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中心城市城乡结合部稳定和谐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城乡论文,中心城市论文,区域论文,和谐论文,稳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的重大实践课题。胡锦涛同志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注:《人民日报》,2005年2月20日第1版。)社区是社会的细胞,社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城乡结合部既是一个基层社区,又是连接城市与农村的一个特殊社区、边缘社区,其是否稳定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影响巨大。把城乡结合部特别是区域中心城市城乡结合部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切入点,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城乡结合部矛盾及其对建设和谐社会的影响
城乡结合部稳定之对区域中心城市、对周边地区乃至对整个中国的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性,不仅表现在其对推动城市经济发展、提升城市人口集聚功能、加速城市化进程等方面具有的特殊而重要的作用上(注:参见迟兴臣:《关于中国城市化道路选择的几点思考》,《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更因为它是各种社会矛盾集中的区域,并且在我国进入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呈现出集中性、复杂性、动态性、多发性和容易激化等特征。
1.体制性矛盾及其影响。体制改革的过程是一个旧有体制、结构、规范的合法性的丧失过程,是一个全部体制、结构和规范的权威性受到严重冲击的过程,也是一个在新体制重建过程中极易诱发和暴露许多社会问题的过程。而体制改革滞后和新体制尚未健全起来,则成为影响城乡结合部社会稳定发展的体制性原因,甚至是带有根本性意义的原因。
第一,转型期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导致城乡结合部出现的管理体制紊乱和管理不力。(1)由于体制的制约,使城乡结合部存在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不统一问题。即它作为连接城市与农村的特殊社区和边缘社区,在现行的各种制度、政策的制约下,尽管城乡结合部的产业非农化和居民职业构成非农化表明其自然属性的非农化,但是现行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划分方式,在社会属性上依然将其农村部分定位为农村社区。因此,就出现了城乡结合部属性定位的两重性和不统一,“城不城,村不村”则是其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相悖离的具体表现,“城中村”更是对这一现象的典型表述。(2)现行体制还导致城乡结合部的社会属性不统一。城乡结合部在行政区划上属于城市“区”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意义上它应属于城市社区,但实际上在现行体制下它的大部分属于农村社区。这使城乡结合部的社会属性难以得到确切的界定。(3)行政体制改革滞后和属性的不统一,导致城乡结合部管理混乱。一方面它必须接受以管理城市为主的“区”的领导,但又不能实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另一方面它虽然是农村社区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其中的许多乡镇村随着非农产业的发展或者已经没有多少土地可以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大部分的劳动力已经转向了非农产业,许多农村政策失去了贯彻对象,但是城市的各种优惠政策却难以进入“寻常百姓家”。因此,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两种管理体制交叉并存等最终导致管理乏力和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在城乡结合部广泛存在。
第二,土地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带来了土地资源浪费问题。城乡结合部的土地是关系城乡结合部自身和城市发展的重要资源。(1)制度性制约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目前,我国土地制度的基本含义是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按照这一制度要求,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的土地资源在性质上就属于集体所有,使用上就不能按照国有土地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也没有纳入城市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而以城市扩张占用、交通道路建设等非农用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占用,大多带有明显的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并没有把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来看待,没有当作一种资源来经营,使城乡结合部农村稀有的土地资源,同时也是城市未来发展急需的宝贵土地资源,被无序的、在缺乏统一规划的情况下使用甚至浪费掉了。(2)损害了城乡结合部农民的应得利益。以划拨为主而不是以经营为主的思路导致城乡结合部的地价过低,因此,农民既没有在初级地租上受益,也没有在级差地租已经出现的情况下获取应得利益。如随着城市扩张使城乡结合部的大量土地已经增值,但是农民难以从中获利。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当这种资源被大量的低价占用但是自身利益没有得到相应实现之后,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和解决生存的需要,迫使城乡结合部的相当数量的农民与土地占用者、与当地党委政府之间产生矛盾,成为群体上访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甚至演化为对抗性矛盾。(3)土地流转中的问题较为突出。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流转相当普遍,集体土地交易行为主体,既有村集体又有基层政府,还有使用土地的企业和个人;作为交易对象的土地,既有依法办理过土地使用手续的非农建设用地,也有农民宅基地,还有集体农用地直接转让、出租后擅自改变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土地流转形式以土地转让、出租为主,既有公开转让,也有隐形交易。特别是在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隐形交易、金钱交易和权钱交易问题,使其又成为违法乱纪、贪污腐败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城乡结合部的一些干部还因此走上了犯罪道路。(4)房地产开发问题非常突出。出于减少成本和简化征地程序的需要,或者为了绕过控制耕地的国策,城乡结合部的房地产开发不少以“农”字立项,变相获得土地开发权。加上许多开发商“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以合作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现象也很普遍。因为这两种方式新开发的普通房屋节省了相关费用,售价一般都比较低,颇受广大工薪阶层欢迎。但是,因为土地未变性质,造就了一大批无土地使用权的楼房,一批“无立锥之地”的房屋,形成了大量“一房两制”或产权模糊的商品房,再加上大多数又存在配套残缺、设施不全等问题,留下了数不清的后患。这不仅造成了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矛盾,而且成为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又一重要原因,对社会稳定发展冲击较大。
第三,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滞后致使城乡结合部出现“一个地区,两种制度,三种管理”的混乱局面。20世纪80年代以来,户籍制度虽然经过了多次改革,并在2001年出台了带有决定性意义的改革举措,但是,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模式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由于城乡结合部在人口构成上的特殊性,所以在人口管理上基本采用这样的方式:对属于城市管辖而移居至此(因为购房等原因)的城市人口,按照城市人口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属于城乡结合部的原农村居民,按照农业人口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外来的打工人员,无论其身份性质属于非农业人口还是农业人口,一般对其按照暂住人口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而且由于暂住人口管理尚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往往不同城市之间对暂住人口的管理体制不尽相同)。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个地区(城乡结合部)、两种制度(非农业人口与农业人口管理制度)、三种管理(分别对城市人口、农村人口和暂住人口实施管理)”的现象。这种奇特的管理方式,一方面充分说明目前我国的户籍制度在城乡结合部的不适应,或者说现行户籍管理制度自身存在着不合理的问题;另一方面,制度性制约造就的这种管理方式导致管理成本加大、管理效率低下和管理不力,导致社会不良现象泛滥,外来人口犯罪率较高,直接影响社会稳定。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外来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成分复杂,甚至其中夹杂了一些负案在逃犯罪分子,使流动人口成为城乡结合部的主要犯罪群体,从总体上造成了城乡结合部的犯罪率迅速上升,特别是危害社会较大的抢劫、盗窃、凶杀等刑事犯罪率上升,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问题突出,而且犯罪成本提高,对社会的危害性加大。据郭星华教授对北京市流动人口的研究,北京市外来人口聚居的城乡结合部地区(如“浙江村”)的各类违法犯罪人员中,90%以上是外来人口(注:《当代我国社会转型与犯罪研究》,郭星华,文物出版社,1999年。)。另一方面,许多外来人员往往由于素质较低,劳动技能单一,谋生能力较弱,演变成城乡结合部的社会闲散人员,这不仅成为地方政府的一大难题,而且为了解决生存问题,其中一部分外来人口走上犯罪道路,为地方社会治安带来许多新问题,使治安案件迅速上升,成为犯罪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2.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其影响。我国的经济转轨过程,既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也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到集约的转换过程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过程。但是,在城乡结合部的经济转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成为制约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原因。
第一,经济秩序混乱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市场主体发育不成熟,经营业户缺乏信用意识,假货数量大、品种多、范围广问题已经相当严重,不讲商业道德,市场假冒伪劣横行,制约了城乡结合部的经济发展。二是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使破坏市场经济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一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无法可依问题,缺乏法律规范,另一方面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则更为突出,特别是出于创收和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需要,以罚代管几乎成为一种通行的管理市场方式。这无异于助纣为虐,助长了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分子的气焰,加大了城乡结合部经济发展成本,不利于城乡结合部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二,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和组织方式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城乡结合部的经济构成中集体经济占据较大比重。在经济转轨时期,怎样解决城乡结合部的集体经济管理和经济重组问题,直接影响其经济发展的水平、方向和发展后劲,并对基层政权组织如何发挥主导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在城乡结合部的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却存在两个显著问题:一是这些经济成分本身存在产权关系不够清晰的问题,个别企业名为集体企业但实际被某些家族或者村居干部控制,加上政务公开、财务公开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使城乡结合部的村居集体经济管理比较混乱,不利于其经济发展,容易导致贪污腐败等现象的发生,成为村居居民反映十分强烈的问题;二是在“村改居”过程中,如何实现集体经济的重组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成为城乡结合部的又一个矛盾焦点。
3.基层政权建设问题及其影响。
第一,基层政权建设不力问题。目前,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与全国的其它农村一样,党支部一般是选举产生,而支部书记可以是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上级党委任命;村委会则通过直选产生。但在“两委”选举时存在许多问题:(1)关于选人用人的标准或者过于笼统,或者不能针对农村实际,不便于操作。(2)大多数的农村选民对民主的理解、对权力的行使不正确、不准确。由于许多选民不能或者不会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不能正确对待选举结果,甚至“出现了村委会是民选的,代表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而党支部是党选的,代表党的利益和少数人的利益”错误认识,把党支部和村委会对立起来,这成为“两委”班子出现不团结问题的重要原因和“群众基础”。当然,“非正常力量”进入基层政权,则是选民不能很好的行使权力的极端表现。(3)由于对“非正常力量”中的“乡村地痞等恶势力”打击不力,出现了“黑白合流”的不良局面,使城乡结合部基层政权建设面临极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城乡结合部的社会稳定。
第二,农村“两委”成员素质低、能力差问题。任何一种政权最终都要由人来掌握、人来行使。城乡结合部部分基层政权的“两委”成员文化素质低、领导素质低、带领群众致富的素质低等,特别是政治素质低,不能深刻理解和把握政权的性质、含义,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很好地行使政权。所谓能力差,主要是管理社会的能力差,具体表现为“两委”班子软弱无力和以权谋私,造成了包括权力旁落和“非正常力量”进入政权等突出问题。
第三,干群矛盾问题。当前,城乡结合部干群矛盾比较突出,一些基层干部的群众观念相当淡薄,依仗手中的权力搞不正之风,人为地拉大与群众的距离,形成干群对立情绪。还有少数干部违法违纪,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许多群众上访在反映土地款分配、拆迁改造等具体问题的同时,往往与干部作风问题交织在一起,由于干部作风方面存在问题,“村两委”缺乏应有的凝聚力。一些村党组织软弱涣散,长期不开展活动,不发展党员,对党员疏于管理,不能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形不成战斗堡垒。
第四,对明显违规集体上访的处置力度偏弱问题。关于群众的上访秩序,有关法规中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违规上访现象普遍比较严重,城乡结合部比其它地区更突出。堵门、截路、拦车、下跪、谩骂工作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由于对这种情况的教育处罚力度不够,客观上使一些人产生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正常心态,助长了越级集体访的上升趋势。
4.利益性矛盾及其影响。在城乡结合部的各种社会矛盾中,人民内部矛盾是主要矛盾,而利益矛盾则是人民内部矛盾中具有普遍性的矛盾。社会转型出现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出现了城市的对外扩张,出现了人口的大范围、大流量的迁移,导致旧的利益格局的被打破和新的利益格局的逐渐形成。因此,对这一时期城乡结合部所出现的不同群体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的矛盾、冲突等等,在原因考究上都不能离开社会转型,它是造成这些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一,土地占用补偿机制不合理问题。区域中心城市对外扩张和城市郊区化,必然占用城乡结合部农民的土地。但是,对农民利益如何补偿,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既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又能够保护被占用土地的农民利益,科学、合理、可行的城市占地补偿机制。如土地价格计算、农民安置、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等,迄今没有相关法律、政策或者制度加以明确规定,大多采用个案方式加以处理,往往是一个城市一个做法,一个村镇一种方式,一个时期一个标准。这种行为本身不仅带有较为明显的随意性、不规范性,而且为以权谋私、无序经营土地资源等保留了很大的空间,因此也就容易产生各种社会矛盾,甚至使有些矛盾因此而激化,或者转变为对抗性矛盾。
第二,对土地补偿款的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城乡结合部被占用土地补偿款的使用管理,漏洞很大。补偿款除去直接发放给农民的补偿款以外,其它的补偿款往往听任被占用土地的村镇基层干部自主处理,而且即使是直接发放给农民的部分往往也是由村镇基层干部来办理。于是,由于个别基层干部不及时发放补偿款,或者发放时失之公允,或者没有发放的部分在使用上出现不当(如投资失误等),使农民的应得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结果在村民之间、村民与干部之间造成新的矛盾。
保持社会稳定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促进经济发展一样,是政治的最重要的目标。社会稳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社会领域,作用大不相同。在中国当代社会中,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不同利益、观念、群体的冲突,各种深层次社会矛盾的集中爆发,使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更加突出。社会稳定既是社会和谐的基本组成部分,更是社会实现和谐的基础。城乡结合部存在的上述社会矛盾,在区域中心城市的表现尤为明显。这一方面是因为这些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速度更快,使得城市对外扩张的速度更快,容易集聚各种社会矛盾,另一方面由于这些城市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更加突出,其是否能够尽早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对全国具有很大的示范效应。因此,把城乡结合部作为区域中心城市乃至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切入点,既是由城乡结合部作为特殊社区、边缘社区的特殊区位决定的,也是在我国社会急剧变革的特殊历史时期的一种必然选择。
二、实现城乡结合部社会稳定,推动区域中心城市和谐社会建设的对策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实现城乡结合部的社会稳定,当前应当抓住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1.以体制创新为突破口,在城乡结合部推行城市社区管理体制。
第一,创新管理体制。搞好城乡结合部的体制创新,就要在城乡结合部以全面推行城市社区管理模式为突破口,以及时解决“城中村”问题、探索“村改居”模式为重点,把落脚点放到切实加强和搞好城乡结合部社区建设上来。对人口条件、环境资源条件和职业构成、产业构成状况等已经达到城市化水平的城乡结合部村镇,率先实现管理体制的根本变革,在发展规划、户籍管理、产业构成、社会保障等方面,全面推行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特别是对“城中村”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对凡是具备条件的村镇抓紧搞好撤镇建办事处、撤村改居改制工作。对那些尚未完全具备城市化要求的城乡结合部村镇(老郊区),要导入、推行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并作为其管理体制的主体。
第二,着力解决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集体经济重组。要依照政社分开原则,进一步明确乡级集体经济所有者主体,街道办事处与合作社应从人员、机构、职能、资金等方面完全脱钩,政府财政与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完全分开,社区范围内行政管理开支由财政预算解决,社区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社会治安等所需经费列入有关城市管理部门财政经费预算。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要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方式,对原有的集体经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改造和重组,最终把集体经济改造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按市场化运作、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前途的企业或者企业集团。还可以对城乡结合部“村改居”以后的集体经济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具有社区特性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为以合作制为基础的一种新型集体经济组织。
2.把城乡结合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搞好土地资源开发利用。
第一,把城乡结合部纳入城市整体发展规划。要根据对土地总量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预测,以提高城市化水平为目标,把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优化市域城镇体系、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分布城市产业和人口作为重点,分阶段、有步骤地建立完善以主城为核心,城镇为主体的多层次、网络状的城镇体系,从而把城乡结合部特别是其中的农村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来,尤其是要率先搞好控制性规划,以防止土地资源的无序使用和浪费。
第二,对城乡结合部土地资源实行市场化经营。要明晰城乡结合部的城市(国有)土地资源产权,重点搞好城乡结合部农村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一是把可以收归国有的土地,特别是已经进行“村改居”改造的城乡结合部的土地资源,要及时收归国有,并按照城市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式明晰产权。二是按照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要求,在暂时不改变城乡结合部村镇土地集体所有性质的情况下,通过明晰产权,搞好开发利用。在此应特别提及的是,由于集体所有制条件下土地资源的利用具有管理灵活、地价较低等优势,在建设使用上具有投入少、成本低等便宜之处,所以对于这部分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应灵活处理:有一些可以暂不收归国有的土地可以暂不收归国有,不要急于改变其所有制性质。但无论是否收归国有,都应当把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3.积极解决利益性矛盾,稳妥处理群体性矛盾。
第一,用经济方法解决经济利益矛盾,尤其要做好城乡结合部土地占用的补偿工作。毛泽东同志在谈到如何解决人民内部利益矛盾时强调指出:“必须注意从生产问题和分配问题上处理上述矛盾”(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80页。),明确提出处理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要用经济方法。要针对城乡结合部城市扩张占地造成的利益矛盾是最为集中和突出的矛盾的局面,尽快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和分配机制。要合理确定被占用土地补偿价格,按照级差地租理论和市场行情确定被占用土地的价格。要对补偿款的分配实行严格的监督,通过民主投票决定补偿费用的使用方向,在审计部门、公证部门和村民代表的共同监督下对补偿款进行分配。要充分保证补偿款的分配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透明,切实解决在这个环节上曾经存在并诱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继续发生。
第二,积极稳妥地处理好群体性事件。要构筑多层次控制防范体系,把防范关口前移,建立重大群体性事件限期化解制度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督促追究责任制,牢牢地把住群体上访这道防线。要把防范重心下移,构筑起坚实的基层第一道防线,在出现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时,要及时派得力干部协助工作,及时把群体性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要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基础,明确责任为龙头,健全机制为关键,不断建立和完善区县、乡镇、街道、企业和居委会、村委会矛盾纠纷调节防范工作网络。有效防范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搞好户籍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和加强人口管理工作。加快城乡结合部户籍制度改革的进程,要积极探索符合城乡结合部特点的改革措施,可以遵循“以居住地划分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原则,加速农业人口的非农化进程。并可以考虑在城乡结合部地区采用“农业人口-城市常住人口-非农业人口”的三元户籍制度模式,代替现行的“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的二元户籍制度。健全户口管理机构,对人口实现整体化、动态化和现代化的管理。
5.大力发展城乡结合部经济,整顿经济秩序。
第一,以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积极推动城乡结合部的经济发展。要以产业优化升级为重点,迅速提高城乡结合部产业结构水平、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针对目前存在的产业构成低级化问题,城乡结合部优化产业结构应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必须发挥后发优势,特别是要发挥新兴工业园区集中的优势,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利用新兴商业区的优势,利用紧靠城市的便利条件,迅速发展新兴第三产业,提高产业结构的水平,实现跨越式发展。另一方面,对传统工业也必须尽快提高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形成竞争优势,关键是要加速利用新技术、新发明改造传统产业,提升传统产业的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城乡结合部要把自身的区位特征、功能特征和现代化中心城市建设结合起来,大力发展都市农业、观光农业、都市工业和新兴第三产业,实现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城乡结合部要把民营经济作为主要经济成分,鼓励其快速发展,增强经济活力。
第二,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为城乡结合部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规范和整顿城乡结合部的经济秩序,必须坚持标本兼治。一要依靠法治,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加重处罚标准,使严厉打击有法可依;要解决行政执法软弱无力、以罚代管的问题,强化依法行政、政务公开。二要提高失信成本,搞好市场信用建设。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健全严格的信用监控机制,是防范信用失常的有效措施。要尽快建立起完善的企业产权制度,规范企业经营中的不正当行为,以从根本上矫治信用失常现象。要注重道德教化,讲究经济伦理,强化舆论监督,提高失信行为的法律成本和道德成本。要建立经济伦理,形成经济交往中的“游戏规则”和道德规范,使经济伦理被企业广泛接受、共同遵守,充分发挥经济伦理和道德规范对失信行为的约束作用。另外,要加强舆论监督,使失信者声名狼藉、寸步难行,付出昂贵的道德成本。
6.搞好城乡结合部基层政权建设,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加强党的领导和城乡结合部基层政权建设。当前,在城乡结合部实现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尤其要重视社区党的建设,把党的政治领导和社区居民自治结合起来,搞好基层政权建设,以此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和灵魂。要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及时调整社区党组织设置,动员党员并由此带动群众参与社区选举和民主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和社团中介组织的党建工作,使一定数量的党员进入这些组织中去,进一步增强党的工作的影响力和渗透力,充当好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充分发挥社区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越来越多的居民群众关心、支持、参与社区各项建设活动;在选拔基层干部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最大限度地体现党员、群众的意愿,严格按照组织程序由党员、群众推选和确定“两委”成员,积极推行农村“两委”交叉任职的基层政权构建模式,搞好基层政权建设;全面推行村务公开,规范村务公开内容,建立监督机制。
第二,改进和完善领导方式和方法,搞好精神文明建设。要引导和教育基层干部和农民学科技文化知识、法律知识,要在农村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用正确的思想观念抵制各种错误的思想倾向,提高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财政预算事业经费的安排要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科技文化事业经费的需要,特别是长期投入不足的宣传文化经费要有明显增加,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做到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总之,社区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组织单元。随着市场经济趋向的改革逐渐深入,单位体制的式微,社区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和谐的基础。从城乡结合部的特殊社区和边缘社区地位出发,正视其社会矛盾的集中性与多发性,积极采取措施,使社会矛盾和冲突减少到最低限度,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从而有力地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是区域中心城市乃至全国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和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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