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故意伤害罪司法现状的刑法学解读
庄若霄
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福建 南平 353000
摘 要: 本文对故意伤害罪的司法现状进行了介绍,分析了故意伤害罪的常见司法问题,并对故意伤害罪进行了简要的刑法学解读,希望能有效强化我国的司法氛围,共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 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司法界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构成条件及故意伤害罪的判定标准具有较大的争议,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的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对故意伤害罪进行刑法学解读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故意伤害罪的司法现状
为了进一步提升故意伤害罪司法刑法学解读的精准性和正确性,相关学者对我国故意伤害罪的司法现状进行了调查和分析,调查结果显示在判定故意伤害罪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判定误区,在1992年到1996年之间,我国平均故意伤害罪立案数量稳定保持在10万件以下,而到了21世纪之后故意伤害罪的平均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截止至2018年,相关案件的数量已经达到了20万件。相关人员对这种现象进行分析后发现,故意伤害罪立案数量激增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个是自21世纪以来我国的司法力度逐渐加强,通过相关普法活动的开展,人们的法律意识显著提升,法律成为了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主要道具;导致立案数过高的第二个原因是我国司法部门在一定概率上将轻伤害罪判定为故意伤害罪。此外,同阶段我国故意伤害罪司法情况与其他国家相比,司法数据存在着明显的异常,以日本为例,该国2015年的故意伤害罪案件只有不足6000件,而我国则拥有超过18万件的故意伤害罪案件数量[1]。
离散小波变换是由Mallat快速算法实现,设第i尺度上的低频分量为ai,高频分量为di,正交小波滤波器h(低通)和g(高通),小波分解和合成的Mallat算法可表示为:
二、故意伤害罪的常见司法问题
(一)将正当防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在实际的司法处理过程中,将正当防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是常见的司法误区之一,正当防卫的典型情况是甲与乙由于某种原因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在矛盾的处理过程中,乙先对甲实施了暴力行为,甲还手,将乙打成了轻伤。一般来说,司法机关基本上认定甲与乙是相互斗殴,且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例如,2018年6月7日,被告人徐某在街道上行走,迎面遇到去买菜的林某,由于林某的原因,二者发生了肢体的碰撞,林某未道歉就欲离开现场,徐某上前追赶导致双方发生了伤害行为,林某将徐某的衣服撕坏,而徐某则殴打了林某的面部导致其倒地受伤。在该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某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从刑法角度上来看,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2]。
(二)将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将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也是我国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误区之一,针对该误区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第一,以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来判断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该主张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被害人承诺时,只有造成长时间的身体重伤的,才不阻却违法性;第二,得承诺的伤害一概不成立犯罪,该观点认为既然刑法只规定了得承诺的杀人罪,而没有规定基于承诺的伤害罪,那就表明基于被害者承诺的伤害一概不成立犯罪;第三,得承诺的轻伤害不成立故意伤害罪,表明基于被害者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通过这几种观点可以发现,不管是刑法是否规定了得承诺伤害,也不管是站在行为无价值的立场,还是站在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已经形成共识的是对基于被害者承诺造成轻伤害的,不应认为故意伤害罪,换言之被害人对轻伤害的承诺是有效的[3]。
(三)将缺乏伤害故意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3)自动回复消息。通过设置详细的关键字,对应至不同的精准内容,可以帮助学生便捷、精准地获取所需课程内容。
三、故意伤害罪的刑法学解读
(一)故意伤害罪的保护法益
为了全面建设我国的良好社会环境,应该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进行详细分析,以提升故意伤害罪的判定公正性。其构成条件包括3方面:第一,客体条件,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包括他人的所有身体器官及组织等;第二,客观要件,是指在客观方面非法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了损害;第三,是主体要件,在故意伤害罪中,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在14-16岁之间的自然人故意伤害他人致死或重伤的,就得负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明知某种行为将会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仍在主观上故意放任行为发生,导致不良后果。
就我国当前刑法而言,在刑法内容中没有规定暴行罪,因此与日本和韩国等国家相比,故意伤害罪不能成为暴行罪的结果加重犯,因此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及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例如被告人徐某和石某、王某是同一村的村民,2016年6月5日,徐某和石某在自家院内从事劳动生产,王某以麦糠落到自家院内为由,与徐某和石某大吵起来,争吵之余王某将被告人石某推倒,然后徐某打伤了王某,经鉴定被推倒的石某胸椎损伤属于轻伤,而王某的损伤不构成轻伤。在调查过程中,被害人石某陈述:“我上来拉住王某的胳膊,让他停下但是他不理,还将我推倒在地”本案件在实际判决中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是在实际过程中难以认定王某在主观上故意想伤害他人的身体,并放任去侵害他人。
(二)故意伤害罪的违法认定标准
近年来,故意伤害罪在我国的立案数量显著增加,故意伤害罪的违法认定标准也是故意伤害罪的判定依据,相关人员在进行故意伤害罪的判定时,应该全面遵循违法认定标准。在故意伤害罪的相关案件判定过程中,重点评估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案发起因,在审视案发起因的过程中,相关司法人员应该分析故意伤害罪的引发矛盾,并明确案件中的过错方,从根本上强化案件的处理原则;其次是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通过分析这种内在关系可以有效的掌握案件的内在联系,提升案件的判定公正度;再次是打击工具,通过分析打击工具的类型,可以帮助相关人员明确故意伤害罪的故意性;最后是打击部位,通过分析打击部位可以有效地识别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打击的行为,从而明确是否在案件过程中暴力实施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延伸性。
(三)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刑法的法益主要包括了刑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侵害或危害个人生命、身体、自由以及与个人利益相关的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因此,在对故意伤害罪进行司法判定时,应该全面以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和依据,确定故意伤害罪的保护法益,发挥刑法的根本作用。同时,在现实情况中,故意伤害罪本身就是损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暴力行为,在各种案件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对对方实施了合理的反击,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保护法益范围。此外,在相关案件中,有关人员未对暴力施加人造成实质性的伤害,也是满足自我防卫的要求的,因此在实际的司法判定过程中,相关人员应该着重明确故意伤害罪的保护法益,提升法则的执行效果,为我国良好法治环境的建设做出贡献。
这三个条件尤其是重启30台核电机组对于当前的日本是一项严峻挑战。截至2018年9月底,虽然有15台机组通过了原子力规制委员会(NRA)的安全评审,确认能够满足后福岛安全标准,但仅有8台机组实现了重启运行。
(四)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在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过程中,故意伤害罪的区分是十分必要的,以下对故意伤害罪的区分情况进行介绍:首先是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的区分,一般殴打行为通常是指对他人的肉体进行轻微殴打以造成肉体疼痛或神经受刺激,但未伤及他人身体器官及组织,因此不构成犯罪;接着是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在遇到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十分容易混淆,主要应该区分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再次是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分,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二者相近之处是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行为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往往都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在区分时,前者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后者没有犯罪的故意,是由于过失致人死亡。
四、结论
总而言之,现阶段我国十分重视法治社会的建设,对故意伤害罪司法现状进行刑法学分析十分必要的,相关人员应该详细掌握故意伤害罪的判定标准及相关依据,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张峥.故意伤害罪司法现状的刑法学分析[J].法制博览,2019(05):169+98.
[2]刘世友.关于故意伤害罪司法现状的刑法学讨论[J].法制与社会,2016(07):297-298.
[3]张明楷.故意伤害罪司法现状的刑法学分析[J].中国检察官,2013(19):76.
中图分类号: D92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2-0115-02
作者简介: 庄若霄(1990- ),男,汉族,福建泉州人,本科,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职称,研究方向:刑事。
标签:故意伤害罪论文; 正当防卫论文; 生命财产安全论文; 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