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闾左”新证——以秦汉基层社会结构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秦汉论文,基层论文,结构论文,社会论文,中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闾左”之名,首见于《史记·陈涉世家》,谓“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適(笔者按:系“谪”之通假,今人或读作适之繁体,误,下同)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索隐》云“闾左谓居闾里之左也。秦时复除者居闾左。今力役凡在闾左者尽发之也。又云,凡居以富强为右,贫弱为左。秦役戍多,富者役尽,兼取贫弱者也。”①《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载伍被语云“往者秦为无道,残贼天下。兴万乘之驾,作阿房之宫,收太半之赋,发闾左之戍”。《正义》谓“闾左边不役之民,秦则役之也”。②《汉书·晁错传》载晁错上书文帝云秦兵役艰苦,“秦民见行,如往弃市,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孟康谓“秦时复除者居闾之左,后发役不供,复役之也。或云直先发取其左也”。师古云“闾,里门也。居住闾之左者,一切皆发之,非谓复除也”。③《汉书·食货志上》云“至于始皇,遂并天下,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应劭注谓:“秦时以適(谪)发之,名適(谪)戍。先发吏有过及赘壻、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发,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戍者曹辈尽,复入闾,取其左发之,未及取右而秦亡。”颜师古补充应劭的解释说:“闾,里门也。言居在里门之左者,一切发之。此闾左之释,应最得之,诸家之义烦秽舛错,故无所取也”。④比较各家解释,以应劭时代最早,但是应劭没有解释“闾左”的具体含义,也没有揭示“闾左”这个群体的身份特点,仅仅是解释了谪戍的顺序。这大约是在汉代还不存在闾左的理解问题,无须解释,到了魏晋以后,人们对闾左的含义就不太清楚,有不同的理解。所以颜师古先明确“闾左”的本意,而后赞同应劭解释。至此,古人对“闾左”的理解可以概括为两种意见:一是闾里之左,二是里门之左;对居于闾左的身份,也有两种看法:一是免除兵役义务的特权阶层,本来不服兵役,现在因兵源不足而征发之;二是为贫弱阶层,按照制度是富人服兵役,现在富人都征发完了,闾左也只好服役了。
唐代以后研究《史》、《汉》者,对闾左的解释均在以上诸说内取舍之。直至清人郭嵩焘才对闾左的身份提出新的看法。郭嵩焘《史记札记》谓“秦汉时发兵,皆囚徒有罪者,是以谓之谪戍。闾左,谓平民,陈胜、吴广皆平民也。《汉书·诸侯王表》‘作左官之律’。颜师古注:‘汉时依古法,朝廷之列,以右为尊。《循吏传》‘文翁以为右职’。颜师古注:‘右职,郡中高职也’。名门贵族,谓之右族,则是闾左谓平民也。秦谓闾左,汉曰良家子,义并同。《索隐》误”。⑤在这里,郭嵩焘明确谓闾左是平民。岑仲勉先生《两周文史论丛·考据举例》从现代人类文化学田野考察的层面批评颜师古的“言居里门之左者”的解释不能成立,进一步强调闾左为平民说,云:“颜师古曰‘此闾左之释,应最得之。诸家之义,故无所取也。’诸家义如何?惜无可考。余尝旅行内地,见乎穷乡僻壤,依山作宅,常无里门之置。黄河沿岸,或且穴居,古人未必远胜于今人也。即有里门,而七歪八落,各倚一方,从何得别闾左闾右乎?今之征兵,先取其壮,自是妥善之制,秦之谪发,志在守御,要当择其丁壮,次及老弱。若不问年龄强弱,唯举居里闾之左者先发之,秦虽不道,兵备实强,断无如是失算。应劭望文生义,类此者至多,颜反以为最得,若持此临政,几何不误尽苍生?然则闾左,当犹闾阎之谓,汉前关中有此俗语。两文(引者按:指应劭、颜师古之说)不能析解也。”⑥按《史记》、《汉书》所记,闾阎系基层民众的泛称。如《史记·苏秦列传》司马迁说“夫苏秦起闾阎,连六国纵亲,此其智有过人者”。⑦《汉书·异姓诸侯王表》班固谓“適戍强于五伯,闾阎逼于戎狄”。⑧这里的闾阎都是基层民众的泛指。岑先生谓闾左是“闾阎之谓”就是指基层平民而言。
自云梦秦简问世以后,学界对闾左展开了新的论证,在闾左是否复除这一点上取得了共识:即复除是秦汉时代特权的体现,闾左不在复除之列。而对“闾左”的训诂学解释,或者按郭嵩焘之说,认为“闾左”之“左”不是方位词,而是“尚右尚左”之“左”,表示地位低下的意思;或按颜师古之说,训为里门之左;或者训为闾里之左。而绝大多数学者对“里门之左”和“闾里之左”都不加分辨,认为二者意思一致。对于闾左的身份,主要有三种看法:一是闾左是逃亡者的别称,闾左之左是相对于豪右而言的具有特殊含义的卑贱者的称谓,不是方位词;⑨二是在里门附近住的贫民,其地位和奴隶相当,相当于“浮萌”或“宾萌”。⑩三是闾左实即“居闾里之左者的简称”。(11)这个问题,看似字词之辨,实则关系到对陈胜、吴广起兵性质的理解,也关系到对秦汉基层社会结构的认识,同时是把握秦汉国家力量对基层社会秩序控制方式和效果的重要一环,不可不辨。
二
笔者认为,要准确理解“闾左”的身份,首先要厘清“闾左”的空间范围——究竟是“里门之左”还是“闾里之左”,这是把握“闾左”身份的前提。这首先要对秦汉基层行政制度和社会结构有所把握,了解闾、里及其民居的历史状况,而后才能避免望文生义或者以今况古的不足。现在先从“闾”的本义说起。
在先秦时代,闾的含义是清楚的:即最基层的居民组织,若干户为一闾,比邻而居,外设墙垣,一闾之人统一由指定的大门出入,闾就有了门的意思。按《周礼·地官·大司徒》乡的组织系统为:“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12)据此,闾是乡的最基层居民组织,一闾二十五家,统一出入。不过,《周礼》所述之闾以五家为伍作为基本单位,是春秋以后的事情,春秋以前闾的户数并非如此,(13)但是,起码在春秋以前是存在闾这个居民组织的。《书·武成》“释箕子囚,封比干墓,式商容闾”。(14)这儿的“式商容闾”就是“式”商容所居之“闾”,是在路过商容之族所居之闾时特意行礼以示对商容的尊敬,故而这儿的闾是指闾门。《春秋公羊传》成公二年:“二大夫出,相与倚闾而语。”(15)《左传》襄公十八年:“州绰门于东闾,左骖迫还于门中,以枚数阖。”这儿的“闾”都是闾门。《荀子·大略》:“庆者在堂,吊者在闾”。杨琼注:“闾,门也”。所以,《说文》谓“闾,里门也。从门吕声。周礼五家为比,五比为闾。闾,侣也,二十五家相群侣也”。许慎举的“周礼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就是《大司徒》的内容,谓“闾,侣也,二十五家相群侣也”,是指二十五家从同一个大门出入而言。不过,许慎把闾径直释为“里门”还要做一个简单的说明。
按里的起源甚早,在西周时代,就有“里”,但是西周之里的地位要远远高于闾,到战国才降为基层组织。商鞅在秦“集小乡聚为大县”,统一乡里机构,其规模要远大于二十五家,至统一以后推行于全国。(16)也就是说,从历史渊源来说,闾自闾,里自里,本来里的地位要远高于闾;到了战国,里的地位下降,闾、里并行,里最终覆盖了闾;作为基层行政组织来说,闾早于里;当里取代了闾成为基层行政组织以后,原来的闾门就用来代称里门了。许慎直接把闾解释为里门的原因就在这里。
明确了闾的本义之后,我们不难确定“闾左”之“左”的意思了。郭嵩焘认为“闾左”之“左”不是方位词,而是卑贱的意思,闾左是里中平民,相对于里中豪右,其地位卑贱而被称为“闾左”,这儿的“左”相当于“尚右尚左”之“左”。岑仲勉先生根据对民国时代乡村民居的考察,从另一个角度肯定郭嵩焘的看法,卢楠乔先生则进一步论证了郭嵩焘对于“闾左”的训诂学解释,但认为闾左的身份不是平民而是特殊的卑贱群体,“闾左”之左不可实指,是和豪右之右相对而言,表示地位卑贱。(17)笔者以为,在表示尊卑秩序的语境中,“左”确实有卑下之意,但是,表示尊卑之意的右与左正是由作为方位词的右和左引申而来。在先秦礼仪制度中,尊者、长者居右位,卑者、幼者居左位,于是这右与左和尊与卑、上与下相对应,右与左有了尊与卑的含义,这右与左的尊卑含义正是由其方位属性引申出来的。笔者以为,“闾左”作为完整的概念,其“左”究竟是表示方位还是表示尊卑,不能孤立地就“左”字论左字,而应该把闾左作为一个完整的词训释。岑仲勉先生依据乡村民居的考察结果否定闾为里门之训固然有其方法上的意义,但是国家力量对基层社会的控制程度和方式古今相去甚远,时代越早,对基层控制越严;秦朝刚刚统一,国家力量对基层社会控制之严密远非后世可比,不能用后世的认识理解秦制,更不能以今况古。明乎此,我们可以明确地得出结论:“闾左”之“闾”的本义就是里门,那么闾左之左只能是方位词,指“里门左侧”。
闾左本义既明,是里门之左,现在看“闾里之左”的理解问题。因为闾、里同属基层组织,性质相同,闾、里通用,习惯上以闾里指称基层社会,“闾左”和“里左”相通,所以论者对“里门之左”和“闾里之左”都不加区分,无论对闾左身份地位的看法分歧如何,都把二者混为一谈。然而,当我们用历史学的眼光分析闾左身份时,这“里门之左”和“闾里之左”的差别就不容忽视了,一字之差,对闾左身份的把握有着重大干系。按“闾里之左”是指里的左边,这在空间方位上没有歧义,所谓“发闾左之戍”就是将里左半边的居民征发戍边。而“里门之左”,可以有两解:一是把里门视为闾里的代称,和“闾里之左”同义,闾左就是指闾里左边的居民而言;二是仅仅指居住在里门左侧的人,则其人数有限。笔者以为,细味颜师古行文,其本意是“里门之左”,而非“闾里之左”。应劭把发闾左和谪戍相联系,谪戍是对特殊人群的惩罚性征发;颜师古肯定应劭解释,认为闾左居住的是特殊人群才被谪发。既然是特殊群体,其人数理应有限,不可能是闾里左边居民的泛称。晁错说的“后人闾,取其左”,就是指“后来进入里门,谪发居住在里门左边的人”。这个解释并非是逻辑上的推论,因为从秦汉时期里的墙垣道路门户设置的实际情况来判断,闾左在空间范围上只能是指里门左边,而不能是里的左边。
秦汉时代,人口控制严密,对民户所居之里有着严格的制度要求,里门、墙垣、道路,都有严格规定。如云梦秦律《法律答问》云:
越里中之与它里界者,垣为完(院)不为?巷相直为完(院);宇相直者不为完(院)。(18)
“垣”即墙垣,里与里之间的墙称为垣;家与家之间的隔墙则称为院。作为里与里之间界限的垣若处于两巷相对的位置就是院,否则就不算作院。里与里之间有墙垣,一个里的内部也有墙垣。这些墙垣禁止毁坏、翻越。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裸律》云:
越邑里、官市院垣,若故坏决道出入,及盗启门户,皆赎黥。其垣坏高不盈五尺者,除。
捕罪人及以县官事征召人,所征召、捕越邑里、官市院垣,追捕征者得随迹出入。(19)
《襍律》规定了私自翻越邑里、官市墙垣和偷开里门者的具体量刑标准:“皆赎黥”。当损坏的墙垣没有达到五尺高度,属于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只有在抓捕罪犯和为公家征调人员时,因为罪犯和应征人员越墙逃亡,为了抓捕的需要,才可以跟踪其踪迹越墙追捕。里与里之间有统一规划的道路供居民往来,禁止私自侵占。《二年律令·田律》云:
盗侵巷、術、谷巷、树巷及垦食之,罚金二两。(20)
《说文》谓“巷,里中道也,从邑从共,皆在邑中所共也”。“術,邑中道也”。巷、術都是居邑中间的道路,邑大于里,一个邑包括若干个里。里内的公用道路称为“巷”,里与里之间的道路称为“術”。按《说文》:“泉出通川为谷”。根据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的注释,律文所说的“谷巷”应是指因溪水而设的道路,“树巷”是林间的道路。个人不得侵占里邑内的交通道路,也不能垦种溪流、林木间的荒地,违反者“罚金二两”。这都是秦律的延续。(21)
就文献所载,里门的设置,根据人数,多少不拘。《史记·万石张叔列传》谓汉武帝时“万石君徙居陵里。内史庆醉归,入外门不下车。万石君闻之,不食。庆恐,肉袒请罪,不许。举宗及兄建肉袒,万石君让曰:‘内史贵人,入闾里,里中长老皆走匿,而内史坐车中自如,固当?’乃谢罢庆。庆及诸子弟入里门,趋至家。”(22)外门相对于内门而言,万石君行事以孝悌慎谨著称,平时出入闾里都是下车步行;其子石庆身为内史,酒后“入外门不下车”,破坏了家风,故而受到责备,正说明这个“陵里”有内外门之设。汉代,里的外门和内门有专称,外部之门为闾,内部之门为阎。《说文》:“闾,里门也”。“阎,里中门也”。《汉书·循吏传》谓宣帝“繇仄陋而登至尊,兴于闾阎”。颜师古谓“闾,里门也。阎,里中门也。言从里巷而即大位也”。(23)这起码说明了里门不止一个。
像陵里这样规划严整、管理严密、一里多门的里在简牍资料中有更为直接的记载。居延汉简云:
居延西道里不更许宗,年卅十五,长七尺二寸,自有舍,入里一门。(37·23)
终古燧卒,东郡临邑高平里召胜,字游翁,贳卖九緵曲布三匹,匹三百卅三,凡直千,觻得富里张公子所,舍在里中二门东入。任者,同里徐广君。(282·5)
惊里燧卒,东郡临邑吕里王广,卷上字次君,贳卖八緵布一匹,直二百九十,牒得安定里随方子惠所,舍在上中门第二里三门东入。任者阎少季、薛少卿。(287·13)
包自有舍,入里五门东入,舍居延……能长君舍,禄福广汉。(340·33)(24)
简文说明,里的名称或者单独命名,或者以数字为序;每里设门若干,简文中的一门、二门、三门、五门都是指同一个里的里门序数,各有里监门监视里民出入。当外来人员入住时要登记备查,同时要有担保人。简文所记载的终古燧卒召胜虽服役边郡,但原籍是东郡临邑高平里,现在和觻得富里张公子住在一起,是临时居住人口,于是由和张公子同里的徐广君担保,“任者”就是保人。王广和召胜同为燧卒,同是东郡人,王广比召胜多了一个保人。按居延地区城邑乡里多是移民组建,集中居住,统一管理,既要防止外寇,也要防止内奸,基本上是准军事化管理。而在内地,特别是乡野,那些分布在山林地带的里的人数多少、范围大小,以自然聚落为基础,或大或小,或多或少,大者百家,小者一二十家,等等不一。对这些较小的里来说,不一定像陵里和简文所记边郡之里那样规范严整,也不一定都有内外门之设,其里门数量可能多个,也可能只有一两个。但是,我们起码可以认定,西汉初期一里多门是客观的存在。汉承秦制,如果说西汉初期因为社会结构的变动对基层社会管理有所松弛的话,则秦朝制度规范要更加严格。因此,我们有理由从西汉里制逆推秦制:秦朝也是一里多门。
明白了里的制度设计和实际状况以后,闾左的空间范围可以进一步明确——闾左为“闾里之左”的解释不能成立,而只能是里门之左。因为谓闾左是“居闾里之左”的逻辑前提是把里一分为二,发“闾左之戍”即是把左半部分的里民征发戍边;一分为二要有个地理坐标,这个坐标只能是里门以及相联的道路,也就是根据里门和里中道路把里一分为二,而后征发左边之民戍边。且不说这样不分青红皂白地按照左右方位征发里民戍边是否可能,更主要的问题是在一里多门的情况下根本无法操作——无法以里门为坐标把里分为左右两个部分。因为一个里门之左就可能是另一个里门之右,同一个人因为属于闾左而被征,也可能同时属于闾右而不征,那么究竟是征还是不征?秦制严密,断然不会有这样荒诞的事情发生。所以,我们可以明确地得出结论:“闾左”是里门之左,“发闾左之戍”就是征发居住在里门左侧的人戍边,而不是“征发闾里左边的人戍边。”田昌五先生曾质疑“闾左”为“居闾里之左者”的解释,谓“居住在里门左边的千千万万,为什么一郡只得九百人,殊不可通”,进而认为“这里的‘左’字应释为近,‘发闾左’就是征发在里门附近住的贫民”。(25)田先生没有对闾左问题展开讨论,释闾左为“里门附近”是出于逻辑上的判断,但通过上述辨析,说明了田先生质疑的正确性。
三
“闾左”空间区位既明,现在讨论“闾左”的身份问题。在现代讨论中,对闾左身份的认识有共识也有分歧,大多数论者认为闾左是卑贱群体,是地位低下的特殊的社会阶层,但是对这些卑贱者的具体身份则分歧甚大。卢南乔先生认为是“逋亡人”,也就是曾经的逃亡人口,田昌五先生认为是“浮萌或宾萌”,田先生说“那时在社会中还遗留着奴隶制的残迹,有些外来的穷人不能在村中居住,只能在里门附近找个地方栖身,为人打零工过活。他们的社会地位比奴隶强不了多少,所谓‘浮萌’或‘宾萌’,就是这样的人”。而田人隆先生则主张是由秦律中“邦客”、“臣邦人”演变而来的地位低贱的迁徙之徒。王好立先生则否定“臣邦人”之说而主张是“闾里之左者”——“就是打破‘一岁屯戍’之类徭戍制度的征发,就是对无罪的平民、黔首的谪发”。(26)晚近的讨论在一些史料的解读上虽有分歧,但是基本是对以上诸说的补充和阐释。
通过以上的讨论,闾左在空间范围上为“闾里之左”的看法既然不能成立,闾左属于闾里左边的平民之说自然不能成立。而迁徙之徒说和“宾萌”说都源自于贾谊对陈涉身世的叙述,陈涉曾为人庸耕,贾谊说他是“瓮牖绳枢之子,氓隶之人,而迁徙之徒也”。陈涉家贫如洗、身份卑贱、流徙他乡,陈涉既是宾萌,也是迁徙之徒。所以迁徙之徒说和宾萌说没有本质上的区别。(27)则逋亡人、迁徙者、宾萌三说中实际上只是逋亡人和宾萌两种意见。现在先看逋亡人之说。
逋亡人就是曾经逃亡的人,解闾左为逋亡人的依据是汉武帝实行的“七科谪”。《史记·大宛列传》载太初三年,武帝为支援贰师将军李广利征大宛,“发天下七科谪”。张守节《正义》引张晏曰“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凡七科”。《汉书·武帝纪》天汉四年为北击匈奴“发天下七科谪”。颜师古注亦引张晏的解释,把“亡命二”变为“亡人二”,其余相同。王先谦《补注》云“官本注亡人作亡命”,可见系版本不同所致。“亡人”指逃亡在外的人,亡命指脱离原来名籍逃亡在外的人。而晁错在叙述秦谪戍云“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两相比较,秦、汉谪戍对象同为七种人,有六种相同,只有一种不同,就是秦的闾左和汉的亡人(或亡命),而《史记·秦始皇本纪》谓秦始皇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適谴戍”。(28)说明逋亡人也是秦的谪发对象。汉武帝的七科谪源自秦朝,则闾左就是逋亡人。(29)笔者以为,秦的谪戍和汉武帝七科谪在过程上还有所不同,汉武帝时的七科谪是一次性征发,而秦始皇则是依次征发,晁错说“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这种排列次序怕不是行文方便,而是对秦谪戍实行过程的叙述。秦的谪戍始行于秦始皇三十三年,当时征发的是三类人:尝逋亡人、赘婿、贾人,后来扩大范围,把尝有市籍者,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纳入谪戍范围,最后才“入闾,取其左”,至秦二世元年,陈胜、吴广才以闾左的身份从征。闾左之征始于何时不敢遽断,但可以肯定的是始皇三十三年闾左尚不在谪戍之列,所以还不能把尝逋亡人和闾左直接等同起来,更不能把尝逋亡人和汉武帝时代的“亡命”等同起来。尝逋亡人是曾经逃亡、脱漏户籍的人员,而亡命是正在逃亡的人员;尝逋亡人已经接受过法律的惩处、回归正常社会,亡命者尚未服刑;征发尝逋亡人戍边是基于其刑满释放人员的身份,征发亡命者则是对其逃亡行为的直接惩处,因此之故,即使秦的尝逋亡人就是闾左,也不能把秦的闾左和汉武帝时代的亡命等同起来。所以,可以说逋亡人是谪戍对象,但并不能因此说闾左就是逋亡人,闾左可能包括逋亡人在内,但其成分要更加复杂,征发闾左戍边的意义要比征发逋亡人广泛得多。
至此,我们可以讨论宾萌或浮萌与闾左的关系问题了。笔者以为,闾左是宾萌或者浮萌在秦朝的泛称,就其性质来说,是浮浪人口。这些浮浪人口因集中居住于里门之左而称为闾左。闾左之征固然体现了秦兵徭之役的沉重,但是也同时反映了秦对兵徭之役的慎重,这就是在一般情况下尽量征发非农业人口以免影响农时,并不能简单地视之为穷兵黩武的体现。要探讨这个问题,还要从当时里民居住状态和社会等级说起。
众所周知,秦自商鞅变法起全面推行军功爵制,“明尊卑爵制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30)是商鞅变法的总原则,从此以后,新的军功爵位成为秦人社会等级的唯一依据,不同爵位的人享有不同的政治经济待遇,在居住空间上也按照身份五家为伍、比邻而居,不同身份的人居住在不同的区域,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有云“大夫寡,当伍人不当?不当”。(31)大夫是二十级爵位中的第五级,当大夫人数少,不足五家之数,不得和爵位低的人或者没有爵位的人合编为伍,说明在秦时,无论是爵位高低,都是五家为伍的,区别在于大夫以上伍人身份要相同。西汉则以五大夫为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规定: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
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家室居民里中者,以亡论之。(32)
五大夫是二十等爵位的第九级,属于高爵,五大夫以下属于低爵。五大夫以下和没有爵位的人一样都要按照五家为伍的制度编制起来,每户人家都以券书为凭证,以防止冒充。彼此之间,互相监督,互相检举,发现有偷盗、逃亡等行为和可疑现象,立即向里典和相关官吏报告。从逻辑上分析,五大夫以上的人群,是不“比地为伍”的,也就不存在“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的问题。这儿的隶臣妾是犯罪被罚的官奴隶,和城旦舂、鬼薪白粲一样都是罪犯,他们一人犯法,举家连坐,其家庭要由原来的居民区迁移到指定地点集中居住,以便于监视和控制,否则“以亡论之”就是以逃亡论处。为什么以逃亡罪论处?就是因为这些罪犯有专门的居住区,和平民、有爵位的人分开居住,他们离开专门居住区、住到普通人的居住区,就等于逃亡。这至少说明,当时居民按照身份分为三个居住区:一是五大夫以上的高爵人群;二是五大夫以下低爵人群和没有爵位的人群;三是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等特殊人群。明白这一点,我们对上举石奋所居之陵里内外门之别的理解可以深入一层:石庆之所以入外门不下车,是因为外门和内门之间居住者的身份低,身份高的人居住在内门以内,在石庆眼里没有必要下车。这正说明在一里之内不同身份的人分区居住。这就是其时里内设置墙垣街巷的目的,是为了区分不同的居住群体,是社会等级制度的物化体现。这并非汉朝新创,而是秦制的延续。
在授田制下,没有爵位的普通人,只要通名于上,就有田、宅于下,根据“名”——名籍登记的内容授予相应的土地。但授田的目的不是为了富民,而是为了富国——保证税源和役源。对普通农民来说,土地一旦授予,就要承担徭役赋税,也就失去了自我选择的自由。所以,并不是所有农民都心甘情愿地做一个授田民,在社会上总有相当数量的浮浪人群,其成分复杂:有的出身贵族、是亡国之后,有的是游手好闲之辈,有的则身怀权谋技巧,各色人等,不一而足。他们或凭借自身的一技之长,谋生于市井;或依附权贵,做宾客死士;或周旋于各国政坛之间,凭借自己的智谋谋取富贵;或寄居闾里之中,靠出卖劳动力为生。但无论以何种方式,这些浮浪人口大都希望以自己的方式谋取名利,有朝一日改变地位。陈胜的故事颇能说明这一问题。《史记·陈涉世家》谓“陈涉少时,尝与人傭耕,辍耕之垄上,怅恨久之,曰:‘苟富贵,无相忘。’庸者笑而应曰:‘若为庸耕,何富贵也?’陈涉太息曰:‘嗟乎,燕雀安知鸿鹄之志哉!’。”(33)陈涉是楚人,其为人傭耕是在统一之前还是在统一之后不能武断,但可以肯定的是,即使是在统一之前,陈涉为人傭耕也不是因家贫无地可耕。授田制是战国时代通制,楚国亦然,陈涉完全可以从官府领到土地。(34)陈涉宁愿为人傭耕,也不愿按照正常途径著名官府、从官府得到土地,目的是寻找机会、以自己的方式实现其“鸿鹄之志”。陈涉的“鸿鹄之志”不是做一个富裕的农民或者地主,而是要平步青云,不能称孤道寡,也要出将入相,这是无法在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耕生涯中实现的。以往认为陈涉为人傭耕,是土地集中、农民破产的反映,说明了地主和农民的两极分化,是不了解当时社会结构和土地制度的结果,是不合历史事实的。
在统一之前,六国的浮浪人口远多于秦国。因为秦国自商鞅变法以后,对人口控制严密,采取一系列措施,控制言谈游说之士,打击投机取巧之民,把社会各阶层都置于官府控制之下,千方百计地驱民于农,其浮浪人口的生存空间远远小于六国。(35)这些只要看看《史记·货殖列传》对各地风俗的描述就不难理解:那些挖坟掘墓、好勇斗狠、投机取巧,为了富贵不择手段的现象大都分布于六国,而秦国绝少,原因就在于社会控制的差别。(36)出土文献为此提供了直接证据。云梦秦简《日书》甲种云:
结日,作事不成……以寄人,寄人必夺主室。
毋以辛酉入寄者,入寄者必代居其室。己巳入寄者,不出岁亦寄焉。入客,戊辰、己巳、辛酉、辛卯、己未、庚午,虚四彻,不可入客、寓人及臣妾,必代居室。
墨(晦)日,利坏垣、彻屋、出寄者,毋歌。
《日书》乙种云:
阎罗之日,利以说孟(盟)诈(诅)、弃疾、凿宇、葬,吉。而遇(寓)人,人必夺其室。
凡五五巳不可入寄者,不出三岁必代焉。
毋以戊辰、己巳入寄者,入之所寄之。
丁、癸不…巳、未、卯、亥、壬戌、庚申、己亥、壬寅,不可以入臣妾及寄者,有咎主。
毋以戊辰、己巳入寄人,寄人反寄之。辛卯、卯、癸卯,入寄之,必代当家。(37)
简文中的寄人就是寄居人家的浮浪人口,“入寄”和“寓人”指接受浮浪人员并长期生活在自己家中。秦简《日书》出土于统一后的秦墓,但是该墓所在地为楚国故地,而《日书》是民间择日用书,深深地植根于民间的日常生活之中,就其内容渊源来说,反应的是楚地风俗信仰,上举“寄人”、“入寄”、“寓人”等等反应的主要是楚地现象。
浮浪人口众多,并非楚地独然,其他国家亦如是,云梦秦简著录的魏律可资佐证。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前252)发布的《魏户律》云:
告相邦:民或弃邑居壄(野),入人孤寡,徼人妇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来,叚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三世之后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虑赘婿某叟之乃(仍)孙。(38)
即在户籍上把叚门逆旅、赘婿后父打入另册,不准单独正式立户,不授予田宅,不准出仕,三代以后出仕时还要注明其祖父的身份。对这样的惩处,安釐王还嫌不够,同时又颁布《奔命律》,把这些“段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发配戍边,云:
告将军:叚门逆旅,赘婿后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从军,将军勿恤视。享(烹)食士,赐之三饭而鼠(予)肴。攻城用其不足,将军以堙豪(壕)。(39)
这些“弃邑居野”者,“入人孤寡,徼人妇女”,“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都是不务正业之徒,其成分是复杂的,他们有的是破产平民、有的是逃亡的奴隶、有的是王孙公子之后、有的是罪犯,他们或因为犯法、或因为仇怨、或因为不堪压榨、或因为国破家亡、或者是好逸恶劳等各种原因而“弃邑居野”。他们的目标和人生追求各有不同,有的是为了生存、有的是在寻找富贵的捷径、有的是为了自由、有的是为了报国恨家仇,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但是,他们“弃邑居野”既影响了税源和役源,扰乱了社会秩序,也败坏了社会风气,所以要严厉制裁,在户籍上把“叚门逆旅、赘婿后父”打入另册的同时,又把他们发配军中从事最艰苦的徭役,其饮食待遇则远远低于普通士卒,其口粮标准限定在每餐三分之一斗,不准食肉,也不给其他菜肴,以示对他们“入人孤寡,徼人妇女”、“率民不作,不治居屋”的惩罚。在魏国,这种现象并非个别,才颁布专门法律予以打击。(40)不过,“段门逆旅、赘婿后户”只是“弃邑居野”者的一部分,他们是由“弃邑居野”者演变而来,所以将他们和“弃邑居野”者相连。这些被发配的“段门逆旅、赘婿后户”是登记在册、官府可以控制的人口,此外还有一些“弃邑居野”者在官府控制之外,其中不排除那些胸怀抱负、谋略出众者,他们不是为了简单的谋生,而是为了个人理想而“弃邑居野”。对这些人,官府是无法将他们征发戍边的,他们还继续在社会上游荡。
秦朝一统,继续“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方针,强化人口管理,严格户籍,按照身份高低分配土地住宅,统一乡里,强化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保证徭役赋税来源,从而把六国的政治经济纳入秦制秩序之中。对那些浮浪人口自然要集中管理,不能放任自流。但是,就以秦国的政治经验来说,对列国浮浪人口的管理是缺乏经验的,因而把《魏户律》和《奔命律》的相关内容颁发全国,由基层官吏参考执行,像“叚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三世之后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虑赘婿某叟之乃(仍)孙”的法条在秦朝继续有效,这应当是秦朝征发赘婿、贾人,尝有市籍者、大父母和父母尝有市籍者戍边的制度由来。对于那些没有登记在籍的“弃邑居野”者的管理,魏律没有提供现成的方法,秦政府遂先把他们统一安置在里门左侧居住,以便于控制管理,然后甄别其成分、根据不同状况登记入籍,之后再“比地为伍”。在没有厘清其身份、登记入籍之前,只能集中居住在里门左侧。也就是说,所谓闾左,就是居住在里门左侧的浮浪人口的统称。
众所周知,战国以来的徭役征发,赋税分派,均以户籍为依据,秦的谪戍依然。晁错所说的“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正是按照户籍谪发戍边的体现:这吏有谪、赘婿、贾人,尝有市籍者、大父母和父母尝有市籍者都是在籍人口,把他们征发完了,“后入闾,取其左”,说明闾左并非身份性称谓,他们的身份地位要高于那些父母和祖父母曾经有市籍的人,他们之所以被征发不是因为他们本身有什么过错,而是因为他们还没有获得正式的身份,说明这些居住在里门之左者并非户籍意义上的贱民,本不在谪戍之列。谪戍要有法律依据,谪发违法官吏、商人都还有法可依,谪发居于里门之左者于法无据,纯粹是恣意为之。汉儒在过秦时屡屡以闾左之戍作为秦政残虐的证据,其原因就在这里。如果这些闾左是身份性称谓,是贱民,那么征发贱民戍边,依法行事,天经地义,是没有什么可指责的。正因为闾左不是正式的身份性称谓,而是临时居住于里门左侧者的统称,不具有制度的规范性和延续性,随着秦朝的灭亡,其称谓也就消失了。
收稿日期:2011-09-15
注释:
①《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950页。
②《史记》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传》,第3090页。
③《汉书》卷四九《袁盎晁错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284-2285页。
④《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第1125-1126页。
⑤郭嵩焘:《史记札记》,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204页。
⑥岑仲勉:《两周文史论丛》,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372-373页。
⑦《史记》卷六九《苏秦列传》,第2277页。
⑧《汉书》卷一三《异姓诸侯王表》,第364页。
⑨卢南乔:《“闾左”辨疑》,《历史研究》,1978年第11期。
⑩田昌五先生首倡此说,但并没有详细论证,谓“有一种解释说,凡居住在里门左边的都被抓去戍边了。但居住在里门左边的千千万万,为什么一郡只得九百人,殊不可通。这里的‘左’字应释为近,‘发闾左’就是征发在里门附近住的贫民。那时在社会中还遗留着奴隶制的残迹,有些外来的穷人不能在村中居住,只能在里门附近找个地方栖身,为人打零工过活。他们的社会地位比奴隶强不了多少,所谓‘浮萌’或‘宾萌’,就是这样的人”。参见田昌五:《中国古代农民革命史》第一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7页;田人隆先生则进一步认为闾左是由“臣邦人”、“邦客”演变而来的居住在闾里之左的特殊人群,“在经济上一无所有,政治地位低下,是身份卑贱、备受歧视的一个特殊社会阶层;在秦代的社会结构中,闾左的地位接近于刑徒和奴婢,他不得跻身于平民(即黔首)之列”。参见田人隆:《闾左试探》,《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2期。
(11)王好立力主此说,谓“秦时并无确指某种特定身份的闾左之称,它是在后人的叙述和议论中产生的。闾里为秦时村镇的泛称,居于闾里之左者为秦代社会构成之基本成分,闾左实即‘居闾里之左者’的简称”。参见王好立:《“闾左”辨疑》,《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4期。其后的讨论基本上是对上述意见的补充论证,主要有何清谷:《闾左新解》,《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辛德勇:《闾左臆解》,《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4期;蒋菲菲:《秦代谪戍、赘婿、闾左新考》,《北京大学学报》,1995年第5期;王育成:《闾左贱人说初论——兼说陈胜故里在宿州》,《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98年第2期。只有王子今先生认为闾左是“里佐”的别称,参见王子今:《“闾左”为“里佐”说》,《西北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
(12)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影印本,1980年版,第707页。
(13)西周时代户籍编制以“九夫为井”和“十夫为沟”为单位,以适应其时之军事和生产的要求,五家为伍是春秋时代步兵兴起以后的制度。参见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3-59、203-214页。
(14)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85页。
(15)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290页。
(16)关于先秦基层行政组织的演变,参见臧知非:《先秦什伍乡里制度试探》,《人文杂志》,1994年第1期;另见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第183-213页。
(17)卢南乔:《“闾左”辨疑》,《历史研究》,1978年第11期。
(1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31-232页。
(19)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页。
(20)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42页。
(21)关于张家山汉简所见汉初里制,参见臧知非:《秦汉里制与基层社会结构研究》,《东岳论丛》,2005年第6期;马新在《两汉乡村社会史》中对秦汉里制起源与演变有专门论述,参见马新:《两汉乡村社会史》,齐鲁书社1997年版,第200-210页。
(22)《史记》卷一○三《万石张叔列传》,第2766页。
(23)《汉书》卷八九《循吏传》,第3624页。
(24)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60、472、485、534页。
(25)田昌五:《中国古代农民革命史》第一册,第57页。
(26)分别见上揭卢南乔、田人隆、王好立诸文,并参见田昌五:《中国古代农民革命史》第一册,第57页。
(27)田人隆先生把云梦秦律中的的邦人、臣邦人、邦客一并列入迁徙者行列,认为“闾左和邦客、臣邦人更是一脉相承”。“由于闾左的前身是邦客、臣邦人,因而随着秦统一后邦国界限说的泯灭,邦客、臣邦人这一类带有秦和六国对比意味的名称,才被正名为‘闾左’。”但是,细析之下,秦律中的邦人、臣邦人并非来自六国。王好立先生对此有辨析,其说甚是。分别见田人隆:《闾左试探》,《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2期;王好立《“闾左”辨疑》,《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4期。
(28)《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3页。
(29)卢南乔先生首倡此说,何清谷先生益证此说,见前揭卢南乔:《“闾左”辨疑》,《历史研究》,1978年第11期;何清谷:《闾左新解》,《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
(30)《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0页。
(3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17页。
(3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1页。
(33)《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第1949页。
(34)战国以及楚国授田制度,参见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第125-160页。
(35)关于商鞅变法的人口控制政策,《商君书·垦令》有详细论述,根据云梦秦律,这些政策都被付诸实践。
(36)关于秦与六国风俗的差异,参阅臧知非:《周秦风俗的认同与冲突——秦始皇“匡饬异俗”探论》,《秦文化论丛》第十辑,三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页。
(37)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岳麓书社2000年版,第23、54、173、181、198、217、219页。
(3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93页。
(3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94页。
(40)关于“叚门逆吕(旅)”的身份,学界曾有不同理解,拙文《“叚门逆旅”新探》认为是“借居于逆旅”者。但该文没有对“叚门逆旅、赘婿后父”与“民或弃邑居壄(野),入人孤寡,徼人妇女,非邦之故也”的关系作出分析,没有说明“段门逆旅,赘婿后父”仅仅是“弃邑居壄(野),入人孤寡,徼人妇女”之民的一部分,而不是其全部,特此说明并予补充。参见臧知非:《“叚门逆旅”新探》,《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