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与建设_社会管理论文

论我国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与建设_社会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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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在论述劳动力市场发育与建设在农村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剖析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市场发育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农村劳动力市场发育与建设的目标设想以及制度安排和政策选择。作者认为,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与建设,不仅是建立农村市场经济,而且是建立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从建立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认识和设计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与建设问题。

作者冯海发,1957年生,现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教授,经济学博士;邵海华,1970年生,现为西北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硕士研究生。

所谓农村劳动力市场,就是指农村劳动者个体和使用劳动力的城乡企业或部门之间在劳动交换过程中所体现的经济关系的总和。其中农村劳动力个体和城乡企业或部门(即使用劳动力的单位)构成了农村劳动力市场的主体。

无论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与同等发展水平的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劳动力资源特别是农村劳动力资源在配置上是很不合理的,其主要原因是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太小。目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探讨农村劳动力市场发育与建设的相关问题,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配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劳动力市场发育与建设在农村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农村市场经济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利用。我国的农村劳动力占社会总劳动力的70%以上,农村劳动力中农业劳动力又占了79.3%,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约有4.2亿,而全国土地资源可能容纳的农村劳动力估计只有1.6亿,乡镇企业的发展解决了1亿农村劳动力,如果排除其他行业就业的劳动力,总计约有1.4亿剩余劳动力处于闲置状态。中科院的一项研究成果表明,2000年农村剩余劳动力累计增加1亿,2亿剩余劳动力的出现将是中国的一大难题,这么多的剩余劳动力迫切需要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存在,不仅是人力资源的浪费,而且日益会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农村剩余劳动力如果不能有效的转移,堆集在呈缩小趋势的有限耕地上,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既不构成农业增长的有效要素,又妨碍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有效提高,这对于技术进步,资源合理配置,对于整个国民经济都是难以承受的。因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利用与转移,直接关系到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发展,也关系到把我国剩余劳动力多的劣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的问题。改革开放使农民有了充分的择业自主权,农民的分化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改革产生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内在动力,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必然要涉及到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培育与建设问题。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我国就业制度改革的重要政策,目标就是培育劳动力市场。通过农村劳动力市场,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活跃了农村经济。

从农村劳动者自身来说,有建立农村劳动力市场的要求。80年代以来规模急剧扩大的“民工潮”现象,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进入90年代以来,民工潮规模急剧扩大,势头有增无减,而且逐渐由季节性流动转变为常年性流动。据估计,目前全国常年流动着的民工约有5000~6000万人,可以预测今后这支大军会越滚动越大。民工潮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市及发达地区的发展、缓解就业压力方面有积极的作用。可以说,民工潮是跨地域的农村劳动力市场的雏形。

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与建设对整个农村乃至社会的经济发展都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具体说来体现在:①通过劳动力市场,可以借助于落后地区农村劳动力向发达地区流动,以实现多要素的重新组合,产生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拉动落后地区经济发展,进而缩小区域间发展差距的效应。农民外出以后获得的巨大收入,首先提高了农民的消费水平,增加了社会消费能力。其中相当部分转入农业及二、三产业投资,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外出农民回到农村以后,把资金、技术、信息及管理经验也带回农村,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②农民在劳动力市场的择业过程,也是现代化思想意识加速渗透的过程,是进行劳动技术培训和加速技术推广与扩散的过程。更具进步意义的是外出农民增强了市场经济意识,开阔了眼界,转变了观念,提高了自身的素质。③我国农村劳动力资源极其丰富,但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东部农村出现劳动力不足的现象,而中西部地区劳动力过剩,如果作封闭式的农业资源配置,东部地区将进入替代劳动型农业发展阶段,如果作开放式农业资源配置,通过发育农村劳动力市场,既可以为落后地区农村劳动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会降低东部地区发展农业的宏观与微观机会成本。最鲜明的例子是进入珠江三角洲的几百万农民工,对广东农村经济繁荣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同时,也为劳动力流出地的劳动力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④农村劳动力市场为劳动力的供需双方的相互选择提供了场所,优化了劳动力资源配置,调动了劳动力和企业的积极性。此外,农村劳动力市场配合乡镇企业、城乡建设、运输、建筑及第三产业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对整个农村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

二、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市场发育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有关资料,1990年全国社会劳动者5.67亿人,其中乡村劳动者4.2亿人,占总劳动力的74.1%,农村劳动力中从事农业(农、林、牧、渔、水利业)劳动的3.33亿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79.3%。其他8700万从事工商、交通、邮电、商业、餐饮等行业,占20.7%。目前在农业生产领域的绝大部分劳动力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劳动者具有经营的权利,劳动力的配置是自由的。因而可以划入市场配置部分。但由于很多农村处于商品经济不发达地带,市场制度十分原始。而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基本上是进入农村合作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应该说这部分劳动力既实行市场配置,又开始进入现代经济部门。他们约占全国总劳动力的15.3%,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占全国总劳动力的58.7%,考虑到上述因素,把这部分劳动力的市场配置程度减半看待,那么则占29.4%,加上农村劳动力中从事非农业部门的劳动力部分(15.3%),农村劳动力市场配置的程度为44.7%。从以上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农村劳动力初步注入了市场调节因素。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农村劳动力市场处于发育的初步形态,在许多方面还很不规范。

(一)农村劳动力市场的主体方面

1.我国现阶段农村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矛盾突出。从总量上看,我国农村劳动力处于过剩状态,供给大于需求。据中国科学院国情分析研究小组计算,目前我国农村潜在失业劳动力已达1.4亿,到2000年,农村劳动力实际劳动供给人口为5.9583亿人,农村劳动力需求量为1.6773亿人,实际潜在失业劳动力为3.1663亿人,到下世纪,农村潜在失业人口大体在3~3.5亿人之间。从结构上看,我国的绝大部分农村劳动力都是简单劳动力,复杂劳动力短缺,高质量农村劳动力供给小于需求。根据1990年普查资料,全国农村劳动年龄人口中,文盲半文盲占19.27%,是城市的2.74倍。另外,农村就业人口中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重小,全国农村就业人口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重只有2.34%,而镇为16.71%,由此导致农村简单劳动力供给过剩、高智能劳动力短缺的情况。

2.作为农村劳动力市场的主体,我国农村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意识不强,竞争和风险意识较差,对市场经济的适应能力还很弱。在农村,大部分地区的农民由于缺乏合理的引导,“宁愿在家穷,不愿出远门”和“父母在,不远游”等陈腐观念,或者盲目流动上当受骗的现象仍十分严重。

3.农村劳动力市场需求方的主体资格不充分。目前国有企业没有充分的自主权,自主用人率和辞退率较低。非国有企业灵活的经营机制以及用人方面充分的自主权,是其活力之所在,但是由于规范不力,使用童工、合同虚设、劳动环境不好、克扣工人工资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劳动合同制还没有完善。

(二)劳动力市场的服务体系方面

1.市场的中介组织发育不够,信息不灵敏,服务手段跟不上,职业介绍服务范围窄。致使农村剩余劳动力信息缺乏,流动寻业有一定盲目性和赶潮流的集中性,使得农村劳动力市场供、需方必要的信息渠道不畅通,给劳动者个人、企业、社会带来较高的成本。

2.市场上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组织很少,即使有一些培训机构,其作用发挥不够。不能做到以市场定向,以质量取胜。政府的组织难以由过去面向城市企业、行政管理方式转向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因此其劳动服务机构的培训机构还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3.大多数区、县以下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广大农村劳动者基本上不享有社会保障,即制约了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又制约了社会保险分散风险功能的发挥。

(三)农村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机制方面

农村劳动力市场流动机制的建立受到传统管理体制的阻碍。由于与传统的集中计划管理体制、城乡分割二元结构相关的一些制度、方式观念与新的市场机制并存,使得农村劳动力的市场主体地位得不到保障。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的转轨时期,许多制度还没有建立,封闭及地区分割使农村劳动力流动发生困难。我国一直沿袭的户籍管理制度阻碍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维持着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格局,现行户籍制度下,数以千万计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就业后,无法获得合法的身份,因此在婚姻、幼托、教育、住房、保险以及行使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分割、封闭发展的制度格局虽有一定程度的突破,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也已大规模发生,国家也早已颁布《关于农民进入城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务工经营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和招收农民合同工,但是现在仍有许多制度或地方制度(如外出务工许可证制度等)限制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另外,农村社区经济管理制度也排斥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现行产权制度不明确,农村形成一大批公有财产只能与依附在土地上的人口粘连在一起,为农村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机制的形成带来困难。

(四)农村劳动力市场的秩序规则方面

其表现在农村劳动力市场与城市劳动力市场的规则不统一。农村劳动者只能进入少数城市劳动者不愿进入的行业(主要是一些苦、脏、累、险工种)。农村劳动力参与竞争受到歧视,仍存在诸如不正当竞争、“空头介绍”、“多头介绍”、欺行霸市、哄骗拐卖、招用童工等不法乱市行为。劳动力市场的秩序规则不健全,同时市场秩序的维护与调控缺乏手段。我国现行劳动立法,不但立法层次低、效力有限,而且很不完整,大部分只适用于国有企业。而有关农村劳动力市场方面的立法太少。许多方面目前尚无法可依。例如,由于没有时间方面的立法,有些私营企业职工工作要求12小时,个别的长达16~18小时,有些对外开放城市工业区,90%以上“三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为10~12小时,有时还强迫工人加班加点。现在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有增无减,劳动争议案件率很高。但是,有关这些方面的法制机构、法规还不健全。

(五)政府对农村劳动力的宏观调控还远远不够

表现在政府对农村劳动力市场的指导、监督管理的许多方面不适应,宏观调控滞后于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与建设。我国政府的劳动部门在对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宏观信息指导方面还很不完善,并且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即使进行了一些工作,但工作方式落后,人员素质低,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政府在宏观的指导监督、协调引导和规划方面的工作难以由过去旧的管理方式转变,建立和发展农村劳动力市场的配套措施还很不完善。尤其在对农村劳动力市场的监察工作太少,使一些企业即使有规则也不按规则去做。

三、我国农村劳动力市场发育与建设的目标设想

基于以上对我国农村劳动力市场发育与建设存在问题的分析,今后我国农村劳动力市场发育与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制定劳动力宏观管理政策和农村劳动力就业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逐步建立起有组织、开放型的农村劳动力市场。运用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调节农村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和价格水平,落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保护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及配置。在发展和完善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各种功能的同时,使市场对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最终实现农村劳动力就业市场化。

(一)就业原则:公平竞争

这是保证劳动力市场主体地位的原则,实行就业公平竞争也是激发整个农村劳动力市场的活力的动力机制之一。它要求解决各类农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享有平等地位的问题。通过双向选择使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最优化。首先,通过就业公平竞争为企业进行合理化经营创造了保障条件。企业可以通过就业竞争机制,选拔、录用它所需要的劳动力,解雇不适用的多余人员,提高劳动生产率。这样,企业可以完全面向市场,根据市场变动趋势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经营。其次,由于就业竞争,各用人单位形成合理的劳动力规模。使冗员退出流向其他所需要的行业。这种竞争机制,使农村劳动力在社会各部门和各地区得到优化配置,各经济运行主体产生协同效应,提高了社会经济效益。廉价的农村劳动力如果介于城市行业,与城市劳动力竞争,就可以抑制城市劳动费用的上涨。再次,就业竞争有利于农村劳动者自身的全面发展和生成竞争的压力,迫使劳动者努力工作,提高技术水平;同时,就业竞争可以使农村劳动力从多方面去完善自己,使自己适应社会的需要。

(二)市场的组织方式:有形与无形并重

根据劳动力市场交换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那些有交换场所或登记场所的就是有形市场,只有交换关系的便是无形市场。目前,在发展农村劳动力市场时,首先要注意有形市场的发展。由于有形市场显而易见,可以直接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又便于管理。另一方面,在发展有形市场的同时,还必须注意无形市场的开拓。在农村劳动力市场中要推行劳动合同制,理顺和调整国家、企业及劳动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在今后的发展中,有形市场仍是农村劳动力市场的主要组织形式。

(三)市场的管理方式:法制化管理与宏观调控相结合

它要求通过立法来确定劳动关系的实质、内容和形式;通过推行劳动合同制在进入市场的农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缔结劳动关系,实现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立法应该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护市场中的弱者,保护农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保证劳动力市场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政府在宏观管理方面应发挥主要作用。政府调节劳动力市场经济运行的主要任务在于:使市场更好地刺激劳动效率的提高和更优化的配置劳动力资源,为实现市场秩序和规则依法进行监察工作,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随着劳动力流动的频繁,劳动纠纷案件将会增加,应通过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达到对劳动关系的依法调整;同时要求政府在对劳动力市场宏观调控时,要对市场进行完善、协调和引导,甚至可以用一些有力度的调控手段,避免市场的波动。

(四)就业服务方式:体系化

它要求市场的服务体系的服务范围同市场的作用范围相一致。对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服务应形成体系化,各服务部门协调运作。在农村劳动力市场的服务体系中要求有职业介绍机构,以减少农村劳动力在市场中的盲目性以及减少交易成本和交易摩擦。还要求有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就业、转业以及失业以后的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最根本的目的是使劳动者更适应市场化的配置,保证农村劳动者在培训方面具有平等的地位。目前农村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现状将不可避免的出现失业,这就要求服务机构还应承担起农村劳动力的失业救济保障方面的工作,使之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相结合。

(五)社会保障:建立规范化的保障制度

它要求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向集中管理统一办法的方向过渡,要求对农村劳动者及各类企业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保障农村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提高其应付风险的能力,解除农村劳动力的后顾之忧,为市场的发育与建设创造条件,促进农村劳动力的社会化管理。

为了实现和达到上述总体目标及其基本要求,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国情和农村劳动力的基本情况,可以分步推进,逐步到位。第一步放开中小城市及县镇的劳动力市场,允许农村劳动力参与中、小城市和县镇的就业竞争;第二步全面放开大城市乃至全国的劳动力市场。

四、农村劳动力市场发育与建设所需要的宏观和微观条件

我国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建立,不能离开相应的宏观条件和微观条件。宏观条件包括:

第一,整个社会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与建设。从本质上讲,农村劳动力市场并不能脱离整个社会的劳动力市场而存在。如果没有整个社会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与建设,就难以进行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与建设。所以,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建设,要求发育、建设和形成整个社会的劳动力市场。建立整个社会的劳动力市场,是农村劳动力市场发育与建设的一个必要的宏观条件。

第二,相应的制度安排。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建设,要求农民具有迁移自由,具有与城市居民平等及相同的社会身份和地位,反之,则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建设就会遇到障碍。

第三,相应的法律制度安排。法律制度既是调控农村劳动力市场的重要手段,又是农村劳动力市场发育与建设的重要条件,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与建设必须做到有序化、规范化,而要做到有序化和规范化,则必须依靠健全的法律制度。

农村劳动力市场发展和建设所要求的微观条件的核心是农民要具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农民能充分安排自己的生产活动、经营项目、择业领域以及择业方式等。如果农民没有充分的自由权,则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建设是十分困难的,在某种程度上讲是不可能的。

五、我国农村劳动力市场发育与建设的政策选择和制度安排

发育和建设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关键是从政策和制度上铲除限制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障碍。在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力市场是伴随市场经济而产生、发展的。而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没有劳动力市场发育的客观基础,甚至阻碍了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因此,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与建设需要一系列发育、发展和维护市场调节的政策。同时市场调节并不十全十美,市场调节的一些缺陷需要国家调控来补充,需要政府的劳动经济政策。

(一)政策选择方面

1.农村劳动力优化配置必须兼顾效率、流动性、安全性三个方面。其中效率和流动性成正比,而效率又与安全性成反比。我国现行的就业制度的弊端就是追求最大限度的安全性,而排斥流动性,牺牲效率。在农村劳动力自发进城就业时,国家为追求稳定性,阻止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采取“堵”的办法。但是,堵是堵不住的,反而会使劳动力流动形成盲流,管理失控。城市的秩序和安全不可缺少,但若使得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被限制在有限的农村就业中,将导致农业生产率低和城市化水平低。今后应从政策上着重改善这一点。近几年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给城市居民生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城市居民在心理上已经有了一定的承受力。据不完全统计,仅温州农村劳动力在北京有10万人,也没有带来多少不稳定因素。而且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对城市劳动力就业产生压力,可以提高劳动效率。今后的政策选择应以效率为主。对于稳定性应加强管理,而不能只是一味的“堵”、“赶”。

2.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农村劳动力调整就业结构所形成的动力将会逐渐变弱。因此,在今后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上,要把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作为重点,作为推动农村劳动力市场就业的动力。

(二)制度安排方面

1.逐步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及与之相关的配套制度,为农村劳动力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创造条件。①产生于50年代的我国现行户籍制度是以限制人口的自由流动,尤其是限制农村人口自由流入城市为特点的,现在已不适用。它是农村劳动力市场发育与建设的一大障碍,使得城市人口垄断城市就业机会,农村劳动者长期受到歧视。改革现行户籍制度的关键是剔除依附在户口上的各种社会经济差别,真正做到城乡居民在其它发展机会面前地位平等,获得统一的社会身份,按国际惯例建立城乡统一的流动户口制度,即任何一个人,只要其在一地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就有资格办理暂住证或常住证,并依法享受当地居民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②改革与户籍制度相关的福利制度。目前,粮食市场放开了,农民已不必为口粮担心。住房制度的改革,也使农民具有了买房的机会。但是在教育、医疗卫生方面的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改革,应在这些制度上消除身份界限,对各种劳动力一视同仁,要在教育上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开放度。③为方便农村劳动力的流动,还必须解决好公共积累和土地的关系。目前我国农村以家庭经营为主,以家庭为单位按人头占有责任地,这种土地制度具有浓厚的保障功能,加深了农村劳动力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制约了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因为保留有责任田,就有了可靠的退路,即使失去了工作还可回去种田,这样对劳动力的流动极其不利。可以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来进行,使社区的各种公共积累确立起具体的产权形式,然后合理的加以分配,使其可以以价格、利息、租息、股息等形式进行流转。对土地,应允许使用权的买卖、出租、入股、抵押,使人与土地的关系也能流转。

2.发育市场中介组织,建立农村劳动力市场的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的基本职能是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失业救济,其目的是扩大就业空间,降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成本和风险。在国外就业服务机构中,社会团体和私人开办的就业服务机构难以保证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也难以提供充分的服务。因此,有些国家明令禁止非劳动部门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但就我国来说,虽然政府办的服务机构服务面广,运作和管理规范,是主要的服务渠道,但是数量不足,作用不充分。因此,我国不但要加强政府服务机构的工作,提高其效率,同时也要加强对私人职业介绍所的管理,规范其行为,要由政府的劳动部门协调起三种职能部门的工作,通过供求双方的登记,掌握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情况、技能水平和失业救济金的发放工作。通过失业救济金的发放促进就业培训,通过技术培训促进就业,形成就业前培训--→求职--→再培训--→再就业的循环。同时,政府的劳动部门应该承担起为农村劳动力市场提供信息的职能,劳动力供求信息是农村劳动力市场的灵魂,必须实现信息管理部门的现代化。

3.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市场的调控。目前,针对我国农村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突出,政府首先是对农村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调控,扩大市场对农村劳动力供给的容量,拓宽就业空间。具体说来:①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②发展劳务输出。③政府可以通过投资,新增一些社会公共项目,这些项目可以创造许多就业岗位。例如“七五”期间,上海新增扩建项目约需新增劳动力30万人左右。其次,应该对农村劳动力的供给进行调节。从长期供给的角度来说,要加强对农村人口的教育。在另一方面,要完善农村人口计划生育调控制度,阻止新增后备劳动力的过快增长。

4.加快农村劳动力市场发育与建设方面立法的出台。市场经济下,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以法律为边界。农村劳动力市场同样要有法可依。因此必须加快《劳动法》和《劳动力资源开发法》等的建立工作。《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其它关系的综合法律,其作用是要保证用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近期出台的《劳动法》中,要规定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形式,另一方面完善劳动争议制度,通过协商、仲裁、审判等措施处理劳务争议。另外,劳动部门还应通过其监察部门,监督劳动规则的执行情况以及执法情况。在规范农村劳动力市场的规则方面,应建立最低劳动标准制度,为劳动监察提供依据。

5.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的社会保障体系,由国家劳动部门设立失业保险管理和协调机构,由政府统一建立养老、医疗卫生等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的制度,并与社会福利、社会救济有机结合起来。要打破所有制界限,逐步在各企业的职工中实行统一保险制度,以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在具体方案设计上,要注意农村劳动力保障制度与城市保障制度相衔接。兼顾社会公平的原则,以保障最低生活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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