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的民族宗教问题及其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老挝论文,民族宗教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一个多民族和佛教信徒众多的国家,老挝人民革命党在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过程中,在马列主义民族宗教理论的指导下,结合本国实际,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取得了丰富的经验教训,对我们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
(一)老挝民族问题的特点
老挝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殖民地时期,殖民者对老挝各民族实行分而治之的政策,在各民族之间制造仇恨。在20世纪的30年战争期间,老挝国内各民族之间的民族矛盾进一步“两极化”,有的民族支持老挝爱国阵线,有的民族支持美国及王国政府。
老挝的民族状况有两个特点:一是老挝各民族的发展很不平衡。二是老挝国内的一些少数民族是跨国民族,如泰族人跨泰国和老挝,苗族人跨中国的云南省和老挝。因此,建国后,老挝党和政府在民族问题上面临如何实现民族和解,消除民族间的发展差距,实现少数民族对新政权与国家的认同三大任务。
(二)老挝人民革命党的民族政策
老挝人民革命党无论在革命和建设时期都非常重视民族问题,并注意制定一系列相应的民族政策。依据时间和内容的变化,可把老挝的民族政策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夺取政权时期,这是老挝人民革命党初步形成自己的民族政策的时期;第二个阶段从1975年建国到1980年,这是老挝人民革命党民族政策较为激进的时期;第三个阶段是1980年以后,这一阶段老挝人民革命党的民族政策日趋稳健成熟。
1.老挝人民革命党夺取政权以前的民族政策
老挝人民革命党首次系统地提出自己的民族政策是在1956年10月通过的《老挝爱国阵线行动计划》中。这个《计划》通过把少数民族融入国家各级政治机构的办法,使少数民族充分渗入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去。这一主张成为老挝人民革命党革命时期和建国后民族政策的基本指导思想。1968年,《老挝爱国阵线12点计划》进一步指出:“要大力帮助老挝所有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教育,提高他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保护他们的习俗和传统文化,与各种危害他们子孙后代身体健康的各种严重疾病做斗争,促进国家人口的增长。要在少数民族中大力培养合格的干部和知识分子,使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并参加国家的管理。”①
由于实行了符合老挝国情的民族政策,在争取民族独立的“30年战争”期间,老挝人民革命党领导的革命运动在老挝东北山区、南部的波罗芬高原地区与越南“胡志明小道”相邻地区都得到很多少数民族的大力支持。在革命时期,老挝爱国阵线中央委员会的许多代表都来自于老听族、老松族和山区的泰族人。1975年以前有不少老挝人民革命党党员来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还构成了老挝人民革命党领导的革命武装“巴特寮战士”的主要部分。凯山·丰威汉曾指出,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是民族民主革命取得彻底胜利的基本因素。
2.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建立初期的民族政策(1975~1980年)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建立,为老挝人民革命党全面贯彻其在民族民主革命时期确定的民族政策提供了有利的政治条件。
夺取政权以后,老挝人民革命党的民族政策是一贯的,但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老挝人民革命党在1980年前后,在对待民族问题的策略上是存在明显差异的,在1980年以前,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比较激进,而在1980年以后,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则比较温和稳健。
1976~1979年,党和政府试图在短期内在少数民族地区破除被认为是落后的习俗,如一些少数民族在缺少耕畜的情况下却在各种节日宰杀水牛,有的少数民族则仍然坚持实行刀耕火种的耕作方式,破坏了国家宝贵的林业资源。为此,党报党刊大力号召部落少数民族破除迷信和改变部落式的离群索居的生活方式。政府还试图通过农业集体化使少数民族放弃刀耕火种的耕作方式,并在适宜的地方为其建立水田,让他们种植水稻,或让他们在海拔较低的河谷安家落户。这些政策受到一些少数民族的抵制。一些不愿加入合作社的人迁移到国外。一些部落的人不适应集体劳动,不习惯在海拔低的地方居住,他们担心在海拔低的地方生活更容易感染疟疾和其他疾病,他们也不愿意接受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3.20世纪80年代以后老挝人民革命党的民族政策
从1980年开始,老挝党和政府开始执行比较温和的民族政策。政府对少数民族的舞蹈、手工艺和其他文化价值给予充分的肯定。开始用说服而不是强制的办法使少数民族迁移到海拔较低的地方生活和放弃破坏性的耕作方式。政府不再把工作重点放在农业集体化和迁移山区的少数民族到海拔较低的永久性村庄,而是放在提高高原山区的农产品产量方面。政府还试图通过国营商店为居住在高原山区的少数民族提供必要的消费品,如农具、鞋子、衣物、盐和药品。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放弃了把居住在高原山区的少数民族居民迁移到永久性村庄和消除刀耕火种的耕作方式的长远目标。保护国家的林业资源、提高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和把他们融入国家的经济生活仍然是国家的重要政策”②。老挝党和政府更注意采取少数民族容易接受的方式接近他们。
1982年,老挝人民革命党“三大”政治报告指出,要“加强各族人民的统一和团结,发挥各级民族统一战线的作用,以提高各族人民爱国家、爱社会主义的精神,增强他们维护祖国统一的意识,实现各民族间的平等互助,消除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我国经济文化落后造成的民族仇恨与隔阂”③。
1991年,老挝人民革命党“五大”政治报告再一次指出,民族问题是老挝人民革命党、政府和人民特别关注的问题。新时期,老挝各族人民的和平团结是继续建设和发展人民民主制度事业的更为关键的因素。因此,要付出一切努力,增强各民族的团结,把各民族凝聚成一股强大的力量。党的民族政策是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创造一切条件,使各民族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特点,逐步缩小各民族的发展差距。同时,必须教育各族人民抛弃狭隘的民族主义思想和藐视其他民族的大民族主义思想。要在研究制定和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同时,充分考虑各个民族的具体特点,坚决避免经验主义、一刀切和机械主义的工作作风。
1996年,老挝人民革命党“六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民族工作对国家的统一和强大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首先要重视培养各民族的团结、统一、互助精神,同时要防止各种容易导致民族矛盾、民族仇恨的事件的发生,要让各民族清楚地认识到,提高本民族地位,歧视其他民族或者有民族自卑感、不努力奋斗跟上其他民族的做法都是错误的。本着民族平等的政策,党和政府将通过全面发展农村,逐步缩小各民族间的差距来实现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和山区的计划,创造条件,使各民族的子孙后代都能进学校学习,使各民族都有自己的干部、知识分子。同时,大力弘扬各民族优良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4.老挝人民革命党处理民族问题的“四大政策”
尽管夺取政权以后,老挝人民革命党在对民族政策的具体提法和做法上,经常做一些必要的调整,但老挝人民革命党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一贯的。即保障各族人民在政治上的平等权益;对少数民族采取适当的倾斜政策,促进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实行小民族迁往大民族居住或富裕地区的民族融合政策;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活动的政策。
(1)老挝宪法赋予各族人民在政治上的平等权益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在老挝各族人民的政治权利方面规定,老挝各族人民都享有国家主人翁的权利,这些权利将通过老挝人民革命党为领导核心的政治制度来保障和实现,国家执行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的政策。各民族都有维护和发展本民族和老挝全民良好的风俗习惯和文化的权利,禁止一切民族分裂和民族歧视行为。
根据宪法的精神和具体规定,老挝各级党、政、军权力机构和人民团体中,都充分兼顾了各民族的参与。在老挝人民革命党中央委员会、国会、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青年团中央、建国阵线(原爱国阵线)、全国妇联和全国总工会等组织中,少数民族都占有较大的比重,在地方的各种政治机构中,少数民族代表的份额也占较大比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政权机构中,主要领导基本上是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干部也大多是少数民族,这是各民族在政治上平等的重要体现。
(2)对少数民族实行倾斜政策,促进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老挝党和国家的历次重要会议都把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列为重要议事日程。老挝人民革命党“六大”政治报告强调,要全面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逐步解决各民族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缩小地区和民族之间的各种差距。“六大”政治报告还提出,要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开发,发展优势产业,加速少数民族生产方式的转变,提高他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要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子女创造良好的升学条件,培养有文化知识和生产技术的少数民族干部。既要继承和发扬少数民族良好的风俗习惯和优秀文化艺术,又要逐步消除影响民族团结和相互交往的旧习俗。
为了促进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政府对边区和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地区拨出专项资金,用于道路、水利、学校和医院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制定了多项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的开发项目,向联合国开发署、教科文组织和其他国际金融机构申请援助,每年都获得一些项目援助,这对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人口稀少的高山林区,政府专门派遣工作队动员,帮助和组织少数民族搬迁到平坝地区开垦水田、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园,政府除无偿划给用地外,还资助购买种子、化肥、耕牛和其他生产工具,提供住房建筑材料和部分生活用品。
老挝政府还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方面对少数民族采取政策倾斜的办法。“如老挝禁止砍山,但对少数民族有所照顾,只要砍山开地是为了自己使用,一般都允许。这主要是照顾少数民族传统的生活方式和习惯。当然,为了尽可能减少环境破坏,政府也在努力做说服劝阻工作。老挝虽然地广人稀,但也实行计划生育,一般最多允许一户生4个。而在对待少数民族时,此政策可以放宽。”④
(3)实行小民族迁往大民族居住地区和富裕地区的民族融合政策
老挝是个多山的内陆国家,境内多高山大川,少平原盆地,可以承载大量人口又相对独立的地理区域较少,因此人们只能大散居地生活在山间、河谷、坝子等承载人口很少的地方。由于地理环境的限制,也由于老挝各少数民族社会发展阶段的限制,许多少数民族还处在游耕、狩猎、采集的生产方式阶段,这种人们游移不定的生产方式,造成老挝各民族大杂居大散居的局面。有的学者研究发现,老挝各民族尤其是各少数民族大多是大杂居大散居,很难找出相对较大的聚居地,也没有什么明显的族群地域界线。这是老挝各民族在居住地方面的一大特点。正是充分考虑到本国各民族在居住地方面的这一特点,老挝政府采取小民族迁往大民族地区或富裕地区的政策⑤。目前,老挝采取的移民措施是,把山上的人往山下移,让游耕、狩猎、采集的人逐渐定居;把交通不便处的人往公路边移,以方便人们的生产生活、商品流通、行政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等等。这就是他们所说的“小民族迁往大民族地区或富裕地区的政策”。这也是老挝在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方面的一大创新。
(4)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活动
由于在殖民统治时期,帝国主义者对老挝实行挑拨民族矛盾和分而治之的政策,在30年战争时期,帝国主义者又利用和扩大老挝的民族矛盾,各民族间有很大的伤痕。新政权建立以后,西方有些国家又企图以民族问题作为推行“和平演变”的工具。在清醒地认识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老挝人民革命党非常重视民族问题,积极推行民族和解、民族团结和反对民族分裂的政策。对于少数民族武装组织活动的部分山区,政府主要采取怀柔分化政策,在条件较好的地区修建一些居民点和较好的住房及生活设施,搬迁部分居民下山定居。这些政策和措施,有利于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提高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也有利于加强少数民族人民的国家观念,缓解民族矛盾,遏制少数民族反政府组织的发展。
二、老挝的宗教问题与宗教政策
老挝是一个普遍信仰佛教的国家,佛教在老挝历史悠久,对该国的国家与社会生活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在澜沧王国时期,小乘佛教得到国王的高度重视,几乎每一任国王都要修建象征自己权力和业绩的寺院。王室的支持和佛教对王室的维护相互促进,使老挝的主体民族和泰—老语族信仰佛教,这对于维护王室统治、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都起到了重大作用。佛教的伦理道德、业报轮回思想、十善十恶标准和教义,大多成为各民族人民的行为规范。
法国占领老挝后,除了继续利用佛教为其统治服务外,还大力发展基督教的组织,扩大传教士的活动,在主要城镇建立教堂,利用基督教为其殖民活动服务。
在老挝人民革命党夺取政权的过程中,部分先进的佛教僧侣曾经对老挝爱国阵线给予了宝贵的支持。在老挝第一届联合政府期间,老挝爱国阵线就已经认识到获得佛教界政治支持的重要性,在这一届政府中,老挝爱国阵线方面的富米·冯维希担任宗教事务大臣。特别是在1974年至1975年,部分进步的佛教人士积极宣传老挝爱国阵线的政策,为老挝人民革命党夺取政权和稳定新政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老挝人民革命党“三大”政治报告充分认识到老挝人民大多数信仰佛教的现实,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僧侣在保卫祖国和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作用。老挝人民革命党“四大”政治报告充分肯定了一些僧侣在动员人民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1991年老挝人民革命党“五大”政治报告指出,佛教僧侣在过去的民族解放斗争事业以及目前保卫和建设国家的事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老挝各族人民信仰佛教,具有相互帮助和以慈悲为怀的精神和价值取向。老挝人民革命党将继续贯彻执行实践证明正确的宗教政策,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各种宗教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为各种宗教,特别是佛教的发展创造便利条件,使佛教界可以自由地宣传佛理,为把佛教信徒培养为好公民作出贡献。政府要和佛教信徒一道继续改善和发展佛教学校系统,通过使用经文教材和正规教材相结合的办法,提高佛教教育的质量。同时,也要继续创造条件,鼓励僧侣们为社会公益事业和国家总的建设事业作出贡献。1991年颁布的宪法宣布,国家尊重和保护佛教徒及其他信教者的合法活动,鼓励僧侣和其他信教者积极参加各项有利于国家、有利于人民的活动,禁止一切分裂国家、分裂人民的行为。
1996年老挝人民革命党“六大”政治报告进一步指出,宗教,特别是佛教对老挝人民的精神生活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是保存老挝民族特有的宝贵文化遗产和独特的风俗习惯的载体,同时也起到引导广大佛教信徒参与建国前的解放事业和当前的保卫和建设祖国事业的重要作用。老挝党和政府将继续坚持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的政策,发挥各宗教及其信徒的积极作用,为祖国共同的事业作出贡献。决不允许任何人利用宗教破坏祖国的团结统一,利用宗教阻止公民履行他们自己的义务和破坏人民民主制度的稳定。
在实际工作中,老挝党和政府很重视做好佛教僧侣的工作,在各级政府机构中都有僧侣的参与,老挝的佛教协会享有同工会、妇联等组织同等的权益。老挝党和政府也很重视佛教寺塔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城市和乡村中,最为辉煌的建筑物大多是佛寺。老挝党、政、军、警领导人也积极参与宗教的活动,每逢塔銮节(皇塔节)和宋干节(佛历新年),主要领导人大多参与佛事活动,并派出警察部队维持秩序。老挝政府还扶持在佛寺中举办科技、文化和外语等学习班,并兴建了佛教学院,专门培养佛教人才,弘扬佛教文化。
老挝的其他宗教,如基督教、原始宗教等,教徒较少,政府采取不提倡也不反对的政策。如果发现利用宗教进行反政府活动或分裂国家的活动,政府则立即进行干预。
老挝人民革命党一方面坚持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的政策,注意发挥各宗教及其信徒的积极作用,又明确反对任何人利用宗教从事分裂国家等非法活动,反映了老挝人民革命党的宗教政策是比较成熟和全面的。
注释:
①Stuart-Fox,Martin,Laos:politics,economics,and society.First published in Great Britain in 1986 by Frances Pinter Limited.p130.
②Stuart-Fox,Martin,Laos:politics,economics,and society.First published in Great Britain in 1986 by Frances Pinter Limited.p134.
③《八十年代世界共产党代表大会重要文件选编》上卷,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版,第279页。
④⑤引自周建新:《老挝的民族识别与划分及其未来发展》,《贵州民族研究》2001年第1期,第1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