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改革的心理分析_法律论文

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改革的心理分析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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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是我国法院内的最高审判组织,拥有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审判权。与合议庭不同,就目前《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审判委员会是间接审判组织。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我国司法中出现审判委员会权力行使方式审理化的新动向。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部分述及了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方式、表决机制、委员任职资格;①《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规定,要对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改革。此项改革的实质就是要将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方式由会议制改为审理制。此项改革的结果就是将审判委员会由间接审判组织变为直接审判组织。这使部分案件将接受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双重审判。从长远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司法效率与司法权威之基石的价值判断应受到尊重。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是司法独立的根本。审判委员会直接行使审判权对于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的威胁与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此种双重审判机制以牺牲司法独立价值作为代价,对于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权威价值的实现果真能有大的收获吗?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如朗·路易斯·富勒所言,法治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从心理层面看,人究竟愿意服从规则,还是刻意规避规则,或是有意或者无意地违背规则对于法治的实现具有重大、直接的影响。就审判委员会制度而言,受该制度影响的诉讼参与人的心理状态,对于审判委员会制度规范的合理性分析具有重大、直接的影响。

一、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心理分析

合议庭审判案件是一种群体决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也是一种群体决策方式。群体决策有其集思广益、兼听则明的优势。在我国的司法机制中,寄望于通过从合议庭到审判委员会的群体规模扩大来实现更高程度上的司法公正、司法效率与司法权威。在司法实践中,这种预期却被画上大大的问号。究其原因,错综复杂。一个根本的原因是,从作为人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心理层面观之,不可避免地会受制于一些负面心理效应的影响。在设定与改造审判委员的规则时,发挥群体决策的优势与克服群体决策的负面效应是同样重要的。在一定程度上,忽视群体决策的负面心理效应,最终可能会使群体决策的优势无从发挥,甚至使群体决策成为无从追究个体决策者责任的非理性决策。

(一)“自由骑士”心理

对于司法而言,裁决者的责任心是及时作出公正裁决的基本前提。当一个疑难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需要每位委员能够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付出时间与脑力来认真思考。委员们如果缺乏责任心,通过审判委员会对案件进行的决定,能在多大程度上起到给案件审判质量“把关”的作用呢?

社会心理学中对群体责任扩散心理现象的研究成果,对于我们考察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心理状态很有启示价值。根据时任纽约大学教授的社会心理学家John Darley与Bibb Latane的研究,群体责任扩散心理是指,在一个突发事件中,旁观者共同承担责任。如果现场只有一个旁观者,他就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有两个旁观者,每个人就各自承担50%的责任。旁观者数量越多,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就越小。从群体责任扩散心理引申而出的是旁观者效应,当旁观者增加时,任何一个旁观者提供帮助的可能性就会减少,即使他们采取反应,反应的时间也会延长。②据笔者的理解,将群体责任扩散心理与旁观者效应应用到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心理分析存在三点疑问。第一,审判委员会是一种正式群体或者任务性群体,而群体责任扩散心理的应用对象是松散的、无组织的群众。第二,群体责任扩散心理应用的对象是突发事件,提交讨论的案件能理解成为一种突发事件吗?第三,审判委员会委员是案件的旁观者吗?

社会心理学家科尔在对群体动机进行研究时,发现的“自由骑士”(free rider)心理现象可以使我们顺利跨越这些疑问。“自由骑士”心理是指,当群体中的每个成员都认为其他成员会去解决问题,而且他人对问题的解决会使群体中所有人的利益增加时,就会发生自由骑士现象。由于这一想法,每个人都认为他自己的付出是不必要的,因而付出很少的努力。随着群体规模的增加,其他人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也增加,个体付出努力的不必要性也随之增加,社会性懒散水平就会提高。③与合议庭相比,审判委员会在群体规模上的扩大,是否随之带来“自由骑士”现象,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因为讨论案件的同人众多,而减少自己在案件上的付出,这是非常值得考虑的问题。

正式群体指那些为了达成有组织的任务、有明确关联的特定目的以及执行组织的特定工作而产生的正式组织机构。④正式群体是群体中较为稳定、组织性较强的类型,其行为往往具有较强的规范依从性。笔者认为,“自由骑士”心理与群体责任扩散心理是相通的,其交叉点就是群体成员的责任心。群体责任扩散心理能否在正式群体中产生,关键要看该群体运行的程序规范是否能够激发个体责任心。“自由骑士”心理可以理解为正式群体中的群体责任扩散心理现象。群体责任扩散心理是取消了组织规范约束的群众行为中的“自由骑士”心理。它使我们看到无规范约束或者无有效规范约束的群体常常可以处在“见死不救”的状态还能泰然自若。如果审判委员会规范不能就审判委员会成员的“自由骑士”心理“对症下药”,其实际运行状态亦可能如此令人不寒而栗。

(二)群体极化心理

群体极化心理效应,是指无论最初意见倾向哪个方向,通过群体讨论都会得到强化。结果不仅群体观点转向极端,就连个体也发生了这种转移。群体极化效应产生的原因中,有两个重要因素。一个因素是社会比较因素。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够优于平均水平,在讨论中也就是指自己所持的观点要比别人“更好”。但无论怎样,在群体讨论中至少会有一部分成员发现自己的观点并不比其他多数人的观点“更好”,因此,经过比较之后,他们将自己的观点进一步极端化。另一个因素是,在群体讨论中,多数议论都赞同群体最初倾向的那种建议,这类议论听多了,说服就起作用了,成员会逐渐接受大多数人的观点。这样支持最初意见的人变得越来越多,并且为了确信自己的观点的正确性,支持强度也会增加,群体极化也就在这个过程中发生。⑤在群体极化心理的驱使下,群体成员不是根据证据和逻辑进行理性思考与判断,而是在强化个人观点或者多数人观点的方向进行思考和判断。社会决策有三种图式:少数服从多数图式、“真理不败”图式、“先入为主”图式。⑥司法活动所要进行的判断乃理性判断,最佳的司法决定形成图式应为“真理不败”图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也应以“真理不败”图式为决定作出之圭臬。然而,审判委员会在群体极化心理驱使下,一方面可能使部分审判委员会成员固执己见,会议久议难决;另一方面可能使审判委员会成员无原则地偏向最初意见。因为在此心理影响下,最初意见(案件承办人员的意见)极有可能成为多数意见。

群体决策中更值得忧虑的是以群体极化心理为基础的三种群体决策的潜在危险:高度一致压力下的群体思维、群体中的信息加工偏差、群体内信息不能充分传播。其中,群体中的信息加工偏差,是指群体和个体都不总是追求准确,而是经常在为自己的最初选择找理由。这背后起作用的是社会所认同、宣扬的价值和原则。群体内信息不能充分传播是指群体在讨论任务时,更倾向于使用多数人掌握的信息,而非仅仅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信息。⑦高度一致压力下的群体思维常常出现在群体成员等级地位明确具有高度凝聚力的群体中。此种思维方式与下文中服从心理极为类似。群体中的信息加工偏差常常导致“先入为主”思维图式、群体内信息不能充分传播常常会导致少数服从多数思维图式。这三种群体决策中的潜在危险,在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和决定过程中,都极有可能出现。这就使我们所信任的审判委员会这一群体所作出的决定很可能会在决定时产生严重失误。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最近的研究发现在群体成员达到或超过8人时,从众倾向会随着人数的增加而增加。这表明从众倾向会随着群体规模的增大而增加。⑧审判委员会成员的人数由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逐级增加,是否也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级别越高的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成员中的群体极化心理越为明显呢?

(三)盲从权威心理

服从是一种常见的社会影响形式。在这样的形式下,处在权威地位的人只需要告诉或者命令一个或者多个人去做什么,那么这些人就必须去做。当权威人士减轻了那些服从命令的人对其所从事行为的责任、权威人士有明显的身份标识、权威人士的命令逐渐增强、社会情境快速变化这四个因素出现时,具有毁坏性的服从将会产生。⑨笔者以为,这种社会心理学上的服从心理,实际上应被称为盲从心理。服从本身无善恶之分。相当多的人类活动需要群体成员的服从来进行与完成。这里所讨论的服从其实是不甄别服从的命令的善恶、正确与否而选择配合与实施命令的心理。审判委员会是一个科层制的结构群体,具有鲜明的等级。法院院长是绝对的权威人士,同时,因为我国有《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引咎辞职的规定》,所以也具备决定责任转移到权威人士的条件。司法实践中,法院院长以“最终拍板”形式使审判委员会其他成员和合议庭成员“服从”的情形仍然是存在的。盲从心理显然直接破坏了司法所应具有的公正性。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处在完全非公开状态,不仅讨论过程不公开,决定的理由也不公开。审判委员会的运作过程实际上是很典型的“暗箱操作”。如果这个过程处在盲从心理的支配之下,司法将处在法院院长级别权威人士的恣意擅断之中。无疑,这种心理倾向对于审判委员会的运作和中国司法的危害性是不容小觑的。

综上所述,从审判委员会成员作为个体可能具有的负面心理倾向看,审判委员会运行中不免会产生群体无责任、群体难决议、群体非理性的司法怪现象。如果在审判委员会改革中的规范设计中不能正视这一现实,只能使这一系列怪现象愈演愈烈。

二、提交审议者的心理分析

合议庭成员是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的主要程序启动者。合议庭成员为何要将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又是如何对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施加影响的?笔者认为以下几种心理值得重视:

(一)依赖心理

如费孝通在《乡土社会》中所言,以中国社会为代表的东方社会常被称为“人情社会”、“关系社会”,人们习惯于在“差序格局”中决定日常活动以及其他重要活动中的行为选择。依据日本心理学家的分析,维系“人情社会”、“关系社会”的心理活动是依赖心理。这种依赖是要否定人与人本应分离的事实,企图减轻分离痛苦的心理活动。一般情况下,依赖心理占优势时,分离的纠葛、不安情绪便会暂时消失。⑩依赖心理要求与对方成一体。当然这里有一个先决条件,即对方要理解并接受自己的要求,如果遭到拒绝,想依赖的人就会体验各种挫折,即便得到满足,也多不会持久。(11)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相互满足,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健康、和谐的精神世界,是人类自生自发秩序形成的一种方式。在私人生活领域,适当程度与范围内的依赖心理本无可厚非,但过分的依赖心理显然是有害的,比如,现在社会上“啃老族”的出现就是依赖心理的极化表现;再比如,在商事活动中,人们根据亲疏关系而不是一定的规则来作出判断和选择最终遭致损失,也是依赖心理的极化表现。人在社会化过程中, 自然会习染他赖以成长与生活的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心理特征,并将这种心理特征自然地带入公共生活领域。

与行政领域有所区别,公共生活领域中的司法领域,天然就拒斥依赖心理。依赖心理的存在显然不利于司法独立,并进而损害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权威价值的实现。我国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疑难案件的司法机制,是形成和固化作为法官的合议庭成员的依赖心理的天然环境。在向院长汇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成员依赖的就是领导、就是集体。这是中国小孩在成长过程中依赖家长心理的自然延伸。依赖心理最大的缺陷就在于自主性的丧失,对于分离的恐惧、对于独立处理棘手问题的自信的缺失。司法独立的最高境界应该是法官心理的独立。司法过程中,法官的依赖心理,进一步会导致责任感的缺失。缺乏责任感的法官进行的司法必然是不成熟的、低水平的司法裁决。与领导形成一体的欲求,进一步会形成凡事揣测领导意图、极力与领导保持一致的行为,这就使以法官独立判断为基本特征的司法退化为上命下行的行政行为或者军事行为。

在心理学界,社会依赖综合征又被称为“彼得·潘综合征”,泛指成年人习惯依赖、难以独立作出决定的心理病症。“彼得·潘综合征”给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已经带来不少困惑,其不良后果会持续蔓延。更为可怕的是,一个国家的法官也大面积地患上“彼得·潘综合征”。在此种症状的困扰之下,一国司法只能是疲软无力的,难以承担权利保障最后一道防线的使命。我们得承认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在正在剥夺大多数普通法官“成长的权利”,正在催生越来越多的患“彼得·潘综合征”的法官。

(二)求稳心理

社会心理学家阿特金森认为,成就动机是人的行为的推动力之一,它与其他一些因素以一种特定的方式结合起来,共同使人产生行为。他认为,成就动机又可分为希望成功与惧怕失败的动机。当一个人面临成就性任务或使命时,这两种动机一般都同时影响着这个人,但这两种动机的强度在不同情况下有所不同。前者可促使个体努力做好,而后者只使个体力求避免失败。(12)我国诉讼心理学学者认为,法官由于个人素质和观念不同及诉案具体情况差异,有四种不同的审判动机:职责完成动机、制恶扬善动机、满足荣誉感动机、满足私利或者助恶动机。(13)就法官群体而言,在司法过程中也会受到希望成功与惧怕失败两种心理因素的影响。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存在和错案认定标准的模糊使得惧怕失败的心理成为法官司法过程中的主导心理。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合议庭成员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将不可能充分发掘法官个人的才智,不可能使其在事实认定时充分行使证据规则中授权于他发现真实的权力;不可能在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时,充分展开自己对于相关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的探寻。

(三)投机心理

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中,不可否认,我国法院中存在着一些向当事人及律师“寻租”的法官。这样的法官深知混淆黑白、枉法裁判、拖延审判的后果。在利益的诱惑甚至逼促之下,这类法官有很强的投机心理。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就成为其实现司法投机的重要渠道。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极有可能使其难以示人的判决意图正当化、无责化。

三、审判委员会预期功能的心理基础

作为我国审判中特有的组织形式,缘起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历经“几起几落”。及至现今,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规则》与地方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规则》中设定的准备规则、议事规则、责任规则看,审判委员会被预期从实用主义和理性主义两个层面发挥功能。其实用主义的功能是风险化解功能与抗御干扰的功能,其理性主义的功能是促进公正功能与智力支持功能。

第一,风险化解功能。在当代社会,当事人进行诉讼有风险,法官审判也存在一定风险。一般理解,审判的风险是法官个人要承担的不利后果,是“错案”带来的风险。法官是否有“错案”,这是一个经久不衰的命题。不论外国还是中国,都有枉法裁判的法官,枉法裁判的案件就是错案。只是错案数量上有明显差异,只是判断错案的标准更侧重程序标准还是后果标准不同,只是判断错案的标尺是法律还是社会舆论有所不同。长期以来,我国审判实践中,“错案”范围过于宽泛,发回重审、二审或再审改判的案件被作为错案(上级法院认为审错的案件);遭受社会谴责与舆论攻击的案件,也被称为“错案”(社会舆论认为审错的案件)。尽管,对于错案的确定标准渐趋明晰,传统错案观还是对我国审判实践发挥着显著影响,会对法官、法院,乃至法院的领导产生合理或不合理的风险。一个集体议事机构的存在可以化解审判风险。

第二,抗御干扰功能。在我国,法规范层面的法院独立已经实现,行动中的法院独立还尚未实现。合议庭的独立与法官独立的实现更是遥遥无期。在一些各方利益错综复杂的案件中,法院、合议庭、法官可能会面临各种干扰。一个集体表意机构的存在可以抗御外界干扰,使法院本着法律和事实进行审判。对于审判委员会的这一功能,苏力先生在十年前就曾论及。他认为,“审委会的存在一方面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提供了一种手段,另一方面也为法官躲避外部干扰提供了一种可能性”(14)。

第三,促进公正功能。审判委员会通过对重大、疑难、新型案件的讨论与决定,实际上是力图促进公正审判,为审判质量的提升“把关”。审判委员会制度之所以宁愿牺牲效率而保障公正,究其根源,是司法公正有限与司法效率的价值选择体现。促进公正功能是审判委员会制度正当化的根基。

第四,智力支持功能。审判委员会通过总结审判经验,选定指导性案例,提供与提交讨论案件的相关信息,研讨对提交讨论案件涉及的法律规范的内涵理解与解释方法,审判委员会对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的正确审理和裁判具有提供智力支持的功能。

任何制度的功能预期,都与制度运行的主体心理状况存在密不可分的关联性。从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心理状况与提交审议者的心理状况看,我国对审判委员会的功能预期存在着显在的“空心化”陷阱。从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心理状况看,盲从权威心理是主导心理,与之相配合的是“自由骑士”心理,群体极化心理则随机出现。作为法院权威的法院院长,最为惧怕的是司法风险。其最基本的考虑是怎样避免舆论的冲击与更高层领导的责难。从实用主义的哲学出发,审判委员会的化解风险功能必然是首要功能。化解风险的基础是决策权衡的充分性与决策内容的正当性。这本是群体决策的优势。可惜的是,“自由骑士”心理与群体极化心理的存在使得群体决策应对风险的优势大打折扣,而且群体极化心理驱使下的偏激决策的作出还会增加风险。这不仅会使法院在影响性案件中处于更为不利的境地,也会影响到法律与正义的实现。法院院长是各种法外干扰的“聚焦点”。法院院长通过审判委员会来抗御干扰不是全面彻底的抗御,而是选择性的抗御。审判委员会这种抗御干扰的功能很难从促进司法独立的层面进行积极阐释。从理性主义哲学出发,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审判委员会促进公正的功能很难在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多重心理的支配下充分发挥。盲从心理与“自由骑士”心理相配合,容易使审判委员会成为法院院长的“传声筒”。这就使得法院院长的法律专业素养与职业伦理而非审判委员会的群体决策成为被讨论案件是否能获得公正裁决的核心要素。这就使得审判委员会促进公正的功能处在不确定状态。群体极化心理已经使得审判委员会成员处在情绪化控制的氛围之中,这显然在解构群体决议的理性化成分,抵消审判委员会的促进公正功能。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心理对于审判委员会的智力支持功能并没有显在的影响。

从提交审议者的心理状况看,依赖心理、求稳心理与审判委员会的风险化解功能似乎是“不谋而合”。这种“不谋而合”的默契的基础是法官的审判风险即法院的审判风险。这种默契使得审判委员会在接受提请案件时较为“宽容”。这种“宽容”使得进入审判委员会的案件数量难以控制。避险的共识又会使审判委员会在运作中难以真正地依法议事,较多的情况是法律规定被边缘化而诸多法外因素占据中心。以此推之,审判委员会的抗御干扰的功能基本上就难以转化为现实,因为风险往往来自种种法外干扰力量对司法的施压乃至攻击。尽管依赖心理、求稳心理会在审判委员会的促进公正功能、智力支持功能的实现中得到正当满足,但是,从长远看这对于能行使独立判断之司法权的法官职业群体的成长是极为不利的;更为关键的是,提交审议者投机心理的存在,会使这两项具有理性价值的功能不但毫无意义,甚至可能因被投机者断章取义的汇报误导而成为“帮凶”。不过,审判委员会的智力支持功能对部分法官的投机心理存在一定程度的制约功能。

四、审判委员会审理化的实践模式与未来选择

审判委员会工作负荷与行使审判权的实效性、事实审的缺失与审判委员会行使审判权的实效性、审判委员会专业性与审判委员会行使审判权的实效性是审判委员会制度运行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正是基于审判委员会行使审判权实效性上述三方面的不足与缺陷,在深刻反思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机制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二五改革纲要》中明确改革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程序和方式,将审判委员会的活动由会议制改为审理制。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审理化成为改革趋势,并在实践中形成四种模式:台上听审模式、台下裁决模式、特殊合议庭模式、随机“听审”模式。

台上听审模式与特殊合议庭模式是审判委员会审理化的两种比较典型的情形,不过,审判委员会自行组成合议庭或者与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存在程序技术性的障碍:审判委员会委员自行组成合议庭,是否需要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如果不能集体参加,那么作为审判委员会决定正当性的集体表决岂非被无端架空?如果审判委员会委员集体参加自行组成的合议庭,是否会出现超大规模的合议庭?是否会出现组成人员人数为偶数的合议庭?那又如何表决?来自不同业务庭或者法院其他部门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开庭时间上如何协调?即使分了专业组仍然存在这个问题。审判委员会与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存在的问题是,其他法官是否是原合议庭法官?如果在原合议庭外另寻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就属于剥夺原合议庭的审判权,这种对合议庭审判权的剥夺在诉讼法上有何依据?宪法赋予合议庭行使审判权的法律地位,这种剥夺是否再次违宪?如果是与原合议庭成员组成合议庭,是与部分合议庭成员组成合议庭还是与全体合议庭成员组成合议庭?如果与部分合议庭成员组成合议庭,是否存在剥夺被排除的原合议庭成员的审判权的问题?如果与原合议庭成员全体组成合议庭,仍存在是审判委员会派个别代表参加合议庭还是全部参加的问题与是否会出现四人合议庭或无法协调运作的超大合议庭的问题。另外,既然是审理,审判委员会的审理活动是否公开?如果公开开庭,在何时进行?在合议庭组成后,言词辩论终结后,还是在言词辩论终结前?在言词辩论终结前,合议庭尚未对案件事实及其适用法律的疑难程度有初步把握,因此,没有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必要。言词辩论终结后,由审判委员会自行组成合议庭或者与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是否有悖既判力的标准时点的原理。

笔者认为,审判委员会运作机制审理化的改革在施行中的程序技术障碍还不算是根本障碍。其更大的问题是,这项改革仅仅试图克服事实审的缺失与审判委员会行使审判权的实效性之间的矛盾,而忽视了审判委员会工作负荷与行使审判权的实效性、审判委员会专业性与审判委员会行使审判权的实效性之间的在审判委员会制度运行中更为突出的矛盾。从根本上讲,审判委员会运作机制审理化的改革似乎要全面实现审判委员会的预期功能,但并未关注作为制度运行基础的制度运行者的心理因素。如前所述,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复杂心理状态与提交审议者的不健全心理因素相结合,实际上只有审判委员会的智力支持功能可以大体实现。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在2009-2013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部分将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作为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的任务之一,并首先要求完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和程序,规范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和管理工作。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对已进行的审判委员会运作机制审理化改革的不置可否,本身就预示了这项改革的渺茫未来。我们对审判委员会的功能预期应该认真体察制度运行者的心理状态。智力支持功能应成为我们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首要的功能预期。在此功能预期的支配下,审判委员会应成为不具有审判权力色彩的法官就法律专门问题进行咨询、交流的机构。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7年3月1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新华网北京3月21日电。

②R·巴伦、D·伯恩:《社会心理学》(第十版)(下册),黄敏儿、王飞雪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0-501页。

③戴建林主编:《吴江霖社会心理学》,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96页。

④戴建林主编:《吴江霖社会心理学》,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25页。

⑤R·巴伦、D·伯恩:《社会心理学》(第十版)(下册),黄敏儿、王飞雪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47-648页。

⑥R·巴伦、D·伯恩:《社会心理学》(第十版)(下册),黄敏儿、王飞雪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46页。

⑦R·巴伦、D·伯恩:《社会心理学》(第十版)(下册),黄敏儿、王飞雪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49-651页。

⑧R·巴伦、D·伯恩:《社会心理学》(第十版)(下册),黄敏儿、王飞雪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3页。

⑨R·巴伦、D·伯恩:《社会心理学》(第十版)(下册),黄敏儿、王飞雪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80-487页。

⑩[日]土居健郎:《日本人的心理结构》,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51-52页。

(11)[日]土居健郎:《日本人的心理结构》,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54页。

(12)戴建林主编:《吴江霖社会心理学》,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134页。

(13)鲁千晓:《诉讼心理学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14)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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