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风险投资业的支持政策及其启示_风险投资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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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化是提高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高新技术产业化离不开风险投资的发展,风险投资是风险投资公司把资金投向处于较大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中小企业,不注重目前投资对象的盈亏状况,期望成功后通过所有者权益变现获取较高收益的投资行为。象英特尔、微软等世界著名的公司都是在风险投资的支持下发展起来壮大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目前还比较落后,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加快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我国当前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在风险投资业运作中,科技创业者、资本所有者、风险投资机构和政府分别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科技创业者是技术的持有者,资本所有者是风险资金的提供者,风险投资机构是风险投资的组织者,政府是风险投资的支持者。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制定有利于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的各项政策来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从国外来看,政府对风险投资业的支持政策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

税收优惠政策。各国政府为了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普遍采取了以减免所得税为重点的优惠税收政策。美国政府为了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对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降低了风险投资的税率,1978年资本收益税从49.5%降至28%,1981年进一步降至20%,并且规定风险投资额的60%免于征税,40%减半征收。极大地促进了风险投资的发展,在1981年风险投资额就达到2412亿美元,是税制改革前的10倍,平均每年增长40%[1](P38)。在英国,规定对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资本税,公司税税率从1983年财政年度起由38%降至30%,印花税税率从2%减为1%,起征点从2.5万英镑提高到3万英镑,并取消了投资收入附加税[2](P15-16)。新加坡政府规定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来自管理费用及红利部分的收入可免税,最多可长达10年[3](P163)。我国台湾地区的《科学工业园设置管理条例》规定,园内企业可以全部免征进口税、货物税、营业税,5年内可以免征盈利事业所得税,外销产品不征收任何税收[4](P79-84)。

财政投入政策。国家财政对风险投资业的投入支持是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发挥宏观调控职能的一部分,是这种职能在风险投资领域中的进一步延伸。世界各国政府对风险投资业的财政投入支持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补贴。美国芝加哥市政府成立了地方科学基金,专门对风险投资公司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各种补贴。日本政府规定凡是进口最新机械设备的企业,由政府进行资助。二是政府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的建设提供财政资金。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许多国家专门规划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般规模较大,基础设施投入所需的资金是巨大的,若没有可靠雄厚的资金来源是不可能建成的,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的投入的资金一般占基础设施的投入的60%—70%。例如,西班牙政府对卡贾图科学城的建设前后投入资金达到100亿美元,日本的筑波科学城的建设历时20年,耗资13000亿日元,德国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园区的建设资金超过1.9亿马克[4](P79)。

特殊金融政策。各国政府为了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广开风险投资的融资渠道,大都制定了适合风险投资业的特殊的金融政策。在美国,为了促进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发展,早在1953年就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对专门投资于高新技术的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公司提供低息贷款,1979年,美国国会对《雇员收入保障法》关于“谨慎人”的条款进行了修改,规定只要不威胁整个投资组合的安全,允许养老基金参与更高风险的投资,也包括对新兴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在日本,科学技术厅设立了“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对开发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5年内无息贷款,成功者偿还,失败者可不偿还[5](P333)。法国除对高新技术小企业给予1.5%的贷款利率补贴外,还专门对新办的创新企业提供特别贷款,这种贷款的贴息率相当高。1981年,韩国技术部制定了《经费竞争制度》,预先给企业提供研究开发的低息贷款,在此项技术取得成功,实现商品化5年内偿还。瑞典则对风险企业提供长达6—10年且前2年免息的优惠贷款。德国以低于市场水平的利率向高新技术小企业提供援助,一般情况下,政府给予中小企业的补贴率为2.5%[3](P62—64)。

信用担保政策。由于担风险投资主要投资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风险较大,业内人士认为是“成三败七”,这些中小型企业在发展的初期所能提供的信用担保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因而商业银行一般不愿意提供贷款,因此,政府为了鼓励商业银行向风险投资业发展,为了适应商业银行贷款安全性的需要,在商业银行向风险投资机构提供贷款时,由政府提供信用担保。例如,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股权投资激励法》,小企业管理局以政府信用为基础,对从事股权类的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发行长期债券的信用担保,长期债券自然产生的定期利息由小企业管理局代为支付,只有当小企业投资公司实现足够的资本增值后,才一次性偿还债券本金,并支付小企业管理局10%左右的收益分成[1](P39)。美国1981年还制定了一个“贷款担保计划”,规定私人金融机构对高新技术领域中的中小企业贷款金额的80%由政府提供信用担保[1](P39)。日本政府针对高新技术领域中的小企业信用基础差的特点,由政府直接出资成立了专门的信用担保机构:信用担保协会。为了进一步提高贷款担保能力,后来又全额出资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司,对担保协会进会再担保,当企业因某种原因无力偿还贷款时,担保协会可以从信用保险公司获得相当于偿还金额的70—80%的保险金,代替企业偿还。英国于1981年推行了具有法律意义的《信用担保计划》,工贸部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一旦借款人不能归还债务,工贸部除代为偿还本金外,还支付2.5%的利息[3](P164—165)。

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可以增加科技产品的有效需求,有效地降低风险投资的市场风险,提高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是各国政府保护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美国早在1933年就制定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该法规定凡用美国联邦基金购买供政府使用的或建设公共工程的商品,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均应购买美国产品,除非国内产量不足、质量不符合标准或美国商品价格高于国外商品价格25%以上。该法于1954年、1962年和1988年分别进行了修改,20世纪60年代中期,美国生产的全部集成电路产品和40%半导体器件被美国国防部所购买,1992年至1994年,美国政府采购的美国生产的计算机及其相关产品达到90亿美元[6](P52)。日本政府也明文规定,政府部门、国营铁路、电信电化部门、国立大学以及政府系统有关机构在选购计算机时,必须优先选购国产计算机。

人才培养政策。风险投资业是在科技创业家和风险投资家的共同努力下发展的,科技创业家是高新技术的创新者和发明者,风险投资专家是风险资本的组织者和运作者。各国政府为了推动高新技术的产业的发展,都非常重视人才的培养。1992年美国总统克林顿上台后,继续推行老布什的“2000教育计划”,强调依靠提高全民的教育水平和增加职工的培训机会来保证经济增长,1994年,克林顿政府发表了《科学与国家利益》的重要文件,直接阐述了提高国民科学素质和为美国培养21世纪最优秀的科学家和工程师的必要性。日本政府早在1960年就提出了“科学立国战略”,并在民众中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同时将每年的科技周纳入到这一战略体系中,成为推进这一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1995年日本国会通过了《科学技术基本法》,要求政府必须采取措施,使广大青少年以及全体国民通过各种机会增加对科学的理解和关心,通过教育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作为风险投资家,必须具备经营管理、投资理财、战略规划、市场营销、财政金融以及科学技术等各方面的知识,同时还必须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美国,风险投资家的成长过程通常是这样的,一大批技术专家或经营管理人员在政府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下,从大学、研究所、或大公司分离出来借助风险投资,创办自己的公司,将新思想或新技术转化为产品的同时,也就造就了一大批风险投资家。所以风险投资家的成长和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知识产权政策。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耗资巨大,面临的技术,市场等风险很大,风险投资的对象通常是高新技术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存在很大的技术溢出性,创新成果容易被其它厂商获取或模仿,如果缺乏有效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风险投资就难以获得收益,甚至难以收回投资成本。例如,开发一种新的软件可能需要几千万元的费用,每发行一套的成本是几百上千元,但非法复制者可能以很低廉的价格在市场上销售,这势必会严重影响风险投资者的积极性,极大地阻碍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来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美国国会在1984年通过了《半导体芯片保护法》,1993年通过了《高性能计算机与高速网络应用法》。日本政府在1984年通过了《半导体集成电路配置法》,又于1996年更改了专利审查标准,允许数字逻辑、载有计算机程序的媒体申请专利。欧共体1986年通过了《半导体产品拓扑图法律保护指令》,1996年通过了《欧共体关于数据库保护指令法》[7](P25-26)。

退出政策。风险投资运作过程一般包括选择投资项目、签订有关协议、对所投资的企业进行辅导、资本退出等四个阶段,其中风险投资能否成功退出是风险投资成败的关键,因为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风险企业的长久控制权或者获取企业利润,而是在于通过风险投资的退出,从股权增值中获得高额回报,只有这样一个完整的风险投资流程才得以完成,风险投资才能实现良性循环,否则风险投资就会沉淀,无力投资新的项目,它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从以往的经验看,最好的退出方式是通过上市的方式退出,由于风险资金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初期往往达不到主板上市的条件,因此许多国家为了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为风险投资的退出提供了二板市场。在美国有著名的NASDAQ,不但美国国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此上市,而且还吸引了世界各地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此上市。日本在大坂、东京、名古屋相继成立了二板市场。在欧洲有欧洲证券交易者自动报价市场,法国的新兴市场,英国的另项投资市场等。在亚洲还有马来西亚吉隆坡的二板市场,新加坡的小企业自动报价市场,印度南部的高科技板块,香港联交所的创业板等。二板市场的建立为风险投资的成功退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有效途径,大大地促进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几点启示。今天,人类社会已由工业经济走向了知识经济时代,高新技术产业是一个国家的支柱产业。在一些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比较高,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我国目前高新技术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比较大的差距,说明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还比较落后,我国每年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达到3万多项,专利技术约7万项,但绝大部分由于没有资金投入而不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3](P198)。所以与其说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落后还不如说是风险投资业落后。我国风险投资是从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的,存在规模小、融资渠道单一、风险高、治理结构不太合理等不足,远远不能满足高新技术产业化对资金的需求,我国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总结国外对风险投资业的支持政策,对我国在制定促进风险投资业支持政策时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政府应当“有所不为,有所为”。风险投资的目的是将高新技术成果推向市场,形成产业化,能否能功,归根到底要受市场条件的制约和市场规律的支配,市场机制是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基础,因此,政府不能越俎代庖,代替市场,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这就是有所不为。但无论是从宏观环境还是从微观主体来看,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又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这就是有所为。从国外的经验看,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政策应当以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为基础。

政府的支持政策应当系统化。国外对风险投资的支持政策包括财政、金融、税收、信用担保等许多方面,各种政策之间互相包容,这是因为风险投资业涉及多领域的缘故。因此,我国在制定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政策的过程中,必须从全局出发,把各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套支持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政策系统,特别要防止中央一套,地方一套的现象发生。

法制是政策得以实施的根本保证。从国外对风险投资业的支持政策可以看出,政策是在一定法律制度下产生的,许多政策毕竟是行政措施,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制度加以保证,就有可能随政府偏好的变化而改变,这是不利于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因此,我国应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规范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公平竞争,为政府的支持政策的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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