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减值预期损失模型的演变与会计准则体系的变化--兼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草案_金融工具论文

金融工具减值预期损失模型的演变与会计准则体系的变化--兼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草案_金融工具论文

金融工具减值预期损失模型的演进与会计准则体系变迁——兼评IASB《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征求意见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工具论文,损失论文,征求意见论文,会计准则论文,模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13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简称“2013ED”)。这是IASB继2009年11月发布的《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征求意见稿(简称“2009ED”)和2011年1月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发布的《金融工具:减值》增补征求意见稿(简称“2011SD”)之后,第三次就金融工具减值模型向全球征求意见。

      金融危机爆发后,社会各界对会计准则的批判声此起彼伏,认为会计是造成银行资本监管顺周期效应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很大程度上引发并加剧了金融危机。《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 39)中金融资产减值所使用的已发生损失模型(incurred loss model)在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种种弊端遭到指责。为了满足公众变化的会计信息需求,同时应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压力,IASB于2009年5月启动了“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 9)替代IAS 39”项目。

      IASB在2009ED中,提出了金融工具减值的“预期损失模型”(expected loss model)。然而,反馈意见认为该模型操作成本高、难度大,特别是对开放式组合金融资产更是如此。此外,预期损失模型难以审计,为盈余管理创造了条件。为弥补该模型的缺陷,IASB在吸收了部分反馈意见和专家顾问组观点后,2011SD针对开放式组合资产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和减值方法,融合了IASB和FASB的目标,但实务界认为模型仍然过于复杂,存在实际操作困难。为进一步简化模型,降低操作难度和实施成本,同时保证对经济实质的如实反映,IASB在2013ED中提出了预期损失模型三阶段的计量模式。

      二、2013ED的主要内容及其与以往征求意见稿的异同

      2013ED在2009ED以及2011SD的基础上作出了调整与修改,致力于保证会计信息充分反映经济实质和降低模型复杂性二者之间的平衡。三份征求意见稿中,IASB贯穿一致的逻辑是,金融工具初始定价包含了最初预期的信用损失,将初始预期信用损失体现在收益率中,而将未在定价中反映的预期信用损失后续变化确认为当期损益。

      IASB在2009ED中提出,自金融资产初始确认起就应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将该预期信用损失体现在实际利率中。后续资产负债表日,需要对预计现金流量估计进行修正,并将重新评估的预期信用损失变动影响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信用损失的确认不再仅以信用损失事件的发生为标准,而是取决于信用损失预期的改变。

      2009ED提出一种旨在协调减值与实际利率二者之间关系的计量方法,却因操作性不强而备受批判。因此,IASB在2011SD中通过区分“好账”和“坏账”确认金融资产预期信用损失,“坏账”中的金融资产确认整个期间的预期信用损失,而“好账”中的金融资产按照可预见期间预期信用损失和整个期间预期信用损失按时间比例确认的金额两者孰高确认减值准备。

      2013ED中,按照金融工具信用质量是否显著恶化、是否存在客观减值迹象,将金融资产预期信用损失及利息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低信用风险(如“投资级别”)或初始确认后信用质量没有显著恶化的金融工具,按照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金额确认减值准备,即仅考虑未来12个月中的可能违约所导致合同现金流量预期不足的部分,并根据资产账面价值总额(即不扣减预期信用损失)来计算利息收入。

      第二阶段:对于初始确认后信用质量显著恶化但没有客观减值迹象的金融工具(具有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除外),按照整个期间预期信用损失金额确认减值准备,即考虑金融工具在整个期间中任何一个时点上的可能违约所导致合同现金流量预期不足的部分,仍按资产账面价值总额计算利息收入。

      第三阶段: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客观减值迹象的金融资产,按照整个期间预期信用损失金额确认减值准备,并按该资产账面价值净额(扣减预期信用损失)计算利息收入。

      可见,IASB在2013ED中不再强调将预期信用损失反映于折现率中分期摊销这一体系的完整性,而是应实务界降低操作难度和成本的要求,对预期损失模型进行了多方面简化。首先,2013ED的模型在应用中能够更加紧密结合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系统以及满足监管目标的减值模型,借助二者的数据为会计减值准备计提带来便利。第二,信用质量显著恶化前预期信用损失评估期为12个月,之后为整个期间,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评估整个期间信用风险和预计相关现金流量的难度和主观性。第三,允许折现率在无风险利率到实际利率范围之间进行选择,不再要求使用实际利率进一步降低了操作难度。第四,适用范围涵盖全部金融资产,对应收账款及应收租赁款提出了简化的减值模型。

      三、2013ED预期损失模型的评述

      IASB期望实现如实反映预期损失经济实质与控制信息生成成本二者之间的最佳权衡,但可操作性的提高常以理论性的削弱为代价,便于实际应用而采取模型简化的做法,对模型基本理论严谨性与逻辑性造成了一定冲击。同时,在一些最为重要且颇具争议的关键点上,IASB的说法模棱两可,不仅为利润操纵提供了便利,也使会计信息可比性被削弱。

      (一)“12个月”理论性欠缺

      2013ED提出对处于第一阶段的金融资产,确认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其实12个月是对2011SD中提出的“未来可预测期”的进一步厘清和界定(BC63①)。根据2011SD中的账户二分法,“好账”根据“时间比例法”(time-proportional approach)和“未来可预测期法”(foreseeable future period)孰高确认预期信用损失。但2011SD反馈意见指出,未来可预测期没有明确定义,易受人为操纵,模糊了预期信用损失与经济实质的关联度。因此IASB在2013ED中将评估期定为12个月。

      但是,12个月的评估期缺乏有力的理论支持。IASB作此选择多是出于可操作性方面考虑。企业现有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及其生成的相关数据大多以12个月为基础,尤其是已实行巴塞尔协议的企业,会计上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可与满足审慎监管目标相应的计算结合。但如此一来,会计和金融监管的联系将更为紧密,会计独立性进一步被削弱。另一方面,某些特殊金融资产,如前期每期还款金额较小、到期时剩余大部分本金一次性偿还的贷款,以及期末一次性还本的贷款,由于违约风险主要集中于期末,对这些资产应加长评估期或直接确认整个期间的预期信用损失。因此,对处于第一阶段的金融资产均确认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的做法有欠妥当。

      (二)“首日损失”确认有失合理

      IASB坚持首日损失确认的必要性,认为在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需要考虑未来12个月预期违约事件的影响,调整未来现金流量及相应折现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减值准备。但这样做会导致信用损失双重计量和资产账面价值低估。因为IFRS假定资产定价机制是公允的,预期信用损失已包含在初始的公允价值之中,而首日损失的会计处理将已经得到反映的预期信用损失确认了第二次。从理论上,一项金融资产如果在发放或购买的第一日就确认损失,企业不会做出获取这项资产的决策,因此会计准则中通常不对首日损失进行确认和计量。实际操作中,首日损失的确认会造成新增贷款发放减少的负面影响。

      (三)“违约”定义弹性过大

      金融资产信用质量是否出现显著恶化的判断标准是违约概率的变动,金融资产从第一阶段分类至第二阶段的标准与违约的定义密切相关。2013ED指定逾期付款90天作为违约的可反驳推定,企业可将此作为违约的定义,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赋予违约合理内涵。也就是说,IASB没有对违约这一概念进行明确规定,而是给予企业充分的自主权(BC97)。

      根据IASB的解释,违约的概念因不同企业、不同金融工具而异,如果违约的定义死板而不留余地,就违背了模型的初衷和会计目标。然而,不清晰的定义会导致不同企业对违约解读各异,增加企业操纵空间,使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如何权衡各种因素,给予违约正确、合理、公正的内涵是加强模型理论严谨性、克服应用难点的关键。

      (四)信用质量“显著恶化”界定不清

      从模型第一阶段到第二阶段的前提是金融资产信用质量显著恶化。应当按照金融资产违约概率的变动评估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是否自初始确认后显著恶化。IASB提供了一种可推翻的假定,即合同支付义务逾期超过30天时可认为出现信用质量显著恶化,但如果有其他更具说服力的信息,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定义显著恶化(BC74)。可见,同“违约”一样,IASB也没有对信用质量显著恶化给出定义。

      没有明确的定义,判断信用质量是否显著恶化灵活性很大,难度也很大,需要综合考虑包括宏观经济指标在内的各种信息。对于多以组合形式管理的单个零售产品来说更是困难,因为在违约真正发生之前,无法获取基于单个零售产品的信用风险信息。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很可能出于操作简便的原因仅选择逾期30天作为信用质量显著恶化的指标,而对其他相关信息不予考虑;或者等到真正出现违约或债务重组时,再确认整个期间预期信用损失,导致减值准备计提的滞后。

      (五)“折现率”选择未予清晰指导

      2013ED允许企业采用无风险利率、实际利率或者位于二者区间以内的任一利率作为折现率(BC92)。给予企业如此大的灵活度和选择空间是为了降低确定折现率的难度,虽然使用实际利率较为合理,但实际利率有时难以获取或取得成本过高。在高利率环境中,或对高信用风险产品,选择不同折现率计算出的减值准备金额通常差异很大,造成会计信息一致性与可比性欠缺。因此,在折现率的选择和使用问题上应给出更加清晰的指导,例如,对多数金融资产使用实际利率或其近似利率;仅当实际利率难以确定时,允许选择无风险利率或其他合理的折现率,并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

      (六)“FVOCI”资产与模型融合度不高

      2013ED将FVOCI②纳入了预期损失模型中,实现了金融资产减值计提规则的统一。但这类资产,其公允价值的变动中已经反映了包括预期信用风险在内的所有风险,如果再次单独确认信用损失,可能导致资产价值被低估。另外,FVOCI的预期现金流量和违约概率等指标往往难以估量,FVOCI中高质量、低信用风险的债务工具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金额可能很小,甚至完全不需计提。因此将FVOCI纳入预期损失模型是否合理还有待考量。

      四、预期损失模型,IASB与FASB观点的差异

      在金融资产减值问题上,IASB与FASB观点各异,各自所提倡的预期损失模型也存在较大差异。FASB采用的是“当前预期信用损失模型”(current expected credit loss model),即不因金融工具于初始确认后信用质量是否恶化而区别对待,对所有金融资产均确认整个期间预期信用损失,以此确保对预期损失的准备覆盖所有将发生的信用损失,满足资本充足的目标。FASB认为,预期损失模型单一的计量模式在操作上更为简便,有利于增强信息可比性。确认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缺乏足够理论依据,同时将金融资产从一个阶段转移到另一阶段的判断标准涉及大量主观因素。

      IASB认为,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即确认整个期间内全部预期信用损失,理论上是不恰当的,严重高估了预期信用损失减值金额。金融资产应当按照信用质量是否恶化做出区分,第一阶段金融资产确认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能够实现与当期收入较好的配比。

      可见,IASB模型更加注重经济实质,而FASB模型关注谨慎性。其实,为了建立一套高质量、全球统一的减值模型,FASB和IASB曾以实现趋同为目标,2011年联合开发了预期信用损失“三组别模型”。FASB在汇总反馈意见并进行一系列调研后,认为该模型可操作性、可比性不强,于是2012年8月单方面决定采用自己开发的模型。IASB则仍然坚持完善三组别模型,2013年就改进后的模型发布征求意见稿。

      固然,在经济全球化和资本跨国流动的大背景下,一套高质量、统一的金融资产减值模型对提高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至关重要。但IASB与FASB各持己见,要求任何一方做出让步都不易。另外,实现再次趋同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谈判、协商、意见征求,甚至要以推迟整个IFRS 9的颁布执行为代价。所以,未来短期内最可能的情况是两种模型共存,这样一来必然会要求加强财务报表披露,需要详细说明模型的选择、假设以及所有相关计算。

      五、由金融工具减值问题引发的深度思考

      会计准则是一个复杂庞大的体系,在空间维度上,各个具体准则条款紧密联结、相互影响;在时间维度上,具有历史连续性,总是在现有准则的基础上持续变动,在不断满足信息使用者需求中逐步走向自我完善。如果放宽视角,从全局角度并以发展眼光分析金融工具减值问题,将有助于分析类似重大财务会计热点问题在理论纯粹性与实务适应性之间反复摇摆的根源,暴露出当代财务会计基本理论发展所面临的分歧和理论困境。预期损失模型的演进,正是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大背景下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发展的一个缩影,暗含着准则修订和协调背后复杂的利益格局,预示着未来会计准则的走向和发展趋势。

      (一)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发展趋势:规则简化伴随主观判断空间的提升

      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发展历程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分水岭,展现出不同的演进模式。金融危机前金融工具准则的制定历程可以说从易到难、从简到繁,虽争议不断,但总体在平稳中推进。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后,面对来自国际社会各方压力,IASB和FASB被迫加快准则修订步伐,启动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联合改进项目,两大准则机构携手合作,展开了在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国际趋同领域的大讨论。2009年,IASB宣布计划将通过三个阶段,使IFRS 9取代现有的IAS 39,开始了对金融工具准则短时期、突变式、全面性的审视与变革。

      就取代IAS 39项目的前两个阶段而言,有两个特点值得注意。一是在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的会计处理上做出了简化,将金融资产由四分类变为两分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同时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模式进行了统一。IASB在这些方面做出的改变,体现了其近期制定和修订会计准则秉承的理念,即降低准则执行难度、提高可操作性,以简洁有效的准则条款帮助实现会计信息准确可靠的披露。IASB工作议程中很多方面都体现了这一点。例如,2013年IASB主席Hans Hoogervorst提出的简化财务报表披露十项措施,通过回顾IAS 1,IAS 7,IAS 8,以及修改与“重要性”有关的规定,压缩财务报表及相关披露规模,以此提高有用信息含量。可见,可理解性作为重要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其地位在国际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愈加重要。这是为何金融工具减值预期损失模型由理论性不断向实务可操作性靠拢,以及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走向简化的原因。

      然而,准则的简化往往意味着更大的职业判断空间,这也是危机后IASB修订金融工具准则体现出的第二个特点。金融工具两分类的规定,依赖于对商业模式的判断。以摊余成本计量或是公允价值计量的分类基础是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计量模式的选择,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企业管理层的职业判断。因此,当我们看到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项目减少时,背后隐含的主观判断因素却有增无减。这实际上是提高了财务信息的灵活度和弹性,增加了对会计职业者专业素养的要求,与此同时也加大了企业的操纵空间。金融工具减值预期损失模型在金融工具准则整体大规模修订的背景下孕育而生,是会计上的一个新生事物,它前所未有地大量使用前瞻性信息并高度依赖主观判断,正是此时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发展的一个缩影。

      准则的简化使财务报表简洁易读、更加被信息使用者接受,准则可操作性的提高减轻了报表编制者的负担,但背后却伴随着主观估计、职业判断程度大幅的提升,财务信息不公允风险大大提高,所以制定金融工具准则时必须考虑到可操作性和主观性二者之间的权衡。

      (二)会计准则整体的变迁与演化:以事实为基础向以预测为基础的重心转移

      会计准则的变迁是否有一定模式可依或规律可循,有些会计学者将会计准则变迁的原因归结为监管、竞争、新技术的出现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也有学者认为会计准则变迁从根本上讲是一个自组织过程,其内嵌于经济社会的演进之中(盖地和杜静然,2010)。无论出于哪种解释,会计准则的变迁一定是出于某种刺激因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旧准则被新准则所取代,而不断变化的环境和不断涌现的新情况又会使新准则遭到批判。一些准则规定由于不能适应时代需求而被摒弃,一些准则规定却能在批评声中不断被完善而成为主流。例如,美国曾于20世纪80年代爆发导致数百家金融机构破产的贷款和储蓄危机,暴露出历史成本作为主导会计计量属性的弊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由此而被大力提倡。然而2008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人们开始大力批判曾经备受推崇的公允价值,认为公允价值的顺周期效应导致了这场经济的大崩盘。IASB由此开始着手对金融工具准则进行全面的修订,甚至重启了曾被搁置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构建议程。

      由近些年会计准则的变迁,我们似乎可以看到这样一个趋势,会计的重心正在由如实反映历史信息向帮助投资者预测未来转移。2003年,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井尻雄士教授曾总结道,当代财务会计有“以事实为基础的会计”向“以预测为基础的会计”发展的趋势,财务会计信息依赖于预测的成分越来越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正由从纯粹对历史信息的关注而转向更多对未来信息的关注(陆建桥,2006)。在这一趋势下,也就不难理解IASB使用包含大量前瞻性信息的预期损失模型取代已发生损失模型的意图。但是,预测成分的纳入为会计信息注入了太多主观性,将在一定程度损害会计数据的客观性与可靠性。会计准则制定中应把握适当尺度,将会计信息预测未来功能与反映事实功能相结合并使二者相辅相成,实现会计信息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最佳刻画。

      (三)会计准则修订与协调背后: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

      金融工具减值准则的修订过程,贯穿着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准则的冲突博弈。会计监管目标是保证会计信息如实反映、真实公允、客观公正,而金融监管部门倾向于要求财务信息设置补充的“审慎过滤器”,以揭示出全部风险。这种差异造成了会计监管与金融监管的摩擦。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审慎监管机构将问题矛头指向了会计,不断向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施压,迫使其在较短时间内拿出一套解决方案。会计准则机构面对各方压力,在时间尤为紧迫的情况下,制定出的准则是否能够保持利益中立、公平公正、全面权衡,是否还有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这是让人最为担忧之处。事实上,2011年12月,IASB将IFRS 9的生效日期从2013年1月1日推迟到2015年1月1日,这一点更加证明会计准则的修订不可能一蹴而就。应当看到,金融工具过度创新、经济结构失衡、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缺位,才是本次金融危机的源头。将责任归咎于会计、干预会计准则制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良方,金融监管过度会严重阻碍会计准则的协调与发展。

      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由于各利益主体存在不同目标诉求,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就是各利益主体各种力量博弈的过程(Zeff,1978)。一国之内,准则制定受到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监管机构等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如果不能权衡不同利益诉求、协调各方力量,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中立性将受到威胁。而实现这一平衡,前提是坚持会计准则制定与会计监管的基础性和权威性。国际上,准则制定是国家之间的谈判与博弈。在经济全球化发展态势下,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益博弈及其冲突更突出地体现在各主权国家之间的利益纷争,协调和治理会计规范的确立和发展问题,也须从全球范围来进行(郭道扬,201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球实施问题是一种特殊的微妙平衡,需要面对不同国家不同发展阶段的现实、多样的经济社会制度。西方国家曾经主导会计准则和规则的制定,而如今新兴经济体已成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中不可或缺的一股重要力量。新兴经济体工作组、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会计准则咨询论坛成立以来,新兴经济体之间以及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沟通交流逐步增强,新兴经济体国家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也进一步得到提升。可见,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国家将在未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与博弈中扮演愈加重要的角色。充分反映新兴经济体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中的诉求,是实现建立全球统一高质量会计准则目标的基础。

      六、预期损失模型,中国的选择

      IASB计划将IFRS 9于2015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预期损失模型也同时开始使用。中国作为新兴经济体国家的重要代表,立足中国国情的持续趋同模式是一直以来的选择,也是将来最好的选择。但是对预期损失模型应保持足够谨慎。其实,预期损失模型自诞生以来,伴随的争议从未停止,中国对其态度总体是贬多褒少(陆建桥和朱琳,2010;郑伟,2010)。

      因此,在金融工具减值准则方面,是否选择与国际趋同,应该怎样趋同,必须经过深思熟虑。可以等待模型在发达国家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再考虑是否将其纳入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应当注意的是,引入预期损失模型将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导致巨大变革。

      (一)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修订与调整

      预期损失模型之所以受到学者反对,是因为该模型依赖于对未来信用损失变化的预计而计提减值的做法,与中国现行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不一致。现行概念框架规定,会计处理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只有当期已实现的收入或费用才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引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除了会导致相应具体准则的修改,还将从根本上引发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层面的变动,即基本准则的重大修订与调整,以保证整个准则体系内在一致性与逻辑严密性。而基本准则作为统驭整个会计准则体系的概念基础,任何细微变动都会产生巨大影响。

      实际上,IASB与FASB在修订金融工具准则的同时,也着手对概念框架体系进行了修改。2010年9月,IASB和FASB联合发布了概念框架联合项目(Conceptual Framework-Joint Project of IASB and FASB)第一阶段成果——《财务报告概念框架》(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Reporting)的第一章《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目标》和第三章《有用财务信息的质量特征》。这两份文件的发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为了确保IFRS 9这一全新金融工具准则能够顺利运用,为其建立概念基础并提供逻辑支持。首先,将“决策有用观”作为财务报告的唯一目标,而非旧框架(“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相结合)的双重目标,强调信息使用者是现有和潜在的投资者、贷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他们在做投资决策时对潜在未来现金流量会尤其关注。第二,“如实反映”取代“可靠性”,并删除了所有关于“相关性”与“可靠性”平衡的表述。这一变动说明,只要会计信息能够如实反映、完整、无重要差错即可,不再强调是否已发生,很明显是为了适应金融工具创新频繁的特点。第三,“资产负债观”取代了“收入费用观”,通过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计量已实现或未实现的收益。第四,指出财务报告有时是以估计、判断和模型为基础,某些情况企业可以进行合理的主观判断。

      由此可见,预期损失模型要写入中国的会计准则,至少需要在以上四个方面进行基本准则体系的变革。IASB与FASB的经验虽然可以借鉴,但是否适用于中国特殊国情还有待商榷。例如,尽管现代财务会计更加强调决策有用观,但是受托责任的理念在许多会计处理上仍然存在,比如历史成本的应用、某些费用的资本化等,是会计准则制定中不可回避的现实。另外,概念框架在中国是作为基本准则,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遵循《会计法》等上位法的规定。《会计法》要求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包括会计资料、会计账簿、会计工作、经济业务、财务报告等,这充分体现了对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要求,因此可靠性是财务报告重要的信息质量特征。

      (二)实务操作难点的攻克

      从中国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看,要使内部管理水平满足预期损失模型的适用条件,至少需要进行业务梳理与分类、数据积累、定价和管理模式改进、内外部评级机制改善、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努力。例如实务中,银行广泛采用五级分类模式计提贷款减值,如何将贷款五级分类与预期损失模型三阶段的计提模式衔接起来,需要详细指南和实践探索。

      如果中国选择与国际趋同,将预期损失模型纳入会计准则体系,必须经过充分测试,由点及面,循序渐进。可以首先在国际业务较多,会计核算与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健全,实行巴塞尔协议的银行中选择部分金融资产进行预期损失模型的试点。如果试点银行具有采纳这一模型的承受能力,模型所带来的经济后果、观念冲击的影响尚在可控范围,同时模型具有可操作性及可推广性,可以逐渐扩大金融资产的适用范围,将试点逐渐扩大到其他银行,以及其他需要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减值准备的海外上市企业。

      (三)会计监管与金融监管冲突的协调

      会计目标强调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公允、可靠,以此合理引导投资决策。金融监管目标注重审慎监管,以此维护金融系统安全与稳定。从国际金融市场多年发展经验和中国会计改革成果来看,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的分离是大势所趋(刘玉廷,2010)。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推动会计与金融监管相分离过程中,如果不注重二者的协调,将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最为直接的表现之一是中国银行业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多、信息多的问题。目前涉及贷款减值准备的政策文件包括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于2012年颁布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银监会于2006年修订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及银监会于2012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等。随着巴塞尔协议(第三版)等新一轮银行监管政策的逐步推行与实施,中国银行业的贷款减值准备问题会进一步受到规模庞大、纷繁复杂的政策约束,如果缺乏恰当的指引,金融机构很容易迷失方向。因此,在倡导会计监管与金融监管相分离的同时,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来协调会计准则与监管准则。在现有制度和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有机整合、保留关键、去除冗余、协调矛盾,建立一套统一、有效的减值准备政策体系,这对于中国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①BC,Basis for Conclusions(结论基础),IASB在制定相关准则时的观点总结;BC63,2013ED结论基础第63段。

      ②FVOCI,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2012年IASB《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的有限修订:分类和计量》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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