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众筹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控论文

公益众筹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控

刘 瑶

【摘要】 公益众筹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项目发起人与捐赠人之间的赠与关系以及买卖关系,项目发起人与公益众筹平台之间的委托关系。但是,当前公益众筹行为面临合法性问题、欺诈违约风险以及资金池风险。为此,规范公益众筹行为亟需加强政府管理,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众筹信息公开机制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关键词】 公益众筹 法律机制 法律风险

随着人们公益意识的增强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支撑,我国的公益众筹力量不断壮大,但作为一种新的公益方式,公益众筹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还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导致这一模式存在于灰色地带,有可能受到行政监管甚至是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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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众筹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项目发起人与捐赠人之间的赠与关系以及买卖关系,项目发起人与公益众筹平台之间的委托关系

项目发起人与捐赠人之间存在赠与关系。从法律关系上来说,项目发起人与捐赠人之间相当于签订了一个特殊的赠与合同,二者形成赠与合同关系。不过有学者认为,捐赠人在参与公益众筹的过程中是可以撤销赠与行为,而前提是在公益众筹项目并未结束前,项目发起人还未将众筹财产提现至受益人的账户,从而结束与项目发起人之间的赠与和受赠关系。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是有权撤销赠与行为的。不过,在公益众筹中,捐赠人赠与的财产为金钱,而金钱属于种类物,具有占有即所有的特性,所以,捐赠人一旦发生捐赠行为,即意味着项目发起人占有了捐赠人的赠与财产,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可有条件撤销的规定,并不十分适用于公益众筹。

项目发起人与捐赠人之间为买卖关系。另外,我国互联网公益众筹还存在一种有回报的公益众筹项目,项目发起人一般为了解决自身产品滞销问题或为支持公益事业而生产产品,所以在这类公益众筹项目中,捐赠人的捐赠流程是先选择商品并支付一定的货款,待筹资项目完毕或产品生产完成后,滞销产品或标的物便是捐赠人的捐赠回报。由此可见,在这类公益众筹项目中,捐赠人相当于是以预购某产品的方式帮助了众筹项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行为定义为买卖关系,而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建立买卖关系,形成买卖合同。基于此,在有回报的公益众筹项目中,捐赠人和项目发起人之间可定义为买卖关系。

项目发起人与公益众筹平台之间属于委托关系。公益众筹活动离不开扮演中介、载体角色的平台支撑,项目发起人与捐赠人借助此平台建立联系。项目发起人发布公益众筹项目的过程,实质是项目发起人委托公益众筹平台将公益项目信息发布展示在平台的网页上,这样平台便成为众筹项目的宣传载体,项目发起人期望通过宣传获得资金支持。捐赠人也是在公益众筹平台所展示的各种众筹信息中选择所想要捐赠的对象并进行捐赠后,项目发起人才与捐赠人建立关系。简而言之,项目发起人委托公益众筹平台发布公益项目信息,二者形成了委托代理的关系。

硅是集成无源元件较为理想的衬底材料,其表面光滑,与薄膜技术相兼容,可通过淀积多层薄膜来提高集成度,散热性能良好(148 W/m/K),适用于高密度集成[10]。普通硅电阻率较低,在应用时会在衬底内引起损耗,高阻硅可以改善损耗[11],但成本较高,研究和应用中常采用硅表面淀积绝缘阻挡层的方法来减小损耗。

公益众筹行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合法性问题、欺诈违约风险以及资金池风险

资金池风险。公益项目发起人、众筹平台、捐赠者、资金管理方、受益人都是公益众筹中涉及的主体,加之公益众筹流程较长,导致项目资金管理复杂。许多众筹平台都承诺平台本身不涉及具体资金,交由第三方进行管理,但实际上大多数平台都是自己掌控众筹资金,并没有受到相应的监管。然而众筹平台本身是不具备吸收社会资金资格的,为此这将涉嫌集资风险。一旦平台运营出现问题,可能出现平台控制人转移、挪用众筹资金,加之缺乏防范这一风险的措施,进而可能导致公益众筹项目的失败,或者触犯法律。

加强政府管理,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面对公益众筹这一新生事物,政府应该以积极的态度规范、促进其发展,而不是禁止和打压,否则将打击大众的公益热情。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政府应该扮演好服务者的角色,促使公益众筹完善相关制度,并推进立法。完善公益众筹相关法律法规,就是要对公益众筹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与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在具体的法律中应适当降低公益项目发起人的门槛,但同时也要设立一定的规则来降低欺诈风险。对于公益众筹平台来说,法律应赋予其审查众筹人相关信息以及项目信息的权利与义务,并要求其为捐赠者提供详细的众筹项目信息。

合法性问题。2016年我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并没有涉及公益众筹的内容。同时,该法律规定仅有获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慈善组织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这无疑将许多个体排除在公益众筹之外。当前,我国对公益众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面临合法性问题。其一,公益众筹容易变相成为吸收公众存款罪。我国刑法规定自然人或单位若非法、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二,公益众筹的众筹平台及发起人还容易涉及擅自发行股票罪。我国刑法规定未经批准,公司企业等不能够擅自发行债券或股票。判断主体是否存在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有两个标准:一是对象是否为不特定对象,二是发行的不特定对象是否超过两百人。很多公益众筹平台为了不触犯法律,对参与众筹的捐赠人数量、参与资格等进行限定来规避法律风险,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益众筹的慈善力量。

规范公益众筹行为亟需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并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众筹信息公开机制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欺诈违约风险。在公益众筹项目中,普通个体很难辨别其真伪,也没有能力去追踪项目的真实性。所以公益众筹中也可能存在项目发起人编造公益项目欺诈捐赠款的行为,将众筹的资金占为己有,这触犯了刑法中的集资诈骗罪。众筹平台尽管可以对公益众筹项目发起人的身份、项目运行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却无法真正审核项目发起人的真实动机。尽管项目发起人道德上应该是为了帮助受益人,但也不能排除其以公益之名而圈钱的动机,这无疑会挫伤人们投身公益项目的积极性。

他是累哭的。狂奔途中,有几个瞬间,他甚至想放下静秋。后来他想,尚未牵手,便想到放弃,这显然不是爱情和婚姻的常态。然而,因为太累,所以放弃,却是爱情和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与众筹信息公开机制。建立真实客观的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增强捐赠者对于公益众筹项目的信任感,从而促进公益众筹项目的发展。为此,我国需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公益众筹项目还可以把民营征信数据作为审查依据。此外,为防止公益众筹出现欺诈风险,在公益众筹中还应建设信息公开机制,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众筹平台的信息公开,二是公益众筹发起人的信息公开。在相关立法方面,可以就公益众筹项目的信息披露内容、披露原则和披露对象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确保公益众筹信息披露的及时、全面和准确,保障捐赠者的知情权。

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尽管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等法律文件对个人隐私信息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和传播变得愈加简单,而且近年来倒卖个人信息活动猖獗,我国又缺乏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所以在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方面有待加强。公益众筹活动参与主体复杂,且数量多,其中存在大量的个人身份信息和相关数据信息,而且互联网具有的开放性的特征,使得这些信息有暴露的风险。因此,我国有必要尽快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保护公益众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参考文献】

①岳屾山、严海杰:《市场突破与规矩之治:共享经济如何在法律方圆中起舞》,《中国经济报告》,2017年第8期。

【中图分类号】 D922.182.3

【文献标识码】 A

(作者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本文系2019吉林省高校科技与社科“十三五”科研规划项目“我国法定代表人代表权行使与限制的嬗变与解决路径”(项目编号:JJKH20190342SK)的阶段性成果】

编辑/谢帅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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