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坎南论阿罗不可能定理与民主本质:对民主转型问题的启示_阿罗不可能定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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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际,要实现“人民民主不断扩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总体性的目标,其含义如何明确,内容如何细化,具体如何操作,都是理论工作者必须思考的问题。由于关注点接近,西方的新政治经济学研究在这方面可以给我们一定的启示。新政治经济学主要分为社会选择(Social Choice)理论和公共选择(Public Choice)理论两大部分,其缔造者阿罗(Kenneth Arrow)和布坎南(James Buchanan)分别在1972年和1986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然而,在对社会选择理论的最重要的定理——阿罗不可能定理(Arrow’s impossibility theorem)——的评价上,布坎南持非常明确和严厉的批评态度,认为其完全误导了对于民主本质的理解。虽然二者争论的高潮已经过去数载,但鉴于他们所争论的问题在理论和现实层面的重要性,加之国内学界尚没有文献对此问题详加梳理,本文将尝试从如何理解民主的本质的视角分析布坎南对“阿罗不可能定理”的批判,并引申出对我国民主转型的启示。

      一、阿罗不可能定理的缘起和内容

      (一)阿罗不可能定理的缘起

      “阿罗不可能定理”的缘起是非常复杂的,其中充满了机缘巧合和不同理论之间的微妙联系。根据阿罗若干次接受采访和自传性文章中的回忆,社会选择理论诞生的机缘大致可以总结如下(霍恩,2012;Arrow,2011)。

      先是1946-1947年的冬天(阿罗此时刚刚离开军队,并且开始构思博士论文),希克斯(John Hicks)①在哥伦比亚大学(阿罗的母校)的演讲中做出的如下陈述极大地启发了阿罗:在坚持序数效用而没有人际比较的情况下,设有A和B两个人,各有自己的商品束。如果A更偏好于自己的商品束而不是B所拥有的商品束,而B则更偏好于A拥有的商品束而不是自己的商品束。或者换句话说,在个人A和B的排序中,A所拥有的商品束都有优于B所拥有的商品束。此时可以确认,A的个人状况好于B。

      这激发了阿罗提出了一个不一样的观点,其成为了不可能定理的雏形。阿罗指出,希克斯的陈述可能不满足传递性(transitive)。个人A和个人B的比较基于他俩对自身所拥有的商品束的排序,个人B和个人C之间的比较基于这两个人对于所拥有的商品束的排序,而个人A和个人C的比较则基于此二人对于所拥有的商品束的排序。可能会出现的情况是,按照每个人对于商品束的排序,A的个人状况好于B,B的个人状况好于C,而C的个人状况好于A。此时,非传递性(intransitive)出现了。

      实际上,在希克斯此次哥伦比亚大学的演讲之前,阿罗已经拜读了希克斯的《价值与资本》(Value and Capital),模糊地意识到社会选择问题的存在。按照希克斯书中的陈述,企业的投资行为可以被描述为最大化自身的预期贴现利润的问题。不同的股权拥有者很可能对于未来有不同的预期,从而都有各自的最优投资政策。那么投资该如何决定呢?阿罗自然的反应是要依靠多数投票法(majority voting)——按照股权分配投票时的权重。这一纯粹的描述性问题是阿罗第一次触及社会选择理论——通过企业理论和社会选择之间的联系。于是,希克斯通过自己的书籍和演讲成为了阿罗通向社会选择理论的第一个领路人。

      此后,在兰德公司工作期间,哲学家赫尔姆(Olaf Helmer)问了阿罗一个问题。这一问题使得阿罗意识到了自己之前思考过的内容对于社会福利的重要性(而不是仅仅意味着一个投票悖论),值得作为博士论文的主题来研究②。当时,Helmer在参与建立一个以苏联和美国为参与者的博弈理论模型。博弈的支付函数依据“冯·诺依曼—摩根斯坦”效用函数的形式来定义,这种效应函数是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推导而来的。问题是,苏联和美国不是个人,它们是结构物,由具有不同利益的个人构成,这意味着什么?

      Helmer的问题成为了阿罗思想的一个推力。阿罗问自己,我们在实践中是如何获得一个国家的社会福利函数的。经过思考,阿罗意识到,把国家拟人化为一个独立思考的个体,即仿照个人效用函数设定社会福利函数并不具有天然的学术合法性。之前的经济学家们都没有证明社会福利函数本身的存在性,只是想当然地假设其必然存在,并任意地外生赋予了它各种具体的函数形式。

      于是,外生的社会福利函数的设定脱离了其社会背景——“资本主义民主之下的社会选择,实质上有两种方法:投票,通常用于作出‘政治’决策;市场机制,通常用于作出‘经济’决策”(阿罗,2010,第1页)。社会福利函数的具体形式要通过一人一票的政治决策过程来显示,但问题是,“独裁和惯例的方法,在任何人的选择都具有理性这层意义上是(或应当是)理性的。如果涉及众多参与人的意志,集体选择可以具有这样的一致性吗?”(阿罗,2010,第2页)

      因此,经济学家在使用社会福利函数这一工具时,必须首先回答一个问题:通过一定的社会选择程序,是否能够形成符合理性标准和其他合理的公理条件的社会总和判断?为了回答这些问题,阿罗正式开始了博士论文的撰写,这成为了社会选择理论的开端。

      (二)阿罗不可能定理的内容

      作为一个新的学科领域的开拓者,阿罗摒弃了福利经济学的一般做法,开始进入对现实民主的政治过程的研究。阿罗试图发现获得类似于个人偏好序的社会偏好序的方式,即在投票民主制背景下,通过何种途径和过程可以输出一个Bergson-Samuelson的个人主义社会福利函数。

      在进行这一理论探索的过程中,阿罗坚持了新福利经济学的序数效用论,并且对其进行了更具还原论色彩的改造——用基于序数不可比效用论的偏好序关系代替了基于基数可比效用数值。考虑到阿罗定义的民主是一人一票的投票制,且每一票所代表的社会影响的权重相等,阿罗对效用理论的创造性转化就顺理成章了。用正规函数形式表述,阿罗的工作意味着试图从社会状态的n元组个人排序{

}推导出社会偏好排序R,表示为R=f({

})。如果Bergson-Samuelson社会福利函数被定义为一个社会序R,那么阿罗社会福利函数(Arrovian social welfare function)③的函数值就是一个具体形式的Bergson-Samuelson社会福利函数(萨缪尔森,2006;Arrow,1974;Arrow,1983;Sen,1986)。

      阿罗不可能定理证明的是Bergson-Samuelson的个人主义社会福利函数不可能通过民主的投票过程产生,或者说宪法函数(Constitutional Function)不存在,而不是否定Bergson-Samuelson社会福利函数作为一个伦理判断基础的合理性。二者的关系是,阿罗的宪法函数代表了一种尝试——“通过个体序确定一个实值的Bergson-Samuelson社会福利函数或其所依据的社会序R”(森,2004,第38页)。

      阿罗认为,任何一个“宪法函数——社会选择规则”必须满足在民主环境下最弱的合理(reasonable)的公理条件,分别是无限制定义域(条件U)④,帕累托原则(条件P),无关方案独立性(条件I)⑤和非独裁性。每一个可应用的社会选择规则都需要先提出应该符合的公理条件,然后再检查是否满足这些条件。如果我们幸运,将会有精确的一个社会选择规则满足这些条件(满足存在性和唯一性)。如果我们不太幸运,可能会有几个社会选择函数满足这些条件和公理(只满足存在性)。最后,如果我们非常不幸,将会没有函数满足这些期望的条件(不满足存在性)。阿罗不可能定理恰恰就反映了最不幸的情况⑥。

      阿罗不可能定理中的四个条件和理性选择公理所引起的投票悖论(voting paradox)⑦可以用以下的简化例子表示。

      假设甲乙丙三人,面对XYZ三个备选方案,偏好排序为:

      甲:X>Y>Z;乙:Y>Z>X;丙:Z>X>Y。

      当三个方案两两比较时,存在三种情况:

      ①如果在X和Y之间选择,由于甲和丙的偏好,社会序为X>Y;

      ②如果在Y和Z之间选择,由于甲和乙的偏好,社会序为Y>Z;

      ③如果在X和Z之间选择,由于乙和丙的偏好,社会序为Z>X。

      于是,存在三个社会偏好序,使得X>Y>Z>X,这导致了悖论。因为按照理性选择的传递性公理,基于X>Y和Y>Z,应该有X>Z;但是实际的投票结果却是Z>X。

      综合阿罗不可能定理的福利经济学含义和其所包含的投票悖论,可知阿罗不可能定理证明了以下结果:从被民主社会广泛公认的公理性条件出发,当尝试由n元组的个人序推导出社会序时,任何基于个人序数效用的社会选择规则,都无法达成符合理性条件的社会总和判断。

      二、布坎南对于定理的批评和阿罗的回应

      (一)布坎南对于阿罗不可能定理的批评

      布坎南在不可能定理刚刚诞生的20世纪50年代初期就做出了根本性的批评(Buchanan,1954a;1954b),其火力集中于定理中所强调的“社会理性”(social rationality)概念,以及“社会理性”概念所隐含的国家有机体(organic)哲学。

      “社会理性”概念是阿罗不可能定理的起点,阿罗的本意就是希望在符合几个适度的公理性条件的前提下,能够通过民主投票程序推导出符合理性的社会总和判断。但是,布坎南认为阿罗对于“社会理性”的含义和重要性做了不恰当的解读。在布坎南看来,阿罗的观点已经被广泛地和错误地解释为社会决策必然产生程序的非理性(irrationality)或非一致性(inconsistence)。布坎南反对这种对阿罗不可能定理的过度解读,在布坎南看来,任何社会决策程序从本体论上说都只是工具,工具没有心灵,何谈理性。

      阿罗的首要兴趣在于以个人价值为基本单位来推导社会福利函数。这是他考虑社会理性的方式,他把个人价值视为手段而非目的。但是,布坎南认为,这种理解民主的方式存在着致命的方法论谬误:视理性或非理性为社会组织的属性,意味着组织的存在可以脱离组成它的个人。就是说,社会此时似乎成为了一个有思想的活生生的存在,这显然是隐含着一种国家有机体哲学的理念。

      国家有机体哲学假设政治组织是具有自身偏好序的独立实体,通过检验偏好序是否被违反可以合理地判别理性或非理性。阿罗的模型构建基于国家有机体哲学,实际上是将个人效用函数的最优化微分方法扩展应用于整个社会福利领域。然而,若我们不接受某种国家有机体概念(因为其显然违背常识和直觉)⑧,那么我们就无法解释,为什么应该需要社会集体决策指向一种符合理性的特殊目标。按照布坎南所提倡的方法论个人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个人是具备目的和价值的唯一实体,不存在类似个人效用函数形式的可被独立定义的社会效用(福利)函数。因此,就无所谓的社会或集体的理性,社会价值尺度同样并不存在。从这一方法论的哲学立场所能直接导向的质疑是:我们为什么应该期待,无数的个体选择的集结(个人偏好序被输入集体选择规则后的结果)应该符合所谓的社会理性。

      抛开哲学取向上的差异不谈,退一步说,即使假设能产生一个社会排序(从而使得社会理性和国家有机体的概念似乎获救),但是,这种社会加总排序隐藏着一个更大的危险——从密尔(John Mill)以来就经常被自由主义思想家提及的“多数人暴政”(tyranny of majority)的危险。只有布坎南所赞同的维克塞尔(Knut Wicksell)的一致同意原则(principle of unanimity)——所有集体行动必须得到全体投票者的赞同才具有正当性——才能彻底消除这种危险。所以说,阿罗的社会理性和国家有机体概念,并没有体现保证民主制度得以良好运转的重要前提(即保护少数人的利益),从而背离了启蒙时代以来,西方文明秩序中所高度尊重的基于康德主义的普遍性原则(对于所有人的无歧视)的政治追求。

      综上,布坎南从对于社会理性和国家有机体概念的批评而得出的结论是:与阿罗不可能定理所导致的悲观态度相反,仅当存在投票悖论和其代表的社会非理性时,民主才是值得期待的:它旨在确保竞争性方案可先被实验性和暂时性地采用,并且在一个成分不断变化的多数群体批准的基础上,被新的妥协性(compromise)方案所取代。在这一意义上,阿罗不可能定理是布坎南本来要渴望达成的一种结果——个人偏好不可能加总为社会理性反而反映了自由社会的本质和优势,投票式集体选择的可能的不一致性是政治民主的必需的和极为有用的特征。

      基于这种出发点上的根本差异,布坎南感慨,“谁又能够期望任何社会过程都能产生符合安排的结果呢?在从个人转向社会最大化的过程中,经济学家越过了桥,这样他们就犯了方法论的错误”(布坎南,2013,第184页)。进一步剖析的话,犯错的原因在于经济学家“想要对政策选择指手画脚。他们极其需要掌握某种工具,以至于能够充当社会工程师的角色”,而“根据社会福利函数的解释,他们就可以断言他们的政策建议是有操作性的,同时这也会为他们提供了某种内心上的满足”(布坎南,2013,第184页)。经济学家的正确角色是,“他既不应该回归到虚无主义,也不应该在社会福利函数面前做出逃避主义的选择。他的能力表现在,能够探求和创设符合改进方向的社会调整安排。如果观察到的一个位置是无效率的,那么通过预期的相互收益就能够达成同意,可以说一定存在某种改变的方式。在限制性的案例当中,为了达成维克塞尔式的全体一致同意就必须制定某种补偿性方案”(布坎南,2013,第184页)。经济学家的任务就是应该分析和制定出这种方案,这才是政治经济学应该投入智力资源的所在。

      (二)阿罗对于布坎南的回应

      在1963年的英文版《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第二版)》的附记《社会选择理论札记》中,阿罗对于布坎南在《同意的计算》(1962年与塔洛克合著)中提出的主要批评意见做了两方面的重要回应。

      1.阿罗回应了布坎南在批评中直接触及的社会(集体)理性问题

      阿罗质疑道:“布坎南并没有说集体理性——按照我的定义即宪法——的条件不能令人满意,而是干脆说根本没有‘集体理性’这回事。……布坎南用吹毛求疵代替真正意义的辩论”(阿罗,2010,第135页)。就是说,阿罗认为布坎南对于“社会理性”概念的批评起码在方向上是错误的。

      阿罗辩解,自己使用“社会理性”概念时,其根据的是四个对于社会选择程序的性质的要求以及两个理性选择公理。因此,如果要批判“社会理性”概念,那么应该讨论这些条件是否令人满意,而不是说根据这些条件能否得出满足非循环性的社会选择的结果。就是说,阿罗认为布坎南误解了自己的“社会理性”概念,并因此作出了无的放矢的批评。

      实际上,阿罗想讨论的问题是,在市场无法解决的领域(如收入分配),能否通过一定的社会选择规则将异质的个体理性加总为集体理性,从而以集体决策代替市场。正如在诺贝尔演讲中所指出的,在阿罗的分析框架中,个体理性被定义为个人偏好序(preference ordering),其“不仅表现对自身消费的欲望,且体现了个人的社会态度——对分配正义的观点或对集体决策如何影响他人利益的关怀”(Arrow,1975,p.270)。可见,阿罗的方法论出发点仍然是个人主义的,这一点与布坎南一致。

      2.阿罗对布坎南解决社会选择中的投票悖论的方案提出了质疑

      一方面,布坎南提出的方案本身存在基础性缺陷。“布坎南和塔洛克在他们的著作中仍然采纳了补偿原则。他们非常正确地论证了在不同议题上交换选票(互投赞成票)在实质上等价于支付补偿,但他们未能认识将补偿原则运用于社会决策过程所导致的模糊性”(阿罗,2010,第122页)。这里所提到的“模糊性”是指补偿原则,也称补偿检验(compensation test)存在基础性缺陷。补偿检验可以表达为:一项改革可能有人受益,有人受损,只要受益者的所得大于受损者的所失,即前者充分补偿后者后仍有剩余,则这项改革就是潜在帕累托改善的,从而是可欲的。但是,补偿原则是有短板的:第一,所得与所失的标的是物质财富,由于个人的转化能力不同,福利并不是物质财富的简单的正仿射变换;第二是补偿原则并没有要求补偿实际发生(但布坎南要求补偿实际发生,以满足“一致同意”准则),这在政治上是不可接受的;第三点是最致命的问题,补偿原则存在逻辑缺陷,两种相反的情况都能通过补偿检验——这说明该概念所得到的结果是矛盾的(见图1)。

      

      图1 补偿原则的逻辑缺陷

      在图1中,

代表一个二人社会中不同个体的效用;

表示一个二人社会的效用可能性前沿,矛盾在于:X′潜在帕累托优于X,因为X″帕累托优于X;但是因为X′′′帕累托优于X′,X也潜在帕累托优于X′。由于X同时优于和劣于X′,补偿原则导致了逻辑悖论。

      另一方面,布坎南提出的方法并没有解决社会选择的悖论。阿罗指出,布坎南所认为的“我描述的是一个针对相互孤立的议题作决策的过程,其中没有补偿和替代关系。这显然是一种误解,正如所有研究补偿原则的学者那样,我所关心的是对不同社会状态的选择——每种社会状态都包括完整的一组议题,我预先假设对于不同议题的所有可能决策组合都包括在备选社会状态之中。这里当然包括了互投赞成票的情形,对于我而言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无须特别说明。社会选择的悖论绝不是那么容易就能被驱除的”(阿罗,2010,第122页)。阿罗和布坎南对于补偿原则(在民主活动中体现为互投赞成票)能否解决阿罗不可能定义的不同理解,实际上源于在集体决策中所使用的信息的差异:阿罗严格地只采用偏好排序的信息,而布坎南的补偿原理则引入了偏好强度的信息——个人对同一集体行动的不同偏好强度是产生补偿和选票交易的前提。

      距离1963年的回应近半个世纪后,在专门为中文版的《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第二版)》所写的《2010年中译版序言》中,已过耄耋之年的阿罗从一个更高的哲学视角,以一个更加温和的立场,间接回应了布坎南的质疑,讨论了自己的社会选择理论与布坎南倾向的契约论的共同性和差异性。

      3.阿罗辨析了自己与布坎南在问题意识和关注方向上的共殊

      布坎南多次承认自己对民主的理解和批评阿罗不可能定理的基准点是社会契约传统,尤其是当代政治哲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的契约理论对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布坎南认为,契约论的价值“不在于它对政府起源的解释,而在于它在完善现有政府制度时的潜在辅助作用”(布坎南,塔洛克,2000,第350页)。就是说,“契约理论提供了一个准则(criterion):在定义政治制度的现有规则集中,所有公民都能够一致赞同的变化是什么?”(布坎南,塔洛克,2000,第351页)

      阿罗看出了契约理论和社会选择理论的共性之处,即契约论(以罗尔斯和布坎南的模型为当代的典型代表)与社会选择理论同样致力于理解人类合作,这是二者共享的问题意识。社会选择模型与人类合作这一主题的关系是:“首先,我们假设人们需要社会决策,该决策决定了所有社会成员的境遇。我们预设了帕累托效率,亦即对任何人而言,合作胜于其他(非合作的)备选项。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描述合作的重要性。第二,我们假设个体偏好是交往的,通过这一点来保证合作行为在事实上符合社会成员的利益。但是,人们的交往是有限的。特别地,我们假设人们在交往中关心的只是那些实际可行的备选项。从这些条件出发,我们可以推出矛盾”(阿罗,2010,第2页)。

      同样是分析社会合作问题,契约理论和社会选择理论的关注方向是不同的。契约理论关心的是提供一个基准参照系,以便说明改善社会合作的程度和质量的可能方向;社会选择理论则把社会合作视为一个复杂的适应性系统,即交流的系统,交流的内容是个人偏好,并且集体的结果一定是交流的函数。社会选择理论以契约论为理念上的制度基础,契约论则以社会选择的结果为现实的分析素材。

      三、争论的根源:对民主的关注方向不同

      布坎南和阿罗之间围绕不可能定理的争论有些不了了之的味道。阿罗在2007年的一次访谈中仍自豪地说,就其本身的主张而言,阿罗不可能定理从未被推翻过。同样是在2007年,并且是在与同一位采访者的对谈中,布坎南却指出:阿罗持有这样的观念:要是我们能够编制一个社会分类或福利函数该多好。实际上,事情完全搞反了。阿罗的理想是一种我们不想要的偏好结构。我们需要避免被统治,所以投票结果的循环恰恰是我们实际上想要的(霍恩,2012)。显然,时隔半个世纪后,两位思想家仍然各持己见,丝毫没有从原有的立场上撤退分毫。于是我们不禁要问,这场在民主问题上的争论的根源到底在何处?为何二者的思想很难通过争论而收敛?

      布坎南和阿罗在思想上的差异根源于他们对于民主有着不同的关注方向。布坎南更多沿袭着奈特(Frank Knight)和哈耶克(F.A.Hayek)的思路,谈论在政治活动中要防止对于少数人的剥削,同时关注知识的产生和传播,其关注社会各个成员的偏好会由于民主活动发生怎样的演变;阿罗关注的是在社会中的每个成员对于集体行动的偏好既定的情况下,个体偏好通过民主程序后产生了什么样的加总结果。简言之,阿罗只关注民主的程序,而不讨论其性质;布坎南则专注于民主的本质。在这一意义上,阿罗对于民主的研究具有更强的规范公理性质,而布坎南的工作则更强调民主的实证经验层面。

      布坎南对于现实生活中的民主的本质的初步认识,是通过对比市场与投票两种社会合作机制来展现的。布坎南指出,在市场和投票之间有五种区别(Buchanan,1954b):(1)不确定性(uncertainty):由于参与集体选择的个人在政治知识上无可避免地无知(necessary ignorance),个体选择与最终结果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一致关系。(2)价值和口味的区分:价值(value)更可能影响可选项的排序,而口味(tastes)在市场选择中决定他的决策。所以对于同一个选项,个体在集体行动中基于价值的选择可能不同于他在私人行动中基于口味的选择。(3)在最终决定上承担责任的程度(degree of responsibility)不同:在集体选择中,即使结果被正确地预测到了,在个人行动和结果之间也不可能有那么精确的关系。同时,参与民主活动和掌握相关知识则需要付出时间精力上的成本。因此,在民主过程中会出现搭便车(free rider)现象,即公民理性地放弃投票。(4)全占或全否(all-or-none):在市场中,如果某人更喜欢一种商品,那么只需要减少他在其他商品上的资源投入,即可获得更偏好的商品;但在投票中,由于投票的不可分割性(indivisibility of voting),备选项之间有更激烈的冲突(只存在一个胜出选项),导致全占或全否。(5)效果的未知性:在私人的市场活动中,你的货币投票每一次都会产生效果;而在集体的民主活动中,你的政治投票(当你居于少数时)经常不起作用。

      由于有以上不同于市场选择机制之处,“理性”在集体选择中的作用远不如在私人选择中显著。因此,关于政治知识的对话和学习,或者说培养一种民主能力和精神,对于集体选择机制的有序运行至关重要,而这类被阿罗所忽略的民主本质方面的问题恰恰是布坎南所关心的。于是就有了在批判阿罗不可能定理的基础上,布坎南对于民主本质的深层认识。

      在阿罗的框架里,集体事务上的个人偏好(individual preferences)反映了一般的“价值观”(values),而在面对个人事务时反映的则是“趣味”(taste),阿罗承认价值观具有社会性,可以影响个人的选择。但是,阿罗仍然视个人的关于集体事务的偏好为有待于输入社会选择规则的数据(data)。而在布坎南的理论中,公民在集体问题领域的偏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协商民主的展开而动态流变的,可以随着公共对话的深入而发生改变和调整,即价值是公共讨论的函数。于是,布坎南追溯了密尔(John Mill)的思想,将“民主”定义为“基于讨论的治理”(government by discussion)。

      “基于讨论的治理”赋予了关于公共决策的经济研究一种渐变演化的特征。按照阿罗式的思路,即使在他的框架中存在对话,其可能也会被视为一种促使偏好收敛的手段,因为如果投票者们的偏好趋于一致(只要保证单峰性),投票循环就不会出现。然而,按照布坎南的观点,对话不一定要使得偏好收敛,偏好的多样性体现了自由的特征⑨(Knight,1943;1953),因而本身就是目的。就是说,按照布坎南的思路,重要的并不是有一个正式的社会选择规则及一定要通过该规则产生出社会总和判断,关键是要通过公共讨论纠正有道德疑问的偏好,并弘扬更合理的偏好,从而实现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最优均衡。

      在2009年的《正义的观念》(The Idea of Justice)一书中,1998年诺贝尔奖经济学奖得主森(Amartya Sen)指出,多元的不同价值观的并存是必然的和合理的。并且,森以社会选择理论为分析工具,处理(基于排序的共享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而形成的)多元价值观的“交集”(intersection),认为这已经足以完成在公共决策领域对于“明显的非正义”的审查(Sen,2009)。森晚年的这一理论发展,说明他的学术思想在起点处从阿罗的一端出发,而在接近终点处却越来越靠向布坎南的一端。

      2011年,在一篇纪念布坎南的文章中,森将布坎南树立为自己的学术英雄——因为布坎南在理解公共讨论和社会中人际互动的作用方面的贡献。在森看来,布坎南最重要的贡献在于指出:如果将民主理解为“基于讨论的治理”,那么就意味着公民的政治偏好是可以通过公共讨论加以改变的,而不是所谓给定的外生因素(Sen,2011)。于是,基于对布坎南理论的理解和扬弃,森(2002)将基于公共讨论的协商民主等同于政治自由的基本要件。森认为,政治自由的重要性有三个不同的方面,前两个方面与协商和表达间接相关,而第三个方面则直接相关:(1)从目的性来看,参与政治活动并可以进行选择,表达意见具有本体重要性。(2)从工具性来看,政治自由可以使得选民以低成本唤起政府对于基层的基本需求的重视,防止由于政府不作为而导致的人类发展领域的灾难性事件(如大饥荒和不受控制的传染病等)。(3)在形成社会意义上的“需要”(即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什么是重要的事情,重要的事情之间如何排序)这个概念上,政治自由——公共讨论式民主具有建设性的作用。

      四、对中国的民主转型的启示

      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从革命战争年代开始就始终高举的光辉旗帜,中共十八大反复提出“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那么,在中国特色的背景下,布坎南和阿罗之间的争论是否有助于实现民主观念的本土表达(汪丁丁,2007),从而给予中国的民主转型以充分的启示呢?通过前文的理论梳理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布坎南和阿罗的思想的力量在于他们提供了思考民主转型的方法而不是现成的答案——阿罗提醒我们民主在逻辑上的局限性,布坎南则告诉我们如何在注定不完美的民主制度下追求更好的生活。总体来看,布坎南对于阿罗的批判不外乎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民主形式的单一化理解,二是忽视了对民主权力的干预域的限制。下面,我们就从这两个方面谈一谈布坎南与阿罗之争对于中国民主转型的启示。

      第一,协商民主和投票民主都是最基本的民主形式。

      在形式上,民主可以分为相互交织的两个方面:协商(deliberation)民主和投票民主。Arrow(2014)承认,他确实忽略了偏好形成中的交谈(conversation)和对话(dialogue),没有考虑协商民主能够通过与人际间交往改变个人意见。对于阿罗来说,社会选择视角下的民主只是一种投票式决策程序,社会用以排列不同的社会状态(Pattanaik,2014)。与阿罗相反,在布坎南看来,民主的本质是“基于讨论的治理”,即是说,布坎南重视的是协商民主。

      布坎南对于民主的这种基于对话协商的理解主要是受其导师奈特(Frank Knight)的影响,按照老芝加哥学派的传统,价值观是通过讨论才得以形成、验证和认可的,而讨论是一种社会的、知识的和创造性的活动。通过公共对话,个人价值观能够而且确实在集体行动中发生改变(Knight,1947)。无独有偶,可能是健在的最知名的欧陆哲学家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和美国哲学家普特南(Hilary Putnam)都同意布坎南的观点——合理的公共讨论可以帮助我们有效地进行不同政治价值的批判,从而使得对于(非唯一的)政治真理的认识在对话中自发涌现并被我们所逐渐逼近⑩(哈贝马斯,2003;普特南,2006)。深受布坎南影响的Sen(2011)甚至认为,布坎南关于协商民主的工作大大提高了人们理解政治时的格调。

      对于布坎南等协商民主的倡导者来说,民主意味着各个阶层的主体在各个层面上进行对话和学习,以塑造合理的政治偏好,丰富人们的民主知识,提高公民们践行民主的素质。于是在一定意义上,投票民主以协商民主为前提,因为如果没有后者对公民政治知识和情操的培养,前者就只能是盲目的和野蛮的。这意味着,我们不得不重视交流和对话在中国民主转型中的意义。

      “五四”以来,中国的知识分子始终不渝地呼唤着“德先生”。然而遗憾的是,仁人志士们的革命努力却几乎一致地走向了激进化的反民主道路(秋风,2014)。其中在理论层面上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认为中国的普罗大众缺乏践行民主的基本素养和能力,因而只能由掌握着真理的少数精英带领他们达到美好的彼岸(Buchanan,2005)。这实际上是一个因果倒置的说法,发展民主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它能够促进人的政治能力和品德的发展,公民的政治素质是在民主化进程中逐步萌芽和生长的,而不能是等到公民的民主素质已臻完美后再考虑发展民主——后者不吝于是画了一张永远也吃不到嘴里的大饼。批评中国人民主素质不佳,故不应推广民主制度的说法,其谬误恰恰源于仅了解民主形式上的投票民主层面,而忽视了协商民主的维度。

      于是,在发展直接的投票民主(尤其是关于高阶领导者的选举)尚不现实的情况下,先行发展协商民主无疑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其既可以提高中国人的民主素质和能力,又可以以之倒逼投票民主的改革。在中国的民主仍处于探索阶段的今日,我们尚缺乏有关民主的经验,对于公民应该享有多大的权利,政府应该具有多大的权力,所有人都在学习和摸索,还没有形成对于各自权利与权力边界的共享知识。又由于改革开放以来社会阶层分化的日益明显,中国目前正处于多元价值观并存的状态,这进一步加大了政治态度上的分歧,并导致了很多政治极端化的观念(如互联网上的“愤青”们的表达)。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没有协商民主作为投票民主的前提,强推民主可能最终导致各方以街头抗议、族群冲突乃至军事政变来代替温和的民主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正如很多新兴民主化国家所发生的)。反之,受过协商民主充分训练的公民却有可能发出更有力和更合理的政治诉求,从而倒逼投票民主制度的生成。所以说,协商民主和投票民主是相互交织的两种民主形式,前者是后者的基石,这是在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中必须牢记的。具体看,我们已经广泛推行或试行的一些方法,如发扬传统的民主协商制度、扩大在重大决策时的党内外讨论和征求意见、加强政策听证的力度、开展领导和网友的网络互动、普及对职能部门领导述职情况的电视直播,等等,都是发展协商民主的可能途径。当然,协商民主更要依赖于公共领域和公民社会的生成,这需要放松对民间结社和互联网交流的过度监管。

      第二,对民主的局限性保持警惕。

      民主的对立物是独裁,但是Sen(2014)证明,阿罗不可能定理中所定义的决策程序必然会悖论性地导致某一选民的个人偏好成为决定性的社会偏好——从而出现事实上的独裁者。这一结果从一个侧面证明了,民主并不是一种完美的制度,其与独裁制一样可能走向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与剥夺。或者说,民主的价值并不是压倒性的,它要以杜绝民粹主义和暴民政治为底线,否则多数人的暴政就可能导致苏格拉底式的悲剧。

      Sen(2014)给出了一个关于多数人暴政的极端非正义的例子:将最穷者的一部分收入夺走,任意分给其他每个人。在一个自私的社会中,这个恶毒的建议是一种多数人改善。所以问题在此不是多数规则或其他投票规则缺乏逻辑一致性,错误在于只把关注放在个人偏好序上。此时,多数规则的非一致性反而是好事——这正是布坎南认为阿罗不可能定理是一个乐观结论的原因。

      在世界近代史上,多数人的暴政并不罕见。基于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的思想传统和法国大革命所开启的实践我们知道,在不必依靠正规的民主程序的情况下,国家机器可以通过政治动员以“公意”或“民意”之名行多数人暴政之实。从长远看,这种披着民主外衣的暴力对于任何人都无好处:少数的富人被剥夺为穷人,而多数的穷人中的一小部分却可以通过剥夺而暂时成为相对的富人;然后,在下一轮政治周期中,这群从穷变富者却会自食其果,成为被多数人剥夺的新的对象;并且,这种反复剥夺的循环会毁灭性地破坏生产性激励,导致最终所有人的共同贫穷。在很多国家,民粹主义的政府(无论政治体制中是否具备形式化的民主)都通过向富人施加高边际税率的方式来满足中低收入者不断膨胀的社会福利要求,最终导致国民经济的倒退(如“二战”后的阿根廷)。

      所以,在中国今后开展民主转型的过程中,必须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限制民主的干预域,即按照诺齐克(1991)的方案,将应该属于私域的问题——如洛克(John Locker)所定义的广义上的个人权利(包括生命、财产和自由)——排除在社会选择的议程之外。就是说,民主应该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是立宪民主而非无限制的民主。按照布坎南的宪政经济学观念,宪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保证了其对每个人的影响是不确定的,于是立宪者们愿意对民主的干预域等问题做出公平(fairness)的规定。此外,宪法对民主的约束还要以确定性状态下的宽容的社会氛围为辅助,否则就会产生宪法的执行危机。韩国、南非等新兴民主政体对于民主化前的社会矛盾都采取了既往不咎的原则,这保证了民主制度的稳定。否则,如果总是要在无知之幕打开后“秋后算账”,宪法约束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民主制度本身也难以长久。

      总之,所谓民主转型的最简单而本质的含义无外乎从非民主状态转变为民主状态。然而问题是,民主制度有普世化的统一标准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剩下的事情就是要找到这一标准并付诸行动——这代表了哈耶克所批判的建构理性主义(constructive rationalism)和森所反对的先验制度主义(transcendental institutionalism)。但是,正如布坎南等所意识到的,由于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的影响,民主制度并不存在所谓的普世模式。布坎南提请非美国本土的读者注意,“把盎格鲁—美利坚的政府制度输出给世界上的其他地方,这种做法所包含的种种困难”(布坎南,塔洛克,2000,第125页)源于各国的文化传统中所包括的价值的类型和多样性程度的差异。于是,一个国家的文化属性和历史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国公民偏好的政治价值的属性,从而影响着合理的民主制度的安排。

      这一认识意味着照搬西方的民主模式并不可行。因此,与其不切实际地高喊口号,不如扎实培育民主土壤,否则民主选举可能带来的将是循环式的政治混乱、社会动荡和权力重新洗牌。我们也许不喜欢威权统治,但也不会乐见愚民政治和暴民政治。不断扩大对话渠道来提升公民的民主素质与情操,再通过宪政建设保证民主能够始终朝着良性方向发展,这种渐进式民主转型道路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政治体制改革的风险和成本。用布坎南的老师Knight(1942,p.267)的话说:“自由社会的前途取决于大众通过自由开放的讨论所能最终达到的道德和理智水平,以及所允许的对于宪法和法律的作用域和一般内容的实质性的一致同意”(11)。这是布坎南对于阿罗不可能定理的批评和由此引出的民主本质观点带给中国民主转型的最重要启示。

      感谢匿名审稿人的宝贵意见。当然,文责自负。

      ①希克斯在1972年与阿罗分享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②阿罗1941年就获得了硕士学位,所以其构思和撰写博士论文的时间拖得相当长(1949年阿罗获得博士学位)。除了受1942年到1946年间的军旅生涯的影响外,还因为阿罗把很大的精力放在了对于重要的研究主题的寻找上,最后实际撰写论文的时间只花了6个月。

      ③萨缪尔森(2006)认为,阿罗讨论的问题和经济学家们之前已创立的社会福利函数理论并不是同一个系统的。1963年,阿罗在《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的修订版的附记《社会选择理论札记》中同意萨缪尔森的批评,并用“宪法(constitution)函数”取代了“社会福利函数”。Arrow(1974)在诺贝尔演讲中指出:宪法是一项社会选择规则,其能够使得所有个体偏好序的可能集合彼此联系;而一项社会选择规则可以定义为是这样一项规则,其从可欲的备选方案的集合中选出最能体现社会性偏好的选项。

      ④意味着起码在逻辑上容许个人一切可能偏好的存在,甚至包括一些明显存在道德疑问的偏好,比如喜欢干预他人私生活、虐待狂、自虐狂等等。

      ⑤无关方案独立性公理(条件I)一直以来都是争议最大的,这一条件的作用是防止选票操纵。具体地说,如果备选方案集合中的“无关”项发生了变化(例如在多轮投票中,逐一删去失败者),选举结果将会不同。从而选举结果就会依赖于选举规则。例如在2000年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中,如果采用的是多轮投票制,那么宋楚瑜在第一轮被淘汰,连战和陈水扁进入第二轮。此时,宋楚瑜支持者的选票会大多数流向连战,从而连战会获胜,虽然陈水扁在第一轮得票数领先。Arrow(2011)从标准经济学理论的视角,重新解释了为什么要在阿罗不可能定理中引入“无关选项独立性”(independence of Irrelevant alternatives)条件:消费者和生产者的选择受限于预算约束和生产可能性集合。不考虑过度供给,均衡结果仅仅依赖于关于“相关的”(relevant),即“可行的”(feasible)选项的偏好。选举和立法显然也应该满足这种条件,否则当比较两个社会状态时,我们将需要个人对其他(不相关的)社会状态的偏好的信息,而这种对个人偏好信息的要求太严厉了。

      

      ⑦阿罗不可能定理所涉及的投票悖论可以追溯到18世纪法国的学者Jean-Charles de Borda(1733-1799)和Marquis de Condorcet(1743-1794)对于选举问题的研究。两人的工作分别被称为博尔达计数法(Borda count)和孔多赛方法(Condorcet method),关注的都是如何在选举中保证出现孔多赛赢家(Condorcet winner)。但是,把阿罗不可能定理仅仅视为拓展了孔多塞悖论是错误的。正确的理论发展顺序是,阿罗先是意识到能够被认同的社会福利函数一定是基于某种投票规则,然后将孔多塞悖论一般化了。

      ⑧我们可以给予国家以某种拟人化称谓,如“祖国啊,母亲”,英文中也有类似的词语,如“mother country”,但这只是“拟人”的修辞,而不意味着国家真的有了“人”的各种属性。

      ⑨布坎南的自由概念来自其博士论文指导教师奈特,是一种反向定义的方式,即首先定义非自由。“非自由”是一种状态,人们被阻止利用正常可得的能力去行动。“自由”是不存在强制和非自由。

      ⑩协商民主的主张者并不认为可以最终达成真理判断,甚至怀疑唯一真理本身的存在性。于是,对于基于对话的治理来说,对话的过程要重于对话的结果——并非结果不重要,而是过程更具主导性。

      (11)Knight(1942,p.265)区分了两种类型的讨论。一是纯粹的智力讨论则,关注什么是“真的”,真理是目的或者说价值;二是政治讨论,关注法律应该怎样(现有法律应该如何改变),什么样的法律是正确的,或者最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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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坎南论阿罗不可能定理与民主本质:对民主转型问题的启示_阿罗不可能定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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