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障碍及对策_商业论文

国有商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障碍及对策_商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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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大中型商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

党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已明确提出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结合商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将上述目标具体化。

产权清晰,就是要使国有商业资产投资主体明确,即明确承担国有商业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机构,使其依法承担所有者的责任,享有所有者的权益。权责明确,就是要依法界定投资者和企业法人的权益与责任。政企分开,就是要在实行政资分开(即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分开)的基础上,实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由管国有企业转变为管商业行业、管商品市场。国有商业企业或国家控股的商业企业在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不受政府部门的直接行政干预,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管理科学,就是要实现决策民主化、组织管理制度化、服务规范化、管理手段现代化。

国有商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不是对所有国有商业企业都实行公司制改革,而是对经济效益较好,发展正常和那些因各种困难经济效益虽不够好,但有发展前途的大中型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对一些不具备公司制改革条件但有经营要素优势的企业则宜实行兼并或联合,对长期亏损,经营困难,无法继续生存的企业实行解体或破产;对小型企业需采取出售的办法,收回资金集中用于发展大中型企业。因此,应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企业兼并、联合、破产、小型企业出售结合起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也就是调整国有商业资本结构的过程。通过调整,要使有限的国有商业资本结构合理化,目标是:从商品看,要有相当一部分国有商业资本用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经营:从企业规模看,主要投资于特大型商业企业(如综合商社)和大中型商业企业。这有利于市场供应的稳定和物价的稳定,有利于国内市场竞争的开展,有利于加快流通现代化的进程。

国有商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根据企业规模、市场需要及所经营的商品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程度选择适当的形式。少数企业如经营专卖、专营商品和计划管理商品的企业可组建国有独资公司:对大多数国有商业企业而言,大型企业可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型企业可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商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障碍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解决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深层次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障碍。

(一)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模糊

国有商业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但是对每个国有商业企业而言,究竟哪一个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却不明确。计划部门、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以及组织人事部门都代表国有企业所有者,掌握所有权的一部分职能,使完整的所有权被肢解。而且这些部门权利与责任脱节,当权利行使不当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时,谁也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投资主体模糊造成的后果,一是导致政府的行政管理权与国有资产所有权混淆不清。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经济利益被淡化,国有商业企业成了政府行政部门的附属物。政府部门为了实现社会目标,不惜牺牲国有商业企业的经济效益。二是企业干部管理行政化。企业干部管理不是作为实现产权利益的保证,而是成为政府机关控制企业的手段。政府机关为国有商业企业规定行政级别,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行政级别调配企业领导人,以对行政官员的管理方式管理企业干部。这种企业干部管理制度不利于企业家的培养和成长。三是企业内部的产权约束机制弱化,使得很多企业缺乏加强科学管理的内在动力,无人真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导致企业国有资产家底不清,核算失真,管理不善,国有资产权益受损。

改革以来,虽然从中央到地方都已建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但是其职能尚未完全到位。新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未能建立起来,国有商业企业投资主体模糊的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产权清晰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而国有企业投资主体模糊,则使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缺乏基本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实现了公司制改造,也不可能规范化运行。目前许多股份制企业的国家股权运作与管理未能走上正轨就是证明。

(二)企业负债率过高

这个问题带有普遍性。据调查,1994年青岛市原商业局25家直属企业资产负债率为74.7%。四川省原商业厅系统国有商业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达83%。北京市一商局17家直属企业中,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有8家,这8家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平均为84%,其中有两家已经资不抵债。

企业过度负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第一,国家对国有商业企业的投入严重不足。国有商业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流动资金中的贷款比重平均达到90%以上。第二,本应由财政解决的政策性亏损长期挂在企业帐上。1984—1991年国有商业企业因执行指令性购销计划和国家计划价格造成的政策性亏损,财政未能弥补而由企业经营资金垫补,导致企业负债增加。第三,企业缺乏自我积累的能力。长期以来,国有商业企业的利润绝大部分上交国家;企业留利水平很低,难以补充自有资金。新税制虽然降低了所得税,但国有批发企业在旧体制下形成的大库存包袱带来的损失,三角债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潜亏使企业面临严重困难,利润大幅度下降,不得不靠大量举债来维持企业运转。

企业高负债必然带来高利息支出。1993年国有商业系统企业利息支出为89.5亿元,约占商品流通费的18%,相当于全系统盈亏相抵净利润的10倍。高利息支出必然减少企业的利润。北京一商局所属的15家盈利企业1994年平均净资产税后利润率只有4.4%。青岛市原商业局25 家直属企业的总体情况虽好于前者,但平均净资产税后利润率也仅为7%。 全国约有三分之一的国有批发企业因经营毛利难以支付银行利息而亏损,其中有些批发企业因连续多年亏损使得企业净资产成为负数。

企业过度负债引起的后果是严重的,已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大障碍。企业低下的利润水平无法保障所有者获得应有的资产收益,亏损企业还要使所有者蒙受资产减值的损失。这样的企业对投资者不可能具有吸引力。至于那些净资产为负数的企业,不仅不具备组建公司的起码条件,而且连企业运转也难以维持下去。企业过度负债的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三)企业人员包袱和社会负担沉重

目前国有商业企业人员偏多,富余人员一般在15—20%,形成4 个人的工作5个人干的局面,职工工作难以实现满负荷。 离退休人员多是老企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比例一般达到3:1 —2:1,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及医药费占企业全部费用支出的比重为10% 左右。

同时,在国有大中型商业企业中,历史形成的企业自建托幼园所、职工食堂和住房等生活福利设施的现象严重。在有些企业中,这部分非经营性资产占企业总资产的15%,非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重、以及企业每年用于非经营单位的支出占企业全部费用支出的比重均达到5%左右。

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根源在于,现行体制下国有企业承担着解决劳动力就业和职工养老、医疗等各项福利保险的责任。长期以来,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由国家以高税利的形式征收之后,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国有资产,而保险费的支出却要由企业承担。政府与企业的职能错位,导致政府办企业、企业办社会的局面。国有大中型企业成了小社会,形成就业、福利、保险三位一体的体制,承担了大量应由政府和社会承担的职能。这种状况分散了企业领导人的精力,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妨碍了国有企业同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的平等竞争。目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虽有一定进展,但从总体上看,失业社会保障机制还未形成,企业富余人员无法辞退,养老和医疗社会保险制度也很不完善,企业总的负担并未减轻。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使国有商业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使企业平等地参与竞争。如果不解决国有商业企业人员包袱和社会负担重的问题,以上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

三、国有商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商业企业国有产权运营机构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必须理顺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确立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这个体系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政府层次,在中央、省级和省辖市这三级政府中,组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使其成为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高层次权威性机构;二是中间层次,组建若干行业性和综合性的国有产权运营机构,受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和授权,以投资者身份从事国有产权的运营;三是企业层次,国有企业通过公司制改造确立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董事会成为包括国有资产所有者在内的企业所有者利益的代表。在三个层次中,国有产权运营机构具有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就商业行业而言,组建国有产权运营机构的重要意义在于:首先,可以使国家所有权职能具体落实于企业性的专门机构,有利于实现国家所有权的人格化,确立国有商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其次,国有产权运营机构以受托运营的资产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有利于实现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与所有权管理两种职能的明确划分,避免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对国有商业企业进行直接行政干预,从而为实现政企分开创造条件。第三,有利于推进国有大中型商业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并按《公司法》要求,使国家股权的运作实现规范化,而且通过股权运作,以少量的国有商业资本支配更多的社会资本。第四,国有产权运营机构作为国家控股公司可以使国有商业企业以产权关系为纽带,实现组织化、集团化,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经济优势,增强在开拓大市场中的竞争实力,并且成为贯彻实施国家流通产业政策、实现流通现代化的重要依靠力量。

鉴于国有商业资产的分布状况,商业企业国有产权运营机构主要应在中央和省级以及大中城市组建,并同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结合进行。在精简合并内贸行业主管部门过程中,选配适当人员组建国有产权运营机构。同时也可以考虑,对符合条件的大型商业企业集团公司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使其承担起国有产权运营职能。内贸部直属的企业集团公司宜转变为国有产权运营机构。建立商业企业国有产权运营机构可以使原有的企业组织系统不散不乱,这样有利于从旧体制向新体制的平稳过渡。

国有产权运营机构是介于政府与一般企业之间的特殊企业法人。它只能以国家独资公司的形式存在,其目的是运作国有产权,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担国有资产增值的责任。多种经济成分只能存在于它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国有产权运营机构同一般企业相比,由于它处于较高的层次,因而它追求的是国有资产运营的整体效益和长远效益。

国有产权运营机构的职能主要是: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理人的身份,以实现国有资产增值最大化为目标,对授权范围内的商业企业进行资产结构的合理调整和优化配置,组织实施公司制改造,确立母子公司的产权关系,依法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所有者权利。

为保障国有产权运营职能的有效行使,国有产权运营机构必须抓住两个关键环节。第一,国有产权运营机构应依据产权关系委派产权代表,按法定程序进入企业董事会,发挥应有的作用,贯彻国有产权运营机构的意图。要完善对产权代表的选拔、任免、考核、奖惩制度,以此作为行使资产所有权的重要内容和强化产权约束的重要手段。第二,国有产权运营机构行使资产收益权,不仅包括对控股参股企业按股分红、按资分利,而且包括对国有独资企业收取利润,至于收取多少利润,可根据该企业国有资本的数额参照银行利率标准加以确定,这样有利于资产收益的集中使用,按效益原则进行新的投入。这是所有者权利的重要体现。

国有产权运营机构的组织形式是国有控股公司。它们可以是只从事投资控股活动的纯粹控股公司,也可以是既从事投资控股,本身又从事直接的经营活动的混合控股公司。考虑到商业行业国有产权的运营与整个行业发展有密切关系,商业行业国有控股公司的管理体制应实行董事会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委派代表共同组成董事会。政府的行业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虽然在政府部门的层次上实现了分离,但是在国有控股公司战略决策层次上完全可以实现二者新的结合。这种管理体制将保证国有控股公司在资产增值方面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贯彻产业政策方面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从而使国有产权的运作既能实现国有商业资产的优化配置,又能较好地发挥国有商业企业的主导作用。

建立商业行业国有控股公司是优化国有商业企业组织结构的重大举措,为有利于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建议内贸部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抓好几个试点,摸索经验,以点带面。同时我们还建议,国家应抓紧制定《国有资产法》,对国有产权运营机构的法律地位、运作程序、它的产权收益及经费开支与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使国有产权的运营走上规范化轨道。

(二)减轻企业债务负担

由于企业负债过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减轻企业债务负担也应采取多种途径综合解决。根据我国国有商业企业的情况,资产负债率以降至70%以下比较适宜。

首先,财政应尽快解决企业的政策性亏损问题。企业因承担政策性亏损而增加的债务,其实质是财政性负债。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应切实分清责任,通过债务转换,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承担这部分债务。

其次,要充分发挥国有产权运营机构的作用。国有产权运营机构通过存量资产结构调整,对效益不高的部分资产和部分小企业实行出售转让,可收回一部分资金;对拥有产权的企业收取资产收益,可掌握一部分资金。将这些资金以国有资本金投入的方式可用于某些企业偿还部分债务。国有产权运营机构也可以运用企业某些方面的资源优势吸收法人和自然人投资入股;通过吸收社会资金偿还企业部分债务。国有产权运营机构还可以采取债务划转的方式,直接分担某些企业的部分债务,同时相应转增这些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第三,建立企业资本金的自补机制。企业应在加强管理、增收节支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重估,加速增提折旧基金,并且以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将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优先用于补充经营资金。

第四,为解决过去遗留下来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还贷负担重的问题,建议对商业银行进行机构调整,从中分离出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投资银行,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余额转为投资银行的股权。

此外,对于三角债导致债权人蒙受经济损失的问题,国家应加强市场法制建设,规范流通秩序和交易行为,完善执法手段,消除三角债产生的根源。

(三)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国有商业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迈进,迫切要求政府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承担起企业自身所无法直接承担的责任,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应有利于减轻国有企业过重的负担,而不应继续加重负担,并且要形成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首先,城镇社会保险的范围应覆盖各类所有制企业所有职工,拓宽筹资渠道,并以法律手段保证保险费的及时足额收缴。其次,国有企业老职工养老保险费积累不足的问题,应从国家财政收入中支付一定份额,同时也可以考虑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从集中掌握的一部分国有产权收益中支付一定份额,用以补充国有企业老职工的养老保险费。这样做带有“还帐”的性质。第三,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项目应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切实增强社会保险机构的社会化服务功能,并通过合理的投资运用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

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各级政府应大力发展社会福利、公益事业和社区服务业,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消除企业办社会的根源。现有的企业办社会的各种机构,根据其性质和功能,有的可以由服务型改成经营型,转变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与企业形成母子公司关系;有的可以同企业分离,转交地方政府或社区服务机构,纳入当地社会化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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