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阳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
摘要:现如今是高科技发达的21世纪,社会经济正在向着信息化与全球化方向发展。我国已经将信息化作为了国家发展的战略方针,但由于信息技术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无国界性,能够打破地区乃至国家的局限性,导致各国的网络信息安全性不高,如何利用法律规制来保障信息安全是我国现阶段重要的研究课题之一。本文主要对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规制进行了深入研究,希望能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关键词:网络信息;安全性;法律规制
随着现代化社会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信息在人们的生活与工作当中得到了普及,信息安全问题不仅涉及到公民个人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而且还涉及到国家的安全。网络信息与法律是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如何利用法律规制保障虚拟网络信息的安全,让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虽然管理手段与技术手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网络信息的安全度,但是它们并不具备震慑作用,部分不法人员会不断的研发新的信息攻击技术,攻破网络安全防护系统。为了进一步震慑犯罪分子,应构建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规制,运用法律武器去保障网络信息的安全,减少甚至避免黑客的攻击。
1 法律规制对网络信息安全的意义
法律规制的强制性想要落实到网络信息安全当中,就必须要依靠技术手段,通过专业的技术锁定违法者,但并不是完全依靠技术防护,必须要有法律的约束,才能够对违法者造成震慑作用,两者之间缺一不可。现阶段,我国网络信息违法行为正在向着犯罪行为方向发展,如果不及时的进行控制,将一发不可收拾,不仅会导致企业亏损,而且还会影响国家的稳定性。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与信息犯罪两者之间属于一个互动关系,信息犯罪占据主导地位,信息安全保护是随着信息犯罪的模式而不断变化的,可以说信息安全技术保护是由信息犯罪而生的,因此,其注定了处于被动地位,只能根据犯罪的情况而做出相应的反应。信息安全技术保护措施与信息犯罪行为一直处于对抗状态,久而久之,两者的技术也向着高端化发展,信息犯罪竞争性较强,会因为技术保护的不断完善而变得日益复杂,隐蔽性更好,而技术保护无法在第一时间对新型、复杂的信息犯罪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变得有些力不从心。由此可见,缺乏法律规制作为支撑的信息技术保护无法完全战胜犯罪,反而会变得不堪一击,因此,要减少网络信息犯罪,就必须要依靠法律手段,将法律与信息技术保护有机结合在一起,从而消除信息犯罪的意图以及消灭信息犯罪的条件。
2 网络信息安全中存在的问题
2.1缺乏基础的信息安全法律规制
现阶段,我国缺乏健全的信息安全法律专门机构,也并未出台或者颁发与网络信息安全法以及电子商务法相关的基础法律规制,以至于网络信息安全度较低。由于信息安全立法主导思想不明确,没有一个基储高效的法律支撑,以至于网络信息存在规则内容滞后,规则之间相互冲突,可操作性不高,执行力不足,执法主体混乱等问题,导致我国现阶段信息安全执法陷入了一个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困境。
2.2缺乏严密的刑事法网
现阶段,我国刑法中虽然颁布了与信息犯罪相关的罪名,但是罪名尚不完善,无法形成严密的刑事法网,以至于刑法对于信息犯罪的震慑能力不足,无法实现对网络信息的安全保护。同时,我国民事法律在网络版权保护、网络名誉权以及网络隐私权等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同样缺失,再加之刑法在判断信息犯罪相关罪名时,存在着一定的盲区,以至于无法利用现有刑法实现对网络信息的安全保护。
2.3信息犯罪的发展速度较快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犯罪技术的蔓延趋势也与日俱增。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信息犯罪的诱惑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犯罪能够获得巨大的经济收益。信息犯罪利用互联网技术能够窃取企业的商业秘密,盗窃企业的资金,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收益。信息犯罪的成本相对较低、作案手段比较隐蔽、能够跨越国境实施犯罪以及极易掩盖犯罪痕迹,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信息犯罪抓获的困难度。2.现代化的信息通信技术能够将个人信息犯罪组建为团伙作案,即使未组建为团伙作案,技术能力较强的信息犯罪人员,也可以利用互联网对网络实施大规模的攻击。在未来,信息犯罪的破坏力会不断增加,犯罪的成功率会不断提高,对社会与公民的危害也会越来越严重。
3 完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规制的具体策略
3.1明确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责任
现阶段,我国网络信息安全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当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缺乏一个明确的法律责任界定范围。因此,应明确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责任,强化国家建设与管理网络信息化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的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全面落实网络实名用户、传输信息网站以及各种网络活动的责任,规范网络信息数据信息监测部门以及网络传输途径等内容,从而提高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规制的保障力度,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
3.2加强对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规制的监督管理
现阶段,由于我国在信息安全法律方面的监督管理力度不足,以至于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只存在于表面形式,无法真正的落实到实际当中,更无法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因此,应加强对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规制的监督管理,将网民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在提高网络信息安全秩序监管效率的同时,充分保护合法者的基本权益,加大对违法者的惩罚与限制。建立公共性质的监督平台,网民可以在平台自由发言,表达自己的想法以及发现的问题,监督平台要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对网民提出的建议和问题要认真考虑和解答。同时,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相关的规范操作,各司其职,认真落实自身的岗位职责,将执法部门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从而实现网络执法与网络信息安全监理的深度融合。最后,应加强与国际网络信息安全的合作,从而促进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
3.3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规制的立法方面
法律规制是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的核心,信息技术是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的手段,只有建立在法律规制的基础上,信息保护技术的作用才能够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应构建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规制,强化对技术标准环节的立法,将法律手段与信息技术手段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将技术标准规范升华为法律规范,对现有的网络信息安全的方法、规定、规章制度、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法律进行整合,分析与总结已存在的网络信息安全犯罪行为,为立法的建立与修改奠定基矗例如,针对于现在手机信息犯罪的问题日益严重,应制定一些与手机犯罪相关的法律规制,在原有法律规制的基础上,修正与完善法律规制。法律规范并不是单纯利用技术手段实现对网络信息的安全保护,而是要实现信息系统和数据的可用性、完整性以及机密性。
总结:
法律是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主要支撑,也是保护国家利益的有效手段。因此,应建立安全性、时效性较强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规制,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据,根据网络犯罪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网络安全法律规制,加强对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规制的监督管理,明确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责任,从而保障网络信息技术在我国教育、通信、交通、国防、经济等各个领域持续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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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李向阳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西部科技》2019年第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26
标签:信息安全论文; 网络论文; 法律论文; 信息论文; 规制论文; 技术论文; 信息技术论文; 《中国西部科技》2019年第2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