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负担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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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农民负担的概念

90年代以来,我国已经有不少关于农民负担问题的研究成果,但仔细分析,这些研究中有关农民负担的概念存在较大差异,归纳起来由窄到宽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类:(1)狭义的农民负担。此类农民负担的定义基本上是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农民负担条例》)的规定做出的,即农民负担是指农民除交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村(包括村民小组)提留、乡(包括镇)统筹费、劳务(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其它费用。如农民负担就是“农民承担的三提五统,即村级三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乡级五统筹:现役军人家属优抚费、民兵训练费、乡村道路维护费、计划生育统筹费、教育附加费。三提留加五统筹,合计八个项目。……近几年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在提出减轻农民直接负担的同时,提出要控制农民的间接负担,即劳务负担。这样一来,农民负担由八项增加到了九项(王修奎,1999)。”(2)较宽泛的农民负担。此类农民负担的定义不仅把(1)中所涉及的内容全部包括进去,而且还把农民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交纳的各种税金以及农民在国家政策规定以外承担的各种不合理的有形负担也归纳在内。如“农民负担从广义上讲主要包括四部分:一是税收,主要有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二是‘三提五统’,‘三提’是指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五统’是指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卫生事业费、教育费和村组干部提留;……三是农民义务工……;四是指‘三乱’,即对农民的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此外,还有需要农民出钱、出物和出工的乱达标活动(阎洪贵等,2000)。”(3)广义的农民负担。此类农民负担的定义不仅把农民负担的各种税费和不合理有形负担全部归纳在内,而且也把农民承担的无形负担归纳在内。如“农民负担,指的是农民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在其自身进行消费和投资活动之外所承担的经济负担。……农民负担则是指农民向社会提供的一切经济和劳务支出,其范围广泛,除狭义负担所含内容外,还包括税金、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等(金丽馥,2000)。”

二、有关负担项目的处理

1.相关税种。根据国务院《农民负担条例》规定,农民负担不包括农民交纳的各种税金,但是在现实中,农民交纳的一些税金根本不是按税法规定征收的,如农业特产税,税法规定其课税对象是农业特产品收入,但在实际征收中,不少地方基本上是按田亩征收的,根本没有考虑农民是否有特产收入和收入的多少,这就导致没有农业特产品收入而承担农业特产税的情况;又如牧业税,按税法规定,该税只在牧业区和半农半牧区征收,但不少农业区也征收了牧业税;屠宰税、印花税在不少地方也按人头或因亩分摊。在当事人没有发生应税收入或应税行为的情况下,向其征收的相应税收已不属于税金的范畴,其实质是以税金名义向农民增加的负担。因此,我们把屠宰税、印花税和牧业税作为农民负担项目来处理,被归到了用以反映农民负担总体水平的“负担合计”项中,这些税金在实际操作中本身就具有负担性质,故计入负担将更有利于把握农民负担的实际状况。尽管在农业特产税的征收上,各地县也普遍存在着按田亩或人头征收的情况,但由于无法将具实征收与无源征收分开,所以我们把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作为农民负担的两项最主要税收,没有按农民负担处理,而是将它们单独列出,以反映农民税负的大体情况。

2.相关费用。我们把农民负担的费用大体分为四类:一是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村级三项提留和现役军人家属优抚费、民兵训练费、乡村道路维护费、计划生育统筹费、教育附加费乡级五项统筹及积累工、义务工两项劳务。这些项目在各地列举方式有较大差异,有直接列为“三提五统”的,也有以大体类似的名称具体列出的,如计划生育费、计划生育管理费、计划生育补助费,优属费、优抚费等。这部分费用很难明确分为“三提”和“五统”,所以我们把这些项目统一归到了“负担合计”项中;二是集资及其它费用,包括学生建校费、修路费、道路建设费、乡村建设费、打井费、水利建设费、村开发费、改电费和管理费、治安费、土地承包费、粮油费、宅院地皮费、人情费等,这部分费用都有明确的数据,也被归到了“负担合计”项中;三是一些本属于农民自身消费或农业生产费用的项目,如电费、中小学生学费、浇地的水费等,由于收费过高,超过了农民的实际消费或使用数量,因此给农民造成了负担。这部分负担在实际中根本无法衡量,所以“负担合计”中并没有包括这些内容,仍把它们作为自身消费或生产费用处理;四是没有以任何名义反映在农民货币或实物或劳务负担中的无形负担,如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人为压低粮食收购等级,农民交粮时用大功率风扇吹出的5~10%的粮食不让农民带回,要求农民在粮站晒粮却不让将晒粮的底子扫起带回,以金代实缴纳时人为提高粮食折算成货币的价格等等。尽管农民对这些负担反映特别强烈,但由于无法对它们做出准确的计算,因此,“负担合计”中也没有包括这部分内容。

3.关于试点县。从2000年开始,全国在安徽、各省也选择了一些县开始了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试点。试点的基本内容是“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以及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牧业税政策和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的征收使用办法。为使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能够相互比较,我们将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仍作为税收,而将其余所有项目均计入了“负担合计”,同时,为反映试点地区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负担状况,也有必要将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单独列出。

三、农民负担指标体系

国内虽然已经有大量的有关农民负担的研究成果,但到现在仍没有建立起较完整的农民负担评价指标体系。在以上有关农民负担认识的基础上,我们设计了三个方面的指标,这些指标所涉及的相关数据目前仍无现成资料,只能通过抽样调查获得。

1.反映农民负担总水平的指标。为反映农民负担的整体水平,我们设计了人均和亩均农业税、人均和亩均农业特产税、人均和亩均负担合计、人均和亩均税费总负担、人均义务工九个指标,其中人均(或亩均)税费总负担是前三项人均(或亩均)值的合计。

2.反映农民负担相对水平的指标。这里我们设计了八个指标:

其中,指标①、②、③、④反映了农民税收负担的相对水平;指标⑤基本与国务院《农民负担条例》规定衡量农民负担的指标相一致,只是这里的负担数和收入数都采用了当年数据;指标③反映了农民农业净收入总负担状况;指标①、③加入了农民家庭副业及打工收入,考虑到农民的该项收入一般都是指净收入,所以这两个指标反映了农民家庭净收入负担及税费总负担程度。

3.反映农民总负担结构和总收入结构的指标。

其中,指标①反映了农民的负担结构,指标②反映了农民农业总收入结构,指标③反映了农民家庭总收入来源结构。后两个指标虽然与农民负担衡量本身关系不大,但对从不同角度分析农民负担原因却有重要意义。

在这些指标设计中,主要考虑了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充分考虑了农民家庭农业总收入和净收入,把农业收入作为评价农民负担轻重程度的依据。政府之所以能向农民施加各种税费,主要是由于农民耕种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否则,农民就不应该承担这些负担。因此,在衡量农民负担轻重程度时,不应该以包含了农民非农业收入的家庭总收入为依据。按此逻辑,《农民负担条例》中规定的“农民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的5%”中的“农民人均收入”,应当理解为农民人均农业净收入。所以,我们把负担率A和B作为评价农民负担轻重程度的主要依据。二是考虑到农民本身在从不同角度体验和衡量其负担的轻重程度,也为了反映农民家庭综合负担情况,设计了负担率C和D。三是虽然各负担项目的人均值和亩均值在评价农民负担轻重程度上本身不具有太大意义,但却能大体反映农民负担的平均水平,也可以用它们来对比人均值和亩均值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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