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档案的继承_上海档案论文

论国家档案的继承_上海档案论文

论国家档案的继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档案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概念及意义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移转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包括国家的继承、政府的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国家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移转。从国家继承的目的和范围来看,国家档案是指属于被继承国所有并由它收藏的一切文件,国家档案的继承是国际法上继承范围内的一项特殊内容。(注: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

档案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本国档案的管辖权,是行使国家主权的表现之一,同时,档案又是强有力地维护国家主权的工具。档案作为历史记录,具备原生性特点,是历史的真凭实据,对国家领土完整、顺利收复行使主权、国家政治独立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注:朱江:《档案与国家主权》,《档案学通讯》1995年第5期。)因此, 鉴于档案在国内事务和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关于国家档案的争端层出不穷。

二、实践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由领土变更引起的,国家档案的继承相应可归纳为五种类型。在国际实践中,都强调被继承国与继承国之间通过谈判和协议来解决国家档案的转属问题,并且缔结了不少条约、协定。

1.一国将一部分领土移交给另一国。

与所涉领土有关的档案,属于继承的对象,一般应按被继承国与继承国之间的协议解决;如果没有协议,应转属继承国。

1997年7月1日,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香港地方档案由英国政府移交给中国政府,然后由中国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接收。中英双方此前就香港档案移交事宜经过了长时期的艰苦的谈判。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19年6月28 日签订了对德和约——《凡尔赛和约》。该和约对德国的领土作了新的规定。与此相适应,《凡尔赛和约》还规定,德国必须把退让地区的档案移交给有关国家。如第五十二条规定:“德国政府应将复归法国主权之下领土内,关于民政、军政、财政及司法或其他各项档案、登记册、地图、证券及文件迅即移交法国政府,如此种文件、档案、登记册、证券或地图中有被移往他处之文件,经法国政府之要求,德国政府应交还之。”(注:李凤楼等编著:《世界档案史简编》,档案出版社1983年版。)

2.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而组成一个国家。

在国家合并的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一般应转归继承国。典型的例子是德国。德国统一后,国家档案的分立发展结束,东德国家档案的苏维埃模式改变成联邦制式。东、西德的档案机构逐步合并,东德档案集中到联邦档案中。1990年10月3日, 联邦档案馆成为一个全德意志的机构。(注:徐富荣编译:《联合的德国国家档案系统的改革》,《上海档案》1994年第1期。)

3.国家的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与该国分离而组成一个国家。

这种情况下应依照双方的协议解决;如果没有协议,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应转属继承国。

1947年8月,印巴分治,共分为孟加拉、旁遮普和阿萨姆三省, 因而产生了处理这三个省的档案问题。起初这个问题由双方地方政府进行协商,后来交印度历史档案委员会和巴基斯坦历史文献和档案委员会进行协商,最后达成协议,由两国平分。但是,印度政府拒绝接受这个方案,认为这样做违反了国际惯例,破坏了档案全宗的完整性。巴基斯坦向印度作了让步,将三个省的档案全部划归印度,巴基斯坦只保存这些档案的缩微胶片。

4.国家因解体而不复存在,其领土各部分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此种情况下,应按照各继承国之间的协议解决;如果没有协议,被继承国的一切国家档案,不论在何处,如全部或主要与某一继承国领土有关,应转属该继承国;如果档案无法分开,而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继承国领土同样有关,则这项档案应转属档案所在地的继承国,但其他有关继承国应得到公平补偿。

1991年“8.19事件”后,苏联逐步解体。1991年8月24日, 俄罗斯总统叶利钦颁布《关于党务档案》的第83号命令,决定把苏共档案和克格勃档案移交给俄罗斯档案事务委员会;10月12日,俄罗斯部长会议作出决定,要求档案事务委员会迅速采取措施,接管由原苏联部长会议档案管理总局所辖的12个联盟级中央国家档案馆。苏联的档案遗产被俄罗斯继承。1993年2月7日,叶利钦签署了《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和档案馆法》,其中有关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的规定从法律角度肯定了这种继承行为:“俄罗斯档案全宗的成分包括存在于俄罗斯联邦版图上的所有档案全宗和档案文件,不管它的来源、载体类别、保管地点和所有制形式。”这一规定不可避免地引起相邻国家的不满,特别是乌克兰和白俄罗斯,对俄罗斯的规定立即作出强烈反映,他们也向已被俄罗斯接管的联盟档案馆的档案提出了共同分享的要求。(注:傅华:《苏联解体前后档案界的大变动》,《档案学通讯》1993年第1期。)

查尔斯·凯奇凯梅蒂提出了“共同档案遗产”概念。他认为,如果某一行政单位的继承是由一个前任国家和一个或多个新成立的国家分享的,那么,要给予这一行政单位形成的档案共同遗产的地位。例如,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外交部在1918年至1939年期间和1945年至1993年期间行使着其外交管理职能。它在这期间形成的档案属于捷克斯洛伐克共同体。现在,捷克斯洛伐克联盟已经解体,分成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那么,这些档案便代表着两个新共和国的共同遗产,它们涉及了两个共和国在这一时期的外交政策。既然根据来源和尊重全宗原则不可能分割这些档案,这些档案归两个共和国所有。这些档案虽然保存在布拉格,但斯洛伐克的公民和捷克公民享有同等的所有权、同等的利用权和同等的复制权。

5.旧附属领土和非自治领土获得独立而成为新独立国家。

新独立国家过去长期遭受殖民主义的占领和统治,其档案往往被掠夺和移出有关领土。所以,档案继承问题对于新独立国家是特别尖锐和重要的。为了消除殖民时代的有害后果,保持和发展新独立国家的文化和传统,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多次通过会议,强调应将一切文化、历史档案归还新独立国家,并由其继承。这是新独立国家所固有的、不可剥夺的合法权利。因此,当新独立国家为继承国时,原属殖民地、附属地、委任统治地和托管地等所有的档案,不论当时是中央政府、地方当局所有或是部落和私人所有,而在领土附属期间成为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的,都应转属新独立国家,而即使已被原宗主国或殖民国家移出所涉领土以外,也应归还。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中为所涉领土的正常行政管理的目的而应留在该领土的部分,当然应转属新独立国家;而且,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中对所涉领土有关的部分,如原宗主国在殖民时期积累的,并同该宗主国对所涉领土的统治权力和殖民政策有关的文件,即涉及外交、军事及重大政策事项的所谓“主权收藏”文件,仍同新独立国家有关,有时甚至主要同新独立国家有关,其转属或复制问题应由被继承国和新独立国家协议解决。此外,原宗主国、保护国等被继承国,应从它们的国家档案中向新独立国家提供与新独立国家领土的所有权或其疆界有关或为澄清转属新独立国家的档案文件的含义所必需的最有力的文件证据。原宗主国、保护国、托管国等被继承国和新独立国家之间就档案继承所缔结的协定,不应损害新独立国家的人民取得历史资料和发展文化遗产的权利。(注: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

印度是新独立国家中档案继承问题解决得比较好的,从而较完整地维护了民族历史原貌,尤其是英国殖民统治的历史。印度的档案工作,是在英国的长期殖民统治下建立起来的。1891年在加尔各答成立了殖民政府档案馆,1926年迁馆新德里后改称帝国档案馆。1947年印度独立后,将其改组为印度国家档案馆,主要任务是接收和保管印度中央政府机关的档案文件,包括独立前英国殖民当局的档案文件。为了补充馆藏,印度还在荷兰、英国、法国等国的国家档案馆和国家图书馆复制了大量的档案缩微副本。

三、《维也纳公约》及其评价

从14世纪开始,在欧洲各国领土兼并的条约中首次出现了关于移交公共档案的条款,这些条款规定,有关司法和行政管理的档案必须与其所属领土一起转移。到17世纪,这已成为惯例。17、18世纪签订的条约中关于档案的条款又提出了不少富有意义的新规定,其中包括:规定要移交或归还的档案的期限为2—4个月;接收档案原件的一方有义务为另一方(通常指原所有者)提供可用作证据的复制件;指定专家委员会对文件进行划分;对属于国家的公共文件和私人家族文件进行区分(私人文件没有移交的义务)。这些规定在以后逐步变成了常规。(注:黄霄羽译:《欧洲档案的转移——是否已到解决的时候了?》,《上海档案》1994年第4期。)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签订了凡尔赛和约、 圣日耳曼和约等条约,据此战胜国在重新划分欧洲版图的同时,对战败国的档案也进行了瓜分,是世界档案史上一次较大规模的国家档案的转移(继承)。

20世纪60年代,民族解放运动迅速发展,殖民地国家纷纷宣告独立,新独立国家要求继承和发展本民族的文化财产,并进行了长时间的斗争。从60年代开始,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着手研究国家财产的继承问题时,也将国家档案的继承问题包括在内。1983年4月7日联合国在维也纳通过了《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继承公约》(即《维也纳公约》),截至1983年12月31日在奥地利外交部,或1984年6月30 日以前在联合国总部,对所有国家实行开放签字,并由15个国家提交批准书或加入书的30天后生效。公约分为一般规定(术语使用说明)、国家财产、国家档案、国家债务、解决争端及最后条款6个部分共51条。 其中国家档案部分第19—31条的主要内容是:(1)凡国家档案的继承, 引起被继承国对档案权利的消失和继承国对档案权利的产生,不应视为对保全国家档案全宗的完整有任何问题;(2 )凡有关领土或疆界所有权的国家档案,应转属于继承国;(3 )凡涉及领土的正常行政管理目的应留在该领土内的这部分国家档案,应转属于新独立国家;(4 )凡两国或两国以上合并,或一国部分领土分离,或一国解体,都可以从国家档案中获得广泛和公平的利益;(5 )凡继承国和被继承国任何一方要求复制对方的国家档案,另一方应予提供,费用由提出国负担;(6 )凡新独立国家与被继承国双方缔结协议,不应损害两国人民对于发展和取得其历史资料和其它文化财产的权利。

由于资料的局限,笔者没有掌握更多的有关《维也纳公约》的情况。但国际档案理事会秘书长查尔斯·凯奇凯梅蒂认为:《维也纳公约》从档案角度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它没有规定应遵守的唯一重要规则,即在主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在前任国和继任国之间应达成档案移交和利用的协议;从法律角度也不十分有用,它只得到少数联合国会员国的认可。他还认为,由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档案理事会70年代得到的结论从法律和档案角度是适用的,现在依然有效,这些结论是:首先,解决档案争端问题时必须依据档案的来源和尊重档案全宗的完整性。其次,根据职能的相关性确定档案的转移和划分,当职能转移时,履行这些职能所需要的文件也应当转移。当某一领土的主权发生转移时,或当某一领土成为一个新的国家或成为另一个国家的一部分,前任国必须在归还领土的同时,移交管理该领土所需要的文件。第三,为解决尊重档案全宗完整性的原则与职能原则之间的矛盾冲突,创造“共同档案遗产”的概念。(注:查尔斯·凯奇凯梅蒂:《关于散失在国外的档案的收回问题》,《档案学研究》1994年第2期。)

四、国家档案继承的原则

出于各自不同的利益,在国家档案继承问题上,不同的组织和国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不同原则。除了上文提及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档案理事会提出的原则(其核心是来源原则),还有一些国家主张“领土相关原则”,这种原则是根据档案的内容来决定档案的所有权,即其内容与某个领土相关的档案属于在这一领土实施主权的国家。这一思想产生于法国拿破仑战争后。拿破仑在巴黎集中了从欧洲各地(梵蒂冈、维也纳、西班牙、荷兰、德国)收集到的档案,以在巴黎建立一个欧洲最大的档案馆。战争结束后,这些档案都陆续归还给了梵蒂冈、维也纳和西班牙。但是,法国却保留了部分西班牙西门卡斯的档案,并争论说这些档案属于法国,因为这些档案与法国的波旁家庭相关,直到100 多年以后(1941年)它们才归还给了西班牙。

不同的指导原则必然导致处理问题时的尖锐冲突,这种冲突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档案的继承问题上显得尤为突出。根据《凡尔赛和约》,德国必须把退让地区的档案移交有关国家,德国根据来源原则来解释有关移交档案的条文。因此,他们只向法国移交了在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形成的文件,而没有移交在中央机关形成的或是保存在中央档案馆(即柏林国家机密档案馆)的有关阿尔萨斯和洛林的档案。德国向比利时移交档案也是按照同样的办法进行的。但是,德国在向波兰移交档案文件时却没有这样顺利。波兰要求从广义上来解释有关档案的条款,要求不仅移交在退让地区形成的档案,同时还要求移交保存在柏林国家机密档案馆和中央机关的有关退让地区的档案文件。双方经过长时间的协商,在1922年6月18日和1926年12月22 日终于在奥沛尔和柏林签订了移交档案的协定,规定德国主要移交属于退让地区的档案文件。

而奥地利与继承国之间有关档案的争议却是以不同的形式解决的。根据导致奥匈帝国解体的《圣日耳曼和约》第九十三条规定,奥地利应交出从属于退让领土的民事、军事、财政、司法及其它行政的档案,而没有规定要交出与退让领土有关的一切档案。奥地利认为从属于和有关是有区别的。从属于退让地区的档案,只意味着是在退让地区收到的文件和发文的底稿,并不包括在奥地利中央档案机关里的文件。但是,各继承国不承认奥地利这样的解释。

经过长时间的谈判,奥地利不得不放弃对档案的要求,答应把有关各继承国的档案从中央档案机关的档案中抽出,移交给各继承国。根据1923年与捷克签订的条约,奥地利向捷克移交的档案,不仅包括过去在奥匈帝国版图内捷克领土(波希米亚、摩拉维亚)上形成的档案,而且包括保存在奥地利中央档案机关的与捷克领土有关的许多档案文件。战后,捷克的布拉格中央档案馆就是以这些档案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波兰也以同样的办法,从奥地利得到不少档案。西班牙也利用奥地利战败国的处境,获得了一些不属于西班牙本土的档案。(注:李凤楼等编著:《世界档案史简编》,档案出版社1983年版。)

诸多中外学者对“领土相关原则”都持批评态度。查尔斯·凯奇凯梅蒂认为这是最危险的一个错误原则,是战争后战胜国用来向战败国索取档案的借口,而是强国利用这一所谓的原则阻止弱国获取档案的移交。领土相关原则不是一个档案原则,在这一方面唯一的档案概念是职能概念,因为档案是在履行职能中形成的(注:查尔斯·凯奇凯梅蒂:《关于散失在国外的档案的收回问题》,《档案学研究》1994年第2期。 )也有国外学者认为,这种原则从长远观点而论是相当有害的,从理论上说,公共档案机构不能接收其管辖范围之外的档案文件,这是由法律原则或来源原则限定的。(注:黄霄羽译:《欧洲档案的转移——是否已到解决的时候了?》,《上海档案》1994年第4期。 )李凤楼等中国学者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胜国为了瓜分战败国的档案,提出了所谓领土原则,把档案看作是领土的从属物,严重地破坏档案全宗的完整,造成了国际间档案工作的混乱。(注:李凤楼等编著:《世界档案史简编》,档案出版社1983年版。)

但是领土相关原则恐怕不会被轻易抛弃,尤其是波兰,波兰将与退让给自己的领土有关的档案看作是过去的历史所不可缺少的东西,看作是民族遗产的一部分。特别是由于波兰历史上三次被瓜分,许多国有档案被掠夺,在国家档案继承问题上又牵涉到散失国有档案的收集问题,使问题愈发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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