域的改革历程,通过对国外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方面理论和经验的分析借鉴,结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对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已有的融资手段和方式进行全面解析。在此基础上,首次从理论上提出在现行体制和法律框架下进行融资模式创新,搭建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设立政府性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作为城市基础设施提供商和运营商,并对其概念、性质、职能进行了分析界定。该论文提出并系统分析了依托这一投融资平台,对纯公共物品性质城市基础设施应用政府采购模式,对准公共物品性质城市基础设施应用特许经营模式,通过建立委托代理机制,从而形成政府与投融资平台之间规范的契约关系,并将财政性的采购资金以及对特许经营的补贴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平稳、规范的分期支付机制。对由此形成的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进行创新型金融产品的开发,在资本市场上实现更大规模的融资,满足建设资金的需求。这一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模式的提出,改变了过去只有经营性、具有直接收费机制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才可以进行市场化融资的传统认识。为了顺利实施这一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该论文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定价机制及模型作了具有新意的分析,这是在这一领域应用政府采购和特许经营的依据,也是进行金融工具创新的基础所在。针对基础设施建设定价不能动态反应市场价格、项目可行性分析阶段的定价标准过于简单等问题,该论文首次引入风险补偿变量和考虑风险补偿的时间价值,对原有定价机制做出修正,使政府采购的实施过程更加具有科学性和规范性,有助于政府采购模式在公共物品性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更大范围的实施。

苗纪江[3]2005年在《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研究》文中指出资产证券化作为以资产预期收益为导向的融资方式,是当今最先进的融资技术的创新,这一融资工具从理论到实践都得到各个应用国家的丰富和发展,优化了金融市场上资源的配置,是市场机制在金融市场上深化发展的产物,是一种更富有效率的融资方式。 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就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短缺,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加快城市化进程的“瓶颈”;与此同时,投资者手中的巨额资金找不到投资渠道;国内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出现了巨额的呆、坏帐,直接影响着银行的生存能力,流动性危机使整个金融体系的信用基础遭到破坏。 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原始权益人(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在资本市场上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如何将资产证券化这样一种有效的融资工具,介绍并应用到我国因资金短缺而制约其发展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是亟需研究和实施的重要课题。为使这项金融创新在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早日实践作好理论准备,提供理论依据和可操作的模式。 论文以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为研究主体,采用理论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从多个层面对基础设施的资产证券化作了研究。理论框架主要分为四个核心部分:一是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论与原理;二是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经济学分析与效用分析;叁是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风险分析与控制;四是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相关问题分析。 在此理论框架下,论文用案例分析法和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的方法对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进行了全面的实证研究,实证研究分为:对中国实施城市资产证券化的障碍分析;对深圳珠海大道、香港“五隧一桥”的资产证券化的经典案例研究;对中国实施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四种突破模式研究;对上海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利用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探讨,以及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研究表明:资产证券化作为国际上先进的融资工具,运用了资产证券化融资中独特的资产重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等手段,与国内大量的城市基础设施优质资产相结合,发行以基础设施的稳定、持续收费为基础的证券,是当前国内基础设施建设有发展前途的融资方式,在资本市场会受到投资者的广泛欢迎。 论文的主要工作如下: 1、探讨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本研究体系。对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基本原理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重点研究适合于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设施资产的类型,对资产证券化产生的理论假说与效用作模型分析,并对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相关问题以及融资的风险进行研究; 2、结合案例分析进行实证研究,探讨在我国开展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突破模式; 3、对开展我国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提出一些具有建设性的建议; 4、探讨适合资产证券化的上海城市基础设施资产,对上海城市基础设施资产和从事基础设施投资的企业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设计和分析。 论文研究目的和应用价值是:通过对资产证券化理论的研究,为在中国国内基础设施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提供一些富有建设性的实践模式,为国内证券化本土的实践探索一条可行的道路。 论文的创新之处: 1.首次将资产证券化(ABS)这种融资方式全面、系统地介绍和应用到基础设施领域,对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作了系统研究,构建了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研究体系,比以往的研究成果更深化,更有实践指导意义。 首先界定了适合于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设施资产的类型,其次建立和明确了资产证券化的一个核心原理和叁个基本原理,再次对资产证券化产生的理论假说与效用作了模型分析,并对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相关问题以及融资的风险进行了阐述,最后提出了国内实施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突破模式与配套措施的建议,首次全面建立了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比较完整的研究体系。2.首次提出在在中国基础设施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四个突破模式,并提出制订特别法《资产证券化法》的建议。 突破模式Ⅰ:信托模式。信托投资公司作为SPV,即SPT 突破模式Ⅱ:中外合作经营模式。组建中外合作经营公司,由外方组建SPV 突破模式Ⅲ:海外SPV模式。“基础设施收费模式”+“海外SPV” 突破模式Ⅳ:国有独资SPV模式。成立以国有独资形式的SPV 这四种突破模式,解决了在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和金融制度下,如何使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所要求的财产隔离机制完全符合其运行的本质要求,使其成为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模式的现实和理性选择。 建议:制订特别法《资产证券化法》 突破了制约中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障碍,这种设想如能得到实施,将减轻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集的压力和提高我国基础设施的运营效率。 3.首次对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具体案例进行了的系统分析和评价,总结出了经验、教训、启示,使论文研究具有坚实基础,提高了论文成果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同时为国内实施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和实施提供了有益借鉴。 4.首次提出上海适合证券化的基础设施存量与增量资产范围,并对从事基础设施投资的企业运用资产证券化融资设计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对上海尽快利用这一金融创新提出配套建议与设想。

张曼[4]2010年在《武汉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研究》文中指出资产证券化被称为20世纪70年代全球最先进的融资技术创新。目前的武汉市处于基础设施建设划时代发展的历史时期,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巨大需求与武汉市财政资金有限、传统融资方式的局限性形成了建设资金的需求与供给不平衡的矛盾。因此,采用资产证券化为武汉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具有必要性。由于各方面条件的成熟,武汉市进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也已经具备一定条件,是可行的。本文分析了武汉市进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背景和意义。介绍了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理论,分别从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概念、特征、原理、交易主体、基本交易架构等方面进行了阐释。分析了武汉市的基础设施建设状况、融资渠道及资金缺口,对武汉市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方式,主要是城投公司的融资方式进行了研究,并找出了目前各种融资方式所存在的问题,比较了资产证券化与其他项目融资方式在基础设施领域的不同及优势,并分析了采用资产证券化为武汉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所具有的优势以及所具备的各种条件,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难点。最后设计了武汉市进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方案,分析了国内外成功案例的借鉴点,对基础资产的选择、参与方,发行、交易结构进行了研究,并对操作过程中的风险提出了控制措施。

魏菱[5]2008年在《基础设施建设的资产证券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是一个经济迅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需要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撑,每年在基础设施建设上都有大规模的投资,而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投资金额大、投资回收期长以及投资回报率低等特征,往往给项目融资带来许多实际困难,导致许多事关国家经济命脉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只能依靠有限的国家财政投入,不能充分调动民间社会资金力量。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不足最终成为制约一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因此为基础设施建设向投资主体多样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的方向发展探索出路极具现实意义。资产证券化作为二十世纪最为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如能将其引入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过程中,不仅能为基础设施资产的盘活带来了奇迹,而且通过这一金融创新工具,可以实现在基础设施资本运作领域的新跨越。因此,本文以京沪高速铁路项目为例,从实践出发探索资产证券化运用于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环节的可行性,以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渠道单一的问题,实现由传统的政府投资向多渠道的社会投资的转变,最终论证认为资产证券化如在基础设施投融资过程中得以运用将是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大突破,将大大加快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京沪高速铁路项目满足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条件,资产证券化可以解决京沪高速铁路项目面临的投资额剧增而引发的资金缺口问题。

全桂华[6]2004年在《资产证券化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运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从分析城市基础设施发展滞后对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影响入手,指出在我国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形势下,基于资产证券化的多种融资优势,有必要对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运用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通过理论阐述,就经营性项目的现行融资方式和融资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比较,并结合资产证券化的涵义、融资特点以及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指出城市基础设施运用资产证券化方式在资本市场融资,既有利于拓宽建设资金来源,又符合当代融资发展方向。 其次,通过对在我国开展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探讨,指出我国已初步形成资产证券化所需的经济、法律环境。 再次,重点论述了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模式和相应机制。城市基础设施优质资产的收费权益可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而信托机制的确立及其“风险隔离、权益重构”的特征则为以“信托分层”方式实施证券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并就收费证券化的交易结构、风险控制、信用增级、信托受益合同的设计及其发行定价等问题作了具体而深入的探讨。 最后,对我国城市基础设施今后进一步运用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所需要的环境与制度保障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对策。并以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为例,尝试应用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方式对其进行融资方案的初步设计。

谢春艳[7]2016年在《我国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的法律问题及其应对》文中研究说明高速公路发展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拥有稳定、可持续的建设资金来源十分重要。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通过将高速公路产品的公益性和盈利性合理结合,同时满足高速公路产品的公共属性和社会资本逐利性的要求,可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在我国高速公路融资过程中,除了预期合理的经济效益对投资者的吸引外,投资者更看重的是明确的法律规范,公正的法律适用,使其对投资前景具有可预判性。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理想合作伙伴存在灵活性不足的局限。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范,高速公路PPP项目合作伙伴选择只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人要想在招标程序开始之初就将其对PPP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形成最优方案的最终招标文件,是很难的;同时,一次性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人要求,完成无须修改的最终投标文件,也很难。招标人与投标人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空间等条件就寻求解决复杂事项的办法进行商讨,以整体性创新方案解决复杂事项的需求基本没有得到满足。将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中特许经营协议认定为公法契约的行政合同。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协议与私法范畴的民事合同主要存在主体区别、目的区别、法律地位区别、内容区别、程序区别等五个方面的不同特征。高速公路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本应是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来建设,之所以国家考虑公私合作方式来建设高速公路,是因为高速公路建设投资额巨大且建设周期长,光靠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已经满足不了社会对高速公路产品的需求;当供需矛盾加大时,为提供更多高速公路产品,改善公众出行条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被提上日程。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特许经营协议中“政府保证”有别于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的保证。首先,法律上所言的保证,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其次,即使在特许经营协议中,作为政府方代表的是其组成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该特许经营协议中的“政府保证”仍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证。最后,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特许经营协议中的“政府保证”不是从合同。其实,政府方在高速公路PPP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保证,本质是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当事人而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其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需要履行的义务,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保证责任。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中,受签约主体政府方的特殊性和现有专门针对PPP模式法律位阶较低的影响,特许经营协议纠纷解决方式尚存在争议。为强调发生法律纠纷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选择美国加州91号快速路特许经营协议纠纷解决经验作为案例来进行研究。从美国加州91号快速路的法院调解结果来看,尊重合同原意是非常之重要;法院并没有因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政府方而有所偏袒,而是依据合同原意和法律规范,依法公正裁判。这种司法适用结果,既体现了合同内容受法律保护的契约精神,也使社会资本投资者对履行合同而发生法律纠纷时有一定预判性,极大地增强了投资者投资的兴趣和信心。另外,从法律视角将高速公路采用PPP融资模式与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两者从是否涉及政府方特许、是否涉及政府方承诺、纠纷解决机制是否存在争议、政府方在融资过程中承担法律责任大小、投资者对融资项目控制程度等方面的法律分析,发现:第一,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高速公路项目是不适合采用PPP融资模式的;第二,由于社会资本的逐利性,在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中将会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第叁,因政府方的承诺,也会有负面效应的产生,如非竞争性承诺,会在一定程度上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最后,针对高速公路开展PPP融资模式的特殊性,面对其不足之处,从法律角度提出有关建议。经前述对我国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一系列法律分析和研究,明确法律视角中这种融资模式的优劣势及影响,这将促使高速公路融资过程变得更加通畅,对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张龙[8]2009年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城市化是当代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趋势,其水平的高低更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进步状况的主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稳定地增长,国民经济总量有了很大提高,城市的发展日新月异,城市化率不断提高。世界城市化发展的规律表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城市化水平达到30%左右时,城市化进程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而城市化进程加快意味着对城市基础设施的需求不断增加。作为社会“先行资本”(Social Overhead Capital),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现代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改善和提高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据(20012002年中国城市发展报告》估算,到2050年前后,要使我国城市化水平达到70%,所需投入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大约在4050万亿元,平均下来,每年需要投入8000亿到9000亿元。如此巨额的资金需求,仅靠传统的财政投资和银行信贷已经难以满足。因此,在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方面大胆创新,引入新思路、新机制、新方法,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渠道多样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与资本市场有机结合,就成为加快城市化发展的核心问题。本文正是以“我国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为主要研究内容,从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的融资困境出发,以资产证券化的原理作为理论基础,对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进行可行性分析,进而探索适合我国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模式。本文的思路及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分析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的融资现状。该章首先从城市基础设施的定义出发,根据所提供产品和服务性质的不同,将其分为经营性基础设施、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叁类资产,并总结出这叁类资产共有的融资特点:政府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项目融资的规模大;投资主体较为单一,融资风险相对集中。然后,通过对我国现有的几种融资方式(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国债和BOT融资等)的分析,得出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的融资困境,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有限的财政资源难以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二是现有的融资方式难有进一步的发展空间。从而引申出本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利用创新型金融工具拓宽城市基础设施的融资渠道。第二章系统地论述资产证券化理论。其目的是为后两章的分析提供理论上的支持。本章重点阐述了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和叁大基本原理。笔者认为对被证券化资产的现金流分析应该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所在,所以要利用资产证券化为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就必须为基础资产创造出可证券化的现金流。同时,本章还对资产重组、风险隔离、信用增级叁大原理作了详细的论述,并通过图表的形式具体描述了资产证券化的一般交易流程,这样就为第四章的结构安排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第叁章对我国实施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做了理论和实证方面的分析。该章首先通过分析建设部提供的城市建设方面的数据得出我国实施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有利于减轻政府和银行在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方面的压力;(2)有利于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吸收大量社会资金:(3)有利于深化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4)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的利用。其次,笔者将资产证券化和现有的叁种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方式(银行信贷、BOT融资、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进行比较,以此体现出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优越性。最后,该章从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现状、城市基础设施的特点、我国实施证券化操作的历史经验等方面详细论述了我国目前实施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第四章对实施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提出了具体的运作模式。根据前叁章的理论分析,该章从叁个方面为实施证券化操作提出对策建议。首先,笔者根据前文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分类,将证券化操作的交易结构分为收费资产证券化模式和存量市政资产证券化模式,并利用图表分别描述其操作步骤。特别是针对存量市政资产证券化模式的创新,笔者设计了政府分期采购模式和BT回顾模式,进而弥补了以往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无法实施证券化操作的理论缺陷。其次,该章又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的核心问题(SPV的设立)进行了论述,认为在利用信托型SPV积累宝贵经验后,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下设子公司来设立SPV会是我国实施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最终选择。最后,笔者重点分析了如何利用信用增级防范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风险,指出在内部信用增级市场化操作的前提下,政府可以通过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提供有效补充。本文的创新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本文根据城市基础设施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性质的不同,将其分为经营性基础设施、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叁类资产。基于这种分类结果,本文又将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分为收费资产证券化模式和存量市政资产证券化模式。这样就使得在分析证券化风险和信用增级时,可以根据两种模式的不同性质分别给出对策建议。相比以往的研究,本文的分析更有针对性,提出的措施也更具体。例如,在分析未来现金流不稳定的风险时,笔者就指出两种模式产生此类风险的原因不同。这是因为两者“资产池”中的基础资产不同,收费资产证券化是将城市基础设施的收益权作为证券化资产,而存量市政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反映的是政府的债务。所以,两类模式在控制这类风险时,所采取的措施也就各异。第二,以往对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经营性基础设施证券化方面。而本文通过设计政府分期采购模式和BT回购模式,弥补了以往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无法实施证券化操作的理论缺陷。其创新的出发点就是为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找到合理的未来现金流。因此本文从政府采购合同和BT回购合同出发,将政府的分期采购资金和BT项目中的分期回购资金作为基础资产,创建“资产池”,并按不同的流程实施证券化操作。在文章中,笔者还对这两种模式的优越性作了详细的论述,指出这两种模式不但可以缓解政府财政的即期支付压力,还可以满足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初期资金需求量大的要求,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建设。

何海杰[9]2013年在《资产证券化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应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交通基础设施历来是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国也不例外。我国政府从2001年就开始制定《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中长期铁路规划》,指导今后二、叁十年的铁路、公路建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但由于交通设施项目一般以巨额资金为支撑,作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国家财政资金逐渐下降和银行贷款的巨大财务费用容易造成交通设施运营公司的亏损的情况下,解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问题就显得十分突出,探讨新融资方式就具有价值。为解决交通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我国近年来引进了新的融资方式,例如利用外资、项目融资等。这些新的融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通建设资金需求的问题,但这些方式也有适用的范围和一定的局限性。作为二十世纪伟大金融创新的资产证券化作为融资的一种新方式,已成为解决我国交通基础设施资金需求的一种有效途径。交通基础设施采用资产证券化融资,可采用的模式有离岸模式、政府主导模式、信托模式、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模式。在这些模式当中能够有效体现交通基础设施特点和宜于操作实施的模式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因此本文从阐述我国交通设施建设融资的现状出发,论述了资产证券化运用到交通设施建设的可行性,对比分析了我国目前交通设施采用的资产证券化几种常用模式,重点论述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特点、在实际运用当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对策。

李海宁[10]2005年在《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文中提出资产证券化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收入流的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是近30多年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之一。其所具有的独特融资功能使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中显示出巨大优势,被认为是国际资本市场发展的新方向。国外理论界对此课题已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理论体系,并在实践中广泛应用。但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尚处于理论研究和试点阶段,截止到目前,仅进行过一些资产证券化方面的个案实践。理论界对我国选择哪些领域作为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并初步认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可在具有收费权的基础设施、住房抵押贷款、银行不良资产这叁个方面进行。 本文主要研究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中的应用。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巨额资金。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基础设施的需求逐年增加,仅靠政府财政支出是远不够的。在当前政府财力有限,已有融资方式存在局限性的情况下,探讨如何在基础设施融资中运用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以引入民间资本来应对当前的融资困境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资产证券化理论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以基础设施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和障碍,并通过实际案例研究了在我国进行基础设施证券化的运作模式。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一般理论和我国目前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情况。 第二章从六个方面研究了我国在基础设施领域实行证券化的可行性:基础设施收费是适合证券化的资产;从国民经济的宏观基础来看,我国适合进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实施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有利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发展;我国已经具备开展基础实施收费证券化的微观基础和市场动力;基础设施收费易于进入证券化市场;我国已经有了成功的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经验。 第叁章研究了目前我国进行基础设施证券化所面临的障碍,这些障碍包括: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缺乏;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法规、法律不健全;证券评级业的不规范;理论认识尚未统一;缺乏政府的有力支持。 第四章是本论文的重点,通过具体实际案例研究了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模式,并分析了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风险及控制。

参考文献:

[1]. 我国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研究[D]. 王晓琴. 北京化工大学. 2008

[2]. 中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研究[D]. 崔国清. 天津财经大学. 2009

[3]. 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研究[D]. 苗纪江. 同济大学. 2005

[4]. 武汉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研究[D]. 张曼.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0

[5]. 基础设施建设的资产证券化研究[D]. 魏菱. 同济大学. 2008

[6]. 资产证券化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运用研究[D]. 全桂华. 中南大学. 2004

[7]. 我国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的法律问题及其应对[D]. 谢春艳. 湖南大学. 2016

[8].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研究[D]. 张龙. 西南财经大学. 2009

[9]. 资产证券化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应用研究[D]. 何海杰. 中央民族大学. 2013

[10]. 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D]. 李海宁. 郑州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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