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机遇加快国有物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_国企论文

抓住机遇加快国有物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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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物资企业产权结构的变化

产权概念是从西方引进的,一般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资源的使用的权利,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一组权利。国有企业只有成为真正的法人企业,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才能达到资源配置最优,企业运营效益最大化。

我国建国初期,在城市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有90%以上都是由国家投资兴建的。可以说,我国资本原始积累过程是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剧增的过程。面对剧增的国有企业,国家采取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国家经营。但是,国家又不可能实现对全民资产的有效管理和最经济的运营,这就必须出现代之以地方、部门条块管理的格局,并且形成自上而下的行政组织与各级企业在组织上的重叠,构成了传统公有制等级结构的财产占有关系。

与生产企业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相对应,生产资料流通,在“生产资料不是商品”,“无流通论”的理论误导下,更有其明显的体制特征。生产资料“流通”被限定在仅仅是对生产企业所需生产资料和生产产品的分配供应范围,即以计划调拨和计划供应的方式组织物资的供销,物资的计划分配实行自上而下的分类分配方式。从“一五”时期实行的集中统一管理、计划分配调拨为主的物资流通体制,一直延续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在这一时期,各级“物资部门”只是行政管理机构,在组织物资供应时只向用户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实行“收费从低,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因此,不具有真正企业的性质。

中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初始,推行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其中关于扩大生产企业物资购销自主权和军用物资选购权的改革措施,加速了生产企业“自销”的发展,也推动了物资流通体制实质性的改革,迫使物资部门管理职能与经营职能逐步分离,使原物资部门各种行政性分支机构逐渐转变职能,按照商业化要求改组,促进了物资企业这一经营实体脱颖而出。国有物资企业一经与行政剥离,便直面国有企业分阶段改革的大潮,也经历了扩权让利、经济责任制、利改税、承包经营责任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随着改革的深化,一方面,物资企业的职能逐渐与行政职能分离,由计划分配型向经营服务型转变,企业的数量迅速增加,规模扩大,市场拓展,初步形成了较发达的生产资料流通网络体系;另一方面,企业的产权结构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企业的产权由国有国营,向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的方向转化,至今,多数国有物资企业的产权制度安排仍处于这一转变之中。

这里暂不涉及企业市场化的改革,仅就物资企业产权结构变化所带来的利与弊作一分析:

1.“扩权让利”而致的“两权分离”对企业的激励。

扩权让利的改革,是国家不断与企业划分权、利、责的过程,企业在获取一定自主权的同时,也要将过去由国家承担的部分责任和利益承接过来。企业可以将由自己支配的留利用于企业发展、职工福利和奖金,它激发了经理的经营动力和职工的积极性。随着改革的进展,国有物资企业由单一职能向双重职能转化,它既要扩大计划外销售,又要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执行指令性计划物资的供应。在双重职能、双轨价格的利益驱动下,物资企业计划外销售额大大提高,从1987年提高到1991年的83%。1991年全国物资系统固定资产净值达140亿元,比1989年增长48.4%;拥有流动资金615亿元,增长36.1%,其中自有资金40亿元,增加1倍多;经营网点5.1万个,增加9.7%,库房面积2354万米[2],增加22%;年销售额超亿元的县(市、区)达250个,物资企业的经营实力明显提高(《当代中国物资流通》第88页672页)。

以上事实说明,国有物资企业产权结构的变革,促进了其行为方式的转变,提高了经营绩效。因此说,改革初期以政府推动为主导的“放权让利”,不仅对搞活企业是个促动,而且给惯于以计划分配代替经营的物资部门和企业带来不断认识和适应“市场”的时间和空间,这是渐进式改革所必须的。

当然,在不改变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一部分经营权有保留地授予企业这一改革思路,产权主体仍然是国家,企业只是经营单位,政企不可能分开,企业的激励机制很有限,企业很难通过权利的下放转换经营机制。

2.法定经营权的确立,没有解决产权模糊问题。我国在1988年4月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企业经营权的内容。根据《企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法》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商业、物资企业等。因此,物资企业可以参照执行。法定经营权的确立,对促动转机建制中14项经营权的落实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法定经营权的确立,并未实现产权清晰化。这是因为,产权清晰的实质,是界定国家与企业之间在经济活动中各自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即界定它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它们之间如何补偿的规则。具体讲,就是国有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对国家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应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在企业破产时,按投入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是,现实中的法定经营权,并非是企业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实际上它只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行政性分权。由于企业经营权不包含收益权,企业收益全部上缴国家,因此,企业就缺乏优化配置资源的动力(产权也不能交易),企业不可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为自负盈亏不仅意味着企业要承受盈利,而且必须用自己的资产抵补可能出现的亏损,或破产还债。既然收益全部为国有,那么盈亏就是所有者而不是经营者的责任。

因此说,法定经营权的确立,没有充分界定所有者、经营者乃至职工之间的利、权、责关系,没有解决产权模糊问题,造成资产管理、经营和使用上的诸多矛盾和磨擦,直接影响了各利益主体对财产的有效使用和价值增值的关切程度和责任利益约束,最终影响和制约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

3.法定经营权的确立,没有解决国家所有权“产权虚置”问题。国有企业的资产归国家所有,这是清楚的。但是国家采取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行使国家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国家不直接对国有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而是分别授权给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它们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本系统、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物资企业是由国家授权的由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由于这些主管部门没有一个独立的、人格化的“机构”管理、监督、控制国有资产的运营,这不仅形成政企不分,而且出资者对自身的利益和资产价值增值也缺乏内在动力。这就容易产生两种失误:一是由于出资者政府与企业目标相悖,政府照顾宏观而使微观企业受损。如某市物资总公司经过改革企业利润直线上升,至1993年盈利达1千万元,但是由于政府的指令,将该企业中最有实力的分公司从资产到人员全部抽出,去和一个亏损企业合并,“以优补劣”,致使原公司被斧底抽薪而经营困难。二是在造就企业激励机制的同时,没能给企业造就严格的约束机制以及硬化财政预算,特别是对企业的短期行为不能进行有效地监督。更有甚者对已经不称职的经营者进行移窝任用或异地升迁。

4.企业产权结构失衡,时而发生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①政府“给”的14项权力落实不到位,政府可以根据宏观需要时放时收,特别是融资权、进出口权、拒绝摊派权很难落到实处。②经营者的任免仍然由政府官员选择,而不是由真正承担风险的所有者选择,尤其是在还没有形成经营者市场的情况下,很难将具有才干的人选择上岗。③经营权侵犯所有权时有发生。在所有权与经营权不断分离、政企逐步分开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个“模糊地带”,在这里一方是放松宏观管理、预算软约束,另一方是经营者权力膨胀。由于经营者目标与所有者目标相离异,即所有者目标是资本的增值最大化,在外部监督不利的条件下,企业的目标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趋向经营者和职工的工资、福利最大化,出现所谓内部人控制问题。在宏观政策环境改革滞后,价格利率扭曲依然存在时,这给予了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寻租和侵占国有资产的机会(林毅夫等,《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第58页)。例如,尽可能利用双轨价差获利;非国有企业的挂靠,使其无代价地利用国有物资企业的“牌子”声誉等无形资产获利,国有物资企业也可以借此机会将国有资产外移;企业与政府讨价还价,争取各种优惠政策,在企业与政府的博弈中往往是政府让步,这也助长了企业等、靠、要的习惯等。

总之,随着国有物资企业改革的深化,原有的产权制度已被打破,新的产权制度安排尚未确立,国家、出资者、企业之间的权责利没有界定清楚,对国有资产谁都想占有,但又不愿意负责,特别是不必负法律责任。在缺乏完善的市场体系和规范的竞争环境下,很容易造成决策失误,使国有资产受损。在物资系统风华正茂时期,许多企业将大笔资金投入自己尚弄不明白的房地产、期货、股票交易而被套牢的事实,就是一个充分的说明,这也是物资企业全行业亏损的重要原因之所在。

二、立足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加速国有物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既需要一个完善的市场体系和公平竞争的环境,又需要有一个动态的、适应市场经济和国情要求的企业制度。目前国有物资企业的生存环境和制度安排恰恰都不尽人意。更严峻的是物资企业面临着三年亏损的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下降到不足10%,广大干部和职工虽然咬紧牙关,不断改善经营方式,试行配送制、连锁经营、代理制取得一定成效,但全行业亏损之势没有减弱。记得“物资人”常说这样一句话,叫做“困难与机遇并行”、“办法总比困难多”,它生动地说明物资企业不能只看到困难而失去机遇,那么现在的机遇是什么呢?

首先,我国经过三年多的努力,以治理通货膨胀为首要任务的宏观调控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的目标,整个经济开始进入适度快速和相对平衡的发展轨道。为在新的一年里推进经济体制和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为国有企业深层次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

其次,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初具规模,生产资料总供给与总需求基本平衡,生产资料价格不会有大的起伏。由于加快结构性调整,高新技术投入所需要的新材料、新设备有所增加,物资企业应看好这一市场,主动出击。另外,广大农村市场,非国有企业由于实力所限而难以进入的市场,工业供销企业尚未进入的市场都为物资企业的发展留有宽广空间。

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期货、股票市场经过前一阶段整顿,正在向规范化运行;产权交易市场开始形成,全国已有“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所”等机构近200家,其中省一级20个,地市一级114个(李保民,《经济学动态》1996.4),国家已经颁布实施了各种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而且还在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正在不断深化。我国市场体系的发育初具规模,将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创造一个较为公平的竞争环境。

再次,我国国有工业企业的改革已初见成效。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经过八年的历程,成绩斐然,历时四年的全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已经结束,查明国有资产总量已达57106.4亿元(截止到1995年12月底),建国以来国有资产平均每年递增12.4%;国有资产的流失得到初步遏制。目前中央和地方已确定2000多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重点抓1000户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改革,并对其中的300户明确主办银行,落实经营资金;加大企业兼并破产力度,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的高度,放活大量中小型国有企业,且取得了显著成绩,绝大多数地区放小的效果都较好,投入少、见效快;加快拨改贷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石化总公司、航空工业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三户国家控股公司试点有了新的进展;建立了扭亏增盈责任制;地方试行了全部或部分返还所得税和地方增值税,补充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对试点企业中的股份公司的所得税和红利返还用于国家股增资扩股等。以上措施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国有工业企业的改革经验和实绩,为已经滞后的物资企业的改革提供了最好的借鉴。物资企业应抓住机遇,加速改革。

首先,在国有资产法及规范出资机构的组织与行为的法律尚未颁布之前,可借鉴其他部门的作法,组建由内贸部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控股公司,专司部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力求使政资分开,政企分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利,担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作为出资主体和控股、参股公司的持股主体,从事国有资本投资和产权经营,行使产权代表的委派、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权,同时要加强对企业贷款担保、利润分配和工资收入分配的监控。它和企业的关系是出资者和企业法人关系,因此不能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能侵犯企业法人财产权,保证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通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资本经营,来推动物资企业公司化改组和国有存量资产的流动和重组,加速企业集团的组建和中小企业的放活。

其次,组建几个大型企业集团,以加速流通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化转变,经过数年发展使其集约贡献率达60%以上。组建企业集团值得注意的问题是:(1)现存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多半是国有独资企业,这与中央确定的改革目标是主要选择国家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占多数)和股份公司(占少数)相悖。属于竞争性的国有物资企业应改造成产权多元化的集团公司。产权多元化是公司制的主要特征,是公司企业良好运行的主要条件。因为拥有多数出资者,才能实现对所有者代理人董事以及经营者实行公正而严格的选择,才能实现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才能扩大融资渠道。尤其是资金匮乏、债务沉重的物资企业,更应通过国有企业之间法人相互持股或吸纳非国有企业或投资基金持股,组成混合股权,以改造传统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形成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否则很难实现企业制度创新,机制再造。

发展企业之间的持股,可促进生产要素的流动和优化组合,使企业改制与企业组织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相结合;有利于以增量盘活存量;促进存量资产的流动和重组,实现优势互补,扩大经营规模。(2)集团公司应有自己的主导经营商品,同时兼营其他产品,用以拓宽市场、规避风险。对于经营的产品应该按照产品合理流向和时间节约规律构建产品流通渠道和网络体系。因此,应打破行业、地区界线,对合并、兼并企业进行理性选择,以降低因新建渠道和网点而付出的成本,形成跨行业、跨地区、多功能的大型企业集团。从目前物资系统正在试行的五个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来看,基本上与原来条条、块块行政管理系统相维系,没有打破原体制下的组织体系,这不利于集团公司的长期发展。

再次,加快放活小企业。物资系统中的小企业占绝大多数,它们各自为战,在大企业尚属困难之时,小企业经营更加困难。因此应按十四届五中全会要求,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制、承包经营、出售等方式,加快改制和改组。对于的确不能扭亏的企业,依法实行破产。诸城物资企业的改制重组是个很好的经验。

国有物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时机虽然已经到来,但是还要经历一段漫长而艰苦的路程。这是因为改革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环境尚不充分,现行改革方案还缺乏系统性。诸如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经理市场、产权市场等要素市场尚未形成,运作不规范;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企业的人员分流、职工保险、债务重组还有许多困难;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尚不完备,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的出资者主体授权还没有法律依据,它们与主管政府仍维系着行政隶属关系,授权者与受权者之间的责、权、利没有法律界定等。因此,国有物资企业既要抓住当前改革的机遇,又要重视所面临的困难,审时度势,通过产权的流动与重组,为企业寻求新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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