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出庭作证豁免的探讨_法律论文

律师出庭作证豁免的探讨_法律论文

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问题探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豁免权论文,言论论文,律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据《百姓信报》赵中鹏记者报道,2000年7月10日,广东南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南海市丹灶镇四村民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伟民、徐作云接受其中两名被告人的委托出庭辩护。7月11日下午,公诉人就指控四名被告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举证,宣读了证人丹灶镇副镇长罗坚华的证言。担任第一被告辩护人的何律师认为,罗的证言与事件现场录像事实不符,这份证言是伪证。随后,担任第四被告辩护人的徐律师也指出,这份证人证言是一份伪证。第二天证人罗坚华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指控何、徐两人在法庭上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向法庭提供伪证,严重损害了自诉人的人格和名誉,已构成诽谤罪,请求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几天后,南海市人民法院就此案向何、徐发出传票,传召两人问话。何、徐两人表示,指称证人作伪证有理有据,上法庭也不怕。此案在当地引起律师界及社会各界关注、议论。

律师出庭履行辩护人职责,享有庭审言论豁免权,即对第三者不负诽谤罪、对被告人不负包庇罪的法律责任,这是世界各国通例,我国也不例外。在南海发生的控告律师庭审诽谤证人案,实不多见。相信当地的人民法院能对此案作出客观、公正的结论。律师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是指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举证、质证意见和辩护、代理及辩论言论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一般不得因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举证、质证意见,或辩护、代理及辩论言论而追究律师诽谤或包庇等刑民事法律责任。言论豁免权源于言论自由权。言论自由受宪法保护。言论自由与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有密切联系。

言论自由,即所谓以语言或者其他方式表达思想的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为有关国际公约、各国宪法和法律确认与保护,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的特征及其与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的联系可归纳为:

首先,言论自由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公民的生命、健康、私有财产等,另一类是公民的基本自由,如公民的言论、出版、新闻,迁徙自由等。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是言论自由在司法诉讼中的具体化。国家通过立法,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言论自由”权。

其次,言论自由属于公民的基本自由,不同于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为基本权利并受到民法所调整与保护的权利。公民的基本自由,如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通常不受民法的保护,其外延和内涵不像民事权利那么明确;相反作为基本权利的公民权利,一般受到民法的保护,其外延和内涵能得到民法的明确界定。基本权利一般可以具体化为民事权利,但基本自由则往往不能具体化为民事权利。正是这些基本自由的概念缺乏精确的界定,所以人们在享受和行使这些基本自由时会自觉不自觉地遇到麻烦,与其他权利产生冲突,包括与公民名誉权的冲突。南海发生的控告律师庭审诽谤证人案,自诉人罗某可能缘出此因,不满律师在法庭上的质证言论,状告律师庭审诽谤。

再次,言论自由是民主与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权利。尽管言论自由不像民事权利那样具有明确的确定性和在侵权行为法上的可补救性,但是它们作为被宪法确认和保护的自由,是社会每一个公民及整个社会不可或缺的。只有有了这一自由,才有可能造就一个真正的民主与法治社会,人民才有可能发表自己的各种主张,政府及其官员才有可能受到社会及舆论监督,善尽职守。言论自由在一个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尤其是在政治生活领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设立辩护制度、代理制度和律师制度,是国家在司法活动中,确保当事人“言论自由”的具体措施。为使诉讼中的当事人,尤其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不但有权“言论”,对不会“言论”的,还要帮助他们更好地“言论”,乃至行使“不言论”的自由,国家通过设立律师制度,向诉讼中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从而实现他们的“言论自由”。律师在诉讼庭审过程中享有言论豁免权的根本目的,在于能通过律师的“言论自由”,使法庭兼听则明,公正司法。

言论可自由,但需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应当也有法律限制。言论自由是一种须受到法律和其他权利限制的自由。言论自由并非是一种绝对的权利或自由,至少受到两方面的限制:国家有关法律的限制,如国家安全法,国家保密法;民事主体享有的某些民事权利的限制,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表明行使言论自由不得损害包括其他公民人格权在内的合法民事权利。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也是相对的,有范围限制。公民言论自由与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界限从理论上讲可以如此划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止于他人具体的民事合法权益开始之处,如名誉权、隐私权等。理由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是相对权,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行使条件,名誉权、隐私权等是高于言论自由的上位权利;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属性不同,名誉权、隐私权完全属于个人,是一种被动行使的权利,言论自由则是一种主动的权利,更有可能侵害他人;社会生活中,名誉权、隐私权确常处于一种被动的弱势的地位,容易受到侵害。

律师的庭审言论豁免权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存在明显区别。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或代理意见,与一般的公民言论自由不同,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律师的庭审言论豁免权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在言论主体、时间、场合、内容及法律依据上有明显区别。

律师享有庭审言论豁免权的特别意义是:刑民事诉讼,轻者关系到确定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重者事关限制、剥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生命。赋予律师享有庭审言论豁免权,能有效保证律师在履行辩护或代理职务时可以毫无顾忌地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可以在法庭上就案件直率地陈述自己的观点、仗义执言,与公诉人、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展开激烈的辩论,不用担心法庭因为他在庭上的言论而对其追究诽谤、侮辱或包庇等刑事法律责任,从而协助法官澄清事实真相,理顺法律关系,达到公正判决的目的。当然律师享有庭审言论豁免权,并不意味律师可以为所欲为地“自由言论”。律师在庭审时,应当始终对法庭、对公诉人、对所有证人或对方当事人谦恭有礼,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发表言论,不能在举证、质证、为被告人辩护或发表代理意见时,借机诽谤、中伤或侮辱任何人,作出意欲侮辱、污蔑或骚扰对方当事人、证人或其他人员的言论,并应尽可能避免在公开审理中指出除双方当事人及证人之外其他人的姓名。两权相较,取其重。基于律师在庭审中承担的职责,律师在刑民事诉讼中主要是通过举证、质证,证明控方的证明不能成立,或证明有利于本方的事实及理由,在证据质证中,提出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具有证明力、是否具有合法性质疑意见,在辩护及辩论中提出有利于被告人或本方当事人的材料和意见,即使存在因律师认识、判断出错,也不能迁怒律师,更不能怪罪律师。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此仅有原则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等等。

在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问题上有些国家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则有明确规定。如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事务律师执业行为操守指引》、《香港大律师执业行为守则》和《香港事务律师执业指令(1990)》等有关章节均明确规定:“执业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在出庭代理诉讼时,对第三者不负诽谤罪法律责任”。相比之下,我国有关律师立法在此方面存在进一步完善问题。近年来,我国有关律师立法虽有较明显发展,但从总的情况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法规明显多于明确律师执业权利的法规;制裁律师不规范执业行为的法规明显多于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法规。导致如此现象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应将律师制度的发展、完善放在国家的经济、政治改革大背景中来考察,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中国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离不开中国诉讼法制变革。应当看到,基于中国司法制度目前处于改革期,中国律师执业环境改善与不稳定并存,发展趋势明确与阻力并存。在如此环境下,如何适应改革的需要,又最大限度避免“侵犯律师权益”事件的一再发生,完善立法是重中之重。在完善我国律师立法及相关程序立法中当前应着重突出、明确的律师执业权利有:提议更换审判人员权、律师传召证人出庭作证权、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保密权即律师免证权,等。尽管目前我国有关立法中没有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的具体规定,并不意味可以随意追究律师执业的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律师法及刑法规定:律师有下列三种行为构成律师执业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泄露国家机密的;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使当事人行贿的;提供明知其为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律师执业中的刑事责任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从时间看,是发生在律师执业中。律师在执业之外,作出某些不法行为而导致犯罪,则不属于律师职务犯罪。

其次,从内容看,实质在于违反律师执业的法律规范,才构成律师的职务犯罪,才能要求律师承担律师执业中的刑事责任。

再次,从具体罪名看,必须依照刑法中的具体规定追究律师执业中的刑事责任。律师法及其它相应规章中规定许多律师执业中的禁止性行为,其中只有以上三种行为属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标签:;  ;  ;  ;  ;  ;  

律师出庭作证豁免的探讨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