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对子女的影响及其制约因素——来自上海的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上海论文,子女论文,制约因素论文,父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文献综述与评估
70年代以来,随着离婚率的迅速上升,有关父母离婚与孩子福利关系的探讨也日趋活跃,形成了主要由社会学、心理学和经济学者参与的一个新的研究领域。研究主要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是估计父母离婚对婚生孩子生存和发展的影响,二是对这种影响予以理论解释。众多研究主要得出两种结论:一是“严重影响说”,认为父母离婚将对孩子产生深远的伤害(Krantz,1988);二是“有限影响说”,即承认离婚确实会给孩子造成一些后果,但在父母离婚的家庭中,问题特别严重的孩子并不是多数,且大多数孩子都能从父母离婚的阴影中走出来,很少有持久的负面影响,也就是说,父母离婚对孩子的影响并非如人们所想象的那么严重(Emery,1988)
持“严重影响说”者认为,父母离婚对孩子生活和发展机会的负面影响不是暂时的而是持久的(Amato and Keith,1991a)。与一直在完整的家庭里长大的成年人相比,孩提时期经历过父母离婚者的教育背景较差(McLanahan,1985),收入水平较低(Hill et al.,1987),也有更大可能依赖福利制度的帮助(McLanahan,1988)。他们对出生家庭更多地持负面态度,并对离婚更加宽容,或产生不结婚的意识(Tasker and Richards,1994)。这些孩子还有更大的可能在婚外生育孩子(McLanahan and Bumpass,1988),或更多地遭遇婚姻的失败及成为单亲家庭的户主,而这又往往导致心理健康的日益恶化(McLanahan,1988)。此外,性行为提前、有更多的性伙伴或婚前同居以及中断学业等非传统行为更多地出现在父母离婚的成年孩子身上(Furstenberg and Teither,1994;Webster,et al.,1995)。一项对美国孩子的全面抽样调查(The National Survey of Children,NSC)中,1147个1965-1970年出生或18-22岁年轻人的追踪资料证实了父母离婚的影响不是暂时的,即使到了一二十年以后,对孩子仍有消极作用,它表现为与父母之间的代际关系不佳、较高概率的行为问题、高中逃学以及有更多的人接受心理方面的帮助(Zill,et al.,1993)。
美国学者阿莫托和基思利用文献系统分析法对92项前人的研究(涉及13000个孩子)进行再分析,表明70%的前人研究都发现父母离婚孩子的福利低于生活在结构完整家庭里的孩子,其差别大约为1/8至1/5的标准差;父母离婚和孩子福利的各个测量指标之间也都呈负相关,其中对孩子的行为表现和孩子与父亲关系的负面影响最为严重,而对孩子的心理调适和自尊等心理方面的影响则相对较小。这一结果显然与“有限影响说”相接近。他们通过对众多研究的比较分析,得出不少具有学术和政策双重意义的结论(Amato and Keith,1991),并发现如下因素会对研究结果产生一定影响:
1.样本性质和规模 除学习成绩和自尊心外,父母离婚对分项指标影响的程度与样本的性质有关。用临床和随机样本估计的影响比志愿者样本严重,而样本的规模只和孩子的社会调适以及与父亲的关系显著相关,容量越大的样本,所估计出来的父母离婚对孩子福利分项的负面影响也越小,这可能是因为大样本与小样本相比,其差异性要大得多,进而减弱了相关性。
2.测量指标和方法 用单一指标测量对孩子的学业、行为和与父母关系的影响大于多项测量的估算,而且父母离婚对孩子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分析模型是否把一些相关的变量控制起来。在控制模型中,离婚对孩子学业的影响只有非控制模型所估计的一半;相反,父母分手给孩子的心理和社会适应带来的障碍却比非控制模型的分析结果严重得多。而差异最突出的是离婚对母亲与孩子关系的影响,控制分析结果由原来非控制估计的负影响变为正相关,表明一旦把社会阶层和其他相关的变量控制起来后,解体家庭中的孩子往往和母亲保持良好的代际关系。也就是说,方法越先进的研究所估算出来的父母离婚的孩子与完整家庭的孩子之间在福利上的差别越小。
3.资料来源 有关孩子的资料一般来自对孩子的直接询问或对其父母、教师及研究人员的间接观察。资料来源不同的研究,结果往往有差异。其中,根据父母与老师的回答所估计的离婚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说明离婚当事人(通常是拥有监护权的母亲)可能会低估其孩子的问题。另外,教师并不像有的学者所指出的会对父母离异的孩子抱有成见而夸大他们的问题。
4.孩子性别 尽管一些研究认为离婚对男孩的负面影响相对严重(Guidubaldi et al.,1983),但是,除了在社会调适方面男孩受父母离婚的影响比女孩大以外,其他方面的影响并没有显著的性别差异。最近的一些研究结果继续证实,父母离婚对孩子的影响程度男女有别,家庭解体基本上没有给女孩带来负面后果,但对男孩的影响却是显著的(Morrison and Cherlin,1995)。
5.孩子年龄 侧重于父母离婚对4-11岁孩子影响的研究最多,而且都比较一致地认为负面影响分短期和长期两种(Seltzer,1994;Aseltine,1996)。一些研究表明,父母离婚对年幼孩子的影响大于年龄较大的子女,而对上大学的子女基本没有影响,这可能与他们已经相对独立和成熟有关系。不少研究还报告,一些孩子尽管经历了父母离婚所带来的多种压力,但出于一些自身素质,如较强的自尊心、自主性、自我控制能力、社会责任心以及积极的人生态度等,仍然能够设法从负面影响中解脱出来。
6.父母离婚后的时间距离 虽然考虑到该变量的研究不多,但根据追踪研究的结果发现,父母分手两年以内的影响明显大于两年以后,特别是对孩子行为模式的影响。一些研究发现,父母离婚对孩子的影响最多持续3年至4年(Forehand,et al.,1994)。
7.研究年代与国度 随着年代的推进,父母离婚对孩子的影响也逐步由强转弱。这可能归因于现代人离婚态度的转变,即与过去相比,人们更能接受婚姻变动这一社会事实(Thornton,1985)。此外,美国父母离婚对孩子福利的影响要比其他国家小。这可能因为在美国,离婚是一种相对普遍的社会现象,人们不以负面态度相待,父母也往往对离婚后果有较清醒的认识,并力求通过积极的措施来减少婚姻变动给孩子带来的压力和影响。
解释父母离婚对孩子的影响,较具代表性的有“父母残缺”、“生活恶化”和“家庭冲突”等理论。残缺论认为,家庭是为孩子提供养育和社会化服务的关键的社会制度,父母是保证孩子良好成长的重要资源,传统的父母双全家庭一般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由于离婚造成孩子与未获得监护权的父(母)之间的交往数量和质量的下降,以及绝大多数拥有监护权的父(母)都在外工作,无法对孩子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Astone and Mclanahan,1991;Moen,1992),所以,父母离婚的孩子往往缺少必要的来自父母情感上的关爱、实际生活的扶助和辅导,而父母支持的不足又增加孩子学业下降、行为不端和缺少自尊的概率(Rollins and Thomas,1979)。其次,家中缺少父母的角色示范还会减少孩子学习社会交往技巧的机会,使孩子缺乏必要的在家庭外部获取成功的社会能力,如合作、妥协和谈判等等(Amato and Keith,1991)。再次,由于90%的监护人为女性,而具有较高社会与职业地位的父母一方(多为父亲)因婚变离开家庭,对孩子学习的有效帮助和教育选择指导往往减少,这种源于离婚后社会地位的向下移动也是导致孩子学业下滑或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Erikson and Jonsson,1996)。一些学者则批评残缺论是一种保守的解析,它过分强调家庭结构的作用,忽视了家庭生活是一个能动的过程(Scanzoni,et al.,1989)。另外,父母一方过世或父母离婚的单亲家庭都属于残缺型的家庭结构,但对这两种家庭结构的比较发现,后者的生活福利水平更为低下,说明残缺论的解释还不够全面充分。
根据离婚通常引起以母亲为户主的单亲家庭生活水平下降的事实(Morrison and Cherlin,1995),持恶化论观点的学者推论,是经济条件的恶化而不是家庭的结构或类型损害了父母离婚孩子的福利。家庭经济资源的缺乏首先影响孩子的营养和健康水平(Williams,1990);其次,使单亲母亲没有能力为孩子购置有助于学业进步的家教服务、教学玩具、书籍和家庭计算机等;再次,迫使这些家庭不得不住在学校设施和生存环境都比较差的社区(McLanahan,1989),增加了孩子受到越轨文化影响的风险(Voydanoff and Majka,1988)。然而,也有研究发现,当把家庭经济收入变量的影响控制以后,或者在同样的家庭经济状况下,父母离婚孩子的福利水平依然比家庭完整的孩子低(Guidubaldi,et al.,1983)。另外,从恶化论可以进一步假设,如果单亲母亲再结婚,孩子的福利会得到改善,因为重组家庭通常使经济状况好转。但是,家庭重组并没有消除父母离婚给孩子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对孩子的负面影响不能都归因于离婚后的家庭贫困化(Amato and Keith,1991)。
家庭冲突论认为,离婚孩子出现问题并不是家庭结构变化或生活水平下降的衍生物,而应归因于与离婚过程相伴随的父母之间的冲突。父母之间的敌意和对抗把家庭退化为令人反感的环境,使生活其中的孩子经历紧张、痛苦和产生不安全感,冲突还使父母身心疲惫并降低处理孩子事务的效率(Maccoby and Martin,1983)。家庭冲突将孩子牵扯到父母的纷争中去,往往比父母离婚对青少年福利的危害更大(Aseltine,1996;Sim and Vuchinich,1996)。有学者通过对前人研究的综述发现,家庭冲突论比家庭结构残缺论似乎更具有解释能力(Kot,L.A.et al.,1999)。家庭冲突论至少阐明了这样一个重要事实:不论是分道扬镳还是继续凑合下去,父母之间持续不断的严重敌对和抗争,对孩子都是一场伤害深重的灾难(Furstenberg and Teither,1994)。
从以上对三大理论的综述可以看出,没有一种理论派别能够提供一个满意的影响机制,并做出具有说服力的解释。因此,比较理想的做法是把它们综合起来,建立一个多维度或多视角的理论框架,以便全面系统地分析父母离婚对孩子的影响。
国内关于离婚对子女影响的实证分析主要集中在儿童心理和教育及青少年犯罪研究领域,其理论假设和分析结论大都侧重于离婚对孩子的消极影响。对南昌3所中学47名离异家庭学生进行的心理健康调查表明,100%的被试者存在不良情绪和性格问题,63.8%有品行障碍,59.6%不能进行正常学习,59.6%社会适应不良,34%神经机能失调,23.4%有不良习惯(罗清旭等,1989)。一项涉及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900多名父母离异儿童和800多名完整家庭儿童的比较分析结果显示,与完整家庭的儿童相比,离异家庭儿童的智力发展、学习成绩、被同学接纳程度以及亲子关系等明显较差,在品德、性格和情绪方面的问题行为也明显较多(吴靖等,1990;傅安球等,1993)。该研究还证实,离婚对儿童情感、情绪变化、问题行为和亲子关系等具有长期的负面影响(夏勇,1991)。
支持“有限影响论”和“冲突论”的是我们10多年前进行的一项研究,该研究通过对110名父母离异学龄儿童及其家长、班主任的调查显示,父母婚姻破裂确会给学龄少儿的生活和身心发展带来消极影响,但子女身上的创伤并非都是父母婚姻解体所造成,而与父母离异前的婚姻冲突及自身素质相关:父母经常吵架使子女的学习和休息环境恶化,父母教育程度高的少儿学习成绩相对较好;父母道德素养差、不尽家庭义务等,子女的心理缺陷也较明显;子女的年龄、父母离异至今的距离等也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一定影响。此外,分别有30%左右的父母和子女认为离婚对孩子无消极影响,40%左右的班主任认为离异家庭的学生与健全家庭的学生无明显差异,各有12%的父母和少儿认为离婚后孩子精力集中、学习成绩有了提高,心理紧张状态有所缓解(徐安琪等,1987)。台湾也有研究报告单亲家庭最常见的优势在于其自我成长、子女的成熟与独立、亲密的亲子关系、财务自主性的增高与社会支持网络等五个方面(彭淑华等,1995)。
尽管国内的上述研究对父母离异孩子的状况做出了基本描述,但有的研究样本规模较小,有的则存在抽样偏差,如上述涉及27个省、市、自治区900多名父母离异儿童的调查,研究者没有说明各地的约30多位被访者是如何被选取的,仅以其父母的教育程度看,离异当事人大专及以上的占18.92%,高中达55.19%,完整家庭更是分别占到32.97%和53.16%,明显高于全国城镇该年龄段的平均水平。此外,多数研究仅用双变量相关统计而未采取模型建构的分析方法。正如经典文献所分析的那样,使用小样本或简单方法的研究可能出现过高地估计父母分手对孩子的影响等缺陷。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以往的研究大多出于对离婚率上升的忧虑或基于“离婚者=低素质人口=失职父母”、“单亲家庭子女=问题儿童”的刻板模式,着力推论或验证离婚的负面效应及其对孩子的不良影响,继而告诫父母为了孩子设法挽回感情、要求社会加强对离婚的经济、行政、舆论和法律控制(武珍等,1990;傅安球等,1993;吴靖等,1990;罗清旭等,1989;张慕蕴,1992)。
二、理论假设和检验设计
为了克服以往国内研究(包括我们曾经的研究)在分析方法上的缺陷,本研究做了如下几方面的努力:1.在调查离婚对子女身心伤害的负面影响的同时,将家庭挫折可能促使孩子出现生活自理能力增强、生活俭朴、对父母更体贴、适应性强、提升同情心以及更奋发向上等正向性改变的指标纳入量化考察,以全面评估离婚对孩子的实际影响。2.度量孩子身心健康的指标体系应是一个多维度的复合变量,尤其是学习成绩并非为衡量孩子健康成长的主要指标,而将它与智力、学习态度和上进心一起作为“学业”侧面的变量之一;此外,“品行”、“心理发展”和“社会适应”也是孩子身心健康指标体系中的多侧面(子量表)之一。每个侧面分别由4-6个变量组成,共计19个变量,我们将用因素分析法对所选取的变量加以简化、复合。3.离婚后生活水平的升降在本研究中不被用做孩子健康的度量指标,而作为父母经济资源的一个解释变量,同时引入婚姻冲突、父母素质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变量,并通过模型建构方法分别估计其对孩子身心健康影响的解释力。
本研究的理论假设为:1.父母离异确会给相当一部分孩子的福利和身心发展带来消极影响,但其负面影响并非如一些研究所推测的那么严重。依据挫折有时会激发当事人的成长与超越的假设,不少孩子在经历父母分手的创伤性事件后,也会出现积极的变化。2.孩子身心创伤的影响因素是多元复杂的,不应都归因于父母离婚事件本身或双亲缺损,家长的尽心尽责或许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学校社会环境的作用也不可忽略。3.父母离婚往往导致孩子的生活水平下降,但由于多数家长宁愿自己省吃俭用也不愿让孩子受委屈,加上亲属系统的支持,故对孩子身心发展的不良影响将减弱。4.父母间的敌意和对抗无疑将增添孩子的紧张、痛苦和不安全感,但由于相当一部分父母的严重冲突发生在孩子婴幼期或者在冲突时谨慎地避开子女,加上控制模型在排除了其他因素的影响后,“冲突论”未必具有解释力。5.父母离婚时年龄较小或父母婚姻延续时间较短,孩子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而时间的推移也将日渐愈合孩子的身心创伤。6.由母亲监护的子女或女孩身心健康的概率更高些。
本研究的样本数为500个,资料来自对上海13个区30个普通中小学父母离异的学生、家长及其班主任的问卷调查(家长和学生由访问员登门分别调查)。由于缺乏研究对象样本总体的资料包括各校父母离婚学龄少儿的总数,加上地址不清、人户不一或拒绝访问的比率难以准确估计,我们首先获取了1061个班主任对该班所有父母离异学生概况的评估资料,并对样本数量较多的学校以概率抽样方法确定学生及其家长被访者(其余为整群抽样),然后分别对他们进行入户调查。被选取而未能访问的259个样本中,因地址不清、房屋出租、拆迁、户口空挂的达79个,因丧偶、分居、复婚而并非离婚的19个,家长在外地、出境或出国的9个,低能、聋哑、住院、判刑等无法接受调查的6个,符合访问条件但因工作忙、孩子不知情、再婚等理由拒访的87个(另有302个备用样本未被选取,即仅完成了班主任问卷)。同时我们还召开了6个家长座谈会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了解。被访的学龄少儿在小学1-3年级的占16.6%,4-6年级的分别为12.0%、12.8%和16.0%,初中1-3年级分别占13.0%、17.2%和12.4%;男生56%,女生44%。监护人为父亲的占57.6%(其中由祖父母等直接抚养的占9.4%),母亲为42.4%(其中由外祖父母等直接抚养的占4.6%);同居父(母)年龄在29-60岁之间,以中年为主,35岁以下占15.2%,45岁以上的只有9.6%;教育程度在初中及以下的占42.4%,高中为51.8%,大专及以上的占5.8%;无业者8.8%,工人36.4%,商业、服务人员达40.0%,行政、办事人员7.0%,专业、技术人员4.6%,管理人员3.2%;再婚(或同居)者占25.2%。班主任为男性的仅占14.4%,女性达85.6%;年龄在30岁以下的占42.9%,45岁以上的为29.7%。
我们首先对父母离婚的学龄少儿的基本状况进行大致描述,其次将借助因素分析法测定孩子身心健康的多维侧面或复合因子,并以每个因子的方差贡献率为权数,计算4个因子得分估计值的合成分数或线性加权和(即孩子身心健康状况总值),然后分别建立多维模型和综合模型,分别估计各解释变量对孩子品行、学业、心理发展、社会适应及身心健康总值的实际影响。
三、研究结果
(一)父母离异对子女影响的基本描述
父母婚变对孩子福利的负面影响确实存在,尤其是一些家庭的经济状况因此恶化,其中有五成分居父母未承担抚养费(或目前未给付),即使承担的也大多仅限于基本生活费且数额普遍较低,如每月给付200元以上的仅占12.4%,月平均105元,而且孩子越大所获得的抚养费越少(1-4年级平均116元,5-6年级104元,初中仅98元);有24.2%的监护人自述生活水平下降,而子女认为父母离婚后自己的生活受到影响的达43.5%(初中生达49.8%,见表1)。
表1 子女自述父母离婚的影响程度(%)
由于一些当事人离婚时孩子尚小,子女述说父母分手对自己的学习或情绪无影响的分别高达55.1%和49.5%,其中高年级学生的负面影响较大些(见表1)。但班主任认为该父母离异学生的学习成绩较差或很差的达41.8%,而且,他们对其心理缺陷各项指标的认同率都明显高于家长(测量刻度:1.严重,2.有一些,3.无)。在对孩子有无任性、自私或欺骗等不良品性做判别时,班主任的打分平均值也都显著低于家长(见表2)。
由于离婚常常伴随着严重冲突的过程,也使相当一部分子女深受其害。子女所耳濡目染父母经常争吵的占29.8%,有时争吵的达31.0%;经常打架的占5.4%,偶尔动手的为28.2%(其中父打母占39.2%,母打父为8.2%,双方互殴的达52.5%)。36.8%的父母在子女面前诋毁对方(其中父亲为25.5%,母亲占27.7%;双方互相拆台的达46.7%)。因此,有28.6%的孩子认为父母的严重冲突影响了自己的生活,诸如吵架后一走了之或无心持家,使孩子挨饿、外买或到亲戚处“混饭”、借宿、捱日子以及半夜纷争吵醒孩子影响睡眠等事例不胜枚举;38.8%的学龄少儿埋怨家长的争斗搅乱了自己的情绪,紧张、害怕、浑身发抖、大哭不止、心烦意乱、感觉丢脸等是常见的不良症状;29.2%的子女述说双亲的吵架影响了自己的学习,使之上课走神、做作业分心、刚思考出的解题方法被吓得忘掉乃至成绩一落千丈等。
表2 班主任和家长对父母离异学生心理发展的评价差异(分)
然而,统计结果同时显示,尽管有31.0%的家长述说离婚后生活水平下降,但只有17.0%认为目前孩子的生活安排较差(其中虽有家庭经济状况恶化或确实不负责任者,也有因工作性质关系如海员、出租车司机等工作繁忙或经常出差以及因病残等难以尽责者);无论是家长还是班主任认为孩子自卑、孤僻、冷漠等心理缺陷严重的仅占1%-7%,任性、自私、欺骗行为较严重的占3%-14%;班主任认为这些离异家庭孩子与同学关系欠佳的仅为15.8%,家长承认亲子关系欠佳(打1-2分)的只占1.2%,而90%认为子女与自己的关系很好或较好(打4-5分)。
68.4%的监护人承认“子女教育的关键在于家长的素质而不是家庭的类型”,大多数家长在婚姻解体后采取一定的措施以尽快消除孩子的消极影响,如有42.2%的家长着力谋职或加班加点或自己省吃俭用以尽量满足孩子的物质需求,54.0%的监护人设法让孩子参加各种课外学习和活动,或请家教等努力扩大孩子的知识面和增进其学业进步,23.2%的父母即使工作、家务再忙,休息天、节假日也要陪伴孩子去游乐、参观(女性达30.2%,显著高于男性的18.1%),相当一部分家长则采取不在孩子面前贬低前夫(妻)以及为前夫(妻)与孩子的积极互动创造条件。这些都为及时治愈孩子的身心创伤做了铺垫。
此外,父母婚变的经历也对不少孩子的成长具有积极意义并出现一些正向性的改变。班主任在回答“您认为该父母离异学生与同班父母双全的普通学生相比,有哪些差异?如有,请具体描述”的询问时,认为比一般学生差或更消极的占28.4%,既有积极、好的又有消极、差的方面的为26.8%,无明显差异的占32.4%,另有12.4%父母离异少儿则具有比一般学生更积极、成熟或好的品格性情。该开放性问题所具体描述的积极、正向的品性有311人次(每人最多可选择3项),主要集中在“集体观念强,乐于助人,同学关系好”(占14.8%)、“爱劳动,特别肯干,动手能力强”(占14.1%)、“体贴长辈,尊敬师长,对人有礼貌”(占12.9%)、“生活自理能力强”(占11.9%)、“上进心强,严格要求自己,学习刻苦”(占10.3%)、“有爱心,待人诚实善良”(占8.0%)方面。一些学生被老师赞为“全面发展”、“成绩、品德全班第一”、“各方面都很优秀”的佼佼者。而同居家长例举子女有一项或多项比父母双全孩子更积极、更具成熟品性的更高达77.2%(993人次),其中最多的是“自理能力强”(占40.4%)、“更体贴父母”(占34.2%)和“较节俭”(占30.6%,见表3)。
表3 监护人自述子女有更积极、成熟的方面(多选,%)
表4 子女身心发展量表的因素分析结果
(二)子女身心健康的多维量表测定
为了测定孩子身心健康诸多变量间的结构矩阵和进行归纳、复合,从总体上把握该指标体系的共同因素序列,并根据其内在的数量关系计算出合成总分,以便估计离婚对孩子的多因素影响,我们采用因素分析法来进行简化、合成。鉴于国外有研究表明监护人往往会低估孩子的负面影响,而教师则未必夸大离异家庭孩子的问题,而我们的研究也显示家长对孩子的评价明显高于班主任,加上不少孩子由于年龄限制往往对相关的心理测量指标难以准确理解,因此,本研究将以教师回答的资料来测定学龄少儿身心发展的量表。
因素分析结果表明,19个变量简化、复合为“社会适应”、“学业”、“品行”和“心理发展”4个新因子,其特征值分别为3.96、3.28、2.92和2.71,总解释量为67.72%,信度均大于0.7(见表4)。这4个侧面合成子女身心健康的多维组合量表。我们将分别估计这4个子量表的多元影响因素。同时,由于各自变量对不同侧面的影响性质和强度可能不同,我们还将以每个因子的方差贡献率为权数,计算4个因子得分估计值的合成分数即孩子身心健康状况总值(最高值为13.336,最低值仅-19.304,平均值为-0.039,标准差为6.499)。
为了排除自变量间的多重共线性对回归模型拟合度的影响,我们还对各自变量间的相关程度进行测定。由于“婚姻延续时间”变量与“离婚至今的时间”等有较强的相关,将不纳入回归模型。Correlations相关矩阵显示,监护人的性别、教育程度和是否尽责,孩子的性别,老师和同学的态度以及离婚后家庭生活水平的升降与孩子的身心健康水平呈显著相关,但由于简单的相关分析未排除多元因素的相互作用,其结果可能存在虚假相关,因此,我们还将通过对其他因素的控制来分别估计各解释变量的影响性质和强度。
(三)离婚对子女影响程度的多元回归估计
根据我们的假设,离婚对子女的影响大小还取决于一系列其他因素。下面将借用多元回归方法来估计所选择的决定因素的影响作用。表5的第1列是以所计算出的离异家庭孩子身心健康总值做因变量的回归模型,我们称其为综合模型;后4列是对孩子身心健康4个子量表的多元影响因素的回归估计,我们称之为多维模型。
综合回归模型基本证实了我们的理论假设并具有较好的拟合度,R[2]高达40.8%。分析结果表明:1.监护人是否尽心尽责与孩子身心发展的关系最为显著,Beta值高达0.461。2.父母离婚对女孩及年幼孩子的影响相对较小。3.学校环境对离异少儿身心健康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教师对他们的态度和行为方面。4.家长的职业与孩子的身心健康呈弱相关,父母无业或为商业、服务人员,其孩子身心健康水平较差的概率更大些。5.家庭结构与孩子的影响未呈现显著性,母亲监护与父亲监护的孩子无显著差异,有无继父母以及与继父母的关系也与孩子成长无显著相关。6.正如我们所预测的那样,家庭生活水平的下降未必对孩子的身心发展有消极影响。7.婚姻冲突以及父母离婚距今的时间对孩子的负效应未得到证实。
多维模型的分析结果除证实监护人较尽责的孩子身心健康状况更佳外,还显示了如下发现:1.教师的关照到位、同学无歧视等行为的学校环境有利于离异家庭孩子的社会适应。2.监护人教育程度较高,孩子有更大的概率在学业方面较出色。3.女孩在品行、社会适应方面优于男孩,在学业方面无明显优势,心理发展则逊于男孩,但显著性程度略差(Beta=-0.088,Sig.=0.054)。4.孩子的年龄仅与其社会适应、心理发展有一定关联,但与学业、品行无显著相关。
表5 离婚对子女影响的多因素回归分析结果(Beta值)
四、对研究结果的分析和讨论
本研究对离异家庭子女、家长及教师问卷调查的描述性分析结果基本支持了“有限影响”的理论,即父母的婚变确实对学龄少儿的生活福利、学业、品行、心理发展和社会适应具有不可忽略的消极影响,但负效应并非如一些学者所推测或传媒所渲染的那么严重。不少孩子在家庭变故的挫折经历中成长、成熟。我们所设的一些促进孩子正向性改变指标的统计结果,提供了离异家庭孩子在逆境中成长的定量研究报告。其中家长自述子女的生活安排较差或心理缺陷严重及有严重偏差行为的比重都不高,承认亲子关系欠佳的更为少见,而认为孩子自理能力比一般孩子强、更体贴父母、较节俭、适应性较强及富于同情心的则分别占30%-40%。
多元回归分析结果除了支持监护人的尽心尽责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外,还显示了几个值得注意的发现,其中有的与前人的研究结果吻合,有的则不符;有的与原先的假设一致,有的则有差距。下面分别对上述估计结果加以解释和讨论。
1.关于家庭生活水平 自美国学者韦茨曼在她的《离婚革命》一书中揭示了离婚后妇女与孩子的生活水平平均下降了73%而丈夫平均提高了42%等事实后(Weitzman,1985),该研究成果被广泛引用并因此成为抨击“无过错离婚法”的重要依据,生活水平也被用做度量单亲家庭儿童福利的最重要指标之一。本研究的描述性统计也显示,相当一部分孩子在父母离异后生活质量确实降低。但我们同时认为,收入减少或生活水平下降只是孩子身心健康的一个影响因素而并非是其度量指标,这不仅因为贫困也可能成为磨炼孩子意志、激励其奋发向上或培养其节俭、体谅长辈等品性的驱动力,而且在于中国的单亲家庭与西方许多国家具有不同的特征:(1)家长并非绝大多数为女性,据我们已完成的对8省、自治区、直辖市离婚案及本研究的统计结果均显示,监护人为男性的多于女性(尤其是农村)。(2)女性由于大多在婚后仍连续就业,因此在薪金收入和劳保福利等方面与男子的差距相对较小,离婚后因经济实力较强的丈夫的离开导致生活水平下降的相对较少,而其中一些女性因与赌博、酗酒、吸毒、游手好闲等不尽义务的丈夫分手后,经济困扰反而有所缓解。(3)对于不给付抚养费的职工,有关单位依据法律运用行政手段协助法院执行,在维护子女经济利益方面具有独特良效和经验,也曾为国外一些学者或司法界所推崇。(4)一些当事人离婚后得到父母、兄弟姐妹的物质援手,有的甚至完全依赖亲属系统的支持,也减少了其经济困扰。当然,不少单亲家庭生活水平下降的现实仍客观存在,原因在于以往的给付标准目前已难以满足孩子随年龄增长所需的生活、教育费用;经济转型、职业流动的频繁和单位保障制的弱化,也使相当一部分中年父母下岗待业,失业者递增,一些经济效益欠佳或外资、私营等企业难以或不愿协助法院强行要求本单位职工履行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也加剧了一些单亲家庭的困境。因此,尽管回归分析结果未显示生活水平下降对孩子身心发展有消极影响,但监护人无业与孩子的身心健康状况呈弱相关,也支持了家庭经济资源的匮乏对孩子具有一定负面影响的假设(监护人无业与离婚后生活水平下降的相关系数为.220)。
2.关于家庭结构 尽管简单的相关分析结果分明,由母亲监护的孩子较多地显示正向性改变(见表3),子女身心发展状况指数也优于由父亲监护的孩子,但回归分析结果未显示女性为户主的或有继父母(或与继父母关系融洽)的家庭结构与孩子的健康成长具有正相关的推测。由于“父母是否尽责”变量对孩子身心发展的影响更具解释力,因此,监护人性别的作用也相对较弱。但女性监护人更为尽责的客观情况也确实存在(Correlations=0.307),一些男性持家能力较差,因工作忙、再婚等将孩子托付给父母亲属了事,或沉湎于个人享乐而懈怠对子女义务的情况也比女性多。此外,男性监护人较快、更多地再婚但继母与孩子关系紧张的概率更高也是事实,孩子与同居父亲关系欠佳的也多于与同居母亲(F=14.42,Sig.=0.000)者。
此外,尽管相关分析显示有继父母的家庭生活水平上升的较多些(Correlations=0.215,Sig.=0.000),同时,考虑到虽有继父母但与继子女关系欠佳者可能对孩子更为不利,我们还把凡有继子女的家庭分为关系好(占50.8%)、关系一般或欠佳(分别为45.2%和4%)两类,分别纳入模型测试,但对孩子的影响均未呈现显著相关。其实许多监护人未再婚或推迟再婚也是为了孩子,而孩子也未必在心理上接受继父母,如有64.9%的学龄少儿出于对继父母是否喜欢自己的担忧或不想让陌生人进家或期望父母复婚等原因,不希望有继父母(即使在与继父母关系融洽的孩子中也占21.9%),故有无继父母及其关系结构无显著作用。
3.关于孩子的年龄 父母离异对低年级学生的不良影响较小,或许与他们较少经历双亲的敌对和冲突过程有关。众多被访家长和低年级学生都述说当年关系紧张时子女还年幼不懂事,因此,父母吵架和离婚对他们的危害相对较小。此外,年长孩子的父母年龄较大,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初小学生家长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的占72.3%,初中学生家长仅为56.4%),其中曾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也较多,职业层次相对较低,因单位效益差、再就业困难或工作紧张的较多以及经济压力较大(如前所述,孩子越大所获得的抚养费反而越少)等,他们无论在对孩子的学习辅导、假日陪伴或满足孩子物质需求方面都常常力不从心。描述性分析结果也显示,9岁以下孩子称平时的学习由同居父母或继父母辅导的占59.8%而13岁以上者仅为21.4%;前者的家长在节假日携带他们去文化娱乐场所的达30.8%而后者仅占17.9%;9岁以下孩子的生活安排较差的只占9.3%而13岁以上者有18.9%(均具有统计显著性)。因此,年龄较大的孩子除了更多地受父母争斗、对抗的不良刺激外,或许也与社会变迁对中年人婚姻生活的负面影响更大有关。
4.关于父母离婚距今的时间 无论将父母离婚距今的时间作为连续变量还是定类变量(如分为2年以内、3年以上或5年以内、6年以上或其他各种分类),均未显示对孩子身心健康的显著影响。这一方面也可能是因为以往的研究大多用简单相关分析而未能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以及研究对象也各不相同,故有的得出两年以内的影响最大、有的则显示有长期影响等不同结果;另一方面父母离婚距今的时间变量与子女年龄呈正相关(Correlations=0.335,Sig.=0.000),由于子女年龄与孩子成长的相关性更显著,因此,该变量未呈现显著意义。
5.关于子女性别 父母离异对女孩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曾为以往的文献所记录,一些研究解释说由同性别的家长监护往往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发展,而单亲家长多为母亲,自然对女孩有利。加上母亲抚养女孩的更多些,她们一般较少再婚,因此也对孩子投入更多的精力(傅安球等,1993)。本研究也显示,女孩不仅在品行、社会适应方面而且从身心健康的总分看都优于男孩,这或许与女孩由母亲抚养较多有关,同时也与女孩在少儿阶段的心理发展较男孩略显成熟有关,如中小学女生往往较守纪律、学习用功和成绩更良好,父母离异的女孩与男孩相比可能也存在以上优势,而我们所使用的孩子身心健康指标由教师评定也是其中的一个因素。
6.关于婚姻冲突 分析结果未支持夫妻离婚前的严重冲突以及出于监护人的道德过错而导致的离婚对孩子具有负效应的假设,主要是因为婚姻当事人的冲突起因复杂、程度不同、处理方式各异,加上受住房条件、亲属介入、周围环境以及孩子性别、年龄和理解、承受能力等交互影响,此外,离异后监护人自己的经济、社会和心理适应,他们的个人资源和素质以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方法是否得当等,都将对孩子的福利及身心健康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婚姻冲突的影响因素如何量化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难题。
7.关于学校环境 尽管离异家庭的孩子认为同学对自己态度一般的占65.6%,有歧视、嘲笑行为的占2.8%;而感受到老师特别关怀的达65.8%,态度一般的占33.0%,有歧视、嘲笑行为的仅为1.2%。但回归分析结果则显示,学校环境对离异少儿身心健康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教师对他们的态度和行为上,这显然是因为同学的态度往往取决于老师的言传身教。从本研究的调查统计看,87.2%的班主任认为应对单亲家庭的学生予以特别的关爱,76.0%的家长认为老师对孩子的关照到位(即打4-5分),不少学生也非常感激班主任的体恤和理解。但一些教师对离婚及其单亲家庭子女的偏见和歧视也对当事人酿成心理伤害,如有的班主任把学生学业欠佳的责任都归咎于父母离婚,在家长会上武断地下结论说:“成绩不好的学生都是单亲家庭的子女”,令家长和学生都抬不起头;也有教师在课堂上让父母离异的学生都站起来“示众”,使他们的家庭隐私公开化;还有教师在单亲家庭学生顽皮不听话时,奚落其“你父母不是好东西,你也好不了”,甚至动手殴打学生,致使个别学生自暴自弃、厌学逃学。联想到某地个别民办幼儿园拒收单亲家庭子女入学,并要求家长签订一承诺不得离婚否则幼儿必须退学的荒谬协议,以及婚姻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曾增添一专门针对离婚当事人的“应当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职责”条款(在征求意见后被否定)等具有歧视、株连和惩戒性质的所谓新法则,无疑都与以往学界和媒体夸大离婚对未成年子女负面影响的偏颇思路和过度渲染不无关系,而不应仅归因于教师的素质。随着离婚率的持续上升和单亲家庭的日增(一些班级的学生父母有婚变史的已达1/3),社会应更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更理性地看待多元化的家庭结构和生活方式,不应再持以往的“残缺家庭”、“问题儿童”和“异常教育”的偏见。而要进一步改善学校对不同家庭结构少儿教育的社会环境,需要学界和媒体更全面、客观地评估家庭变故对子女的实际影响,并分析其社会、经济、文化和心理缘由。
本研究引入了“正向性改变”的概念,在描述和评价父母婚变与学龄少儿身心健康的关系时支持了西方学者的“有限影响说”,建构模型的分析结果则发现离婚后父母对孩子是否尽责最具解释力,女孩及年幼孩子受父母婚变的影响相对较小,而建立无歧视性的学校社会环境等也将明显地减少父母离婚对孩子的负面影响。尽管研究结果对相关的理论构架以及对社会改变对离异家庭子女的成见有所裨益,但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的设计仍存在不足,如仅限于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对父母离异孩子的研究,而中国的地区差异相当大;此外,缺乏健全家庭孩子样本的参照研究。因此,深入的研究还需在不同家庭结构和区域的比较以及对少儿长期影响的估计上再做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