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财务主体——兼议我国企业财务主体的演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体论文,企业财务论文,试论论文,财务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本文拟就财务主体的特征以及它与其它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作一些探讨。
财务主体最基本的特征是:
一、独立性。能够在不受外界直接干扰的情况下,自主地从事财务活动。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有自己所能控制的资金,这种控制并不一定是法律上的所有权,而是保证主体活动对象的存在,并且主体以这种对象对其财务活动的结果承担责任。2.自主地进行融资、投资、分配等一系列财务活动。这里的自主权可以理解为法律上所说的经营权,外界因素只能间接地影响,保证财务主体的决策始终立足于自身的实际情况,满足于自身的需要。独立性是对财务主体理解的关键,缺乏独立性不但会使财务决策过程混乱,也会使财务活动结果的责任无法明确,导致秩序混乱,责权不明,甚至于最终使财务主体解体。
二、目的性。财务主体从事财务活动,抱有自己的目标,并根据目标来规划自己的行动。因为财务活动是一种经济活动,面临的是外界的无情竞争,如果缺乏目的性,将会使主体的活动力量分散,矛盾丛生,最终使主体在竞争中失败。财务主体作为一个完整的经济组织有其行动的总目标,但在活动的不同阶段也有不同的目标。如对股份公司而言,其总目标是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而在融资阶段,是决定各种来源在总资金中所占比重即实现最佳资本结构;在投资阶段是要实现净收益最大化;在分配阶段,一方面要使投资者满意,另一方面要保证公司发展后劲。
三、财务主体主要运用价值手段进行活动。现代经济生活中,一个经济组织的活动有两条流程:一条是物流,一条是资金流。财务活动主要是对资金流部分进行管理和规划,达到资金流转的平衡、有效、合理。对资金这种特殊的对象进行管理,决定了财务主体只能主要运用价值手段进行活动。在财务管理活动中,价值的观念无处不在,其中资金的时间价值以及风险价值,又是贯穿于整个财务活动的两个最主要价值观念。运用价值手段进行管理,开展财务活动,使方法和内容得到有效结合,也使得对财务活动的评价更加准确。
二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各种主体的活动相互影响,有时互有重合。对于财务主体而言,明确它与法律主体以及会计主体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对它的透彻理解。
首先,财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法律主体也不一定是财务主体。对于经济组织而言,法律主体是指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而财务主体则是能独立从事财务活动的一个空间范围。财务主体的独立性并不能保证其在法律上民事权利和责任的独立性,如有些国家的法律仅承认股份公司为财务主体,而否认独资、合伙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在独资合伙企业中,业主只能以自然人的身份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但从财务活动的角度看,这些独资、合伙企业却是财务主体,因其能自主地从事有目的的财务活动。另一方面,一个法人企业却不能保证具有独立的财务权利,最典型的例子是一个由母公司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是个法人,但如果母公司采取集权式管理,子公司的财务活动由母公司安排,则该法人子公司就不是财务主体。法律主体和财务主体的区分,最重要的是对二者独立性的理解,一个是法律地位的独立,一个是经济活动权利的独立。
其次,财务主体必须是会计主体,而会计主体不一定是财务主体。会计主体管理的对象是资金运动所发生的信息,只能采用“间接管理”的方法进行活动,在企业管理活动中是基础性管理,它将有关资料转化为信息传递给决策人,这其中包括财务决策人。财务主体采用“直接控制”的方式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是将有关信息转化为行动方案下达给执行人,属于较高层次管理。财务主体要运用会计主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进行决策,所以财务主体必须具备会计主体地位,才能为自己的管理活动提供直接的、可靠的信息;有些会计主体因其不具备财务决策权,不能成为财务主体。如企业内部的独立核算单位,需要记录和核算单位有关经济活动,是一个会计主体,但因其财务活动由企业上级统一进行,不能是财务主体。
三
从我国情况来看,财务主体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
一、改革开放以前,以国家作为企业财务主体。这是由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所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资金的取得和投放,都由国家统一规定,所得利润统一上缴国家,由国家统分,企业自身只是一个核算单位。这种情况的极端就是把整个国家变成一个大工厂,每个企业成为工厂中的班组,国家的财政管理直接取代企业的财务管理。以国家作为企业财务主体,在一定范围内有其优势,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国家发展计划,统筹调拨资金,统一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活动。但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表明,以国家作为企业财务主体,由于信息机制的不灵,以及国家特有的社会、政治目标,很难把千千万万个企业的财务活动管理好。所以,这种模式只能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业实行,由于这些企业有其服务于社会的特殊目的,并且关系国民经济的大局,应由国家统一进行理财活动。
二、以国家和企业作为企业财务主体的双重主体。这种模式主要出现在我国七十年代末期至今的改革过程中。通过总结前一阶段的经验教训,国家考虑到企业作为经济活动主体,应有一定的自主权,其中包括财务自主权,从而开始了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到“承包制”的一系列改革,国家下放了部分财务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国家和企业的双重财务主体。这种模式,由于权利下放究竟为多少,在多大规模上企业可以决定筹资、投资、分配等一系列财务活动,是个很难明确划分界限的问题,往往通过双方的讨价还价来进行,使得双重财务主体不尽人意,权力划分不清,不利于企业有效地开展财务活动,出现了谁管谁都不管,不管又都想管的现象。这种双重财务主体,是改革过程中的暂时现象,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这种模糊不清、权利主体不明的模式,将逐渐被责权明确的主体模式取代。
三、以企业自身作为财务主体。这是我国正在进行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所要达到的目标之一,也是我国大部分企业今后改革的方向。这种模式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应运而生的。市场经济主要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其中一个重要的市场是金融市场,也是企业财务活动的主要场所。金融市场瞬息万变,只有把企业自身作为财务主体,企业才能从自身需要出发,捕捉市场上的有利时机,进行有效的财务活动;同时,市场经济也是竞争经济,有竞争就要有竞争主体,竞争主体应具有相应的可以从事竞争活动的权利保障,否则就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形成,而这些权利保障中,财务管理权利的保障是极其重要的。以企业自身作为财务主体,有利于企业从自身需要出发,合理确定资金需要量,然后到市场上去筹集这部分资金,再把筹集到的资金运用到高效益的项目上获得最大效益,最后将收益根据需要进行合理分配,保证企业财务活动从始至终结合企业实际,作出有利的财务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