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政策潜在人口的结构及其二孩生育意愿——对两项大规模调查结果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项论文,调查结果论文,意愿论文,人口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24.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860(2015)06-0054-08 2013年年底,我国对执行了30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重要的调整: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按政策生育第二个孩子。“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出台,在带给众多“单独家庭”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机会的同时,也给广大家庭和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它不仅会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人口结构、劳动力供给等等带来积极的改变,同时也会给中国社会带来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形成一些新的考验和挑战”。[1]。 生育政策潜在人口的规模和结构特征,是预测和分析政策实施效果及其影响的基础资料。对于目前实施的“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潜在人口规模,国家卫计委已有基本的统计估计,即1100万。[2]然而,对于这一生育政策潜在人口的城乡分布和年龄结构特征,目前学术界则尚未有专门的探讨。至于今后不久就可能实施的“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的潜在人口,目前同样是只有关于其规模总量的估计和探讨[3],尚未有关于其城乡分布和年龄结构分布的分析。这一状况对于探讨“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效果和预测将来“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及其效果来说,无疑是一种缺陷。因为我国社会的城乡之间无论是在人们的生育观念、生育意愿方面,还是在社会整体的经济基础、文化规范、社会保障方面,均有着明显的差别。这些差别都会对人们的生育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同样,育龄女性总体的年龄结构分布也会对生育政策实施效果带来影响,因为育龄女性的具体年龄段的不同,其主观的生育意愿和实行生育的客观生理条件也不一样。 因此,了解和认识生育政策潜在育龄人群的规模、结构以及他们的生育意愿,对于目前“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将来“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一环。在这方面,总体性的大规模生育意愿调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种大规模的总体性调查除了为政策制定提供基本数据以外,同时也为政府和学术界对政策实施过程及效果进行评价提供了参考。本文的目标,正是希望利用两项大规模生育意愿调查的结果,对不同生育政策中潜在人口的城乡分布、年龄分布特征及其生育意愿问题进行探讨。 本文所用数据分别来自全国2013年全国调查和2014年湖北省调查。 2013年全国调查的调查对象为“20—44岁有偶人群”,样本规模为63451人。研究者利用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进行“事后加权”,构成了全国20—44岁有偶人群的良好的代表样本。 湖北2014调查的调查对象为“符合二孩生育政策并且目前只有一个孩子的群体”,且女方处于19—45岁。样本规模为10030人。 这两项调查正好处于“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前后半年左右的时间;再加上两项调查都是大规模的、总体性调查,都是采用抽样、问卷的方式进行,测量指标也十分接近,因而具有很强的相似性和很好的可比性。由于二者调查范围的不同,一项覆盖全国范围,一项覆盖全省范围,调查时间节点的不同,二者之间又具有明显的差异性。正是这些相似性和差异性,为我们进行比较和分析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一、生育政策潜在人口的重要结构:城乡与年龄 2013年全国调查虽然给出了调查样本中“农业户籍占72.4%,非农户籍占27.6%”的城乡结构比例,但那只是对于所有“20—44岁有偶家庭”来说的总体结构。从中,既看不出“20—44岁现有一孩单独家庭”(即“单独二孩”生育政策潜在人口)的城乡结构比例,也看不出目前属于“20—44岁现有一孩双非家庭”(即将来“全面二孩”生育政策潜在人口)的城乡结构比例。同样的,虽然研究报告中得出了“不同年龄组的妇女计划生育第2个孩子的比例差异明显,随年龄上升,希望生育第2个孩子的意愿呈下降趋势”的结论,但对调查总体中属于不同年龄组妇女的比例究竟分布如何,却没有进行深入分析和报告。所以,笔者首先希望从2013年全国调查的原始数据中,统计整理出上述两方面的结构比例数据,并分析这种结构对政策实施效果的可能影响。 1.现有一孩育龄夫妇中不同生育政策潜在人口的比例和结构 生育政策的调整需要针对明确的育龄对象,而了解政策潜在对象的规模和比例就是最为基本的任务。2013年全国调查的报告显示,目前我国的育龄夫妇中,“双独”、“单独”、“双非”夫妇的比例分别为4%、11%和85%。①虽然我们从这一结果中,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双非”夫妇的比例占了绝大多数,但应该意识到,这只是“全国20—44岁育龄夫妇”总体的结构分布。由于这一总体比例中并没有区分城乡变量,所以,一方面我们无法了解这三种类型的夫妇在城市和农村的具体比例和分布是怎样的;另一方面,由于城市“单独一孩”家庭、农村单独一孩为男孩的家庭是目前“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潜在受惠对象,而城市“双非一孩”家庭以及农村双非一孩为男孩的家庭则是将来“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的潜在受惠对象,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揭示出在城乡和第一孩性别结构这两个特征下,三类家庭更详细的分布情况。为此,我们利用2013年全国调查的原始数据进行统计整理,得到下列结果: 表1的结果表明,“双独夫妇”在农业户籍人口中微乎其微,而在非农业户籍人口中达到10%;“单独夫妇”在农业户籍人口中不足10%,而在非农业户籍人口中则接近20%。这种具有明显差异的分布,清楚地表明了最近30多年来我国城乡实行不同生育政策带来的人口学后果。这种后果同时也构成了今天实行新的生育政策时城乡社会所面临的两种不同的现实。 然而,育龄夫妇的独生子女特征,只是区分符合目前各种生育政策潜在对象的标准之一。对于目前我国城乡社会中处于育龄阶段的夫妇来说②,除了上述独生子女特征外,还由于他们所具有的城乡户籍特征以及现有一孩的性别特征等方面的不同,在现实中被划分为能够生育第二个孩子与不能够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四种不同类型:即目前能够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双独一孩夫妇”、“单独一孩夫妇”、“农村一孩为女孩的夫妇”,以及目前还不能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双非一孩夫妇”。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在全国城乡现有一孩的育龄夫妇中,这四种类型的夫妇的比例各占多少?分布又如何呢?利用2013年全国调查数据,我们得到了下列结果: 表2的结果表明,在目前城市一孩育龄夫妇中,大约10%为“双独夫妇”,20%为“单独夫妇”,70%左右为“双非夫妇”,其结构比例与表1的结果几乎完全一样。但在目前农村一孩育龄夫妇中,“双独夫妇”的比例大约只有2%,“单独夫妇”大约占10%左右,都大大低于城市一孩育龄夫妇;而“双非夫妇”的比例则超过85%,显著高于城市一孩育龄夫妇的比例。与表1中的分布相比也有一定差别,主要表现在单独夫妇的比例相对更高,而双非夫妇的比例相对略低。不过,农村第一孩为男孩的育龄夫妇与第一孩为女孩的育龄夫妇在独生子女特征的结构分布上则仅仅只有很小的差别。 表2中更重要的结果是带方括号的百分比(即每一类对象占总体的百分比),它较好地反映了目前城乡现有一孩夫妇总体中的独生子女特征分布。根据国家目前实施的“双独二孩”政策、“单独二孩”政策、“农村一孩半”政策,以及今后可能实施的“全面二孩”政策,我们可以将表2中带方括号的百分比划分为四类,每一类分别对应于一种生育政策:表中第一行的三个百分比,代表“双独二孩”生育政策的潜在受惠对象;第二行前两列中的百分比,代表“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潜在受惠对象;第三行前两列中的百分比,代表“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的潜在受惠对象;而第三列中的百分比,则代表“农村一孩半”政策的受惠对象(其中双独一女夫妇部分与双独二孩夫妇部分重叠)。 这种方括号中百分比分布的结果较好地显示了现有一孩育龄夫妇总体中,符合不同生育政策的潜在受惠人群的结构和比例。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重要的分布结果: 在目前城乡一孩育龄夫妇这一总体中,“双独二孩”生育政策的潜在受惠人口比例大约只占总体的5%,且其中3/4在城市,这说明“双独二孩”生育政策的潜在受惠人口非常少,且主要集中在城市;“单独二孩”政策的潜在受惠人口比例大约占总体的11%,其中大约2/3在城市,农村户口的比例仅为1/3左右,这说明“单独二孩”政策的潜在受惠人口只是现有一孩总体中很小的一部分,且大部分集中在城市;农村“一孩半”政策的潜在受惠人口比例大约占到了总体的23%,比前两者的总和还要多;“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的潜在受惠人口比例则大约占到了总体的61%,其中农村人口略多于城市人口,这说明现有一孩育龄夫妇中,“双非家庭”占到了绝对的大部分。表2结果所表明的这种大约为“5%、10%、25%、60%”的比例结构,是本研究的一个重要发现。 2.不同生育政策潜在人口的年龄结构 生育与女性的年龄有着非常大的关联。对于目前符合各种生育政策的育龄人口来说,育龄女性的年龄结构分布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着育龄夫妇的再生育意愿,也制约着育龄夫妇的生育行为。我们先看看不同夫妇类型中妻子年龄分布情况。见表3。 表3的结果表明,“双独一孩”育龄女性中,接近80%处于25—34岁;“单独一孩”育龄女性处于这一年龄段的比例也达到66%;但“双非一孩”育龄女性处于这一年龄的比例仅为40%多一点,她们处于35—44岁的比例则达到50%左右,远高于“单独一孩”和“双独一孩”育龄女性。这一结果说明,符合“双独二孩”及“单独二孩”政策条件的育龄女性大部分正处于生育高峰年龄;相比之下,“双非一孩”育龄妇女中则有一半左右女性已经超过了最佳生育年龄。 这一结果对于预测“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可能的人口学后果以及相应的社会影响具有很好的参考作用。它揭示出,如果放开实行“全面二孩”政策,由于年龄的原因,申请再次生育的女性的比例有可能会比目前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双独二孩”政策女性中的申请比例有所降低,特别是最终能够再次生育的比例也会由于生理年龄的原因而有所降低。 为了更深入了解城市和农村中现有一孩育龄女性的年龄结构,我们进一步控制了城乡变量,得到下列表4的结果: 表4最右边一列的合计结果表明,在城乡两部分潜在人口中,现有一孩育龄女性的年龄分布情况有非常显著的差异。其特征是:总体上,农村一孩育龄女性相对年轻(超过60%处于20—34岁),而城市一孩育龄女性则相对高龄化(接近60%的人处于35—44岁)。 进一步分析发现,在农业户籍人口中,符合“双独二孩”和“单独二孩”政策的育龄女性处于20—34岁的生育高峰年龄段的比例均达到85%左右,而符合“全面二孩”政策的育龄女性处于这一年龄段的比例不足60%。换句话说,符合“全面二孩”政策的农村育龄女性中,有超过40%的人处于35—44岁的生育末期。 在非农户籍(城市)人口中,不同夫妇类型的年龄分布差异更大。符合“双独二孩”政策的育龄女性85%左右处于20—34岁的育龄高峰期;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育龄女性中,处于这一年龄段的比例也接近70%;而符合“全面二孩”政策的育龄女性中,则只有30%左右的人处于这一年龄段,有接近70%的人则是处于35—44岁的生育末期。这说明城市中符合“全面二孩”政策的“双非一孩”女性的总体年龄偏大。因此,即使将来放开“全面二孩”政策,城市中因此而增加的新生人口数量也会受到这一年龄结构分布状况的影响和限制。 二、政策潜在人口的二孩生育意愿 1.“假设”的结果与“现实”的结果 各种生育政策潜在人口的生育意愿,是影响和制约人们生育行为及其总体生育结果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也是两项调查共同关注的目标。只不过2013年全国调查得到的是“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前的生育意愿;而湖北省调查得到的则是“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的生育意愿。由于2013年全国调查的特定时间和当时计划生育政策的特定内涵,研究者无法直接在调查中询问被调查者的生育意愿,即研究者在调查中不可能直接询问“你想生几个孩子?”或“你希望生几个孩子?”因此,研究者所采取的测量策略是以“间接的”和“假设的”两种方式来进行。其“间接的”测量方式是询问被调查对象的“理想子女数”(即你认为理想的家庭应该有几个孩子);其“假设的”测量方式是询问:“如果政策允许,你打算要几个孩子?”以及“如果政策允许,你是否打算再要孩子?”相比之下,2014年湖北调查则可以很方便地采取“直接的”和“现实的”方式进行测量。其询问的具体问题是:“你们符合可以生两个孩子的政策,是否再要第二个孩子?” 2013年调查所得出的一个重要结果是,“现有1孩的单独家庭希望生育第2个子女的比例为60.8%”[4]。这也是国家卫计委以及一些学者用以预测全国符合“单独二孩”生育政策人口规模时所依据的主要数字。[2]但问题是,这一数据实际上是“假设条件下”单独一孩家庭“希望生2孩比例”,而非真实条件下的比例。这种假设条件下的生育意愿与人们在现实条件下的生育意愿是否有差别?我们利用这两项调查的数据进行分析。结果见表5。 表5的结果中,第一列和第二列结果之间的百分比差别主要体现在湖北省“想生二孩”的比例低于全国比例10%左右,以及湖北省“说不好”的比例高于全国10%。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既可能与湖北省特定的育龄人口结构及其生育意愿有关,也可能与湖北省子样本的规模较小,百分比分布的误差相对较大有关。 再看2014年湖北调查的结果,在6958个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调查对象中,只有21.5%的人明确回答“要二孩”,有59.2%的人明确回答“不要二孩”,19.3%的人回答“还没想清楚”。同样将“说不好”的比例按“想生”和“不想生”的比例进行分配,最终得到“想生二孩”的比例与“不想生二孩”的比例分别为26.6%与73.4%。将这一结果与前面两项结果进行对比,可以看出,这一调查中“想生二孩”的比例不仅远低于2013年全国调查中的比例,也远低于2013年湖北省子样本的比例(连二者比例的一半都不到)。尽管我们不能排除由于这两个湖北样本并不相等、全国调查中湖北省子样本规模较小等因素对二者结果之间的差别所造成的影响,但这种显著的差异仍然提示我们:政策实施前进行的生育意愿调查,有可能高估人们的生育意愿。 实际上,同样是国家卫计委对全国进行的同类调查,其结果也支持了这一结论。国家卫计委2014年初开展的专项调查显示,符合政策的目标人群中,39.6%有再生育打算。[5]这一调查结果也说明,2013年政策实施前调查所得到的60%的人“想生二孩”的比例有些偏高。 2.“单独一孩”家庭的女性年龄与二孩生育时间 对于比一般的生育意愿更接近生育行为和生育结果的生育计划来说,育龄女性的年龄无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影响因素。两项调查都关注了政策潜在人口的再次生育计划。其具体结果见下列表6、表7: 由于湖北调查是在政策实施之后进行的,所以有一部分对象已经怀孕。如果我们将表7中“已怀孕”和“计划明年生育”两项结果相加,再与表6中的结果进行对比,可以看出,无论是总体的百分比分布,还是每一年龄组的百分比分布,两表的结果都十分接近,并没有表现出大的差异。总的特征是:随着育龄女性的年龄增高,计划一两年内怀孕生育的比例也不断提高;特别是35岁以上女性,计划在3年后再怀孕生育的比例显著降低。两次调查中,都有大约60%左右的人未确定具体的生育时间。这是一个值得重视和深入研究的结果。如果说2013年的调查结果中,在生育具体时间上出现60%的“不确定”,是因为被调查者当时是在一种假设情景下做出回答,由于对“能不能生”第二个孩子不知道,他们对于“何时生”的问题答以“不确定”可能是“最正常、最合适”的,那么,2014年湖北省调查的结果,就不能用这一原因来解释了。因为此时“单独二孩”政策已经兑现,这种假设的因素并不存在。那么,为什么在现实允许生育第二孩的情况下,潜在人口中还是有这么高的比例回答“不确定”呢?笔者分析,“生不生”是一种决定,而“何时生”则是一种比单纯做决定更为现实的行动计划和具体安排。在这种对一个家庭来说十分重大的事件面前,湖北省调查的方式或许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作用。湖北省调查是采用电话调查的方式进行的,当被调查者在电话中被问到“何时生二孩”的问题时,可能会有很多人一下子难以给出明确的答案。换句话说,这种特定的调查场景可能是比较多的人给出“没确定”答案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这种“不确定”的回答或许同样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被调查者对“生还是不生”这一根本问题的不确定。 三、小结与讨论 本文利用两项大规模调查的数据,对不同生育政策潜在受惠人口的分布及其生育意愿进行了探讨。研究结果表明: 1.在目前城乡一孩育龄夫妇中,“双独二孩”、“单独二孩”、农村“一孩半”、以及“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的潜在受惠人口比例大约分别占5%、11%、23%和61%。这种比例结构揭示出,目前正在实施的三项二孩生育政策(即“双独二孩”、“单独二孩”、农村“一孩半”),总共覆盖到现有一孩育龄夫妇的40%左右,而将来可能实施的“全面二孩”政策,则将覆盖到现有一孩育龄夫妇总体中60%左右的对象。 2.目前符合“双独二孩”及“单独二孩”政策条件的育龄女性大部分正处于25—34岁的生育高峰年龄;相比之下,“双非一孩”育龄妇女中则有一半左右已经超过了生育高峰年龄。它揭示出,如果放开实行“全面二孩”政策,由于年龄的原因,“双非一孩”育龄妇女申请再次生育的比例,可能会比目前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双独二孩”政策女性中的申请比例有所降低。 3.总体上,农村一孩育龄女性相对年轻(超过60%处于20—34岁),而城市一孩育龄女性则相对高龄化;同时,在符合“全面二孩”政策的农村育龄女性中,只有40%左右处于35—44岁的生育末期;而符合“全面二孩”政策的城市育龄女性中,则有接近70%的人处于这一年龄段,这也说明城市中符合“全面二孩”政策的育龄女性总体年龄偏大。 4.关于“单独一孩”夫妇的二孩生育意愿,湖北省调查的结果为27%左右,卫计委2014年的同类调查结果为40%,都远低于政策实施前全国调查得到的60%的结果。 5.随着育龄女性的年龄增高,计划一两年内怀孕生育的比例也不断提高;特别是35岁以上女性,计划在3年后怀孕生育的比例显著降低;但同时,大约60%左右的人未确定具体的生育时间。 本研究的结果提出了一些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首先,现有一孩育龄夫妇总体中所呈现的“5%、10%、25%、60%”的比例结构,对于我们了解和认识各种生育政策所对应的潜在受惠人口规模,预测各种生育政策的实施后果和社会影响,具有重要的政策价值。它揭示出,目前正在实施的三项可以生育二孩的政策(即“双独二孩”政策、“单独二孩”政策、农村“一孩半”政策),总共也只覆盖到现有一孩育龄夫妇中40%左右的对象,而将来可能实施的“全面二孩”政策,则将覆盖到现有一孩育龄夫妇总体中60%左右的对象。这一结果不仅对于我们全面认识目前“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实施效果及其社会影响具有重要价值,同时对于预测将来实施“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的人口学后果及其社会影响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其次,政策实施后的湖北省调查结果提示我们,即使是在类似于湖北省这样的农村人口中,育龄夫妇的再次生育意愿也是比较低的(大约只在25%—30%)。虽然国家卫计委在2014年进行的同类调查中,得到的结果(接近40%)略高于湖北的这一比例,但总的来说,目前对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对象的各种调查结果中,二孩生育意愿的比例基本上都在25%—40%之间。这一情况说明,随着30多年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以及“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政策的长期实施,目前这一代育龄人口的生育意愿已经不再和30多年前的上一代育龄人口相同。可以说,已经形成了一种与目前低生育水平相对应的低生育文化。 第三,两项调查结果之间的差异提示我们,应该反思我们的生育意愿测量方法。生育意愿的基本含义是人们对自身生育行为和结果的一种主观想法或期望。其中“意愿生育数量”是其最基本的方面。在国外调查中,研究者往往采用的是“the number of children desired”,所表达的正是“所希望生育的孩子数量”,其含义直接明确,且不存在任何假设条件。而在我国最近30多年的生育意愿调查中,生育意愿的测量就存在着具体指标的问题。可以说以往生育意愿调查的测量方法都没有错,但也可以说都不准确,即测量的效度都不够高。说没有错,是因为在实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条件下,的确没有办法做到像国外学者那样,用最直接、最确切的方式和指标来进行测量。说不准确,则是因为无论研究者采用间接的“理想子女数”来进行测量,还是采用有假设条件的测量,其结果都离人们实际的生育意愿有一定距离。因此,重视和加强对符合政策条件人口的生育意愿调查,更好地探讨影响人们生育意愿的各种因素,将是这一领域中另一项重要的任务。 笔者感谢国家卫计委、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湖北省卫计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口与区域研究中心允许笔者使用他们的调查数据,文责自负。 ①为方便起见,2013年调查中的农业户籍与非农户籍、2014年湖北调查中的农村家庭与城市家庭,本文统称为城乡家庭。 ②由于我国少数民族中实行的生育政策与汉族不同,同时,根据2013年调查结果,样本中接近95%的对象是汉族。因此,本文的讨论不涉及少数民族人口的生育政策及其相关问题,特此说明。潜在人口结构及其生育意愿:对两次大规模调查结果的分析_二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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