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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的真理定义“真理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不严密,真理应定义为“真理属于认识论范畴,是主体在实践过程中对客体的本质或规律的正确反映。真理的客观性与事物的客观性含义不同,前者指真理性认识与客体的本质或规律相符合,后者指事物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
关键词 真理 事物的客观性 认识的客观性
亚里士多德认为哲学研究的目的在于追求真理。他说:“把哲学称为真理的知识是正确的,因为理论知识的目的是真理”。[①]黑格尔比亚里士多德更加强调真理的哲学地位,他说:“真理不仅是哲学所追求的目标,而且应是哲学研究的绝对对象”。[②]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的这些话告诉我们,真理问题是哲学研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粉碎“四人帮”以来,我国哲学家对真理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不少积极的成果,但仍有不少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本文仅就其中的两个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方家。
一、什么是真理?
中共中央宣传部组织编写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学习纲要》说:“真理是一个认识范畴,它不是指客观事物本身,而是指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主体头脑中的正确反映”。[③]中国人民大学李秀林教授主编的全国通用教材《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说:“真理是标志主观同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意识中的正确反映”。[④]上海十所高校编写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说:“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意识中的正确反映”。[⑤]从上面这些引文可以看出,我国哲学界对真理的看法基本上形成了共识,就是都认为“真理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但是,笔者认为这一共识不算科学。第一,它把客观事物与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并列为真理认识的对象,这是不妥当的。规律存在于客观事物的发展过程之中,认识客观事物就包括它的发展规律。把规律和客观事物并列起来,容易使人误解规律是外在于客观事物的东西。第二,客观事物有现象与本质之分。对客观事物现象的认识属于感性认识,感性认识是肤浅的表面的低级的认识,即使完全正确,也不应冠之以为真理。只有对客观事物本质的正确认识,才是深刻的理性认识,才可以称之为真理。《新华字典》说真理即真实的道理。笔者也认为,真理顾名思义,应该是真实的道理,或叫真理的理论。第三,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创造性的反映。认识的对象是客体。客体包括自然客体、社会客体精神客体。自然客体是对象化了的自然物,社会客体是指对象化了的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人,这些都可以划归客观事物。精神客体则不能笼统地说是客观事物,如主体把自己的思想作为研究对象时,主体自己的思想是精神客体;主体把别人的思想作为研究对象时,别人头脑中的思想精神客体,这两种精神客体都是主观世界中的东西,恐怕不能说是客观事物。因此真理如果仅仅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那么就把一些精神客体排除在真理性认识的对象之外了。以思维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思维科学、以人的心理活动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心理学和以历史人物的思想为研究对象的各种思想史也就不存在真理了。这显然是不对的。
准确地给真理下定义,笔者认为应该是:“真理属于认识范畴,是主体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客体的本质或客体的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这个定义说真理属于认识论范畴,这就告诉人们,真理存在于人的主观世界之中,是一种认识,而不是客观事物,不是人脑之外的东西。因此那种把客观真理和客观规律等同起来的做法是错误的。这个定义指出,真理是对客体的正确反映,这就扩大了真理性认识的对象。就是说真理性认识的对象不限于客观事物,还包括人们头脑中的思想和其它精神现象。这个定义指出真理是对客体的本质或客体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意思是说对客观事物的现象的正确反映不能称之为真理。这个定义指出真理是主体在实践过程中对客体的正确反映,这就说清了获得真理的根本途径是实践。而且,由于实践是具体的历史的,所以实践中获得的真理也具有具体的、历史的特征;由于实践是一个过程,所以真理的获得也需一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由于实践是不断发展的,因而真理也必定随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总之,这个定义蕴含了真理的客观性、相对性、绝对性、具体性、历史性、过程性,既体现了真理论的唯物论,又体现了真理论的辩证法,因而是比较全面的。
二、如何理解真理的客观性?
真理既然是一种正确的认识,就应该是属于主观世界的东西,其内容和形式都应该具有主观性,怎么能说真理是客观的?原来,客观性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是指事物的客观性,一种是指认识的客观性或思想的客观性。事物的客观性属于本体论范畴,它是指事物本身或事物的属性如运动、时间、空间、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事物之间的联系如因果联系、偶然性与必然性、事物的效用等等具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而存在的特点,这是客观性最主要的含义。思想的客观性属于认识论范畴,其含义是指认识、思想与它的对象是完全符合的,不带有个人的主观偏见和感情色彩。我们平常说“某某人的评价很客观”。这里所讲的“客观”都是指该看法、说法和评价完全符合客观实际,没有主观成份。因而都属于认识的客观性。真理是一种正确的认识。真理的客观性,顾名思义,也是一种认识客观性,其含义是说真理性的认识是完全符合对象的本来面貌的,而不是说真理或真理的内容和客观事物一样,具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特点。
把客观性区分为不同的层次,这是黑格尔在哲学上的一大贡献。黑格尔在《小逻辑》一书中说:“客观性一词实具有三个意义,第一为外在事物的意义,以示有别于只是主观的、意谓的、或梦想的东西。第二为康德所确认的意义。指普遍性与必然性,以示有别于属于我们感觉的偶然、特殊和主观的东西。第三为刚才所提出的意义,客观性是指思想所把握的事物自身,以示有别于只是我们的思想,与事物的实质或事物的自身有区别的主观思想”。[⑥]黑格尔所讲的客观性的第一层含义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事物的客观性,它指事物不是主观的、意谓的或梦想的东西。黑格尔所讲的客观性的第三层含义就是我们在前面所说的认识的客观性,黑格尔把它称之为“思想的客观性”。黑格尔说:“思想的真正客观性应该是:思想不仅是我们的思想,同时又是事物的自身,或对象性的东西的本质”。[⑦]黑格尔认为与事物的实质或事物的自身有区别的思想是一种主观思想,与事物的实质或事物的自身相符全的思想则具有客观性,是一种客观思想。黑格尔的这些说法很有道理。
把客观性区分为事物的客观性和认识的客观性,我们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可以把真理称做为客观真理,为什么说客观性是真理的本质属性,为什么说承认客观真理是唯物主义真理观的最基本的立场。
长期以来,我们没有对客观性作出区分,认为客观性只有一种意思,即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意思。按照这种理解,我们无法说明真理的客观性。例如,我们有的同志说,真理的对象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客观事物及其规律都是客观的,因而真理是客观的。这种说法很容易被否证。如前所说,真理的对象除了有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之外,还可以是精神现象,照此推论,真理岂不是有客观真理和主观真理两种?再者,错误也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按照上面的逻辑,岂不是说错误也是有客观性吗?又如,我们有的同志说,真理性的认识包含着不依赖于人类的客观内容,因此真理是客观的。这种说法同样可以被否证。真理明明是人的正确认识,明明存在于人的主观世界中,怎么能说它的内容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和人类?说真理的形式是主观的,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岂不是违背了形式和内容的的辩证法?再如,我们有的同志说,检验真理的标准——实践是客观的,因而真理也是客观的。这种说法更难站住脚了。实践是外在于真理的物质活动,实践和真理是两种不同的东西,怎么能根据实践是客观的证明真理也是客观的?如果这种证明方法可以成立,我们不也可以证明错误是客观的吗?要知道,检验错误的标准也是实践。
由于我们过去对真理客观性的种种论证都不成功,所以从八十年代初以来,哲学界不断有人对客观真理提出质疑,有些人干脆就明确提出要抛弃客观真理这个“陈旧的概念”。这些同志指出我们过去对客观真理的论证不能成立,是正确的,但因此而否定客观真理的存在则是不对的。
客观真理问题是一个严肃的哲学问题。马克思早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一文中早就肯定了客观真理的存在。他说:“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⑧]列宁更是再三强调客观真理的存在。他说:“当一个唯物主义者就要承认感官给我们揭示的客观真理。”[⑨]列宁指出,“对客观真理的否定就是不可知论和主观主义。”[⑩]列宁认为承认不承认客观真理,这是唯物主义与不可知论、主观唯心主义在真理问题上的根本分歧。他说:“在第一种观点(不可知论或者进一步说,主观唯心主义)看来,客观真理是不会有的。在第二种观点(唯物主义)看来,对客观真理的承认是最要紧的。”(11)列宁甚至把承认客观真理的问题提高到哲学路线的高度,认为围绕这个问题开展的斗争永远不会过时和陈旧。(12)对于客观真理这样的重大哲学问题我们不应该轻易否定。尤其是近几十年来国外不少唯心主义哲学家正利用相对论、量子力学等自然科学成果,通过歪曲进而攻击马克思主义的客观真理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跑出来否定客观真理,这就更不恰当了。
注释:
①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993[b]19—21
②黑格尔《小逻辑》第93页
③《马克思主义哲学学习纲要》第40页
④李秀林主编《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第279页
⑤《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第186页
⑥黑格尔《小逻辑》第120页
⑦黑格尔《小逻辑》第120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6页
⑨ ⑩ (11) (12)列宁《唯物主义与经验批判主义》第124、114、117、1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