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日本的农业组织形式及其借鉴意义
司有林 中国建设银行巢湖市分行
摘要: 长期以来,农业组织创新都是我国农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从日本最重要的农业组织形式——农业协同组织的分析入手,讨论了日本农协的发展历史、组织结构和主要职能,并分析了其对日本农业及社会发展的影响与近期改革动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其对我国农业组织创新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日本;农协;农业组织创新;农业合作社
一、引言
农业组织形式创新是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农业组织形式经历了多次探索和变迁。从建国初群众自发的互助组到农业合作社,再到人民公社化运动,农业生产中的集体化不断加强,但有效的激励机制的缺失导致了人民公社在生产上的低效率。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了普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制度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集体作用的弱化也造成了农户在面对市场时所要承受的风险大大增加。因此,通过创新农业组织形式来加强农业生产的协作性,能够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为了更好地寻找我国农业组织形式创新的思路,我们不妨针对日本的农业组织的发展和架构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国情,探讨可以从中借鉴的农业组织创新的思路与方案。
二、日本农业协同组织概况
1.日本农协的发展历史
日本的农业协同组织(Japa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JA),简称“农协”,是日本最基本普遍的农业合作组织形式。农协的发展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明治维新时期农民和手工业者自发组织的“同业组合”。1900 年日本出台了《产业组合法》,政府开始成为农村“产业组合”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在政府的鼓励支持下,日本的产业组合迅速发展,1924 年日本大约80%的市(町村)里设立了产业组合,大约50%的农家加入了产业组合(穆月英和陈家骥,2005)。二战时期,日本为了发动侵略战争,将产业组合合并成国家统一管制的“农业会”,政府通过农业会直接控制全国的农业生产。
二战后,日本政府在驻日盟军总司令部的指导下,于1947 年出台了《农业协同组合法》,正式用农业协同组织取代了农业会,到1948 年底日本基本已经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农协网络(冯昭奎和林昶,2009)。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农协成为了日本农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组织形式,此后在1954 年日本政府又设立了农协在都道府县的联合会和全国的中央会,以加强对农协的规范化管理和指导。
为进一步扩大劳动输出,促进农村人口转移,麻江县先后聘请了有关专家到项目区举办了烹饪、焊工、电工等职业技能免费培训班,参加培训农民共9 954人(次)。为有效解决当地农民外出找工作难等问题,该县还专门组织了工作组到广东、福建、浙江等省内外多家知名企业进行考察,结合实际联系一些生产经营条件及社会信誉较好的企业直接到项目区招聘人员,解决了群众的后顾之忧。据统计,2012年项目区外出务工人员共9 156人,占劳动力总数的33.28%,较2007年增加了20.37%。不仅较好地解决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提高了农民收入,还减轻了人为因素对大自然的干扰,促进了生态自我修复。
1956 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农业整备措施法》,进一步加强对农协的法律保护。随着农产品市场的扩大,分散化的小型农协已经渐渐不能满足日本农业发展的需要,合并成为了农协发展的主要趋势。1961 年日本政府出台了《农协合并促进法》,使用政府经济补贴的方式促进全国的农协合并,并规定农协包含农户的基准规模为1000 户。70 年代后,日本农协继续加速合并和扩张,农协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也随着规模的扩大而日益增强。
总而言之,在农村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教师需要充分把握农村乡土资源丰富这一得天独厚的独特优势,深入开展具有丰富的乡土气息的美术活动,引导幼儿能够贴近生活、感受生活,培养幼儿的生活意识,提高幼儿的生活能力,保证幼儿的全面、均衡发展。
2.农协的组织结构与分类
日本农协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对日本农业的进步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首先,农协提高了农民收入。农协利用自身的垄断优势,通过对农业采购、生产、交换环节的统一调配,不仅压低了采购化肥、农药和农具的成本,也抬高了日本农业市场的农产品价格。自1961 年农协规模开始扩张起,日本农户家庭相对于非农户家庭的人均收入逐年攀升。农协的扩张在带来规模经济效应的同时,也给了农协更高的政治发言权,可以影响政府政策法规的导向,从而更好地保护农民利益。
3.农协的主要职能
随着日本农协的不断发展,其功能也从单纯地安排农协内部的农业生产逐渐扩大到农民生产生活的各方面。目前日本农协的主要职能包括农业指导、经济事务、厚生事业、信贷支持、共济事业和其他农业事务六个方面。其中,农业指导主要是指对农民在农业管理和农业技术方面的指导,包括促进农民共同安排农产品营销和生产材料采购,并提供现场的农业技术指导。农协的经济事务主要包括营销和采购两个方面,其中营销主要是通过对农产品进行统一的评级和运输,在市场上取得更高的定价。为了实现营销过程的统一调度,大部分农协都配置了评级中心、温控仓库和谷物升降机等设备。在采购方面,农协帮助农民以低价统一采购化肥、农药和农机设备,部分农协还在当地设立了针对组员的连锁超市和加油站。厚生事业主要涉及农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福利保障和医疗卫生事务,包括组织妇女协会,提供医疗保健、娱乐活动、旅行及高端消费品购买等生活服务。信贷支持是指农协为农民提供的存贷款、外币兑换、票据贴现和购买国债等银行业务,这一业务主要由农协中的信用部门,即农林中央金库(JA Bank)承担。为了保障农业和农民生活的稳定,农协的共济业务则是根据组员的不同的生命周期需求,提供多样化的互助保险,并改善社区的养老福利和交通安全。除了上述职能外,农协还承担了组员的房屋租售、农产品加工、社区环保等附加业务。由此可见,农协在日本已经远不仅是农业合作化生产的简单组织,而是涵盖了日本农业的方方面面,并且仍在不断地拓展其职能范围的复杂机构。
正是由于农协在日本农业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核心地位,农协往往被视为日本农业和农民群体的代言人,这使得农协在日本的政治地位不断提升,农协对政治的影响能力也随之增强。
三、日本农协对农业及社会发展的积极影响
总体来看,日本农协的组织结构可以在纵向上分为市町村级别的基层农协、都道府县地方级别的农协中央会和农协联合会,以及全国性的全国农协中央会和联合会;从横向上,日本农协可以分为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其中综合农协即一般意义上的农协,以某一地区从事农业生产的组员为基础,指导组员的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专业农协由特定农产品的生产者组成,针对特定的农产品生产进行指导和购销服务,相比于综合农协,专业农协的数量更多而规模更小,其顶峰时期的数量一度达到4097 个。此外,日本农协还可以按照筹资来源不同,分为组员投入资金的投资农协和收取手续费运作的非投资农协,其中非投资农协不能办理储蓄存款等金融业务。
不仅如此,农协还提升了日本农业的经营管理和技术水平。一方面,农协可以直接加强对农户的农业技术培训,并为农户购置技术更为先进的生产资料。另一方面,农协对所属区域农业生产的统一调度也推动农业管理的现代化。
其次,农协完善了农村在福利保健、医疗卫生等公共事务上的社区服务体系。虽然农协是一个自由进出、民主管理的非政府的群众组织,但在一定程度上,农协已经承担起了农村基层的部分行政管理工作和社会保障职能,农协下属的厚生农协联合会的医院有超过40%设置在了5 万人以下的市町村。在农村地区的医疗保健事业中,农协较之日本济生会和日本红十字会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总的来说,农协对保障日本的农业生产和社会稳定都有着积极意义。在农协的管理下,农民的生产生活得到了全方位的保障,单个农户生产的不确定性显著降低。此外,农协还参与了日本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保事业,加强了对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保证了未来农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日本全国农协中央会的统计,农协每年对农村主要的环保和基建设施的投入总额已经超过82 亿日元。
四、日本农协对农业及社会发展的消极影响及新近改革动向
1.消极影响
除了日本农协当前存在的种种问题,日本国内农业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首先是劳动力质量和数量的双重下降,不仅农村劳动人口结构日趋老龄化,农村劳动力的绝对数量也在不断下降。其次是耕地面积不断减少,1960 年到2015 年,日本农耕面积由607 万公顷降低到449 万公顷,下降了约26%(阙澄宇和潘希迁,2016)。其三,日本经济下滑也造成了高价农产品市场需求的不断降低,根据日本农林水产省的统计,日本人均大米消费量已经从1965 年的111.7 公斤下降到2017 年的54.2 公斤,下降幅度超过50%。
四是严格水利建设管理。88个县组建了水利建设管理中心,对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集中管理。严格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出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预选承包商管理制度,从今年7月1日起已全面应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全部招标投标项目必须进入公共市场交易。
其次,农协实力的增强也对日本农产品进口形成了阻力。为了维持日本国内农产品的高价格,农协积极运用自身的政治影响力阻碍日本开放农产品国际贸易,而对农产品的严格贸易保护也成为了日本在各类FTA 谈判上陷入僵局的症结。同时,在过度的贸易保护政策下,生产规模小且生产成本高的种植业农户也缺乏降低成本的动力,从而进一步固化了日本国内农产品的高价。
其三,农协在经济政治上的重要地位导致了特殊收益。农协作为非政府组织,却是日本政府直接监管调控农业生产的重要渠道,往往会获得许多额外的特权,比如农协可以同时从事多种金融活动,而其他金融机构在该方面受到严格限制。不仅如此,农协直接掌握着农业生产前中后的各个阶段,往往可以借助中间人身份获取生产资料买卖的高额差价。
软件系统设计也是整个监控系统设计中较为重要的一项系统设计,在其系统的设计中,主要针对系统设计监控成像系统的处理,通过软件设计,将对应的控制程序输入到监控系统设计的内部控制系统中,通过这种系统监督控制处理,能够发挥出整个系统监控工作开展的保障性工作。比如对于监控系统应用界面的设计,以及对应的监控系统启动程序设计等都属于软件系统设计中的构成因素,整个软件系统设计编写中,以国际编程计算机软件信息处理标准为依据。
最后,日本农协的历史已接近70 年,在长期发展中,农协在完善功能的同时组织架构也越来越复杂,组织冗余导致农协的运作效率不断下降,各层各类农协运作的成本都被累加到农产品价格上,从而进一步导致了日本农产品价格的上升。
2.农协及农业组织改革动向
农协在保护农业的同时,也垄断了日本的农业生产,使日本国内农产品价格的居高不下,对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造成了损伤。根据日本总务省的统计,从1970 年起,日本的大米价格就一直高于总体价格水平,两者差距最大时,大米价格比总体物价高出了60%,说明日本的农产品价格远超居民生活物价的一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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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是很多国企都面临的问题。国企应该建立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归并现有银行账户,严格核准账户的开立。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实行了普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制下,农民预期收入的稳定性增强,生产积极性也得到提高。然而,小规模生产的单个农户在面对市场时只能被动地接受市场价格,因此其生产和收入的稳定性受到市场波动的不断冲击。以下我们就从上述对日本农业组织形式的分析出发,从正反两方面讨论其对中国农业组织创新的借鉴意义,并由此探讨中国农业组织创新的可能路径。
农协改革的重心在于削弱农协中央会的控制权力和经济特权,推动农协企业化发展。虽然日本农业改革政策的成效尚不明确,很多政策措施的合理性也有待商榷,但还是可以从侧面反映出当前日本农协与国内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诸多需要调和的矛盾。
五、日本农协对中国农业组织创新的借鉴意义
由于日本国内农业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安倍政府执政后推出了一套全面的农业改革方案,其中就包括对农协权力和组织架构的限制。2014 年5 月,日本发布了“关于农业改革的意见”,其中包括废除农协中央会制度、废除农业会议和全国农业会议所制度和“全农”公司化等改革提议。日本农协也开展自主改革,并与2015年9 月接受政府“农协改革法制度等基本方案”。
1.正面意义
日本农协是农民进行合作化生产的组织,能够为农户生产提供技术指导、集中购销和融资便利,从而有效地降低了农户在生产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改革开放后,我国的人民公社制度逐渐废止,农村的农业合作化程度大大降低,同时市场化进程不断加速,单个农户面对市场时的成本和风险也随之上升。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了很多农业合作组织,但普遍存在规模较小,制度不健全等缺点。因此,加强农业生产合作的规范化建设,扩大农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对我国当前农村组织创新有着重要意义。
从日本农协的具体功能上看,日本农协不仅对农业生产进行了有效的指导管理,也为农民的社区公共生活提供了便利。当前,我国城乡收入差距较大,农村社保体系尚不完善,农村医疗卫生建设也相对较为落后。因此,将农业合作组织与农村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联系起来,可以在促进农业收入提高的同时带动我国农业的社区化管理水平和农民的生活水平的提升。
从日本农协的发展和组织结构上看。日本农协是在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推动下不断发展完善的。我国于2006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 年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2014 年又提出了《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为基层农业合作社建立打下了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础。未来,政府也应当加强对农业合作社的政策引导和法律保护,为扩大农业合作社规模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此外,日本农协的组织架构非常完善,可以很好地促进同一地区及同一产品农业生产者的协同合作。
2.反面意义
日本农协的低效率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协组织层级过多,从地方基层到中央多层管理导致了农协管理部门和职员体系的过度膨胀,由此产生的管理费用也进一步推高了日本农产品的成本。因此,在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中,既要注意完善组织架构,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多方面保障,也要避免垂直结构过于繁杂,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费和社会效率降低。
此外,农业合作社的权力要受到国家政府的规范和限制。日本农协作为农民群体的直接代言人,在日本的政治地位非常重要,也导致农协在各种农业保护政策下获得生产经营和资金融通方面的特殊权益,其农业垄断地位也给日本社会的整体福利带来了消极影响。因此,在促进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和法律约束,避免滋生特权和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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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农业合作社要真正做到“民办民管民收益”,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财务透明。由于日本农协不是完全的企业组织,不需要接受审计,因此在运营中出现了赚取农户差价等诸多财务乱象。只有加强民众和社会对农业合作社管理和监督,保持财务透明,才能避免农业合作社成为损伤农民利益的渔利工具。
六、结语
我国当前的农业组织创新任重而道远,除了加强农业合作组织建设,还有改革乡镇企业等多种途径。对于农业合作组织而言,一方面市场经济下脆弱的个体农业生产需要集体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以保证农户收入和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另一方面,我国各地区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农地状况、自然条件都存在较大差距,在具体推行农业合作组织建设时需要因地制宜,切实考虑当地的生产实际,促进农业生产合作与当地农民生活的改善,同时加强对农业合作组织的管理规范,最大程度地保障农民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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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312
文献识别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8X(2019)012-0366-03
作者简介: 司有林(1965-),男,汉族,安徽巢湖人,现供职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巢湖市分行,职称:中级经济师,学位:学士学位,主要从事农村经济,普惠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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