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非劳动收入有所有权_宪法修改论文

法定非劳动收入有所有权_宪法修改论文

合法非劳动收入有归属,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收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让我们吃了一颗定心丸

连日来,如何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成为人们议论的热点话题。

“十六大报告中不仅提到了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还提到了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这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第一次公开表示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这句内涵丰富的话,使我们充满了信心,看到希望。”山东十大民营企业之一的黄河集团董事长张忠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这句话中,他体味到个人财产保护问题已经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

这位从部队锻炼出来的优秀民营企业家,经过十多年的风风雨雨,完成了最初的创业,使一个小作坊发展成为涉足生物医药领域,教育产业、房地产及相关产业的大集团,资产总值达11.8亿元。他善于招贤纳士,吸纳了众多的学者和政府官员纷纷加盟黄河集团,在全国引起较大的反响。去年6月,黄河集团决策中心、信息中心、资本运作中心移师上海,挤身于中国现代化商业区——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他告诉记者,十六大报告他反复读了好几遍,越读心头越明朗,越读方向越明了。

“以前民营企业总感觉是在夹缝中求生存,总要不时地注意和张望理论界有什么新动向、国家在政策上是否有变化。现在十六大报告不仅给我们吃了一颗定心丸,更重要的是,它为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快速发展铺平了道路,也扫清了思想观念上的障碍。”他不无兴奋地告诉记者,“我感觉在宪法中写入‘保护个人财产’已经为时不远了。”

从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到立法保护个人财产,这并不单是张忠泉一个人的想法,接受记者采访的几位民营企业家无一例外地从十六大报告中读出了这种深意。

“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这等于让我们合法先富起来的人吃了定心丸。”我国第一个以农民身份考取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前年在该校毕业的经济学博士、民营企业家、华东集团董事长苏寿堂在谈及这个话题时颇为激动。

他说,我国的最终目标是让全体人民都富裕起来,但同步富裕不可能,必须有一部分人通过合法手段先富起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逐步推进,先富起来的群体会越来越大。

谈到合理分配制度时,他毫不隐瞒自己的观点。他说,长期以来,我国的分配体制存在着严重缺陷。按劳分配制度被简单地理解为按照体力劳动进行分配。因此,在分配制度的设计上,忽视了非体力劳动以及其他生产力要素应当享有的份额,极大地挫伤了非体力劳动者的积极性,也极大地挫伤了从合法渠道获得资产并重新投入再生产者的积极性。

“过去一段时间,甚至现在还有人存在偏见,认为这部分先富起来的人是剥削者。因此,有些先富起来的人产生了种种顾虑,以至怕露富怕上排行榜。甚至,有的富豪将资金转往海外。”

“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实现表现。”苏寿堂说,“十六大报告从更高的层次明确指出要保护先富起来的人的经济利益和财产,鼓励我们创业、合法致富。”

他充满信心地对记者说,十六大的这一精神以后一定会以法律形式得到体现。只要是合法的收入,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以后,人们可以大胆经营,合法致富,合法积累自己的财富。与此同时,也给整个社会带来财富,给老百姓提供大量就业机会,对中国社会长远的发展,影响深远。

如何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收入,是每一个人基本生活的基础,人人都离不开收入,人人都盼望收入多一点。把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写进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人们自然倍加关注。

我付出汗水,我获得收入。这是我们对劳动收入的最自然的理解。从农村看,农民辛苦劳作一年,打了粮食,拿到市场上销售,换回的票子就是劳动收入;从城镇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它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风里来雨里去,为单位、公司的事业发展付出辛勤劳动,按时领取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等也是劳动收入。

那么,如何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呢?为此,记者专程采访了经济学有关专家。

专家介绍,理清保护合法非劳动收入的要义,先得甄别非劳动收入和非法收入。一般说来,非劳动收入指的是公民凭借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和通过各种渠道所获得的转移性收入。

非法收入渠道主要有:披着合法经营的外衣,以造假、贩假、卖假为业,坑害消费者;一些地区的不法分子,靠走私贩私逃避关税,获取非法收入;证券市场供求失衡,法制不健全以及监管欠得力,部分人传播假信息;扰乱市场,从中牟取暴利;房地产市场开放之初,有些房地产商炒卖地皮获得非法收入;一些党政官员,靠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牟取暴利;等等。

因此,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严打非法收入,正是十六大报告中相关论断的精辟所在。非劳动收入在过去被视为“剥削”所得、“不劳而获”的收入。现在,知识注入到生产中成为产品的主要内涵,成为推动生产的动力,比如光盘和软件,研究和开发成为生产的组成部分,研究、开发者的教育和培训成为生产的先导工序。那么,承认并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将成为下一步政策调控的一项重要工作。

专家指出,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就要改变只讲协作讳言竞争、只讲互助讳言互利、只讲社会价值讳言自我价值的观念,鼓励劳动者在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同时,将自己的消费剩余转化为资产,并获取其带来的合法利益;劳动者不仅可以参与人工成本的分配,而且也可凭借自己的知识技能、资产权利、管理才能等的贡献度,参与对利润的分配。对此,政府在个人投资、知识创新、科技成果转让运用、财产租赁或出售等方面,应制定较为宽松的政策,并提供便利的服务,从而充分发挥个人资源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以此提高公民个人对市场的参与度。

专家分析,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主的大多数人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既有凭借资本等生产要素获取合法非劳动收入的一面,又有参加劳动而获取劳动收入的另一面。私营企业的收入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参加企业经营管理部分,是他们从事经营管理、参加科技劳动的报酬,也可以说是工资;二是风险收入部分,市场经济越发展与完善,竞争就越激烈,市场风险也就越大,因此,必须有一定的风险基金作后备;三是净利润部分,属于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保护这部分收入,一方面有利于调动私营企业主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能更快地推动经济的发展。

“我预计在未来全国人大会议上的政府报告和宪法的修改中,一定会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加以肯定。”股份制专家刘纪鹏认为:“这种保护必须从国家领导人或社会单一的感情色彩的保护,转化到制度和政策和基础性保护上来,否则就会出现今天把民营企业和所谓非劳动收入捧上天,但明天又可能因政策调整而把他们打入地狱。”

他说:“十六大报告中提到要把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统一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进程中来,而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条件就是要使它们在法律、社会和经济上的地位平等。在法律上不仅要保护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同样要保护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仅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还要保证民营资产不被侵犯。”

如何有效地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就法学意义而言分三个层面。首先是宪法层面要明确。他表示,严格地说现行宪法对个人财产的关注并不明确,修宪应该被提上议事日程,让个人财产和公有财产享有同样的保护,以母法和基本法来确认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二是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要跟上,如物权法、民商法以及其他有关私权的法律都要进行相应的修订或补充。三是在操作细节层面要填补大量空白。对于个人财产和公有财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到目前为止我国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而这种现状持续下去,势必影响国民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

从现在整个市场经济发展情况来看,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重要意义在于承认其合法性,承认它是私有财产的一部分,这应该是我国下一步法制改革的重点,而当前最艰巨的任务就是要先把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量化到法律上来。

“除了法律保护之外,我们还希望政府能够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给予大力扶植,在社会观念上得到更多的理解和认同。”黄河集团董事长张忠泉对此充满了憧憬和信心。他认为,只要根本大法和相关配套法律能够明确对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其他的问题都会逐步得到相应的解决。

立法保护的道路有多远

为私有财产保护问题鼓与呼的自然少不了民营企业的“贴心组织”工商业联合会。今年“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再次向全国人大和政协提出修改宪法、保护私人财产的团体提案。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去年年底,中国私营企业已达202.85万户,比上年同期增加26.68万户,增长15.14%;共创产值也达到12316.9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577.21亿元,增长14.69%。

那么,立法保护个人财产的路还有多长?根据现行宪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才能提出修宪议案,而修宪须经全国人大会议全体代表2/3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原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保育均曾透露,即便一切顺利,这份提案最快也要等到2004年才能实施。全国政协副主席经叔平则表示,如果近期内难以修正宪法中有关条文,难以修改其他相关法律中对不同财产主体的不同保护态度的表述,则建议抓紧制定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各类合法财产的财产权,而不仅仅是一般地保护所有权。

一位立法机构的专家前些时向记者表示,对个人财产保护,现行宪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很明确,而且在刑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没有必要因此修宪或另外出台专门法。不过他透露,明年极有可能出台一部新民法,而物权法将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他强调,目前全国人大的思路是按照市场主体立法,对合法财产实施一体化保护,而非按照所有制立法。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有不同见解。他认为,当前宪法虽然列举了保护储蓄、房屋等财产,但恰恰漏掉了十六大报告中的“非劳动收入”这极其重要的一部分。至于新民法只属于第二个层面的保护,只能解决私人产权保护的其中一个问题。宪法是基石,根本的问题不解决,其他层面上的修修补补无济于事,如果宪法上的障碍没有被解除,新法典将很难有实质性的突破,物权法即便出台也很可能在实践中又流于倾向保护公有财产。他建议应该遵循先宪法、继而操作层面、最后是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顺序,此外还要有解决问题的程序和良好的司法体制。他表示,这个问题将会再度引起多方高度关注,也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修宪和相关立法的进程。

标签:;  ;  ;  

法定非劳动收入有所有权_宪法修改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