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证法的三种形式_哲学论文

论辩证法的三种形式_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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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作为一种在矛盾中运思、在对立中把握统一的思维方法,只能是一种超越了有限经验的哲学方法,或者说,只有在哲学思维中,辩证法才是必要的。但辩证法不仅是一种专属于哲学的思维方式,而且是一种根本性的哲学思维方式,特别地是一种用于解决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方式。思维和存在的关系之所以成为哲学基本问题,正在于这一关系作为人类生存本原性结构的抽象表达,最为深刻地体现了人类生存的有限性与无限性或必然与自由的矛盾,从而对这一基本问题的把握与解决亦不可避免地要引导哲学自觉或不自觉地走上辩证法之路。

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及其在古代哲学中的表现形式——一般与个别的关系问题,作为哲学基本问题,其实质就在于以何种原则去说明思维与存在或一般与个别的统一性。在原则的运用上可能表现出唯物主义或唯心主义的倾向,但原则作为倾向体现于方法之中,而方法则以原则为基础。由于在人类生存中,个别事物或外部存在总是特定的、有限的,而思维或一般性却总是趋向于超越特定性、有限性而指向无限性,因而,思维对于存在、一般对于个别的关系便是一种超越性或否定性关系,即一般表现为对于个别的超越或否定,思维表现为对于存在的超越或否定。一般或思维并非直接的感性存在,不能直接对感官显现,只有通过思想的否定作用,一般才能被把握。反之,个别对于一般、存在对于思维也表现为否定性。芝诺第一次通过悖论的形式表达了一般与个别的否定性关系。这些悖论正是辩证法的一种表现形式。正是由于这些悖论的提出,芝诺才被称为辩证法的创始人。哲学史表明,辩证法这种思维方式当其首次被自觉地表达出来时,就是与哲学基本问题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就是对于哲学基本问题的内容的揭示。

哲学基本问题所包含的一般与个别或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否定性关系,是辩证法的最高表现形式。任何一种哲学,要通过对哲学基本问题的解决而说明整个世界,便首先须表明对这一否定性关系的态度:或者承认该否定性关系的客观性并积极地超越之,这便构成了一种黑格尔所说的积极的辩证法,或可称为历史主义形态的辩证法;或者只是单纯地承认这种否定性关系,而否定超越的可能性,这便是所谓的消极的辩证法或反思形态的辩证法;或者只是朦胧地意识到这种否定性,但却以一种直观的、形象的方式将其表达出来,这便是直观形态的辩证法,它构成了辩证法发展史的序曲。

直观辩证法发生于哲学思维的童年时期,这个时期的人类社会正处在从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的过渡阶段,人们的思维也正处在从表象思维或前逻辑思维向概念思维或逻辑思维的过渡阶段。人们已经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意识到个别事物中共同的东西、殊相中的共相,但又不能将其用纯粹的概念表达出来,而只能借助于某种感性表象来表达。这就造成了思维上的混乱:某种被视作为世界本原的东西,既是一般的又是特定的个别事物,既是共相又是殊相,等等。当然,说这种状况是思维中的混乱,是从现代人的立场来看的,而对于他们自己来说,则并未清楚地意识到这一点,一般与个别的对立或者一般对于个别的超越性,在他们看来似乎并非不可逾越的思维障碍。原始思维的互渗律在这种思维中仍然在起着作用,(参见列维—布留尔:《原始思维》,中文1版,71页,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这就造成了直观辩证法的一系列特点。

直观辩证法用于说明世界统一性的东西,即所谓基质或本体,如泰勒斯的“水”、阿那克西曼德的“阿派朗”即“无定形的东西”、阿那克西美尼的“气”,都具有流变性与可塑性的特点。这种流变性、可塑性的特性使它们能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作为一般原则去说明世界统一性的要求。这也就意味着这些感性事物本身虽然是个别的,但确实也具有接近于概念的一般性之特征。处于这一思维阶段的人们选择“水”、“气”一类事物作为世界的始基是有其必然性的,这是为人们的思维处于从表象思维到逻辑思维的过渡中这一点所决定的。

虽然具体地选择何种事物作为解释世界的原则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原则一经被选定,其本身的种种特性是否适合于充作解释世界的“始基”,却是由一般与个别之间所具有的逻辑关系的必然性所决定的。例如,“水”的选择最初可能具有偶然性,但一旦被选定之后,水的种种自然性质表明它具有太多的规定性,不适宜用于说明一切事物,于是,它被“阿派朗”所取代就是必然的了。“阿派朗”没有任何规定性,仅是一单纯的“质料”,因而是适合于构成任何具体事物的。但又由于其缺乏任何规定而引起了一个问题,即事物运动的动力因因无任何规定而无所附着。“气”相对于“水”与“阿派朗”的合理之处在于它比“水”更少具体性规定,更具流变性、可塑性的特点,而又比“阿派朗”多了一重动力性规定,即可以用“气”的聚散来说明万物的生灭。但这样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基质与动因的关系问题。

在直观辩证法中,一般说来,基质与动因总是呈分离状态,这构成了其另一特征。作为说明万物之所由构成的基质,当然是越少规定性越好,而作为说明万物生灭变化的可能性与推动力即动因,则要求具有某种规定。如何更好地同时满足这两方面的要求,构成了直观辩证法的发展线索。赫拉克利特的“火”较具能动性,但与“水”、“气”等一样,作为单一的事物不易说明事物变化的可能性。恩培多克勒的“四根”,特别是阿那克萨哥拉的“种子”能够说明事物变化的可能性,但推动力仍是外在的“爱与恨”或“奴斯”。最后,出现了原子论,它用无质的差别的原子作为万物的基质,用作为原子的否定物的“虚空”来说明原子的动因,用原子量上的变化(形状与数目)说明事物的多样性,从而在处理这一问题的水平上,达到了直观辩证法所可能达到的高度。但原子论像其他先前的理论一样,其困难仍在于基质与动因的分离。原子论用原子的量的变化去说明世界质的多样性,可以说极为接近了对于一般与个别的矛盾关系的把握,但终究未能达到对于这一关系的真正把握,而只是停留在以量变说明质变的表层矛盾关系上面。在这个意义上,量变引起质变的规律是在直观辩证法中唯一得到明确表述的辩证法规律。

直观辩证法包含着严重的内在矛盾,它要用一般性原则说明世界,但却始终未能达到纯粹概念的思维水平,未能真正把握一般性的超越性、无限性,因而在其内在矛盾的推动下,必然要超越直观水平而向概念性、反思性过渡。在这一过渡中,毕达哥拉斯学派的“数”已初步具有无限性和一般性的规定,但“数”又被设想为占据空间的点,则表明此派仍未摆脱直观性。赫拉克利特的“逻各斯”原则在向反思辩证法的过渡上迈出了巨大的一步。“逻各斯”已不再是某种感性的基质,而是万物运动的规律和尺度,这就超越了直观性而达到了对于事物间关系把握的概念水平。当然,“逻各斯”在赫拉克利特那里是作为基质“火”运行的“分寸”来理解的,即仍然是与感性直观性纠缠在一起的。

反思辩证法是对于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一般与个别或思维与存在关系的矛盾性的一种意识。但要充分意识到这一矛盾,便首先须达到对于纯粹概念或纯粹一般性的把握。爱利亚学派对于“存在”与“非存在”的严格区别,标志着哲学思维已经达到了纯概念的水平。在巴门尼德看来,“可以被思想的东西和思想的目标是同一的;因为你找不到一个思想是没有它所表达的存在物的”。(《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中文1 版,上卷,3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巴门尼德的学生芝诺则在其师的基础上揭示了概念的内在矛盾。芝诺希望通过揭示“存在”为多数、有动变的主张必然自相矛盾而达成反证“存在”为一、不动不变的观点的目的,实质上却真正揭示出了思想与感官知觉的对立,一般与个别的对立。芝诺关于运动的四个悖论尤为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但芝诺并没有由此得出运动本身就是矛盾以及人们只能在矛盾中把握运动的结论,相反,他却由此得出“运动是不真的”、“不能享有真正的存在”的结论来,这就是说,辩证法在他这里只导向了消极的结果。

反思辩证法的根本特点在于揭示出了概念自身的矛盾,揭示出了一般与个别、理性与感性的对立,而且揭示出这种对立或矛盾不是外在地设定的,而是逻辑地建立起来的,是人类思维所内在地具有的。在直观辩证法中也讲矛盾,但在那里,矛盾只是一种设定,一种观点,一种经验性的归纳,至多只能援引经验事实来确证,而未能上升到理性必然性的论证。反思辩证法的矛盾则完全是逻辑地推导出来的,具有逻辑的必然性,人们可以认为包含矛盾的思维为谬,但却无法否认矛盾的存在,因为这种矛盾正是遵循一般的思维逻辑推导出来的。另外,在反思辩证法中,矛盾从根本上说来是一般与个别、思维与存在、理性与感性的矛盾。这表明这种辩证法乃是内在于哲学基本问题之中的,不是游离于哲学基本问题之外的某种无限的东西。而在直观辩证法中,矛盾是感性事物之间或感性事物内部两种倾向之间的差别与对立,而不是一般与个别的对立,因而这种辩证法乃是外在于哲学基本问题的,只是在哲学基本问题之外设定的万物动变之动因。显然,这两种形态的辩证法是极不相同的,两种辩证法所说的矛盾更是根本不同的。直观辩证法所说的矛盾是感官知觉便可感知的感性层面的差别与对立,而反思辩证法所说的矛盾则是理性才能把握的本质层面的差别与对立。因此,我们似乎可以说,反思辩证法的核心乃是以消极的或否定的方式表达的矛盾规律或对立统一规律。

反思辩证法作为对于直观辩证法的超越,使思维提高到了一个更高的水平或者说深入到了本质的层次,但这一提高或深入却是否定性的。思维现在处在这样一种尴尬的境况中:它证明了自身在对于感性存在的把握中必然陷于矛盾。人类的思维不能长久地停留于这种悖谬状态之中,而是必定要以自身的行动来超越反思辩证法的消极结论。在这方面,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这两位伟大的古代辩证法家最先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这些探索还很不成熟,远远未能上升到完全意义的积极辩证法水平。要真正克服或扬弃消极辩证法,还有待于历史原则的引入。

希腊哲学是缺乏历史意识的。这里所说的历史意识是专指把历史理解为一种具有内在规律的发展过程或上升过程的意识。真正具有发展原则的历史意识来源于犹太—基督教的历史观,它将人类历史理解为“失乐园”、“复乐园”的发展过程,因而带来了希腊思想中全然缺乏的一个维度。在近代哲学中,维柯第一个举起了历史主义的旗帜。康德的“人类的历史大体上可以看作是大自然的一项隐蔽计划的实现”,以及“大自然使人类的全部秉赋得以发展所采用的手段就是人类在社会中的对抗性”的观念,(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中文1版,15、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当视为对于维柯的历史观念的发挥。康德将经验理解为知性对于感官材料的综合活动,这当中就已潜含了过程的思想,但康德并未将这一思想展开,而是满足于让各范畴外在地并列着。用一种逻辑进展的原则将诸范畴推演出来,这是从费希特开始的,在黑格尔手中则臻于完善。黑格尔由此发展出了一种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一方面使历史主义原则被引入辩证法或思辨逻辑之中,发展成了辩证法体系的一个根本性规定;另一方面则导致了逻辑进展原则被引入对历史的理解之中,历史因而被理解为本质上是一个逻辑的展开过程。

历史主义原则进入辩证法之中,意味着辩证法的一个新维度的展开,亦即意味着解决哲学基本问题的一个新维度的展开。辩证法作为解决哲学基本问题的方式,在不同的形态中向不同的维度展开着。在我看来,对于哲学基本问题的解决,从而对于自由与必然关系问题的解决,有四种可能的方式,即:或把自由归结为必然,或把必然归结为自由,或把两者分割开来,或承认双方矛盾关系的实在性并企图通过一种历史过程而解决之。前三种为“空间的”方式,后一种为“时间的”方式。所谓“空间的”方式,正对应着一种非历史意识,即或如反思辩证法那样,否定运动的真实性,或如直观辩证法那样,只知道一种无发展的循环运动。而“时间的”方式则扬弃了“空间的”方式的抽象性,在历史的深度上达到了一种具体性,如黑格尔的辩证法便是一种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历史—逻辑过程。

与反思辩证法一样,历史主义辩证法承认矛盾存在的必然性,但却并不停留于此,而是进一步将矛盾把握为一种历史—逻辑的进展过程,一种趋向于扬弃矛盾的发展过程。因此,在历史主义辩证法中,最为核心的精神不是基于矛盾或悖论的否定,而是基于对否定的否定即否定之否定。当恩格斯说“否定的否定的规律”是黑格尔“整个体系构成的基本规律”时,(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中文1版,46页,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1。)他非常深刻地抓住了历史主义辩证法的实质。可以说,否定之否定最为深刻地体现了历史主义辩证法的精髓。如果说量变引起质变的规律是直观辩证法的核心规律,被消极理解的矛盾规律是反思辩证法的核心规律的话,那么,构成历史主义辩证法的核心规律就只能是否定之否定。当然,在历史主义辩证法中,否定之否定并不是外在于对立统一规律的,而是以扬弃的形式将其包含于自身之内的。为此,黑格尔还改造了以往反思辩证法的正、反两分法,提出了一种适应于其历史主义的正、反、合的三分法。因而,在其体系中,代替反思辩证法的一般与个别、肯定与否定、同一与差别、无限与有限等一系列两极对立的,是普遍、特殊、个别,肯定、否定、否定的否定,抽象同一、差别、具体同一,恶无限、有限、真无限等一系列三位一体的范畴体系。在这种三分法中,两极的对立并不引向虚无,而是引向一个更高级、更具体的范畴,这第三个范畴并不是简单地取代了前两者,而是将它们连同对立包含于自身之内。因而,在黑格尔体系中,辩证法的核心规律只有一条,那就是积极理解的对立统一规律或否定之否定规律。否定之否定与对立统一并不是两条并列的规律,而只是同一辩证法规律的两个互相包含的层面而已。

黑格尔是历史主义辩证法的集大成者,但他的辩证法的运动主体仍是抽象的绝对精神,因而其历史主义是有严重缺陷的,而对这一缺陷的克服则导向了马克思的实践论的历史主义辩证法。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失去对象,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因而,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42卷,16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马克思把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运动过程理解为人类的生产劳动过程,理解为一个实践过程。

在马克思看来,辩证法的根据既不在于旧唯物主义所执著的纯粹感性,亦不在于唯心主义所执著的纯粹理性,而在于感性活动即实践之中。实践是人类存在的基本方式,也是辩证法运动的基本方式。实践的本质可以说是一种康德意义上的“综合”活动,但不是单纯的思维借助于范畴对于感性材料的观念的综合,而是人借助于物质工具体系等对于外部感性材料的实在的综合。这种综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对自然的综合,二是社会对个体的综合或整合。前者体现为人与自然之间的主客体关系,后者体现为人与人之间的主体间关系。

在实践中,特别是在生产劳动中,劳动主体与劳动对象构成了对立的两极。在劳动过程中,主体借助于工具把某种合目的性形式赋予了对象,这种赋予对象以合目的性形式的过程,便是一个“一”统摄、整合杂多,普遍性、一般性整合特殊性的过程。这种“一”与“多”、一般与特殊的对立统一或矛盾关系,便是人类实践活动的最基本的辩证结构。

实践不仅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即主客体关系,同时也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即主体间的交往关系。交往的必然性在于人类个体存在的有限性。克服个体活动能力的有限性方式,是进行社会合作,结成超越个体有限性的社会组织。社会合作体现着活动的交换,必定受到特定形式的直接活动的制约而形成特定的规范化、制度化的交换关系或交往关系。这种制度化的交往关系或社会制度与诸个体之间亦是一种“一”与“多”,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对立统一关系。因此,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或交往活动亦是一种辩证结构。

主客体关系与主体间关系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两个方面,无疑是一种历史过程,即人与自然相互作用以及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也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社会与个体之间矛盾的形成和解决的历史。人类不仅实践地活动着,而且象征地、符号地活动着。实践活动的辩证结构映照于象征性的思维活动之中,就构成了思维活动之中的辩证结构,而人们把这种辩证结构通过语言符号表达出来,就构成了哲学中的理论辩证法。一部哲学史,可以说就是对于人类实践活动和思维活动的辩证结构进行反思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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