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宗教改革时期德国的两种地方政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种论文,德国论文,政权论文,宗教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要研究宗教改革时期的德国政治,最好的办法是分析那个时期的地方政权。1500年时,德国在政治上四分五裂,皇权衰微,市民阶级无法与德国君主结盟,政治的发展,主要就体现在地方政权的发展方面。有两种趋势日趋明显:在诸侯势力强大的地方,出现了变采邑制、领主制为诸侯领地国家的趋势;而在诸侯势力较弱、城市发达和农民社区(Commune)发展的地区,出现了普通人的横向联合,旨在自下而上地建立百姓共和国。近年来,探讨这两种发展的特点和性质已经成为国际学术界前沿问题,代表性的观点有诸侯领地邦国是近代早期国家、农民政权构想是政治乌托邦、德国农民战争的思想基础是路德或慈温利的神学等。①尽管上述的研究成果斐然,受到历史学家的广泛重视,但德国地方政权的特点和性质所在,仍然是需要进一步加以分析与澄清的。
一、诸侯领地邦国取代了领主制、采邑制,但不是近代早期国家
德国地方政权的第一种发展是诸侯领地邦国。这种地方政权是在采邑制、领主制瓦解后形成的,却不是近代国家。
诸侯建立领地邦国要克服来自帝国的、地方贵族的和民众的三大障碍,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德国是统一的,中央政权完善,对地方的管理有效,诸侯是绝无可能建立起独立领地邦国的。但是,16世纪时德国政治分裂,这给诸侯割地为王提供了机会。当时的德国,二千五百多个独立权力体林立,著名的大贵族有奥地利大公;帝国议会选帝侯议院中的美因兹、特里尔、科隆、萨克森、勃兰登堡、帕拉丁六位选帝侯(第七位选帝侯为波西米亚国王,不参加帝国议会的选帝侯议院);②百余个伯爵、七十个高级教士(主教或修道院长);六十多座帝国城市;还有二千多个皇帝直辖的帝国骑士,占据了约二百五十平方英里的国土。③
如果市民与君主结盟成功,德国诸侯也不可能建立邦国。但是,市民与德国君主的结盟却流于失败。市民曾经有过与皇帝结盟的愿望,但皇帝只想掠夺城市的财富,却无意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皇帝马克西米利安一世(1493-1519)曾大肆向城市借款,用于他在欧洲的争霸战争。1518年,皇帝以在奥地利开矿和销售粮食为抵押,用长期贷款的方式,从投资者那里获得3 000 000古尔盾;他从富格尔家族银行那里获得的借贷平均占到其年收入的四分之一。1519年他逝世时,所欠下的债务高达几百万古尔盾,包括从各城市政府那里借贷来的十多万古尔盾:斯特拉斯堡和纽伦堡各25 000古尔盾;巴塞尔15 500古尔盾;奥格斯堡、弗赖堡各8000-9000古尔盾;此外还有向施佩耶尔、沃姆斯、科隆、乌尔姆等城市借贷来的数额较小的债务。皇帝还欠下奥格斯堡的富格尔家族1 300 000古尔盾,欠鲍姆加特尼(Paumgartner)公司230 000古尔盾。④此外,帝国城市还承担了20%-25%的帝国税务,尤其是帝国强制征收的财产税(The Common Penny)。又如:为了进行意大利战争,马克西米利安一世要求1507年的康斯坦茨帝国议会批准他征税240 000古尔盾,但议会只给了他120 000古尔盾,少于他所要求的一半。遭此挫折后,皇帝即命令纽伦堡、奥格斯堡、拉文斯堡、梅明根派企业派代表至他所在的乌尔姆,命令来者给予他一笔80 000古尔盾的贷款,否则就将在法庭上起诉他们。大部分企业代表拒绝了皇帝,只有纽伦堡的代表答应给皇帝一笔礼金,因为害怕皇帝将其置于与犹太人相同的位置。⑤皇帝搜刮民脂民膏用于对外战争,完全不顾市民的利益,最终导致结盟关系的破裂。宗教改革运动兴起后,大部分帝国城市转向与皇帝对立的新教,不仅是对皇帝的公开不满,而且也是企图摆脱帝国盘剥、寻求自我发展的尝试。
如果皇帝是强大的,诸侯自然也无机可乘。但是,德国的中央皇权却日趋衰微。德国的版图萎缩就是证据。马克西米利安一世统治时期,西北部,奥地利家族取代瓦洛依(Valois)家族,造成了弱化德意志、强化尼德兰的结果;东北部,条顿骑士团在德国的殖民区、辖区逐渐转入波兰之手;南部,帝国在意大利的权威逐年衰弱;1499年的士瓦本战争,最终导致瑞士脱离帝国,形成新兴的瑞士联邦。1497年,选帝侯美因兹的伯贝特霍尔德发出了这样的感慨:“眼看帝国逐日衰败,真不知道它还将衰弱到何等地步?再这样下去,那么,我们只好眼睁睁地看到外国人闯进我们国家,用铁棒统治我们。”⑥
如果诸侯辖地内的地方贵族势力强大,那么,诸侯建立领地邦国也不容易。然而,黑死病之后的农业秩序危机(crisis of agrarian order)导致封建主义衰弱,领主制、庄园制、农奴制趋于瓦解,地方贵族的实力锐减,为诸侯削弱地方贵族提供了机会。彼得·布瑞克指出:“至少从15世纪早期以来,在领主与农民关系中可以看到一种新的发展,从领主的角度来看,或许可以毫不隐讳地称之为‘领地化运动’(territorialization)。表面上,这不过是统治者通过交换或购买庄园地产、农民、政治权力来实现土地集中化;其实,这却是政府的内部强化,旨在通过消灭贵族和教会领主,清除横在诸侯与农民之间的中间势力。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被解除了,以便打造领地统治者治下的统一的臣民队伍,最高的主权因之也产生或者复活了。”⑦
诸侯邦国在萨克森、巴伐利亚、蒂罗尔等地相继兴起,与这些地方诸侯力量强大、农民的社区发展相对较弱有关。这意味着邦国难以在那些政治结构仍主要依赖于农业秩序的领地建立,如莱茵河上游的士瓦本和法兰克尼亚。诸侯通过削弱地方贵族和教会的势力而强化自己。结果,诸侯的势力变得更强,甚至直逼皇权。皇帝马克西米利安一世曾自嘲:“我是一个‘国王的国王’,附庸们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而兄弟之邦的法国君主却是‘动物的国王’,属下对他毕恭毕敬,绝对不敢违抗。”⑧
诸侯邦国的特点是中央集权化,就是建立领地政府、地方政府,确立政府臣民关系,使领地内的各个阶层都听命于政府。在领地政府面前,领主附庸间私相授受的契约几乎成为废纸,诸侯权力越是增加,地方贵族的势力越是瓦解。
受过法律教育的官僚掌控政府,也是领地邦国的一个特点。官吏领取工资,因此不受封建关系的束缚。事实上,这些官吏大权在握,成为民众与诸侯之间的代理人。萨克森选帝侯智者弗里德里希(Frederick the Wise,1486-1525)是马丁·路德的保护人,却从不与路德见面,一切均由他的朝臣乔治·斯帕拉丁(George Spalatin)代为转达。⑨这些知识官僚维护诸侯利益,参与制订领地法律。知识分子的政治参与,把武人政权逐步转化成了政治统治。
购买和兼并地方贵族的领地,再把它转变为行政区,是诸侯变采邑制度为邦国制度的重要举措。作为邦国政府的派出机构,区政府的权威要高过地方领主。随着诸侯对地方领主土地的不断蚕食,由政府控制的区域越来越大。结果,领地邦国出现,采邑制、附庸制却瓦解了。
采邑既然转化成了邦国,领地法令就成了统治依据,在15世纪中叶达到高潮。图林根最早是在1446年颁布领地法律,巴伐利亚是在15世纪40年代,下巴伐利亚是在1474年,萨克森是在1482年,符腾堡和巴登是在1595年,黑森是在1497年和1500年。领地法令(Landesordnung)一词在1489年至1499年期间开始流行并在文件中出现:“在传统的意义上,一个地区是以语言和习俗来定义的,而不是根据诸侯的权威来定义的。例如士瓦本和法兰克尼亚这样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实体,都是指拥有众多领主却共享一块土地的地区。然而,领地法令的出现,却意味着新的‘领地’取代了旧的‘地区’,同时旧的习俗也让位给了新的‘规约’。”⑩领地政府在15世纪颁布的法令,比过去1000年中的其他任何时候都要多,既制约了地方贵族,又严重削弱了农民自治乡村的司法权,因为“地方统治者倚仗其权力颁布的法令越多,乡村法庭所创立的司法权力也就越受到限制”。(11)
为了开辟财源,诸侯开始以政府名义征税。财产税是一项伟大的发明,以家庭财产确定征税额,地方贵族也需要缴纳,这为诸侯提供了充足的财源。其他税收逐年增加,包括关税、领地税、军事税等,尽管在各地区征收的额度很不一致。征税需要领地议会的批准,而议会中的各个等级总是希望把税收限制在最低的限度。布瑞克告诉我们:“至少有一件事情是可以肯定的:税收负担在1525年前的几十年中确实加重了。法兰克尼亚为我们勾画出一幅细致的农民税收负担图。在这里,领地税在1525年以前的日子里按个人财产的5%-10%征收;圣职授受税在主教就职时征收——虽然班贝克在1501年、1503年、1505年和1522年都征收此税,但它仍然不是一项常规税。其数目为主教采邑上所有财产的10%,而主教领地之外的每一份不动产所要缴纳的数目高达10个古尔盾。有的时候还要对葡萄酒和啤酒,甚至对肉和面粉征收间接税,这项税收使得商品的价格上涨了10%-20%。再加上1519年、1523年、1524年军事上的摊派,这是一项极为沉重的负担:所有的一切都表明,农民每年收入中大约有一半被用来支付各种税收和地租。”(12)
对诸侯领地邦国的性质,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论。布瑞克认为这种邦国就是近代早期国家,“意味着这样的国家将解除该领土上的封君封臣的封建关系,为它们自己追求一种立法上的垄断权,同时在封建经济之外开辟新的收入来源”。(13)对这种观点,我曾在《关于德国宗教改革强化世俗政府问题的一些分析》一文中提出过不同看法。理由有四条:首先,诸侯领地邦国不是国家。它维护的是邦国的利益,而不是国家的利益,诸侯也没有建立统一的德意志民族国家的愿望;其次,邦国不是与市民阶级结盟的产物,缺乏近代国家必备的民族、民主基础。事实上,它是靠掠夺城市的财富来扩张自己利益的;第三,诸侯在建立领地政府时,往往向地方领主(中小贵族)借贷并授予他们地方政府的管辖权作为回报,这种做法,决非近代国家所为;第四,不顾公共利益,增强了对民众的压迫,这破坏了农村的经济秩序,例如强行实施农奴制或再版农奴制,激起了农民起义。因此,诸侯的邦国与其说是“近代早期国家”,毋宁说是封建政治向近代政治转化中的半封建、半近代的地方政权,正好符合过渡时期德国政治机构逐步转型的特点。(14)现在,我还要增加三条,来说明诸侯邦国不是近代国家。
其一,诸侯邦国是一种地方割据势力。尽管在其辖区内实现了中央集权化,但就德国整个国家而言,它却是阻碍统一的一种力量,无法称其为对封建主义的一种取代。事实上,诸侯邦国的力量越强,建立统一民族国家也就越加困难。邦国作为地方割据势力的性质并没有改变。
其二,邦国维护的是诸侯的利益,而不是民众利益,缺乏近代国家具有的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民意的功能,这在诸侯参与镇压1525年革命中表现得最为典型。1525年时南部德国各派政治势力角逐激烈,却没有形成可支配一切、控制整个地区的单一政治权威。在士瓦本的黑森林和莱希河与康斯坦茨湖之间,自由城市、修道院、伯爵领地、地方贵族、骑士之间的力量平衡是通过各种同盟来实现的,主要就是士瓦本同盟。在哈布斯堡王朝的奥地利区则比较统一,权力集中在哈布斯堡王朝奥地利领地及其控制的低地同盟手中。然而,当1525年革命风暴席卷南部德国时,上述政治势力立即作出反应:以农民起义军和城市中的下层平民为一方,构成了“普通人的大革命”;以哈布斯堡王朝、诸侯、地方贵族为另一方,形成了一个镇压人民的反革命同盟。在镇压德国农民战争一事上,皇帝、诸侯、地方贵族表现出惊人的一致性,说明诸侯的邦国远不是代表公共利益或民众意愿的近代国家。皇帝查理五世在致同盟军统帅特鲁赫泽斯的信中这样说:“因为你的高贵的、卓越的、勇敢的表现,因为你在整个德国民族的法律受到攻击濒临毁灭之际恢复和捍卫了神圣的、基督教的令人赞美的法律、法令和良好的制度,我们向你表示我们诚挚的、由衷的感谢。”(15)可见,认为起义中皇帝没有反对农民、农民也没有反对皇帝的看法,同样不是事实。
其三,诸侯与城市不是结盟关系,而是诸侯伺机兼并城市的关系。诸侯早有图谋在士瓦本、法兰克尼亚地区发展的计划,一位巴伐利亚的律师1519年写道:“一些选帝侯在法兰克福聚集筹划帝国选举和其他事项。他们可能会选举出一个皇帝,然后,在符腾堡的支持下反对纽伦堡。一些市民则不明智地在说什么要转向瑞士,而这很可能会发生。”(16)很显然,诸侯要趁皇帝势力还没有完全控制南部德国、而城市还没有建立起南部城市联邦之前,控制住南部德国。为此,诸侯加强了对士瓦本同盟的渗透,把城市同盟变成了诸侯同盟。士瓦本同盟建立于1488年,拥有一支强大的雇佣军。乌尔姆城、纽伦堡、奥格斯堡都是同盟的重要成员。另一方面,它也是平衡帝国与南部城市势力的工具,表现在同盟必须不时从帝国那里得到新的委任状延期,才能够继续存在。同盟原来只有两个议会,一是由帝国城市和自由城市组成的城市议会,另一个是由上士瓦本地方贵族、部分骑士组成的贵族议会。1500年后,诸侯的势力渐渐加强,成立了诸侯议会,而城市在同盟中的分量也从二分之一降至三分之一。(17)1525年时,诸侯议会中包括了皇帝查理五世、斐迪南大公(作为符腾堡的诸侯)、美因兹大主教、五个南部德国的主教、六个来自于维特斯巴赫的诸侯、卡西米尔侯爵和黑森州的领主。(18)这些人统领士瓦本同盟,利用同盟镇压德国农民战争就势在必行了。
诸侯兼并城市在1525年革命被镇压后表现得最为充分。恩格斯指出:“从前已经属于诸侯领土的城市,于是不得不支付巨额赔款,城市特权被剥夺,在诸侯们奴役之下听凭勒索(如弗兰肯豪森,阿伦施塔特,施马尔卡尔登,维尔茨堡等等),帝国直辖市被并入诸侯领土(例如缪尔豪森),或者至少要受毗邻的诸侯的托管,许多法兰克尼亚的帝国直辖市就是如此。”(19)诸侯如此行事,其邦国又怎么能够被称为“近代早期国家”呢?
二、百姓共和国具有近代色彩,并不是乌托邦
在诸侯建立领地邦国时,也是德国的下层民众进行联合和酝酿起义的时期。布瑞克告诉我们:“萨尔茨堡农民用起义来回答向他们征收双倍的圣职授受税;在韦塞瑙、舒森利特和圣·不拉森(St.Blasien)修道院领地上的暴动是对增加的强制性征税的反抗;维腾堡‘穷康拉德’起义是对新公爵的森林政策的反应。”(20)德国终于爆发了大规模的农民战争(1524-1526),其人数达到十余万(一说三十万),可以说是对贵族和诸侯肆意压迫的最好的回答。
对德国农民战争,绝大部分政治家历史学家都非常重视,做出许多不同的解释。恩格斯称宗教改革和德国农民战争为“欧洲第一次的资产阶级反封建制度的大决战”;(21)德国历史学家马克斯·施泰因梅茨断言它是“1918年11月革命之前德国人民最重要的革命的群众运动”;(22)而历史学家彼得·布瑞克则称它为“普通人的大革命”。(23)还有一些人,像利奥波德·冯·兰克(Leopolde von Ranke,1795-1886)那样,仍拘守着兰克提出的“自然事件”的观点(意谓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以此来反对德国农民战争是一场政治革命的观点。所幸大部分现代历史学者并不持有此种观点。
在现代历史学者之中,布瑞克的解释是最受关注的。布瑞克认为:1525年革命的起因主要是社会转型时期的农业秩序危机。封建贵族为补偿他们在14世纪农业危机时受到的损失,加强了对农民的剥削,引起农民战争。布瑞克既关注农业危机的影响(如农民和贵族为争夺产品分配额的斗争),又把这场革命引申为一场由百姓建立近代国家的斗争。他这样论述1525年革命的目标:“农民战争是通过社会政治关系的革命性转变来克服封建主义危机的一种努力。这场革命的推动力量不是农民一类的人物(他们在各种怨情和要求被系统地陈述的最初阶段是这场革命的中心人物),而是普通人。(24)革命的社会目标,消极地说是废除特殊社会群体独有的一切权利和特权;而积极地、用1525年的语言来说是‘公共利益’和‘基督教兄弟之爱’。从这些社会目标中产生了革命的政治目标:在小邦中,形成合作性的联邦政府;在大邦中,形成一种建立在领地大会基础上的制度。这两种政治形式的基本原理都完全取自福音书和公社的选举原则。尽管如此,革命的军事失败还是导致了1525年之前的社会政治体系的固定。这是通过各地几乎普遍减轻农业的经济负担、通过更强有力的司法保证以及通过将农民政治权利固定化来取得的,也是通过统治者对社区宗教改革的镇压而得来的。”(25)
但需要注意的是,布瑞克是在政治近代化的框架中研究农民战争的,这种学术趋向,反映出当前德国农民战争研究的最重要的特点。换言之,农村经济秩序改革只有在政治的近代化(农民以代表身份参与领地政治决策)实现时,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布瑞克有一句常常被人引述的名言:“我们将农民最主要的目标视为重组领地政体,如果我们的判断不错的话,那这只是再一次证实我们的发现:即早些时候在领地国家这一层次上获得政治经验的农民,最易清楚地表述政治概念。”(26)
但是,普通人革命的目标,主要不是走议会道路(即农民争取参与领地议会的机会,进而改组领地政体),而是建立百姓共和国。换言之,活跃于德国农民战争中的起义者领袖闵采尔、盖斯迈尔、海尔高特等人的建国方案,才是1525年革命者的最终目标。如果把这个根本目标仅仅归结为“乌托邦式的理想”,那么,就很难阐明革命的真正性质。布瑞克是这样表述的:这些“计划超越实际生活状况如此之远,以至于他们废除一切社会和政治传统的要求没有得到普遍的接受。之所以如此,不仅是因为各支农民军不能在‘神法’的意义上达成共识,而且还因为革命政治思想常常被现存等级制度的具体细节所羁绊。”结果,“少数几个非凡的设想——米夏埃尔·盖斯迈尔、巴尔塔扎胡布·迈尔(Balthasar Hubmaier)、托马斯·闵采尔以及汉斯·海尔高特(Hans Hergot)的方案通过表现一种对福音要求和‘神法’内容的绝对确信,通过彻底拒绝调整革命目标以便与任何现存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相适应而克服了由以往经验所产生的局限性”。(27)
即使仅仅摘录匿名作者撰写的《致全体德国农民大会书》中的一段话,也能够了解百姓共和国的方案并非是乌托邦,(28)而是有其坚实的现实基础的:
诸侯或领主,炮制残暴的法律和法规,错误地进行统治,这意味着他们背叛了天上的主人上帝。他们成了一群狼,一群狡猾的怪兽,不断地在穷人身上堆积新的负担。今年临时加派一种税,明年这个摊派就被固定了。这是大多数的所谓的义务之所以会有一个“古老的传统”的缘故。利用伪造的文书,他们居然宣称这是上帝给予他们的权力,以至于穷人必须为他们的产业劳动。于是,我们必须日夜操劳,风来雨去,白白地流汗。神不宽容巴比伦的囚徒,我们被迫去干活:割草、制作牲口草料、犁地、种亚麻、织亚麻布让他们穿,采草莓、收割胡萝卜和芦笋。上帝救我们,这是前所未闻的!他们对穷人的掠夺已称得上是敲骨吸髓,而我们却不得不承受这所有的一切!骑士、决斗者、赌徒和贪食者在哪里?他们把自己撑得比呕吐的狗还要多。而我们穷人呢,却还不得不纳税、偿还高利贷,被剥夺得一无所有,连面包、盐、油脂也没有剩下,而这正是我们抚养妻子和小孩的必需品。他们给宗教团体的小小布施并不能改变上帝对他们宣扬剥削有理论的诅咒。为什么这些残暴的贵族和疯子们有权向我们征收赋税和酒税,把本来属于公共财库、应该用于整个地方的财产随意挥霍掉?如果有谁胆敢对他们进行抱怨,他们就像处置罪犯那样处罚这些人:严刑拷打、砍头和分尸。贵族的慈悲心还比不上野兔和疯狗。(29)
这部文献成稿于1525年4月下旬到5月上旬间,从文体上看,像是某位起义军领导人在南部德国农民起义军全体会议上的讲演。1956年,施美林提出闵采尔的好朋友汉斯·胡特是可能的作者。(30)德国历史学家布塞尔隆认为可能的作者是巴尔塔扎尔·胡布迈尔博士和克里斯托夫·沙佩勒尔博士,这两个人是慈温利教派的信徒和西南德国农民的领袖。(31)但据威廉·戚美尔曼在其1843年出版的《伟大的德国农民战争》,闵采尔也可能是其真正作者。戚美尔曼书中提到了闵采尔撰写的《应该如何统治》,内容与《致全体德国农民大会书》十分接近,其文也分成了十一章。戚美尔曼云:“这份小册子是在纽伦堡付印的。其中每句话都是闵采尔的风格和闵采尔的语言。”(32)尽管闵采尔撰写的《应该如何统治》是否就是《致全体德国农民大会书》,或者前者是否是根据后者修改而成的,现在都已无从考证。然而,这两个文件内容上惊人相似,可以确认即便《致全体德国农民大会书》的作者不是闵采尔,也是在闵采尔的影响下写成的。
更为重要的是,《致全体德国农民大会书》确定的国家原则,不仅完全没有脱离农民的实际状况,而且也是为了使农民长远地摆脱诸侯和领主的压迫,简述如下:
其一,拥戴共和制,反对世袭制:“世袭制和强大的领主制是完全反对上帝的。不能说人民现在是否惧怕领主要胜过惧怕神法,但是,当兄弟们的联合和神法秩序真正建立以后,领主的意志是无法同穷人康拉德(33)的命令抗衡的。”(34)
其二,反对不敬神的统治者,实现政治公正:“所有这些,难道还不能够说明神的真理就是要反对不敬神的统治者,对其不能宽容、必须对其进行无情地罢免?现在,有些伪善的基督徒说:‘福音不考虑世俗的剑的问题。’这些人是完全错误的。这个世界的诸侯们是奉魔鬼为他们的主人。难道这不是对上帝的严重侮辱,以上帝为借口,来掩盖他们(指诸侯们)自己的邪恶行径?”(35)
其三,保护穷人,把他们从领主的压迫下解放出来:“如果你们的领主要以领主的专横态度来对待穷人,反对我们前面已讨论过的神法,那么,你们就要学习所罗门,勇敢地团结起来,以公牛般的大无畏精神,勇敢挺起,牛角向前!你们不是为了要制造麻烦,而是要保护自己免受恶狼的袭击。”(36)
上述论及的政治原则,与盖斯迈尔《蒂罗尔宪章》所说的人民国家有许多类似之处。不过,在论述政府的形式和功能时,《蒂罗尔宪章》要比《致全体德国农民大会书》具体得多。在盖斯迈尔那里,新政府的结构如下:国家和教区设司法机构,根据便利原则来进行审判,以便缩减开支。地区法庭的一位法官和八位陪审员由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履行司法职责。法庭每周开庭一次,任何案子均不得拖延至两周以上。法官、陪审员、秘书、律师、法庭工作人员和传讯人员不得向案件有关人员索取金钱,其薪金由政府支付。在布里克森设中央政府,辖四个地区,其官员们从四个地区或矿区中选举产生。任何提案均直接交由政府,任何提案都需要进行听证,而政府不得拒绝接受处理提案。(37)
在《蒂罗尔宪章》中,国家是统一的,在行政上划分为中央、区和乡村三级。国家设中央政府,统领全局。中央机构由宗教、法律、财政、宣传、军事、教育等部门组成。在地方一级也设立与中央各部门相对应的区法院、区行政、区教育部门,都由各地选举出来的官员进行管理。在矿区、市场和医院福利等专门部门,派懂得业务的官员管理。《宪章》还规定了官员和属民有各自的义务,重要事项如收税等,要通过公民的投票才能决定。财政部门管理国民政府的收支,由专门的官员分管农业、手工业、金融和价格。福利部门的政策性很强,要设立专门的调查小组,经层层审批最后确定被救助人员。政府官员的工资由国家支付。(38)
从政府功能看,政府不仅管理政务,也管理司法、宗教、分配、生产、军事、教育、救济、医疗卫生、家庭、甚至婚姻。宪法保障了社会的公平,公民表决政策法令维护了“公共利益”。学校特别需要引起重视,因为这是公民受教育的地方。为了彰显“神法”和“公共利益”,国家废除贵族的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体现出百姓共和国的人民性质。
从经济体制上看,百姓共和国的方案也是可操作的、非乌托邦式的。例如:盖斯迈尔认可的是一种近代的经济体制,尤其是肯定市场经济、交换经济的合理性,以为这可以用来替代过时的、落后的、封闭的、低效的封建剥削制度。在所有制方面,他主张一种包含国有制(实际上是集体所有制)、私有制和小生产者所有制在内的、含有多种经济成分的经济模式,并且,企图通过政府对物价、货币和经济布局的宏观调控以及对生产部门的妥善管理,减少资产者对劳动者的剥削,实现经济上的相对平等。《致全体德国农民大会书》的作者主张社会平等,提倡社会成员之间的互爱互助,然而,他只提出在城乡中设立公共财库,用于道路修整、地方防卫、照顾穷人和孤儿,(39)却没有主张废除私有财产、实行财产公有。在这里,要弄清楚“公有财产”的含义。在盖斯迈尔的《蒂罗尔宪章》中,这个词指某些重要生产部门(如矿业)或生产资料(如公地、森林、水泽)归集体所有,而不是指彻底废除私有制,实行个人财产的公有化。
普通人所要建立的国家仍然是一种地方性的政权,它不是很大,也不是很小。盖斯迈尔的国家,限于蒂罗尔的布里克森地区,《致全体德国农民大会书》中所描绘的国家是一种社区联盟,局限在上士瓦本的部分地区。海尔高特的国家由144个村庄组成,也不是统一的全德国家。(40)不过,这种地方性的国家有可能联合起来,通过农民大会,组成一个全国性的百姓共和国。《致全体德国农民大会书》的标题就说明了这一点。百姓共和国中既包括了农村又包括了城市和矿区,百姓共和国有了村、区、国多级行政划分:一方面,它只是一种地方政权,另一方面,它又是建立统一百姓共和国的起点。或者是通过农民大会,或者是通过地方政权的横向联合,最终目标是建立统一的德意志人民共和国。这个目标,在1525年革命者的建国方案中,表述得非常清楚、不容置疑。
三、宗教改革与诸侯邦国和百姓共和国的关系
16世纪德国地方政权发展,令人很难不与宗教改革运动联系起来考察。德国历史上的许多问题,言人人殊,宗教改革与德国政治发展的关系就是这样一个问题。其中,有的是从对路德的政治观分析而来的,有的是从宗教改革之后教派丛生,信奉新教的市民与信奉天主教的君主无法结盟而来的。这些问题本文也无法加以解决,只在两个问题上谈些看法,为学术界对此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做些铺垫。
第一个问题是如何区分马丁·路德的影响和德国宗教改革运动所导致的实际影响,这两者之间不能画等号。在传统的研究中,有把路德的改教当成德国宗教改革运动的主流、把其他各个社会阶层的改革视为支流的缺陷。这种看法与历史事实不符。更好的办法是把路德的想法与宗教改革运动的实际影响区分开来,视路德的改革只是诸多宗教改革运动中的一种,例如城市的宗教改革、普通人的宗教改革、社区宗教改革、诸侯的宗教改革等。
路德的改革肯定对诸侯建立邦国产生过影响,然而诸侯建立邦国却主要来自于诸侯自己的意愿。诸侯建立邦国早在路德改教之前就已开始,至17世纪也尚未结束。更为重要的是,无论是新教诸侯还是天主教诸侯,对建立诸侯邦国,立场都是一致的。路德改教以后,关闭修道院,没收修道院地产,取消罗马教廷的神圣性(因为基督徒的领袖是基督),由世俗政府来执掌包括宗教在内的世俗事务,自然给予了诸侯建立邦国的便利,促进了诸侯领地邦国的发展。但是,宗教改革与诸侯建立邦国两者只是相关关系,而非因果关系。德累斯顿技术大学萨克森历史和近代早期历史教授巴拉斯克(Karlheinz Blaschke)指出:“领地国家要兴起,势必要与领地内所有的领主和其他竞争对手相抗争,以实现创建统一的、领土最大化的国家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传统手段是仇杀、战争、购买或婚姻。然而,宗教改革却为领地国家的扩张提供了另外一种无须付出生命或土地代价的手段,即把教会的土地世俗化。”(41)这促成了诸侯利用宗教改革来建立邦国的“诸侯的宗教改革”。
但是,诸侯改革的主要目的并非改变宗教,而是要建立邦国,突出表现在信奉新教的诸侯和信奉天主教的诸侯,在夺取教会财产以自肥方面惊人的相似性。例如:萨克森家族一直想夺取迈森、梅泽堡和瑙姆堡三个主教区的领地,即便是信奉天主教的萨克森公爵乔治(Duke George of Saxony)也是如此。这个目标在16世纪后半叶终于有了突破。1559年,迈森被迫把占自己领土一半的斯多尔本(Stolpen)地区与萨克森的米尔堡(Muhlberg)区交换,但他只得到了米尔堡区的土地所有权,而没有获得管辖该地区的“主权”。1581年,他辞去了主教职位,而他剩余的、在乌尔岑(Wurzen)和米尔格恩(Mugeln)的主教领地也被并入萨克森领地。1545年,梅泽堡大教堂的牧师会说服萨克森诸侯奥古斯特(Prince August of Saxony)担任主教区的管理人,萨克森家族自此控制了梅泽堡主教区。继1547年至1561年几任天主教主教后,其时已是选帝侯的奥古斯特,乘着原主教逝世之机,提名自己年仅8岁的儿子亚历山大继任了主教区的管理人。梅泽堡从此并入萨克森领地。对于迈森,萨克森家族运用同样的方式,1542年由选帝侯任命了一位福音派牧师担任主教。他于1547年因为查理五世在米尔堡的胜利不得不去职,但是,在继任主教于1564年逝世后,该主教区及其领地就不可避免地落入萨克森诸侯的手里。(42)这说明诸侯吞并修道院的土地是一个既定的、长期的计划,路德改教只是成为其夺取修道院土地的借口,这才是所谓的“诸侯的宗教改革”的实质。
另有一例,也能够证明路德和市民在思想观念上存在着很大差异,后者更愿意利用路德来实现自己的意愿。1533年路德如此写道:“我,马丁·路德博士,教导和做过的任何其他的事情,都无法比我赞美世俗政府及让它变得具有吸引力来得更为出色,为此统治者们应当感谢我。……自使徒时代以来,没有哪位神学家或法律学家比我更为出色、更为清楚地肯定、教导和安抚这些统治者了。在神恩的特别感召下,我做到了这些。”(43)说明了路德对诸侯的支持态度。在路德看来,“世俗的世界,由宝剑统治,能够被眼睛看到;精神的世界,由恩典统治,并宽恕罪”。(44)这种表白,说明政治上保守的路德有逐步转向诸侯的倾向。
但是,路德毕竟不属于诸侯的营垒。恩格斯指出:当时德国存在着三大营垒,第一营垒是保守的天主教营垒,“聚集着所有希望维持现状的分子,即帝国政府,僧侣诸侯以及一部分世俗诸侯,富裕贵族,城市贵族”。与第一营垒不同,“聚集在市民阶级温和派路德宗教改革旗帜下的是反对派中的有产分子,大量低级贵族,市民阶级,甚至有一部分希望没收僧侣产业以肥己并乘机脱离帝国羁绊而扩大独立地位的世俗诸侯”。(45)这说明,路德和诸侯还是有所不同的。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在17世纪还有市民打着路德的旗号在争取自由。德国历史学家海茨·希林(Heinz Schilling)致力于研究教派产生与近代国家兴起的关系,他对16至17世纪德国西北部莱姆戈(Lemgo)与利普(Lippe)伯爵领地之间地区市民运动的研究结果令人吃惊。该地民众为了反抗诸侯压迫,高举争取自由的旗帜,以保卫自己的城市社区的权利。在这种斗争中,争取自由的主力是路德派,而反对自由的人士却是加尔文派。(46)希林的研究颠覆了人们关于路德派是保守派,加尔文派是自由派的传统思维模式,引起轰动,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市民的宗教改革与路德的宗教改革并不完全一致。公允地说,市民的斗争主要是出自于自己的意愿,至于要打着什么教派的旗号,那完全就看什么旗号对他们最为有利、最为便捷。这也说明当时的德国,并非只存在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还存在着其他诸多的、需要用复数来表述的宗教改革运动。
第二个问题是,路德的改教是否促进了1525年的起义者筹建百姓共和国。对于这个问题,答案也是肯定的,因为宗教改革运动作为反封建的革命,“它不能不把一切反对分子团结起来,不能不表现为最坚决的革命魄力,不能不代表迄今所有异教的全部群众来与天主教正宗信仰对抗”。(47)从1525年革命的实践来看,革命者首先选定的革命对象也是欺压百姓的僧侣贵族或修道院长。德国农民战争的纲领性文件《十二条款》曾经呈送给路德,而《致全体德国农民大会书》封面上的木刻版画,也显示路德是站在农民一边,与以教皇为代表的封建势力抗衡。可见,1525年的革命者对于路德反封建的行为是充分肯定的,他们所要否定的只是路德的保守性转向:从反对封建主义的宗教领袖转变成了诸侯政府的支持者。
对于路德的这种政治上的两面性,《致全体德国农民大会书》的作者其实把握得很好。他既在文献封面上充分肯定路德,又在文献内容上坚决批判路德。在历数诸侯、贵族欺压百姓的种种罪行后,作者写道:
难道上帝授予统治者这种权力?哪一章中写有这样的话?确实,他们的权力来自于上帝,但这只意味魔鬼是他们的雇主,撒旦是他们的领袖。他们是我们的真正的仇人、是他们自己人民的敌人。为什么会让这种非基督徒的农奴制度存在?在精神上,我们是僧侣们的农奴,在身体上,我们是领主们的农奴。上帝救助我们,非基督教的恐怖的审判和屠杀,正在剥夺你的财产,而上帝的圣子,万灵神怪和天地之主人,就是为此而慈悲赴难的。只有把茅博(48)之流全部扫荡,天下无人再崇拜牛鬼蛇神时,上帝才会高兴。(49)
可见,1525年的革命者对于路德的态度,是非常公允和公正的。注意到了这个细节,我们才算领悟到了1525年革命者与神学家马丁·路德之间的微妙关系。
事实上,筹建百姓共和国的设想,是在闵采尔、盖斯迈尔等人的直接参与或影响下完成的。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至于农民和平民则团结在革命派中,其要求与理论都由闵采尔最鲜明地表现出来了。”(50)姑举几个例证来说明1525年革命文献中所提到的“神法”的内容:
例一,前文所引《致全体德国农民大会书》中第七条,说明神法的原则就是敬神、互助和平等:
神法和《圣经》为我们提供了三个有力的、不容置疑的依据,地狱中的魔鬼和所有它的信徒们都无法把它压倒。第一,“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因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马太福音》7:12)。第二,“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马太福音》22:37)。第三,圣徒保罗对加拉太人所说的话:“这里没有领主也没有仆人,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体了”(《加拉太书》3:28),“每个人都成为别人的一部分,这样我们都在耶稣基督之下成为一体”(《以弗所书》4:15—16)。(51)
例二,同书第三十六条,神法赋予百姓共和政府以合法性:
这是又一个例子。上帝选择的人们,上帝的子女以色列人,保留着一个共和政府。因为上帝在他们的心中,他们的国家治理得很好,生活也很幸福。(52)
例三,盖斯迈尔《蒂罗尔宪章》第一至四条,神法赋予民众革命的权利,目标是建立以公共利益为宗旨的基督教秩序:
首先你们应庄严地宣誓和许诺,在生活和所有问题上持合作态度,不互相抛弃,而是结为一个整体统一行动,在作任何决定时一直互相协商。你们忠诚服从高于你们的权威,在一切事务上不谋私利,首先考虑上帝的荣耀,其次考虑公共利益,这样,万能的神必会赐予你们恩惠和帮助。(正如他对一切服从他命令的人们总是允诺的那样)。对于这一点我们完全有信心,因为神是最完全的真实,他不会欺侮。你们要消灭和驱逐一切不敬神者,因为他们歪曲上帝之言,压迫平民百姓,危害公共利益。你们将建立一个完整的基督教秩序,在任何事情上它都以上帝的圣言为基础,并完全以此来行事。一切特权应予取缔,因为它们与上帝之言相违背,并阻碍维持公正。这样,没有人可以进行损人肥己的活动。(53)
例四,同上书第十七条,政府对社会进行全面改造,特别关注的民生问题:
修道院和条顿骑士团等团体将被改造成为医院。有些医院是专为病人设置的,它把病人都集中在一起,进行妥善护理和治疗。另外一些医院主要是为老人们所设,专门用来照顾那些没有能力工作的老人和贫穷的孤儿。在这里,孤儿们可以受到教育,并且能够有尊严地成长。对特别穷困的人们,应当根据其状况和所需,动用什一税、救济金来对其进行援助,要由其所在地区的法官和最熟悉其状况的人,来审查他们的状况。如果什一税不足以承担牧师和救助穷人的支出,那么,人们应根据自己的能力交纳救济金。公民的收入状况与其纳税的额度要尽量统一。每个医院要设一个管理人员,在这之上设一位管理所有医院和福利事业的总负责官员,职责是为医院的需要提供经常性的帮助,并了解对穷人的援助情况。地方法官要帮助这位官员,向他提供什一税和救济金,还要为他提供辖区内穷人状况的证明、信息和相关材料。穷人不仅将得到食物和饮料,而且还将得到衣服和其他所需用品。(54)
从上举四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神法在百姓共和国中的位置。神法赋予了1525年革命者革命和建立百姓共和国的权利,也赋予了百姓共和国民主、平等和以公共利益为立国基础的特色。
综上所述,宗教改革时期德国的政治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诸侯势力强大的地区,出现了诸侯领地邦国;在诸侯势力较弱而农村社区又较为发展的地区,出现了普通人建立百姓共和国的方案。不过,从性质上看,诸侯领地邦国算不上是近代早期国家;而1525年革命者的百姓共和国方案,却体现出了近代国家的某些特点。正因为这样,我们才能够理解:为什么从历史视野看,百姓共和国的理念代表着宗教改革时期德国政治的实质性进步。只有在充分体现民意的政治结构下,才有可能建立起真正的近代政治制度。国家的良好形象,正是藉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在民众心目中树立起来的。
注释:
①参见Peter Blickle,The Revolution of 1525:The German Peasants' War from a New Perspective,Baltimore,Maryland: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85; Peter Blickle,From the Communal Reformation to the Revolution of the Common Man,trans.by Beat Kumin,Leiden,Boston and Koln:Brill,1998。
②Thomas A.Brady,Jr.,German Histories in the Age of Reformations,1400-1650,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p.423.
③Hajo Holborn,A History of Modern Germany The Reformation,Princeton,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2,p.39.
④See Walter Holbling,"Maximilian I.und sein Verhaltuis,"Ph.D dissertation,Graz,1970,pp.174-181,187-197; Thomas A.Brady,Jr.,Turning Swiss Cities and Empire 1450-1550,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p.82.
⑤Thomas A.Brady,Jr.,Turning Swiss Cities and Empire 1450-1550,PP.82-83.
⑥Thomas A.Brady,Jr.,The Politics of the Reformation in Germany Jacob Sturm(1489-1553)of Strasbourg,New Jersey:Humanities Press,p.9.
⑦Peter Blickle,The Revolution of 1525,p.83.
⑧Thomas A.Brady,Jr.,German Histories in the Age of Reformations,1400-1650,p.98.
⑨Eric W.Gritsch,"Luther & State:Post-Reformation Ramifications," in James D.Tracy,ed.,Luther and the Modern State in Germany,Kirkaville,Missouri:Sixteenth Century Journal Publiahers,Inc.,1986,p.47.
⑩Thomas A Brady,Jr.,German Histories in the Age of Reformations,1400-1650,p.100.
(11)Peter Blickle,The Revolution of 1525,p.84.
(12)Peter Blickle,The Revolution of 1525,p.79.
(13)Peter Blickle,The Revolution of 1525,p.78.
(14)朱孝远:《关于德国宗教改革强化世俗政府问题的一些分析》,《历史教学》,2012年第9期下半月刊。
(15)"Charles V to Georg Truchsess von Waldburg",参见Blickle,The Revolution of 1525,p.163.
(16)Thomas A.Brady,Jr.,Turning Swiss,p.38.
(17)Thomas A.Brady,Jr.,Turning Swiss,p.53.
(18)Thomas A.Brady,Jr.,Turning Swiss,p.189.
(19)恩格斯:《德国农民战争》,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109页。
(20)Peter Blickle,The Revolution of 1525,p.87.
(21)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英文版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版,第391页。
(22)Max Steinmetz,"Theses on the Early Bourgeois Revolution in Germany,1476-1535," in Bob[i.e.,Robert W.]Scribner and Gerhard Benecke,eds.,The German Peasant War of 1525-New Viewpoints,London:George Allen & Unwin,1979,p.9.
(23)Peter Blickle,"The 'Peasant War' as the Revolution of the Common Man," in Bob and Gerhard Benecke,eds.,The German Peasant War of 1525-New Viewpoints,p.19.
(24)普通人(the Common Man)指百姓,其范围要大于农民。除农民外,还包括了城市平民、矿工和其他人士。
(25)Peter Blickle,The Revolution of 1525,p.187.
(26)Peter Blickle,The Revolution of 1525,p.136.
(27)Peter Blickle,The Revolution of 1525,pp.145-146.
(28)关于盖斯迈尔的经济体制设计不是乌托邦的问题,作者已在《盖斯迈尔及其经济思想》一文中专门论述,这里不再赘述。参见朱孝远:《盖斯迈尔及其经济思想》,《贵州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
(29)"An die Versammlung gemeiner Bauernschaft," in Adolf Laube,ed.,Flugschriften der Bauernkriegs Zeit,Koln·Wien:Bhlau Verlag,1975,p.117.
(30)Siegfried Hoyer,"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Resistance in the Pamphlets To the Assembly of Common Peasantry," in Bob Scribner and Gerhard Benecke,eds,The German Peasant War of 1525-New Viewpoints,p.133.
(31)Horst Buszello,Der deutsche Bauernkrieg von 1525 als politische Bewegung,Berlin:Colloquim Verlag,1969,pp.121-122.
(32)[德]威廉·戚美尔曼著,北京编译社译:《伟大的德国农民战争》,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10-412页。
(33)穷人康拉德(Poor Conrad),为1514年发生在符腾堡公爵领地的农民反抗运动,这里引申为民众的意愿。
(34)"An die Versammlung gemeiner Bauernschaft," p.123.
(35)"An die Versammlung gemeiner Bauernschaft," p.127.
(36)"An die Versunmlung gemeiner Bauernschaft," p.129.
(37)"Michael Gaismairs Tiroler Landesordnung," in Adolf Laube,ed.,Flugschriften der Bauernkriegs Zeit,Koln·Wien:Bhlau Verlag,1975,pp.139-140.
(38)"Michael Gaiamairs Tiroler Landesordnung," p.140.
(39)"An die Versammlung gemeiner Bauernschaft," pp.115-116.
(40)Hans Hergot,"Von der neuen Wandlung eines christlichen Lebens," in Adolf Laube,ed.,Flugschriften der Bauernkriegs Zeit,Koln·Wien:Bhlau Verlag,1975,pp 547-557.
(41)Karlheinz Blaschke,"The Reformation and the Rise of the Territorial State," in James D.Tracy,ed,Luther and the Modern State in Germany,Kirksville,Missouri:Sixteenth Century Journal Publishers,Inc.,1986,p.62.
(42)Karlheinz Blaschke,"The Reformation and the Rise of the Territorial State," pp.62-63.
(43)Martin Luther,D.Martin Luthers Werke,Kritische Gesamtausgabe,Schiriften,vol.38:102,line 30,to 103,line 9.
(44)Martin Luther,"Uber das 1 Buch Mose,Predigten," in WA 24:6,Ⅱ.1-3.For orientation,see Thomas A.Brady,Jr.,"Luther and the State:The Reformer's Teaching in its Social Setting," p.33.
(45)恩格斯:《德国农民战争》,第37页。
(46)Heinz Schilling,"The Reformation and the Rise of the Early Modern State," in James D.Tracy,ed.,Luther and the Modern State in Germany,pp.21-30.
(47)恩格斯:《德国农民战争》,第37页。
(48)Moab=Moabites,住在死海以东,古代以色列人的敌人。
(49)"An die Versammlung gemeiner Bauernschaft," p.118.
(50)恩格斯:《德国农民战争》,第37页。
(51)"An die Versammlung gemeiner Bauernschaft," pp 113-114.
(52)"An die Versammlung gemeiner Bauernschaft," p 123.
(53)"Michael Gaismairs Tiroler Landesordnung," p.139.
(54)"Michael Gaismairs Tiroler Landesordnung," p.141.
标签:贵族等级论文; 贵族精神论文; 德国皇帝论文; 议会改革论文; 德国城市论文; 历史论文; 领主论文; 军事历史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