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资者财务的几个理论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理论论文,财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5年,我曾为中国新型建材集团建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激励约束体系,提出了出资者财务及其管理的内容。后来,北京商学院会计系在《会计研究》发表了出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和财务部门的财务三篇系列论文,其中出资者财务是由我撰稿的。现应《财务与会计》的约请,就出资者财务的几个基本问题作简要阐述。
一、为什么要叫出资者财务
在提出出资者财务以前,与此相关的概念是企业财务、国家财务和宏观财务。显然,企业财务是以企业为主体的,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是通过三个层次进行的:一是经营者进行的财务,或称经营者财务。经营者或其集团是企业的决策者,因而企业无论经营和财务的重要决策都是由其作出的。在财务上,这些决策包括投资决策、资产结构决策、资产规模决策,融资决策、资本结构决策,盈利分配或股利政策的决策,还包括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规定等。这些财务行为可称为决策财务。二是财务部门的财务。财务部门并不是企业财务的决策者,而是企业内部实施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它的主要任务是按照经营者提出的财务决策要求,进行日常财务管理,其职责是协助经营者进行财务决策,称为参谋财务,执行经营者的财务决策,称为执行财务;监督经营者所制定的财务决策在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层次和各项业务活动中的执行,找出执行差异,提出解决对策,这也称为控制财务。财务部门的财务,主要通过日常组织现金的流入流出得以实现。三是企业内部的各部门、各岗位的财务管理。它们主要根据自身业务的特点以及与财务的联系,执行与自身业务相联系的财务决策,这也属于执行财务的范畴。如销售部门或销售岗位,除了完成销售业务外,还必须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确定并控制赊销,收回应收账款,控制销售费用,加速销售环节占用资金的周转等。不难看出,在企业内部存在一个全方位的财务管理体系。但是,这个财务管理体系并未包括两权分离以后的出资者财务,两权分离后,出资者是从企业外部行使其权利的,是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财务主体,它进行的财务是出资者财务。这种财务显然不同于企业财务或传统的财务。
与出资者财务相联系的另外两个概念是国家财务和宏观财务。本质上这两个财务都是站在政府的立场提出的。政府的立场多从收税和宏观调控的角度出发。政府为了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必然制定各项财务规则;政府为了管理国有资产也要制定各种宏观统一的财务政策;政府为了进行宏观调控也会利用财务政策改变资金、收入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分配,改变资金和收益在不同时期的分配。如政府通过规定税前成本列支的范围和标准,就会对税前利润产生影响。当扩大成本列支的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时,就会减少税前利润,政府的收入就会减少,企业或出资人的收入就会增加。相应政府的现金流量就会减少,企业或出资人的现金流入就会增加。当情形与此相反时,结果也完全相反。这里不难看出,政府的财务规定往往与企业或出资人的财务规定不一致。在对企业进行两权分离的产权制度特别是公司制改造后,必须明确产权主体。至今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主体是由政府充当的,政府既行使行政职能又行使产权主体的权力,政资不分,以政代资。结果,在财务上,政府主要考虑政府收税和宏控经济调控的要求,而较少甚至没有考虑企业或出资者的要求。这就产生了谁来维护或代表出资者的利益,也即确保资本保值增值?显然,政资分开的结果,政府不再直接行使产权权力,而是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主体行使产权权力。公司制企业中的股东大会的形成至少在形式上已经造成了一个独立产权主体的形成,从而在形式上已达成政资分开。既然政资分开,以政府为主体的财务和以出资者为主体的财务就必须分离。如前所述,两者的财务行为存在本质上的不一致,也就不仅应从形式上,而是必须在实质上分离。结果出资者财务也就应运而生。
此外,与出资者相联系的另一概念是所有者,在这里没有说所有者财务而是称出资者财务,主要在于所有者通常被认为是国家和自然人,如用所有者财务就只限于这两个主体。实际上,出资者不仅包括国家和自然人这两个终极出资者,而且,也包括企业出资者。也就是国家和自然人将资本投入企业,企业又可以以出资者身份把资本再投入另一企业。
二、出资者财务的形成基础
为什么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未提出出资者财务,而且,在市场经济初期也未明确提出出资者财务,只是当企业改制到了一定阶段,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才提出了出资者财务的概念,这显然是有其深刻的基础的,主要是:
(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换是其基本前提。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资不分、政企不分,企业的经营活动都由国家统一计划安排。这样,在经济运行中,实际的运行主体只是政府,这意味着既不存在独立的产权主体或其代表,也不存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在这种经济运行框架下,独立代行国有产权权力的主体并不存在。当然,不会存在出资者财务主体。即便政府代行国有产权权力,政府在行使这种权力时,其基本立场是政府行政职能的履行,基本方法不是市场性和资本性的(如出资者与经营者或企业的关系是一种以契约——如标准化的股票契约为基础的资本关系)而是行政性的。当然,也不会存在出资者与经营者或企业的财务关系。不存在以出资关系为基础形成的财务关系,也就不会存在出资者财务。伴随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政府转向宏观调控市场,不再直管企业。政资分开又要求政府不再直接充当国家所有者,任何所有者都应进入市场或直接说是资本市场,开展自由竞争。政府是宏观调控者而不是市场竞争者,也必然要求政资分开。这样,在市场经济中,不仅自然人已成为一个独立的产权主体,而且,国家所有者也应作为市场中一个独立的产权主体而存在。各种产权主体的独立存在为出资者财务的形成提供了主体前提。不仅如此,市场经济下,企业走向市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变成政府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间接关系。而无论自然人还是国家所有者都必然通过出资与拥有其资本的企业建立出资关系,这也为出资者财务建立了对象前提。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运行主体的不同职能分工是其主体和对象基础。任何市场经济的运行都必须有四个主体:一是政府作为宏观经济运行环境的提供者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为企业经营提供运作条件,使企业处在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中;二是所有者或更准确地说是出资人作为资本的提供者,为企业经营提供物质基础;三是经营者作为管理能力的提供者,为企业经营提供管理决策支持(在两权合一的企业,这两者是合二为一的);四是员工作为劳动技能的提供者,为企业经营提供劳作基础。这种劳作可以分成专业技术型的和普通劳动型的。由于这四个主体在市场经济中都独立地行使职能,发挥作用,从而形成了资本市场、经理市场、劳动市场,政府则通过制定政策调节这三个市场。那么,从财务的角度看,这四者是否也执行着不同的职能?或者说是否构成为一个独立的财务主体,并有其自身的管理内容?回答是肯定的。我们仅以为成本的管理为例就可以说明这一点。在财务管理中,通常必须制定成本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同的主体对此所依持的原则是极不相同的。就政府而言,为了保证税收的稳定可靠取得,必然对税前成本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作出规定。从政府的基本立场看,为了获取最大可能的税收,政府通常会强制以较低的水平规定税前列支的成本,结果税前利润就会相对较高,相应税前利润所带来的计税额大大增加。就出资人而言,为了实现资本保全和增值,也必然对成本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作出规定。这种规定的依据涉及两个层面:就第一个层面分析,出资人为实现资本保全,必须透过成本的提取补偿或收回投入资本,这里贯彻的会计原则是稳健原则。这当然与政府的立场是完全不一致的。就第二个层面分析,为更多地增加税后利润,出资人希望任何成本支出都能为自身带来利润的增加,出资人所追求的是成本支出会带来更多的利润增长。这与政府纳税时,强制的、绝对的成本控制显然也不相同。就经营者而言,为了履行出资人所确定的经营目标,通常是目标利润,必然要对成本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控制。经营者的基本职能是管理决策。就成本决策来说,最重要的不是成本本身的多少,而是相应成本支出所能带来的收入是多少。只要收入的增长快于成本的增长,成本的任何增加都是合理的,与此相应的决策事项就是合理的。基于此,经营者通常采取相对成本节约的原则进行成本管理。就员工而言,他们并不像经营者那样,要面对外部进行市场决策,他们的主要功能是在自身的劳动岗位上,如何使其劳动成本降到最低。只要员工能把劳动成本降至最低,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利润就会相对增加。基于此,员工的成本控制理念是绝对成本降低。不难看出,政府与出资人的财务立场不相同,而出资人的财务立场又决定了企业经营者的财务立场,进而也决定了员工的财务立场。鉴于此,出资人的财务管理必然独立。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两权分离的企业制度为其提供了现实必要性。从理论分析,尽管政府、出资人、经营者以至员工都有各自的财务立场,进而具有不同的财务行为。但是,如果没有政资分开就不会有政府和出资人的财务的分离。而且,从严格意义讲,政府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是从纳税的角度考虑的,这倒不如说是一种纳税行为。关于这一点已在第一点论述中涉及。同时,如果没有两权分离,出资者和经营者合二为一,独立的出资者就不会存在,也就无从讨论出资者财务。两权分离意味着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对立。这种对立首先表现在国家和自然人作为终极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对立,其次也表现在法人出资人与经营者的对立。将两者结合起来就形成为一个出资者系列:国家和自然人所有者→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A企业→B企业,如此等等。出资者一旦作为一个独立于经营者之外的主体,必然要有自身的独立行为,这些行为就是投资行为、监管经营者的行为以及转移调整资本的行为。这些行为的关系是:出资人通过投资行为谋求投资报酬最大化,通过监管行为使可能的最大投资报酬变成现实的投资报酬;通过已报出资本的转移避免风险,或通过调整资本结构实现资本报酬更大化。所有这些行为都或者直接是财务行为,或者与财务行为密切相关。在两权分离后,如果出资者不行使这些权力或进行这些行为,就意味着放弃出资权。这时,经营者实际上既拥有出资权,也拥有经营权,却只承担经营责任,而不承担出资或破产责任。这显然权责不对等,所以,要实现出资者和经营者的权责对等就必须要求所有者抑或出资者行使出资权力,而这其中最根本的权力就是财务管理的权力。
归结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可以得到一种逻辑:如果没有市场经济,政府职能就不会转变,政资就不会分开,以政代资也就不会存在独立的出资者的可能;如果政府、出资者、经营者和员工不存在各不相同的财务职能和行为(尤其是前三者),也就没有必要区分不同的财务主体;如果没有两权分离,也就不必要建立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必要独立行使投资权。在这种情况下区分不同的财务主体,并行使不同的财务职能也没有现实的必要性。
三、出资者财务的特点
随着政资分开、政企分开、两权分离,出资者成为了一个既不同于政府,也不同于经营者的角色,这种不同到底表现在什么方面?并对财务的影响如何?
(一)出资者不同于政府,是一个微观经济行为主体,相应其财务行为是微观性而非宏观性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政府职能转向宏观调控。也即调节市场供求总量及其结构。相应政府制定的政策都具有宏观效应,这不仅表现在这些政策对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是一视同仁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政策最终会导致宏观经济总量和结构的变动。与此不同,出资者的行为是一种微观行为,表现在:(1)出资者是以资本市场参与者的身份进入市场的,而不像政府是以资本市场的宏观调节者的身份进入市场。这里一个是被调节者,它是由众多的资本所有者组成的,任何一个单一的出资者都不能以个人的利益或目的去左右市场,更谈不上调节市场。相反只能以平等竞争的市场参与者的身份进入市场,接受政府调控。这里另一个是调节者,它必须以相同的政策调节所有的资本市场参与者,保证资本市场供求总量及其结构的平衡。(2)出资者是以其出资为基础形成的,任何出资行为都是微观行为。因为任何出资都是针对其出资的项目或受资的企业而言,而不是针对经济总量和结构而言的。(3)出资者制定的任何政策规定,包括财务政策规定都是针对出资项目和受资企业而言的。这意味着不同的出资人会制定不同的政策规定,不同的出资项目或受资企业也会适应不同的政策规定。很难有一种完全相同的政策规定对所有项目和企业都适应。即使国家作为所有者制定了统一的政策规定,也不过表明这些政策规定对其他出资者是不适应的,或不能要求其他所有者也遵从这些规定;这些政策规定只是反映了所有出资项目和受资企业共有的特征和规律。但是,政策规定所指或所调节的对象仍然是具体的出资项目和受资企业。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些统一政策规定之后,还有必要制定只适合于特定出资项目和受资企业的政策规定,这仍然是微观的,个别的。与此不同,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则不仅针对所有被调节对象,更是针对整个市场的总供求及其结构。以成本政策为例,政府从纳税的角度必然统一规定税前可以提取的削价准备。但是,这种削价准备的提取显然不能适合不同企业以及不同企业的不同产品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为此,出资人从资本保全的角度出发,必然要分别按受投资企业及其不同产品确定削价准备。
(二)出资者不同于政府,是一个出资主体,不是一个行政主体,相应其财务行为只能按资本法则而非行政法则进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法则是指,资本必须谋求保值、增值,为达成这一目的,资本必然按照等价交换的法则进入资本市场运行,这不仅表现在一种资本与另一种资本的关系上,而且也表现在资本与经营者或企业的关系上。所有这些关系都必须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以契约的形式加以规定。在市场经济或资本市场发达的条件下,这种契约形式就标准化为股票。与此不同,行政法则是指政府作为行政管理者,为实现其社会目标和宏观目标,利用其行政权力,通过其行政组织体系所形成的上下级行政关系,开展其政务活动。这里显然不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契约关系,而是一种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关系。如出资者在确定经营者的责任目标和相应收益分配办法时,应通过出资人和经营者的讨价还价来达成,而不是通过行政命令方式达成。
(三)出资者不同于政府,是一个多元主体,不是一个单一主体(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政府)。相应进行出资者财务管理的主体是多元的,而且,管理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出资者的多元性首先表现在出资主体可以是国家和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企业;其次出资主体可以形成一个系列,即终极的国家或自然人出资者将资本出给投资公司等资本经营主体,投资公司又将资本出给A企业,A企业又以投资形式给B企业出资,如此而往。与出资者系列相联系,必然形成出资者财务系列。这个系列可以分成两个不同的出资者财务种类:一是终极出资者对投资公司的财务管理;二是投资公司对企业A,或企业A对企业B的财务管理。两者的不同在于投资公司本身是行使单纯的出资功能的组织,而企业A和企业B则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基于两者的职能不同,出资主体在行使财务权力时,无论内容和形式都必然存在差别。如投资公司的主要职能是对外投资,因而出资者必然要采取各种手段确保投资公司投资的可行性,尤其是财务上的可行性;企业A和企业B的主要职能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增加收入、降低成本是其基本目标,因而出资者必然要强化成本控制,并把这种成本与获取的收入联系起来进行控制。
(四)出资者不同于经营者,它是以出资作为其基本行为的,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出资者财务管理的内容不同于经营者财务管理的内容。出资者的基本行为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投出资本,这是一种典型的对外投资行为。通过对外投资,形成或建立了出资者与经营者或接受投资企业的资本关系,这种资本关系也是与经营者或接受投资的关系。二是监管经营者或企业运用好资本,以确保资本保全的资本增值。出资者行使监管权力,必然要制定各种财务、会计标准。这些标准实质上反映了出资者与经营者或企业的财务关系——收益分配关系。三是调整资本结构,包括把资本从接受投资企业转移出去,或者吸收其他资本等,诸如兼并、收购、联合等,透过资本转移可以避免资本风险,透过吸收其他资本,可以寻求更大的资本回报。调整资本结构就是改变资本关系,这其中主要涉及财务关系——投资与接受投资的关系被改变,收益分配关系的格局也被改变。归结起来,出资者的主要行为是财务行为,出资者财务管理的对象就是投资、监管资本的运用、调整资本结构的过程及其相关的财务关系。透过这些财务活动及其所体现财务关系的管理,目的就是实现资本报酬最大化。与此不同,经营者的基本行为是生产经营,为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发生融资、投资和收益分配行为,这些行为过程必然发生财务关系。但是,所有这些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的发生都是紧紧围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也称之为以经营活动或商品运动为基础的资金运动。
总之,出资者财务或出资者财务管理是出资者为实现资本报酬最大化,而对其投资、监管资本运用以及调整存量资本结构的行为及其所体现的财务关系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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