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审计信与反腐败访问_公民权利论文

军事审计信与反腐败访问_公民权利论文

军队审计信访反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军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军队审计信访概述

      (一)军队审计信访定义

      《军队审计信访工作规定》第二条明确,“本规定所称审计信访,是指单位和人员采用书信、走访、传真、电讯、网络等形式,向军队审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应当由军队审计部门处理的活动”。具体到反腐机制层面看,笔者认为军队审计信访机制是指由军队审计部门内部设立专职的信访机构和人员,主要负责受理军事经济领域舞弊,特别是涉及腐败问题的信访事项的一种监督机制。

      (二)审计与信访的关系

      实践表明,任何单一的监督力量都难以完成反腐任务。因而,如何将各反腐监督力量汇聚成反腐合力,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这也是军队审计信访提出的原因之一。为此,必须明确审计、信访的关系。

      审计与信访是相互独立但又联系密切的两种制度。认为审计与信访相互独立,从本质上说就是权力与权利的区别。二者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一是起源不同。中国审计的起源学术界有多种说法,如夏商说、西周说、曹魏说、北宋说等。目前比较主流的观点认为,中国审计起源于西周。无论中国审计起源于何时,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国家政权设立的官方机构,其运行和工作机制都有严格的法律法规约束,它代表的事实上就是一种国家权力。信访的起源无从考证,因为信访本就是中国古代百姓自发向上级官方部门表达利益诉求的个体行为,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也大多愿意倾听民意,因而信访在中国古代大多数时候都是百姓的一项合法权利。二是监督的性质和范畴不同。从监督论的角度看,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及党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又包括行政科层监督、行政职能监督、专门行政监督,而审计监督就是属于专门行政监督。信访监督属于我国公民监督的一种形式,体现的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认为审计与信访联系密切是因为审计与信访有许多共同点,主要有:一是都具备监督的职能,发挥建设性作用。审计与信访都能对违法、违规的具体事项进行监督,并通过这种监督的威慑力倒逼制度完善,推动军队治理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二是监督的对象有重合的部分。审计监督主要是指经济监督,信访监督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的监督,因而经济领域的合规、合法和效益性监督就成为审计监督与信访监督的重合点,而反腐正是这个重合点中的重要一面。

      (三)对军队审计信访的本质认识

      军队信访部门作为军队监督部门之一,发挥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就其监督威慑力及监督质量而言,却存在某些缺陷:

      从军队信访部门的职权上看,军队信访部门不享有处理处罚权。当有关机关工作人员推诿、敷衍、拖延职权内的信访事项时,军队信访部门只能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而当有权处理的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时,军队信访部门只能依靠同级机关首长或其上一级机关来处理。

      从军队信访的工作机制看,军队信访部门是将可能是事实的信访事项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有权处理的机关在限期内向军队信访部门说明处理情况,最后由军队信访部门向信访人反馈处理决定。这种“依赖式”的监督一方面无法真实发挥监督的威慑力,另一方面也无法控制监督的质量。尤其是腐败问题,由有权处理的单位自查,可能会出现包庇现象。

      从审计与信访的关系分析,军队审计代表的是国家权力,而信访则是每个军人的合法权利。信访制度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缺陷,这是由权利与权力的差别造成的。因此,军队审计信访的本质就是权利通过影响权力的具体运作方式,借助权力的强制性特性以实现维护其自身合法存在的经济监督活动。简单地说,就是权力与权利的互动。

      二、从权力、权利与腐败的关系视角剖析腐败

      由于滋生腐败的影响因素很多,腐败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所以目前学术界难以对腐败的定义给出统一的看法。但是从军队审计信访的本质——权力与权利互动的视角去剖析腐败现象,则基本可以囊括所有的腐败现象,也能分析出腐败产生的部分原因。

      权力、权利与腐败三者之间存在以下运动关系。

      权利权力化(公化)。权利权力化指的是在实践中权利的享有者把私人权利当做领导权力来行使,从而使权利发挥了权力功能的一种状态。其最惯常的表现是权利主体对权力主体通过利益给予、拉拢、利诱、恐吓等手段,让权利主体行使了领导权力的内容,使权利权力化。从反腐败的视角看,权利权力化是腐败产生的外部条件和诱因。这种异化的权利由于不能代表大多数人民的意志或不能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因而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权力权利化(私化)。权力权利化是指在实践中权力的享有者把领导权力当做私人资本和个人权利来行使,从而使权利发挥了权力功能的一种情况。权力权利化现象实质就是权力异化现象。权力作为国家的核心概念,是“公益性”“公共性”和“公利性”的代名词,其本质基于主体的社会公共性之上。权力权利化就是把权力的公益性变成自利性。从反腐败的视角看,权力权利化是腐败产生的直接原因。

      权力与权利相互渗透。权力与权利相互渗透是指权力与权利在交织的情况下各自发挥了对方功能的一种状态。权利与权力在相互渗透时二者的主体均是自觉、自愿的。从反腐的视角看,权力与权利的相互异化是腐败现象的最终表现形式。

      从这三种运动关系的刻画不难得出结论:异化的权力和权利是腐败存在和发展的两大“动脉”,反腐必须从这两大“动脉”入手,产生对应的监督权力和监督权利。当前制度反腐就是以监督权力来制约异化的权力,而监督权利的发展还比较缓慢,所以未来反腐必然要求强化监督权利。

      三、军队审计信访揭示的反腐新方式——权利反腐

      当前反腐工作正处于惩防结合的制度反腐阶段,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监督的思想上看,主要还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但笔者认为,未来权力的监督最后还是会回归到权利,即以权利制约权力。这里说的权利是指广大官兵的正当合法权利,是受国家和军队的法律法规保护的。就军队审计信访本身而言,其出发点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只是由于当前广大官兵的权利意识不强,使得监督的合法权利不得不依靠实际的监督权力来实现。但从长远发展来看,军队审计信访机制发展趋势必然是回归到其本来面目——权利反腐。

      (一)权利反腐的理论基础

      国家是国家权力的主体,社会是公民权利主体的集合,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最主要内容。军人作为特殊的国家公民,除了特殊的权利外,享有国家普通公民的一般权利。马克思主义关于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基本理论为权利反腐奠定了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理论主要有:

      第一,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产生和存在的基础,两者具有同一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来自于社会,社会决定国家。马克思认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都来源于利益。社会的最初时期,人们拥有共同的利益,并为了共同利益相互协作,共同生存。阶级社会产生以后,私有制的出现,导致共同利益被分化,这时从公民权利当中让渡出一部分权力给国家,用以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这就形成了国家权力。所以说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产生和存在的基础,两者的同一性在于其利益性。

      国家权力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了维护公民权利而产生的,可以说公民权利是原生,而国家权力是派生的。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公民权利创设了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的存在是为了公民权利的顺利实现,所以公民权利相对于国家权力有着更为根本的意义。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公民权利,脱离公民权利的国家权力是不存在的。

      第二,国家权力具有相对独立性,对公民权利有反作用。

      国家权力从公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以后,取得其公共利益的代表地位进而反作用于公民权利,对公民权利具有强制规定性。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国家权力只能成为维护特定群体——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这时的国家权力是以独立于公民权利之外并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的形式存在和行使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国家权力成为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的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位置被颠倒。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社会的经济职能逐渐被解放,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也在不断变化,并且是向公民权利倾斜方向发展。

      第三,公民权利收回国家权力,国家权力走向复归。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初稿中关于巴黎公社的分析明确地表达了国家权力走向公民权利的思想。由于国家权力是从公民权利派生而来的,因而不能是国家权力制约和决定公民权利,而应是公民权利制约和决定国家权力。这一点就决定了,阶级社会中的国家权力异化为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的统治阶级权力工具只是特殊时期的特殊形式,而不是永恒的。随着经济的发展,阶级的消失,国家的消亡,国家权力终究要回归公民权利。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专政下国家权力应该置于公民权利的监督和制约下,因为社会主义社会下的无产阶级专政并不能立刻收回国家权力,这是一个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为了防止国家权力异化,必须使国家权力受到人民的监督。

      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可以总结出:一是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且只有服务于公民权利的国家权力才能合法存在;二是国家权力必须受到公民权利的监督;三是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优势地位只是暂时的,其最终的归宿是公民权利。可以说,未来的反腐必然是权利反腐。

      (二)权利反腐的现实基础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国家的一切制度、机制都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特别是立法阶段,立法思想和趋势往往昭示着当前和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建设和发展方向。

      事实上,以权利制约权力在司法界已经得到尝试。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刑事案件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重点。刑事诉讼法修订,它的立法博弈主要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展开,这可以看做是国家权力在司法界对公民权利的一种“让步”。这一“让步”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立法以来,在经历了如云南杜培武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等暴露出刑事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后逐步产生的变化。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更是强调了权力对权利在立法上的尊重和保护。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法制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公民权利必将在司法领域战胜国家权力,从而从立法角度对国家现行的各种不合理的体制机制进行完善和变更,使国家权力逐步走向复归的轨迹。那么在权力监督制约领域,必然围绕“以权利制约权力”作为核心思想对国家权力进行调整,对于腐败问题也必然围绕以强化公民权利监督来推动反腐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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