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共同体的构建及其伦理意义_个人价值论文

精神共同体的构建及其伦理意义_个人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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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社会的道德转型,可归结为这么两条主线:人伦传统的变革和精神生活的变革。随着家族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过渡,原来以血缘、姻缘和地缘关系为主的人伦关系,逐步转向以业缘、趣缘为主的人伦关系,道德维系的基础由情义转变为功利,从而使整个伦理观,包括道德规范、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场转变带来的另一个伦理问题是人的精神归依问题,现代社会的人很难找回传统社会中那种永恒而亲密的情感,人们在追寻自我存在意义的过程中,显得极度困惑、迷惘和孤立无援,因此人的精神归依也成了问题。下面我们试图通过对精神共同体这种伦理实体的考察,探讨当今社会重建精神家园和人伦秩序的新途径。

一、精神共同体是一种表现相互依存关系的伦理实体

精神共同体是由共同利益结合在一起的人们组成的群体。在精神共同体中,人们为了共同的价值目标,相互配合,真诚协作,从而形成成员之间精神和情感的强烈依存性关系,和独特的团体精神。与一般的群伙、群体和团体不同,共同体不单纯是表示组织的社会范畴,它更主要地是表达成员之间的亲密关系和群体内部的整合状态。

一般来说,构成精神共同体必须具备四方面的特征:(1 )具有共同的目标、志趣或利益,及由此而产生的成员之间的相互依存性。如果缺乏经常的互动和交往,成员之间需要的一致性再高,也难形成相互之间的结合力。(2)具有共同的规范和价值准则, 这是成员之间相互支持和配合的关键。精神共同体的规则既可以是正式的、成文的,如大型正式组织明文体现在章程制度中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不成文的,特别是小团伙或团体中,规则往往体现为习惯、约定,并靠个人良心和舆论来维护。(3)具有区别于其他群体的共同体意识, 这种意识是每个成员甚至是局外人都能感觉到的,是共同体精神的核心部分和团体凝聚力的精神情感体现。( 4)成员能从精神共同体中获得精神情感的满足,产生与精神共同体同一的生存体验,这是精神共同体对成员的吸引力的关键。

因此,精神共同体是人们为了实现共同的价值和目标,通过成员的共同参与,真诚合作,形成的成员之间及成员与共同体之间的精神和情感上整体的相互依存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精神共同体区别于其它群体的核心在于,它从道德关系上表达了成员之间在精神和情感上相互依存的关系和组织高度整合的状态。一种群体,何时可称为精神共同体,何时不能,或者说,我们之所以把某些群体称为“精神共同体”,界线在于成员与群体之间是否存在道德上强烈的情感凝聚力量和群体团结精神。因此,无论从精神共同体社会关系的性质,还是从其规范和价值要求内容来说,精神共同体主要地是伦理性实体。

精神共同体作为伦理性实体,就其内容结构来说,它是一个由态度、规范和理念构成的精神空间。精神共同体的“精神空间”是一种类似“心理场”的概念,用勒温的话说,“心理场”就是一种心理生活空间,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主观的自然环境,主观的社会环境和与现实有差异的关于事物的概念。这种以主观感受为基础的“心理场”是人的经验与需要相互作用的场所。勒温认为,作为一个没有大小尺寸、没有固定形状的无限柔软的塑性体,“点”(受欢迎的物体)在这种场中起核心作用,在它周围能形成类似物理现象中的引力场。例如封建社会村落中的祠堂,宗教庙宇等,就是一个具有正价的点场,它不但成为村民日常活动的中心,而且是村民心目中的精神文化中心,是宗族观念或宗教意识的体现。〔1〕

二、精神共同体与个人

从个人的角度来说,精神共同体是人展现自身价值,扩充精神世界和获得生存同一感的伦理性实体。当代中国社会,人伦关系的变革使人们之间交往和合作的广度深度扩大,人的存在,个体需要的满足更依赖于他人和社会的因素。同时也就意味着,在变化了的人伦关系中,个体的生存越来越离不开共同体。

首先,结成各类精神共同体是人类基本的精神需要和情感满足方式。在精神共同体中,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亲密而有意义的人伦关系,个体施展才华,实现个人价值理想,并获得其他成员的尊重与赞许,从而获得交往和成就这两种最基本的社会需要的满足。个体从精神共同体中获得精神情感满足的同时,产生了对精神共同体的强烈归属感,在与精神共同体的感通合一中,体验到了人的真正生存意义。在共同理解的心理空间内,人与人心灵感通,情感交融,并与精神共同体共通同一,极大丰富了个体的精神情感体验。如果个体精神生活缺乏这种体验,人性则会出现异化,产生诸如无奈、茫然、冷漠、社会孤立、自我反叛和文化反叛等消极情绪,甚至导致嗜毒、酗酒、犯罪、暴力和离经叛道等反社会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这些消极、反社会的情绪和行为,它们往往也是结成某种精神共同体来发泄和实现的。

其次,精神共同体生活是个体认同社会价值的重要途径。共同体价值是社会价值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在精神共同体活动中是首先掌握了一定的行为规则,然后才认识这些规则,把它加以内化后就形成了自主遵守这些规则的态度。个体内化共同体价值的过程中,存在主体个性化倾向与精神共同体“非个性化”倾向的矛盾。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强调对自身的权利、价值和尊严以及对个体正当需要的满足。共同体极端的“非个性化”则指共同体使个体失去自我控制、理性和批判态度,与身边的一切事物癫狂地融为一体,忘却其它一切,包括“自我”〔2〕。个体在这种忘“我”的同一感中情感上可能是非常愉快的, 某些西方哲学家甚至把这种状态作为人唯一能达到的“真正的存在”。这种迷失“自我”的现象,只是个体与精神共同体同一的一种极端形式。一般来说,个体与精神共同体同一的生存体验,并不以牺牲个性和自我为代价,相反,每个个体的个性在精神共同体同一中都得到完整的体现,精神共同体的同一,也意味着自我的同一。

第三,精神共同体生活是个体道德人格的重要构成性因素。人格通过家庭、团体、社会、文化等因素形成,个体在参与这些共同体的过程中自觉地接受公认的价值体系,通过占有这些价值使自身适应于精神共同体的生活,实现共同体价值的内在化和人格的同一性。一个人总是在自己的精神共同体生活中选择和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念,构铸自己的道德人格,精神共同体生活和社会文化完全规定了个体人格自我同一的内容。人格的同一、自我的同一必须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才能确立。个体追求人格的整体感和个性,也需要达成与周围环境和他人的统一,弗洛姆把这种需要称为“众人同一性”,“此种同一感就建立在一种无疑为公众所共有的感受之上”〔3〕。因此,在共同理解的心理空间中, 努力保证与团体价值的一致,也是人类一种基本的精神需要。

个体在精神共同体生活中,个人本位与集体本位,自主性与团结性、主体个性化与精神共同体非个性化、自我同一性与众人同一性的矛盾,要求人们确立一种责任性的伦理观,把团体的利益放在首位,强调个体对团体的责任、奉献和牺牲精神。个人通过精神共同体展现个人抱负,实现人生理想,发挥主体道德能动性,并在精神共同体生活中获得自身存在的真正意义和与他人相互理解、相互感通的愉快体验。

守旧的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精神共同体,妨碍个体人格的完善和道德自主性、创造性的发挥。我们可以通过增加社会流动,提供给个体更多可选择的精神共同体,保障个人需要的满足和个性的施展,或者从外部建立起促进精神共同体更新改良的社会压力机制。不合社会主流的精神共同体对于社会的整合具有负面的影响,对这些群体需要社会价值导向的正确引导,帮助精神共同体确立健康的合乎社会发展要求的价值目标。

三、精神共同体与社会

精神共同体是社会道德秩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构成社会道德价值体系的重要层次方面。经一代代人提炼和筛选的共同体价值,必然与社会价值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取得一致,它是社会价值在群体生活中的具体体现。那么,精神共同体作为一个伦理性实体,它与社会的深层关系如何?

首先我们来分析共同体的排他性特征。外界的压力是保持共同体凝聚力的一个重要条件,精神共同体在这种精神和情感上的排他性倾向,表现在个体上,便是一种为维护团体利益而“为我们的意识”〔4〕。 精神共同体排他性指向的对象是,可能威胁或分割本共同体既得利益的其它同类共同体,如同行业团体,它们往往因竞争而互相排挤对方。如果排他性采取的是正当的手段、维护的是正当的利益,那么精神共同体的行为便是道德的;相反,如果精神共同体把自己的利益置于社会和国家之上,甚至不惜用损害社会和国家利益的种种手段,来满足小团体的私利,这便是一种狭隘的团体利己主义的表现。维护精神共同体的利益,通常包括关心其它团体的利益,而且在超出本团体的更大社会范围内,关心与本团体发展相关的系列社会因素。因此,追求本团体利益的倾向往往与追求社会利益的倾向不谋而合。对于精神共同体的排他性倾向必须辩证地看待。

其次,精神共同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精神共同体作为社会的基本组织,它通过特定人伦关系承载社会价值要求,构成社会道德价值体系的某个层面。共同体价值是具体的特殊的,反映了某种人伦关系内含的具体道德特性;社会价值则是抽象的普遍的,反映了各种人伦关系的一般道德要求;共同体价值具有强烈的情感色彩,因而承诺较高的道德义务,而社会价值则以理性和功利为基础,承诺较低的道德义务。这种区别并不是绝对的,社会价值与共同体价值在社会道德价值体系中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例如,社会价值要求的多层次,多元化特点,本身就是通过层次不同、性质不同的共同体体现出来的,在小学,我们要求学生热爱自己的家乡、自己的社区,在中学、大学,我们则要求学生爱社会、爱祖国和爱人民,在不同的群体中体现了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这一点在我国道德建设中具有非常重大的道德意义。如果能结合不同精神共同体的人伦关系及组织特点,将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社会道德要求分化到具体群体中,抽象的价值原则在不同精神共同体中获得多层次的分化,同时又在价值体系上综合贯通,保证社会道德体系的弹性和适应性。

第三,精神共同体是社会道德生活的伦理范型。现代社会由家族社会逐步向公民社会转化,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持主要依靠法律的力量,使生活失去了变化的弹性和人际的情趣。精神共同体的设计以其强烈的道德凝聚力为基础,有效地将价值要求与情感力量结合在一起,精神共同体产生的精神情感不仅有利于个体潜能的开发与创造,而且大大提高了群体自组织、自控制的文化力,提高了群体的精神品位和文化层次。对于人际疏离、人情冷漠的现代社会,精神共同体无疑是社会生活中的伦理范型。它既是个体的精神归依,又是社会的道德典型,从深层上消解了个体生存和社会秩序的矛盾。

四、精神共同体的建构

从人的社会化历程来说,人的道德发展历经这么些精神共同体:家庭、同伴、学校、工作、社区、社团和组织等。这些精神共同体一般分为两类:初级共同体和次级共同体。家庭、朋友群、小规模社区等可称为初级共同体。这类共同体具有亲密的“面对面”交往和合作特征,其人伦关系以血缘、姻缘、地缘或长期交往形成的亲密关系为基础。在这类精神共同体中个人的意愿和想法能得到自由表达,人际交往中,个人人格完整无损,受到充分的尊重。因此,初级共同体往往是人们生活中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的参照群体,对人格和个人价值观的形成来说,它的影响是最基本、最重要的。

企业、单位、社会性团体等可称为次级共同体。这类共同体不是靠面对面的接触,而主要是靠传达工具来实现相互之间的沟通,其人伦关系以业缘、趣缘等为基础。共同体内部有制度化的组织结构和规范化的价值准则,功利和理性是价值准则的基础。次级共同体中成员经常结成非正式群体,将次级关系初级化,满足个体精神和情感上的需要。

不论是初级共同体,抑或是次级共同体,其精神建构必须遵循这么几个方面的原则:(1)整体原则。强调共同体利益至上, 整体利益是共同体价值的基础和团体行为的出发点;(2)整合原则。 通过动机与目标、价值与规范的整合形成统一的共同体价值意识和集体团结精神;(3)自主参与原则。强调群体成员对组织目标和运作的参与, 培养主人意识和归属意识。(4)情感原则, 强调人伦关系中亲密情感的重要性,形成精神共同体的情感凝聚力。

家族社会的社会结构中,家与国之间缺乏一些正式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衔接,随着向公民社会的过渡,原有的相对主义的家族伦理无法迁移到新的环境中,导致公民伦理无法建立。下面我们就企业和社区这两个公民生活中最重要的群体,谈谈精神共同体的建构。

企业共同体中的人伦关系以平等人格主体的利益关系为核心,这种正式组织的运作依靠严密的分工和大量理性化的规范制度。这种群体以功利和理性为组织原则,组织运作和人际关系缺乏情感的润滑,西方注意到日本企业和东南亚一些华人企业把企业作为家共同体来建设的做法,把企业中强烈的集体团结感描绘为“亚洲资本主义精神”的重要特征〔5〕。家共同体以情感力量维系人际互动, 共同体的运作依靠非正式的行为习惯和非理性的行为规则,对外界环境具有较强的反应和适应能力,在我国目前市场环境不太完善的时期,这种精神有利于新规则在旧制度下成长,也有利于旧规则对新制度的灵活适应。但企业如果走向集约化生产和大规模经营,家族模式则会降低企业正规化、专业化程度,使企业缺乏严密的分工和科学的管理,从而降低企业生产效率。当然,这只不过表明初级共同体中非正式化因素与次级共同体的某些方面不相容。从伦理上来说,精神共同体中一些共通的精神价值,例如情感凝聚力、集体团结精神、成员自主参与等,同样适合于大型的正式组织,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将人情机制等价值与科学的管理制度结合起来。次级共同体中,成员之间的沟通往往要通过一些中间环节,在培养共同体精神价值时,必须贯彻公正与开放的原则。所谓公正,第一层含义指处理各种价值关系时不偏不倚,按章办事;第二层含义指,如果按章办事造成了非正义现象,我们必须备有补救的后援措施,这样处理各类价值关系便做到了既合理又合情,保证了规章制度的弹性和灵活性。所谓开放,第一层含义指组织开放,精神共同体不应是封闭的僵化的,一方面应对内开放以利于人际沟通,另一方面应对外开放以承受外界变动;第二层含义指人际开放,一方面在协调各种价值关系时不能靠僵硬的等级和程序,而应靠人际的感通,情感的共鸣来实现,另一方面人伦关系中人格应是平等的,人际交往是开放的,职权应分散于整个组织,缩小不同层次成员的地位差别,同时规范服从目标,组织活动中少正规性,尽量避免僵硬的面孔。

社区共同体指生活中同一地理区域内,具有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的社会群体。社区成员长期生活在同一地域,相互依赖,频繁交往,从而形成了共同的理想目标、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信仰和归属感,即共同的社区意识。社区共同体建设是社会道德建设非常重要的一个层面。联合国于1955年发表《通过社区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报告书提出,从社区的共同利益和共同需要出发,通过开发社区中密切的社会关系,有计划地引导社区成员互助合作和主动参与的道德精神,发展民间组织和团体,培养互助和自治精神,加强社区整合,改善社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状况。它明确了社区共同体建设的两个任务,首先,培养互助自治的社区道德精神。在我国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社区管理委员会,在它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发展各类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吸引社区成员积极参与,共同关心社区事务,养成互助互爱、团结自治的社区道德风貌。如近年在我国社区生活中出现的社会义工和社区服务志愿者协会,充分利用公民的地缘情结,把热爱社区的感情融入到服务社区、建设社区的活动中。社区建设的第二个任务是社区共同体的价值整合。社区作为一个独立的“精神空间”,它需要某些具有精神和象征价值的“中心”,从物质环境和社会环境等观念方面将社区统摄起来,形成统一的社区意识和社区精神。在西方,这种“中心”,往往由社区内具有文化象征意义的图书馆、博物馆、公园、教堂、文化古迹等来充当,作为社区文化生活、政治生活的中心,它体现了社区的精神风貌。我们在社区共同体建设中,除了注意对成员价值观念的引导外,必须同时重视象征物对社区价值的整合功用。

精神共同体的建构,关键在于情感凝聚力和群体团结精神的形成。前面我们已经阐述了影响群体聚力的两个重要因素:共同体目标的吸引和群体内部一致性的价值要求。下面我们分析另外两个重要因素:精神共同体成员的处境感和领袖人物的权威性。

精神共同体成员的处境感指群体成员对他们所处环境各方面状况的主观感觉。包括内部共享环境和外部压力环境的感受。共同体往往通过培养全体成员同命运共患难的团体意识,强化外部生存竞争的压力和危机感,进一步将群体凝聚成共命运的共同体。

领袖人物权威性在精神共同体中的作用,充分体现在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些成功的乡镇经济模式中。那些农村社区民风淳厚,虽然绝大多数农民文化素质低,观念守旧,但在领袖人物的带领下,整个共同体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创出了互助合作的集体风貌和迅猛发展的经济奇迹。领袖人物的权威性和魅力来源于其个人的人格,他必须德才兼备,能开拓创新,同时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只有这样他才能成为共同体凝聚的核心。因此,领袖人物权威性的形成也是保持精神共同体亲和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精神共同体的伦理意义

精神共同体的第一个伦理意义在于:它是医治人们精神上“现代病”的一剂良药。结成各类共同体是人类基本的精神需要和情感满足方式,在共同理解的心理空间内,人与人之间情感交融、心灵感通、个体与共同体感通合一,极大丰富了个体的精神情感体验,提升了个体的精神世界。同时个体通过积极参与,充分展示个性,实现自己的价值理想,从而获得其他成员的赞许与尊重。个体人格也是在与他人有意义的关系中,在与周围和他人的同一中才能确立起来,因此,共同体价值构成了个体人格重要组成部分,为人格的自我同一提供了现实的参照标准。

精神共同体的第二个重要伦理意义在于:它为我们展示了一种符合时代精神要求的新伦理——责任性伦理。我们时代面临的最大道德困境,在于一方面物质生活不断增长,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盛行,导致主体精神世界的贫庸和匮乏;另一方面,人的自主自立意识不断增长的同时,实用主义、相对主义和工具主义价值盛行,人的观念和品质不断市场化,从而导致对物的依赖和人的贬值等“人的异化”现象。这些问题反映了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必然带来的存在困境。这就需要一种新的伦理观来消解这些道德困境。

在精神共同体中,道德的基础和出发点不是在个人的权力和需要之上,而是在各种人伦关系,在人与人,人与周围环境的社会联系之中。人们需要与他人相互理解,相互支持,需要与他人保持一种更亲近更深厚的关系,同时需要在这种关系中,在一种共同理解的话语中展示个人的完美个性和崇高价值。这两种本质特性充分体现了责任性伦理的主要内涵。责任性伦理是主体对人精神需求的本性和社会要求的合理性的主观自觉认定,是主体在与社会、他人和自身的关系中形成的体现人的本质存在的献身精神,它往往与奉献、牺牲、自我克制等高尚的道德精神相关。责任性伦理倡扬人作为道德主体崇高性的一面,把人们完善肯定自我的需要,提升为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使人的内心精神世界更充实和圆润,同时又弥合了主体与共同体、与社会之间的分离与对峙。

责任性伦理体现了时代的道德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时代伦理精神。责任性伦理要求个体从集体、社会利益出发来确立个人利益的地位,将“小我”提升为“大我”,“为我”的意识转化为“为我们”的意识,自我的价值才真正得到升华,才是真正崇高的价值。因此,在对待自我的关系上,责任性伦理主张对主体的感性欲望进行节制,倡扬节俭、自我克制的生活方式,在更大的社会背景中提升自我的价值,强调为群体、为他人、为社会无私奉献,反对放纵声色欲望的享乐主义,在对待与群体和社会的关系上,主张在肯定个人正当利益基础上,坚持集体本位的道德原则,强调人作为道德主体的社会责任和无私奉献精神,以社会责任、义务的概念制衡个人的权力与欲望,促进社会、群体和个人的协调发展。

第三个伦理意义在于:精神共同体的建设将责任伦理与群体情感凝聚力结合起来,使时代伦理精神的培养落到实处,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首先,充分利用情感对人际的聚合作用。情感是群体凝聚力的核心,是人性中最真实、最活跃的存在,在这种心理力量的驱使下,个体很容易改变原来的态度和观念,认同群体的价值和规范,与群体要求保持一致。因此,不少精神共同体都非常重视情感对群体成员的凝聚力量,甚至把初级共同体中的一些人伦模式引入次级共同体,例如把家共同体模式引入企业和社区中,强调人际间亲如家人的深厚情感,以此增进成员相互之间的理解和认同,增进共同体成员的集体团结感。

其次,精神共同体利于培育以群体利益为重的集体主义精神。在共同体生活中,个人把自己的利益和命运寄托在精神共同体的价值目标之中,与共同体共存亡,一切以共同体的利益为重。因此,集体利益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集体”的概念在个体心目中变得更明晰,更生动了。而且,集体观念的形成,利于个体培养奉献的精神和无私的胸怀,也利于培养与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相适应的各种价值规范。

最后,在精神共同体生活中有利于培育个体积极参与的主体意识。共同体意识的形成,是每个个体成员积极参与的结果。群体在整合成一个共同体之前,缺乏共同的目标、共同的意志,正是在个体主动参与的过程中,成员之间观念通过相互接触、转移、感通及远距离作用等,用列维·布留尔的话说,最后互渗为占统治地位的共同体意识。在精神共同体的不断发展过程中,也正是在成员的主动参与中,共同体才能创造出新的共同体意识。

总之,精神共同体是一个充满生命活力的伦理实体,在道德建设中,如果我们能利用好这个“社会细胞”的伦理示范作用,以“点”带“面”,通过各类精神共同体确立合乎社会发展趋势的新道德,并整合成统一的富有适应弹性的社会价值体系,必将能尽快地重建社会伦理秩序。精神共同体建构是重建社会道德秩序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注释:

〔1 〕参见刘沛林《论中国历史文化村落的“精神空间”》《北京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

〔2〕参见科恩著《自我论》,三联书店1986年版,第426— 427页。

〔3〕参见马斯洛主编《人类价值新论》,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 年版第11—12页。

〔4〕参见赫勒《日常生活》,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44— 47页。

〔5 〕塞缪尔·享廷顿等著《现代化理论与历史经济的再探讨》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年版,第4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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