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改革成本思想探析_社会公平论文

邓小平改革成本思想探析_社会公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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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A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886(2007)06-0001-04

作为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和严谨务实的政治家,邓小平同志早在改革之初就对改革代价问题给予了高度的注意,并在嗣后的改革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逐渐形成了科学的改革代价思想。今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语境下,重温邓小平同志的改革代价思想,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正确区分、对待改革的合理代价和不合理代价

立足于中国正处在转型期社会这一现实国情背景,运用目的——手段分析法,邓小平同志科学地说明了改革的合理代价和不合理代价之间的原则区别,为我们在改革实际中正确对待这两类不同性质的代价提供了具体的方法论指导。

代价,一般来说,泛指人类凭借一定手段为达到某种目的所消耗的物力、精力或所做出的牺牲。代价总是与人类行为的目的性和手段性相关这一事实,决定了代价合理性对目的合理性和手段合理性的依赖关系。也就是说,代价的付出是否合理,不仅首先取决于行为目标是否合理,同时也取决于达到目标的手段是否合理。

所谓目的合理性,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主体所追求的目标必须符合主体的真正需要,二是目标具有实现的可能性,也即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所谓手段合理性就是指手段实现合理目的的有效性。

以上述分析为基础,可对改革的合理代价和不合理代价做出如下尝试区分。

改革的合理代价:改革目标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建立在对客观现实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由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手段本身所带来的各种形式的付出,即属改革合理代价的范畴。例如,由于大力推行市场体制所带来的企业破产、职工队伍波动、社会保障压力剧增等方面的问题,就是改革中必然要出现的情况,是社会成员甚至整个社会必须要付出的代价。没有这些“投入”,就不会有改革带来的“产出”。要求改革只有“产出”而没有“投入”是不可能的。

改革的不合理代价:其一是,改革目标偏离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或建立在错误决策的基础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则改革中的一切付出皆为不合理代价;其二是,在改革目标的合理性业已确定的前提下,由于手段选择和手段操作的人为失误所带来的物力、精力的耗费,同样为改革中的不合理代价。例如,由只重物质文明建设而轻精神文明建设所导致的“道德滑坡”,监督机制的软化所带来的腐败现象的蔓延,盲目追求短期效益所引起的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等方面的社会问题,就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同时也是完全不必要的。

针对改革进程中出现的两种不同性质的代价,邓小平同志认为,应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国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对待。

对于改革中不得不付出、同时也是必要的合理代价,就要勇于付出,勇于投入,坚定不移地把改革事业推向前进,“看准了的就大胆地试、大胆地闯”。[1] 在1992年视察南方的一系列讲话中,邓小平同志用独具个性的语言提倡的“闯”的精神和“冒”的精神,其实正是对这一道理的深刻说明。另一方面,改革代价的合理性不仅有其质的规定,而且也有量的约束,即使是合理的改革代价如果超出一定的限度,也会走向反面。因此,在制定各项政策时,必须从国家总的发展形势入手考虑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和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具体实际,力争把改革的代价限制在恰当的范围之内。邓小平同志说:“改革没有万无一失的方案,问题是要搞得比较稳妥一些,选择的方式和时机要恰当。”[1]

对于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的代价,主观上要坚决避免,既要发挥科学的预测能力和人的主观能动精神,努力避免犯错误,尤其是避免犯大错误,以消除改革中的不合理代价,或至少使其降到最低限度。但由于中国的改革是在前无古人,而同时代也缺乏可资借鉴的现成模式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从客观上讲,不犯错误是不可能的,付出一些不合理的代价,即交一些“学费”也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如果要求改革只能付出合理代价,而否定不合理代价在客观上难以完全避免,实际上就等于否定了改革。邓小平同志曾说:“搞改革完全是一件新的事情,难免会犯错误,但我们不能怕,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停步不前。”[1]

二、正确理解改革代价与改革成败的关系

在正视而不是回避改革中合理代价与不合理代价同时并存这一客观现实的基础上,邓小平同志从对改革的成本——收益分析出发,明确提出,应着眼于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正确理解改革成败与其代价付出间的关系。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一切活动的效果,均能从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给予说明,改革作为体制创新和变迁的过程,自然也不例外。对改革效果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从原则上来看似乎并不复杂,但在实际操作中则有相当难度。这不仅因为改革的代价和收益在许多方面难以精确量化,而且还因为,改革的合理代价和不合理代价、改革的局部收益和全局收益、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等总是交织在一起,从而使改革的代价——收益关系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格局。在改革的进程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现象:不合理的付出却伴随着局部的、短期的收益,而合理的付出非但没有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相反还招致了局部利益、短期利益受损。改革的成本、收益这种局部、暂时的失衡,使人们在改革成败的评价问题上,产生了许多混乱、模糊的认识,有人甚至据此得出了改革毫无意义的悲观结论。针对这种情况,邓小平同志及时指出,对改革事业的评价,不能只看局部的、眼前的收益,而应着重看长远的、全局的收益。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某种不合理的付出虽然也能带来局部的、短期的收益,但这种收益却是以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的牺牲为代价的,是得不偿失的。为此,邓小平同志告诫全党:“有的现象可能短期内看不出有多大坏处,但是如果我们不及时注意并采取坚定的措施加以制止,而任其自由泛滥,就会影响更多的人走上邪路,后果可能就非常严重。”[1] 反之,某些合理的付出,虽然不能立即带来局部的、短期的收益,但因为这些付出本身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就应大胆尝试、勇于付出。正因如此,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对外资的利用时才说:“吸收外资——这会带来一些问题,但是带来的消极因素比起利用外资加速发展的积极效果,毕竟要小得多。”[1] 此外,考虑到不合理代价在改革进程中客观上的不可避免性,针对某些人利用改革中的失误否定改革的态度,邓小平同志提出,评价改革的成败,不能只算细账,不算总账,而应纵览改革开放的整个过程,通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客观地估算改革的代价与收益。就是说,评价一项改革政策的优劣,不能只看其付出了多少合理代价和不合理代价,而且更要看与其所付出的全部代价相比其总收益是否大于总付出,而归根到底,是看其最终结果“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1] 邓小平同志的这些见解是相当深刻的,它为我们正确认识改革代价与改革成败的关系提供了基本指南。

三、公平分配改革代价

改革总是要付出代价的,对此已无人怀疑。但问题是,改革的代价应该由谁来承担?从不同的价值观念、不同的主体利益出发,会得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主张。有人认为,改革的代价是由国家和政府来承担的,社会公众只是在享受改革所带来的收益,而无需为改革付出任何代价。[2] 按照这种观点,既然改革的成本和代价都是由国家和政府承担的,那么也就不存在改革代价如何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分担的问题。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改革成本与其说是由政府承担的,不如说是由社会大众承担的。为了推行某些改革措施,政府增加了一部分支出,但这些增加的支出最终还是来自社会大众的缴纳。”[3] 显然,如果从社会消解改革代价的最终支付来源来看,是不能否认改革代价是由社会负担这一基本事实的。

在邓小平同志的有关论述中,我们很难发现其对改革代价公平分配的直接论述,但是,如果从思想的精神实质,而不是拘泥于概念使用的细枝末节,那么就不难发现,在邓小平同志的心目中,实际上是从两种意义上来理解公平概念的。

其一为经济意义上的公平,指的是机会均等、规则公正和以效取酬,其核心是起点的平等和过程的平等。由于经济公平所强调的机会均等、规则公正和以效取酬是实现效率所追求的效用和利润最大化的必要条件,所以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效率与经济意义的公平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即为了提高效率,就必须贯彻机会均等和规则公正,后者实现的程度越高,前者就越是能得到增进。在这个意义上,收入分配差距无论是大还是小,都不违背公平原则。

其二为社会意义上的公平,指的是再分配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机制和政策使收入趋向合理化的一种平等关系,其核心是结果的平等。社会公平的实质在于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尽可能地缩小,也就是将人们的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所能接受的范围之内,避免两极分化,使社会弱者和失败者仍然能够享有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就此而言,社会公平与效率之间确实存在着矛盾关系,二者难以同时兼得:有些时候为了公平要牺牲一定的效率;而在另一些时候,为了效率又必须牺牲一些公平,通常所谓效率与公平的权衡、抉择,其实就发生在也只能发生在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

一般来说,代价的公平分配主要包括:

其一,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代价付出及其程度完全由代价付出主体之间通过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原则决定,此为经济意义上的代价分配公平。

其二,对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条件下产生的代价分配差距,为防止其向两极化发展,由国家出面所做出的“扶弱抑强”式的人为调节,此为社会意义上的代价分配公平。

反之,在机会非均等条件下产生的代价分配差距,代价分配悬殊过大、致使代价承担者难以维持基本生存条件的代价分配差距,皆属代价分配不公的范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财富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增长和提高。但同样毋庸置疑的是,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固有的负面效应,加上我们工作中的某些失误,与收入分配不公相伴随,在改革代价的分配方面也出现了种种不公平的现象。其突出表现是,改革代价的承受主体和付出主体与改革收益的享受主体不相统一:某些人、某些地区或某些行业,为改革付出、承受的代价相对较小而对改革收益的享有则相对较多;相反,某些人、某些地区或某些行业,为改革付出、承担了相对较多的代价,而对改革收益的享有则相对较少,甚至绝对减少。[4] 改革代价分配的畸轻畸重,不仅使相当多数的人民群众心理失衡、充满不公平感,而且在客观上已影响到我国社会的协调稳步发展,在许多方面埋下了社会动荡的隐患。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教训表明,在改革中忽视代价的公平分配问题,尽管在发展初期能够取得相当程度的经济增长,但同时却会造成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如贫富两极分化日趋扩大、社会邪恶势力上升、政治动荡不安等,结果仅有的一些增长在众多代价的包围中被吞没。经济学的原理证明,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如果长期要求一个利益集团为另一集团做出单方面牺牲,社会利益矛盾就会激化。只有从根本上改变代价分配不公的现状,才能增强社会集体的凝聚力,使全国人民同心同德地投入到现代化建设中去。只有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才能增强社会集体的凝聚力,使全国人民同心同德地投入到现代化建设中去。为此,邓小平同志认为,对各种不同原因造成的代价分配不公现象,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方法加以解决。

1.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起跑线,是消除机会非均等条件下代价分配不公的根本途径。

2.对由国家倾斜性政策所造成的代价分配不公,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代价付出和承受主体的实际情况,适当给予补偿。例如,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内地和沿海的发展差距时,就曾坦言,同沿海地区相比,内地付出和承受的改革代价较大,并明确表示要在适当的时机,以适当的方式给内地以补偿:“沿海地区要加快对外开放,使这个拥有两亿人口的广大地区较快发展起来,从而带动内地更好的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大局的问题,内地要服从这个大局。反过来,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又要求沿海拿出更多力量来帮助内地发展,这也是大局。那时沿海也要服从这个大局。”[1] 至于补偿的具体办法。邓小平同志认为,沿海地区可以通过多交税和技术转让等方式支援内地发展。

3.对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条件下所产生的代价分配差距,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止其向两极化方向发展。

在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条件下,社会主体为获取特定收益所应付出的代价,完全由其活动效率决定,个人、地区、行业之间的代价分配差距,无论是大还是小,都不违反公平原则。但是这种公平还仅仅是狭隘的经济意义上的代价分配公平,除此之外,政治和伦理意义上的代价分配公平,也是我们必须兼顾的。也就是说,即使对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条件下所产生的代价分配差距,也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止其向两极化方向发展,否则,就会使各方面的矛盾激化,最终危及社会整体的稳定。邓小平同志历来反对两极分化,不仅是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同时也包括代价分配的两极分化。他认为,代价分配的两极分化和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一样,都会“造成不合理的苦乐不均,造成新的社会问题”。[1] 为此,邓小平同志提倡,先富起来的地区,要“通过多交利税和技术转让等方式大力支持不发达地区”。[1] 显然,邓小平所理解的代价分配公平,不只限于经济意义上的公平,同时也包括社会意义上的公平。经济意义上的代价分配公平,尽管在特定范围内有其合理性,但应以不危及社会整体和谐稳定为限度,超出这一限度,其合理性就将丧失。鉴于此,邓小平告诫全党:“治理国家,这是一个大道理,要管许多小道理。那些小道理或许有道理,但是没有这个大道理就不行。”[1]

与此同时,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指出,在解决代价分配不公平问题时,任何时候都不应放弃“效率优先”这一原则,要坚决反对代价分配方面的平均主义倾向。代价分配方面的平均主义之所以不可取,就在于:

首先,个人、地区、行业之间客观存在的诸方面条件的差异,决定了他们发展效率的差异和在改革中代价付出的非均等化。如果我们人为地搞“一平二调”、“鞭打快马”,就会损伤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降低社会发展的整体效率,其结果只能是导致更大程度的代价分配不公。

其次,由社会发展的不公平性决定,改革的战略目标只能采用先后有序、层层递进的策略有步骤地实现,即“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起来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 这种安排对后发展地区来说,确实带有不公平的性质,但这种不公平只是暂时的、局部的,而相对于全局和长远来说,则是对公平的一种更为真实、长远的承诺。这种安排,不仅在客观上有助于社会发展效率的提高,从而为真正解决代价分配不公平提供物质基础,而且,由于对后发展地区的相应补偿,它甚至比单纯的机会均等更有助于增进后发展地区人民的福祉。如果不是这样,而是在代价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那么,所失掉的就不仅仅是公平,还有公平必须建立于其上的效率。

四、余论: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再思考

不难发现,在邓小平同志对中国改革开放及代价分配的总体考虑中,“效率优先”始终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恰恰是这一方面,今天遭到了来自理论界和普通公众一定程度的质疑,有人甚至认为当时对效率和公平所做的权衡是错误的。这种看法貌似合理,因为它符合人们“今是而昨非”的通常期望,但其实有失偏颇。

首先,效率优先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线,从改革过程来看,关键是讲效率。当初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因为我国的经济是“政府主导型”经济,无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经济体制的改革,都要由政府主导。提出“效率优先”就是鼓励竞争,就是明确在经济体制上要以市场经济为制度取向,摒弃过去几十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短缺经济”;在思想认识上反对“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和守穷惧富思想。不树立“效率优先”的竞争意识就难以推进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改革。

其次,效率优先的原则是受到机会均等、自由竞争的原则约束的,因而它内在地包含着经济公平即起点平等的基本要求。尽管现在看来,这种制度安排对于社会意义的公平即结果平等有所忽略,因而成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差距过分拉大的制度性原因之一。但是,这却是当时的改革者在各种可能选择中所能做出的最好选择。在近三十年前,面对传统体制带来的低效与贫穷,多数中国人对建立于贫穷基础上的“公平”分配提出了质疑。当中国政府的公共政策正面回应民众的这一政治诉求时,目标被分解为两个层次: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后实现共同富裕。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之初,改革者在面对普遍贫穷的经济社会现实时所做出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当时,这是提高经济效益,使社会摆脱普遍贫穷状态的惟一选择。相对于中国改革开放之初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针对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而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是符合当时实际的,它使经济潜能得到巨大释放。

再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制度安排,是根据当时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下拿出的应对之策,因而有其自身适用的严格时空界域。如果不顾具体的时空条件,以今日之是,断昨日之非,显然是非历史、非科学的。换句话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并非不允许质疑,但这种质疑应该且只能建立在对改革之初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客观分析的基础上,而不应该是“以今非古”或“以古非今”的非理性态度。

事实上,如何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一直是当代各国社会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虽然从理论原则上说,效率和公平是应该而且可能统一的,但是,一则由于在现实中二者统一的条件并非始终具备,二则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本来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此也就决定了社会必须根据其发展的具体需要,经常性地在二者之间做出权衡和选择,即“在有些时候,为了效率就要放弃一些平等;另一些时候,为了平等,必须牺牲一些效率”。[5] 近年,中国改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出现了许多新趋势和新特点,因而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决策层,都认为有必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对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进行调整。这不过是反映了随着改革的深化,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出现了新的客观需要,却并不意味着改革之初对效率与公平的制度安排是错误的。正如承认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并不等于否定牛顿经典力学的真理性一样,今天人们可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对效率与公平关系做出新的权衡,但是这绝不能构成反对过去对效率与公平权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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