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中的社会保障问题探讨_社会保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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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一词最早源于1944年第28届国际劳动大会《费城宣言》,1980年,我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首次提出“我国将逐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雏形”,至此,社会保障在我国成为社会发展的新形态。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以物质、精神或服务的形式,对社会成员(特别是那些因年老、疾病、伤残、死亡、失业及其不幸遭遇的发生使生存出现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权利的措施、制度和活动的总称。

改革开放以来,国企改革在我国逐渐开展,虽然现已取得丰硕成果,但仍面临诸多挑战,其中社会保障问题就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难点问题。大众对计划经济下社会保障制度的刚性效应产生了依赖心理,从而难于接受新时期社会化、大统筹、多层次这一新型社会保障模式。

一、国企改革中面临的社会保障难点问题

(一)国有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对社会保障提出了新要求

自建国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在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进程中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之路。但是随着资源与生态环境的约束日趋强化,长期积累的结构性、体制性矛盾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障碍,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市场化的跨国界竞争中,国家对国有企业的保护功能逐渐弱化,企业的边界被模糊,企业必须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实体去参与市场竞争。在此背景下,国有企业必须大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走内涵式发展之路,及时淘汰那些能源资源消耗大、经济效益差、没有竞争力的产品,加快向创新驱动型、绿色低碳型、智能制造型、服务化型转变,从而提升我国经济的综合竞争力。不可否认,科学技术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同时也带来异化作用,企业在采用先进机器设备和生产工艺的同时,不但造成生产所需要人员数量的减少,更对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必然使那些知识含量高、具有一专多能的新型产业工人成为国有企业的主导力量,而那些文化素质偏低、业务技能老化的劳动者在企业进行劳动优化组合的过程中被边缘化,甚至成为下岗分流的主体。问题在于,由于没有一个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那些失业群体将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

(二)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社会保障提出了新要求

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普遍采用低工资、高就业的劳动政策,造成企业机构臃肿、富余人员众多的局面。这种组织结构使企业效率低下,职工人浮于事。另外,国企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必然要实行经济核算,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传统的就业方式虽然缓解了社会压力,却使企业背负沉重负荷,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裹步不前、垂垂老矣。因此,在国企改革的过程中析出过剩劳动力是必然的结果。问题在于,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下岗职工对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存在后顾之忧,不愿离开原单位,成为制约国企改革深化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必须把解决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摆在企业改革的突出位置来予以重视,否则,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将功亏一篑。

(三)国企改革中的弱势群体成为社会保障的新焦点

调查显示,在部分省市国企改革释放出的下岗职工中,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约占14%,初中文化的约占57%,高中文化的约占26%,大专及大专以上文化的仅占3%,这些人员中无专业技能或技能老化的占绝大多数,初级技工占62%,中级技工占28%。这部分群体在国企中基本生活有保障,下岗以后他们抵御自然灾害和社会风险的能力弱,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和处境等方面均处于劣势,有的甚至处于贫困的边缘,他们的恩格尔系数在50%左右。这也使得许多下岗职工的心里产生了强烈的社会分配不公平感以及相对剥夺感,这种对立情绪极容易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二、社会保障对国企改革的推动作用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培育国企赖以生存的生产要素市场

和其他资本相比,人力资本比物质、货币等硬资本具有更大的增值空间,因为作为“活资本”的人力资本,具有有效配置资源、调整企业发展战略等市场应变能力。在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模式下,劳动力流动给市场带来了竞争,保证了劳动力市场的活力,但是劳动力个人在这种流动中也承担着巨大的失业风险。由于历史的局限,我国国有企业采取的是典型的非效益就业制度,这种制度的实质是根植于就业与社会保障的重合体制,因为没有就业就无法享受社会保障,国有企业又恰恰能提供多方面的保障,就造成很多人纷纷抢占国有企业。失业、医疗保险制度等的建立,可以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培育,解除劳动者的顾虑,促进劳动者的自由流动,从而调动劳动的积极性,发挥创业和创新精神,增加企业的利润。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传统的企业管理模式拉长了企业的生产周期,加大了资金投入,造成企业生产规模的虚设性。企业的生产过程遵循“资本——生产资料、劳动力——产品——成本+剩余价值——扩大再生产”这一准则。传统的国有企业除了占有生产资料与劳动力以外,还拥有如职工宿舍、医院、学枝、幼儿园等附属机构,企业必须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这些机构以维系其正常运转,甚至还必须为此承担沉重的社会保障成本,主要表现为:(1)离退休职工的工资费用。在我国平均3名国有企业职工要养活1名离退休职工;(2)劳保医疗费用。在我国国有企业,劳保医疗费用占职工工资总额的8%;(3)承担办社会事业的费用。很多企业由于经营状况不佳,亏损严重,职工下岗比例高,历史欠债严重,无力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实现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才能从根本上解除国有企业沉重的社会负担。

三、完善社会保障的建议

全球的社会保障模式大致可分为国家福利、国家保险、社会共济和积累储蓄四种,分别以英国、前苏联、德国、新加坡为代表。借鉴国际经验,西方社会保障曾因覆盖面过于广泛、基数过高、福利开支大而出现“负面效应”,滋生了部分人过分依赖社会和国家的思想惰性、消极和对社会不负责任的不良意识。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公平分配可以起到社会减震器、保护网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用牺牲效率的代价来换取公平。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社会共济模式,即由国家、单位(企业)、个人三方共同为社会保障计划融资。目前,围绕国企改革这一中心环节,我国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社会保障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的总称。社会保障宜实行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即由中央政府的社会保障决策机构统一制定社会保障基本制度,并由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社会保障基金和社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解决目前多家管理、政出多门、互相牵制的弊端。劳动和保障部门履行社会保障行政职能,负责社会保障政策制定、支付标准、保障对象审核、资金给付等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障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预决算、基金的保值增值、资金核拨和管理拨付等。加强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储存、运营和分配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二)重点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核心部分,也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社会保险重点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

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改革要在以下方面开展工作:(1)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和打破身份界限。将实施范围拓展到县以下集体所有制单位及个体户,以促进劳动力在生产要素市场的合理流动,并尽快实行多地参保,养老金计算全国统一,养老保险跨省转移。(2)提高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和管理水平。要提高统筹层次,充分发挥社会调节功能。(3)加强养老基金的积累与管理。加强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管理,企业和个人既可以将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也可以选择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2.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目前,我国失业保险还处于初级阶段,面临着失业保险社会化程度低、覆盖面窄、失业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小、使用结构不合理、待遇给付不够科学、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为此,政府应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失业保险范围。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与对象仅限于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中的四种人,即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合同的职工;企业辞退的职工。普遍看来,这样的失业保险实施范围过于狭窄。目前,国际上一般将失业原因分为如下几类:摩擦性失业,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而导致的失;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的失业;技术性失业,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出现社会局部劳动力过剩而导致的失业;结构性失业,由于经济、产业结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规模的变化,促使劳动力结构进行相应调整而导致的失业;周期性失业,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经济的周期性萎缩而导致的失业。因此,失业保险对象应逐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的职工,包括企业的富余人员、临时工及企业关停、兼并和拍卖等各种情况下出现的待业人员,最终建立包括各种所有制、各类企业、各类职工在内的全社会职工失业保险制度。

3.医疗保险改革。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的范围很广,医疗费用则一般依照其医疗服务的特性来区分,主要包含医生的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各种检查费用等。目前,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是:基金筹集面广,企业亏损多,执行难度太,传统的医药制度对医疗保险改革的制约及利益再分配所导致的必然阻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应坚持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别,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职工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全社会要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三)政府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基本构架

1.加快建立社会保障基本法。目前,我国已颁布了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例如《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在进行社会保险立法时,还要做好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立法的衔接。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低收入者或者遭受灾害的生活困难者提供无偿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为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福利津贴、福利设施和社会服务的总称。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的扶弱济困活动。因此,研究确立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架,使之与现有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相衔接,共同构成一个既相对独立、又分工协调的多层次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2.加快单项立法。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为适应深化企业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应加快社会保险重点单项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一是加快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立法;二是加快养老保险的立法;三是加快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立法。实施有效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采取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和部分积累式三种筹集模式。通过立法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时依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实行有效监管。

四、结语

西塞罗认为,国家不是弱肉强食的产物,而是人们为了共同利益和有过德行的生活的聚合体,是为了善与功利而合意的产物,是人不好孤独的天性与利益的产物。保护弱者,促进共同利益是国家产生的内因。社会保障制度就是这种意识形态的深化,社会保障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作为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国有企业在不断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与社会保障产生了必然的联系。实施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可以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条件,促进劳动力在不同的所有制之间自由流动;另一方面可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使企业法人化、产权企业化、盈亏自负化、责任有限化、经营自主化。因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有企业改革成功的重要保证,对建设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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