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共二次合作特点新探_抗日战争论文

国共二次合作特点新探_抗日战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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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国共合作是在日本帝国主义大举进攻中国,全民抗战发动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相对于第一次国共合作具有新的历史特点。本文就其中两个问题展开我们的观点。

第二次国共合作在形式方面,双方进行了多次谈判,但终因距离太大没有达成一致协议。在此情况下,两党共同事务就只有采取遇事协商,随时约见的特殊形式处理。这种不完善的党外合作,给国民党顽固派不受组织约束地进行反共活动以一定方便条件,从而为坚持国共合作、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增加了一定困难。同时,它也为中共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提供了便利。试想,在当时国共力量对比极为悬殊、国民党又坚持自大精神的条件下,真正平等的合作形式是不可能建立的。国民党拒绝接受中共所提出的几种方案即是明证。而不平等、不合理的合作形式,如国民党提出的企图取消中共独立性、保持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合作形式,不仅不利于中共的存在和发展,也不利于抗日,这样的有倒不如无,中共亦理所当然地拒绝了国民党的建议。

在平等的合作形式根本不可能出现的情况下,没有固定的合作形式的合作,对抗日和中共的发展倒不失为一种正确的选择。否则,毛泽东所指出的:“不受国民党的限制,超越国民党所能允许的范围,不要别人委任,不靠上级发饷,独立自主地放手地扩大军队,坚决地建立根据地,在这种根据地上独立自主地发动群众,建立共产党领导的抗日统一战线的政权,向一切敌人占领区域发展”[①],反倒更困难了。“先斩后奏”、“斩而不奏”的难度也会加大。

因此,对第二次国共合作是没有组织形式的合作这一特点,不仅要看到其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更应认识到这一特点在当时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对抗战和中共的发展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如此,对这一特点的认识才称得上全面。

人们通常都认为,第二次国共合作没有共同纲领,回顾历史却不难得出相反的结论。

早在国共第二次合作建立之前,两党就曾就制定抗日共同纲领问题进行过多次的协商。1937年12月20日,中共代表团抵武汉后又与国民党协商共同纲领等两党合作事宜。在与蒋介石会谈后,双方决定成立两党关系委员会。26日,两党关系委员会推举周恩来、刘健群起草共同纲领。1938年春,两党关系委员会协商起草的共同纲领草案产生,但国民党中央执委会对此始终未提出正式意见。

1938年3月,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夕,中共再次呼吁“发布以孙先生三民主义为基本原则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共同纲领”[②],并表示拟派代表团出席大会。虽然国民党并未邀请中共人士与会商讨和拟定共同纲领,但大会通过的《抗战建国纲领》中,明显地吸收和采纳了中共《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的许多内容。《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和《抗战建国纲领》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 于抗日和外交。中共纲领规定:“打倒日本帝国主义”,“驱逐日本帝国主义出中国”;“在不丧失领土主权的范围内,与一切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国家订立反侵略的同盟,及抗日的军事协定”。国民党的纲领规定:“联合一切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之势力,制止日本侵略”,“否认及取消日本在中国领土内以武力造成之一切伪政治组织及其对内外之行为”;“本独立自主之精神,联合世界上同情于我之国家及民族,为世界之和平与正义,共同奋斗。”

二、关于军事。中共纲领规定:“动员全国海陆空军实行全国抗战”;“武装人民,发展抗战的游击战争,配合主力军作战”,“破坏敌人后方”;改良“抗日军人的待遇”,“优待抗日军人的家属”。国民党纲领规定:“加紧军队之政治训练,使全国官兵明了抗战建国之意义,一致为国效命”;“指导及援助各地武装人民,在各战区司令长官指挥下,与正式军队配合作战,以充分发挥保卫乡土捍御外侮之效能,并在敌人后方发动普遍的游击战,以破坏及牵制敌人之兵力”;“抚慰伤亡官兵,安置残废,并优待抗战人员之家属”。

三、关于政治。中共纲领规定:“实行地方自治,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国民党纲领规定:“加速完成地方自治条件”,“整饬纲纪”,“严惩贪官污吏,并没收其财产”。

四、关于经济。中共纲领规定:“整顿与扩大国防生产,发展农村经济,保证战时农产品的自给”,“改良人民生活”。国民党纲领规定:“经济建设,以军事为中心,同时注意改善人民生活。”

五、关于民运。中共纲领规定:“全中国人民动员起来,武装起来,参加抗战”;“全国人民除汉奸外,皆有抗日救国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及武装抗敌之自由”。国民党纲领规定:“发动全国民众,……使有钱者出钱,有力者出力,为争取民族生存之抗战而动员”;“在不违反三民主义最高原则及法令范围内,对于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当予以合法之充分保障”。

六、关于教育。中共纲领规定:“实行以抗日救国为目标的新制度新课程”,“提高人民民族觉悟的程度”;“实行全国学生的武装训练”。国民党纲领规定:“改订教育制度及教材,推行战时教程,注重于国民道德之修养”,“加强民族之国家意识”;训练青年和妇女,以适应抗战之需要。

以上对比可以清楚地看出,所有这些方面,两党纲领是基本一致的。正因如此,中共充分肯定了国民党纲领的基本精神和总的方向,认为同自己的十大纲领“基本上是一致的”[③],应该“取积极赞助与拥护的态度”[④]。毛泽东等中共人士发表意见说:“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所颁布的《抗战建国纲领》,不仅本党认为其战时施政方针与本党在抗战时期的纲领在基本方向上是一致的,而且其他党派亦曾表示赞同。国民政府及其坚持长期抗战争取国家民族最后胜利之国策,亦为全国人士所一致拥护。[⑤]”周恩来也曾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指出,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是进步的,共同纲领草案对《抗战建国纲领》起了推动作用,并且风趣地说,我们的纲领已写进了国民党的党章[⑥]。

由此,我们认为《抗战建国纲领》即是第二次国共合作的共同纲领。当然,《抗战建国纲领》与《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也存在着区别,但决不能因为有区别就否认它是两党的共同纲领。即使是中共直接参与制定的第一国共合作的共同纲领——重新解释的三民主义,也与中共民主革命纲领有着明显的不同。没有人否认新三民主义是第一次国共合作的共同纲领,那么又有什么理由不去承认《抗战建国纲领》是第二次国共合作的共同纲领呢?

第二次国共合作从1937年9月22日,国民党中央通讯社发表《中共中央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23日,蒋介石发表关于中共中央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的谈话,宣告第二次国共合作正式形式始,至1946年11月15日国民大会的召开表明第二次国共合作的最后破裂止,经历了近10年,其间风风雨雨,坎坎坷坷。但8年抗战时期,虽然也出现过几乎使两党关系破裂的恶性事件,然而合作抗日始终是两党关系的主流。除国际大气候和国内小气候以及中共坚持团结、反对分裂的努力所产生的决定性的和主要的制约因素外,没有固定的合作形式和有共同纲领这两个特点,也对第二次国共合作的长期坚持产生了一定的积极的作用。

注释:

①《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712页。

②《中共中央致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电》(1938年3月25日)。

③《中共中央关于国民党临全大会后的策略问题致长江局电》(1938年4月27日)。

④《中共中央关于对国民党临全大会宣言与纲领立场的指示》(1938年4月18日)。

⑤汉口《新华日报》(1938年7月5日)。

⑥《国共关系七十年》,第138页,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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