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改革 标本兼治 以体制创新抑制腐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标本兼治论文,深化改革论文,腐败论文,抑制论文,体制创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正处在两种经济体制的转换以及向现代化过渡时期,这正是腐败最容易蔓延、滋长和泛滥的时期,党和国家面临着反腐败斗争的艰巨任务。党的十四大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将反腐倡廉及党风建设作为今后五年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这充分表明党和政府对反腐败问题的信心和决心。特区能否在廉政建设上有所作为,为全国探索一条反腐倡廉新路子,有效地抑制乃至消除腐败现象,这是特区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一件大事,因此,如何正确认识转轨时期特区的腐败现象及其实质,弄清它的存在、蔓延的深层根源,采取正确的反腐败战略及有效对策措施,逐步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就成为当前特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一、对体制转轨时期腐败与反腐败问题的再认识
1、腐败既是一种历史现象,又是当代的一个世界性难题。
腐败不是一种近现代的发明,而是历史现象。我们在各文明古国的历史典籍中可以找到大量关于腐败与反腐败的记载。公元前19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有了比较完整的惩治腐败的法律。腐败是一种政治现象,它的产生和存在以国家(政府)权力和商品交换的产生、发展作为前提。恩格斯在考察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时指出,在原始公社解体和国家形成的过程中,随着商品交换的产生发展,掌握公共权利(从而也掌握交换权力)的氏族首领,逐渐地把这些交换来的物品当作自己的财产来支配,这就是最早的腐败。随着商品交换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货币,因而出现了腐败的更高的形式,即权钱交易。
在现代,存在着两种腐败形式,即传统的和现代的两种形式。传统的腐败形式以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和封闭式的自然经济或产品经济的存在为前提,其突出的表现是高层官员大肆侵吞国库,下属官员公开敲诈勒索,特点是赤裸裸的、公开的、直接了当和简单性。现代腐败形式指在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并存的条件下,出现的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表现为寻租行为,如为获得政府订货、工程投标、许可证、产业补助金、价格优惠或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和自主权而给予政府官员的佣金、回扣、顾问费、信息费或其他的政治捐款等。与传统腐败形式相比,现代腐败形式的腐败或寻租行为的手段隐蔽、过程复杂,难以判定。当前腐败和反腐败成为一个世界性难题,它不只是发展中国家过渡时期所特有的现象。美国政坛时不时地冒出腐败丑闻,里根执政8年间,因腐败而辞职的高官就达200余人;在意大利,从“米兰丑闻”曝光到1993年7月,就有3256人涉入行贿受贿,其中地方官员1073人,议员247人,5个执政党书记,曾七任总理的安德烈奥蒂也遭审讯;日本政坛更是腐败丑闻不断:70年代的洛克希德事件、80年代的里库路特事件到90年代的金丸信事件。1993年7月28日,自民党一党执政之所以划上句号,沦为在野党,直接的原因就是腐败问题;香港在70年代以前,贪污受贿之风甚盛只是1974年廉政公署成立后,情况才有所好转;韩国高层政治人物的贪污腐败更是触目惊心,仅1989年就有七位重要人物因贪污受贿被判刑罚,两位前总统全斗焕和卢泰愚则于最近被推上审判台。因此,即使在发达国这或地区,腐败仍然是一个严峻的政治问题。
2、正确把握腐败的实质及危害,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何谓腐败?这是一个迄今为止仍没有准确定义的问题,人民对它作了许多界定,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到与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去探求腐败的全部范围,并从不同的侧面或角度去揭示它的内涵或本质特征。一种观点是以公共职位为核心,即人们与公共职位的关系以及公职人员所承担的职责来给腐败下定义;将腐败界定为利用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另一种观点是以公共利益为中心,即以是否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作为腐败的标准来定义腐败,认为无论在何时,只要公务人员为得到金钱或其他报酬而采取有利提供报酬者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时,腐败就产生了。第三种观点是以市场为轴心,即从经济学的供求和交换关系的角度来给腐败下定义,这类定义将官员视为“经济人”,以本身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当他们把公共权力或公共职位视为一种资源,通过市场交换以获得最大收益时,就往往发生腐败现象。尽管这些定义所采取的角度不同,但是人们一般同意,腐败的实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或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通俗点讲,腐败的实质就是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资源。
用瑞典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缪尔达乐的话来说,腐败对发展极为有害,它使实际发展过程偏离,妨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降低行政运转速度,危及政权的稳定,涣散民心,并为独裁和政变铺平道路。党和国家领导人反复强调腐败的极大危害性,将党风和廉政建设提高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经济发展和现代建设事业能否能取得胜利的高度来认识。这是一种高瞻远瞩的洞见,必须加以深刻的领会,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3、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反腐倡廉的信心和决心。
发展中国家腐败高发的时期往往是在现代化的激烈过渡以及体制转轨时期。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享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认为,腐败程度与社会和经济的迅速现代化有关,处于现代化进程的国家是腐败蔓延的时期,原因在于:第一,现代化涉及到社会价值观的转换,新旧规范的冲突,为个人创造了以两种规范所不承认的方式进行活动的机会,以至出现私欲横流的局面;第二,现代化开辟了新的财力和权力来源,从而进一步助长了腐化行为,掌握新资源的新集团的崛起,一方面促使用金钱去换到政治权力发展,另一方面又促使用政治权力去换取金钱的发展;第三,现代化在政治体制方面的转换加剧了腐化,现代化特别是后起的现代化,往往在某一阶段扩大政府的权威,增强政府经济生活的干预。
我国目前正处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和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过渡的“双重过渡”时期,是腐败最容易滋生蔓延的时期。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寻租理论与我国经济中的某些消极现象》一文中认为,现阶段我国经济领域出现的一些消极现象和不平等竞争,官倒、以权经商、利用双轨制靠差价发横财、拉关系、走后门、立项目、开试点、争取特殊政策、跑“部”钱进等都可以从寻租理论中得到解释。此外,市场经济体制虽然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独立自主意识、竞争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但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会为腐败横行提供方便条件,特别是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斤斤计较、等价交换侵蚀党员干部队伍。
这个时期的腐败具有多发性、多样性和反复性的特点,反腐败斗争的任务十分艰巨,必须靠坚定有力、持之以恒的措施,才能有效抑制腐败的蔓延。如果看不到这一点,期望通过几次严打惩治来根治腐败,那是不现实的,这容易产生急躁和悲观情绪。因此,必须看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作好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同时,必须认识到,目前腐败的滋长蔓延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腐败并不是不可逐步消除的。我们所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与贪污腐败水火不容,它所要求的是廉洁政府和人民公仆式的官员;而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许多产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就会逐步消除,腐败就会得到有效抑制乃至最终消失。只要党和国家坚定不移反腐败,广泛动员各方面的社会力量参与廉政建设,并采取正确的战略措施,廉政建设是大有希望的。邓小平同志说得好:“随着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党文化和教育水平的提高,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目前社会上那些消极的现象也必然会逐步减少并最终消除。”我们必须看到反腐败斗争的乐观前景,进一步增强反腐倡廉的信心和决心。
4、认真分析腐败产生的深层次根源,采取积极有效的反腐败战略。
诚然,腐败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存在和蔓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是思想观念上的原因(如封建主义的思想残余、小农意识和资产阶级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影响,理想信念淡薄、道德失范等),又有社会条件方面的原因(如商品交换、市场经济的消极方面,社会经济条件的不足等)。但是,现阶段我国腐败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体制上的缺陷,在于两种体制转换过程中的制度缺陷。吴敬琏认为,问题的关键是我国目前仍处于市场体制成长的阶段,双重体制并存;一方面市场制度发育程度低,市场平等竞争秩序亟待建立;另一方面,旧的体制仍有相当的影响,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有广泛的干预。这样,在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下,行政力量仍在管制和干预市场,某些方面已经货币化了,却没有按照平等竞争的原则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仍然广泛地实行行政审批、官员拍板的办法。于是,相当广泛地出现寻租及腐败行为。
整治腐败当然应该采取多种战略(社会的、政治的、法律的和市场的战略),多管齐下,齐抓共管,但最关键还是要靠体制创新,既治标又治本,逐步消除腐败滋生和蔓延的土壤与条件。反腐倡廉有两种基本的思路,一是靠政治运动,或靠时不时地来一场“严打”、“惩办”;另一是靠体制创新,构筑起一个以防范为主体的反腐倡廉机制。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在腐败横行的高发期,采取“严打”的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并能取得一定的效果,但单靠第一种思路不可能根治腐败现象,只能一时奏效、暂时抑制腐败现象,而运动一过,腐败又照样横行,甚至变本加厉。改革开放以后的这些年来我们更多地是靠运动式的手段,展开了几次“严打”和各种专项斗争,对抑制腐败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制度建设方面力度不够,以至于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在有些地方和部门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因此,我们认真分析腐败产生的深层次根源,转变思路,在采取必要的“严打”措施的同时加大体制创新力度,逐步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原西德经济学家维利·克劳斯教授在回答我国《经济体制比较杂志》记者的采访时说:“整治腐败原则上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对腐败现象绳之以法,比如用严厉的惩治,设立层层严密的行政监督体系和举报站,搞群众运动等等。从国外经验来看,这种威慑作用是有限的,而且代价也相当大。另一种方法是消除腐败的诱因,比如通过放弃种种逆市场的做法,解除种种管制,取消价格双轨制,建立竞争秩序,建立公开市场等等,腐败就会基本上消失。”这段话值得我们思考。
5、正确处理好反腐败与改革发展的关系,摆正廉政建设在改革发展中的地位。
如何看待反腐倡廉与改革发展尤其是体制改革或制度创新的关系,这是一个事关反腐倡廉的态度、决心以及能否采取恰当的战略问题。一种观点将反腐倡廉与改革发展绝然对立起来,认为反腐倡廉会妨碍改革发展,因而在实际的反腐倡廉工作中采取消极应付或抵制的态度,这显然是一种十分错误的认识。另一种对这两者关系所持有的片面或模糊的认识,则把反腐倡廉仅仅看作一件软任务,仅仅理解成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的事业。也就是说,把反腐倡廉仅仅当作改革发展的一种外生变量,而不是一种内生变量。这种观点,或认识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将反腐倡廉游离于改革发展之外,不是将它当作改革发展尤其是体制改革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当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其基本内容;不是当作党政部门的一项日常工作,而仅仅看作是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的事。
其实,反腐倡廉和经济改革发展是一种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关系,反腐倡廉是改革发展的一个内在变量,是体制改革有机组成部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以及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基本目标。首先,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确立一个灵活、高效和廉洁的政府运行机制,这种机制建立将有效消除腐败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专门的监察机构和制度的建设更是体制改革的一项内容;其次,反腐倡廉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内容,党的十四大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将反腐倡廉工作列为今后五年精神文明建设任务的首位,号召坚决制止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进一步树立密切联系群众,勤政务实,廉洁奉公的优良党风政风。再次,反腐倡廉将创造经济发展的良好条件和环境,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高速增长。
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的一个观点是,要把反腐败和端正党风“贯穿于整个改革的过程之中”,他认为惩治腐败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是相辅相成的,惩治腐败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保证;他强调通过制度建设,通过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来消除腐败现象,以保证经济建设和现代化事业的顺利发展。他说:“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经济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江泽民同志也指出:“经济搞得不好会垮台,经济搞上去了,如果腐败现象泛滥,贪污贿赂横行,严重脱离群众,也会垮台。”这充分说明了反腐败与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密切联系。因此,必须将反腐败寓于改革与发展之中,依靠改革发展来遏制腐败。这决不是反腐败来冲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妨碍经济发展,而是摆正反腐倡廉工作在改革发展的地位,让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二、体制转轨时期特区腐败现象的新情况、类型与特点
1、特区腐败问题的新情况
现阶段特区腐败现象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概括来说,有如下四个方面:(1)金融、证券交易领域违法乱纪案件急剧上涨,并出现新的违法乱纪形式。近年来,特区金融体制改革起步,金融业务扩大,证券交易也日趋活跃。但另一方面新的金融秩序并未形成,管理跟不上,因而,这个领域的寻租及腐败问题十分突出。例如,1994年,市纪检监察在这一行业中共查处25个案件,涉案人员34人,占立案总件数、人数的14.4%和16.1%;涉案金额达3963万元,平均案值158万元,万元以上大案17件,占68%。检察机关立案侦查14件、14人,占立案总件数、人数的7.9%和7.4%”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的违法乱纪的形式:有的股份公司在股份制改革中,为争取股票顺利上市,采取送“官股”、“干股”、“空股”的方式贿赂工作人员,有的证券金融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帮他人拆股,优先买卖股票,从中收取高额报酬;有的挪用公款或擅自向股票大户透支炒股,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甚至上千万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暴利。此外,证券市场上还出现散布虚假消息,人为地提高或压低股票指数从中牟取非法暴利的现象。
(2)土地征用、开发过程中农村基层干部贪污受贿案件增多。近年来,有关经济的发展,土地征用开发规模扩大,土地价格也大幅度上涨。在这种新形势下,由于少数基层组织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力,村两委干部以及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土地转让、基建报批、项目设计等活动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有的在出让、转让、合资办厂过程中,索取好处费,高达几十万、上百万元;有的瞒报地价,直接贪污征地补偿费;有的巧立名目,私分土地补偿费;有的虚报、多报青苗地上物,骗取高额补偿款。厦门特区自1993年以来,共查处此类案件29件48人,挽回经济损失474万元;仅1994年一年就查处了14件21人。
(3)国有企业主管、业务人员违法乱纪案件呈上升趋势。近几年来,由于简政放权,企业有了充分的自主权,但由于对企业法人代表的监督出现的“三不到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监督不到位、党组织的监督不到位、企业员工监督不到位),使得企业的主管、业务人员违法乱纪案件逐年增多。有的厂长经理或业务人员利用管理国有资产及工作之便,侵吞、侵占、盗窃、挪用国有资产,或利用管理权限收贿受贿;有的厂长、经理在企业严重亏损的情况下仍自定高工资标准,甚至挥霍浪费;有的擅自为亲朋好友经商办企业搞非法营利活动提供银行贷款担保,导致企业承担不应有的经济连带责任;有的官僚主义严重,盲目决策,导致企业重大亏损。据统计,厦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国有企业严重违法乱纪案件93年52件55人,94年53件56人,95年59件62人,呈逐年上升趋势。这种形式的腐败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4)涉外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犯罪案件突出。特区涉外经济中的腐败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公务人员不惜牺牲国家或集体的利益,收受外商贿赂;有的违反贸易常规、独断专行、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有的在对外交流活动中,丧失国格人格,腐化堕落。
2、现阶段特区腐败现象的基本类型
(1)贪污受贿,寻租设租。简单地说就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去谋取私利,权钱交易;所谓的设租则是指在管理活动中故意设置各种关卡,从中作梗,敲诈勒索。特区的极少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管理权、审批权等营私舞弊,将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筹码,有什么权谋什么私,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有的甚至利用职权从中作梗,敲诈勒索。这是体制转轨时期最基本的一种腐败类型。
(2)乱收费,乱摊派。这突出地表现在行业和部门的不正之风上。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是把权力用到为人民服务之上,而是把权力当作谋私的筹码,不择手段聚敛钱财,搞管、卡、压,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在行政性收费上表现为: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者把国家机关职责内的业务变成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或者把国家机关职责内的业务变成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的范围和标准;将政府一部分职能转移到下属从事“三产”的实体,搞有偿服务;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强行服务,收取高额费用;只收费不服务,明目张胆敲诈勒索等。例如,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利用企业登记、牌照审批之机索贿受贿;土地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工程发放、工程质量验收、工程监督等职便,收受回扣、贿赂等。
(3)损公肥私,挥霍浪费。一些党政干部利欲熏心,私欲膨胀,不惜钻改革和政策空子,滥发钱物,损公肥私,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甚至一些亏损企业或吃补贴的单位,此种现象也相当普遍。一些党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动用公款,挥霍浪费,或者以考察为名,搞公费出境出国观光旅游;或以工作需要为借口,违反规定住豪华超标准住宅,坐进口高级轿车;或以“开放搞活”为由,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甚至将大把公款花在嫖赌上。这种现象被社会形象地称为“吃喝嫖赌都报销”。
(4)翻牌公司,以权经商。1991年以后,因精简机构和转变职能的需要,允许一部分富余人员投入二、三产业,办公司经商,这本是一件好事。但有不少这一类的公司却没有与政府部门脱钩,是一些翻牌公司,这部分公司成为“官倒”。它们利用职权和关系搞行业垄断,搞有偿服务,实际是“权力商品化、腐败合法化,不正之风制度化”,是一种典型的权力揽买卖。
此外,挪用公款,炒买炒卖(炒地皮、炒股票等等),商业活动以及工程承包中的行贿受贿,也是腐败现象的一些基本表现。
3、现阶段腐败现象的新特点
(1)腐败的范围呈普遍化、规模呈扩大化趋势。现阶段特区的各种腐败现象包括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相当普遍严重,有些还有蔓延之势,它已经不是极个别的现象,个别人员的行为,几乎渗透到各行业和部门,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可以说是无孔不入,无所不在。过去特区的腐败更多地集中在掌握人、财、物审批、调拨和分配大权的部门,现在已扩展到几乎所有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执法机关也不是一片净土,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的情况时有出现。可以说,特区的腐败现象的范围普遍化了,同时,腐败的规模扩大化了。以前纪检部门掌握大案要案的标准是,一万元以上就叫大案,涉及处级以上的叫要案,现在大案的违法金额越来越大,呈发展上升趋势。从近几年查处的大案要案来看,贪污受贿金额动不动就是几万、几十万、甚至几千万。
(2)腐败主体向高层化和群体化发展。在特区近几年的腐败案件中党政机关人员涉案者增加,经济犯罪案件比例大,而且犯罪的主体呈现高层化趋势。所谓高层化是指违法乱纪的主体由一般工作人员向领导干部发展,由职位较低的干部向职位较高的干部发展,特别是身居要职的干部增多。目前特区所查处的腐败案件,副县(处)以上的干部占了相当的比例,个别厅(市)级干部也涉案。同时,腐败主体越来越向群体化(组织化)方面发展。这几年,特区腐败案件中,共同作案多,窝案串案占了不小比例,往往是办一案揪一批、抓一串。个别单位整个陷入瘫痪状态,上自主要领导,下到一般工作人员甚至临时工都卷入其中。1993年至1995年上半年,厦门市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共挖出39个窝点,立案108件,103人,占同期立案总数的37.8%。
(3)腐败的行为呈半公开化甚至公开化状态。近几年特区的腐败现象具有某种程度的公开化。一些单位打着改革、服务的旗号,靠山吃山,靠海吃海,利用手中权力,公开要钱要物;一些机关工作人员或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公开吃拿索要,不给钱不办事或办坏事;一些重要行业部门(如银行信贷、建筑业中的工程招标、运输业的集装箱运输等)的少数工作人员公开索贿受贿,(如按比例提成服务费、信息费、茶水费等等,),不给或少给即公开索取,否则别想办事。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腐败分子作案的手段趋于智能化。如编制隐晦的数字、密码或暗号,给侦查工作设置了障碍;制造假象,利用假合同假凭证骗取退税或侵吞国有资产;利用所掌握的电脑技术密码,贪污挪用银行库款;利用先进的复印技术伪造信用卡、银行存单、营业执照、发票等。
(4)腐败主体的年龄结构呈“两头重中间轻”的分布状况。所谓的“两头重,中间轻”,是55岁以上者和35岁以下者作案的比例相当大,而35—55岁的作案者比例小。近几年所谓“59现象”即临近退休离休的少数党员干部趁机捞一把的案件增多;一些行业部门尤其是金融证券业青年作案者较多。例如1992—1994三年中,厦门金融系统30名贪污贿赂案犯中,22—35岁者有28人,占93.4%,比例大得惊人。这是当前特区乃至全国腐败问题的中的一个突出而值得注意的趋势。
三、腐败现象滋生的根源、土壤及条件剖析
腐败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在现阶段,造成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然而主要的原因或深层次的根源在于两种体制转轨时期制度上的缺陷,尤其是与权力过份集中的政府管理体制(行政体制和经济体制)密切相关。这些制度上的缺陷构成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因此,要采取正确的反腐败战略及行之有效的措施,从根本上抑制住腐败,这就必须先弄清腐败滋长蔓延的原因、土壤或条件。特区现阶段腐败现象滋长蔓延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纳如下:
1、体制转换时期所产生的制度上的空档、漏洞。
应该说,特区的市场经济和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起步早,并取得了成效,但是总的来说,特区的政府管理体制尤其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力度不够大,仍然是在旧的体制内徘徊,政府职能未完成由微观直接干预向宏观间接调控转变,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尚未理顺,特区的政府机构仍然在某些领域起着资源配置的作用,给企业或下属单位批钱物、批项目、批配额;政府管理部门仍掌握着一些应由企业所拥有的经营管理权(如进出口权、人事管理权、自定产品价格权等),企业仍然是政府的附属物,是政府机构的延伸。这给贪污受贿、寻租设租、乱收费乱摊派创造了条件。同时,由于某些关键经济部门如金融、财税改革的相对滞后,生产要素发育程度低,近几年价格双轨制又有所抬头(尤其是要素市场的价格方面),有些商品的差价相当大,如原油,国家控制价每吨300多元,市场价格则高达2000多元;1992—1993年,银行贷款年利率只是10%,而拆借资金利润率高达20—30%。这就使得一些人不惜以重金行贿,千方百计搞到计划价格产品、物资、优惠、贷款和进口额度等等,一转手便可大发横财。这些旧的政府管理体制的弊端以及由此产生的政府过多的干预正是近几年来特区乃至全国腐败的滋长、蔓延的一个主要原因。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权钱交易提供了更方便的条件,如果没有一套强有力的制度约束机制,腐败就容易泛滥。在两种体制转换的时期,许多旧的制度及规则被废除或已失效,而新的制度及规则却未能及时地建立或制定出来,这就产生了体制空档和漏洞,为不法者提供了大量的可乘之机。从宏观层面,在政府方面,缺乏一整套制约行政权力的行政法规和办事制度;在市场方面,缺乏一整套制约经济权力和规定、交易行为的制度或规划;在企业方面,尚未建立起在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各种所有制基础上的独立经营、自我约束的现代企业制度。从微观的层面上说,许多部门或单位缺乏强有力的规章制度,或者有规章制度,但,并未真正落实,成为一纸空文。有的部门或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现金管理紊乱,小金库泛滥成灾;有的部门或单位财物、货物以及交通通讯工具保管、使用不当,造成冒领、盗窃,多报、重报,使公家财产蒙受损失。这些制度上的缺陷,给掌握人财物产权的官员以很大的自由载量范围,再加上办事往往既无规则又不公开,审批往往既无条件又无程序,这就为握有实权的人滥用权力,肆意受贿留下许多漏洞。在特区股票发行的初期,房地产开发过程以及住房改革上,由于缺少健全的制度规则,就出现了以权谋股、以权谋地、以权谋房的歪风。此外,在体制转轨时期,新出台的某些制度或措施因缺乏经验或考虑不同也助长了腐败的滋生。如党政机关经商创收,刺激了以权经商和与民争利;执法机关的收费、罚款与这些部门的职工收入及福利挂钩,助长了执法人员乱收费、乱罚款;金融部门中的政策性和经营性职能的重叠,造成了金融秩序的混乱并引发疯狂的寻租行为。另有一些改革措施(如双轨制)是转轨过程必需的,但的确也为腐败创造了条件。
2、各种经济成分并存条件下所造成的不平等竞争环境。
特区现阶段已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全民、集体、私营、个体、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共同发展的结构形式。个体、私营和三资企业是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之外成长起来的,它们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这些企业为获得紧缺或计划内的资源,为推销产品,或为了获得某种保护或优惠条件,往往会采取某些不正当的手段如送礼、行贿、送回扣或请出国旅游等手段;外商投资既带来了资金和管理经验,也带来了现代的腐败形式或寻租行为。与此同时,国有企业在扩大企业自主权,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过程中,也学习、仿效个体、私营和三资企业的这些做法。使得不同经济成份之间的竞争不时变成不正当经营手段的竞争。这种不平等的竞争环境,成为腐败尤其是商业性行贿受贿滋生的温床。另外,在旧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之下,许多公司企业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技术革新、提高产品质量和规模档次以及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上,而是放在获得计划内紧缺物资或资源,争取额度和进出口权以及其他的优惠政策上,这也引发或加强了寻租及腐败行为。
3、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不完善。
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并参照苏联模式而建立起来的,它的一个弊端就是权力过分集中,对权力的制衡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历史证明,如果权力的制衡和监督机制有缺陷,不能进行有效地制衡和监督,那么就很难有效地抑制或防止腐败。特区的政治体制及其改革与全国的政治体制及改革是基本上一致的、同步的,政治体制的改革相对滞后,并未形成完善的、强有力的权力制衡和监督关系并未完全理顺,科学化、民主化的公共决策系统及其运行机制尚未形成,人大、政协的监督制衡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二是党政机关及企业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尽管中央、省、市出台了不少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制度和规定(尤其是去年中央颁布了关于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事项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过硬措施,使有的规定流于形式;党组织内部的批评和自我批评风气不浓;党政机关内部对正确运用手中权力的监督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缺少针对性强、富有成效的办法;内部缺乏对企业法人的有效监督机制及措施。三是专门的监督机构不完善,特区的廉政监督系统虽几经调整改革,目前仍不能适应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纪检、监察机关职能部门机构设置交叉重复,统一协调不够,分散办案,效率不高;这些机构的地位和权威性不够。四是未能充分利用社会的监督机制特别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参与权力运行的监督的积极性未能充分调动起来。由于这些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的缺陷,使得权力的运行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就难免权力的滥用及产生腐败行为。
4、人事制度的缺陷及少数官员的低素质。
我国传统的人事制度有诸多弊端,特别是缺乏一种优胜劣汰的机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出类拔萃者难以脱颖而出,造成人员素质低,冗员充斥,行政效率低。尽管目前特区有不少公务员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关于考录、考核、辞退、轮换方面的规定,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法规执行起来阻力较大(如考录方面)仍然存在“一张卷敌不过一张条子”的情况。由于少数官员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较低,再加上国家机关人员工资收入低,与社会上那部分“先富起来”的人相比,反差极大,因而这部分人往往会在五光十色的社会生活中眼花缭乱,自惭形秽,走上腐败之路。
5、惩治腐败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过程中打击力度不够。
近几年来虽经几次“严打”,特区并未能从根本上抑制住腐败的滋生蔓延,除上述原因,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打击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于:一是现有的关于防止贪污受贿的法律法规,一般性、弹性大的规定较多,缺少可操作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惩处一般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结果放纵了一批应受到惩处的犯法者;二是相对于侵财案件(如盗窃)来说,有关贪污贿赂的刑罚幅度低,例如,盗窃4万元以上者可处死刑,而贪污4万元者即可以赦免,这显得不公正,明显偏袒公务人员;三是司法实践中执法不严,免诉、缓刑过多过滥。四是办案过程中权力干扰、人情干扰严重,难以做到司法独立,再加上司法检察机关因人员、经费、地位等方面的不足,使得这些机构疲于应付,大大地减弱了办案的速度和质量。
四、深化改革,标本兼治,依靠体制创新逐步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一)加快经济市场化步伐,尽早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国际上的经验表明,发展中国家在走向现代化及向市场化的过渡中,如果步伐太慢,拉的时间太长,就容易出现贪污腐化横行、经济停滞、社会动荡的局面;相反,如果抓住有利时机,尽可能加快市场化的步伐让市场充分发挥作用,那么,经济就会较快发展,现代化就会加速,政府及其官员就会相对廉洁。因此,当前尽快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培育市场主体,尽快实现政企分开。
特区要建成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首先必须在培育市场主体上下大功夫,必须通过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让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主体,让企业独立于政府机构而生存和发展;切断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脐带,实现政企分开,构造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微观基础,使企业能够有效地抵制不必要的行政权力的干扰,抑制形形色色的摊派卡要,消除由于政企不分所产生的一系列腐败现象。
2、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
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针对目前企业法人犯罪突出的这一状况,加强对企业管理者的有效约束,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资金的运行的审计、监控,加强企业的民主监督和内部监督,在搞好国有企业招待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落实的基础上,制定企业党委会、职代会对企业法人进行有效监督的制度。与此同时,搞好配套改革,对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加强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建立起权责明确的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按照优化国有资产结构的要求,积极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重组,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防止国有企业资产的流失和浪费,解决好目前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入个人腰包的问题,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
3、进一步发展各类市场,形成开放竞争的市场体系。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特区的市场体系已开始发育,但发育程度不高且有些畸型,各类市场发育不平衡,商品市场发展较快,生产要素市场发展较慢,统一、开放的大市场尚未形成,价格体系也未理顺。因此,在两种体制转轨的时期,特区要在继续发展和完善商品市场的同时,下大力气,培育和规范包括金融、土地、技术等内的要素市场,逐步形成特区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克服土地批租、房地产开发、工程承包、银行信贷、证券交易的无序、混乱状态,有效抑制这些部门腐败蔓延之势。同时,深化价格改革,大幅度缩小国家订价的品种和范围,形成市场决定价格的有效机制,消除双轨制,消除由市场发育不健全和双轨制所产生的腐败诱因。
4、加强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创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与环境。
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它要求用各种法律或规划来规范和调整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尽管近些年来,国家以及特区政府已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经济法规,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进展较快,但特区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不健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仍较普遍,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环境尚未真正形成。因此,必须大力加强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确立起市场经济的秩序和法制。要充分利用特区人大所具有的立法权,使规范市场经济中的5各种基本经济的法规(如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规范市场活动和市场行为方面的法规(合同法、证券交易法、外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和规范特定经济行为方面的法规(如会计法、计法)更加具体明确。例如,可以在土地、房地产、外贸、税收等经济领域加强立法工作,突出立法特色;在招标投标、证券行业管理、物价管理、企业登记等领域完善相关的制度法规。与此同时,针对目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弊端,加大执法力度,使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折不扣地得以贯彻执行。由此确立起特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与环境,消除市场秩序混乱以及由不公平竞争环境所引发的腐败行为。
(二)深化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避免政府对经济生活的过多干预。
如前所述,旧的政府管理体制的弊端以及政府对经济生活的过多干预。仍是目前特区腐败现象滋生的一个基本原因。要消除腐败的土壤与条件,就必须深化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精简机构,转变职能,建立起一个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灵活、高效、廉洁的现代化政府管理体制,避免政府对经济及社会生活的不必要的干预。1993年10月,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来中国考察时指出:中国建立市场经济,应尽可能降低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的程度,废除那些不必要而滋生各种腐败现象的经济管理制度。
1、改善公共决策系统,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决策体制总是构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管理体制的基本部分,因此,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首先改革决策制度,优化公共决策系统及其运行,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防止政策制定与执行中的营私舞弊行为。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着手解决决策的民主化问题。
——理顺各种决策主体及其权力关系,建立健全特区政策制定系统。要按照现化公共决策系统的要求,建立起以决断子系统为核心,以咨询、参谋和信息等子系统为辅助的现代化特区政策制定系统;要理顺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大三种决策的主体的权力关系,目前要特别强化人大作为决策主体的功能,充分发挥特区人大具有立法权的优势。
——充分发扬民主,增加决策过程的透明度。要坚持和完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决策的民主化水平;特区重大决策出台之前要广泛征求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和各阶层人士的意见,进行沟通、联系和交流,进行充分的讨论;在决断子系统内要营造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的民主氛围,防止个人独断专行和营私舞弊。
——加强专门的政策研究组织的建设,既要优化特区体制内(官方)的政策的研究组织,从法律上提高、保障其应有的地位,充分发挥政研室、体改委、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一类的政研组织的参谋、咨询作用;又要大力发展体制外(民间)的政策研究组织(思想库或智囊团)与官方的政研组织一道,形成强大的决策咨询后盾,使专家咨询制度化。
——大胆引进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政策研究(政策科学或政策分析)理论和方法及技术,改变目前特区政策研究手段落后、单一的局面;要按照现代化决策过程的要求,使政策研究过程程序化,即从问题的分析、目标的确定、方案的搜寻、比较和抉择到结果的评估和监控等环节都要认真对待。由此,尽快实现特区的公共决策由传统的经验决策向现代科学决策的转变。
2、精简机构,转变职能,合理确定政府干预的内容、范围和力度。
进一步调整、改革政府机构,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是当前特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中心内容,应该从特区高度开放型的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参照八届人大所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精神,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简机构,转变职能,确定好政府干预的内容、范围和力度,避免政府的过度干预,消除腐败产生的诱因。
——调整改革政府机构,加强监督部门和宏观调控,强化社会管理职能部门。与特区高度开放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特区政府机构的设置可以划分为两个系统:一是保障系统,包括政务处理、公共安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机构;二是调节系统,包括工商管理、税务管理、金融管理、经济导控等机构。要加强这些部门的调节。
——切实转变职能,确定好政府干预的内容、范围和力度,实现由微观直接向宏观间接的调控的转变。市场的缺陷和失灵是政府干预的基本理由,但政府的不恰当或过度干预非但不能弥补市场缺陷和克服市场失灵,反而是导致更大的灾难,出现政府失败(包括寻租腐败泛滥)。尽管在两种体制转轨时期,政府干预的力度还是比较大的,但是,必须很好地研究,政府哪些该管,哪些不该管,应该管到什么样的程度,即确定好干预的内容、范围和力度。当务之急是要尽量减少乃至杜绝行政权力过分干预市场运行尤其是介入市场交易过程,特别是减少行政权力在土地批租、房地产开发、工程承包、贷款发放、证券发行以及煤、电、车皮、计划项目的审批上的过分干预,尽量让市场机制去发挥作用,这将有效地抑制权钱交易一类的寻租行为发生。在这方面。东亚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日本和“四小龙”)的经验是值得特区政府借鉴的,即在市场经济的起步阶段采取所谓的“亲市场”的战略,即尽可能的市场,必要时的政府,政府做市场永远做不到或当时做不好的事情,把一切市场能够做得好的事情交给市场或不断地交给市场。
——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提高社会的自治能力,把社会自身能管理得好的事务交给社会去管理,从而缩小政府机构的设置规模。这类社会中介组织包括联系资金、劳动力、技术、信息等要素的供需中介组织,如股票交易所、委托投资的基金组织、职业培训介绍所、技术与信息咨询服务等;保持中立地位的公证机构,如会计师事务、资信评价机构、审计事务所、统计事务所等;利益团体,如学会、商会、行业学会等。不过,在发展过程中,应该注意防止中介组织自身的违法乱纪行为。
3、消除旧的行政管理过程的弊端,实现政府管理过程的程序化、公开化和法制化。
机构重叠,手续繁杂,缺乏科学的办事程序和程度以及办事不公开一直是影响政府工作效率和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特区十几年来在简化办事程序和提高办事透明度方面已进行了积极改革,但还不够,必须下大力气,消除旧的管理过程的上述弊端,实现管理过程的程序化、公开化和法制化。
——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推行程序化管理。坚决地执行市政府关于勤政建设的“13号令”,加大勤政建设力度;以勤政促廉政,制订一些规范标准化的工作程序,并形成制度,严格执行;率先在全国实现办公自动化,借助现代化手段,尤其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来加强程序化管理,加快工作节奏,提高行政效率。
——规范行政行为,明确限制行政自由裁量范围。制约行政干部的自由裁量权,凡是设定审批权的事项,必须规定审批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做到无条件即无审批;行政权力必须加以制约,不得超出授权的自由裁量范围,杜绝任何个人擅自批条子;对重大裁量行为,应该增加行政程序来加以制约,防止以权谋私;重大裁量应该经过咨询、听证、决定、审议、复核、监察等环节,以防流弊。
——实行办事公开,增加行政行为的透明度。要坚持和完善“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办事公开程度,公开办事机构和人员,公开办事的程序和规则,公开办事的结果及依据。对于行使权力的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建立廉政监控点,对平价物资的分配、投资项目的审批、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外汇额度的审定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住房分配、出境入户、营业执照发放等都必须公告周知,立章建制。要使听证会法律化、制度化,并尽快将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决策纳入听证的轨道。
——建立健全行政法规加快行政法制化步伐。特区要在行政法制化方面走在全国前面,建立起科学的行政程序、公务员条例实施细则一类的行政法规,制定或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接受礼品、经商限制、回避、轮换等方面的法规或准则,加大执法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使行政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4、推进人事制度改革,造就一支高素质、现代化的公务员队伍。
人事制度的缺陷以及某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低素质是导致腐败滋生的一个方面的原因。市场经济发展以及现代化建设需要现代化的政府管理,但首要的是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现代化的公务员队伍。特区的公务员制度应加强如下几个方面的改革:
——广开才路。要全面实施公务员的录用制度,公开考试、抉优录取,从全社会吸收高素质、德才兼备的公务人员。当前尤其要注意完善特区公务员考录方面的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排除权力和人情因素的干扰,让具有真才实学者能顺利进入特区公务员队伍;要注意从经过实践锻炼、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文化层次的各界人士中录用公务员,注意从海外留学生中招收行政管理人才,优化现有的公务员队伍。
——优俸养廉。高薪养廉的确是反腐败的一个有效的措施。由于财力所限,目前特区公务人员高薪难以做到,但是适当提高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还是必要的,应积极探索和逐步建立与特区经济增长和物价指数挂钩的动态工资福利机制。要逐步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分配不公、脑体倒挂的不正常现象,将公务员工资提高到一个合理的水平上,解除公务员的后顾之忧,为廉政建设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
——功绩晋升。要健全严格的考核制度,使现有的关于考核方面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把公务员的留任、晋升、工资福利待遇与功绩挂钩,彻底解决以往的人事制度中的干部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弊端。
——加强培训。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培训,一是要加强政治思想、理想道德和公仆意识教育,提高公务员的政治思想、道德素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二是加强法制教育,使公务员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观念,严格执法,照章办理(领导干部更应该加强法律方面的学习);三是加强业务训练,提高公务员的现代管理的理论、方法素养,提高业务水平,实现由传统的“干部”向现代化的公务员的转变。
(三)加强对权力的制衡和监督,构筑以防范为主体的反腐保廉机制。
腐败的实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或以权谋私,而权力本身总是趋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反腐败的一种基本思路是加强对权力的制衡和监督,构筑以防范主体的反腐保廉机制,从制度上防止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以及以权谋私的各种可能,保证公共权力只用于为公共利益服务。可以从如下三方面来加强对特区权力的制衡和监督:
1、理顺各种权力关系,强化权力机关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
要深化特区的政治体制改革,调整、理顺各种国家权力关系,特别是党、人大、政府和政协之间的关系,强化人大、政协以及各国家机关内部的监督职能,做到以权制权。
——进一步落实宪法中所规定的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功能,加强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目前要进一步完善人大对“一府两院”领导干部的评议制度,通过制订法规、定期咨议、听取工作汇报、口头与书面咨询等方式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加以监督,增加领导干部的监督自律意识,促进党政机关的廉政建设。可以采取听众会方式对政府人员的贪污腐化、失职渎职加以调查,并决定是否弹劾等。要创造条件,疏通渠道,使人大代表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及廉政情况进行经常的、制度化的监督和检查。
——要发挥政协的参政议政作用,加强政协对党政工作的监督。要按照“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让政协成为专门机构之外的一个重要监督主体,对党政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要从法律上保证政协对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人事任免以及公职人员的操守等方面的监督作用。例如,可以在特区政协中建立健全提案审议制,由专门的委员会对重要的提案的答复加以审议;邀请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参加由纪检监察机关的执法监察,有重点地对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执行廉政自律规定和各项监督制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健全党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约束机制。廉政建设既要靠法律也要靠自律,应该加强党政部门的自身自律机制,党政机关要按照各自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或完善各种内部监督的规章制度,如领导干部重大问题报告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离任审计制度、年终考核制度、财产申报制度等,运用有效的内部监督制度及自我约束机制来防范腐败及各种不正之风。在基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考虑建立负责人报告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内部监督机制,凡是本单位的重大决策以及与职务行为有关的购支、住房、出国考察、重大的采购、销售、承包招标等应及时向上级报告或备案;同时上级主管应定期对下级单位负责人进行考核、检查,防范营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2、加强反腐败专门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其权威地位和办事效率。
首先,必须把腐败专门机构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制度创新紧密地结合起来,将前者视为后者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反腐败机构建设纳入政治体制改革的轨道;其次按照中央的指示;“经济特区的监察体制如何设立,由当地党委和政府确定”,这赋予了特区反腐机构建设的自主权,应根据特区的实际,理顺纪委、监察局、检察院反贪局三者之间的关系,使之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优势互补,形成统一的反腐败工作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再次,要赋予反腐败专门机构的自主权或独立性,提高其权威性。从世界的经验看,那些廉政搞得比较好的国家或地区,其专门的反腐败机构都拥有较大的独立性和权威地位。香港廉政公署专员直属总督领导,只向总督负责,这确保了反贪权力的行使不受政府干预,并有效监督所有官员。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直属于总理公署,局长由总理任命,调查官员的地位、身份、权力均有严格的法律保障,拥有绝对权威;瑞典的司法监察专员拥有绝对的独立性,有权对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及官员进行调查,而不需提出任何调查理由,这种经验值得借鉴。我们应该考虑,特区反腐败专门机构与党委、政府的关系是否可以由过去的隶属关系转变为平行关系。另外,要赋予反腐败专门机构一定的人事权、财务权、尤其是经费要专拨。
3、完善社会监督立体网络,营造反腐败的社会文化氛围。
以民制权是对权力的制衡和监督的一个有效途径。必须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调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以及对权力的运行实施监督的积极性,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新闻传媒的作用,广开监督渠道,形成完善的立体监督网络,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以此预防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人民群众对权力的监督。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独裁;只有人民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实际上是对权力的制衡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及腐败的一条最根本的途径。特区要有效抑制腐败,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广开公众政治参与及监督的渠道,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对权力运行的全方位的监督。特别是要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反腐败的热情,保护他们举报投诉的积极性,及时处理他们反映的各种腐败问题,给有功者予以重奖,使公众于参与反腐败斗争。可以考虑在特区的各区县设立举报中心,24小时值班,广泛接受市民的举报。
——切实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反腐倡廉的社会文化氛围。反腐倡廉不仅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形成硬环境,而且需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形成良好软环境。当前特区要通过坚决贯彻党的十四大六中全会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决定,下大力气进行特区精神文明建设。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及方针,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下,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作品鼓舞人,提高党员和群众的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尤其是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形成良好的党风和社会风气,营造反腐倡廉的社会文化氛围,使腐败有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探索新的新闻监督形式,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腐败者“不怕会上检讨,就怕报纸曝光”,因此,强化新闻传媒及社会舆论对政党、政府的监督,是当代世界各国反腐败的一种普遍做法。大众传媒应处理好正面宣传和阴暗面揭露的关系,加强对反腐败问题的宣传,既要大力宣传反腐倡廉中好人好事尤是廉政英模事迹,树立正面典型、榜样;又要加大对腐败丑恶现象的打击力度,对典型的大案要案加以解剖,提出其中的教训,以教育广大干部的群众;要探索新的监督形式,拓宽新闻监督渠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结合具体案例,开展各种形式的廉政建设宣传。
4、加快廉政法制建设步伐把反腐保廉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法制不健全、打击不力是当前腐败蔓延的一个方面的原因,反腐保廉不能单纯靠批评说服和自律,还必须靠法制和靠惩戒,用硬措施双管齐下。目前要从两个方面来加强廉政法制建设:一是建立健全反腐败的法律体系,制订出一些相配套的反腐保廉的法律措施,形成特区廉政建设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并对相关的法规加以不断的修正、补充和完善,使之更加具体化和可操作性,易于把握和执行。二是认真解决对腐败打击不力的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当前要纠正执法中存在的以权代法、以情代法和以罚代法等问题,要坚持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法律手段来惩治腐败。特别是纪检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继续深入查处党政干部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加强对腐败高发行业以及国有企业厂长经济贪污受贿案件的查处。此外,要切实做到司法独立,使廉政立法和司法免受外来因素的干扰和侵蚀。
总之,在两种体制转轨时期,必须正确认识特区腐败现象的实质及起因,把反腐败斗争与特区的改革和发展紧紧地结合起来,采取正确的反腐败战略,通过深化改革,标本兼治,靠体制创新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然后对少数敢于以身试法者加以严厉的打击。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和抑制腐败现象。我们相信,随着特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只要采取正确的反腐败战略,加大反腐败的力度,那么特区的腐败现象是能够抑制并最后消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