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垄断边界、控制力和绩效关系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控制力论文,边界论文,绩效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80X(2012)06-0031-13
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国有企业的发展仍然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大局。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变化以及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国有经济的产业格局出现了重大变化。本文围绕国有经济产业调整的现状,在界定国有企业定位和职能基础上,利用统计数据分析第二产业国有经济2003-2009年的变化,探讨其控制力变化对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的影响。
一、相关的研究背景和综述
1.问题的背景
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国企改革基本上经历了三个阶段;1978-1994年是探索阶段:1994-2002年是现代企业制度建立阶段,1996年以后是国有资产战略重组阶段。2002年之前主要解决的是国有企业的体制问题,如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和效率等。2002年之后,关于国有企业的研究出现了新的变化,更多的是从产业层面讨论国有企业的市场势力、垄断和产业效率问题等。
大量的文献表明,1996年以来的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和布局调整被认为是成功的尝试(白天亮,201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这场改革首先在有色金属和非有色金属冶炼等重化和重加工行业进行了试验,并在2006年后逐步全面实施。与此同时,一些与这次改革相关的问题开始显现。例如,山西煤矿的整合,山钢收购日钢,宝钢重组建龙,国有航空兼并民营航空,中粮收购蒙牛,国有企业大举进入房地产业并在各地屡夺“地王”,电力和石油部门的产业链延伸控制以及来自服务业的邮政、电信、铁路、金融等“玻璃门”,由此引发的所谓“国进民退”与国有企业垄断等问题成为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话题。
2.国有企业的产业定位和功能
上述问题的实质还是涉及到国有企业的产业定位和职能问题。早期学术界关于我国国有经济战略定位和职能的讨论大致分为两类观点:一类是从国有经济改革过程出发,从实证角度认为国有经济应发挥更大和更多的功能;另一类则从理论层面出发,从规范的角度认为国有经济仅应承担“弥补市场失灵”的功能。总体来看大多数学者都同意国有经济应当从竞争性产业领域收缩或退出,而进入外部性较强的领域,承担更多的社会功能,国有经济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一个工具,要重点对战略资源、战略产业和战略技术实施控制。
2006年国务院国资委正式颁布《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明确界定了国有企业涉及的主要行业和发展层次①。此后,学术界对于国有经济涉及的领域和控制力问题争论比较激烈。核心的争论是国有经济涉及的领域是否过宽,抑制了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这些领域是否都属于自然垄断、国家安全和公共产品领域?这些领域的国有控制力是否等同于垄断?是否需要市场竞争机制发挥竞争作用?如何实施和有效约束控制力?这些问题的核心还是与国有企业定位与职能认识模糊有关,本文认为所谓“重要产业、关键性产业、国家安全、自然垄断行业以及公共产品”等领域所涉及的内涵过于模糊,客观上造成了国有企业产业定位的模糊性,为此后难以对国有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状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埋下了伏笔。
3.关于对国有垄断企业的认识
国有企业的出现本身具有“悖论”的性质,即它总是面临着“企业盈利性”和“国家公共性”之间的权衡。早期国有企业的改革更多的是从效率层面出发,解决内部激励制度设计,促使其有更大的盈利动机。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形成为这一问题解决提供了途径。在“抓大放小”和“国有资产战略重组”等思路下,国有企业逐步从普遍存在演绎为集中存在,在大量转让、出售和拍卖中小国有企业资产之后,逐步形成了当下国有垄断企业的格局。
总体来看,我们认为国有垄断企业的出现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的背景:一是历史遗留。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无论是在竞争性领域还是非竞争性领域,我国大型或者超大型企业无一例外都属于“国有企业”,很难在短期找出一条稳妥的途径解决这些企业的身份问题,即使在股份制改造之后,国有资产仍然占据绝对的份额。二是国家战略。“赶超战略”(林毅夫,1994)以及对国家富强的追求,促使政治精英集团把国有企业作为其重要的微观抓手,成为实现其经济、政治和社会目标的重要力量。2006年国资委的战略性重组意见中明确表达了国有企业的定位,包括基础性、经济命脉性、战略性、前瞻性和资源性等产业部门。三是迷恋“寡占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竞争总是让位于控制。在早期关于市场结构的讨论中,强调的是市场完全竞争的不可实现性,认为“寡占市场结构”是现实中有效率的市场,这一观点为政治精英阶层所认同。产业政策通常是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与抑制部分产业产能过剩为目标,在实施手段上,以包括目录指导、市场准入、项目审批与核准、供地审批、贷款的行政核准、强制性清理(淘汰落后产能)等为主导的行政性直接干预(江小娟,1996),用政府选择代替市场机制和限制竞争,保护和扶持在位的大型企业,限制中小企业对在位大企业市场地位的挑战和竞争的现象此起彼伏。在石油、煤炭、电力、钢铁和汽车等产业政策中,限制竞争的特征尤为突出(江飞涛,李晓萍,2010)。
4,集中度—绩效假说的验证和估计
从现象上来看,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后,利润率有了明显提高,但在理论界,关于这一问题却存在大量争论。从市场结构角度分析国有垄断企业的绩效大体上可以分为效率和福利损失两个层面的研究。前者涉及到“集中度—绩效”假说(Concentrate Ratio-Performance Hypothesis)的经验性验证和估计,后者则涉及到垄断福利损失(DW Loss)的经验性估计,本文仅仅是对前一个问题进行分析。
关于集中度—绩效假说检验问题,多数都是以SCP范式为理论框架进行的拓展和实证研究。何禹霆(2008)将产业的技术特征作为内生变量,认为现实经济中各产业技术特征的差异决定了不存在普适的产业组织模式,产业技术特征决定了有效的产业组织结构,影响企业的行为和绩效,通过对汽车产业的研究支持哈佛学派的“集中度—利润率”假说。于良春、张伟(2010)则将行政性制度(I)作为SCP的决定因素之一,分析了行政制度的垄断维持和传导。
在制造业部门的实证研究方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制造业跨产业集中度与利润率关系方面,大量的研究支持产业集中与利润率存在正相关关系(马建堂,1993;白文杨,李雨,1994;周妍,2008);也有观点认为这种关系并非简单线性、连续、单调正相关关系,而是受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和扰动(殷醒民,2003);也有观点认为整体上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但剔除煤气生产与供应、烟草加工和煤炭采选业三个受严格国家管制的行业数据后两者有正相关的关系(戚聿东,1998);还有观点认为处于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中国市场,主要是市场绩效决定市场结构、效率模式而不是SCP模式更能体现中国目前市场结构和市场绩效之间的关系(陆奇斌等,2004)。二是关于国有垄断部门集中度—产业绩效的研究,主要涉及银行、钢铁、煤炭、航空、电力等部门研究,其中银行业市场结构与绩效关系方面是讨论的热点(于良春,鞠源,1999;刘志彪,2004)。三是行政性垄断对产业绩效的影响问题研究,可以达成共识的观点是行政性垄断从长期来看对国民经济的经济增长带来负面作用。就短期来看,部分观点认为行政性垄断形成地区性市场分割、贸易保护、收入分配不公和寻租等,损害了国家整体的经济增长和统一市场形成。刘培林(2005)认为严重的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导致了中国地区产出配置以及生产要素省际配置的结构扭曲,最终导致了制造业的产出效率损失。孙早、王文(2011)采用全部工业产业的面板数据估计了内地2003-2008年间不同资本密集度产业的所有制结构变化对产业绩效的效应,认为规模以上国有企业比重的变化对产业绩效之间呈现负相关关系,所有制变化并没有带来产业绩效的效应。
二、国有企业产业结构布局与调整
基于上述认识,本文重点针对国有企业在2003年以后产业布局和调整的状况进行了数据分析,由于难以获得第三次产业国有经济等方面的相关数据资料,我们以第二次产业为主要分析对象,所有的数据样本均来自于《中国统计年鉴》(2003-2010),以保证数据来源的权威性。
1.企业数目和单个企业综合实力
1998年以来,第二产业国有经济变化特点主要表现为企业数目快速减少,单个企业资产和总产值迅速增加,企业盈利能力总体有所上升,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国有企业在传统的产业集中领域保持不变(如采掘业、重工业和公用事业),在原来较为集中的领域(如机械制造业)比重有所下降。
单纯就数量来说,企业数目大大减少,由1998年的6.5万家减少到2009年的2.05万家,但资产总额和总产值却迅速提高,资产总额从1998年的7.5万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21万亿元,总产值也从1998年的3.36万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14.66万亿元(如图1a所示)。
与全部规模以上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在整个第二产业体系中的比重逐步下降。1998-2009年,国有企业数目从占全部企业的39.22%下降到4.72%,工业总产值从49.63%下降到26.74%,资产总额从68.84%下降到43.70%,利税总额从61.05%下降到36.04%,从业人员也从60.49%下降到20.42%。其中企业数目下降最快,降幅达到了8倍,从业人数也有了3倍的降幅。这一趋势表明国有企业在整个第二产业的控制力与支配力有较大程度减弱。
2.投资比例
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方面,国有经济的投资比例也在逐步下降(如图1b所示),从1995年超过50%下降到2009年的30%左右;集体经济的投资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与此同时,以私人经济和以联营、股份制等为主体的其他经济投资2002年以后迅速上升,目前总共超过了60%的水平,但2008年后非国有和集体经济在第二产业的投资的增长趋势有所减缓。
图1 1998-2009年国有企业数、总产值、资产总额和占比变化
3.国有经济变动和分布:国有控制力
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是2003年以来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战略重点。为便于分析和判断,我们以从业人员、总产值、销售收入和资产净额占全国的比例平均加总,计算出综合国有控制力指标,建立国有经济对行业控制程度表(见表1)。
采用国有综合控制力指标分别计算2003-2009年38个产业分布状况,表明:①我国产业中国有垄断控制主要集中于烟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电力、水、煤炭开采、石油加工和燃气这6个行业,这些部门成为国有资本控制力最强(垄断)的产业部门;黑色金属冶炼、交通运输设备、有色金属开采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重型工业部门成为强控制力部门;大量的机械设备制造业、轻工业、电子电器以及医药等工业成为一般控制性和弱控制产业(如图2所示)。②2003年与2009年综合控制力比较来看,除烟草、石油、电力3行业垄断控制力稳定不变之外,其他部门均有不同程度下降。从垄断控制力部门来看,6大产业变化不大。2003年具有垄断控制力的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和交通运输设备行业2009年下降为强控制力部门。一般控制力及以下的部门,国有资产比例有较大下降(如图3所示)。
图2 2003-2009年我国产业国有控制力边界(以综合控制力为指标)
图3 2003年与2009年我国产业国有控制力边界比较
4.经济效益和利税分布
从经济效益指标来看,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明显得到了改善。2003年利税总额为8451亿元,2009年达到了21994亿元,增加了1.85倍。从产值利税率②来看,国有企业的产值利税率从1998年的10.03%增加到2009年的15%(一度在2007年达到了16.70%),全部企业的产值利税率由1998年的8.15%增加到2009年的11.13%;从人均利税额来看,国有企业的人均利税额从1998年的0.89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12.19万元,全部企业则从1998年的0.89万元增加到6.9万元。
与全部企业比较,国有企业在产值利税率、人均利税额等方面普遍好于全国企业,并且差距有所拉大(如图4所示)。在产值利税率方面,1998年差距为1.88%左右,2007年扩大到5.48%。人均利税额的差距更大,1998年差值为0.01万元,2009年达到5.29万元的差距。这表明国有企业从2003年以来对总产值贡献高于全部企业平均水平。人均利税额的差距表现在减员增效方面,国有企业从业人数下降提高了每人创造产值的能力,体现出效益改善的作用。
②产值利税率是利税总额(业务税金和附加+利润+应交增值税)/总产值,资产利税率是利税总额/资产合计,人均利税额是利税总额/从业人员平均数。
图4 1998-2009年国有与全部企业经济效益差距
但国有企业盈利水平的改善分布并不均衡。从各行业利税增长状况来看,传统的6大行业中,石油、烟草、煤炭、交通设备制造和电力等行业增加迅速,重加工业也有一定增长,但国有企业利润分布状况并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以石油开采、烟草和电力为代表的6大行业一直是利税总额中的最大部分,大约有23个行业的利税贡献率接近为零水平,2003与2009年变化最大是石油加工业,主要受金融危机和国际油价影响,石油加工业的利税状况出现了较大幅度的波动。其他行业与2003年相比在贡献方面,变化不大。通过对38个行业分布的测算,发现从2003年以来,国有企业的利税总额中处于最大份额的行业集中于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加工业、烟草、电力、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黑色金属冶炼、煤炭采选6大行业(见表2),2009年总贡献率达到了80.63%,其他33个行业的利税总额占比不到20%。集中于6大行业也反映了从2003年以来国有企业战略调整所带来的结果。
三、控制力与绩效关系
2003-2009年,第二产业国有经济部门面向重要资源型、特许垄断、公用事业、重加工业等领域战略性调整,利润率和资产能力也有明显改善。这种国有控制力的变化必然会对行业绩效产生一定的影响。一般意义上,过高垄断控制将损害产业效率。这种现象集中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国有企业的利润增加与其控制力及综合要素生产率之间的关系;二是国有控制力的变化对非国有企业的利润水平的影响。
1.检验模型
从一般意义来看,企业经济利润的产生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企业自身的要素贡献率,即资本(K)和劳动(L)的贡献;二是来自于企业综合生产率(T),即来自于TFP的贡献率;三是来自于市场条件。短期和长期的市场条件对企业经济利润影响是不同的,从理论上看,短期内市场条件与企业利润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即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企业也可能获得经济利润,在垄断条件下,企业也可能亏损,但长期内,一般可以表达为竞争性越强的市场结构,企业的经济利润越趋向零,反之则反是。因此,我们的目的是检验国有控制力变动对国有利润及非国有企业的利润水平的影响。
我们将市场条件定义为综合国有控制力(Z)。关于企业经济利润的模型可以表达为:∏=f(Z,T,K,L),根据CD函数的表达,则其可检验模型为:
各种变量的定义可以表达为以下可计量的指标(见表3)。
2.研究样本和描述性统计
本研究样本是2003-2009年第二产业国有、非国有企业和全部企业的规模以上的主要指标,数据均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03-2010),其中利润、资本投入、劳动投入为原始数据,通过标准化处理。综合要素生产率(TFP)为利用CD函数计量的经验结果数据,综合国有控制力为国有资本在产值、资本、劳动和销售收入集中度的综合值,描述性指标见表4。
3.数据检验
数据的检验过程主要是针对所检验的多元数据的无偏性、平稳性、共线性和因果关系进行检验。由于原始数据中K和TFP值不具有无偏和平稳性特点,因此,对原始数据采用一阶差分处理,即△Slnk=D(1nK),△TFP=D(TFP)。处理后分别对这些数据进行异方差检验、ADF单位根检验、因果关系检验和多重共线性检验,关于Granger因果经验和异方差检验限于篇幅,不做表述,因果检验结果表明存在因果关系。
(1)单位根检验。利用SPSS软件,对所检验数据进行ADF单位根检验,检验结果如表5,表明通过一阶差分后,检验方差具有一定的平稳性。
(2)多重共线性检验。变量之间多重共线性检验结果表明不存在明显相关性,无多重共线性,检验结果见表6。
4.检验结果
根据上述数据检验结果,对资本和综合要素生产率采用一阶差分处理后,分别对国有资本控制力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利润影响进行实证检验,考虑到方程的时间因素,加入了一阶自回归方程,即AR(1),以消除一阶自相关性。表7和表8分别是国有控制力与国有企业利润,以及国有控制力与非国有利润的检验结果。
从检验方程来看,方程在通过对部分变量进行差分,并采用AR(1)自回归方程后,方程拟合度较好,从方程结果来看,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国有控制力与国有企业利润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在表(7)中国有控制力影响力系数在各因素中是最高的,达到了2.3389,表明从2003年以来国有企业利率的改善主要来自于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重组和调整所引起的国有控制力的变化,控制力程度越高的行业,国有企业的利润越高;综合要素生产率对国有企业利润的影响较小,其系数只有0.5568;在国有利润贡献中,要素的贡献程度不一,劳动要素的变化对国有企业利润也存在着一定的影响,但资本要素贡献存在微弱的负相关,表明从2003年以来,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重组所产生的总资产的增加额对利润的贡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这并不表明单个企业资产能力增强对其利润的贡献。
(2)在非国有企业利润来源中,资本对其贡献最高,其次是综合生产率。表(8)的结果表明在这一个时期和发展阶段中,支撑非国有企业利润增长的主要来自于资本(0.6722)和综合要素生产率(0.5430),以及前一期的发展积累(AR(1)=0.4247)。国有控制力对非国有企业的利润存在微弱的正相关。表明在国有控制力强的产业部门,非国有企业的利润水平也比较高。这内生隐含了这些产业部门具有某种较高的、难以竞争性进入的壁垒条件。
(3)国有控制力(Jzd)与综合要素生产率(TFP)之间的关系表现出微弱正相关关系。通过国有控制与国有企业的综合要素生产率散点图(见图5)表明,国有控制力与当期国有企业的综合要素生产率微弱的正相关关系,与一阶差分下的综合要素生产率也存在着微弱的正关系。这表明与当期综合要素生产率相比,国有控制力增强对国有企业的下一期综合要素生产率的改善有微弱的作用。国有控制力与全行业的综合生产率关系如图6所示,国有控制力对当期行业总的综合要素生产率存在着负相关关系,但对下一期的行业总的综合要素生产率存在着微弱的正相关关系,与当期的负向影响相比,这种对下一期的正向影响更弱,综合这两个影响,我们认为国有控制力对国有和全行业的综合要素生产率影响非常微弱,几乎可以不计。
图5 国有控制力与国有企业综合要素生产率的散点图
图6 国有控制力与行业总的综合要素生产率的散点图
四、结论及引申的政策含义
自2002年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以来,国有企业的利税分布并没有发生很大变化,虽然2008年受金融危机和产业周期的影响,石油加工与黑色金属冶炼的利税额受到一定影响,但2003年国有企业最赚钱的6大行业(石油开采、烟草、电力、交通设备制造、煤炭,黑色金属冶炼)2009年仍然位居前列。战略性调整的结果是:①第二产业国有经济部门主要利润来源仍然是控制力强的6大行业,高利润主要来自于垄断性的国有控制力,而不是综合要素生产率;②非垄断性控制的其他部门,尽管其综合要素生产率对其利润形成有积极的作用,但利润额对整个产业的贡献较低,表明战略性调整并没有给第二产业的整体盈利水平的提高与改善带来积极的影响。
1.主要结论
总体上来看,自2002年以来开始的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对第二次产业影响是结构性的,而不是全局性的。实证数据表明:①2002年以来,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的结果是原有利润率较低的产业,国有控制力减弱;国有控制力增强的部门集中于石油开采和加工、烟草、电力、交通设备制造、煤炭、黑色金属冶炼等6大产业部门;②从国有企业产值和利税分布来看,同样过度集中于上述6大行业,这些行业的利税额从2002年以来一直占第二产业全部国有利税总额的比例超过了80%,基本保持2002年的原有格局,表明战略性重组对全部行业的产值与利税分布并没有产生积极的影响;③从国有控制力与利润关系来看,检验结果表明国有控制力程度越高,对国有企业的利润影响越大;④从国有企业利润与综合要素生产率来看,国有企业的综合要素生产率对其利润水平存在着微弱正相关关系,但影响程度很小。非国有企业的利润主要受资本和综合要素生产率的因素,国有控制力对非国有企业的利润影响微弱正相关影响。这实质反映了在国有控制力高的行业,绝大多数都是具有垄断利润的行业。
研究这些垄断性部门的进入条件,可以看出这一问题的根源则在于行政性垄断,而不是竞争优势。2006年国资委确定的规则和经营范围实际上进一步为国有垄断部门的行为提供了合法性依据,为这些国有垄断企业的边界扩张,跑马圈地提供了可拓展条件。更为严重的是,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实际上强化了对国有垄断企业的法律保护。依据此法条,由于大多数垄断性控制部门处于第二产业的上游,在与中下游竞争性产业不对称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可以通过诸如行业兼并与重组、歧视定价、霸王条款、纵向控制等行为对中下游产业进行利润榨取,将国家控制变为企业的市场势力,最终损害整个产业的发展,影响产业的长期绩效(姜付秀,余晖,2007)。
2.相关的政策建议:垄断性控制如何走出困境
垄断性集中与市场竞争形成的大企业为中心的资源配置方式是不同的,尽管以大企业为中心的微观配置方式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但实证分析表明这种过度集中所形成的高利润率主要来自垄断性控制。因此,应当清醒的认识行业垄断性控制对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作用以及其形成机制,对于解决这一矛盾具有积极地背景性意义。我们认为解决上述问题有以下几种方式:
(1)行政性放松管制。行政性放松管制强调通过引入民间资本,放松进入条件等消除壁垒的方式解决过度集中问题。其好处在于准入条件公开化和透明化,通过竞争实现利润的均等化,其缺点在于难以实施和短期内难以控制。这是由于这些部门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单纯地放松进入条件引入竞争,有可能会带来更严重的环境和过度竞争等更为复杂的问题。本文认为放松管制仅仅是解决过度集中的条件,而不是内容。应根据不同产业的类型和特点,结合其他治理手段,有针对地开放市场准入条件。在公用事业领域可以采取有限度的引入竞争方式,在其他领域,如资源型产业、战略性产业、基础性产业等部门在现有的不完善的市场和法律条件下,引入竞争手段应当更为严格。
(2)经济性监管。诸如增加上交红利、增加特定税、采取资本回报率管制等经济性的控制也能在短期解决利润不均衡和过度集中问题。上交红利是对于过度利润的部门,企业通过上交红利,转移社会福利的方式回报社会;增加特定税,如资源税、特定消费税等通过对企业或者消费者征税将垄断性利润转移给社会福利;固定资本回报率是针对企业的收益采取稳定的回报率方式,以促使企业以合适的价格和方式为其他企业和市场提供物品和服务。其优点在于直接削弱企业的垄断利润水平,简单和容易操作;缺点是由于这些方式均要以企业的历史成本为基础,垄断性企业可以采取各种途径转嫁补贴和转移收入,长期内过度集中和极不均衡的状况依然存在。本文认为这种方式是一种短期治标不治本的治理方式。
(3)行业自组织。在市场经济发展较为完善的环境中,行业自组织,如协会和商会等组织机构作为市场竞争中形成的自发力量,能够在产业有序竞争中扮演重要协调人的角色,也能够将过度集中的利润逐步通过各种方式回馈社会,但在目前我国的行业协会中还缺乏这种协调角色,至少在短期内行业组织难以通过劝告和道义等方式对企业行为构成有效的约束。但从长期来看,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这一组织机构的存在和发展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其作用,对于化解过度集中的矛盾具有积极的影响。
(4)反垄断法律。通过反垄断法解决过度集中问题几乎是所有国家在制定反垄断法的初衷,通过独立监管机构,根据反垄断法的精神和要求,对市场中的竞争性和垄断性产业进行结构和行为控制,以实现公共福利为目标,这是解决过度集中的最有力武器。但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的内容和实施条件还不具有这些功能。一是只能解决竞争性产业的反垄断问题,国有经济性垄断控制作为例外;二是只能解决结构性垄断,无法解决行为性垄断;三是缺乏独立性机构承担这项职能。
(5)国有企业法。国有企业法实际上是将国有企业的性质和行为等方面的内容纳入到可控和可规范的层次,是一种关于国有企业市场行为的规则确认。只有在这一层次下,国有企业的经济行为才有可能被规范,过度集中问题才有可能解决。目前我国企业的相关法律还无法为国有企业的存在及其行为规范提供合法的基础,企业在法律的空白中可以任意采用各种行为影响市场竞争,在行政性干预失败的条件下,垄断性部门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榨取超额垄断利润,左右市场发展趋势。我们认为应当推动国有企业法,并推动独立机构承担这一法律所赋予的职责,这是一种长期解决国有企业过度垄断的根本途径。
综合上述各种途径的分析,就目前而言,并没有一种现成的治理方式来解决过度集中问题。在当下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下,行政性干预成为最为有效、合适和不得已的选择途径,这是由于行政力量迅速、便捷与历史继承性的优势,但行政性干预只能缓解短期问题,同时行政性干预也会面临由于垄断性经济部门力量强大而导致的谈判失败。从根本解决途径来看,主要来自市场自组织和法律的力量,这取决于我国市场经济能否充分发展。
注释:
①《意见》指出对于军工、石油和天然气等重要资源开发及电网、电信等基础设施领域的中央企业,以及民航、航运等领域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应保持独资或绝对控股;对于石化下游产品经营、电信增值服务等领域的中央企业,引入非公经济和外资,推进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对于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等基础性和支柱产业领域,国有经济应对重要骨干企业保持较强控制力,对于机械装备、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行业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在其中保持绝对控股或有条件的相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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