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治理组织选择理论看自愿链_治理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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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治理组织选择理论的角度解读自愿连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角度论文,理论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4年11月9日,在深圳举行的第六届中国连锁业会议上,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与欧洲最大的自愿连锁体系——SPAR正式签约,成为SPAR在华首个正式成员。此前,宁波三江购物俱乐部也与北美最大的自愿连锁组织——IGA (国际独立零售商联盟)签署了加盟协议,成为IGA在华首家正式成员。 2005年,湖南步步高超市、武汉中百超市、大庆庆客隆超市先后加盟 IGA组织。种种迹象表明,作为连锁经营的三大组织形态之一的自愿连锁在我国的发展步伐正在加快。本文将从威廉姆森的组织形态选择理论对自愿连锁进行深入的分析,为我国自愿连锁的发展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一、威廉姆森的组织形态理论

古典经济学认为自由市场是促进经济资源达到最适配置的最佳制度,而科斯(1960)指出,市场机制的使用也需花费交易成本,所以在某些交易项目下,为了节省这些交易成本可能选择厂商组织代替市场机制更为划算,从此交易成本的研究逐步成为热点。威廉姆森将交易成本的研究分为两个分支——治理研究途径和测度研究途径,前者讨论不同智力结构的差别以及在不同交易条件下所影响的事后交易成本变化;后者主要是针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本文依循威廉姆森的治理组织选择理论,所指的交易成本是关于治理结构差异的治理成本。

(一)治理组织形态分类

威廉姆森(1991)明确将治理组织形态分为三类:市场形态、科层形态以及中间型混合形态。三种治理组织形态在契约法上及协调与控制机制上,以及适应干扰的调节能力上都有所不同。

1.市场形态治理组织。市场的交易方式中买卖双方各自没有统属关系,所以如果任何一方终止与对方的交易,双方都可以回到市场继续寻找其他的交易对象,因此,市场形态治理组织下的交易并不考虑交易关系的维持。在签订的契约方面,市场形态治理组织由古典契约法的精神支持,契约以尽可能详尽为原则,而且完全依照契约条文的规定解释与执行。

2.科层形态治理组织。科层组织内部存在权力隶属关系,可以执行市场组织不具备的智慧命令,所以科层组织本身就可以内部解决所有纷争。而且科层形态治理组织内部的契约法隐含有宽容的意义,也就是科层形态治理组织是被契约法所支持。

3.中间型混合形态治理组织。支持中间型混合形态治理组织的契约法是新古典契约法。与古典契约法相比,新古典契约法减轻契约条文的严格程度,使交易的参与者保持部分可以自主的弹性,并且允许第三方介入协调处理纷争。

(二)从组织特性分析治理组织形态

威廉姆森(1991)将组织特性区分为两个方面,分别是组织工具以及执行属性。组织工具有两种,一个是诱因激励,另一个是管理控制,此两种工具在不同组织形态中都有程度强弱的区别。威廉姆森 (1988)曾经定义诱因激励为交易者的行为与其承受的后果具有的紧密关系;而管理控制指的是权威关系,即交易的一方指挥命令另一方从事某些指定的工作。在市场的组织方式中,透过价格机制直接影响交易的损失以及利得,买卖双方相互独立,各自承担所有决策行为的后果,所以市场形态治理组织是具有最轻的诱因激励和最弱的管理控制。在科层形态智力组织交易中,组织内部具有权力隶属关系,但是由于组织内部与该交易的损益发生关系的部门繁多,权责以及产生的利得或是损失皆无法明确划分,所以它的诱因激励最小而管理控制最强。至于中间型混合形态治理组织,由于是介于上述两种形态之间,具有某种程度的诱因激励和管理控制,但诱因激励低于市场形态而高于科层形态,管理控制则高于市场形态而低于科层形态。

哈耶克(1945)和班纳德(1938)都将调试视为经济组织的核心问题,只是前者着重市场的调试能力而后者考察的是内部的调试能力。威廉姆森(1991)也认为调试是经济组织的核心,哈耶克和班纳德的观点都是正确的,而且恰巧分属于执行属性的两端,因此他将前者的调试命名为自主性调试——消费者和生产者各自最大化自己的效用和利益之下对于价格的改变分别做出适当的反应;而后者命名为合作性调试——组织内部为达成一定目标下的合作调试机制。在市场形态智力组织交易时,交易双方的关系是各自独立的,所以自主性调试能力是最强的,但是合作性调试能力却是最弱的;在科层形态智力组织交易时,由于层级之间具有权力隶属关系,所以无法虽是任意的做出自主性调试,相对执行合作性调试是最方便、简单的,所以是最不优自主性调试能力但是最具有合作性调试能力的治理组织形态。中间型的混合形态治理组织介于两者之间,保有某种程度的自主性调试能力以及合作性调试能力。

表1 威廉姆森治理组织形态组织特性区分

威廉姆森治理组织分类市场治理组织形态 混合治理组织形态 科层治理组织形态

组织工具诱因激励 +

+ 0

管理控制 0

+ ++

执行属性

自主性调试++ + 0

合作性调试0

+ ++

契约法

++ + 0

表注:++:代表程度强;+:代表程度半强;0:代表程度弱。

二、自愿连锁的治理组织形态意义

(一)自愿连锁的内涵

自愿连锁(Voluntary chain简称 VC)也称自由连锁,是由许多不同资本的零售企业,在保持各自独立的条件下,自愿组成一个或者多个批发企业,并以此为主导建立一个总部指挥组织。在总部的指挥和管理下,实行共同经营,统一采购,统一指定营销战略,一次降低成本,提高流通效率,进而获得合理化的经营利润。我国原内贸部1997年对自愿连锁的定义是:“自愿连锁公司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指导下,共同经营”。目前自愿连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零售主导型,即自愿连锁经营总部是由众多的加盟企业或加盟店出资设立。二是批发主导型,即部分批发商根据流通业的发展变化,为强化批发对零售业和生产企业的服务职能,成立自愿连锁集团,吸收众多中小零售店 (大部分为夫妻店、个体店),或小规模的带有几家连锁店的小零售企业加盟,批发商作为自愿连锁总部,为各连锁加盟店提供有偿服务。在现实发展过程中,不同国家,不同业态,发展各异。批发主导型多被日本、欧洲和美国等发达国家自愿连锁企业所采用,在发达国家,中小零售店和中间批发商相互连锁,建立总部,作为经济利益的共同体,共存共荣,同大资本的直营连锁店竞争,以维持市场占有率。

自愿连锁的核心功能是共同采购,这样可以使中小型企业经营者和大型连锁企业一样,获得较低的商品进货价格,这是加盟者称为自愿连锁店的最大诱因。而对连锁总部而言,自愿连锁店铺是总公司有力的分销渠道,从而形成了自愿连锁体系。一般而言,企业建立与参与自愿连锁体系主要有三方面的目的:

1.依靠共同努力,追求流通的“纵向组合”效益。“纵向组合”,就是将两个以上的商品流通环节的职能结合,使其发挥更高的效能。在发达国家零售业中,自愿连锁的批发职能具有一定的优势,但随着工业资本向商业资本渗透,生产厂家也参与流通后,流通领域的竞争更趋激烈。自愿连锁只将批发职能与零售职能结合已不够,还要以此为基础,导入制造和加工的生产职能,一般多以生产自有品牌商品等为纽带,使加盟的中小零售企业或中小零售店铺,能销售到本自愿连锁体系独家或垄断经营的商品,进而强化中小零售企业的纵向组合,以达到追求更高利益的目的。

2.利用自愿连锁经营,提高加盟者的竞争力。自愿连锁是以零售职能和批发职能的统一创造规模效益,进而强化加盟者的竞争力。自愿连锁经营在取得规模效益、开展信息系统应用方面,具有单个中小经营者所没有的优势。要继续强化这种优势,关键在于不断加强自愿连锁总部的力量。

3.准确、及时地适应消费需求及变化,提高对顾客的满足度。在零售领域,所有经营者的经营方向,都是遵循“适应消费者需求及变化,为提高对顾客的满足和自我满足而奋斗”的原则。为此,经营者准确、及时地捕捉顾客的需求及变化,采取灵活的销售对策是非常重要的。但只靠独立经营者的力量又难以做到,需要利用自愿连锁的系统及组织的力量,以收集、分析信息为基础,使单个经营者的经营力量与众多加盟者的优势结合起来,以形成整体的竞争优势。

表2 三种连锁经营治理组织形态的各种经营项目比较

直营连锁加盟连锁 自愿连锁

所有权 总部所有门店经营者

门店经营者

经营权 总公司统一控制 经营自主 经营自主

资金

总部出资加盟店出资

加盟店出资

决策 总部做出 总部为主,

参考总部意见,

加盟店为辅 加盟店有较大自主权

商品供应来源经由总部供应 经由总部供应 大部分总部供应

总部与门店的关系 完全一致 完全一致基本一致

合同约束力总部规定

强硬

松散

(二)自愿连锁的特征

治理组织形态是决定企业的行为和特征的关键要素,治理组织形态不同的企业,其行为必然是大相径庭的。自愿连锁作为混合形态治理组织与直营连锁和加盟连锁相比,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各个加盟者其企业的所有权和财务上是独立的,与总部没有隶属关系,只是在经营活动上的联合协议和服务关系,各加盟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事自主安排,而且在经营品种、经营方式、经营策略上也有很大的自主权,每年只需按销售额或毛利额的一定比例向总部上缴加盟金,或无需缴纳加盟金,总部只是收取服务费;而总部是零售功能的集中代理组织,作为后勤支持系统,同加盟店之间是协商、服务关系,总部经营的利润,一般作为战略性投资,部分返还各加盟店[1](P21)。

(三)自愿连锁的治理组织形态意义

将自愿连锁的内涵与威廉姆森的三种治理组织形态比较之后发现,自愿连锁组织形态与三者之中的混合形态治理组织相当一致。在交易过程方面,自愿连锁组织形态的买卖双方如果对于交易条件有意见,则依照加盟契约的规定处理,未规定的部分则由双方进行协调沟通,就如同混合型态治理组织提供外条款原则,使双方拥有处理纷争的弹性空间。

自愿连锁组织形态在诱因激励方面,由于采取自愿连锁组织形态的加盟店必须依据契约的规定,将其营业利润依照一定比例上缴连锁总部(如果契约中明确规定,也可以不用缴纳),所以在诱因激励上的表现是半强的,相对的也代表着半强的自主性调试能力。

三、自愿连锁的发展前景

我国中小流通企业数约占流通企业99%以上,面对即将全面开放的竞争环境,这些小而分散的中小批发商、代理商和中小零售企业,一方面面临着中外大型流通企业的竞争,另一方面要在“经营顾客”的市场竞争中树立竞争力。这已成为我国中小流通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否持续生存发展的大问题。而自愿连锁作为混合形态的治理组织,从组织工具和执行属性上调和了市场形态和科层形态治理组织的优缺,在发展中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它可以通过“共同采购、共同配货、共同结算、共同拥有信息、共存共荣”的合作经营组织形式,将势单力薄、生存艰难的中小单体零售店、小规模的零售企业等组织起来,可以有效提高中小生产企业、批发、代理商、零售商的组织化程度,降低经营成本,提升中小流通企业的经营能力,增加中小批发、零售商等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因此,中小流通企业发展自愿连锁经营,是我国流通产业竞争发展的必然趋势,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笔者认为应借鉴国际经验、积极采取措施应对这一趋势。当前可考虑从以下五方面着手:

一是以物流或配送中心为龙头,发展自愿连锁加盟店。我国已拥有大型物流中心或商品配送中心的企业,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优势,依据自愿连锁经营的原则,发展自愿连锁加盟体系。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零售业态的加盟店,在经营管理和营销策略上有很大的差别,不能照搬,更不能以多多益善的想法,什么业态都发展,结果哪一种业态都形不成规模。因此,拥有物流或配送中心设施的企业,在发展自愿连锁体系时,应该对不同零售业态市场需求进行严格的调查,选择有自愿连锁发展前景的业态加以发展。二是通过零售兼批发,发展自愿连锁加盟店。已发展起来的大型连锁企业可利用自己拥有的设施和货源渠道优势,发展业态相同的自愿连锁加盟店,为中小零售店配送商品并进行经营指导,收取服务管理费。这样,由于扩大了销售数量,能进一步降低商品进价,有利于大型连锁企业提高自身的毛利率,也使大型连锁企业有效地发挥了社会职责。三是大批发商联合中小批发商,共同发展自愿连锁经营。商品集散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大型批发企业,可以改造成自愿连锁经营总部。四是中小批发商或中小物流企业可组建区域自愿连锁[2]。中小批发企业可以组建成区域性的自愿连锁经营总部,尤其中小城市的这类企业,可将自愿连锁店发展到中小城市以下的区县乡镇村,这一领域也将是中小流通企业低成本扩张的较好阵地。五是国家应尽快出台振兴中小流通企业发展的政策。近年来,国家对大流通企业给予了很多支持发展的政策,但对中小流通企业的支持力度却明显不够。事实上[3],中小企业是国家就业的基础,一般占国家整体就业中的70%~75%,支持中小流通企业的发展,是国家实现整顿流通市场秩序,稳定社会、提高收入、改善人们生活质量等的重要策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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