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小企业走出困境的新尝试:“补亏取股”_企业经营论文

国有小企业走出困境的新尝试:“补亏取股”_企业经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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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资料表明,1994年亏损的2.4万户国有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多达1.97万户,占82.1%,小企业中亏损户占33.3%。这些数字仅仅反映了国有小企业明亏状况,若考虑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挂帐等因素,国有小企业净资产几近亏光。据推算,国有权益损失(包括资产净损失、经营性亏损和潜亏挂帐等)占国有净资产的比重高达82.8%。如国有小型企业按老思路、老办法继续运行下去的话,前景是很难令人乐观的。因此必须深化改革,寻找国有小型企业新的运营形式,努力使大量的国有亏损小企业走出困境。

一、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两大困惑

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明确企业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大多数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少部分企业进行租赁制、股份制的试点。

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是有成效的。1972年至1982年国有工业企业亏损状况是比较严重的,1978年工业企业亏损面达31.5%为最高。1983年之后一段时期(1983—1988)由于普遍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国有企业亏损面降低,最高为13.1%(1986年),最低为9.7%(1985年);亏损率(亏损企业亏损额占盈利企业盈利额的比率)下降,最高为8.4%(1988年),最低为3.6%(1984年)。然而在1989年至1994年这一段时期里,国有企业亏损面与亏损额又逐年较大幅度递增,亏损面分别为16%、27.6%、23.3%、30.3%、33%;亏损额分别为180亿元、349亿元、367亿元、370亿元、486亿元和448亿元;亏损率分别为19.5%、47.3%、47.7%、40.8%、35.6%和33.1%。资料表明,在市场经济的培育与发展过程中,国有工业企业仍然未能解决活力问题,反而活力减弱困难加大,亏损呈加剧之势。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自从1984年开始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有企业从总体来看,一直在为各项改革政策的出台和顺利贯彻落实承担着大量的改革成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本应属于国有企业的利润,通过各种渠道被大量转移。1990年以前,国有企业通过内部挖潜以及政策上的放权让利,在巨大的压力下硬撑了过来,没有出现大面积的亏损。1990年以后,原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积蓄的尚未发挥出来的企业内部潜力已经挖掘殆尽,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已无力再以内部挖潜来弥补大量的利润转移。同时,改革初期实施的放权让利政策也已走到了尽头。由于财政吃紧等因素,不仅难以继续放权让利,就连原来让的利、放的权,又逐步有所回收,这是历史的原因。外部原因主要是1988年以后,由于价格失控,通货膨胀率高涨,企业经营环境恶化。

从体制原因来看,最关键的还是承包制的两大缺陷。一是包盈不包亏;二是短期行为严重。承包制是在所有权归国家掌握的前提下,通过经济合同规定企业的经营权,在“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自留,欠收自补”的原则下,使企业经营的责权利统一起来,使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经济利益同劳动成果联系起来。企业盈利了,合同的兑现基本不成问题,如一旦亏损,合同的兑现就失去了现实的基础。因为承包者一般来说不可能有巨额财产作抵押,以弥补亏损,所以往往象征性的补亏,或挂帐。如此一来,“确保上缴,欠收自补”就成为一句空话。说到底,企业只能负盈,不能负亏。同时,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价格体系、竞争机制及消费者利益监督系统等方面很不健全,使企业不能真正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自身的经济行为;由于政府自身管理行为中的短期性,在分配政策和投资政策上往往政出多门,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强制性,使企业对长期决策难以把握;政府考核企业的好坏,产值指标仍占重要地位,这就势必造成企业通过片面追求产值来增加盈利的动机;由于企业内部产权界定不明确,大多数企业自有资金投入后的再生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仍不属于自己,这就使经营者丧失了投资热情;由于企业经营机制不健全,指标体系、激励机制、风险机制、竞争机制不完善,使承包者对企业长期发展既缺乏动力又缺乏压力;由于国家对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基本监督和短期经营权力的运用上,都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监督体系和奖励措施,因而必然导致企业生产行为、投资行为和分配行为的短期化。

二、“盈利补亏入股”的内容与特点

十四届五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强调,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形式,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改组步伐”。浙江省人民政府1996年6号文件指出:国有工业小企业可以“继续实行租赁(包括还本租赁)、承包等经营形式。由当地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公开择优选择经营者,在接受本企业职工或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确定租赁、承包费的上缴基数,经营者按协议规定上缴租赁、承包费,并应以一定的资金和财产作为抵押”。虽然经营承包责任制有两大缺陷,但无论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承包制都有它不可否认的优越性,尤其是对大量小型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来说,它还将在一个时期和一定范围内继续发挥作用,但是必须逐渐弱化并消除其存在的两大缺陷,以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浙江省衢州市商业局针对国有小型亏损企业寻找到一种新形式,即“盈利补亏入股”。

1、“盈利补亏入股”的内容

“盈利补亏入股”的前提是“风险低押经营”。食品工业公司的试点做法是:市商业局作为合同的甲方要求乙方(承包者)在合同签订之日以个人合法收入一次性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40万元。若经营期内发生亏损,乙方按亏损额承担40%,用乙方风险抵押金抵补。乙方经营亏损累计额超过100万元时,甲方即可终止乙方的经营资格。如企业第一年超额完成扭亏目标,可对承包者实行适当的奖励。以后年度盈利的部分按对承包者的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其所创利润的大头归国家所有(用于企业补亏),小头归乙方所有,归乙方所有的一部分可按现金支付给乙方,另一部分则在经营期限内作为记名股留在企业内,待经营期限结束,经审计清算,正式转为股本入股企业。乙方在经营期内新增投入增加的固定资产,在经营期结束,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其新增净值(按40%比例)归乙方所有,但只能转为股本,不得另行提取现金分配。

2、“盈利补亏入股”的特点

“风险抵押承包,盈利补亏入股”这种形式打破了以往国有企业承包方式的旧框框,具有两大特点:

(1)风险与盈利并存,激励与约束同在。

这种形式是有别于个人承包与全员承包的合伙承包。个人承包风险集中(但高风险又不可能),责权利高度集中于一人,容易出现失误。全员承包虽说分散了风险,但对于广大的干部职工来说,责权利很难统一,往往流于形式。而合伙承包既有经营承包代表,又有目标明确、凝聚力强的经营管理班子,二者互相支持、互相约束。承包经营代表面临双重风险,那就是承包班子成员的风险抵押金;同时又面临双重约束,那就是合同的约束以及班子的约束。风险与约束的机制能较好地解决原承包制负盈不负亏的问题,也有助于企业经营与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

风险大获益大。在衢州市商业局的方案中还规定了各年实现利润若比考核指标增加10万元,则全部奖给经营者。并同时规定,各年考核指标均增加10万元,在该指标范围内除10万元外,其余四六分成(经营者40%,国家60%),超过该指标部分倒四六分成。这种分配上的激励措施显然能极大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从而尽快地实现国有小型企业扭亏增盈的目标。

(2)“盈利补亏入股”,眼前长远相结合。

由于规定了经营者获利的大部分不能提取现金,而只能转为企业股本;又规定乙方在经营期间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也只能转为股本,这就从客观上消除了企业短期行为产生的因素,促使经营者必须既要考虑眼前利益又要考虑长远利益,只有打实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才有更大的利益。以往承包制提到的企业长远发展问题,往往停留在口头上,停留在对经营者的主观要求上,在实践中却无具体硬约束,以致使短期行为得以产生。而“盈利补亏入股”则能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使承包制更趋合理完善。

三、推行“盈利补亏入股”应注意的问题

1、更新观念,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

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抓大放小,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的企业改革战略。“抓大放小”即抓好关键大企业,放开一般小企业。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势在必行,只有改变原有的思维定势,冲破原有的行为框框,大胆地试,大胆地闯,才能探索出促进公有制小型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措施。

有人担心放开会放乱,这种担心是有道理的。对于“放开搞活”要积极地、全面地理解,要遵循“三放两不放”原则。所谓“三放”,就是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放开,根据实际可以选择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企业的经营放开,企业自主选择生产、经营内容,独立进入市场并承担盈亏风险;企业人事管理放开,选用相应的“干部”。所谓“两不放”,就是国有资产管理不能放,对侵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做法不能听之任之;对企业照章纳税、依法经营的管理不能放,以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

“盈利补亏入股”作为承包制的一种新形式还比较粗糙,有许多方面值得推敲,需要深入论证,需要发展与完善。如国家利益与承包者利益的合理划分及对经营者考核指标的科学性等方面。

2、推行“盈利补亏入股”的基本条件

是否所有的国有和集体的亏损小企业都可以推行“盈利补亏入股”这种形式?回答是否定的。其一,“盈利补亏入股”只不过是多种企业改革形式中的一种,企业究竟采取何种改革形式,需要从实际出发。其二,企业实行“盈利补亏入股”尚需具备一些基本条件。一是企业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有较敏锐的改革开放意识和较强的创业精神。二是职工队伍的市场经济意识和改革承受力较强,思想较稳定。对重振企业抱有信心和决心。三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还具有一定的潜力和希望。比如产品结构的调整基本完成,技改投入较大,主导产品已经形成,有较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市场等。如果一个亏损企业不具备以上三条,那就不能采取“盈利补亏入股”法,而应采取诸如租赁、出售、破产等形式。

3、推行“盈利补亏入股”要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如何考核?这是一个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针对国有亏损小企业具体情况,是否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要搞清楚企业国有资产的准确数。要请权威部门和专业部门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做到心中有数,以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或流失有一个量化标准。

其次要确定考核指标。亏损企业一般资产负债率较高,有的甚至达到资不抵债的地步。严格地讲,资不抵债的企业国有资产已不复存在,自然也就无所谓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此类企业采取资产负债率考核较为妥当。衢州市商业局对食品工业公司资产负债率的考核作了如下规定:1996年,121%;1997年,116%;1998年,108%;1999年,92%;2000年,67%。随着资产负债率的逐年递减,国有资产也从无到有,从少到多。

再次要堵漏洞防患于未然。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资产的流失已越来越引起大家的重视。如果家底低估,考核不准,规定不全,势必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或化公为私,或化大公为小公。比如企业欲对生产设备、成套设备或者建筑物(厂房、仓库、营业网点)进行抵押和有偿转让,如果程序不完善,监督不严,就有可能出问题。所以推行“盈利补亏入股”这种形式,同样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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