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价值真理若干问题的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若干问题论文,真理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09(2002)01-0086-04
一、关于价值事实的本体存在
承认价值真理存在的同志,为了区别于传统真理,便将真理看做了“事实真理与价值 真理”的,如袁贵仁同志便认为:“既然认识按其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事实认识与价值 认识,那么,真理按其对象的不同就可分为事实真理与价值真理”[1]。而反对价值真 理的同志,则反对这种分类。较为晚近否定价值真理存在的文章,是毛崇杰同志的《关 于价值与真理的若干问题》[2]。在这篇文章中,毛崇杰同志在转述了袁贵仁等同志对 价值真理的表述和关于“价值真理与事实真理”的分类之后,进行了系统地解构性批判 。毛文的意思是:在统一的动态认识过程中,真理性认识是不断向价值性认识转化的, “根本不可能将之分为‘事实真理’与‘价值真理’”,当然也不存在“与‘事实真理 ’不同的第二种‘价值真理’”了。毛崇杰同志还结合对“猫论”的分析,批判了那种 将价值论取代真理论的实用主义倾向,进一步申明了自己反对将价值论与真理论断然分 开的观点。应当说,毛文的剖析暴露了既往学者对“价值真理”认识及在“价值真理与 事实真理”分类上的偏颇和失误,对于推进价值学的研究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毛文的结 论,却等于将价值学研究近二十年的成果给彻底否定了。譬如,毛崇杰认为,根本不存 在独立于认识论的价值论,不存在独立于认识之外的价值,也不存在本体意义上的价值 ;价值需求只是主观感觉等等。这样一来,便不是价值学的“前科学”窘状如何严重的 问题了,而是价值学本身是否能合法存在的问题了——价值、价值论连独立存在的资格 都被取消了,还谈什么价值学呢?
事情当然不是这样的。价值现象确实是在认识论之外独立的,问题是毛崇杰同志自己 先验和武断地否定这种存在。在毛文中,曾引用了王哲孝同志一段论述:“真理与价值 不是一回事,真理是一种认识,而价值是一种效用。真理的本质在于如实,价值的本质 在于有用。”一般而言,在不涉及价值二重性情况下,此说无大错。但毛崇杰同志却认 为:“以‘如实’与‘有用’的区别把真理与价值说成‘本质’上‘不是一回事’,这 个立论的大前提就是错的”。错在何处呢?就在于他认为“有用”是建立在“如实”— —真理认识的基础之上的,价值“本身也是真理认识的一种”。而实际上,“有用”与 “如实”,反映了本体论价值与认识论真理之间的区别,两者根本不在一个理论平台上 ,毛崇杰把价值问题统统放到认识论中,并将价值归于真理认识,恰恰是否定了这两者 间的性质差别。在这背后,掩藏着两种价值观点的分歧。
在我国价值学研究中,像王玉樑等同志早已对价值本体论作过研究和阐述 [3]。笔者也认为,价值是以系统本体存在的社会文化现象,是不以主体的认识为转移 的[4]。而毛崇杰同志则认为:“在没有进入与主体的评价关系之前是谈不上价值的” ,也就是说不存在独立的价值现象。他甚至认为人对食物需求与满足也都是“主观的感 觉”。这是否定价值本体存在的典型观点,鉴于马克思主义中没有价值学的概念以及现 代价值学的“唯心主义”出身等等——这些毛崇杰同志提醒的事实俱在——这个问题显 然不能经院化地依据经典裁决,而只有遵循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原则,从客观现实出发, 靠价值事实说话。
那么,现实中是否存在不以认识为转移的价值事实呢?回答是肯定的,像空气、水和食 物对人的价值,在现代科学诞生之前便已经客观存在了,否则,人类便不能生存到今天 。饥饿虽是主观的感觉,但躯体需要营养的事实却并不以感觉如否为转移。即使在感觉 上人类能“画饼充饥”、“望梅止渴”地抑制饥饿或干渴,但人类的生命却会因缺少热 量和水分的补充而终结。而在某些情况下,人类对价值对象的需求或渴求,不仅不依赖 认识,甚至会与认识相悖逆。男女之间的性吸引便源于性本能,而不是源于性认识。一 个男孩被漂亮女人吸引时,甚至不需要知道“女人”的概念,“鹅的故事”便是证明— —即使被告之女人是“鹅”,男孩照样需要。这也是“白骨精”故事的哲理——从理性 上讲人类应当抵制的诸多负价值对象,却往往由于感性的渴求而自愿接受。生活中,许 多人不是一面大谈吸烟有害,一面却喷云吐雾不止吗?这种背离,正是价值需求与价值 认识的矛盾,它从反面证明了价值独立于认识之外存在的客观性。因此,真正大前提搞 错了的不是别人,正是毛崇杰自己。
二、关于两类真理的划分
将价值引入认识论,自然就会出现与既往真理认识不同的新内容,于是便出现了“事 实真理”概念以及“事实真理”与“价值真理”的划分。毛崇杰同志对价值真理的否定 是错误的,但他对这种真理划分的质疑是有道理的。因为“事实真理”概念本身以及这 两种真理的划分确实是不科学的,价值真理研究之所以难以深入,甚至难以巩固已取得 的成果,与“事实真理”概念及这种划分被广泛认同并“取得某种潜在的优势”有着直 接关系。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批判,尽管它在价值学研究历程中曾起到过积极作 用。
先说“事实真理”。说这个概念不科学,是因为它降低了真理的品格。真理是认识论 中一个标志认识深度的范畴,是指对事物存在本质和规律的揭示,这就要求我们不能仅 仅停留在对表面事实的认识上。因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性存在反映为事实,其非本质非 规律性存在同样反映为事实;有时,事实还是与本质和规律相矛盾和抵牾的。譬如,太 阳围绕地球转,是人人所经验到的事实,否认这种事实显然是不正确的。但把它作为科 学真理却是错误的,因为科学揭示的规律是地球围绕太阳转。当然,对某些没有深度的 事实来说,我们可以称对事实本身的认识就是真理,譬如“二乘二等于四”、“拿破仑 死于1821年5月5日”等等。但正如恩格斯批判所谓“永恒、终极真理”论时所说,这些 “真理”只是毫无认识意义的“陈词滥调”[5],不具有真正真理的品格。只有在某些 特殊场合里,即当事实真象被谬误和谎言遮避时,认识事实真象才具有真理价值。譬如 “皇帝的新衣”,就是揭示这种真理的寓言。但问题是,这些谎言背后,往往有着复杂 的社会因素,是由于人们基于某种利益才无视事实“指鹿为马”的。因此,这种“事实 真理”所揭露的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本质、社会真理(如纯真无私的人才不说假话等),而 并不是说它本身(皇帝裸体)具有什么真理意义。像彭德怀在庐山会议上揭露大跃进中的 “负面”价值事实,表面上似乎是说出了“事实真理”,实际上,他是在通过否定“正 面”价值事实,揭露“大跃进”破坏国民经济的负价值本质。因此,彭总说出的是价值 真理,而不是“事实真理”。
但为什么“事实真理”概念会被广泛接受呢?关键在于对“真理”概念的误读。正像有 同志已指出的那样,由于我们一直将西方哲学家的“truth”(或“Wahrheit”)一词, 翻译为“真理”而不是“真”,结果产生了对“真理”的误解[6]。这种误解的最直接 表现,就在于将真实性等同于真理性,并导致了在价值真理研究中对“真理”概念的误 用。像“事实真理”所包含的对“事实正确认识”的意思,其实就是“事实真实”。“ 事实真实”当然具有重要的认识论意义,但与真理不在一个层次上。我们只有把真理理 解为建立在事实真实基础上,对事实本质、规律的把握,真理才具有真正真理的品格。 “事实真理”是一个应当扬弃的概念。
接下来再谈关于“事实真理”与“价值真理”的划分。我们即使撇开“事实真理”概 念是非不谈,这种“真理”划分也是不科学的。这是因为,价值事实同样是客观存在的 。李德顺同志在他的《价值论》中曾详尽讨论过价值事实的存在及其特征[7]。因此, 在所谓的“事实真理”中,必然包括某些“价值事实真理”,而“价值真理”显然只能 建立在“价值事实真理”之上。这样一来,它们之间便不是既不相互包含,也不能相互 取代的关系,而是“事实真理”包容“价值真理”的关系。这如同“女人”和“少女” 的划分不科学一样,因为“女人”本来就包括“少女”。譬如污染有害健康,就既是一 种“价值事实真理”,也是“价值真理”,因为它正确反映了污染危害健康的价值事实 ,也揭示了这一事实的价值本质。
但为什么这种真理划分也曾被广泛认同呢?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它适应了人们区分两 种性质不同真理的认识需要。但由于这种划分不科学,它客观上却又在妨碍着人们对价 值真理的认识,以至成为毛崇杰等同志否定价值真理存在的根据。因此,我们必须寻找 一个能与“价值真理”平行对应的真理概念来取代“事实真理”。笔者认为,它就是“ 科学真理”。“科学真理”既不与“价值真理”内涵交叉,又反映了非价值认识的本质 ——非价值认识即科学认识,其目的就是发现和把握科学真理。
这样,引入“价值”和“价值真理”概念后,认识论框架中围绕“价值”和“价值真 理”的划分便是双层的“一分为二”:在事实层面上是反映科学事实的“科学真实”与 反映价值事实的“价值真实”,在本质层面上则是反映科学事实本质的“科学真理”与 反映价值事实本质的“价值真理”。这样的划分既避免了概念缠绕,也符合一般认识论 真理论的框架结构。
三、关于价值真理的定义
在哲学史上,对真理概念的理解是很不一致的。我们坚持的是马克思主义真理观,即 认为真理是对客观事物本质、规律的揭示。这实际上是一种科学认识论的真理概念,但 我们可以由它得出价值真理的定义,即从价值认识论角度讲,所谓价值真理就是对客观 价值本质的揭示。因此,从理论上讲,在中国学者所公认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知识背景下 ,对价值真理概念的接受是不应存在太大障碍的。既然如此,为什么依然争论不止呢? 前文已讨论过的对价值现象本体存在的否定,是一重要原因;后文将讨论的价值真理特 殊指向性,是另一重要原因;而就价值真理本身而言,则是由于倡导者对其内涵规定有 误,这也是导致价值真理概念被质疑的重要原因。
“价值真理是正确的价值认识,也即客观事物同人之间的价值关系的正确反映”,这 是毛文中引用的袁贵仁同志关于价值真理的定义。显然,这个定义没有将“价值真理” 与“价值真实”界划开来,因为客观存在的价值事实或价值关系,同样会有现象与本质 的区别。正像事实不一定反映事物本质那样,价值事实也不一定反映价值本质。有些客 观存在的正价值事实或价值关系,在本质上却可能是不利于价值主体的负价值存在;反 之亦然。正是由于存在这种价值现象与本质的差异或矛盾,“价值真理”概念才有其区 别于“价值真实”的认识论价值。哪些没有反映价值本质的价值认识,即便是“正确” 反映了价值事实,也不是价值真理;而那些反映了价值本质的认识,即便是与价值事实 相悖,也是价值真理。譬如香烟,对于吸烟者来说,它的好处是真实存在的——提神、 醒脑等等,所以有“饭后一袋烟,赛过小神仙”一说。否认这种正价值事实,便无法对 香烟价值作出正确的认识。那些烟民们之所以难以戒烟,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香烟能给他 们带来享受。如果没有这种享受,吸一口烟就大出一次血,那根本就不会有烟民的普及 了。因此,通常我们说“吸烟有害健康”,那是就科学研究所揭示的香烟负价值本质而 言的,即“香烟危害人类健康”是属于价值真理认识。反之,“良药苦口”,表面上是 负价值存在,但能“治病救人”,本质上却是一种正价值存在。因此,良药苦口宜于身 ,也是一条价值真理。
这里我们再以大跃进为例,深入谈一下对价值真理的认识问题。基于表面现象对大跃 进作出肯定评价确实反映了一种价值真实——热火朝天的劳动热情,不要钱的大锅饭等 等,这些不能不说是一些正价值事实。然而,从大跃进违反经济常识、破坏生产力角度 讲,它也必然表现为许多负价值事实。这些负价值事实早在1958年便已露出端倪被很多 同志认识到了,当时,只要能实事求是地及时纠正,并不会导致后来的悲剧。问题的关 键,当时党中央主要负责同志认为负价值事实只是“一个指头”,表面浮夸的正价值事 实反映了“本质”。结果,庐山会议上对彭德怀同志的批判使我们离价值真理越来越远 了。为此,我们民族付出了极为惨重代价。这一事实说明,在某些情况下,人类对事物 的价值真理认识要比对事物科学真理的认识更为重要、但也来得更为艰难。说重要,是 因为人类对科学真理的无知,只能延迟人类的进步,而人类对价值真理的歪曲,却可能 导致人类灾难性的结局;说艰难,则并非是因为价值本质掩藏的多么深,而是因为人们 对价值真理的认识要受到既定价值利益和价值观的干扰影响。而这,就涉及到与价值真 理认识相关的价值立场和价值真理的指向性问题了。
四、关于价值真理的指向性
因价值立场而产生的价值真理指向性,是价值真理的固有特征。所谓价值真理的指向 性,是指价值真理总是相对于特定价值关系(系统)而存在、是指向特定价值利益主体的 真理。这也是价值真理与科学真理的本质区别。科学真理是对事物客观本质规律的认识 成果,它没有特定指向对象,其内容具有超越各利益群体(民族、阶级、性别、类群等 等)的普遍性、绝对性。价值真理,是对价值本质的把握,而任何价值都是存在于特定 价值关系(系统)之中、相对特定价值主体利益而存在的;离开特定价值关系(系统)和价 值主体的利益取向,就无所谓价值,也就无所谓价值真理。正因如此,价值真理随价值 主体利益变化而变化是正常的。但由于人们已形成将科学真理视为“正宗真理”的思维 定势,对这种情况自然难以接受。既然是真理,怎能“公说公理,婆说婆理”、既“好 得很”又“糟得很”呢?这岂不等于承认真理是“多元性”的吗?其下,我们便来回答这 种疑问。
同一客体或同一客体的功能属性对不同主体发生不同的价值关系是很正常的,因为它 可以满足或损害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并在不同的价值关系(系统)中获得不同的价值属 性。这些不同的价值属性,自然要表现为性质不同的价值事实,反映为不同的价值真理 。反之,假如同一客体只存在着一种价值属性,只表现为一种价值事实,只反映为一种 价值真理反而是不正常、不合理的,这有悖于客观世界的丰富性和人类需求多样性的规 律。譬如,毛崇杰同志提到的“毒蛇”例子。毒蛇的“致命”与“入药”两种价值都是 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对其“生化机理的过程”认识如何为转移。对于哪些被毒蛇咬 了一口的人来说,立即确认这种毒蛇能“致命”就是至关重要的价值真理;对于哪些需 要蛇毒治病的人来说,及时确认这种蛇毒能“入药”同样是重要的价值真理。这两种真 理平行不悖,都是客观的、唯一的,只是其内容相悖:在前者蛇毒是负价值,在后者蛇 毒是正价值。只有当人们对其中某一价值事实既正又反(既能“致命”又不能“致命”) 的认识才是悖谬的。因此,当“公”与“婆”站在不同价值主体立场上,如被毒蛇咬者 与需蛇毒治病者,认识客体不同的价值属性时,所谓“公说公理,婆说婆理”的价值真 理认识是完全正常的;但如果“公”与“婆”站在同一价值主体立场上,如同属被毒蛇 咬者的家属或医生,去认识客体同一价值属性时,这时的“公说公理,婆说婆理”便不 正常了,其中必有一种认识是价值真理,另一种认识则是价值谬误。但无论那种情况, 这之中并没有什么真理“多元性”情况出现。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必须将客体属性与客 体价值区分开来,将价值认识主体与价值主体区别开来。
我们不妨再以“好得很”与“糟得很”为例进行阐述。所谓“好得很”与“糟得很” 都是一种价值真理认识,这种认识是否正确,关键是看它是否真实反映了某一事物或事 件对特定主体的价值本质。譬如对于战争中殊死搏斗的双方来说,只有消灭对方才能使 己方生存,这就是价值真理。这一价值真理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客观的,真实的,但战争 往往只能以一方的胜利结束,这样,对战争结局的评价便会“好得很”与“糟得很”并 存,而这两种认识显然都是价值真理。如果我们站在局外人的立场上,完全可以同时得 出这样两种对立的价值真理认识,它们实际上是同一价值真理的两面。但如果价值主体 自己来认识,那么,他便只能根据自己的价值立场认同一种价值真理,要么是“好得很 ”,要么是“糟得很”。这里所反映出的正是价值真理的指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