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经济多样性与民族统一的历史考察_回族论文

回族经济多样性与民族统一的历史考察_回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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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06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575(2016)04-0061-09

      在我国众多的少数民族中,回族是分布最为分散的民族,但我们还是能够非常容易地将其从其他民族中区分出来;另外,回族也没有像历史上大多数进入中原的诸如突厥、柔然、鲜卑等部族那样迅速被融合。自唐宋穆斯林“蕃客”进入中国以后,不管政治形势多么严峻、经济环境多么恶劣,回族总能保有其经济、文化生活的民族性,合而不流、融而不化。作为“民族”构成要素的“共同经济生活”,在分散的回族那里究竟是怎么维持的?这是回族经济史研究颇值探讨的问题。

      一、“大分散、小聚居”的分布促成了回族经济的多样性

      回族在全国的分布具有“大分散”、“小聚居”的特点。由于我国各地的自然、生产方式以及历史文化特点的差异巨大,造就了“大分散”的回族经济多样性特点。而如果没有“小聚居”,大分散的回族以个体形式就会完全融合到其他民族中,经济多样性虽然会以地区经济形式存在,但不会表现为回族经济的多样性。因此,“大分散”与“小聚居”是回族经济多样性形成的两个条件。

      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回族共有10586087人,在少数民族中位居第三。回族的分布首要特点是“大分散”。从大兴安岭到帕米尔高原,从内蒙古草原到海南岛,全国各级行政单位都有回族聚居点,目前全国共有1个回族自治区,2个回族自治州,11个回族自治县,4个回族区,143个回族乡。至于回族村有多少,笔者未见到统计数据,但回族都围绕清真寺居住。据“六普”数据,清真寺数量仅排名前十的省份新疆、宁夏、甘肃、青海、云南、河南、河北、山东、安徽、辽宁共有34000多座。又据报导,2014年全国经过相关登记的清真寺等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有39135处,其中清真寺39019座,道堂、拱北106个,礼拜点10个。[1]当然,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不止回族一个,上述清真寺六成以上分布在新疆。

      回族的分散分布源于历史上的多次迁移,在唐、元、明、清等不同历史时期,回族经历了多次全族性的人口迁移高峰。古代有民屯、军屯、商屯等政府组织或自发的移民行为;近代有咸同年间回民起义被镇压后,清政府对回族的迫迁;现代有1983年以来的宁夏西海固移民开发、红寺堡扶贫开发、2011年初宁夏的35万生态移民工程等。同时,回族善于经商的特点,加大了分散的程度。

      回族分布“小聚居”特点是如何形成的呢?从回族经济史来看,回族的生产力水平和经济生活特点决定了他们不可能独居一处,孤立发展。一方面,自元代“乙未籍户”和军屯,使得回族取得编户和军户地位,从而获得了土地,成为一个定居民族。农业定居和游牧业散居不同,要求形成固定的村落。在古代,农业生产各方面小到耕牛、农具等生产工具、劳动力的调配和农事活动安排,大到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利用,均为个体农民所不能单独完成的,这就需要共耕合作。如元代赛典赤·赡思丁主政云南期间,他倡导的大型水利工程就是由当地的回、汉、白、彝等各族共同完成和受益的。另一方面,回族经商亦需族内合作。回商之间多组建商团,以应对交通不畅、信息闭塞、盗匪猖獗和减少长程贸易风险;在金融方面,缺少资金的回族商人往往相互融资;回族内部商业经营的合作性尚表现在,“一旦在某一个商业领域站稳脚跟,就不断地为其他回商提供条件开拓这一市场,使自己在日后多一个帮手,多一个依托。”[2]此类商团的合作关系,有利于共同应付竞争和提高涉足新商业领域的能力。甘南地区的西道堂经济,乃是这种集体经营形式的一个典范。因此,回族选择“小聚居”首先出于经济上的考量,当然亦有共同从事宗教活动之需要,回民总是绕清真寺而居。

      “大分散、小聚居”造就了回族经济的多样性。中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迥异,气候类型多样,资源禀赋不同;各民族历史和人文差异巨大,生产方式多元并存;海陆边境线漫长,同周边国家经济联系紧密,贸易路线四通八达,经济交流形式繁多。回族分散在全国,在其聚居区因地制宜,从事多种经济活动,显示出极强的适应力。回族的散居促成了回族经济的多样性和地域性、开放性和包容性。

      回族经济的多样性和地域性与其所生活的生态自然环境相适应,呈现出多结构、多类型。以旱作农业为主、兼营畜牧业,是生活在甘青宁地区回族的经济结构;农牧结合或以牧为主,是生活在新疆和内蒙古地区回族的经济结构;除经营农业外、多兼营季节性小商业和小手工业,主要是生活在冀鲁豫等内地省份回族的经济结构;农商兼营,或以商业、运输业为主,是生活在云南等西南各省回族的经济结构;以林业为主是生活东北大兴安岭回族的经济结构;航海和渔业则是生活在海南岛等东南沿海地区回族的经济结构;而散居全国城镇的回族,几乎没有不从事商业和服务业的。

      回族经济的包容性和开放性是通过与其交错居住的各民族之间的经济交往实现的。回族在新疆、内蒙古和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杂居;在甘肃青海和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土族杂居;在甘青藏川边界和藏族杂居;在川滇黔边界和彝族杂居;在云贵地区和苗族、白族、傣族杂居;在广西和壮族杂居;在东北和满族、朝鲜族杂居;全国范围内则和汉族杂居。杂居使回族在民族间经济交往中不仅能够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供给各民族,也能够根据需要接纳其他民族的产品和服务,在交往形式、内容、对象、语言等方面,保持了最大的包容性和开放性。

      “大分散、小聚居”带来的回族经济多样性,没有使回族经济丧失民族性,这其中的原因既要归结为回族文化的强大凝聚力,亦要归结为回族多样性经济具有的民族共性。回族人不管走到哪里,都要经营农业,都要从事贸易,都要发展清真食品业,且以家庭为单位,小规模经营,行商、贩商为主要形式,历时千年而不变,间隔万里而存同。回族文化以伊斯兰教为内核,形成了由行为规范、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构成的独具特色和风格的民族文化,并深深渗透到各地回族经济活动中,形成回族经济许多特有的经济范畴。回族的民族性很大程度上由回族文化塑造,回族文化的凝聚力使分散在全国的回民形成共同的经济生活。

      二、农业经营是回族共同经济生活的基础

      回族“小聚居”的前提是定居,而定居的基础是经营农业。元代以前,“东来的回回人以军士、工匠、商人、传教士为主,而以军士、工匠为多,更有大量回回农牧民通过丝绸之路”[3]进入中国,沿陆上和海上古“丝绸之路”必经的东南沿海港口城市及西北河西走廊一线分布。这个历史阶段,回回人尚未形成民族共同体,信仰伊斯兰教之穆斯林人口亦不多。元代回回人始营农业。至元代“乙未籍户”、大量回回人迁入中国以及元朝政府的农业政策,使回回人获得农业生产最基本的土地、劳动、水利、技术和赋税条件,成为回族农业的奠基时期。元代回族大多分布于现在我国的新甘青宁陕五省,回族作为一个民族共同体大致形成于该时期。[3]元代中期,“回回人民生农为业,自合守分过日”,[5]由此可见,从事农业生产的回族彼时已占很大比例。元廷编户齐民政策对回族农业形成和发展起了关键作用。

      元廷对穆斯林的防范政策促进了回族农业的出现。为防备回族集中聚居可能产生的对中央政权的威胁,元政府曾将西北回族一部迁往江南。“中统元年六月乙卯,蒙古主徙甘肃、凉州寄居回回于江南各卫……被徙者户四百三十六,口一千四百七十九。”“正统三年八月有归附回回二百二人,自凉州徙至浙江。”[6]作为外来人口,回族最初并无土地,只能从事商业活动,但元代“乙未籍户”是回族经济史上的重大事件,它使回族获得了与其他民族相同的土地占有权。“乙未籍户”是蒙元推行户籍制度的滥觞,窝阔台颁布的圣旨实际上成了此后元代户籍制度的基本原则。旨曰:“不论达达(蒙古)、回回、契丹、女真、汉儿人等……便系是皇帝民户,应当随处差发,主人见,更不得识认。”[7]“乙未籍户”的确立,使回族终于摆脱“胡商”、“蕃客”[3]的称号,正式成为祖国大家庭的一员,这对回族农业的出现,其意义不言而喻。

      元政府积极的农田水利政策有利于回族农业发展。“宁夏沿黄河五州都有古渠,在中兴(今宁夏银川)者一名唐徕,长袤400里;一名汉延,长袤250里,其余四州均有正渠10条,长袤各200里,支渠大小共63条,溉田计9万余公顷。”[3]至元元年(1264年),世祖忽必烈命中书左丞张文谦行省西夏(今宁甘河内蒙地区),张文谦又命郭守敬巡视西夏河渠,郭“因旧谋新,更立堰,役不逾时,而渠接通利。”[29]西夏中兴等路行省郎中董文用,亦开渠灌田,召集流亡民户,供给百姓种子、农具,积极发展农业生产。[8]

      元代军屯政策的实施对回族农业生产的影响既深且远。回族的屯田集中分布于三个地区:西北沿黄河灌溉带的河西地区、元代著名回族政治家赛典赤长期主政的云南及西南地区、华北及江南主要城市周边地区。回族士兵“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因屯垦而获土地占有权。至元十年(1273年),忽必烈下令“探马赤军随地入社与编民等”。至元十六年(1279年),再令“立河西屯田,给耕具遣官领之。”[9]至元十八年(1281年),忽必烈又令“括回回炮手散居他郡者,悉令南京(开封)屯田。”[9]同年,复令在“肃州、沙州、瓜州立屯田,发军于黑山子、满峪渠、泉水渠、鸭子翅等处立屯,为户两千二百九十,为田四千六十六(顷)。”[10]至元中后期,西北诸王叛乱,甘肃境内屯田的重心开始向河西走廊地区转移。为了充实这一地区的屯田民户,元朝廷自新疆迁入许多贫民与工匠。例如,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遣蒲昌赤贫民垦甘肃闲田,官给牛种农具。”[9]河西走廊的迅速兴起,既为元军进击西北叛军提供了军粮,又为西域各族屯田甘陕,向汉族学习先进的农业耕作技术提供了历史性机遇。来自蒲昌(今罗布泊)、翰端(今和田)及可失合儿(今喀什)移民中,绝大部分为穆斯林,入甘陕后使两地回族人口大为增加。元廷对迁居甘陕的回民长期给予帮助。例如,至治二年(1322年),英宗颁诏“免回回入户屯戍河西者银税”[9]。

      元代是回族农业奠基时代。这一时期,回族主要生产方式由农业取代小规模商业,盖因回族人口之激增。屯田政策是回族农业生产的肇始,自此,回族迅速成为“农业经济为主的民族”[4]。由农商结合、兼营小手工业的经济类型,成为形塑回族的主要经济力量。

      由于元代屯田制度和优惠的农业政策,到明初,“农业渐渐成为回族经济和社会的坚实基础和主体”。[3]进入明代,“军屯民垦”成为促进回族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军屯民垦”是集戍边和农业生产为一体的政策。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谕:“天下始定,民财力俱困,要在休养安息,惟廉者能约己而利人,勉之。”[11]对于回族等少数民族的农业生产,也给予政策支持。“朔方百姓及蒙古、色目诸人,向因兵革连年,供给久困弊政,自归附之后,各安生理,趋时耕作,所有牛羊孳畜,从便牧养,有司常加存恤。”[12]朱元璋之后,明历代皇帝延续该项政策。孝宗弘治二年(1489年),规定凡西域入附人等,“原有全家优免之例……今后除初回勇士请照例全免,其替役一二辈者,止优免户下三丁。”[13]“军屯民垦”政策以军事驻防为主,因之回族聚居区军民在农业税收上得到明廷优惠。“凉州等卫十有一屯,三万三千五百余人,土田一万六千三百顷。凉州、西宁、永昌、肃州、庄浪累岁丰熟,以十之二输官,八分给士卒。”[12]由此可见,明代西北军屯地区税赋为收获的两成,而清末至民国时期,西北地区地租普遍在“五到七成。”[27]相较而言,明代剥削程度较低。

      明廷“军屯民垦”政策取得了显著成就。“据不完全统计,从洪武元年至十六年(1368年至1383年),各地新垦田共达1805216顷,约合当时全国土地面积的一半,到洪武二十六年,全国耕地面积已达到8507623顷,比元末增加四倍之多。”[3]在云南,回族优秀将领沐英之子沐春,“在镇七年,大修屯政,辟田三十余万亩。”[11]随着屯田政策的实施,至明中后期“东至辽左,北抵宣大,西至甘肃,南尽滇蜀,中原则大河南北,在在兴矣。”[11]由于耕地面积大幅增加,同时在农业税收上的优惠政策使军民生产积极性得到提高,因此,粮食产量逐年增长,粮食价格亦大幅下降。明代陕甘宁地区成为米多价贱的富庶地区,“命庄浪、河州、洮州、岷州、西宁、凉州、宁夏、临洮八卫官吏月俸每石折钞二贯五百文。马军兼支米钞,步军则全给之。旧例边储皆牧、盐粮及趱运供给凉州卫,商人运米二斗至仓,官给盐一引,而每卫月粮万余石,屯军土民又种粟麦,军民所用皆米而已,米价日减,每石至五百文,故以钞兼给之。”[12]

      明代“军屯民垦”使回族农民获得土地占有权,税收上的优惠又使其生产积极性得到提高,回族农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回族农民有了更多剩余产品可供自由支配,为扩大生产规模和购置先进农具提供了有利条件。农业的进步为回族手工业发展提供了充足的生产资料,牛羊屠宰、制药等行业初具规模。

      清初,回族农业已“十分成熟,不仅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而且在农业经济活动的分布地区、经营方式、耕作技术、农产品种类和产量、生产关系等方面均有着突破性进展。”[3]由于回族农业的发展和清廷支持,回族内部出现以教派教主为代表的大地主阶层兼并土地,土地占有权的集中,激化了地主阶级与农民的矛盾。同时,穆斯林内部教派争斗日益严重,事态升级至区域性大规模农民械斗。随着清廷对回民歧视的加深,回族农业失去了相对宽松的外部环境和优惠的农业政策。内忧外患中,回族农业走向衰落。

      清初“圈地令”的实施,使华北地区回族农民失去了世代耕作的土地,被迫迁往东北地区。《绥中县乡土志》载,“康熙四年,绥中始有西域来回民聚族而居。”“康熙十五年,有四十余户百余名回族被迫迁往黑龙江,在齐齐哈尔等地当差,承种旗田。”[3]华北地区回族农民失去土地占有权后,变为无地可种的佃农,租种八旗关外土地,他们大多“始而为佣,继而为佃”。[15]由自耕农、富农到租种土地的佃户,土地占有权的丧失致使回族经济失去了稳定的农业基础,对回族经济产生了釜底抽薪的影响。

      清代由于回族教众对所信仰派系的虔诚,教派上层人士获得了超越宗教的特权,凭借这些特权成为回族的大地主。清初,由于各地政府对回族的压迫,多数回族农民破产。这些破产农民的土地开始向回族上层集中。“回族中的土地集中于地主阶级,代表地主阶级的人物,主要是教派门宦的教长。他们在宗教上掌权,在政治上取得政权,在经济上也可以任意掠夺和剥削农民。”[16]这方面典型的例子当属清末宁夏哲赫忍耶沙沟门宦教主家族,他们占有“农田十万余亩,林场一万多亩,牧场十万多亩,大小牲畜一万三千多头,长工二三百人,年收租约三十余万斤。”[25]这方面的例子还有“西宁回族老教教主马桂源,金积堡的回族新教总掌教马化龙,河洲(今甘肃临夏)老教教主马永琳等。”[3]在这样政教合一的形势下,形成了具有回族特色的大地主阶层。

      清廷镇压回民起义对回族农业产生了破坏作用。清末政府对回族的歧视和压迫,导致各地回族大规模起义。在西北,同治年间回族起义失败后,回族义军遭到清军残酷镇压,“平、庆、泾、固之间,千里荒芜,弥望白骨草茅,炊烟断绝,被祸之惨,实为天下所无。”[17]起义地区回族农民的土地被当做叛产、逆产没收。据记载,“陕西巡抚刘蓉将西、同、凤、延等七个州府原属回民土地四千二百顷尽数没收入官,成立营田局招佃承种。”[18]咸同年间回民起义被镇压后,金积堡(今宁夏吴忠市金积镇地区)、灵州(今宁夏灵武市地区)、银川府(今宁夏银川市)、河洲(今甘肃临夏地区)、西宁等地的回民被迫迁徙,大部分迁至今宁夏南部山区。回族农民遭到血腥的民族屠杀,仅陕西一地,“短短六七年间,回民人口损失高达155万”,“人口损失的比例超过91%,几乎达到了亡族灭种的程度。”[19]以至于连陕西巡抚左宗棠也承认,“以陕回人数计之……其死于兵燹疾疫饥饿者盖十之九,实回民千数百年未有之浩劫。”[20]同时,他对起义失败的回民采取“另觅水草不乏,川原相间,荒绝无主,各地自成片段者,以便安置”[17]的强制迁徙政策,“充满了对回族的歧视和压迫,给西北和回族社会历史的发展带来巨大的祸害”,[23]“许多回民被迫迁移到偏僻荒凉的地方”,[22]“左宗棠甚至禁止回民随便外出,只准他们在家种田糊口。”“严重地妨碍着他们的商业活动和畜牧业生产,破坏了回族经济的内部结构,从而使遭受极大摧残的回族经济很难在战后得到恢复和发展。”[23]清代回族农业走向衰落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土地占有权的丧失,二是回族农业人口的大幅度减少。

      民国时期回族军阀统治下回族农业迅速衰落。民国时期,西北形成三大回族军阀地主集团,即以马麟、马步清、马步芳为代表的青海军阀集团,以马福祥、马鸿逵、马鸿宾为代表的宁夏军阀集团和以马安良、马廷贤为首的甘肃军阀集团。三大军阀集团划省自治,依靠军权和政权,掠夺土地和财产,强征地租,控制借贷市场,征用大量劳役、兵役,使西北地区回族农民在遭受清廷残酷镇压后雪上添霜,亦使回族农业彻底衰败。

      这一时期,土地两极分化更为严重。在临夏市枸罕乡占总户数0.8%的地主,占有全乡耕地的87%;而占总户数89%的贫雇农却只有8%的耕地。[3]“临夏县枸罕乡、漠泥沟乡和临夏市堡子乡3个乡村的调查,占3%的地主,占有70%土地。居家集地主马子仁有佃户近一千户。”[24]地租一般按照三七、四六、五五甚至六四的比例收取。[26]对农民的地租剥削,手段极为残酷。[24]在宁夏回族中,出租土地一般按面积计算,其方式有分成地租和定额地租。给贫雇农放高利贷多以放粮为主,利息在50%以上,春借秋还,春借一斗,秋还一斗五升或两斗。[27]在甘肃回族中,一般地租多在产量的五成以上,有的达到七八成。[28]地主剥削的方式除了地租,还有高利贷,名目繁多,剥削深重。这一时期,回族内部经济关系的恶化成为回族农业衰败的主要原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回族和全国其他民族一道奋起反对帝国主义、官僚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的统治,为革命付出了巨大牺牲,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新民主主义经济纲领的实施,回族农民在土地改革中获得了农业生产最重要的土地、耕牛等基本生产资料。土地的农民个体所有制极大地调动了回族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和支援革命的积极性,回族农业得到迅速恢复。

      在社会主义改造中,先后通过生产互助组、初级合作社和高级合作社,回族农民将在土改中获得的土地加入合作社,回族社会主义农业就此出现。无论是发展互助组,还是推行合作化,在生产关系变革的同时,回族农业的产量都有大幅度提高。

      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忽视了农民个体所有权,“共产风”、“平调风”、“大锅饭”盛行,全民大炼钢铁对农业生产形成冲击,使农民生产积极性受到挫折,粮食产量下降。回族农业出现了很大困难,经过调整,才逐步得到恢复。但是,这一时期的集体劳动根本改变了回族农业千百年来落后的基础,水利设施的兴修,梯田的修建,土壤的改造以及化肥等涉农工业的发展,为回族农业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由此可见,在经济史上,无论政治经济条件发生多么巨大的变化,回族人始终没有放弃农业经营。共同的农业经营,为定居和小聚居的共同经济生活奠定了稳固的基础。

      三、伊斯兰教对维护回族经济的民族性产生了深刻影响

      公元7世纪以前,阿拉伯地区是连接欧亚非三大洲贸易的水陆交通枢纽。伊斯兰教圣地麦加和麦地那,为当时驼运商路必经之地和中间站。以游牧为主的贝都因人和占据城镇的古莱西人,在伊斯兰教创建前后乃阿拉伯半岛主要居民,因两大部族生产方式的差异彼此产生了交换的需要,这就使贝都因人和古莱西人亟待发展经济联系。但部族间存在的深刻隔离,严重阻碍了这种联系的建立,而部族间的冲突和战争又时常威胁到商路安全。与此同时,拜占庭帝国、波斯帝国和阿比西尼亚长达数世纪的侵略,以及各帝国间的争夺,使阿拉伯半岛的社会经济遭受严重破坏。欲图抵御外来侵略,夺回土地和草场,控制商道和贸易,就必须实现阿拉伯半岛在政治和经济上的统一,这成为时代主题。然而,部族间的分裂、部族神灵崇拜的盛行、巫士与酋长对部民的支配,严重阻碍着这种要求的达成。倡导以一神教取代多神教的伊斯兰教,正是适应这一特定的时代需要应运而生的。马克思盛赞穆罕默德的创教活动不独是一次宗教革命,在其深处更是半岛的一次商业革命。穆罕默德的传教活动,不仅推动了阿拉伯人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对外征战亦为商业开辟了道路,商人和商队裹挟在军队中毫无阻碍地熙来攘往。“他们的双重热忱,宗教的和商业的,引导他们几乎到了天涯海角”。[30]阿拉伯人的足迹于是遍及欧亚非三大洲各个角落。“到9世纪,非洲的穆罕默德教徒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商业民族”。[30]到8世纪初中叶,穆斯林商人开始大批进入中国。他们到处开展贸易,到处建立清真寺,经商支持了传教,传教带动了经商。穆斯林“蕃客”信教与重商并重、彼岸幸福与现世幸福兼顾的传统,一直被继承下来,成为一种回族区别于其他少数民族且具悠久历史的民族优势。

      回族全民信奉伊斯兰教,依靠伊斯兰教而聚合,作为回族文化的重要内涵,伊斯兰教理念浸透在回族的价值观中。伊斯兰教具有很强的涉世性,亦更重视经济,以致叶列米耶夫准确地指出:“当你阅读《古兰经》时,有时觉得它不是一本圣书,而是商人手册。”[31]它追求“两世吉庆”,既注重彼岸世界的幸福,也积极关注现实生活的幸福。《古兰经》和《圣训》等伊斯兰教典籍中涉及穆斯林的经济生活的众多篇章,大都包含丰富的商业思想,这些广涉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思想、理论、制度和观念,深刻影响着回族经济活动。简言之,伊斯兰教倡导努力生产、公平交易、合理分配和适度消费观念。在生产上,主张“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交换中,商业规范和商业道德以“公平交易”为核心,主张平等竞争,反对垄断和投机;倡导凭约守信,反对爽约;鼓励合法买卖,禁止重利盘剥。在分配上,一方面伊斯兰教从安拉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出发,强调社会公正和经济平等,认为每一个信仰者皆有同等的权利分享安拉赐予人类的财富,反对贫富不均和两极分化。另一方面为了社会的安定和平稳发展,认为不宜以暴力革命或任何强制性方式来变更所有制,而主张通过宗教道德感化、社会救济和以天课制度为主的赋税制度实现社会财富再分配,让高收入者自愿以其部分财产,舒解社会贫困难题,以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别,防止明显的两极分化。为达此目的,建立了“天课”制度、“瓦克夫”制度、慈善性质的施舍制度。在生活消费方面,伊斯兰教既不主张禁欲、亦不提倡纵欲,而强调适度消费,反对追求豪华、挥霍、奢侈的畸形消费。

      由此可见,伊斯兰教作为回族文化的重要内涵,对经济生活的广泛而深度的统摄作用,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回族经济民族性。同时,从事宗教活动的文化需要,加强了回族小聚居的必要性。

      四、回族是一个商业民族

      从经济史上看,经商是回族先民不远万里进入中国的初衷,卓越的经商禀赋已经成为回族身上的显著特征,也是他族内心深处形成的关于回族经济民族性的一般印象。在回族经济生活中,有相当数量的人投身于商业,并以善于经商而著称。伊斯兰教经典中多次强调经商的地位和意义,充分肯定了商人是高尚的,而伊斯兰教创始人穆罕默德就曾重视并亲自经商。尽管回族经商易于受到集权专制王朝“重农抑商”思想和由此产生的经济政策的限制,得不到长期稳定的发展,但也正是在各种限制的夹缝中,回族不顾社会普遍歧视商人的世俗偏见,不断在商业领域积累财富。

      唐宋时期,为穆斯林“蕃客”从事商业活动准备了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较为先进的生产力水平和集权官僚制生产关系。在生产力方面,一是铁器的广泛使用;二是农业、手工业、商业都已经达到或接近中国古代社会的最高水平;三是商品货币关系比较发达。更为重要的是,在一般社会层面,集权专制王朝始终秉持“重农抑商”的政策,为刚刚进入中国的穆斯林“蕃客”提供了经商空间。这是因为,中国古代发达的农业已经生产出大量剩余产品,不同民族间、不同地区间的剩余产品交换实属必要,而抑商政策贯彻得越彻底、越有效,汉族经商者就越少,就越需要有人专门从事这种剩余产品的交换活动。唐宋时期中亚和西亚的穆斯林“蕃客”进入中国后,毕竟没有正式编入民户,亦无正常生计来源,他们人数不多,但从事商业活动恰逢其时,抑商政策的贯彻恰恰给予他们以机会,而采用汉语为民族语言,最大限度地促进了回族商业。

      回族迁徙和生存空间的扩大造就其商业的开放性。人口史、移民史专家葛剑雄曾提到中国少数民族的发展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完全通过移民,若不移民,就不可能成为中华民族中的一员;第二种是基本上在当地发展,并无大的迁移;第三种或是以移民为基础形成,或在形成中出现过重大迁移,或二者兼而有之。[32]回族就属于第三种。回族既非华夏土生土长的民族,亦非纯粹移民神州的外来民族,也不是毗邻边疆的跨界民族,它是凭借凝心聚力的伊斯兰文化,将通过两大交往通道(即阿拉伯人、波斯人等从红海、波斯湾绕印度半岛、马来半岛到达中国广州、杭州、泉州等东南沿海各城市的“香料之路”,以及连接中亚、西亚各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从新疆沿敦煌、张掖、武威、兰州到达长安等西北经济腹地的“丝绸之路”)而来的不同国度、不同语言的穆斯林和外来、原住居民熔于一炉而形成的民族。回族先民进入中原后,又从他们所处时期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和平原地区沿着水、陆交通网络向四周经济较落后的农村、高原和山地迁徙。迁徙将回族经济交往的对象和范围逐渐扩大,进而使重视商业这一民族性不断得到强化。回族商人有效利用陆路、海路贸易商道,即使商道受阻也能另辟蹊径寻求内外贸易机会。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但凡有商道,就少不了有蕃客、回族的身影,但凡有商业的领域,均有回商置身其中。甚至以中国传统文化心理为标准,认为是低贱的行业,如屠宰业和皮毛业,回族亦多有涉足。马平曾举示过这样的例子:山东济宁在历史上是鲁西南地区的皮毛集散地,汉族商人在该行业经营者寥寥无几,但回商却无此心理障碍。他们在数百年中加工和贩运皮毛,通过辛勤经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民族商业。[33]在西北地区,甘肃临夏以及邻近地区的临潭旧城回民,有不少从事长途贩卖、饮食等小本生意。

      伊斯兰教鼓励经商,但并不是所有伊斯兰民族都善于经商。印尼、马来西亚和一些信奉伊斯兰教的非洲民族就没有很发达的经商传统。唐宋以降,来华的回族先民中有大量的商人,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由最初单枪匹马的探险行为,变成有组织的回族商帮贸易,甚至跨国集团贸易。回族先民善于经商的素质被继承下来,这样,回族商业作为自给性农业经济的补充既是大势所趋,亦在情理之中。

      回族商业本质上是建基于小农经济上的贩运贸易。回族商业是一种没有把基础建立在生产过程之上,仅仅是辗转于流通之中的贩运商业。长期以来,回族商业停留在这种贩运阶段,从根本上说是中国集权专制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然。小农经济对市场的依赖性不大,尤其是清后期的土地集中,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加重,国内市场萎缩,广大贫苦农民没有足够的购买力以形成有效的市场需求。商人们所交换的商品多是小农和小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交换所得的收入基本用于家庭消费,并不用于再生产投资。仅在近代,在陕甘宁等地出现了短暂的垄断性的回族官僚买办商业资本。回族商人中小商小贩居多,他们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有的产销兼营,有的专事运销,有的半农半商;也有肩挑叫卖,或零星贸易兼充经纪牙侩的。在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甘肃临夏地区,回族商业网点比比皆是,多是贩卖皮张、羊绒、绸缎、虫草等的行家,但鲜有深度加工的现代制造业,即使进行加工业也至多停留在家庭作坊阶段。

      历史上回族曾经出现过泉州蒲氏家族、北京经营古玩的“铁百万”、南京蒋氏家族等,但到了近现代,回族商业衰败,以至于现在回族商人经营的大型企业、跨国集团凤毛麟角。回族商业中的清真特色饮食业多以个体经营为主,往往是“一人开店,全家经营”,许多饮食店经营规模小、分工不明确。老板既是经营者又是做工者,很多子承父业,几代人累世从事固定的经营活动,很少有所创新。

      由此可见,回族作为一个商业民族的形成有其深厚的民族经济史根源。正是历史悠久的经商活动,大大强化了回族“大分散”的特点,而且至今仍在进一步分散之中。经商不仅赋予回族经济以鲜明的民族性,而且使回族经济极具包容性和开放性;更为重要的是,正因为与国内外各族通商,在其他民族心目中加强了回族作为商业民族的民族角色形象。

      在对回族经济史考察的基础上,现在我们可以对本文开篇提出的回族何以在散居的条件下维护经济的民族性问题,作一个简短的回答。在1300多年的经济发展中形成的回族经济的四个特点,不是孤立无依,而是相互联系的。由于大分散和经商,回族必需散处各地;为便于从事宗教活动,散处各地的回族,又必须集中居住于礼拜寺周围;而要长期集中居住,必须定居,必须以农业生产为基础。这四个方面相辅相成,构成了回族经济的四个特点,而后三个特点所维系的回族经济的民族性,与“大分散、小聚居”造成的回族经济的多样性,既相对立,又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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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经济多样性与民族统一的历史考察_回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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