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学风问题——以劳动力商品和按劳分配问题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学风论文,为例论文,劳动力论文,马克思主义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重提对待马克思主义的学风问题,切中了当前马克思主义理论所研究的弊病。本文以劳动力商品和按劳分配问题的研究为例,谈点个人认识。
就我国对劳动力商品问题的研究说,目前存在的主要缺陷是:用传统的误解来解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而不是根据客观存在的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本事实来纠正传统的误解。兹以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问题为例来说明。
在近几年关于劳动力商品问题的争论中,虽然在许多问题上存在着意见分歧,但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问题上见解一致,即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有人身自由,二是劳动者失去生产资料。为了论述的方便,本文后面将这两个条件简称为“两个条件”。
传统认识把“两个条件”看成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主要源于《资本论》第一卷第四章第三节“劳动力的买和卖”中连续四个自然段的论述:
“但是,货币所有者要在市场上找到作为商品的劳动力,必须存在各种条件。……劳动力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
货币所有者要在市场上找到作为商品的劳动力,第二个基本条件就是,劳动力所有者没有可能出卖有自己的劳动物化在内的商品,而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出卖。
一个人要出卖与他的劳动力不同的商品,他自然必须占有生产资料……此外,他还需要有生活资料。……
可见,货币所有者要把货币转化为资本,就必须在商品市场上找到自由的工人。这里所说的自由,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工人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另一方面,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出版,第190—193页)
传统的认识之所以把“两个条件”看成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主要是依据上述引文第一第二两个自然段中“货币所有者要在找到作为商品的劳动力,必须存在各种条件”和“货币所有者要在市场上找到作为商品的劳动力,第二个基本条件就是”这样的导语。其实,仅仅依据这样的导语并不能断定马克思所提出的“两个条件”就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因为,“货币所有者要在市场上找到作为商品的劳动力”的条件并不就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我们认为,这四段文字主要是论述封建社会解体、资本主义社会产生过程中,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历史条件的,而不是作为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来论述的。 主要理由是:(1)从这四段文字的内容看,第一段论述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作为商品的劳动力的第一个条件——劳动力所有者有人身自由;第二段论述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作为商品的劳动力的第二个条件——劳动力所有者没有可能出卖有自己的劳动物化在内的商品,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出卖;第三段具体解释第二段的观点;第四段根据前三段的论述,得出结论:货币所有者要把货币转化为资本,就必须在商品市场上找到双重意义的“自由工人”。这就是说,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双重意义的“自由工人”,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条件。由于马克思所说的双重意义“自由工人”就是具备“两个条件”的劳动者,即在市场上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的劳动者,因此马克思所提出的“两个条件”就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条件。(2 )在与上述引文最后一段相隔两个自然段的段落中,马克思写道:“有了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决不是就具备了资本存在的历史条件。只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工人的时候,资本才产生;而单是这一历史条件就包含着一部世界史。”(《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出版,第193页)(3)恩格斯在批判杜林时,引用了这四段文字的最后一段即马克思关于双重意义“自由工人”的论述,认为双重意义“自由工人”的存在即具备“两个条件”的劳动者的存在,是资本产生的“一个本质的先决条件”(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549—550页)。(4 )从《资本论》第一卷第四章的总体内容看,是论述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其中:第一节论述“资本的总公式”;第二节论述“总公式的矛盾”;第三节“劳动力的买和卖”,根据商品交换的内在规律,论述了货币转化为资本的条件——货币所有者要把货币转化为资本,就必须在市场上找到双重意义的“自由工人”或找到作为商品的劳动力。这就是说,把双重意义“自由工人”的存在即具备“两个条件”的劳动者的存在理解为货币转化为资本的条件,也就是把“两个条件”理解为货币转化为资本的条件,第三节的论述与全章在结构上协调、在内容上联系紧密。
我们从《资本论》第一卷第四章第三节找不到马克思关于“两个条件”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的论断,在马克思的其他著作中也未发现类似的论断。从当代市场经济的实践看,把“两个条件”看成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解释不了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在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存在着大量兼业农。兼业农经营农业,有自己的生产资料,但农业收入不足以维持家庭生计,需要外出求职以弥补家庭收入之不足。把“两个条件”看成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显然解释不了兼业农外出求职这种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事实。把“两个条件”看成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更解释不了我国几千万农民外出打工这一事实。因为我国目前条件下外出打工的农民,他们承包集体的耕地,有自己的生产资料,不具备“两个条件”中“劳动者失去生产资料”这一条件。
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说,不争的事实是,劳动力商品是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劳动力资源配置由计划配置向市场配置转变中出现的,没有这一体制转变条件,劳动力不会成为商品;对个人来说,只有他到市场上让渡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时,其劳动力才成为商品,没有个人到市场上让渡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这一条件,个人的劳动力便不会成为商品。进一步考察,劳动力商品完全是由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产生的,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一般条件,其中: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体制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体制条件;个人到市场上让渡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即把个人的劳动力交由市场配置,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个人条件。例如,我国在过去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不存在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这一体制条件,劳动力不可能成为商品,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在,虽然具备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体制条件,但如果劳动者个人不到市场上让渡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其劳动力仍然不会成为商品。对目前承包集体耕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来说,其劳动力显然不是商品,而当他们脱离农业生产到市场上让渡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时,其劳动力才成为商品。因此,只要正视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中劳动力成为商品的这些基本事实,对劳动力成为商品所需条件的传统误解就可以得到纠正,而不会出现用传统的误解曲解我国市场经济下劳动力商品与非商品事实的情况,例如依据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判定企业中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否具有商品属性。这种认识将无法解释公私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的股份公司中劳动者劳动力的商品属性。
就按劳分配问题的研究说,目前存在的主要缺陷是,离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条件和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来研究按劳分配问题。
马克思提出的按劳分配原则有其实行条件。在全社会统一实行按劳分配,需要具备的条件是:(1)高于资本主义社会、 低于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2)全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3)商品经济消亡;(4)对社会生产实行完全的计划调节;(5)个人向社会提供劳动量的准确计量简单。这五个条件之间以及这五个条件与按劳分配之间存在着这样一种内在逻辑联系:由于资本主义社会容纳不了新的更高的生产力;因此发生无产阶级革命,将生产资料资本主义占有变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随着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商品经济消亡;随着商品经济消亡,对社会生产的市场调节让位于完全的计划调节;比资本主义社会高的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生产的完全计划调节使准确计量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成为简单的事情;由于社会生产力尚未达到“按需分配”的水平,只能对个人消费资料实行按劳分配。在一个生产单位内实行按劳分配,需要具备的条件是:(1 )高于封建社会、低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生产力水平;(2 )生产单位内的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3 )生产单位内劳动力资源的非市场配置;(4)生产单位内全体成员实行联合劳动;(5)劳动者向生产单位提供劳动量的准确计量比较简单。具备这五个条件的生产单位实际上是劳动者的合作组织。这种合作组织是劳动者自愿组合的,劳动力资源当然不经由市场配置,而只有当合作组织的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且实行联合劳动时,才能实行按劳分配,也只有在劳动者向生产单位提供劳动量的准确计量比较简单的情况下,才能真正实现按劳分配。
现在研究按劳分配问题的一些同志,不讲实行按劳分配的上述条件,只讲“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参见关柏春、刘春梅:《略论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社会科学探索》1997年第5期), 以为只要劳动者“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就是按劳分配,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实现了按劳分配。我们认为,如果不讲实行按劳分配的条件,那么这种按劳分配便与社会主义的目标没有多少联系。这是因为,即使在具备实行按劳分配的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原则即“同量劳动相交换”原则,在马克思看来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权利”。马克思之所以认为“同量劳动相交换”是“资产阶级的权利”,是因为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的人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能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304—305页)。这就是说,由于人的劳动能力不同,不同的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不同;由于不同的人家庭经济负担不同,即便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并据此分得相同份额的社会消费基金,也会产生贫富差别。劳动力不同形成的差别加上家庭经济负担不同形成的差别,由此形成的贫富差别造成了劳动者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同量劳动相交换”即“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会产生事实上的不平等,所以马克思认为这种“同量劳动相交换”的平等权利是“资产阶级的权利”。在马克思所设想的实行按劳分配的条件下,由于“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304页), 因而这种按劳分配所产生的贫富差别不会产生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剥削,“同量劳动相交换”这种资产阶级的权利仅仅在及其有限的范围内起作用,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具有明显的社会主义性质,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由于存在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除了自己的劳动,某些人还能提供劳动力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有一些收入可以转为个人的资产,这样,“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所造成的贫富差别的积累,有可能造成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剥削,由此导致两极分化,背离人民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目标。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并不反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对个人收入实行按劳分配,而是主张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按照发展生产力和达到共富裕的要求,该实行按劳分配的实行按劳分配,该实行其他分配方式的实行其他分配方式。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个人收入分配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原则性意见,其中按生产要素分配、调节过高收入、防止两极分化三方面意见,既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又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这是因为,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体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也将收入分配给资源所有者即生产要素所有者,实现个人收入分配。市场在资源配置和个人收入分配中的双重作用,保证了经济增长的高效率。“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提法符合市场经济的这种分配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力,而国家和政府通过调节过高收入,防止两级分化,有利于达到共同富裕。按照这种思路研究个人收入分配问题,符合中国的实际,有利于提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
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多次重申,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但是,马克思主义必须是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必须是切合中国实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63页)我们应该遵照这一思想,结合中国的实际研究马克思主义,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研究中国改革和建设中的实际问题,为实践提供理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