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组织在公司制国有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的思考_政治论文

关于党组织在公司制国有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的思考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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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国有企业正在逐步进行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主体的企业制度创新,企业行政领导班子的生产经营指挥中心地位已得到根本确认。在实现这些根本性转变过程中,执政党的基层组织如何适应新形势、继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这是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亟待解决的首要课题。笔者认为,当务之急要从功能定位、模式选择和制度设计等三个方面入手,构建一整套科学化、规范化、能保证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载体。

一、功能定位: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地位的主要内涵是拥有把关定向和监督保证权

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是新时期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根本任务。但由于认识片面性,一些人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和其他经济主体一样都已成为独立的经济法人,企业生产经营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可有可无;有人甚至极端错误地认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国有企业拥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一整套层次分明的公司治理机构,企业党组织应该取消。更多的人则是有意无意地把国有企业党组织曲解为一个从属性政治组织或“二线”组织,把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曲解为仅仅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或后勤保障作用,把国有企业党建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曲解为党组织领导班子服从和服务于行政领导班子甚至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服从和服务于行政负责人。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缺乏政治敏锐性,没有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高度来看待国有企业党建问题;二是缺乏宏观思路,没有从完善国有企业监督保证体系,构建新的企业领导体制,确保社会主义经营方向的深度来认识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问题。更直接的原因则是由于对政治核心作用的具体内涵把握不准,没有科学的、规范的、权威的载体可供依托。因此,要保证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首先必须弄清楚政治核心作用的主要内涵。党章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公司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这就从法律的层面上对政治核心作用的主要内涵作了质的规定,即对企业拥有把关定向权和监督保证权。从实际需要来看,国有企业党组织行使把关定向和监督保证职能也显得十分重要而急迫。随着“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逐步推进和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原有体制下主要依靠上级主管部门实施的以纵向为主的监督体系发生了动摇,有的企业甚至呈监督“真空”状态,导致一些企业的行政负责人权力失控,不受约束,仅仅依靠企业本身的监事会无法制约,给国有企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或构成潜在的威胁,从而危及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把关定向和监督保证作用,确立以国有企业党组织为主体的企业横向监督保证体系,是新经济体制下建立行政机构和党务机构,各自独立、责权分明、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领导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和必然选择。当然,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把关定向和监督保证职能,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更不是取代行政班子的生产经营指挥中心地位,而是侧重于政治上的领导,具体体现在把好以下“四关”上。一是要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企业干部职工,重点抓好领导班子成员的理论教育和党员的党性教育,深入持久地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把好思想关;二是要坚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和贯彻企业的经营方针,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和深化企业内部改革上把好方向关;三是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德才标准,明确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程序,健全干部管理制度,把好用人关;四是坚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从业清廉教育,健全监督制度,形成监督网络,把好廉洁关。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抓好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拔那些党性强、懂经营管理、公正廉洁、有组织领导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具备从事党务工作和经济工作双重素质的党员担任党组织的书记,并切实加强企业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同时规范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程序和方法,落实党管干部原则。

二、模式选择:国有企业党组织行使把关定向和监督保证职能的具体形式是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并重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后,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都呈多元化状态。考虑到国际惯例和操作的简便性,一些人主张国有企业党组织行使把关定向和监督保证职能采取“个人身份、间接参与”的方式,即国有企业党组织配合上级组织,以国有股份的名义和比例,按法定程序,推荐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成员依法选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通过这些党组织领导成员贯彻执行党组织的决定来实现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否则就会破坏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者层次分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笔者认为这种主张不全面。首先,从政治角度分析,这种主张淡化了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属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范畴,对资本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可借鉴但不可照搬。否则,把国有企业党组织行使把关定向和监督保证职能仅仅理解为“个人身份、间接参与”,实际上降低了执政党基层组织应有的政治地位,从而淡化了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其次,从实际运行效能分析,采取“个人身份、间接参与”的方式不能完全确保党组织意图的有效实现。应该承认,能够被组织安排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领导成员,其思想政治素质都是比较好的,但由于这些同志个人身份的双重性与组织意图的单一性、个人认识的差异性与组织意图的同一性、个人行为的分散性与组织纪律的统一性有不相吻合的时候,甚至有时会产生较大矛盾,从而给组织意图的实现带来不确定性。国有企业党组织行使把关定向和监督保证职能不能以这种不确定性为基础。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坚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逐步完善企业领导制度,改进和加强党的工作。”为确保党对国有企业在政治上的领导权,国有企业党组织行使把关定向和监督保证职能要探索一种区别于“个人身份、间接参与”的更为完善更为有效的模式。笔者认为,这种模式的基本框架应是:

(1)一定数量的党组织领导成员依法进入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理层,党组织书记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或总经理,纪委书记担任监事会主席或副主席;(2)党组织要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 特别是党组织领导成员要团结协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及时集中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统一思想,协调一致;(3 )党组织以组织名义把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正式通报行政班子;(4)进入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理层的党组织领导成员带头坚决贯彻党组织决定。只有采取这种以“组织行为、直接参与”为主体、“个人身份、间接参与”为基础的新模式,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把关定向和监督保证作用才能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发挥。

三、制度设计:国有企业党组织行使把关定向和监督保证职能的根本依托是建章立制

制度建设是带有根本性的建设,只有建立一系列成龙配套的具体制度,国有企业党组织把关定向和监督保证职能的行使才能落到实处。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考虑从把好思想政治关、决策方向关、人事管理关和从业清廉关等四个方面来建立健全一套科学、规范的规章制度。首先,在把好思想政治关方面,健全企业党组织中心组学习制度,抓好企业党员领导班子成员的经常性理论学习;建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专题读书研讨制度,对涉及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讨,统一认识,解决思想问题;建立领导班子成员思想讲评制度,定期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对党政一把手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讲评,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不足,对个别问题较多的予以“黄牌”警告。其次,在把好决策方向关方面,要重点规范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建立党组织集体讨论企业重大问题并书面通报董事会制度和重大分歧报请上级组织裁决制度。凡属企业重大问题,董事会、总经理要主动提请党组织研究,党组织在董事会讨论前要及时召开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并书面通报董事会。对一些时效性强的重大事项,行政领导班子可临机处置,但事后须通报企业党组织。同时要建立董事会、总经理定期向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碰头磋商制度和党政联席会制度,切实加强党组织与董事会等行政领导班子的协调。其三,在把好人事管理关方面,建立中层管理人员任用制度,对中层管理人员的任用标准、原则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民主推荐、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组织部门考察并提出意见、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党政分头任免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规范性程序;建立中层管理人员管理考核制度,对中层管理人员的奖惩、目标责任制、述职、民主评议和考评作出明确规定,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的经常性管理,党组织每半年对中层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一次全面考评,对不适应岗位要求和不称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提请党政集体讨论决定,予以调整或撤换,对实绩突出、思想政治表现好的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其四,在把好从业清廉关方面,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个人收入定期申报制度、接待应酬费用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礼品、礼金登记制度和董事长、总经理离任审计制度等一系列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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