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官员们自由流动_公务员福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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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触目惊心的矿难层出不穷,当人们谴责那些黑心矿主的同时,却不难发现几乎每一个黑心矿主的背后都有一个甚至几个问题官员的背景。最新的例子,是广东省安监局原副局长胡建昌在兴宁矿难案中受贿受审。

整治力度不可谓不大,一些事故牵扯出的官员最高已至副省级(2005年孙家湾“2·14”事故后主管副省长停职检查等)。

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

最近中央纪委等六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国开展一次对2003年10月以来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全面检查。算老账,还是我们的政治体系很少采用的施政方法。

为什么一些地方发生矿难或其他重大事故后,很快就能“坏事变好事”,地方媒体连篇累牍的是“官员坐镇”、“抢险救人”的新闻,盖过了对事故原因的反思;为什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生产要求屡屡落空,负有重大渎职责任的官员却摘不掉乌纱帽,易地做官持续高升;为什么今天需要反过头来算老账,关键在于事故追责制度有漏洞。让那些职能部门的官员去追责,找原因,结果肯定是清一色的“天灾”,没人会说是“人祸”,更不会承认自己玩忽职守,没有尽到监管职责。

如辽宁盘锦大桥断裂坍塌事故,事发一天后地方政府就匆匆宣布为“意外事故”。有人当时就批评说,让专家们看完大桥设计资料,通过测量计算找出真正原因,一天多时间根本不够,闪电般地作出“意外事故”的定性让人感到意外。让责任人调查处理自己的责任,难以保证公正。

更有甚者,一些当事的“问题官员”由于身在关键位置,掌握调查组的动态和信息,利用手中权力开展“反调查”,甚至涂改证据,糊弄上级调查人员,洗脱责任,掩盖腐败。著名的广西南丹特别重大矿难事故发生后,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和县长唐毓盛等人,收取矿主300多万元的“红包”,为矿主通风报信,编造谎言,骗过自治区调查组,就是例证。矿难和其他重大事故的追责,亟待建立当事官员回避和流动制度,以减少调查处理中的权力干扰和人情干扰,切断官员与当地关系网的联系,将涉案责任官员的权力“暂扣”,让与案件有密切关系的责任人“靠边站”,上级调查组才能撕开层层迷雾,从“带血的煤”里找出事故发生的真正“元凶”。

矿难的屡禁不止,其根源就在于当地的官员通过各种权力入股的方式与地方的利益集团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官员提供权力保护伞,庇护地方的黑恶势力,共同为小集团和个人谋取不义之财,他们手中的公权力完全成了小利益集团和个人的工具,如果有其他的政府部门试图查处黑心矿主,这些官员就会加以阻挠;还有商业贿赂与官员权力腐败的期权化趋势,反映的都是同一类问题,即由于官员把社会和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完全私有化,与当地的小集团结成利益共同体,从而使得正式的规则名存实亡,取而代之的则是为少数利益集团服务的非正式规则。

而之所以能够产生这种情况,则又是因为官员长期任职于一地或某一职能部门所造成的。这种官员长期任职于一地或某职能部门的最大危害就在于官员容易在当地形成关系网,从而为小集团乃至个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极大的方便,甚至使政府机构成为利益集团手中的工具,正规的法律制度无法实行,而形形色色的潜规则与非正式规则却能够大行其道,削弱、颠覆乃至最终取代了正式规则,或者使其名存实亡。

为了打破地方的利益集团对于政府公共事务的影响,我们必须从制度上加以预防,其主要措施就是建立规范的官员轮职制度,加强官员的交流,使官员流动起来,所谓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只有让官员流动起来,才会使官员有效地规避地方的利益团体对于其公务行为的影响,从而使得非正式规则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运行,不会冲击正式的规则的运作。这一点,在讲究人情世故的中国尤为重要,政府工作离不开正常的人际交往,潜规则在一定的范围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在公共生活领域,潜规则一旦冲击正式规则,必将干扰正常的政府运作。

官员流动与公务员工资改革

现在阻碍官员流动的最大障碍就是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公务员薪酬水平的不统一,特别是部门利益在其中所造成的差异,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清水衙门与有油水的部门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一方面表现在不同部门的小金库的容量不同,另一方面体现在有收费权的部门能够从中渔利,这种差异一旦与上面所说的潜规则的盛行相结合,既有权又有发财之道,那么,升官发财这句中国人最耳熟能详的拜年话就真的成了某些人的真实写照了。

当前官员之间的异职流动相对来说力度很小,因为不同性质的行政部门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利益差异,这种巨大的利益差异成了不同性质的部门之间干部流动的巨大障碍。管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环境治理,其间对官员和机构的利益来说,差别可谓大矣。一般来说,公务员之间的待遇原本应该与他所在的部门的性质无关,只与他所承担的责任挂钩,所谓职、权、利相符,但是中国目前的政府部门与它所管理的社会事务和行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官员自身的物质利益也受到管理对象的极大制约,在这种背景下,一个官员从一个部门流动到另一个部门,巨大的利益落差会导致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身谋福利,甚至整个部门都成了一架赚钱的机器,这是目前检查出现的所谓串案,窝案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

在加强官员流动性的时候,如果忽视这一高度相关的变量,比如说一个官员从一个有油水的衙门调到一个清水衙门,其结果往往不是对官员的历练,而是诱发新一轮的腐败。本刊曾经报道过的广西玉林市物价局原局长谭绍杰腐败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一个清水衙门照样可以利用其他政府部门的弱点,大肆分享所谓腐败、违纪违规的“红利”。

因此,要想真正实现官员的流动,就必须打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过大的利益差异,在全国建立相对统一的公务员薪酬体系,特别是要与部门的工作性质彻底脱钩。现代理性政府的本质特征不仅仅是民主制和政党政治,更大程度上是现代公务员体系,即官僚制,而现代官僚体系是一架管理社会的理性机器。机器要想有效运转,就必须保证不同的组件之间能够无阻遏的契合,并且随时能够加以调整。只有全国建立相对统一的公务员薪酬体系,才能够使得公务员在不同部门之间的调动顺畅进行。

2006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会议指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的要求,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薪酬制度。这一决定直面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重点,为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薪酬制度指明了方向。

如果有一天,管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环境治理对官员来说,只是实现不同成就感的差异,而不是巨大的利益差异,他们的岗位轮换将更为顺畅,所谓公务员薪酬改革才能说比较理想。

让官员的流动有序化

官员的流动,指的是官员的定期轮流任职,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官员由于在一个地方任职过久而导致官员受到地方的利益集团过大的影响,甚至于与地方的利益集团相互勾结,公权私用,谋取小集团乃至个人的利益,损害公共利益。

以官员流动的方式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在中国古代早有制度,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官员回避制度,避免官员受到与自己有连带关系的人员的影响,从而不能秉公执法,一是官员轮换制度,让官员之间定期交流,不允许官员在一地任职过久,防止出现地方派系并干扰政府的工作。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出现了“高饶”事件,中央在大区一级实行官员的轮换制度,防止大区的党政领导势力过大,威胁国家的政令统一,显然,此时的官员流动更多地是从维护国家统一的角度来考虑的,而且更多的是对于特定事件的反映,并没有形成制度。随着大区制度的取消,党政领导的交流制度也就陷于停顿,只有不定期的党政领导与各级官员的组织调动,具有很大的偶然性,所以我们经常能够看到或听到某位领导或官员在一地或一个职位上任职十几年乃至几十年,甚至直到退休,这种长期任职的现象在中国的官场已经是屡见不鲜了。

官员的流动根据其流向,可以分为:

1、同职流动,即不同地区的同一性质的职位之间的纵向与横向的调动,这已经比较规范了,这种流动在中国目前的干部管理中称为干部交流,既包括上下级之间的纵向交流,也包括不同地区之间的同级官员和同一系统内部的官员之间的交流,这种交流现在已经日渐频繁,也日趋规范。地区间行政首长的调动在今天已经不是新鲜事了。这种流动反映的是一段时间的政治走势,反映的是大的施政方针的落实。这种流动更多的是反映中央或上级政府的意志。

2、异职流动,即不同部门之间的公务员的调动和交流,由于上面所说的部门之间存在的巨大利益差异,导致目前的异职流动力度还不够大。这是当下加强官员流动性的重点。当前的公务员薪酬改革的目的之一是要加强这种流动,防止小集团利益的形成。这种流动反映的是健全公务员制度和实现良好政府治理的愿望。

3、内外流动,即政府内外的交流,虽然政府官员“下海”的例子越来越多,但在当代中国,这种流动一般只是一种单向的交流,即从政府外向政府内的交流。除了一些领导职位对非政府人士的开放以外,公务员的招考是这种流动的主要形式。这几年的公务员招考热说明大量社会精英挤在通往公务员身份的通道上。这种流动反映的是政府职位对社会的开放程度,更加开放和更加公平是其中的主要诉求。

当然,我们在强调官员正常流动的同时,还要注意防止出现另一种情况,那就是由于流动的过于频繁而造成现职官员的短期效应,因为他们无法理性地预期自己的任期,很难作长远打算。来到一个地方或部门,刚刚熟悉,又要调走,因此,在日常工作中,为出政绩就多做能够早出、快出成果的事情,而不会去关注长远发展的问题。特别是现在官员的流动大权都掌握在上级部门手中,普通民众根本无法参与,因此,流动性过强会加重官员对上不对下,所以,要真正解决官员流动性的问题,关键是要让官员的流动法制化,透明化,明确官员的任期和流向,并且让民众能够真正站出来监督官员的行为,而不仅仅是组织人事部门的政策性行为。既要防止出现官员长期占据一个官位,导致公权私化,也要防止出现流动的随意性,使得政府工作陷于短期效应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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