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的运行轨迹_农民论文

中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的运行轨迹_农民论文

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的运行轨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微观论文,轨迹论文,经济体制改革论文,农村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行近20年的时间,如何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其运行轨迹进行深入的探讨,揭示其所固有的规律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

我国农业改革和发展的第一个飞跃,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其主要内容是废除人民公社制度,重新构造农村微观经济基础。这就必然发生一系列深刻的变化。首先表现在,其生产经营形式从以往高度集中的统一经营,转变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其次表现在,其所有制结构由以往单一集体所有制形式,变成集体所有制与个人所有制相结合的混合所有制,形成积累私有财产的新功能。

诚然,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是从经营方式改革入手的。即从传统的“两权合一”改革成为“两权分离”。而一旦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作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的承包户,为了在经济运行中不断增殖价值,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客观上要求在原生性的集体所有权之旁,发生所有权分蘖,即再生次生性个人所有权。这个道理是容易被理解的。在以往那种集体所有、集体经营“两权”高度统一的传统体制下,其生产经营成果自然而然要归集体所有,没有别的可供选择的余地。而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两权分离”情况下,集体只有对原来属于集体所有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不完全具备承包户运用这些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创造的产品(或收益)的所有权。因为在以农户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型农村微观经济体制下,其生产经营成果理所当然要归承包户首先占有。既然这部分产品和收益(其价值形态表现为资金)是归承包户所有,其产权自然是明晰的。不论承包户对这部分资金的运用是采用什么形态,是用于消费或者用于积累,均不会改变所有权的性质。不仅如此,属于承包户个人所有的这部分资金或财产,从再生产过程看,仍是一个能动的、可变的量,即可以不断地增值着。这就使得农民在获得对剩余产品的部分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同时,具备了积累私有财产的功能。

由此可见,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内容的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其意义并不仅仅局限于赋予农户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它的更为深层的意义,还在于使农户逐渐塑造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财产主体,使农民重建家庭的私有财产,从而激发了农民的劳动热情和扩大积累的积极性。至此,从70年代末开始的以经济政策调整为主要内容的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已经演变成为一场难以逆转的经济制度创新的改革。即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高效率的、崭新的产权制度,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农业改革和发展的“第一个飞跃”。

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一项制度创新,是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我国农业发展中的全部问题。70年代末逐步推开的家庭联产承包制,虽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但毕竟没有赋予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属性。因而,当家庭联产承包制的能量充分释放之后,这种经营方式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地不仅要求具备社会保障功能,还必须具备经济增长功能。当我国的农地制度从以往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转变为集体所有、家庭经营时,在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上,仍然不得不兼顾社会保障功能,维持着“人人分田、户户种地、家家小而全”的小农经营方式,从而严重地障碍着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发端于70年代末的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初步完成了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重新构造,即把农户塑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铺平道路。但是,引人深思的是,当市场机制开始发挥作用的时候,又会越来越明显地感到,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继续解决的深层次矛盾,即农业比较利益偏低与价值规律调节方向不相一致的矛盾,使农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我国农村改革以来的实践表明,由于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因素,农产品价格与农民就业对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是不同的。而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当前制约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并不是农产品价格水平问题,而是农民就业不充分的问题。对于我国农产品来说,其价格上调的空间是极其有限的:一是大量剩余农业劳动力的存在,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农业生产规模异常狭小,造成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极低,在这个基础上所确定的农产品价格水平以及其比较利益格局,无论如何是满足不了农民的收入期望值。二是要想以财政补贴的方式对农业进行价格支持,使农业劳动者获得与其他部门劳动者相当的收入,又不利于剩余农业劳动力的向外转移,同时又是当前我国政府财力所无法承受的。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无论是纵向比或者是横向比,我国的粮食价格水平都是比较高的,其收购价格水平近10年提高2倍以上。 这种价格走势与国际市场粮食价格形成鲜明的反差。这说明我国农业比较利益偏低的问题,已经不是单纯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调高农产品价格所能完全解决的。如果我们按照农业资源的稀缺程度来制定我国农产品价格,其价格必然是显著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许多人都这样认为,我国农业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在于农业比较利益偏低,从这一点出发,我国农村改革以来,各级政府屡屡试图通过提高农产品价格来解决农业比较利益偏低的问题,但这项政策运作的结果,因提高农产品价格给农民所带来的相对好处,很快地被工业品、特别是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轮番涨价”所抵消,甚至使农民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而且这种轮番涨价、“比价复归”的周期是愈来愈短的。这就要求把改善农业比较利益偏低的途径,重点放在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上面。因为一旦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了,即使农产品价格不变,农民收入也有可能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

(二)

这里需要我们作深入探讨的是,邓小平同志为什么把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上升到中国社会主义农业改革和发展的“第二个飞跃”?应当这样看,即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带动了农村分工分业的大发展,尤其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大批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但由于这种转移带有明显的家庭内部分工性质,并没有相应地推动社会化分工的发展,从而导致农业日益兼业化和副业化。这就不利于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只有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才有可能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程度,容纳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和适用的技术装备,促进农业生产向着高产、优质、高效的方向发展,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经济效益;与此相联系,只有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才有可能使农产品商品生产,在亿万农户小生产方式的基础上,逐步转移到建立在现代农业基础上。问题的实质还在于,如果说“第一个飞跃”即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是可以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农村社会经济系统内部进行,那么“第二个飞跃”即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就不能仅仅局限在相对封闭的农村社会经济系统内部进行,而必须站在城乡开通或城乡一体化的立场上,将农村内部结构调整与推进城市化结合起来,使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化协调发展。甚至可以这样说,即9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社会主义农业改革和发展的成效,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城乡关系与城乡结构的大调整。而且这种调整必须从根本上冲破城乡隔绝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体制,增强农村经济运行的开放性,使各种社会经济资源有可能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和重新组合,实现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

实践经验告诉我们,要发展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其根本出路就在于非农业化与城市化的推进之中。当前障碍我国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以乡镇企业(二元化社会经济体制的产物)为载体的剩余农业劳动力的转移速度越来越慢,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出现日趋升温又难以遏制的“民工潮”现象。这在相当程度上是和乡镇企业体制上和结构上的缺陷联系在一起。(一)1978年以来的我国农村改革,唤起了广大农民群众进入比较利益较高的非农产业的巨大热情,然而由于城乡隔绝制度的存在,迫使农民不得不就地向非农产业(乡镇企业)转移。剩余农业劳动力就地向乡镇企业转移的半径很小,而且与农业及土地保持千丝万缕的关系,决定了这种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既不彻底也不稳定。农民既不把非农产业(乡镇企业)看作自己长久的生存保障,脆弱的农业也不可能确保农民的收入来源。这样,农民想走出土地又走不出来,而留在土地又没有致富的出路。只能兼业式的“亦工亦农”,这就不利于造成土地向种田能手相对集中,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二)乡镇企业所固有的社区属性,限制着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加上生产要素价格的扭曲,使得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力资源无法得到充分利用,迫使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过早地走上“资本替代劳动”的资本密集型道路;(三)现有乡镇企业的极度分散(80%左右分散在村落)与城市化发展不同步,不能有效地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要依托于人口、工业相对密集的人口聚集区和工业聚集区,才能取得规模效益,而城市化滞后于非农业化,使人口和工业分布过度分散,严重地抑制着第三产业发展,反过来又会延缓剩余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进程。如果我们不对乡镇企业的现有模式作根本性改革,就谈不上有效地解决我国剩余农业劳动力的转移问题。为此,必须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突破传统二元社会经济体制结构的限界,因势利导地加快城市化进程,从根本上改造我国目前农村工业化方式,将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价值规律在全国范围(而不受城乡分割的限制)内成为配置劳动力资源和其他资源的基础性手段,开辟我国农村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新阶段。

我国农业改革和发展的“两个飞跃”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如果不废除农村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农民就没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市场机制就无从发挥作用,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就不可能自由流动,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就是一句空话。我们不能把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对立起来,动摇家庭联产承包制这个基础;但也不能把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理解为重新恢复到原有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下那种“归大堆”的集体经营。因为本文所论述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形成,不是借助于传统的行政干预和强制手段,而是建立在确认每一个承包户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是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它标志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正在向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市场成为配置经济资源的基础性手段。值得引以为戒的是,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许多社会主义国家都把农业全盘集体化,看作是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主要途径。由于这种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不是通过转移剩余农业劳动力,促进土地集中的方式来实现,而是把许多农户的劳动力和土地强制地凑合在一起,其结果不但不可能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反而抑制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有着还原农业家庭经营最优的经营特征和适应农业产业特征的本质内在规定。无论何种制度创新的模式设计,农业的直接生产过程最适宜家庭经营的制度安排原则是不能动摇的。应当说,家庭经营所形成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以及避免外部性损失,堪称为农业经营中有着最大制度绩效的好形式。而其在运行过程中所暴露出的某种制度缺陷,仅仅是一种表面表象,应当更多地归结于制度外的经济变量约束。就其内在本质而言,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其所表现出来的制度绩效是难以估量的。作为一种制度载体,你可以改变家庭经营的规模,却不可改变家庭经营的内在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以及无需监督。这是在多次农地制度变革的不断试验中得以证实的。也是中央何以再三强调家庭联产承包制长期不变的根本原因。

前面已经论及,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条件,是相当一部分农民愿意离开土地,稳定地转入非农产业,使土地有可能向种田能手集中。就一个农户来说,只有当家庭主要劳动力都已相对稳定地转入非农产业部门就业,并已获得比较可靠的收入之后,才有退出农业的要求和可能;就一个地区来说,只有当大部分农业劳动力稳定地转移至二、三产业,才具备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基本条件。国内外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实践经验表明,当二、三产业还不发达、土地还是农民基本谋生手段时,农民不愿意轻易放弃作为自己安身立命的土地;当二、三产业相当发达、但因高速度、高水平的非农业化而导致土地资源严重稀缺,因而显示出土地迅速增值的前景时,农民也不会愿意轻易放弃土地的。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最佳时机应当是:相当一部分农民已经从非农产业获得丰厚而稳定的收入,不再把土地视为谋生的手段,与此同时,土地迅速增值的前景又尚未显现,因而农民不会为了追求高额增值而固守土地不放。如果能够抓住这个时机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就会以较低的动作成本取得较高的改革成果。

某些实行粮食价格支持政策的国家(如日本)和地区(如我国台湾省)给人们留下深刻教训在于:当农业小规模经营的低效益开始暴露时,未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而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土地价格的猛涨,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难度和代价就相当大。因为土地价格的不断上涨,使得土地地租与农业利润的差距越来越大,从而形成了农地投机心理。与此联系着,连地价也换算计入的农业投资成本或农业机会成本迅速提高,这就必然严重地削弱农户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的内在动力。问题的“两难”性质在于:当农业小规模经营的消极后果还没有充分暴露出来的时候,人们对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动机不会强烈,当时即使改革阻力与改革成本不是很大,也不会发生改革;当农业小规模经营的消极后果充分暴露出来的时候,人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要求异常强烈,其改革阻力与改革成本则随之迅速加大,从而越是需要进行改革就越是难以下手了。我们对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长期性与艰巨性,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三)

问题的实质在于,仅仅依靠农业规模经营的内部经济,还不可能完全解决农业比较利益偏低的问题,这就必须借助于外部规模经济。所谓外部规模经济,就是指因社会分工的发达、专业化程度的提高,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以及由此引起的物质投入的增加、科学技术的积累所造成的生产率的提高。这就要求强化以资金为载体的外部物质技术的投入,以及必不可小的补贴。不论是发展中国家或者是发达国家,农业始终是一个需要特殊扶持和补贴的产业。而在当前国家有效保护农业的财力极其有限、农业比较利益低下的情况下,为了稳定农业生产、特别是稳定粮食生产,保证粮食的有效供给,在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由地方政府、特别是社区经济组织对务农者给予相应的支持和补贴,便是十分必要的。

一个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是,当农户从小规模经营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从自给半自给生产向商品生产转变,政府和社区对农业的资助和补贴,不但不会减少下来,而且还必须有较大幅度增加。这个道理是容易被人们所理解的。如果我们运用宏观经济学关于资源的市场配置理论,来分析带有自然经济烙印的小规模经营条件下的农户生产行为,就会发现很多农户的生产行为不但是“不经济的”,而且是“非理性的”。即在农业比较利益处于低谷时,农户在生产中所追求的正象他们在消费中所追求的那样,是最大的效用,而不是最大的“利润”。当大量剩余农业劳动力无法向外转移的情况下,其劳动机会成本很低、甚至等于零。而把这部分剩余农业劳动力投入土地耕作的“报酬”,对于首先解决温饱和生存需要的农户来说,具有较高的“边际效用”。尽管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可能是没有任何“边际”收益的。而当农户由小规模经营向规模经营、由自给半自给生产向产品生产转变时,其生产经营目标也就会从以往追求“效用”转变为追求“利润”,再加上农业在任何生产经营条件下,都是一个社会效益很大、自身经济效益较低的“弱质产业”,没有农业(狭义农业)外部投入巨量的资助与补贴,是不可能获得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必需的平均利润,更谈不上有可能巩固和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为了把农业规模经营的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联结成有机的统一整体,使农业在市场竞争中发展成为自强自立的高效益产业,促使农业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客观上要求我们在农业经营体制上寻求新的突破,这就是实现农业产业化。从某种意义上说,农业产业化是通过对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的重新组合,形成商品性生产产业流。这种产业流是根据现代农业要求,大规模地组织分工分业生产,把分散的家庭经营纳入一条龙的生产经营体系,把分散独立的许多生产过程融化为一个社会生产总过程,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效应和规模效应。长期以来,农业(狭义农业)一直被认为是社会效益很大、经济效益很低的产业,而实行农业产业化,把贸、工、农和产、加、销有机统一起来,使农民也能分享农产品加工、销售所增值了的一部分价值,这就有利于促使农业由低效益产业转变为高效益产业。农业产业化的实现,使人们第一次把农业真正作为一种现代农业来对待,改变了过去把农产品加工附属于第二次产业,把农产品流通、农业服务从属于第三次产业,以及农业是与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生产条件相联系的传统观念。通过实行农业产业化,把贸、工、农和产、加、销有机地统一起来,使平均利润率规律第一次在我国农业领域发挥作用,农民成了平均利润的分享者,农工商各方、各环节由此成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农业产业化与一般意义上的贸、工、农一体化相区别的,就在于构成农业产业系列的各个经济主体间,结成较为紧密的经济利益关系,因而,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生产专业化、社会化、商品化的必然产物。伴随着农业生产专业化,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客观上必然要求发展与农业相关的工业、商业、运输业和各种服务业,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或贸、工、农一体化。农业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也要求把大量初级农产品就地加工、再加工、储存、运输等成为符合市场需要的商品。如果仅仅停留在按市场需求发展初级农产品生产,实行农贸直接结合,这种结合充其量是低级形态的结合;大规模的商品生产以大规模的市场容量为前提,而市场对初级农产品的需求弹性是很低的,从而使其在交易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而通过加工工业作为媒介,对初级农产品进行加工,就会使从流通中退出的农产品,加工增值了又重新进入流通领域,扩大市场需求,增大市场容量。实践经验表明,随着农业生产专业化、社会化、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农业部门内部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农业部门与非农业部门之间的联系都在不断地加强着,即呈现出横向一体化与纵向一体化。而农业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始终是纵向一体化。这就是说,农、工、商或贸、工、农一体化,是一种纵向一体化形式。综观世界农业现代化国家的发展过程,尽管其所依托的载体不同,模式各异,但都有一个共同点,即按照现代化生产的要求,在纵向上实行贸、工、农一体化,在横向上实行资金、技术、人才等的集约经营,形成生产专业化、产品商品化、服务社会化的经营格局。

贸、工、农一体化按其组织结合的特点,可以分为松散结合和紧密结合两种基本形式。松散形式表现为,农户和龙头企业的结合没有任何经济约束,其所发生的经济联系一般是通过纯粹的、偶然的市场交易进行的。这种经济联系是不稳定的,其交易对象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变化。随着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不断加强,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联系逐步趋向稳定,最后演变成为风险共担、利益均沾、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经济利益共同体,这种紧密型的结合方式,就叫农业产业化。如何建立合理的经济利益机制,是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必须妥善解决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农业产业化是在农业专业化高度发展、农业实现高度分工与协作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把农业的生产过程同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加工、销售以及社会化服务等过程和环节纳入同一个经营体内,实行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由于当前我国市场体制和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各种经济成分和社会经济组织的利益关系还不协调,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形式还较为小见。如何建立合理的经济利益机制,是迈向农业产业化目标过程中必须解决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在其转变的初步阶段,在利益总和既定性情况下,各经济利益主体应当依据其所处的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以对经济利益进行分割。而在这个利益共同体中,从事初级产品生产的农民的利益是明显偏低的。因为农民处于卖原料的地位,作为价格的消极接受者,一般难以得到正常的利润,往往需要对其实行特殊扶持和保护。这就必须把加工、运销所获得的一部分利润,以兑现契约的形式转移给农民。既然产业化的实质是经济利益一体化,那么,加工、运销与农民之间的互利互惠,便是产业联结的基础。妥善调节贸、工与农业的利益关系,是产业化赖以形成和发展的关键。

从演变的趋势看,农、工、商一体化与农业产业化,将以发达的小城镇为据点,并逐步发展成为中小城市。这是因为农工商综合经营,其龙头企业向城镇集中,可以获得聚集经济效益或规模经济效益。聚集经济的基本含义,是指经济活动在空间上相对集中,使得这些经济活动变得更加有效率和经济效益更高。这是因为,各种相互依存、密切联系的经济活动,在空间上的相对集中和相互靠拢,一方面可以形成对对方产品的较大需求,以及同这种大量需求相适应的产品的大批量生产。后者又会促进生产者之间的专业化生产,产生同这种专业生产相联系的规模经济,并促使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和同这种竞争相伴随的经济效率的增进;另一方面,又可以相对缩小经济活动的空间范围,缩小同市场与顾客之间的距离,形成生产者和顾客之间的密切接触,使生产者能够迅速而又准确地获得市场信息,全面而又及时地了解市场动态,减少进入市场的摩擦,避免生产调整过于迟缓,提高经营的灵活性与主动性,节约购销时间、购销费用、运输成本,减少原材料与产品库存,加速流动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产出率,从而提高市场的自觉组织程度。与此同时,某些经济活动集中于某一特定地区,有利于形成产业发展所需要的辅助性产业和公共服务事业,有利于建设发达的商业系统、金融系统、教育科研系统、交通运输系统、信息情报系统和其他服务性系统,形成比较完整的社会基础结构体系。所有这些,都有利于改善企业经济环境与市场环境,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伴随着贸、工、农一体化与农业产业化,必然要突破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为实现城乡一体化铺平道路。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在城乡之间构筑起一道道资金、市场、技术、劳力等壁垒,障碍着生产要素在工农之间和城乡之间的流动,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农业产业化,通过一体化的利益机制,把贸、工、农连为一体,形成龙头在城镇的“龙形”经济。这就可以打破城乡分割状态,促进城乡人才、资金、技术、土地、劳力等生产要素的跨区域流动,从而有利于实现整个农村经济结构乃至社会经济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小城镇作为农副产品集散地,又是贸、工企业的载体,它的迅速崛起,可以为贸工农一体化和农业产业化的迅速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正因为这个缘故,我们可以说,小城镇的建设与发展,直接关系到贸、工、农一体化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前景,必须作为战略重点提上议事日程。应当把小城镇建设的重点,放在交通运输、通讯设施以及能源、流通等各项基础设施上,不断改善环境条件。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文化、教育和社会福利设施也应积极跟上。解决小城镇建设的资金来源,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多渠道筹资,特别要重视吸收社会游资。

标签:;  ;  ;  ;  ;  ;  ;  ;  ;  ;  ;  ;  ;  ;  

中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的运行轨迹_农民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