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方自治运动中成员的身份与运作冲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上海论文,冲突论文,成员论文,身份论文,地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K25;C9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873(2003)05-0040-12
一 前言
上海地方自治运动从1905年开始,至1914年结束,前后持续约10年时间。其发展过程依机关名称的不同,可分为三个阶段:(1)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时期(1905年10月~1909年6月);(2)上海城自治公所时期(1909年6月~1911年11月);(3)上海市政厅时期(1911年11月~1914年3月)。这三个时期办理地方自治机关的性质又各有不同: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时期(以下简称总工程局),是由地方精英(注:在本文中以地方精英(local elites)一词来称呼参与上海地方自治运动的成员全体。所谓地方精英是指个人或是宗族在地方上所运作的一种支配(exercised dominance)。这种支配包括物质的(土地、商业财富或军力),社会性的(人际关系网络、宗族、结社),个人的(专业技术、领导能力、宗教或神秘力量)或是象征性的(地位、名誉、特殊的生活方式)。参见Joseph W.Esherick and Mary B.Rankin(eds.),Chinese Local Elites and Patterns of Dominance(Los Angeles and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0),pp.10-11.笔者之所以不使用绅商的一名词,是因为不论“绅商”指的是绅士与商人的合称(gentry and merchant),或是指兼具绅士与商人两种身份的单称(gentry-merchant),都不足以涵盖上海地方自治运动中的成员。例如夏应堂,他是著名中医师,没有功名,也并非经商。他能参与地方自治运动,即是凭借着专门技术。另外本文提到传统绅士,则专指拥有生员头衔以上的人。)发起,经苏松太道核准后开始办理,属于区域性的自发运动;上海城自治公所时期(以下简称自治公所),是清末立宪运动的一部分,是在清政府督导下而展开的正式且具有全国普遍性的活动;上海市政厅时期(以下简称市政厅),则是辛亥革命后,在新成立的沪军都督府同意下,继续办理的地方性自治。将三个时期合并讨论,是因为三个时期参与地方自治的成员,重迭性非常高,都是商业界与教育界的地方精英,其次在许多地方建设的兴办上,也有相当的延续性,所以将此自治运动视为一连续的整体,可以让我们更完整地了解清末民初上海地方社会运作的全貌。
在上海地方自治的研究成果中,以伊懋可(Mark Elvin)的《上海的行政机关(1905~1914)》最早。该文指出:地方精英权力的制度化,最早源自于对善堂的管理,而起源于十八世纪的最后三十年。地方精英见到租界地区的经营管理十分进步,因此也欲起效尤,而有了由地方精英来管理市政的想法。该文首次对参与的成员进行分析,但不够全面。另外除了讨论地方自治中议事会与参事会对于市政运作的情况外,作者也讨论了不少卫生管理的细节。(注:Mark Elvin,“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nghai,1905~1914”,in William G.Skinner and Mark Elvin(eds),The Chinese City between Two Worlds(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4),pp.250-257.)与此文章相似,吴桂龙也在对整个自治运动作出分析后,认为上海地方精英在面对租界的越界筑路时,始终采取越过清政府地方当局来与法租界的公董局进行交涉,对此事显得十分软弱,常常由此而无法作出有效的制衡。(注:吴桂龙:《清末上海地方自治运动述论》,《近代史研究》,1982年第3期,第181页。吴桂龙此文为中国学者讨论此一问题的首篇文章,该文将清末的地方自治运动定位为“资产阶级的爱国运动”,是甲午战争后中国资产阶级开始学习西方政治制度以求自强的产物。吴氏此一论点,为其他中国学者所承袭。如马小泉、丁旭光等人。而《清末上海地方自治运动述论》一文亦由楠濑正明译成日文,收入横山英编《中国の近代化と地方自治》(东京:劲草书房,1985),第217~244页。)而沈怀玉则将1898至1905年间各地试办的地方自治运动称为“地方自治之萌芽”,在上海地区的讨论,以总工程局为主。该文首次将参与成员分为拥有传统功名者与商业领袖两类,作出百分比统计。也对总工程局时期所通过的议决案做过分类。(注:沈怀玉:《清末地方自治之萌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80年第9期,第302~303页。)而沈氏在讨论地方自治思想的输入时,则分别以时间先后为序,以甲午战争、戊戌变法、立宪运动为分界点,介绍了冯桂芬、刘锡鸿、陈虬、汤震、何启、胡礼垣、严复、黄遵宪等人关于欧美各国地方自治的认识。他指出:随着时间的推移,知识分子对地方自治的认识,由甲午战争时期的仅仅止于启蒙作用,到戊戌变法时,进一步成为公民资格的提出与公民参政的要求。到了立宪运动时期,有五大臣的考察报告及各界的鼓吹,地方自治方为清廷所接受。(注:沈怀玉:《清末西洋地方自治思想的输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79年第8期,第181~182页。另外亦可参考吴桂龙:《晚清地方自治思想的输入及思潮的形成》,《史林》,第60期,2001年11月,第68~77页。)
除此之外,亦有学者从议会制度的层面来讨论,如在芬彻(John H.Fincher)的《中国的民主:地方、省和中央政治中的地方自治运动(1905~1914)》一书中,作者以为在此时期的地方自治运动,是由地方人士所推展的非官方运动,与随之而起的官方所施行的地方自治,这两股力量分别在中央与地方相互推动而产生的一种紧密互动。而该书的讨论顺序,正如其书名所呈现的一样,是由地方到各省,最后是中央政府。该书用力最深是在1909年到1912年清朝所推行的各级议会选举,他指出,议会制度的兴起不应等同于地方、省中央政府的保守政治建立或重建。议会在某些程度上代表中央权力的延伸,也可以视为地方对省或中央的一种挑战。由于该书将重心放在各级议会的互动,所以对地方自治运动中,各地推动自治的各项建设成果,论述极少。如其对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的讨论只有3页,而没有说明具体的运作情况。但较令人意外的是,作者把因抗拒《马关条约》割让台湾所成立的台湾民主国,与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及天津自治局放在一起比较,称为“自治的实验”(experiments in self government)。(注:John H.Fincher,Chinese Democracy:Local Self-government Movement in Local,Provincial and National Politics (Canberra: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1981),pp.20-23.)而马小泉则在讨论立宪运动中地方自治的角色后,认为:清末地方自治的举办,使中国传统社会结构进一步分化,社会流动进一步增强,也使地方权力结构和政权功能有某一程度的变化。因为新式绅商的参与,使得地方政治权力逐步下移。而政治参与的扩大,使得民众不仅有纳税的义务,更有参与政治的权利,逐渐改变了传统社会中对政治漠不关心的态度。(注:马小泉:《国家与社会:清末地方自治与宪政改革》,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00-201页。)
从以上的讨论可以发现,关于清末上海自治的研究,到目前为止,都仅限于单篇论文或专书中的一章,有许多问题尚待厘清。例如:究竟参与者是如何被选出来的,自治运动的各个时期选举方式是否有所不同?另外,在三个不同时期(总工程局、自治公所、市政厅),学者都曾指出:参与自治的成员中,商人占大多数,但究竟占多大的比例,至今尚未有完整的包括三个时期的研究。而参与的成员是否都属于上海籍,不同籍贯参与者是否曾出现意见上的分歧?这些问题都是过去研究中未能深入或尚未触及的。综上所述,笔者将在本文中,首先探讨成员的选举方式,并对选举的相关资料作出统计;其次,指出在三个时期中,商人在历届董事会与议事会(自治运动的两大机构)中所占比例的高低;最后以1905年上海拆城事件来说明,在地方自治的发展过程中,曾出现过的两派地方精英间的冲突,以求对上海地方自治运动有较为全面的认识。
二 自治成员的选任方式及身份
在讨论地方自治成员身份的背景之前,有必要先说明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样的人有资格参与?在整个地方自治运作的过程中,总工程局时期,议事会与参事会成员,都由苏松太道(俗称上海道)所指派。光绪三十一年七月六日(1905年8月6日),上海道袁树勋给地方精英李钟珏、叶佳棠、姚文枬、莫锡伦四人的照会说:“前贵绅有创办总工程处之议,本道极愿赞成。……所有马路电灯以及城厢内外员警一切事宜均归地方绅董公举。……贵绅董等闳识热诚,久为乡里所推重。希即日开会集议,宣布本道宗旨,妥定简明章程送核,以便克期举行。”(注:《苏松太道袁照会议绅议办总工程局试行地方自治文》,《上海市自治志》,公牍甲编,第1页。)而李钟珏等人在8月22日,向袁树勋汇报时称:
职等访诸曾游历外洋之法政学家,知东西各国自治规制,本非猝办。其普通选举之法,按之目下地方情形,尚多格碍,惟有先就向来办事诸绅商中,公同选举,送请核派,以为组织自治之基础。(注:《邑绅呈复开会选举缮送名折文》,《上海市自治志》,公牍甲编,第1~2页。)
由此可见,选派首届参与地方自治成员是出于上海道的要求,但地方精英的角色却不是完全被动的,因为供上海道选派的名单是由地方精英们投票产生的。8月18、19日及26日的三次开会投票选举之后,由与会的善堂、书院、警务及各铺段董(商业代表)共推举出76人,这76人名单今日虽已不可得知,但在十九日的第二次集会中,却规定“各商业代表推举一人”。因此可以说,在地方自治推行之初,就已经是由商人主导的局面了。
一年多后,光绪三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议事会依照《总工程局议会章程》的规定,必须改选半数办事总董及议董。(注:《总工程局议会章程》第一章第三节:议董由本地绅士及城厢内外各业商董秉公选举,呈请苏松太道核准。第四节:议董中互举议长一人,每年一举。议董任期四年,每两年改选定额之半,续被举者仍得续任。又《总工程局简明章明章程》第六条:领袖总董,任期三年,任满另举。办事总董、议事经董,任期四年,惟两年改选其半。)但此时苏松太道由瑞澂接任,所以总工程局便向瑞澂确认,总工程局自行拟定的章程是否可以继续执行。禀文中称:“此系试办简章,则设有未宜,自可随时改。……预先禀明为特备,由禀俯赐核准立案施行”。瑞澂在批文中则认为总工程局在两年不到的时间中已陆续开办填河、筑路、电灯、水厂等事宜,部分地区还设置警察以加强治安管理,成绩“卓有可观”,对此表示钦佩。所以他对于改选议董一事,同意照原有章程办理,至于办事总董甚至认为才刚刚试办不久,如果不得其人,不进行改选亦无不可。(注:上海士绅呈文及瑞澂的批文见《禀苏松太道瑞请更改原章将办事总董全行更举文》《上海市自治志》,公牍甲编,第6~7页。过去学者大多强调总工程局开办之初,上海道袁树勋对开办地方自治的支持,但对瑞澂的同意续办地方自治则着墨不多。但实际上瑞氏对此亦极为支持,他在批文中提到:果能官绅同志于教育、保护实业诸要政,推行尽利(力?),由上海之地方自治发起最早,收效亦必最先。因此可知瑞澂对地方自治亦是极为支持。所以同意了总工程局继续试办。)此次议董的改选,参与的成员较首次选举时为多,包括各善堂、劝学所、南市商会、北市商会、地方自治研究会、地方公益研究会、东南城联合会、西北城联合会可各举职员代表。另外各铺段董也可公举代表,如果有商业代表没有加入商会,也可以经由商会的推荐,派代表与会。以上包括绅、商、学界的代表,共同组成选举局,先举行抽签,决定留任的议董与办事总董,再由选举局补选议董,最后再由新任议董与留任议董选举新的办事总董与名誉董事。(注:名誉董事于此次改选后增设。)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总工程局议会章程》也对选举人及被选举人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一)选举人资格如下:(1)年在二十五岁以上者;(2)本地人及居住本地五年者;(3)年纳地方捐十元以上满三年者。凡具以上资格而有下开各项之一者不得有选举权:(a)吃鸦片者;(b)无业者;(c)受破产律之处分而未过五年者;(d)曾以违反刑律而受官刑者;(e)开烟间、赌场、妓院者。
(二)被选举人资格如下:(1)在二十五岁以上者;(2)本地人及居住本地五年者;(3)年纳地方捐二十元以上满三年者。凡具以上资格而有下开各项之一者不得有被选举权:(a)无选举权者;(b)有废疾者;(c)受破产律之处分而未过十年者。(注:《总工程局议会章程》第一章,第五、六节。)
从以上史料可以发现,虽然总工程局的两次总董、议董选举,都是从绅、商、学界的团体代表中选举,但有所不同的是,第一次选举是由与会的代表们,提出名单由苏松太道圈选,第二次选举则是与会代表们互选,以得票的高低决定当选与否,再呈报苏松太道任命。而第二次选举中对选举人与被选举人的资格作出较详细的规定。其中限制被选举人须年满二十五岁、不得吸食鸦片、所经营事业有所限制三项,在后来清廷所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仍继续存在。另外光绪三十四(1908)年,领袖总董李钟珏三年任期届满,由议董选举,李氏获得连任。
上海城自治公所时期,属于清末立宪运动中的一部分。宣统元年四月二十九日(1909年6月16日),又适逢议董改选之期,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已于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间颁布,(注:《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于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1909年1月19)颁布,载于《政治官报》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445号,共8章,120条。)所以总工程局便向苏松太道表示,既然新的章程已经颁布,而总工程局本来就已具备城厢自治的规模,因此不必另设选举局,由总工程局董事会筹办选举即可。而总工程局亦顺利转型,由原本的试办性质,变成在官方的督导下,正式推行地方自治。依《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之规定,由选民选出议员,再由议员就选民之中,选出总董、董事、名誉董事。而该章程中,对选民有以下规定:
一、凡于城镇乡内,现有住所或寓所者,享有本地方公益之权利,并有分任本地方负担之义务。
二、城镇乡居民具备下列资格者,为城镇乡选民:
(一)有本国籍者。
(二)男子年满二十五岁者。
(三)居本城镇乡接续至三年以上者。
(四)年纳正税(指部库司库支销之各项租税而言)或本地方公益捐两元以上者。
居民内有素行方正、众望允孚者,虽不具备第三、第四款之资格,亦得以城镇乡议事会之议决,作为选民。
三、若有纳正税或公益捐较本地选民捐纳最多之人所纳尤多者,虽不备第二、第三款之资格,亦得作为选民。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虽具备前条第一项各款,及合前条第三项所定资格,不得为选民。
(一)品行悖谬、营私武断,确有实据者。
(二)曾处监禁以上之刑者。
(三)营业不正者(其范围以规约定之)。
(四)失财产之信用,被人控实,尚未清结者。
(五)吸食鸦片者。
(六)有心疾者。
(七)不识文字者。
五、城镇乡选民按照本章程所定,有选举自治职员及被选举为自治职员之权。
以第三项资格作为选民者,有选举自治职员之权。若不能自行选举权者,得遣代理人行之。代理人以具备第一项第一、二款之资格,且不犯第四项所列各款者为限。下列人员不得选举自治职员及被选举自治职员:
(一)现任地方官吏者。
(二)现任军人者。
(三)现充本地方巡警者。
(四)现为僧道及其它宗教师者。(注:《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第15、16、17、18、19条。)
而符合以上资格者,依纳税额之多寡,分为甲、乙两级。按《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第二、第五条规定:“选举人(选民)分为两级。就选举人内择其年纳正税或公益捐较多者若干名,计其所纳之额,足当选举人全数所纳总额之半者,为甲级。其余选举人为乙级。”(注:《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与《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同载于《政治官报》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445号。共6章,81条。)就实施的投票情形来看,在自治公所时期,于1910年1月举行过一次议董选举,选出60名议员,(注:按《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第23条之规定,城镇乡议事会议员以20名为定额,城镇人口满55000人,得增设一人。此后每满5000人,得增设一人。最高以60人为限。当时上海城厢内人口超过20万人,事实上应只能选出50人,但在核定人口数时,因为加入了公共租界与法租界之人口,因此总人口超过70万人。所以议员名额定最高的60人。但租界地区系自治权力所不能行使的区域,所以在笔者的统计中,对总人口之统计,仅以上海城厢之人口数为准。)而1911年,举行改选议员半数之选举。(注:按《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第27条之规定,议员以两年为任期,每年改选半数。若议员全部同时就任者,其半数即以一年为任满。)在选举的过程中,也进行了与现今类似的步骤,如调查人口、对合格选民造册公告。并且有20天的期限,让居民有时间提出疑问,如有错误,可提出证明来修改。也有公告选举时间及投票场所。但与现今选举最大之不同,在于没有候选人登记制,因此可能是必须由选民自行填写投票物件,因此才会出现有选票填写不依格式,或是选民填写之人根本不符合被选举资格的无效票产生。这两次选举的详细资料如下:
上海城自治公所选举统计上海市政厅选举统计
(注:资料来源:《议董
(注:资料来源:《
两会选举案》,《上海
议董两会选举案》,
市自治志》公牍甲编,
《上海市自治志》
第9~10页;公牍乙编, 公牍丙编,第3~8页。
第5~6页。)
第一次选举 第二次选举 第一次选举 第二次选举
甲级选民投票日期 1910.1.19
1911.2.71912.7.14 1913.7.12
甲级选民人数334501 n/a
693
甲级选民投票人数147135 170
402
投票率44.01% 26.94%n/a
58.01%
有效票 142134 167
397
有效票率 96.60% 99.26% 98.24% 98.76%
乙级选民投票日期 1910.1.16
1911.2.4
1912.7.12
1913.7.14
乙级选民人数
33103768 n/a 8165
乙级选民投票人数
957 721
10713401
投票率
28.91%
19.13% n/a 41.65%
有效票 890 713
1000 3283
有效票率 93.00% 98.89%93.37%
96.53%
上海城厢人口 204388214576n/a 234999
有选举权人数 3644 4146 n/a 8858
有选举权人数占
1.78% 1.98% n/a 3.77%
总人口之比率
由该表可以得知,上海城自治公所的两次选举甲级选民均未超过500人。而乙级选民则平均约为3500人。当时上海城厢地区人口约为20万人计,有选举权的人约占总人口的2%。以投票率来看,均未超过50%,甚至第二次选举时,乙级选民的投票率不到20%。由于现在已无法找到当时的选举人名册,所以无法分析到底是哪些人去投票。但通过统计,也可以让我们知道即使是只有极少数有一定财产的人才有投票权,而实际参与的选民也仅仅是其中的少数。不过可喜的是由官方所推行的政策至少都有执行,至少让少数人有了参与政治的权力。
上海市政厅时期亦办过两次选举,依据民国元年颁布的《江苏省暂行乡制并选举章程》来执行。但十分可惜,笔者并未能找到该章程的全文。只能从《上海市自治志》中,由其中所援引的若干条文中,来了解这两次选举的情形。第一次选举全额60名议员,于民国元年七月间举行。选民亦分成甲、乙级,各选出30名。亦同样由议员选出总董、董事、名誉董事。(注:《市议会呈县民政长吴呈报选举总董、董事、名誉董事文》中曾提及《江苏省暂行市乡制》中相关条文:第61条,总董选举完后,由议长将当选者之姓名、票数、经历呈民政长申请都督府任用。第62条,董事及名誉董事选举完后,由议长将当选者之姓名、票数、经历请民政长核准任用,并由民政长申请都都府存案。此次选举总董1名、董事3名、名誉董事12名,员额均与自治公所时期相同。)但由于史料不足,无法得知甲、乙两级选民各有多少。只知道甲级有170人投票,乙级有1071人投票。次年议员改选半数,(注:《县知事吴训令筹办改选议员办事文》曾提及《江苏省暂行市乡制》中相关条文:第26条,议员以两年为任期,每年改选半数。若议员全部同时就任者,其半数即以一年为任满。此条与《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中议员任期之规定完全相同。)由统计中得知,上海市政厅的第二次选举,甲、乙两级选民的人数是最多的一次,有8800余人。甲、乙两级选民的投票率,亦较以往为高,甲级选民的投票率已接近60%,乙级选民的投票率也较以往高出许多,都是有所进步的。而选民占总人口之比率,也超过3%。(注:此人口数字为笔者推估所得,按1909~1910年城厢人口增长率为5%,所以至1912年可能增长15%,按1909年为204338*1.15=234999)
在研究选举办法之后,本段将分析参与成员的身份背景。就整体来看,在整个上海自治运动的三个时期,有7届议事会与董事会。依据历届董事会、议事会职员表,总共有448位成员,但扣除连任者,则实际参与人数有163人。笔者据《上海县续志》(1918)、民国《上海县志》(1935)、上海总商会历届同人录(1908~1911、1916、1918~1922),及《上海时人志》(1947)等资料,共得知102位参与地方自治成员的资料,占总数163人的63%。而此102人中,具有商人身份者有66人,也就是说具有商人身份者至少占全体成员总数的40%。商人所占比率之所以会如此高,当然是因为在总工程局时期,城厢内各铺段董可以各推一人参与推举自治成员的会议。而在自治公所与市政厅时期,所进行的选举,都有财产上的限制,自然使得拥有一定财力的商人容易当选。若以连任次数来看,任职3届以上者,有73人,其中商人占44人,比率为60%,更可以说明商人在整个自治运动中是扮演重要角色的。在连任者之中,连任7届、全程参与者有5人,其中朱开甲、于城、郁怀智、苏本炎4人为商人。4人之中,朱开甲信奉天主教,1887年出任轮船招商局买办,1898年任法国东方汇理银行买办,1904年投资筹设求新机器造船厂,1905年设立同昌油厂,是上海航运业元老。而于城则经营木材业,并长年担任上海总商会木商公会代表。郁怀智早年肄业于上海广方言馆,曾任英商老公茂纱厂经理,1905年任振华堂洋布公所总董,并曾先后经营屏记、敦裕两家洋布号。至于苏本炎则是总商会中参业任捐公所的代表,虽然不清楚其经营之商号名称,但民国《上海县志》中称“生平为会长者五,为董事者六。”并且娴熟法律,总商会中的各项章程多出自他的手笔。亦曾创立民立中学、民立女子中学,所费经费达数万元。(注:吴馨、姚文枬等纂《上海县志》,卷15,苏本炎传。)所以他的商人身份确定无疑。我们将自治运动中相关统计表条列如下:
上海自治运动各类成员统计表(注:资料来源:杨逸等纂《上海市自治志》
(1915);上海新普育堂《上海新普育堂征信录》
(1917);吴馨、姚文枬等纂《上海县续志》
(1918);上海商务总会编《上海商务总会入会同人录》
(1908~1911);上海总商会编《上海总商会同人录》
(1916、1918~1922、1927);戚再玉编《上海时人志》
(1947);李达嘉:《商人与政治——以上海为中心的探讨
(1895~1914)》;台湾大学历史研究所博士论文
(1994);吴成平:《上海名人辞典(1840~1998)》(2001)。)
商人
传统绅士
担任教职者
习医
不详者
总计
6621 13
2
61 163
上海自治运动成员教育背景(注:资料来源:杨逸等纂《上海市自治志》
(1915);上海新普育堂《上海新普育堂征信录》
(1917);吴馨、姚文枬等纂《上海县续志》
(1918);上海商务总会编《上海商务总会入会同人录》
(1908~1911);上海总商会编《上海总商会同人录》
(1916、1918~1922、1927);戚再玉编《上海时人志》
(1947);李达嘉:《商人与政治——以上海为中心的探讨
(1895~1914)》;台湾大学历史研究所博士论文
(1994);吴成平:《上海名人辞典(1840~1998)》(2001)。)
举人
生员
新式教育
王宗骏、李钟珏、沈恩孚、祁祖鎏、姚文
毛经畴、王震、林曾赉、姚文栋、张在新、
贾丰臻(留学日本)、郁怀智(曾肄业上海
枬、袁希涛、梅豫枨、黄炎培、杨逸、穆 张焕斗、曹骧、莫锡伦、郭怀珠、陆文麓、
广方言馆)
湘瑶
陆熙顺、黄庆澜、赵秉圭、蔡正蒙
由统计表中可以得知:在已经知道身份背景的102人之中,商人占66人最多,其次是传统绅士,这里指的是那些退休官吏及拥有生员以上的功名而未经商者,还有地方善堂的董事,有21人。其他可以确定小学教员、报社主笔、学堂校董有13人。或许这13人中可能又有不少人是受传统教育者,只是史料不足而无法确定而已。另外,102人中,有举人头衔者9人,有生员头衔者至少15人。(注:9名举人与15名生员是就已掌握102人之全部列入计算后所得,无论其是否为商人。)另外就各时期董事会成员均在20人以下,而商人所占的比率均超过40%,各时期议事会成员则在30~60人之间,商人所占的比率,则大约在30%以上。(注:市政厅时期由于有若干议员身份无法确定,所以在统计上所呈现的商人所占的比率较低,但是笔者认为:如同前文所提,由于选举有财产的限制,所以即使商人比率真的如表中所呈现的,是在逐渐下降,但应该仍是议事会中的多数。)
三 地方自治运作的冲突——以上海拆城事件为例
上海拆城事件始于光绪三十二年二月,以总工程局为主的上海地方精英31人,联名上书请求拆除上海城墙,但随即遭到以曹骧为主的上海籍地方精英反对。双方各自向苏松太道、江苏巡抚、两江总督分别上书,列举拆城之利弊得失。最后两派人士妥协,城墙保留,以增辟城门、添筑马路为折中办法。此一事件横跨总工程局及自治公所两个时期,可以从中了解到自治运动中,出现的(至少曾经出现)两派人士相互对立。在分析自治成员的背景之后,之所以讨论上海拆城问题,是因为此问题是最能反映自治运动中,两派人士因背景的不同所产生的冲突。以李钟珏、叶佳棠、郁怀智等人代表的拆城派,与曹骧等人所代表的反对派,两派人士各自以向地方官上书的形式,来抒发己见。
上海县城建于明嘉靖三十二年(1553)九月,主要是为了抵御倭寇的入侵,由时任松江知府的方廉下令修筑。上海县城周长九里,城高二丈四尺。初建时城门共六座:东门(朝宗门)、南门(跨龙门)、西门(仪凤门)、北门(海晏门),小东门(宝带门)、小南门(朝阳门)。后因清廷为对抗太平天国军队入侵上海,于同治五年(1866)增辟一新北门(障川门)。上海自治运动开始后不久,总工程局于光绪三十二年正月二十六日(1906年2月19日),由姚文枬、李钟珏、叶佳棠、郁怀智等31人联名上书苏松太道瑞澂要求拆除城墙。呈文中提到:
上海一隅商务为各埠之冠,而租界日盛,南市日衰。推其原故,租界扼淞沪咽喉,地势宽而展布易,而南市则外滨黄浦,内逼城垣,地窄人稠,行栈无从广设。……绅等朝夕筹思,舍自拓商市,无由抵御剧烈之竞争,舍亟拆城,无由期商业之自立。(注:《光绪三十二年二月初一日详南洋大臣苏都抚宪》,《上海市自治志》公牍甲编,《苏松太道瑞奉文照会饬议拆城案》内附钞件,第27~28页。)
李钟珏等人并指出拆城有四益:(一)就城基改筑马路,东西南北环转流通,外而南市沿浦,内而西门外一带马路,可以联络照应。(二)清理城内河浜,填筑马路数条,徐图扩充,收效甚易。(三)填河应筑大阴沟,可将城砖代用。有余更可修沿河坡岸。(四)房地市价涨,民情振奋。收捐以办善后,事能持久。(注:《光绪三十二年二月初一日详南洋大臣苏都抚宪》,《上海市自治志》公牍甲编,《苏松太道瑞奉文照会饬议拆城案》内附钞件,第27~28页。)如将联名上书的31人与总工程局第一次选举的成员名单相比较,31人中有30人是总工程局成员(29人列名董事会或议事会,杨逸为议事会文牍科员),可以说占总工程局的大多数。但此议一出,便遭到强烈的反对。在2月23日,同为总工程局议事会成员的曹骧联合了一批生员及署名上海城厢职董共20人联合上书反对,呈文中说到:
上海拆城一事,上年倡议于总工程局,旋以舆论不洽而止。今外间喧传谓以禀请宪示,将实行矣。众情惶急,有不便拆城者五,不必拆城者一,恳电饰沪道督同诸局董另行切实妥议,改筹善策,以安众心。(注:《二月二十三日南京来电》,《光绪三十二年二月初一日详南洋大臣苏都抚宪》,《上海市自治志》公牍甲编,《苏松太道瑞奉文照会饬议拆城案》内附钞件,第28页。)
到了3月初7日,上海县职员苏绍良、潘如粱、凌纪桩等30人率先指出城墙是华界与法租界唯一的一道屏障,如果拆城将造成华界与法租界相连,法人将会借防治疾病及追捕盗贼的名义,进入骚扰居民,侵犯清廷的统治权。认为法人对上海机器制造局垂涎已久,拆城之后,法人必会向清廷提议扩大租界,将机器制造局强占,上海华界地区终将全部变成西方人的租界。(注:《三月七日上海县职员蔡尔康等公禀》。《光绪三十二年二月初一日详南洋大臣苏都抚宪》,《上海市自治志》公牍甲编,《苏松太道瑞奉文照会饬议拆城案》内附钞件,第28~29页。)3月10日,曹骧更直接向两江总督端方提出了反对拆城的理由,指出了五项不可拆城的原因,还有一点不必拆城的原因。其内容如下:
(一)十六铺南市马路紧邻法界,市面较盛,法人垂涎已久。城内东北及西北隅亦与法界接壤,繁盛又与南市马路相埒。城垣一拆,则精华贯萃于一带,愈足启法人觊觎之心。此不便拆者一。
(二)法界因而扩入,非特城内均属难保,而贯连之南马路,亦必并为所夺,辟一利而失两地。此不便拆者二。
(三)法界紧接之处,华商百货所萃,厘局林立。其间倘为法并,势必免厘,洋债从何拨捕?此不便拆者三。
(四)职等聚族而居,与斯城相依为命。毁弃之后如被法人占,则生息于外人卵翼之下,国权日消,民气益衰,恐全埠为香港之续。此不便拆者四。
(五)城内地方辽阔,员警既未大备,又无租界之团练兵舰,严密保卫,如无城垣庇护,盗贼更易生心,后患何可胜言。此不便拆者五。
如需振兴商务只需仿照宁垣,将城门放大或添辟数门,并筑马路通入城中,城厢内外开游水道,以通舟揖。一面筹足的款,多设员警,清洁街道,无不愿受。一廑市面之旺,可立而待。此不必拆者一。(注:《三月十日曹骧等禀都宪稿》,《上海市自治志》公牍甲编,《苏松太道瑞奉文照会饬议拆城案》内附钞件,第28~29页。)
4月18日,又有孙文治、郁颐培等24名上海县职员,上书苏松太道反对拆城,其呈文中有一段话值得我们注意:
窃职等近悉总工程局有拆毁城墙之议,不胜骇弄。窃维该局董系由地方各善堂及客籍商董中公举,并非阖邑绅民公认选举。此次议及拆城关系重大,而乃不使地方人民闻之,亦不邀请阖邑绅士公议,遽请袁升宪(注:袁树勋)上详,恐与地方自治章程有所未合也。(注:《四月十八日上海县职员孙文治、郁颐培等公禀》,《上海市自治志》公牍甲编,《苏松太道瑞奉文照会饬议拆城案》内附钞件,第29~30页。)
从以上诸段引文中可以得知,拆城争议的起因在于:赞成与反对拆城的两方对于华界的市面兴盛与否认知完全相反,主张拆城者认为,不拆城则不足以扩展商业,华界会日渐衰落。而反对拆城者则以为华界商业繁盛,拆城之后会引起法人侵略的企图,如果要振兴商业,只需多开辟几道城门,并修筑马路,相互连接即可,不须拆除城墙。还有另外一点值得注意,那就是对城墙功用的认知,也完全相反。赞成拆城的人认为“沪城本不高厚,且砖多剥落,修费难筹。西门一带,日久倾颓,以言保卫,亦属有名无实。”(注:《苏松太道瑞奉文照会饬议拆城案》内附钞件,《上海市自治志》公牍甲编,第28页。)但是反对拆城的人却认为城墙仍然有防卫的功能。如前面引文中所提曹骧认为不便拆城的五点中,就不断强调法国人对华界的觊觎之心,只有用城墙来增强华界防御的能力。另外孙文治、郁颐培等人也认为,拆城未必会带来商业的繁荣,反而必须立刻面对居民纷纷迁居的问题。而且盗匪会增多,不但会使地方治安败坏,更危及平民的安居乐业。(注:《光绪三十二年二月初一日详南洋大臣苏都抚宪》,《上海市自治志》公牍甲编,《苏松太道瑞奉文照会饬议拆城案》内附钞件,第27~28页。)这样的论点,与曹骧等人是一致的,还是强调城墙有其功用,必须保留。所以可以说拆城争议的起因,首先在于对华界商业兴与否的认知不同。其次则是对城墙是否能有功用的看法,也出现完全相反的意见。可以用一句话来总括,拆城争议是“拆城以利通商”或“保城以卫家园”两种观念的冲突。
虽然主张拆城占总工程局的大多数,在总工程局第一次选举产生的议事、董事两会40名成员中有29人赞成,反对者中只有曹骧一人列名议事会。赞成者只上呈文一次,却有四封呈文反对,足见反对力量之大,而反对者中虽然只有曹骧一人列名议事会,但他却直接上书两江总督,虽然不清楚是否因此导致最后做出不拆城决定,但毕竟是一不寻常的举动。另外更有一批上海城职员两度上书反对拆城,从4月18日的上书中可以知道在这些上海城职员眼中,似乎意味了总工程局代表性不足。因为总工程局成员并不是由全体上海地方精英的选举,仅仅从各善堂及“客籍商董”中推举。总工程局对拆城一事,没有与上海城职员商量,似乎也令他们感到不满,所以指出此与地方自治章程不合。但我们要深入探讨的是,赞成拆城者中,是不是都是所谓的“客籍商董”?事实上并不然,在赞成拆城的人当中有出身上海的商人及拥有功名的传统绅士,如姚文枬、王宗骏拥有举人功名,而苏本炎及郁怀智是至少有三代居住上海历史的商人,并非所谓的“客籍商董”,所以说在赞成拆城者中也有上海本地的商人与拥有功名的绅士。
清政府面对正反两方的意见,态度并不明确。从苏松太道瑞澂到两江总督端方的批文都是:“绅董从长妥议,禀后核办。”在这样的情形下,经过了接近一年的时间,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十六日(1907年3月29日),两派人士和解,主张拆城一派接受了曹骧所提的保留城墙,但增辟城门及马路来振兴商业。在呈文之中提到,“惟城垣之设,原所以卫民。道路之修,原所以利民。然仅有卫民之具,不求便民之方,则地方终嫌闭滞。”(注:《苏松太道瑞抄发上海绅士曹骧等请辟门筑路请商市文》,《上海市自治志》公牍甲编,第30~31页。)事实上,是主张拆的人士作出了妥协,在最初请求拆城的呈文中便提到,上海的城墙本来就不够高厚,而且又年久失修,在这样的情形之下,认为要以城墙来保卫华界,是有名无实的,反而更将自身防卫不力的缺点暴露出来,(注:《光绪三十二年二月初一日详南洋大臣苏都抚宪》,《上海市自治志》公牍甲编,《苏松太道瑞奉文照会饬议拆城案》内附钞件,第27~28页。)但现在却重新强调了城墙的防卫功能,认为只要多筑马路便可达到振兴商业的目的,前后的转变应该是主张拆城的人士,迫于反对派的压力,作出让步。在两派人士和议之后,光绪三十三年七月间,奉旨由上海地方精英门自行筹垫款项,饬工兴建。一切似乎应已告一段落,但又过了半年多,苏松太道由蔡乃煌接任,他下令将拆城一事重新讨论。他认为不拆除城墙而增辟城门,交通的障碍仍然存在,如何能振兴商业?且每多开辟一个城门,就必须多派人丁防守,万一有事,则防不胜防。另外马路通路城中,城内城外亦连成一气,与拆城亦相去不远。(注:《苏松太道蔡照会将拆城辟门两事熟权利害重加妥议再行核办文》,《上海市自治志》公牍甲编,页32。)蔡乃煌此话一出,又引起反对拆城人士的不安,又有杨德鑅等人,直接上书端方请求将拆城一事停议。(注:《苏松太道蔡照会奉督抚院批发上海绅士杨德鑅禀陈拆城利害缘由应饬缓议文》,《上海市自治志》公牍甲编,页32。)蔡乃煌在接到端方的批文后,对于此案拖延甚久而没有进展,对上海地方精英表达他的不满,他指出:
主辟、主拆皆出绅董之议,本道未参成见,原批具在,可以复按。不料该绅等意气用事,互相争辩,舍事理而各引党援。若以本道为有左袒者,殊可怪诧。总之辟门为马路交通起见,不修路则无庸辟城,不筹款则不能修路。应俟该绅等筹足辟门、筑路、养路之需,再予复勘。倘果无碍,方准兴工,以符原议。(注:《苏松太道蔡照会奉督抚院批发上海绅士杨德鑅禀陈拆城利害缘由应饬缓议文》,《上海市自治志》公牍甲编,页32。)
至此拆城一事完全停议,改由增辟城门及修筑马路来代替。由整个事件的发展经过看来,反对拆城人士势力是非常强大的。整个讨论过程中,曹骧和杨德鑅直接上书两江总督端方是决定性的关键。前后任的苏松太道瑞澂及蔡乃煌似乎对主张拆城者表示同情,但是碍于两江总督及地方反对的压力,并没有公开的支持。(注:在拆城事件之初,光绪三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瑞澂在一篇回复两江总督的文件中提到:检查原卷(注:指主张拆城者之呈文),系发起于本地诸绅,联名者31人。实在办事,力主开通最有声望,如姚文枬、李钟珏等均在其内。……此次各职董所禀亦有见地。惟马路既可筑通入城,拆与不拆所去无几。该文见《二月二十四复南京电》,《上海市自治志》公牍甲编,《苏松太道瑞奉文照会饬议拆城案》内附钞件,第27~28页。)既然以决定增辟城门及修筑马路,按照端方及蔡乃煌的批示,所需费用由上海地方精英自行筹垫。又经过一年,宣统元年(1909)六七月间,先辟成小西门(尚文门)、小北门(拱宸门),次年再筑成新东门(福佑门)。另外又先后加高或放宽原有的北门(晏海门)、小东门(宝带门),总计这些工程在宣统元年四月至宣统三年间陆续完成,至此上海总共有十座城门。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仅仅相隔不到一年,辛亥革命后上海军政府成立,原本支持拆城的李钟珏就任民政总长,叶佳棠等人再提出拆城的请求,李钟珏便立刻批准,立即施工拆除,存在350余年的上海城墙终于宣告瓦解。
四 结语
本文试图回答在过去研究上海自治运动中,尚未被充分讨论的三个问题:1.究竟参与者是如何被选出来的,自治运动的各个时期选举方式是否有所不同?2.自治运动的三个时期中,商人在历届董事会与议事会中所占比例的高低。3.在地方自治推行的过程中,是否曾出现两派人士的对立与冲突。研究后发现,在选举方式上,总工程局的两次总董、议董选举,都是从绅、商、学界的团体代表中选举。但有所不同的是,第一次选举是由与会的代表们,提出名单由苏松太道选派,第二次选举则是与会代表们互选,以得票的高低决定当选与否,再呈报苏松太道任命。自治公所与市政厅时期有办理正式的选举,选民分甲、乙两级。大抵而言,甲级选民未超过700人,乙级选民未超过8200人,约占当时上海城厢人口的3%。至于参与者的背景方面:在总计163人中,已知102人的身份背景,以行业类别来看,商人最多,有66人,其次是传统绅士,有21人。从教育背景来看,有9名举人,15名生员,2人曾接受新式教育。另外商人在自治运动的两大机构——董事会及议事会,所占的比率,大约都在30%以上。另外笔者以上海拆城事件来说明自治运动中曾出现的冲突。以李钟珏、叶佳棠、郁怀智等人代表的拆城派,与曹骧等人所代表的反对派,两派人士各自以向地方官上书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立场,虽然赞成拆城者,占总工程局成员的大多数,但是同为总工程局成员的曹骧却援引另一批上海地方精英,两度上书两江总督反对拆城。两派人士存在着“拆城以利通商”或“保城以卫家园”两种观念的冲突。最后拆城派做出妥协。以增辟新城门与放大原有城门来平息争议。但到了辛亥革命之后,上海城墙仍被原本支持拆城的人士下令拆除。
[附录]
上海地方自治成员事迹表
说明:
(1)按姓氏笔划排列
(2)任职期间以数字1~7表示
1代表总工程局第一次选举(1905年11月——1907年11月)
2代表总工程局第二次选举(1907年11月——1910年1月)
3代表自治公所第一次选举(1910年2月——1911年2月)
4代表自治公所第二次选举(1911年2月——1911年11月)
5代表市政厅临时选举(1911年1月——1911年7月)
6代表市政厅第一次选举(1912年8月——1913年7月)
7代表市政厅第二次选举(1913年7月——1914年3月)
(3)资料来源:杨逸等纂《上海市自治志》(1915);上海新普育堂《上海新普育堂征信录》(1917);吴馨、婉文枬等纂《上海县续志》(1918);上海商务总会编《上海商务总会入会同人录》(1908~1911);上海总商会编《上海总商会同人录》(1916、1918~1922、1927);戚再玉编《上海时人志》(1947);李达嘉:《商人与政治——以上海为中心的探讨(1895~1914)》;台湾大学历史研究所博士论文(1994);吴成平:《上海名人辞典(1840~1998)》(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