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的权利?你怎么利用它?基于整体生态观的动物权利与动物利用_动物权利论文

谁的权利?你怎么利用它?基于整体生态观的动物权利与动物利用_动物权利论文

谁之权利?何以利用?——基于整体生态观的动物权利和动物利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利论文,动物论文,生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9

      长期以来,关于动物权利的争论一直存在。动物是否拥有权利,人类能否利用动物,人类对动物负有何种义务,凡此种种,可谓聚讼已久。动物权利论的代表汤姆·雷根曾提出:“不全面废止我们所知的动物产业,权利观点就不会满意。”(雷根,第331页)这意味着人类不能将动物用于包括食物、科学实验和其他一切方面。作为对现有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解构与颠覆,这种激进的观点尽管尚未获得充分的理论和实践支撑,但仍然带来了现实生产、生活中动物利用的种种道德冲突和伦理困境。本文试图在厘清动物权利与动物利用理论源流与纷争的基础上,积极寻求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在动物利用方面的共识,以整体生态观构建动物利用的伦理基础。

      一、问题的提出:谁之权利?能否利用?

      动物利用困境的理论根源,在于人与动物关系方面形成了基于人类中心主义的动物利用观和基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动物权利观的对峙。人类中心主义强调以人为世界的中心,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非人类中心主义则认为应当把一种至少是与人相等的伦理地位赋予大自然。两大理论体系在人与动物关系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故而也引发了在“谁之权利?能否利用?”问题上的长期争议。

      在如何对待动物这一问题上,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与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既有其内在联系,也有一定的区别。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可溯源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自然目的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自然所作所为既不残缺,亦无虚废,天生一切动物应该都可以供给人类的服用”。(亚里士多德,第23页)受亚里士多德自然目的论影响,中世纪神学目的论认为,人类对动物、植物的利用源自上帝的旨意,因而显得理所当然。启蒙运动以后,以康德为代表的理性优越论逐渐成为哲学伦理学界的主流观点。在康德那里,只有拥有理性的人才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动物不是理性存在物,人们对待非理性存在物的任何一种行为都不会直接影响理智世界的实现,因而把动物仅仅当作工具来使用是恰当的。换言之,人类对于动物的责任仅仅是对于人类的间接责任。由此,在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视野中,人被确立了在自然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动物则成为人类为满足自身需要可以随意利用的工具。简言之,人与动物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伦理关系,人是道德的主体并享有道德关怀,动物为了人类而存在,人类利用动物的行为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把人与动物关系相对立的理解方式不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在承认人与自然相统一的前提下强调人的主体地位,明确人对动物有必要的道德关怀。在人与动物关系方面,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明确反对动物拥有权利,但不再以人类利益作为衡量行为的唯一标准,而强调人类对自然的责任和义务,人类对动物具有管理责任。简而言之,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仍以人类利益为中心,反对动物拥有权利,但认可将道德关怀的范围扩大至人类之外的非人类存在物(包括动物和植物),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人对动物具有道德责任。

      然而,无论是传统人类中心主义还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都从哲学上奠定了西方人与动物关系的理论根基,即人类利用动物的行为是正当的,人类可以对动物履行道德责任,但只有人类才有道德权利。人类关心动物、关心生命、关心自然只是为了人类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其他生物的利益。人类没有道德责任去保护和提高非人类存在物的利益或内在价值。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动物解放运动兴起,要求将道德关怀范围扩展至动物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动物权利观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其中以动物解放论和动物权利论最为突出。

      彼得·辛格是动物解放运动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平等的原则不仅应该延伸到我们自己物种的所有成员,还应延伸到其他物种,而为动物的平等进行辩护的底线是感受痛苦的能力。辛格认为,可以继续将动物用于人类的目的,但必须对动物的利益给予更多的考虑。汤姆·雷根从哲学的高度阐述并系统论证了“动物拥有权利”这一命题。在他看来,动物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二者的理性基础是一样的,“动物绝不应该仅仅被视为内在价值(比如快乐、或者偏好的满足)的容器,对它们造成的任何伤害,也都必须符合对它们平等的固有价值、及其不受伤害的平等初始权利的认可”。(雷根,第227页)进而,他提出完全废除把动物应用于科学研究、完全取消商业性的动物饲养业、完全禁止商业性的和娱乐性的打猎和捕兽行为。可见,雷根的动物权利论是一种彻底废除主义的动物权利论,他要求的不是更大的笼子,而是“清空牢笼”(empty cages)。相对于以雷根为代表的激进动物权利观而言,玛丽·沃伦更为温和地论证了动物权利论。她认为,动物拥有生存权,但其生存权比人类要弱一些,因此,当人类在必须杀死动物以达到重要目的时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但不能为娱乐或其他琐碎目标杀死动物。

      人类中心主义的动物利用观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动物权利论,其争论的焦点在于动物是否有其内在价值。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才是唯一目的,动物因有利于人类才有价值,这种动物利用观过度强调动物的工具价值,而忽略了动物本身作为一种生命体的存在和意义。相反,非人类中心主义往往夸大动物的内在价值,甚至为了强调动物的道德地位而贬低人类的道德地位和权利,以此反对一切形式的动物利用,这显然又忽视了人的价值和意义,因而也难以获得普遍的接受和认同。面对此种两难的伦理困境,选择道德多元的立场似乎成了最简单的方法:人们可以自由选择对待动物的方式,但是无权仅仅因为觉得他人对待动物的方式在道德上令人反感而阻止他人。

      二、整体生态观:人与动物的“和解”与人类自身的“和解”

      随着现代生态伦理观念的转变和动物权利运动的兴起,对动物的利用常常陷入进退两难的局面。因此,寻求适当的伦理理论辩护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罗尔斯顿的生态中心论提供了具有借鉴意义的理论资源,而马克思主义的整体生态观则为解决人与动物的权利冲突和人类利用动物的正当性构建了伦理基础。

      罗尔斯顿更强调对生命联合体乃至自然整体的价值关注,反对把对生态的关注仅仅归结到人类利益。他突破传统的事实与价值分离的观念,将道德哲学和自然哲学紧密结合,以自然价值论为核心构建了生态整体主义的生态伦理学。罗尔斯顿自然价值思想的实质是要将内在价值的对象由人扩展至自然,为人类保护自然寻找合法性依据,从而试图建立一种新的伦理:它是把人类与其他物种看做命运交织到一起的同伴。(罗尔斯顿,第1页)然而,仔细考量其自然价值论,我们也不难发现,对自然整体内在价值的过度强调,突出了人对其他非人类存在物具有的道德义务和责任,却忽视了人的道德权利如何在人与自然关系中实现这一根本性问题。同时,罗尔斯顿强调凡是违背自然的行为应当被拒绝。显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人尤其是对人之独特的社会性的关注。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等重要著作中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论断蕴含着丰富的生态整体主义伦理思想,形成了虽未成体系但仍具重要理论资源意义的马克思主义整体生态观。在人与动物关系方面,马克思的深刻认识首先在于对人与动物之间实质性差异的确认。动物权利论、生物中心论以及生态中心论等理论形态一方面力图将人和动物构建成伴侣关系以消解它们封闭性的主体性界限,另一方面又将人与动物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装置从而遮蔽了它们的功能性分工,于是在一个个看上去充满善和美的理论外壳下逐渐陷入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浪漫幻境。与此截然不同的是,马克思首先确认了人与动物之间的实质性差异,他指出:“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影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影响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动物的产品直接属于它的肉体,而人则自由的面对自己的产品。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固有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62-163页)简而言之,在生产内容方面,人的生产具有全面性,而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在生产方式方面,人的方式是可以脱离肉体的,动物的方式是受肉体支配的;在生产尺度方面,人不仅可以按照各种尺度进行而且按照美的规律进行构造具有广泛性,动物只能按照自身的尺度具有狭隘性。在马克思看来,人与动物的差别并非是一种理论上的设定,从人类历史的进程来看,把人和动物区别开来的第一个历史行动不在于他们有思想,而在于他们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

      在明确区分了人与动物之间实质性差异的基础上,马克思从人与自然的统一性方面揭示了人与动物和谐共生、相互依赖的辩证关系。“从理论领域来说,植物、动物、石头、空气、光等等,一方面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一方面作为艺术的对象,都是人的意识的一部分,是人的精神的无机界,是人必须事先进行加工以便享用和消化的精神食粮;同样,从实践领域来说,这些东西也是人的生活和人的活动的一部分。人在肉体上只有靠这些自然产品才能生活,不管这些产品是以食物、燃料、衣着的形式还是以住房等等的形式表现出来。”(同上,第161页)这表明:一方面,动物作为产品和资料是人类生活的一部分,人在肉体上依赖动物产品进行正常生活;另一方面,人对动物的依赖性也说明人不能为了自己的目的而肆意伤害动物,而应该保护动物。由此,马克思的整体生态观不仅认同人类与动物的互相依存关系,同时也强调人类对包括动物在内的自然的改造权利,从而完成了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理论浪漫幻境的超越,在人与动物辩证关系的确证下达成人与动物的“和解”。

      应当看到,在很多西方环境主义者的评判中,马克思主义因其在环境思想方面主张主客二分和“自然的支配”而被认为具有机械论和人类中心主义的特征。(郇庆治,第40-41页)但事实上,马克思主义的整体生态观不仅不是批评者所指责的基于“人类中心主义”的,相反,恰恰是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马克思将自然的先在性和人类应尊重自然的要求摆在了首要位置。他指出:“人靠自然界生活,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处于持续不断的交互作用的过程的、人的身体。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不外是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61页)在马克思看来,人是自然的产物,与动物相比,虽然人类在自然生活实践中具有更强的主观能动性,但也因此更依赖于自然界,因而也必须遵循自然界的规律。在此意义上,马克思主义整体生态观并非基于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而是辩证地指出人与自然、人与动物不可分割的依赖关系,是对人类中心主义理论的一种超越,而此种超越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被非人类中心主义论者所接纳的。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生态环境的恶化日益加剧,人与自然的关系逐渐从二者的平衡状态走向危机状态。人们常常将自然环境的恶化归结为人类中心主义的恶果,尤其将珍稀野生动物的濒危与灭绝、常见野生动物的数量减少归因于在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宰制下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对动物资源的过度利用,并由此逐渐转向非人类中心主义所诉求的对自然的“尊重”与“敬畏”,却又往往在这一过程中走向另一个极端:放弃对自然的改造和利用。在马克思看来,自然环境的恶化和生态危机的加剧等诸多人与自然的失衡状态,其根源在于异化劳动。异化劳动使人的自由活动沦为维持人的肉体生存的手段,使人与动物的机能相互倒置并进而剥夺人丰富而全面的本质。因此,危机的解决也应该致力于解决劳动异化和人的异化问题,而不是诉诸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虚无理论与浪漫形式。“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的过程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同上,第163页)

      三、基于整体生态观的动物权利与动物利用

      面对动物实践应用中的各种伦理问题和困境,在目的方面致力于促进人类与自然的共同利益、在价值秩序方面承认人类立场的基本性和适当优先性、在实践结果方面能够同时惠及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目标的马克思主义整体生态观,能够成为解决动物权利冲突和动物利用困境的立论基础。基于整体生态观的基本立场和理论逻辑,对动物权利与动物利用的考量应当依据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内在价值与工具价值的平衡。动物是否拥有内在价值(或是否只有工具价值),能否获得道德关怀,是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在人与动物关系问题上的根本性分歧。易小明认为,“既成的内在价值概念至少有两个含义:一是生命自利的内在价值,二是人作为目的存在、作为理性存在、作为有尊严存在的内在价值。”(易小明,第99页)这里“生命自利的内在价值”亦即罗尔斯顿生态中心论意义上的“内在的自然价值”,一种“自为的存在”,这种内在价值不需要以人类作为参照,它的生存目标是内在的,也是最高的价值,而达到这种目标的手段便具有工具价值。工具价值是相对的,每一事物都是以一定的角色在一个整体中体现它的善的。(参见罗尔斯顿,第189-191页)

      在马克思主义整体生态观的视野中,内在价值与工具价值在生命系统中本质上是统一的,其统一性不仅仅因为自然系统本身作为价值的容器将二者结合,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更务实地表明了二者内在统一的本质。“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同动物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就是说,他欲望的对象是作为不依赖于他的对象而存在于他之外的;但是,这些对象是他的需要的对象;是表现和确证他的本质力量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对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209页)人靠自然界生活,自然系统内的植物、动物等不可避免地成为人类的生产生活资料而体现其工具价值;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来源于自然但并未脱离自然,人和自然本身是融为一体的,人与动物也是相互依赖、共生共存于自然界的,这种一体性让他们共同的价值也具有一体性。

      概言之,在整体生态观的视角下,生态系统是有内在价值的,人的内在价值属于它的组成部分;同时生态系统对于人类是有工具价值的,没有生态系统的支持,人类无法长久生存与发展。人类中心主义或非人类中心主义都愿意承认生态系统的稳定、完整和优美是人类与其它一切生命的共同利益所在,也都认为生态系统的破坏、毁损和劣丑对于人类与其它一切生命都是无益的。因而,基于整体生态观的基本立场,人类对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保护环境、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是最高的道德命令和终极的伦理价值。(参见张华夏,第18页)

      第二,人类权利与动物权利的双重考量。在人与动物关系方面,整体生态观奉行互惠互利的准则,要求既考虑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立场,也顾及人类对动物权利的诉求,尤其是实践层面对动物福利的关注。在整体生态观视角下,无论是罗尔斯顿指认的人类对动物具有派生意义上的优先性,还是马克思所强调的动物作为自然产品和生活资料是人生活的一部分,人在肉体上依赖动物产品才能生活,都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人类对动物进行利用的权利。同时,罗尔斯顿从自然价值论的角度认为动物也具有内在价值,人类对动物有着直接的道德义务,马克思则从人类来源的角度说明了人类来源于自然并融于自然,人类对动物应具有像对自身的关照即人类具有保护动物的责任。

      正如邱仁宗教授所指出的:“我们谈论动物权利时,就是将动物视为权利主体。这个权利主体是比人类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更为脆弱的个体和群体。说一个人或一个群体脆弱是指他(她或它)或他们(她们或它们)自身没有能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它们更应该有合理和合法的权利,要求人类善待它们,向它们提供物品或服务。总之,人类有义务善待动物,向它们提供生存必须的物品或服务。对动物是权利的,对人类就是义务。”(邱仁宗,第249页)换言之,人对动物的义务实质上是单向性的。动物缺乏评价行为是否合法的能力,它在得不到法律规定的待遇时毫无感知,也不会主张权利。因此,通常意义上的“动物权利”是主张动物拥有权利的人所诉求的权利,其主体仍然是人,动物权利亦是人类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与康德传统的“间接义务论”不同的是,现代哲学的观点通常支持人类对动物具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亦即“动物权利”的诉求所在,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转化或归结为对人类义务的考量。因此,在整体生态观下考察人类权利与动物权利,通常意义上是对人类利用动物的权利和人类对动物的直接义务的双重考量。

      第三,现实需要与理想诉求的适度结合。现实生活总是充满了复杂性,利用动物总是不可避免。即便在《生态乌托邦》一书作者笔下的美好乌托邦里,人们利用动物作为人类生活工具的场景也随处可见。“毛皮似乎是最受欢迎的材料,它们常被用来制作钱包和袋子、裤子和夹克”,“那只鹿将被宰杀,肉会被瓜分:野味据说是生态乌托邦人食谱中肉类的重要来源;此外,它们的精神价值也为人称道!”(卡伦巴赫,第18-21页)美好的乌托邦世界里也难免以动物作为人类生活的资料,动物的痛苦和死亡给生态乌托邦人带来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满足,这又何尝不是现实生活中动物利用的真实写照?

      不可否认的是,人们在情感上会更倾向于对待动物没有暴力、没有杀戮的和平图景,这也正是激进的动物权利论者通常所描绘的理想世界。为此,他们要求将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至动物,要求“清空牢笼”、“动物解放”。而所有这些在现阶段都还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其实现尚需经历漫长的过程。因此,必须正视现实与理想的距离,在动物利用的现实需要和动物保护的理想诉求之间确立一种具有现实操作性的实践原则。

      马克思曾经指出:“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固有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63页)马克思在这段话中表明,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这意味着人可以优先按照人的尺度进行生产,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尺度是最高尺度,也不意味着人类的道德境界就此止步。人类应该有一种更高的道德境界和更加美好的道德理想:对动物的怜悯,对生命的爱护,对大自然的感恩与敬畏,以及在此基础上按照美的方式寻求生活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基于整体生态观的立场,应当既对人类利用动物的现实需要给予正当性支持,又鼓励人们以对动物的道德关怀体现更高的理想诉求,从而实现两者的适度结合。

      由是观之,基于整体生态观的基本立场和理论逻辑,人类应当承认动物有自己的内在价值且在一定意义上拥有自己的权利,并尊重它们的这种内在价值和权利,不虐待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物种,甚至在必要时对人类自身利益作出某种形式的让渡和牺牲。但是,在现实条件下,人类仍不能免除对自然和动物的利用。尽管将人类道德关怀的范围扩展至动物的主张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认同,但是,当动物对人类的生存构成威胁,或是必须以牺牲动物的利益来保全和维护人类最基本的生命利益时,对动物的利用甚至必要的牺牲是能够获得正当性辩护的。不过,即使在这一过程中,人类仍应在利用的目的和手段上充分顾及动物,给动物以必要的人道关怀,尽可能降低或免除其不必要的痛苦,并在利用动物的同时兼顾对动物生存状况的改善与提升。这也正如马克思早就指出的:“只有在现实的世界中并使用现实的手段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同上,第5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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