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强制性关系到契约性关系——试论农村经济交易基础的变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性关系论文,农村经济论文,关系到论文,契约论文,强制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计划经济的交易秩序是一种人为设计的秩序,而不是像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那样是一种自然秩序或曰“扩展秩序”(extended order)。美国学者哈耶克认为,“这种扩展了的秩序并不起源于人类的设想和意愿,而是自发地来到世间:它来自人们对某些传统的实践,尤其是对道德实践的无意尊奉。”(注:(美)哈耶克:《不幸的观念》,东方出版中心1991年版,第1页。)与此不同的是, 计划经济的交易秩序是基于人类理性之上、未经实践认真检验的一种人为设计。哈耶克在对三、四十年代的纳粹德国“统制经济”进行考察后认为,追求计划经济,其无意识后果必然是极权主义,是“通往奴役之路”。人类知识的有限性和理性的有限性使少数人去计划“千百万人的生活成为不可能。”“哈耶克的自由主义包括对许多有用的社会制度的赞赏,但这些制度只能是人的自发行动的后果,而不是人设计的结果”(注:(美)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 页。)。显然,哈耶克的这种“自然秩序”是基于自由的社会契约之上的,而与其相对的计划经济,因其交易秩序是人为的设计,完全可能是非契约性的。
无论是苏联,还是中国,计划经济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都是革命的胜利。“革命无疑是天下最权威的东西”(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4页。),其权威就来自革命暴力。俄国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 为解决国内经济困难, 苏维埃政府曾在1918年夏到1921年春大力推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这一政策的主要内容是:由国家按严格的集中制原则管理一切工业生产,不仅把大工业,而且把中等工业及一部分手工业都收归国有;实行余粮收集制,要求农民把剩余产品交纳给国家,禁止私人买卖粮食;取消货币流通,实行普遍的义务劳动等(注:林蕴晖等:《人民公社狂想曲》,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对新生的苏维埃政权集中全国人力物力赢得国内战争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到了1921年春天,苏俄国内出现了严重的政治经济危机,工人、农民甚至军队都用不同的形式表达了对“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不满。鉴于这种情况,列宁提出了在许多领域退到国家资本主义的“新经济政策”。其主要内容是:以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允许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并利用外国资本,在国家宏观控制下开放市场、自由贸易和货币流通,采取发展小农经济与改造小农经济相结合的方针。“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很快使苏维埃政权摆脱了严重政治经济危机,获得了喘息和巩固政权的机会。但是,随着苏联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新经济政策”很快就被终止了,在农业方面开始大力推进集体化。苏联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是以工业尤其是重工业为核心。超高速的工业化,加上畸形的工业结构导致苏联农副产品、特别是粮食严重短缺。与布哈林不同,斯大林并不认为这是推行优先高速发展重工业造成的危机,而是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阶级斗争”,是富农利用粮食困难,向苏维埃进攻,于是采取严厉打击富农的政策,不仅从经济上,而且从肉体上大规模地消灭富农。所以从实践上来看,苏联的集体农庄是在用国家的“横暴权力”(费孝通语)消灭富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农业集体化并没有解决苏联农业问题。粮食产量长时间里无法达到战前的历史最高水平,在卫星上天、原子弹爆炸之后,人民仍要为买面包而排长队。苏联在七十年代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谷物进口国,在冷战时期,粮食问题成为美国遏制苏联的一个重要筹码。
中国1953年的情况与苏联二十年代末有相似之处。中国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也是以优先发展重工业为核心的,这导致了粮食供应短缺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共中央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推行粮食统购统销,私人经营粮食成为非法。后又于1955年推行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政策,农民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远远低于市场的价格把粮食卖给国家,自己所留的口粮、种子和饲料都受到严格的限制。所采取的第二项措施是加快合作化步伐。只有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才能更直接更有效地占有农民的剩余劳动,以确保工业化战略的实施。毛泽东认为“个体所有制的生产关系与大量供应是完全冲突的”(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19页。),因此“个体所有制必须过渡到集体所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19页。)。
以换工为形式、以自愿为基础的互助组,在全国解放前就存在于各根据地之中,不过同当时亿万分散的小农相比,参加互助组的农民在数量上小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建国初期“全国的农业初级合作社仅为三百个,半年后为三千个,又一年后也即到了1953年冬季,为一万四千个”(注:凌志军:《历史不再徘徊:人民公社在中国的兴起与失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34页。)。1952 年以前的农业初级社基本上是基于自愿、互助、互利的原则上的。1953年的粮食危机促使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采取了加快合作化的步骤,虽然确立了“自愿互利,民主议定,典型示范,国家帮助”的原则,但实际上此后的合作化过程,强迫命令成为主流。因为合作社的“发展计划”已经提出来了,“今冬明春,到明年秋收前,发展三万二千多个,1957年可以发展到七十万个。但是要估计到有时候可能突然发展一下,可能发展到一百万个,也许不止一百万个。”(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 《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24页。)在1954年的办社热潮中, “以强迫、威胁和惩罚的办法逼使农民入社的事情广泛存在。新的集体勉强而成,缺少物力的支撑,人心飘摇,已陆续出现退社散伙风潮。”(注:凌志军: 《历史不再徘徊:人民公社在中国的兴起与失败》, 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33页。 )时任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的邓子恢认为合作化的进程应有所放慢,已有的合作社中难以维持的应予以解散,在得到毛泽东首肯之后,邓子恢就由强迫农民加入合作社程度最严重的浙江省开始,有领导地将合作社分散为互助组,或任由农民单干经营。但毛泽东亲赴农村视察所得的结论与邓子恢完全不同,认为应加快合作化的步伐,而不应采取“收缩”的方针。邓子恢坚持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中改造农业的设想,认为用十五年左右的时间来实现合作化是比较妥当的。争论的结果是邓子恢成了“小脚女人”、犯了“右倾机会主义”错误。除邓子恢外,当时诸多中共高级干部如李富春、李先念、薄一波、廖鲁言等都受到牵连,纷纷检讨自己的“保守”。
(二)
中国以农业合作化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计划经济,其交易秩序严重背离了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因此,其基础不是社会契约性的,而是强制性的(或者说主要是强制性的)。社会契约论的先驱卢梭认为:“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 140页。)因此,卢梭希望能“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2页。)显然,中国的合作社远不是卢梭设想的这种基于社会契约之上的结合形式。农业合作化及后来的人民公社化都是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完成的,政府(党委)在推进农业集体化的过程中,软硬相兼。“软”的一手主要包括宣传、说服教育、承诺、政策倾斜(优先贷款、减少税收等),“硬”的一手主要包括强制、体罚、没收、拘留、关押直至逮捕法办。当然,并不是每个地方都使用了“硬”的一手,但由于“硬”的一手的存在及其在局部的使用,使整个社会情境对农民产生了极大的压迫力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集体化的推行主要是靠强制,而不是自由的契约。比如东北农村的互助合作运动出现了严重的强迫命令和形式主义倾向,各地攀比互助组的数量,采取各种手段“说服”农民入组(社)。据吉林省调查了解,依靠强迫命令的方式组织起来的互助组占总数的70%—80%(注:林蕴晖等:《人民公社狂想曲》,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4页。)。周晓虹在分析浙北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时指出:“当年气势如虹的农业集体化的强劲动力,其实,正是运用(政治、经济和行政)三大杠杆巧妙作用于农民传统心理的必然结果。”(注:周晓虹:《传统与变迁——江浙农民的社会心理及其近代以来的嬗变》,三联书店1998 年版, 第167页。)“许多乡村的基层干部采取在经济上卡单干户脖子, 以及‘攻碉堡’、吹胡子瞪眼,甚至采取强迫农民签字、画押的方式推进合作化的进程。尽管毛泽东一再申明合作社要采取自愿加入的原则,但实际上这一原则根本无法执行。”(注:周晓虹:《传统与变迁——江浙农民的社会心理及其近代以来的嬗变》,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69页。)
1995年在英国曼彻斯特举行的国际合作社大会确定“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注:管爱国等:《合作社定义、价值与原则》,载《中国供销合作社经济》,1995年第12期。)按照这一定义,合作社应该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但我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背离了这一原则。因此,在强迫入社的同时,就发生了农民对合作化运动的反抗。反抗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严重破坏生产力,如宰杀牲畜、大吃大喝、破坏农具和消极怠工;二是一有机会就“闹社”、“退社”,搞“包产到户”。
1952年春天,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农村街道互助合作的决议》下发,各地强迫入社(组)的作法比比皆是,“有的地方已发生卖牲口、砍树、杀猪、大吃大喝等现象,有的社冬季积肥和副业生产搞不起来,有的社牲畜缺草缺料,饿瘦甚至于饿死”(注:《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54页。)。1953年10 月第三次全国互助合作会议对合作社的数目提出了具体要求,掀起了新的办社热潮,农村“又出现了大量出卖或宰杀牲畜的现象”(注:林蕴晖等:《人民公社狂想曲》,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02页。)。 这种现象在人民公社化初期又再次大量出现,毛泽东在1955年10月11日指出:“我们务必避免苏联曾经犯过的大批杀掉牲口的那个错误。关键在今后两年,主要在今后五个月,就是今冬明春。从今年十一月到明年三月,请你们各位注意,务必不要出大问题,不要发生死一批牛的事。因为我们现在拖拉机还很少,牛是个宝贝,是农业生产的主要工具。”(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05页。)但各级政府(党委)的努力还是未能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在规定不准宰杀大牲畜后,有的农民在入社前就先把牲畜打伤致残,然后杀之。
虽然当初有退社自由的承诺,但各地对退社的农民都采取了教育劝阻的措施,实在要退社的就没收公积金,有些地方甚至对闹退社的农民采取专政手段,进行“逮捕、拘留、捆绑、吊打、管制、扣押、罚跪等办法,强制回社”(注:林蕴晖等:《人民公社狂想曲》,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02页。)。1956 年始于浙江永嘉县的“包产到户”很快蔓延到整个温州地区,四川、广东、贵州等地也有类似的小规模实验。但在1957年“包产到户”的作法受到彻底否定,永嘉的始作俑者都被打成右派,受到开除党籍、撤销职务、劳动改造的“例行”打击。随后,合作化运动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并伴随着“大跃进”开始向人民公社过渡,很快导致了1959—1961年的三年大饥荒。
鉴于如此严重的灾难,毛泽东作了自我批评,开始调整经济政策,缩小公社规模,《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开始确立“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原则。在此情况下,几年前被视为非法的“包产到户”在1961年春源于安徽,不久又在全国形成声势。“到了1962年5月, 刘少奇和邓小平都认定,全国包产到户者至少占总数的20%,也即大约有二千万户和一亿农民。”(注:凌志军:《历史不再徘徊:人民公社在中国的兴起与失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84页。 )这次“包产到户”受到了邓小平,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刘少奇的肯定。但到了该年8月,包产到户再度成为非法。“一场批判运动由此发起, 据说受到牵连者多至四百万人”(注:凌志军:《历史不再徘徊:人民公社在中国的兴起与失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91页。)。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1978年底,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18户农民在饥肠难耐之际,毅然不顾坐牢的危险,重新点燃了包产到户的火种,并很快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星星之火,终成燎原之势,并最终在1984年终结了存在26年之久的人民公社。正是由于源于合作化运动的强制性而非契约性的交易基础的瓦解,带来了此后二十年里中国农村经济有了质的变化,大量剩余劳动力被从农业上剥离出来,投入到各种非农产业,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按黄宗智所言,正是这种变化突破了几百年来中国农业的内卷化(involution)状态(注:(美)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 1992 年版, 第 318 页。内卷化(involution)一词,源于美国人类学家盖尔茨(Chifford Geertz )《农业内卷化》(Agricultural Involution)。盖尔茨用这个概念描述印尼爪哇地区一种生态稳定性、内向性、人口快速增长、高密度的耕作过程,这一过程兼有资本密集和劳动密集的二重经济的复杂性和整合性,但又是缺少有效技术方法和工业因子引入的传统农业经济的再置。这使得当地农民难以通过现代化来达到经济的持久变革,而是内卷于原来的农业生产方式。)。与此相适应的是,市场经济不断发育成长,各种社会关系趋于契约化。建立在公平、自愿、互利基础上的各种经济合作组织在农村又呈增长之势。
(三)
改革开放结束了长达26年的人民公社,农民有了流动和择业的自由,也有了部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各种非农产业迅速发展,这才带来了东部沿海地区农村的富裕。黄宗智通过对80年代苏南的研究,认为正是各种非农产业在苏南的发展,才打破了苏南30年农业集体化时期的农业内卷化(注:(美)黄宗智:《中国农村的过密化与现代化:规范认识危机及出路》,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2页。)。但是两项重要的公社“遗产”却使得目前农民同国家之间的关系仍然是非契约性的。
八十年代后,农民获得了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但土地所有权仍属于集体,这是公社的第一项“遗产”。农民除了向国家纳税外,还要向集体交纳公积金、公益金和村干部的管理费,每个农业劳动力每年还必须为集体义务劳动15—30天(义务工5—10天,积累工10—20天), 而且在管理集体财产和土地承包的过程中,村干部是法定代表人,手中仍有很大的权力。公社另一项重要“遗产”就是渗透到基层的党政权力仍然存在,虽然它不再像以前那样过多地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在乡镇权力结构中,党的权力占支配地位,党委书记是乡镇的“第一把手”;在村里,村委会的权力也小于同级党支部的权力。
现代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认为,一个社会集团力量的大小,并不取决于它的人数多少,而是取决于它的组织程度,分散的个体与组织相比在资源占有上的巨大差别,有可能使分散的个体成为有组织力量的奴役对象(注:党国印:《向农民伸出援助之手》,载《南方周末》1998年10月23日。)。乡村干部人数虽少,却是严密组织起来的力量,他们合法地行使国家赋予他们的权力,当然也可凭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在人民公社时期,全国共有5万多个公社和69万个大队,按每个公社30 名干部、每个大队10名干部计算,全国就有150多万名公社干部和690多万名大队干部(注:凌志军:《历史不再徘徊:人民公社在中国的兴起与失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332页。)。除了他们的法定利益,他们还会利用手中的各种资源进行以权谋私的活动。张乐天在关于人民公社的研究中证实,以权谋私现象在60年代的浙北农村大量存在(注: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版,第119页。)。从70年代的干部“特殊化”到80年代的“不正之风”, 再到90年代的干部腐败,干部以权谋私是一脉相承的。实际上高度集中而又缺乏有效监督的权力,从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性。所以现在各地农村正在进行的“合村并乡”、精简乡村干部的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改革初期农民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从集体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并有了择业的自由,这使得农民收入有了较快的增长。但80年代后期,乡村基层管理者完成了由社队干部向乡村干部的转型,适应了新的农村形势,开始借助公社留下的两大“遗产”,过度地使用手中的权力,农民的利益因此受到损害。在国家权力有所收缩的情况下,乡村干部手中盘剥农民的权力并未减少。因此,有人认为农民利益的被剥夺,源于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权力失衡导致的非常规权力行为的蔓延(注:金玉国:《转轨时期农民利益流失问题的制度分析与对策》,载《农业经济问题》,1995年第1期。)。
社会交换理论认为,资源占有的不平等是产生权力的根本原因。因此,在强大的国家权力与分散的农民之间不可能有平等的契约。中央政府虽然不愿意建立农民协会,使它成为农民自己的利益集团,却想以“村民自治”为组织手段来约束乡村干部的权力。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至今已10年有余了,“村民自治”仍在各地进行实验。从一些地方的实验效果来看,“村民自治”对约束乡村干部、特别是村干部有一定的作用,但普遍推广后效果就大打折扣了。
村民自治将改变村干部权力的委托方式,乡干部难以委任对自己有利的村干部,这有可能打破乡村干部之间稳定的关系网络,而这种关系网络对他们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很重要。同时,村民自治将会减少乡村干部手中的社会资源拥有量,因此,村民自治的最大障碍将会来自乡村干部。改革开放以来,乡镇机构不断扩大,人数成倍增加(注: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版,第 474页。),村干部的队伍同样也在膨胀,尤其在中西部地区,成为乡村干部就能获得巨大的物质利益(同当地贫困的农民相比)。在有些地方,村干部不过是村民眼里的进行巧取豪夺的“地痞流氓”,尽管他们有官方背景。任何削弱其手中权力的企图(不管这种企图来自中央政府还是来自村民),都会招致他们的反抗。他们对付中央的手段可以是消极怠工,也可以是“截留政策”——执行对自己有利的政策,而把对自己不利的政策束之高阁。对付村民的手段则更是多种多样,极端的例子就是安徽省固镇县小张庄被上级任命的村委会副主任张桂金,在其贪污事实即将败露之际,竟纠集家族势力将清查账目的四个村民代表杀死(注:党国印:《向农民伸出援助之手》,载《南方周末》1998年10月23日。)。
此外,县乡干部之间的关系网络是乡村干部关系网络向上的延伸。如果不进行广泛的政治体制改革,仅仅利用村民自治来约束乡村干部手中的权力,恐怕是很难达到目的的。
本文结论:要改变农村遭受剥夺过多、农民负担过重的状况,必须认真清理公社的两大“遗产”,用国家(它的基层及其延伸就是乡村机构及干部)同农民之间的契约性关系来取代合作化运动所构建起来的强制性关系。由此看来,合村并乡,精简乡村干部,推进村民自治,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强化农民对乡村干部的监督,都是非常值得抓紧抓好的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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